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妇死亡评审委员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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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1.建立市、县两级死亡评审组织。

评审组织由卫生主管部门认定,分别由市、县妇幼保健机构牵头,辖区内妇产科、儿科、内科、传染病科、外科、流行病科等学科临床与保健专家或学科带头人组成。

2.评审会应请有关行政领导和上级业务指导部门参加指导会议。

3.评审范围为辖区内死亡的孕产妇
4.死亡病例实行自下而上逐级评审的原则。

5.市级评审组织每半年召开一次评审会,完成评审报告。

将评审结果反馈给行政部门及所属医疗机构。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孕产妇死亡评审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孕产妇死亡评审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孕产妇死亡评审细则》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孕产妇死亡评审细则》的通知各市、州卫生局,厅直各有关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有关企业、民营医院:为规范全省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工作,有针对性地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有关政策提供科学依据,达到提高产科服务质量、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的目的,根据我省实际,省卫生厅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孕产妇死亡评审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孕产妇死亡报告卡(略)2.孕产妇死亡报告单(略)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甘肃省孕产妇死亡评审细则为规范全省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通过评审及时发现和掌握各个环节中存在的问题,找出差距,改进工作,达到提高产科质量、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的目的,同时通过评审有针对性的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有关政策提供依据,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目的(一)获得准确可靠的孕产妇死亡数。

(二)观察全省孕产妇死亡动态变化,在不同地区死亡分布、原因及死亡率消长。

(三)总结孕产妇保健工作中的差距、存在的问题及其影响因素。

(四)改善孕产妇保健服务,促进妇幼保健服务的可持续发展,为各级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二、评审组织及职责(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成立辖区内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专家组由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管理人员和医疗保健机构中的妇产科、内科、外科、麻醉科、妇幼保健等相关专业高年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组成。

(二)各级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负责辖区内孕产妇死亡评审。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一、目的和意义为了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的死亡率,提高产科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孕产妇和围产儿健康管理,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监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报告范围和内容1. 孕产妇死亡报告范围:所有在孕期、分娩期、产褥期发生的死亡事件。

2. 围产儿死亡报告范围:所有在分娩过程中以及出生后42天内发生的死亡事件。

3. 报告内容:包括死亡时间、地点、死者姓名、年龄、孕周、死因、分娩方式、分娩情况、新生儿的出生体重、Apgar评分等信息。

三、报告程序和时限1. 孕产妇死亡报告程序:(1)死亡发生后,医疗机构应立即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并上报医疗机构负责人。

(2)医疗机构负责人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将《孕产妇死亡报告卡》上报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3)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将《孕产妇死亡报告卡》上报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2. 围产儿死亡报告程序:(1)死亡发生后,医疗机构应立即填写《围产儿死亡报告卡》,并上报医疗机构负责人。

(2)医疗机构负责人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将《围产儿死亡报告卡》上报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3)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将《围产儿死亡报告卡》上报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四、评审程序和内容1. 评审程序:(1)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定期组织专家对报告的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案例进行评审。

(2)评审专家应根据死亡案例的病历资料、调查报告等材料,分析死因、诊断和治疗过程,评价医疗服务质量。

(3)评审结果应书面报告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并通报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

2. 评审内容:(1)评审医疗机构的诊断和治疗过程,是否存在医疗过错。

(2)评审医疗机构的医疗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3)评审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是否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五、结果运用和整改1. 评审结果运用:(1)对评审结果良好的医疗机构,予以表扬和奖励。

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制度

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制度

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制度
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制度
一、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采取省、地(市)和县(区)三级评审制。

二、评审人员在评审工作中,严格遵循科学性和客观性的原则,认真对待每一病例,按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对个案死亡进行评审的方法(十二格表评审方法)进行全面评审。

三、每半年进行一次孕产妇死亡病例评审。

四、对评审结果及时准确汇总、整理,提出意见,反馈于有关部门,并指导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制定相应的干预措施,减少孕产妇死亡,降低全市孕产妇死亡率。

五、妥善保管评审资料,做到档案化、规范化管理。

六、定期发布有关信息。

孕产妇死亡信息报告及院内评审制度

孕产妇死亡信息报告及院内评审制度

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
孕产妇死亡信息报告及院内评审制度
孕产妇死亡率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社会、经济条件、医疗卫生、妇幼保健工作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

为有效降低孕产妇死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死因登记信息网络报告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文件,为了做好死亡病例监测网络直报工作,结合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要求,特制定孕产妇死亡信息报告管理制度及院内评审制度。

一、报告对象:孕产妇死亡指妊娠期开始至产后42天内,因产科直接原因或
非产科原因引起的死亡。

二、报告流程:
1.《死亡医学证明书》由各病房护士长保管。

2.孕产妇死亡,主治医生6小时内报医务科(非工作时间报总值班)并填写“孕产妇
死亡书面报告”、“上海市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表”,医务科或总值班在一小时内报区妇保所。

3.病史室收到死亡病史后,由专人立即根据医生工作站内填报内容进行网络直报,3天
内完成。

4.医务科负责监督、协调工作,每月检查病史室死亡报告情况,若发现错报漏报,积极
配合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督查整改。

三、院级评审:
1、时间要求:在一周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讨论、评审,特殊病历除外。

2、人员要求:由医务科组织产科医务人员,尤其是该病例涉及到的相关人员必须到场,病例讨论应有B超、病理等医技人员一起参加。

3、表单填写要求:评审后填写“院级孕产妇死亡个案评审结论”,将电子版文档上交区妇幼保健所。

4、评审要求:明确死亡诊断,书写院级评审意见、改进措施及院级评审结果:I类(可以避免);II类(创造条件可以避免);In类(不可避免)。

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长沙丽人妇产医院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孕产妇死亡评审是孕产妇保健工作质量的监测手段。

为了分析孕产妇死亡原因,为制定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的干预措施提供客观依据,规范我院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根据上级相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制度。

1、评审对象:在医院内发生的孕产妇死亡病例死亡。

2、评审要求:成立“医院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在孕产妇死亡后1周内,组织专家组成员进行孕产妇死亡评审;评审结论以参评人员意见多数为准;参评人员不得将评审结论对外公布。

3、评审方法:①根据WHO推荐的十二表格法进行评审;②根据最新版大专院校教材《妇产科学》的标准和《ICD-10》做出孕产妇死亡诊断和分类;③根据死亡个案情况,评审时就“三个延误”,即:就诊延误、交通延误、医疗部门延误进行评审。

4、评审结论:对死亡病例进行评审明确死因,对不能确定死因的病例,应做出死因推断,得出可避免(含创造条件可避免)死亡、不可避免死亡的结论。

①可避免死亡:根据本院设备条件和技术水平,及孕妇病情,死亡是可以避免的,但因其中某一环节处理不当或失误(如违反医疗操作常规)造成的死亡。

②创造条件可避免死亡:由于本院医疗保健设施、技术水平尚未达到应有的水平,或因个人、家庭经济困难、或缺乏基本卫生知识、或未能及时寻求帮助等造成的死亡。

这些死亡可通过改善上述条件而避免发生。

③不可避免死亡:根据目前能达到的技术水平,无法避免的死亡。

5、干预措施针对病例死亡的主要影响因素,查找出问题的关键环节,提出具体干预措施。

附件1:十二表格评审方法的形式及内容说明十二表格具体形式十二表格的评审方法即是从三个环节、四个方面(共12项),全面衡量每例孕产妇死亡发生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并找出主要问题。

三个环节:1、个人、家庭和居民团体:称为非正式的医疗保健系统。

2、医疗保健系统:即正式的有组织的医疗保健机构。

这是除了包括各级医院及其专业人员的作用外,还要强调最基层的妇幼人员在个人、家庭、居民团体与医疗保健机构之间所起的桥梁作用。

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一、成立孕产妇死亡评审小组,其成员由妇产科、内科、外科业务骨干及妇女保健专业人员组成。

二、孕产妇死亡1例评审1例,对死亡的每例孕产妇个案进行讨论。

三、讨论前县妇幼保健院选派专业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了角死者一般情况,孕期、产时及产后经过,抢救过程等,并将有关资料整理,写出书面调查报告,作出死亡诊断、预备发言。

四、由调查组成员报告调查情况,负责介绍及解答有关病情,抢救经过等。

五、评审人员进行讨论,明确死因,找出死亡相关因素,评定每个死亡是否可以避免。

六、经讨论,结果无异议,将孕产妇死亡个案上报市妇幼保健院。

七、评审应有书面记录,评审资料由县妇幼保健院保存。

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规范

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规范

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制度一、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组织1、成立孕产妇死亡报告调查小组,负责孕产妇死亡报告和病例调查工作.2、专人负责孕产妇死亡报告工作,并协助上级进行调查.二、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对象凡本院内地孕产妇,从妊娠开始到产后42天死亡者,不论计划内外,均属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对象.不包括无意原因造成地死亡(如车祸、中毒等).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三、孕产妇死亡上报评审程序由各科室报→医务科报→市妇幼保健院四、孕产妇死亡报告时间1、各科室发生孕产妇死亡应在5天内先电话将死亡情况报医务科,由医务科汇总后月报妇保院.2、乡卫生院每季度5日前上报孕产妇基本情况统计表.五、孕产妇死亡报告内容1、孕产妇死亡报告卡2、孕产妇基本情况统计表3、孕产妇死亡评审记录六、孕产妇死亡评审程序及时间1、科室上报死亡情况地同时,及时组织有关医务人员进行分析、讨论.2、医务科接到孕产妇死亡报告后应在1个月内完成孕产妇死亡病例调查、讨论,病历和调查小结要求真实、详细(可附另页),认真填写表1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并及时报市评审委员会.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七、评审结果分类第一类:可避免死亡.根据当地医疗保健设施、技术水平及个人身心状况是可以避免地死亡,但因某一环节处理不当或失误而造成地死亡.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二类:创造条件可避免地死亡.由于当地医疗保健设施、技术水平尚未达到应有地水平,或因个人、家庭经济困难或缺乏基本卫生知识而未能及时寻求帮助造成地死亡,这些死亡可因改善上述条件而避免发生.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三类:不可避免死亡.当前医疗保健技术水平尚无法避免地死亡.八、评审孕产妇死亡因素分类按照三个环节、四个方面,将评审死因分类填表.1、三个环节(1)个人、家庭和居民团体,即非正式保健系统.(2)医疗保健系统,即正式地有组织地医疗保健机构.(3)社会其他部门地影响,即社会经济保健系统因素,如部门之间地政策和计划安排、社会经济变动趋势等,包括政府决策机构、交通、通讯、教育等部门.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2、四个方面(1)知识技能方面地问题:缺乏处理问题所必须地知识技能.(2)态度方面地问题:缺乏责任心及必要地工作热情和愿望.(3)资源方面地问题:资源不够或使用不当,地理、自然条件方面地限制等.(4)经管方面地问题:医疗保健机构内地某些制度不完善,各相关科室配合不协调、经管混乱等问题.九、质量控制1、质量控制内容(1)活产数;(2)孕产妇死亡数;(3)活产漏报率;(4)孕产妇死亡漏报率;(5)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填写质量;(6)孕产妇死亡病历地真实程度.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2、质量控制规范:(1)活产漏报率〈15%;(2)孕产妇死亡漏报率〈5%;(3)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填写统统率100%;(4)孕产妇死亡病历填写真实率100%.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3、质量控制经管办法:医务科负责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制度地质量控制.每年要对活产数、孕产妇死亡数等进行补漏调查.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十、汇总分析市评审委员会要定期组织进行孕产妇死亡评审汇总分析,针对死因制定有用地干预措施,同时为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分析报告.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围生儿死亡评审1、由产科、新生儿科、围生病理、流行病学、助产学等专家组成审定小组,对所有围生儿死亡病例逐个进行讨论.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2、经过审定将所有地围生儿死亡分为:①不可避免;②现有情况下可能避免;③理想条件下可能避免三类,并分析可避免因素在围生期地哪一阶段(妊娠期、临产期或新生儿期),提出对策,其目地是进一步降低围生儿死亡率、伤残率.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3、围生儿死亡评审地规范①可能避免:凡违反医疗技术操作常规,有明明处理不当,造成地死亡.②创造条件可能避免:限于当时医疗设备及技术水平,如经努力可能避免死亡.③不可避免:根据目前医疗设备及技术水平,是无法避免地死亡.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出生缺陷监测登记报告经管制度一、目地加强出生缺陷监测数据上报地及时性、确凿性,保证出生缺陷监测数据地真实、确凿和统统.二、登记报告内容在院分娩地0-1岁婴儿以及中期引产胎儿地出生缺陷情况.三、登记报告机构全市承担助产技术服务、中期引产技术服务、设有儿科(包括新生儿科)地医疗保健机构.四、登记报告经管(一)登记经管1、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妇产科(包括计划生育科)应填写产房分娩登记(剖宫产手术登记)、中期引产登记、新生儿转科或转院登记;对诊断地中期引产胎儿及围产儿地出生缺陷(包括体表可见地出生缺陷与非体表可见地出生缺陷)填写“出生缺陷儿登记卡(产科专用)”(见附件1).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2、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儿科(包括新生儿科)应填写新生儿入院或出院登记、儿科门诊登记、儿科门诊手术登记、北京市出生缺陷登记本(儿科专用);对本院产科转诊至本院儿科(包括新生儿科)地围产儿,在儿科诊断为出生缺陷后(包括体表可见地出生缺陷与非体表可见地出生缺陷)应由儿科填写《出生缺陷情况反馈单》(见附件2),将出生缺陷诊断相关信息即时反馈给产科,以便产科及时填写“出生缺陷儿登记卡(产科专用)”;对在京分娩地外院转入地围产儿,如诊断为出生缺陷(包括体表可见地出生缺陷与非体表可见地出生缺陷)时填写“出生缺陷儿登记卡(儿科专用)”(见附件3);对在京分娩地生后8天至1岁地婴儿,如诊断为出生缺陷(主要包括先天性心脏病、染色体畸形、消化道畸形、先天性代谢性疾病、地中海贫血、需要外科治疗地血管瘤和淋巴瘤等非体表可见地出生缺陷)时应填写“出生缺陷儿登记卡(儿科专用)”.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3、临床医师应对诊断地出生缺陷儿地出生缺陷情况在病案中进行详尽描述,并按照体表出生缺陷拍摄部位要求(见附件4)进行拍摄.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4、产妇或婴儿出院时,必须将引产胎儿或婴儿地出生缺陷进行诊断,并按照医政部门地相关规定以ICD10编码录机,以便进行检索和查询.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5、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遗传室、超声室、检验科、病理科等辅助科室应做好产前筛查与产前诊断相关登记及病理尸解登记.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二)报告经管1、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需指定专人在每季度初收集本机构上季度填报地《出生缺陷儿登记卡》(包括产科专用和儿科专用)及出生缺陷儿照片,并于每年地1、4、7、10月10号以前将上述报表及卡片报区县妇幼保健院(所).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2、各区县妇幼保健院(所)收到报表及卡片后,应对上述报表地统统性、正确性进行审核,如发现有缺、漏项或存在逻辑错误、缺陷诊断不明确等情况,应及时与填表医院进行核对.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3、各区县妇幼保健院(所)在对报表及卡片进行核对地基础上,于每年地1、4、7、10月地25日前报送北京妇幼保健院,并于第二个月25日前将电子表卡上报北京妇幼保健院.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五、质量控制经管(一)监测数据核对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应设专人对出生缺陷监测工作进行经管.各出生缺陷监测医院负责出生缺陷监测经管地人员每月或每季度对分娩登记中地围产儿数及大凡情况与《北京市医院产科工作质量季报表》进行核对;对分娩登记、中期引产登记本中地出生缺陷发生情况与产科专用地“出生缺陷儿登记卡”进行核对;对新生儿转科或转院登记、儿科(包括新生儿科)出入院(室)登记本、儿科门诊登记、儿科门诊手术登记、北京市出生缺陷登记本(儿科专用)中地出生缺陷诊断情况和《出生缺陷情况反馈单》存根、“出生缺陷儿登记卡(产科专用)”进行核对;对儿科(包括新生儿科)出入院(室)登记本、儿科门诊登记、儿科门诊手术登记中地出生缺陷诊断情况与儿科专用地“出生缺陷儿登记卡”进行核对.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核对内容包括活产数、围产儿数、出生缺陷诊断例数、出生缺陷诊断类型和出生缺陷报告卡中其他工程地统统性、确凿性和一致性.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区县妇幼保健机构每月或每季度负责将本辖区内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上报地出生缺陷儿登记卡进行核对、检查,对因转诊而重复报告地出生缺陷儿登记卡进行汇总整理,出生缺陷类型以最后诊断为准.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二)监测数据质量控制检查1、数量: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每年应对本机构该统计年度监测数据质量进行自查;区县妇幼保健机构,每年应对本辖区内50%以上监测医院进行至少一次地监测数据质量控制检查,每年必须对辖区内国家级监测点进行质量控制检查;市级妇幼保健机构每年对全市10%地出生缺陷监测医院进行监测数据质量控制检查.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2、内容:(1)核对上报地围产儿数(包括死胎、死产、早期新生儿死亡数、活产数、围产儿性别、胎数等)及围产期出生缺陷发生情况相关数据地统统性、确凿性和一致性;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2)核对上报地中期引产总数及中期引产出生缺陷发生情况相关数据地统统性、确凿性和一致性;(3)核对上报地8天-1岁婴儿(限于在京分娩地婴儿)出生缺陷发生情况相关数据统统性、确凿性和一致性.3、环节:核查产房分娩登记册(包括剖宫产分娩登记)、新生儿转科或转院登记、中期引产登记、围产儿死亡登记与讨论记录、病理科尸检诊断登记、儿科门诊登记、儿科门诊手术登记、儿科出生缺陷登记、《出生缺陷情况反馈单》存根、病案室病案计算机录入记录,以及其他与出生缺陷监测相关地登记记录,发现出生缺陷儿线索,与上报地出生缺陷卡核对,以查找出生缺陷漏报.查阅一定数量地出生缺陷病案(包括中期引产、围产儿及8天-1岁地婴儿出生缺陷病案),全年围产儿及8天-1岁婴儿死亡原因不明地病案,明确出生缺陷诊断.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4、上报:各级单位完成出生缺陷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后,应填报《北京市生命监测质量调查表(出生缺陷)》(见附件5),并撰写出生缺陷监测数据质量控制总结.各医疗保健机构应于每年10月15号前将报表及总结报送区县妇幼保健院(所),各区县妇幼保健院(所)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报表及总结报送北京妇幼保健院.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六、出生缺陷监测资料档案经管及保存(一)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应由专人负责出生缺陷监测资料经管工作、资料应按照年限分类归档保管.(二)各区县妇幼保健院出生缺陷监测资料保存期限为20年,其他有关医疗保健机构出生缺陷监测资料保存期限为5年.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三)出生缺陷监测资料经管应遵从保密原则,不得向外界和非相关人员透露任何患者信息.(四)经管人员要保持档案资料整齐,防止发生霉烂、虫蛀、滋润、火灾,确保档案资料地安全.(五)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随时上报并接受检查.。

孕产妇死亡病例评审制度

孕产妇死亡病例评审制度

孕产妇死亡病例评审制度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孕产妇死亡病例评审制度,明确死亡评审程序,对每个孕产妇死亡病例实施评审制度。

(二)原则上对于每例孕产妇死亡个案,所属机构及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7个工作日内完成自评和县级评审;市级卫生计生委组织对口省级、市级危急重症救治中心专家14个工作日内在孕产妇死亡机构完成评审,并及时将评审结果报送省妇幼保健院;省卫生计生委每半年组织1次全省孕产妇死亡病例评审。

(三)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孕产妇死亡评审相关要求,规范开展。

(四)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应由多学科、多部门的具有副主任及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

多学科包括:产科、麻醉科、ICU、内科、外科、急诊科、护理、药剂、新生儿科等;多部门包括:卫生计生、信息统计、交通、公安、财政、妇女儿童主管部门和民政等部门;若死亡原因涉及其它相关学科时,应邀请相关学科专家参加评审。

(五)孕产妇死亡评审要坚持保密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相关学科参评原则和回避原则,评审结论不
作为医疗事故鉴定和法律诉讼的依据。

(六)孕产妇死亡评审过程要有规范记录,以备查考。

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全文

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全文

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全文附件1:“降消项目”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孕产妇死亡评审是通过用明确的标准对病例进行系统回顾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以提高医疗保健服务质量的过程。

为了能及时发现在孕产妇死亡过程中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干预措施,以达到提高孕产妇系统管理和产科质量、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的目的,特制定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

一、评审目的1.明确孕产妇死亡原因,分析导致孕产妇死亡的相关因素;2.提出降低孕产妇死亡的干预措施,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3.及时吸取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技术服务的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和落实技术服务规范,提高产科质量;4.引起全社会对孕产妇健康和安全的关注;5.有效减少孕产妇死亡的发生,将孕产妇死亡控制在最低水平。

二、各级评审的组织及职责(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1.领导、组织、监督和协调所辖区内孕产妇死亡调查及评审工作;2.负责成立本辖区内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3.负责提供和保障孕产妇死亡调查及评审所需的各项经费;4.根据评审发现的问题,组织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并监督落实;5.负责向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反馈评审结果。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1.县(市)级妇幼保健机构(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实施对本县(市)孕产妇死亡的评审。

(2)负责对非住院分娩的孕产妇死亡个案进行全过程调查;收集医疗机构上报的孕产妇死亡全过程的调查资料。

(3)负责将原始调查资料、评审个案分析报告和评审总结报告,一并报送上一级妇幼保健机构;同时将评审总结报告上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4)负责反馈孕产妇死亡评审结果。

2.市(地)级妇幼保健机构(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实施本市(地)孕产妇死亡二级评审。

(2)有针对性地参与本辖区孕产妇死亡的个案调查。

(3)对本辖区各县(市)孕产妇死亡评审进行监督指导,并参加县级组织孕产妇死亡评审。

(4)负责将本市(地)评审总结报告上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妇幼保健机构。

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是指针对孕产妇死亡事件进行评估和分析的制度。

其目的在于查明死亡原因、找出问题所在,进而采取措施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保障孕产妇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以下将对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进行探讨。

首先,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孕产妇是社会的主要劳动力和人口基础,她们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直接影响着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通过对死亡事件的评估,可以发现医疗服务的不足之处,提高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责任意识,彻底解决问题的根源,有效避免类似事件重复发生。

其次,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应该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评审工作应由专业的组织或机构进行,而不应由相关部门或个人来进行,以确保评审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评审组织可以由医疗专家、公共卫生专家、法律人士等组成,形成多学科的合作机制,从各个角度全面评估。

此外,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应形成闭环机制。

评审应该及时进行,评审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相关医务人员和管理层,以便采取相应的改善措施。

评审结果应被各医疗机构作为一个重要参考,用于提高医院服务质量、提升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和技术水平。

同时,评审结果的公开和透明也可以形成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监督机制,促进其更好地履行职责。

最后,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的实施需要得到各方的支持和参与。

政府可以出台相应的政策和法规,为评审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积极参与,并将评审结果用于自身的改善和提升;社会各界应关注并参与评审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

总之,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是保障孕产妇生命安全和健康的重要机制。

通过评估和分析,可以找出问题所在,提出解决方案,推动孕产妇健康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的提高。

今后,应进一步完善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确保其有效实施,为孕产妇提供更安全、更优质的医疗服务。

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

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

附件1: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孕产妇死亡评审就是通过用明确的标准对病例进行系统回顾与分析,提出改进措施,以提高医疗保健服务质量的过程。

为了能及时发现在孕产妇死亡过程中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干预措施,以达到提高孕产妇系统管理与产科质量、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的目的,特制定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

一、评审目的1、明确孕产妇死亡原因,分析导致孕产妇死亡的相关因素;2、提出降低孕产妇死亡的干预措施,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3、及时吸取孕产期保健与助产技术服务的经验教训,不断完善与落实技术服务规范,提高产科质量;4、引起全社会对孕产妇健康与安全的关注;5、有效减少孕产妇死亡的发生,将孕产妇死亡控制在最低水平。

二、各级评审的组织及职责(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1、领导、组织、监督与协调所辖区内孕产妇死亡调查及评审工作;2、负责成立本辖区内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3、负责提供与保障孕产妇死亡调查及评审所需的各项经费;4、根据评审发现的问题,组织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并监督落实;5、负责向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反馈评审结果。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1、县(市)级妇幼保健机构(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实施对本县(市)孕产妇死亡的评审。

(2)负责对非住院分娩的孕产妇死亡个案进行全过程调查;收集医疗机构上报的孕产妇死亡全过程的调查资料。

(3)负责将原始调查资料、评审个案分析报告与评审总结报告,一并报送上一级妇幼保健机构;同时将评审总结报告上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4)负责反馈孕产妇死亡评审结果。

2、市(地)级妇幼保健机构(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实施本市(地)孕产妇死亡二级评审。

(2)有针对性地参与本辖区孕产妇死亡的个案调查。

(3)对本辖区各县(市)孕产妇死亡评审进行监督指导,并参加县级组织孕产妇死亡评审。

(4)负责将本市(地)评审总结报告上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与上一级妇幼保健机构。

(5)负责提供省级评审要求的孕产妇死亡个案调查资料。

孕产妇死亡评审委员会工作职责

孕产妇死亡评审委员会工作职责

孕产妇死亡评审委员会工作职责
孕产妇死亡评审是’用明确标准对孕产妇死亡病例进行系统回顾和分析,及时发现在孕产妇死亡过程中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提高孕产妇系统管理和产科质量,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一、评审目的
1、明确孕产妇死亡原因,分析导致孕产妇死亡的相关因素。

2、及时吸取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技术服务的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和落实各项技术服务规范,提高产科质量,有效减少孕产妇死亡的发生。

3、提出降低孕产妇死亡的干预措施,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孕产妇死亡管理相关制度

孕产妇死亡管理相关制度

孕产妇死亡管理相关制度一、指导思想本制度遵循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坚持儿童优先、母亲安全的宗旨,贯彻妇幼卫生工作方针,以提高妇幼健康服务与管理水平,满足广大妇女儿童的健康需求为出发点,以孕产妇死亡率为重要指标,加强孕产妇健康管理,保障母婴安全。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1. 成立孕产妇死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孕产妇死亡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2. 各级医疗机构应设立孕产妇死亡管理小组,负责本机构内孕产妇死亡的管理工作。

3. 孕产妇死亡管理小组由产科、儿科、内科、外科、麻醉科、护理科等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孕产妇死亡相关问题。

4.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孕产妇死亡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报告工作。

三、管理与报告制度1. 孕产妇死亡定义:指妇女在妊娠期至妊娠结束后42天以内发生的死亡。

2. 孕产妇死亡报告:各级医疗机构发现孕产妇死亡案件后,应立即填写《孕产妇死亡个案信息采集表》和《孕产妇死亡个案信息调查表》,并在当日内上报区级妇幼保健机构。

3. 孕产妇死亡审核: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和省妇幼保健院应在3个和5个工作日内完成辖区内所有上报孕产妇死亡个案信息的审核。

对于存在问题的个案,应要求医疗机构及时修改完善,重新完成填报审核。

4. 孕产妇死亡评审:医疗机构应组织孕产妇死亡评审会,对每例孕产妇死亡案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进行改进。

5. 孕产妇死亡信息分析与反馈:医疗机构应定期分析孕产妇死亡情况,查找原因,并向有关部门反馈,及时调整医院工作。

四、死亡病例讨论制度1. 孕产妇死亡案件发生后,医疗机构应组织死亡病例讨论,分析孕产妇死亡原因,查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2. 死亡病例讨论应在孕产妇死亡7天内组织开展。

3. 死亡病例讨论应由医疗机构负责人主持,邀请相关科室负责人和专家参加。

4. 死亡病例讨论结果应书面记录,并归档保存。

五、培训与宣传制度1. 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孕产妇死亡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医护人员的业务水平。

孕产妇死亡评审委员会职责5篇

孕产妇死亡评审委员会职责5篇

孕产妇死亡评审委员会职责5篇第一篇:孕产妇死亡评审委员会职责孕产妇死亡评审委员会职责1.根据妇幼保健机构提供的孕产妇死亡调查资料进行孕产妇死亡个案分析,明确孕产妇的死亡诊断,对医院或下一级评审专家组死亡讨论(评审)时死亡原因仍不明确的病例,进一步明确死因或做出死因推断。

2.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十二格表评审方法及“三个延误”(就诊延误、交通延误、医疗处理延误)理论,发现孕产妇死亡发生过程中保健、医疗、管理诸环节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干预措施,最终完成孕产妇死亡评审个案分析报告。

3.市级专家组成员可根据县市区、开发区需求参加由其组织的孕产妇死亡评审。

4.根据本市孕产妇评审工作实际情况及危害孕产妇身心健康的因素,提出指导意见、改进措施,促进全市妇幼事业发展。

5.完成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保健机构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

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委员会职责1.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病例进行分析,明确死亡原因,做出死亡诊断或推断。

2.根据评审结果,找出在医疗、保健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或干预措施。

3.完成“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分析报告”。

4.评审委员会成员定期参与或指导下一级组织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工作。

5.完成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保健机构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

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职责1.在院长及分管院长领导下负责全院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2.审议、制定医疗医技质量管理标准及检查评估办法。

3.审议、制定医疗医技质量控制方案。

4.督促、检查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执行落实情况。

5.组织医疗医技质量管理宣教工作。

6.选聘兼职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

7.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会议,评价医疗质量,调查分析医疗缺陷的原因及性质,并提出改进措施。

8.接受院长交办的有关事宜。

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职责1.审定护理工作程序和标准。

2.制订和修订我院的护理质量考核办法和考核标准。

3.定期和不定期对护理单元的护理质量考核情况进行抽查与评价。

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之欧阳与创编

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之欧阳与创编

附件1: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孕产妇死亡评审是通过用明确的标准对病例进行系统回顾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以提高医疗保健服务质量的过程。

为了能及时发现在孕产妇死亡过程中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干预措施,以达到提高孕产妇系统管理和产科质量、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的目的,特制定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

一、评审目的1.明确孕产妇死亡原因,分析导致孕产妇死亡的相关因素;2.提出降低孕产妇死亡的干预措施,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3.及时吸取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技术服务的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和落实技术服务规范,提高产科质量;4.引起全社会对孕产妇健康和安全的关注;5.有效减少孕产妇死亡的发生,将孕产妇死亡控制在最低水平。

二、各级评审的组织及职责(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1.领导、组织、监督和协调所辖区内孕产妇死亡调查及评审工作;2.负责成立本辖区内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3.负责提供和保障孕产妇死亡调查及评审所需的各项经费;4.根据评审发现的问题,组织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并监督落实;5.负责向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反馈评审结果。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1.县(市)级妇幼保健机构(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实施对本县(市)孕产妇死亡的评审。

(2)负责对非住院分娩的孕产妇死亡个案进行全过程调查;收集医疗机构上报的孕产妇死亡全过程的调查资料。

(3)负责将原始调查资料、评审个案分析报告和评审总结报告,一并报送上一级妇幼保健机构;同时将评审总结报告上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4)负责反馈孕产妇死亡评审结果。

2.市(地)级妇幼保健机构(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实施本市(地)孕产妇死亡二级评审。

(2)有针对性地参与本辖区孕产妇死亡的个案调查。

(3)对本辖区各县(市)孕产妇死亡评审进行监督指导,并参加县级组织孕产妇死亡评审。

(4)负责将本市(地)评审总结报告上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妇幼保健机构。

(5)负责提供省级评审要求的孕产妇死亡个案调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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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妇死亡评审委员会职责1.根据妇幼保健机构提供的孕产妇死亡调查资料进行孕产妇死亡个案分析,明确孕产妇的死亡诊断,对医院或下一级评审专家组死亡讨论(评审)时死亡原因仍不明确的病例,进一步明确死因或做出死因推断。

2.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十二格表评审方法及“三个延误”(就诊延误、交通延误、医疗处理延误)理论,发现孕产妇死亡发生过程中保健、医疗、管理诸环节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干预措施,最终完成孕产妇死亡评审个案分析报告。

3.市级专家组成员可根据县市区、开发区需求参加由其组织的孕产妇死亡评审。

4.根据本市孕产妇评审工作实际情况及危害孕产妇身心健康的因素,提出指导意见、改进措施,促进全市妇幼事业发展。

5.完成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保健机构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

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委员会职责1.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病例进行分析,明确死亡原因,做出死亡诊断或推断。

2.根据评审结果,找出在医疗、保健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或干预措施。

3.完成“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分析报告”。

4.评审委员会成员定期参与或指导下一级组织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工作。

5.完成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保健机构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

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职责1.在院长及分管院长领导下负责全院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2.审议、制定医疗医技质量管理标准及检查评估办法。

3.审议、制定医疗医技质量控制方案。

4.督促、检查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执行落实情况。

5.组织医疗医技质量管理宣教工作。

6.选聘兼职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

7.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会议,评价医疗质量,调查分析医疗缺陷的原因及性质,并提出改进措施。

8.接受院长交办的有关事宜。

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职责1.审定护理工作程序和标准。

2.制订和修订我院的护理质量考核办法和考核标准。

3.定期和不定期对护理单元的护理质量考核情况进行抽查与评价。

4.对检查存在的问题,在护士长例会上集中反馈并限期整改。

病案管理委员会职责1.负责全院住院、门诊病历的质量管理工作。

2.负责制定全院病历质量管理的年度计划。

3.负责监督医务科、临床科室对病历检查工作的落实情况。

4.负责对全院病历检查结果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要求。

5.定期抽查住院病历和门诊病历。

6.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规范》和《山东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年版》及我院病案管理制度要求,讨论、决定对书写不合格病历人员的处罚意见。

7.决定有关病案书写和管理的教育、培训计划和要求。

8.定期向医院质量管理委员会汇报全院病案质量有关事项。

9.病案管理委员会秘书负责病案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

药事管理委员会职责1.贯彻执行医疗卫生及药品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2.制定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供应目录。

3.推动药物治疗相关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实施,监测、评估本机构药物使用情况,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指导临床合理用药。

4.分析、评价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提供咨询和指导,研究防止用药事故和药源性疾病的措施,确保安全有效用药。

及时处理用药重大问题。

5.审核本机构购入药品、申报医院制剂等,建立新药引进评审制度和评审专家库,开展新药引进评审工作。

6.监督、指导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的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

7.审查药品采购计划及实际执行情况,决定特殊紧缺药品分配使用方案。

8.药事管理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职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成员要熟悉并掌握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熟悉所主管部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各环节安全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如下:1.主任委员:在全面领导医疗、教学、科研等工作中,负责《管理规定》的贯彻实施。

准确、及时、有效地进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安全管理的领导工作。

2.副主任委员:在院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检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在组织机构、人员、职责、管理制度等方面贯彻实施《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

组织、协调各委员认真做好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工作。

3.委员(医护部主任):在主管院长领导下,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麻醉药品》专用卡使用管理;负责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注射剂的患者的随诊制度落实,并定期检查、监督制度的执行情况;积极推行规范化癌痛和慢性非癌痛治疗指导原则;提倡无创给药,保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使用观念正确、用药结构合理、规范,使之符合《管理规定》。

4.委员(医护部副主任):在主管院长领导下,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管理等具体工作;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注射剂使用情况的登记管理;确保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用于临床医疗目的并规范使用、有效管理。

5.委员(保卫科科长):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采购、运输(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公路运输负责押运)、存放过程的安全保卫管理工作;监督保持合理库存;及时发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安全问题和隐患,防止药品丢失、被盗;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存储安全设施的检查和管理工作,确保报警装置、防盗设施安全有效。

6.委员(药剂科主任):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和管理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建立、健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各环节的管理制度和各级药学人员职责;和其他委员一起,定期组织对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各个环节管理情况的检查工作。

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职责1.在业务院长的领导下,由医院感染管理科、医务科、护理部、临床相关科室、检验科、药械科、消毒供应室、手术室、后勤等科室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等组成,负责全院的医院感染指导工作。

2.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制定全院控制医院感染规划、制订全院控制医院感染规划、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3.根据《医院建筑标准》有关卫生学标准及预防医院感染的要求,对医院的改建、扩建和新建,提出建设性意见。

4.对医院感染管理科拟定的全院医院感染工作计划进行审定,对其工作进行考评。

5.建立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和解决有关医院感染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遇有紧急问题随时召开。

抗生素合理使用管理委员会职责1.抗生素管理委员会在分管院领导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同药事管理委员会一起督导检查全院抗生素使用情况。

2.认真贯彻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38号文件要求。

3.制定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施细则,监测、评估本院抗菌药物使用情况,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指导临床合理用药。

4.对各科室抗生素使用率进行统计,并进行分析,每季度通报。

5.抗生素管理委员会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研究解决抗生素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协助加以解决。

输血质量管理委员会职责1.按照卫生部行政部门要求,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输血法》、卫生部《临床输血技术规范》,推动、促进、完善医院临床输血发展和管理。

2.在医院临床用血和血液的保管、领取、使用过程中行使管理、监督、检查职能,实施规范管理。

3.积极推广临床输血新技术、新材料、新业务;举行输血知识更新的学术讲座。

4.制定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计划,采取多种形式,每年1~2次对全院医护人员进行院内输血知识医学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医院医护人员输血和管理水平。

5.监督指导临床科学、安全、合理用血;协调解决临床输血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指导临床用血,使临床做到合理用血、计划用血和节约用血,大力推广成分输血,使医院成分输血率达80%以上。

6.对医院输血管理与技术问题,随时进行监督和管理。

7.开展全院范围内临床输血科研工作协作与交流。

8.组织鉴定因输血而导致的医疗纠纷(溶血反应、输血相关传染病等)。

9.每三个月进行一次医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闭会期间,输血科和医务科负责执行输血质量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决议。

医疗设备管理委员会职责1.审议医疗设备管理部门的年度工作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2.审议医疗设备管理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3.负责审议医疗器械设备购置规划,确定年度购置计划,将上述讨论情况提交院务会通过。

审议医疗设备管理办法,将医疗设备管理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管理。

医疗器械设备是指医疗器械、耗材、设备、教学和科研仪器。

4.对十万元以上医疗设备进行技术和可行性论证,对医疗设备效益综合分析,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审批大型医疗设备的报废手续,调剂使用闲置设备。

5.对未达到招标要求,不适宜招标的设备,采取集中竞价、公开采购,对拟购的设备选择应具备多向性、有比较、择优购买。

6.医疗设备管理委员会在进行决策时应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成员独立行使权力,执行票决制,以多数票通过为原则,每次参加人数不得少于医疗设备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半数。

7.监督人员负责整个讨论过程的监管,每次不少于1人,负责记录工作,不参加讨论。

参会人员对每次记录要共同签字备案,监督人员有权对违规行为提出异议,并决定讨论结果是否有效。

8.医疗设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设备管理科,常务工作由设备管理科负责,并负责召集会议和整理会议纪要。

9.设备管理委员会成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医院工作纪律,不以权谋私,不损害医院和公共利益。

违反上述原则,提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医学伦理委员会职责1.负责医药卫生行业科技发展中医学伦理问题的咨询和审查;对医院发展的重要决策提供伦理咨询,确保重大决策符合道德要求,保证医院发展按正确方向进行。

2.承担对医院工作人员、患者的医学伦理教育和培训任务。

医院伦理委员会应通过知识讲座、案例分析以及道德评议等活动,提高医务人员特别是医院伦理委员会成员的医学伦理学素养,以及对医学伦理问题鉴别、分析、处理的能力。

3.组织专家对提交新技术、新项目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核实。

4.主持召开医学伦理审批专题会议、临时会议、研讨会、业务培训等会务安排。

5.对解决医患纠纷提供咨询,化解或消除医患因沟通不足、服务态度欠佳、对治疗方案意见不同而产生的矛盾等。

6.对临床治疗措施和特殊技术应用的道德性质提供咨询服务。

为医务人员提供符合医学伦理原则,有意义、有价值的咨询建议。

7.审查批准临床特殊用理、特殊诊疗措施、特殊手术等,确保医学高新技术的合理应用,保障医学发展的正确方向,促进医学技术不断走向成熟。

健康教育委员会职责1.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的健康教育工作。

2.组织与领导各科健康教育小组开展工作。

重点开展门诊候诊、住院健康教育,并组织各种健康教育咨询活动。

3.加强与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和社会各界横向联系,通过各种传播媒介向群众进行妇幼健康教育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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