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公约专利申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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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公约专利申请

镇江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巴黎公约途径服务介绍我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即巴黎公约)成员国,对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原则”,我国专利法有明确的体现,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可根据巴黎公约规定,就相同主题在巴黎公约成员国提出专利的申请,并享有优先权。

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

一、国民待遇原则。

即签约国的国民,在工业产权保护方面,可享受该被申请国的国民待遇。

二、优先权原则。

即在一个成员国提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注册的正式申请的人,在其正式提出申请之后的特定期限内,再向公约其他成员国提出内容相同的申请的,享有优先权。

三、专利商标权的独立保护原则。

其内容包括第一,商标专利权的获得在不同的成员国相互独立;第二,权力的消灭独立;第三,全力保护的实体内

容相互独立;第四,专利商标权保护的范围也相互独立。

流程介绍

一、向中国知识产权局就一项发明创造提交专利申请,该申请的中国申请日即为优先权日。

二、自上述优先权日起12月(发明、实用新型)或6个月(外观设计)内,由专利代理人将该项发明创造向申请人期望获得保护的其他国家各提交一份单独的专利申请,然后由这些国家按着各自本国法律对该项发明创造进行审查,进而授予专利权或驳回申请。

如超出了这12个月或6个月的期限,则专利就丧失了新颖性,也就不能够再向国外提出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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