2017年全国VOCS废气排放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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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全国VOCS废气排放标准表(最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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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大量热风,提高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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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新建企业自2018 年1 月1 日起执行本标准,现有企业自2020 年1 月1 日起执行本标准。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排放限值

污染物

限值(mg/m3)

苯0.4

甲醛0.2

三氯乙烯a0.1

硫酸二甲酯a0.5

二氯甲烷a 4.0

非甲烷有机化合物(NMOC) 4.0

臭气浓度20

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

备注:企业边界任何1小时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限值

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

污染物限值(mg/m3)

非甲烷有机化合物(NMOC)10备注: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任何1小时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限值。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污染物发酵尾气、污

水处理站废气

燃烧类废气、处

理尾气a

工艺废气

特殊原料药生产

b其他药品生产

颗粒物20c200.520

二氧化硫-100--

氮氧化物-200--

VOCs

NMOC80808080

TOC d150150150150臭气浓度e2000200020002000

二恶英类f-0.1 ng-TEQ /m3--

a. 利用锅炉或焚烧炉燃烧处理废气时,VOCs、臭气浓度和二噁英类的排放限值执行本标准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仍执行相应锅炉或焚烧炉的排放标准。

b. 特殊原料药生产包括:β-内酰胺类抗生素、避孕药、激素类药、抗肿瘤药。

c. 该限值仅针对发酵尾气。

d. 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

e. 臭气浓度无量纲。

f. 燃烧含氯有机废气时,需监测该指标。

重点区域企业、设施的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污染物发酵尾气、污

水处理站废气

燃烧类废气、处

理尾气a

工艺废气

特殊原料药生产

b其他药品生产

颗粒物10c100.510二氧化硫-50--氮氧化物-150--

VOCs

NMOC50505050

TOC d100100100100臭气浓度e1000100010001000

二恶英类f-0.1 ng-TEQ /m3--

a. 利用锅炉或焚烧炉燃烧处理废气时,VOCs、臭气浓度和二噁英类的排放限值执行本标准要求,颗粒物、二氧化

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仍执行相应锅炉或焚烧炉的排放标准。

b. 特殊原料药生产包括:β-内酰胺类抗生素、避孕药、激素类药、抗肿瘤药。

c. 该限值仅针对发酵尾气。

d. 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

e. 臭气浓度无量纲。

f. 燃烧含氯有机废气时,需监测该指标。

备注: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特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污染物分类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一般地区重点地域

致癌物质三氯乙烯a11苯44甲醛55

毒性物质

光气0.50.5氰化氢 1.9 1.9丙烯醛33

硫酸二甲酯a55氯气55

光化学活性物质

甲苯2515二甲苯4020

二甲基亚砜a10050

四氢呋喃a10050

其他特征物质

氨2010氯化氢2010甲醇5030

二氯甲烷a7545

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排气筒排放限值

污染物

排放速率限值(kg/h )

排放限值(mg/m 3)

排气筒(m )

二类区域 三类区域 苯

15 0.5 0.8 12

20 0.9 1.3 30 2.9 4.4 40 5.6 7.6 甲苯

15 3.1 4.7 40

20 5.2 7.9 30 18 27 40 30 46 二甲苯

15 1.0 1.5 70

20 1.7 2.6 30 5.9 8.8 40 10 15 酚类

15 0.1 0.15 100

20 0.17 0.26 30 0.58 0.88 40 1.0 1.5 50 1.5 2.3 60 2.2 3.3 甲醛

15 0.26 0.39 25

20 0.43 0.65 30 1.4 2.2 40 2.6 3.8 50 3.8 5.9 60 5.4 8.3 非甲烷总烃

15 10 16 120(使用溶剂汽油或其他

混合烃类物质)

20 17 27 30 53 83 40

100

150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污染物 排放限值(mg/m 3) 监控位置

苯 0.4 厂界

甲苯 2.4 二甲苯 1.2 酚类 0.08 甲醛

0.2 非甲烷总烃

4.0

来源于:《GB16297-1996》

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备注:现有厂房2010年7月1日之前执行I 时段标准,2010年7月1日起执行II 时段标准;新建企业自2008年8月1日开始执行II 时段排放标准。

车间或排气筒排放限值(mg/m 3)

生产工艺

时段

聚氯乙烯

聚氨酯干法工艺

后处理工艺

其他

苯 I 10 10 10 10 II 2 2 2 2 甲苯 I 40 40 40 40 II 30 30 30 30 二甲苯 I 70 70 70 70 II 40 40 40 40 VOCs I 200 350(不含DMF ) 350 350 II 150

200(不含DMF ) 200 200

现有和新建企业无组织排放限值(mg/m 3)

污染物 限制 监控位置

苯 0.1 厂界

甲苯 1.0 二甲苯 1.0 VOCs 10 颗粒物

0.5

来源于:《GB 21902-2008》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备注:现有厂房2010年1月1日之前执行I 时段标准,2010年1月1日起执行II 时段标准;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II 时段排放标准。

一般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mg/m 3)

污染物

排气筒(m ) 速率限值(kg/

h ) I 时段

II 时段

无组织排放

苯 15 0.36 12 8.0 0.1

20 0.61 30 2.1 40 3.5 50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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