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台湾大学组织规程修正草案条文属性简要归类(精)
国立台湾科技大学组织规程解读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組織規程教育部90年10月15日台(九0)技(二)字第090144077號函同意備查教育部92年10月2日台技(二)字第0920141982號函核定教育部92年12月22日台技(二)字第092184977號函核定教育部93年2月23日台技(二)字第0930021285號函核定教育部93年10月15日台技(四)字第0930138491號函核定自93年3月29日起生效教育部94年5月20日台技(四)字第0940068252號函核定教育部95年3月23日台技(四)字第0950039492號函核定教育部95年7月21日台技(四)字第0950108844號函核定教育部96年7月6日台技(二)字第0960105075號函核定自96年8月1日起生效教育部97年2月19日台技(二)字第0970018660號函核定自97年2月1日起生效教育部98年7月22日台技(二)字第0980124470號函核定自98年8月1日起生效教育部99年1月7日台技(二)字第0990000957號函核定自99年2月1日起生效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組織規程依據大學法之規定訂定。
第二條本大學定名為國立臺灣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
第三條本校以教授、研究應用科學與技術,培養高級科技人才為宗旨。
第四條本校以「精誠」為校訓。
第二章教學與研究單位第五條本校設下列學院:一、工程學院二、電資學院三、管理學院四、設計學院五、人文社會學院六、精誠榮譽學院第六條工程學院設下列系、所:一、機械工程系(含碩、博士班)二、高分子工程系(含碩、博士班)三、營建工程系(含碩、博士班)四、化學工程系(含碩、博士班)五、自動化及控制研究所(碩士班)第七條電資學院設下列系、所:一、電子工程系(含碩、博士班)二、電機工程系(含碩、博士班)三、資訊工程系(含碩、博士班)四、光電工程研究所(碩士班)第八條管理學院設下列系、所:一、工業管理系(含碩、博士班)二、企業管理系(含碩、博士班)三、資訊管理系(含碩、博士班)四、管理研究所(碩、博士班)五、財務金融研究所(碩士班)六、科技管理研究所(碩士班)第九條設計學院設下列系、所:一、建築系(含碩、博士班)二、工商業設計系三、設計研究所(碩、博士班)第十條人文社會學院設下列系、所、科及中心:一、應用外語系(含碩士班)二、技術及職業教育研究所(碩士班)三、人文社會學科四、師資培育中心第十條之一精誠榮譽學院設下列研究所:一、工程技術研究所(含碩、博士班)二、醫學工程研究所(碩士班)第十一條本校必要時得報請教育部核准設立、變更或停辦院、系、所、科。
国立台北艺术大学学则修正条文对照表(精)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學則修正條文對照表98 年11月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第九條保留入學資格相關規定如左:一、新生(含轉學及甄試生)因重病須長期休養或其他特殊事故(含懷孕、分娩或撫育二歲以下子女等情事),不能於該學期開學時入學者,應於註冊截止前檢具衛生署評鑑分級為地區醫院以上等級之醫師診療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向教務處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經核准後,始可暫緩入學。
二、保留入學資格以一年為限,惟保留期間應徵服兵役者,得檢具在營服役證明,再申請延長保留期限,俟服役期滿檢具退伍證明申請入學。
第九條保留入學資格相關規定如左:一、新生因重病須長期休養或其他特殊事故(含懷孕、生產及哺育幼兒等情事),不能於該學期開學時入學者,應於註冊截止前檢具衛生署評鑑分級為地區醫院以上等級之醫師診療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向教務處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經核准後,始可暫緩入學。
二、保留入學資格以一年為限,惟保留期間應徵服兵役者,得檢具在營服役證明,再申請延長保留期限,俟服役期滿檢具退伍證明申請入學。
三、轉學生及經甄試錄取學生不得一、依教育部98年7月15日台高(二)字第0980118188號函建議辦理。
二、為保障懷孕學生受教權,增列轉學及甄試生適用之規^定。
三、配合學則第二十條修正,部分文字酌作調整,並具體規範子女年齡,以資明確。
四、原第三款予以刪除。
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第十三條逾期未註冊者,新生除已照章請准保留入學資格或因重病、特殊事故(含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等情事)准請假者外,即予取消其入學資格;舊生除已先具函請准延緩註冊或休學者外,逾學期三分之一,勒令休學。
經通知而未於限期內辦理休學手續者,除不可抗力之因素外,即勒令退學。
延緩註冊請假最長以二星期為限。
第十三條逾期未註冊者,新生除已照章請准保留入學資格或因重病、特殊事故(含懷孕、生產及哺育幼兒等情事)准請假者外,即予取消其入學資格;舊生除已先具函請准延緩註冊或休學者外,逾學期三分之一,勒令休學。
国立台湾大学工友精简暨管理改革方案
(本步驟,請各單位對現有人力、 工作之現況,先不予考慮,只優 先檢討各單位應有工作項目及內容,其處理方式有如財政預算之零基 預算,從零(基礎)重新規劃) 。
4. 確認技工友之工作項目及內容後,審核各一級單 位技工友設置員額。
• 預計可精簡人數:約7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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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改革措施
2019年7月30日 總務處 事務組
2. 建立全職「工讀生」制度 (第17-20頁)
• 預定達成目標:
1) 預計91年12月31日前,訂定「工讀生制度」,內容包括人 事管理單位、各單位之配額、工讀生工作項目 、工讀生之任用、考核、管理等。
2) 預計92年3月31日前,核定各單位工讀生之配額。
1,256元/月x12
15,072
健 保 費 雇 主 負 擔 1,323/元/月x12
15,876
不休假獎金
(以10天計算) 11000元/年
11,000
考績獎金
年終獎金 (重要福利部份)
(以甲等計算) 26,500元/年
39,750/年
26,500 39,750
子女教育補助 喪葬補助
10,000
結婚及生育補助
2019年7月30日 總務處 事務組
邀請由各一級單位推派代表若干名(院級單 位可推舉教師為代表)、勞資會議勞方代表 若干名、管理學院推薦人力資源及行政管理 專業教師若干名共同組成 。
–建議由總務長擔任召集人、
—事務組茅主任擔任執行秘書、
–林新旺股長及許祥太組員負責規劃及
聯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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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精簡目標
備註
小計:2名 小計:1名 小計:1名 小計:1名 小計:1名
台北市立各级学校校园开放实施要点修正草案条文对照表(精)
一、違反國家政策或法令者。
二、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三、有營利行為者。
四、有安全顧慮者。
五、辦理婚喪喜慶筵席等事宜者。
六、活動內容與申請項目性質不符或場未經學校同意轉讓他人使用者。
一、違反國家政策或法令者。
二、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三、有營利行為者。
四、有安全顧慮者。
五、辦理婚喪喜慶筵席等事宜者。
六、活動內容與申請項目性質不符或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七、侵犯他人權益而不聽勸止者。
八、妨害公務者。
九、蓄意破壞公物者。
十、其他不法行為者。
此致
學校
申請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蓋章
申請人姓名:蓋章
更改條號為第八條,餘參照原條文,未做修正。
九、校園場地使用期間,使用者應負責維持場地內外秩序,並維護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用畢或終止使用後應即回復原狀,逾期未回復原狀或有損害時,學校得逕行維修,所需費用由保證金中扣除,如有不足,應予追償。
八、校園場地使用期間,使用者應負責維持場地內外秩序,並維護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用畢或終止使用,後應即回復原狀,逾期未回復原狀或有損害時,學校得逕行清潔或修復,所需費用由保證金中扣除,如有不足,應予追償。
五、申請使用學校校園時,應於使用前七日填具場地使用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向學校總務處提出申請,經校長核定並繳納場地使用費(各場地收費金額表如附件二)及保證金(保證金額及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三)後始得使用。但運動場以提供一般民眾個別從事休閒運動者,毋需申請,且不收費。
五、申請使用學校校園時,應於使用前七日填具場地使用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向學校總務處提出申請,經校長核定並繳納場地使用費(各場地收費金額表如附件二)及保證金(保證金額及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三)後始得使用。
国立台湾大学学则部分修正草案条文对照表(精)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十一條之一
學生因故無法依前條規定期限繳費、註冊者,得向教務處申請延緩註冊,至多以兩星期為限。但情況特殊經書面請准延緩註冊者,不在此限。
新生及轉學生入學第一學期已請准延緩註冊但逾兩星期仍未辦理註冊手續者,即予除名。
學生自入學第二學期起,已請准延緩註冊但逾兩星期仍未繳費且未選課者,應予退學。
2、第一項前段文字修正,另立為第七款。
第五十條之一
休、退學學生之退費標準,於每學期開學前公布之。
未於退費截止日之前辦妥休、退學及退費申請手續者,不予退費。但因成績因素退學或其他特殊情況經教務處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五十條之一
休、退學學生之退費標準,於每學期開學前公布之。未於退費截止日之前辦妥休、退學手續者,不予退費。
第十一條
新生及轉學生入學第一學期須親自到校辦理註冊手續。
未依前項規定如期辦理註冊手續者,新生除已照章請准保留入學資格或延緩註冊外
,應予除名;轉學生除已照章請准延緩註冊外,應予除名。
學生自入學第二學期起,除已辦理休學、應退學或已符合畢業資格者外,每學期均應於本校行事曆規定之上課開始日之前繳交各項應繳費用,繳交應繳費用即視同完成註冊。逾期未繳費,除已書面請准延緩註冊者外,視同未註冊,應令退學。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三章修業年限、學分、成績
第三章修業年限、學分、成績
未修正
第十七條
本校採用學年學分制,各學系修業年限,除醫學院醫學系為六年另加實習一年,牙醫學系為五年另加實習一年及生物資源暨農學院獸醫學系為五年外,餘均為四年。
凡四年制各學系學生,其應修最低畢業學分總數,不得少於一二八學分;五年制以上各學系,應依修業年限之不同酌予提高應修最低畢業學分總數。
大学法修正案条文对照表(立法院三读通过)(精)
大學法修正案條文對照表(立法院三讀通過)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組織規程93.04.15九十二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93.10.07九十三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教育部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台技(四)字第0930166788號函准予備查考詴院九十四年三月十日考授銓法三字第0942472992號函修正核備第一章總則第一條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依據大學法第八條及參照專科學校法規定訂定本規程。
第二條本校秉持忠、信、勤、勇之精神,以教授及研究實用之科學技術,培育學術及人文素養兼備之海洋專業科技人才,致力建設國家、服務社會為宗旨。
第二章組織第三條本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
第四條本校置副校長一至二人,襄助校長處理校務,並推動學術研究。
第五條本校學術單位分設學院、系、研究所、共同教育委員會及附設專科部各科,其設置詳如附表一「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各學院、系、研究所、共同教育委員會及附設專科部各科設置一覽表」。
共同教育委員會負責規劃及推動通識教育、軍訓教育、體育教育及基礎教育等相關事項。
下設通識教育中心及基礎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教育中心)。
本校研究所、大學部與附設專科部有同一系、科者,應合一運作。
本校為配合社會發展及提昇海洋科技升級之需要,得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准增減或調整院、系、所學術單位及附設機構。
第六條本校各學院各置院長一人,綜理院務;各系(所、科)各置主任一人,單獨設立之研究所得置所長一人,主持系、所、科業務,並得置教師、專業技術人員、助教及職員若干人。
第七條共同教育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全校通識教育、軍訓教育、體育教育與基礎教育之推動等相關事項。
另置委員若干人,由校長就相關單位主管及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聘兼之,任期為二年。
第八條本校設下列行政單位:一、教務處:置教務長一人,掌理教務事宜。
分設註冊、課務、綜合業務三組,各組置組長一人。
二、學生事務處:置學生事務長一人,掌理學生事務、學生輔導及衛生保健相關事宜。
国立台湾大学兼任教师聘任准则修正草案对照表(精)
年滿六十五歲以上兼任教師之新(續)聘應另提經系(所)務會議通過。年滿七十歲以上兼任教師以不佔缺為原則,如欲佔缺致酬應另經系(所)務會議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一、「條次」修正為「點」。
二、兼任教師之聘任滿一年後始得申請教育部教師資格證書,故於新(改)聘及升等當時,得簡化程序為由系(科)所教評會審查並經校教評會報告。
三、第五項移列至第九點第二項。
八、各學院、系(科、所、室、中心)是否受理兼任教師辦理資格送審,由各學院、系(科)所教評會自行決定。若欲送審教師資格,兼任教師需任滿該職級一年以後,並應依專任教師標準及程序審議。
第八條各學院、系(科)所是否受理兼任教師辦理資格送審,由各學院、系(科)所教評會自行決定。若欲送審教師資格,兼任教師需任滿該職級一年以後,並應依專任教師標準審議。
一、「條次」修正為「點」。
二、文字修正。
五、兼任教師之新聘、升等、改聘案應經系(科、所、室、中心)教評會通過,並於校教評會報告後聘任。
年滿六十五歲以上兼任教師之新(續)聘應另提經系(科、所、室、中心)務會議通過。年滿七十歲以上兼任教師以不佔缺為原則,如欲佔缺致酬應另經系(科、所、室、中心)務會議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不得送審。
發表於研討會之論文不得單獨列為代表作送審。
代表著作如係數人合著,僅可一人送審,他人須放棄以該著作作為代表著作送審之權利。送審者應以書面說明本人參與部分,並由合著者簽章證明。但下列情形,得免繳交合著者簽章證明:
(一)送審者為中央研究院院士。
(二)送審者為第一作者或通信(訊)作者,其國外合著者簽章證明部分。
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不得送審。
国立台北大学筹备处组织规程
【法规名称】国立台北大学筹备处组织规程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0-12-18
【正文】
国立台北大学筹备处组织规程
第 1 条
教育部依大学法第二条规定,筹设国立台北大学,特设国立台北大学筹备处 (以下简称本处) 。
第 2 条
本处之任务如左:
一关于国立台北大学教育计划之拟订事项。
二关于国立台北大学师资、校地及建筑设备之规划及筹办事项。
三关于国立台北大学经费预算及编制员额之编拟事项。
四关于国立台北大学筹设之其他有关事项。
第 3 条
本处设左列各组,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一行政组。
二工务组。
三教务组。
第 4 条
本处置主任一人,综理处务,由教育部聘任或聘兼之。
第 5 条
本处置秘书、组长、研究员、副研究员、技正、编审、助理研究员、技士、组员、研究助理、办事员。
第 6 条
本处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由教育部指派适当人员兼任,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 7 条
本处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由教育部指派适当人员兼任,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并兼办统计事项。
第 8 条
本处得聘顾问若干人,必要时并得设各种专案小组。
第 9 条
本处人员之职称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备注:附表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 83 年 5 月版 (十八)11235~11236 页)
第 10 条
本处于国立台北大学成立时裁撤之。
第 11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国立台北艺术大学组织规程第二十三条修正草案对照表(精)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組織規程教育部94年7月29日台高(二)字第0940104318號函核定教育部95年3月7日台高(二)字第0950028978號函核定教育部96年5月17日台高(二)字第0960066374號函核定教育部97年1月31日台高(二)字第0970014811號函核定教育部97年5月16日台高(二)字第0970084731號函核定修正第8條溯自96年8月1日生效教育部98年8月6日台高(二)字第0980134054號函核定教育部98年11月12日台高(二)字第0980189224號函核定修正第4條溯自98年8月1日生效第一條本組織規程依大學法第三十六條及有關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校定名為國立臺北藝術大學(以下簡稱本校)。
第三條本校旨在我國文化傳統基礎上,本人文精神,培育藝術創作、展演及學術研究人才,以創造藝術發展之新契機。
第四條本校設下列各學院及通識教育委員會:一、音樂學院(一)音樂學系(含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博士班)(二)管絃與擊樂研究所(三)音樂學研究所(四)傳統音樂學系(含碩士班)二、美術學院(一)美術學系(含美術創作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博士班)(二)美術史研究所(三)藝術跨域研究所三、戲劇學院(一)戲劇學系(含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博士班)(二)劇場藝術研究所(三)劇場設計學系(含碩士班)(四)劇本創作研究所四、舞蹈學院(一)舞蹈學系(含七年一貫制)(二)舞蹈表演創作研究所(三)舞蹈理論研究所五、電影與新媒體學院(一) 電影創作研究所(二) 科技藝術研究所六、文化資源學院(一)傳統藝術研究所(二)藝術行政與管理研究所(三)建築與古蹟保存研究所(四)博物館研究所(五)藝術與人文教育研究所(含教師在職進修碩士學位班)七、通識教育委員會(一)共同學科(二)師資培育中心(三)體育室通識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本校得設學位學程、學分學程。
系所、學位學程之增設或變更,及師資培育中心設置辦法,應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国立台湾大学名誉教授致聘办法修正草案对照表
三、曾任本大學校長,對本校之規劃、建設與發展有重大貢獻。
前項專任教授年資,留職停薪部分除有返校義務授課者外應予扣除,惟扣除後前、後年資得連續計算。
一、明訂對於學術發展、行政工作有貢獻者,列為具備條件之ㄧ。
二、增列曾任本校副校長、一級主管職務對本校有重大貢獻者為具備條件之一。
第一條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本大學)為崇敬在教學、研究或行政工作上有卓越貢獻之教授,於其退休後致聘名譽教授榮銜,依據組織規程第五十八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法規名稱文字修正。
二、名譽教授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教學研究成績卓著,或曾兼任行政職務,對於學術發展或行政工作著有貢獻,且在本大學連續擔任專任教授十五年以上。
三、文字修正。
三、名譽教授之提名於退休後,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符合前點第一項各款者,由單位主管建議,經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提名。
(二)符合前點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條件者,得由單位經行政程序提名。
凝態科學研究中心、師資培育中心、體育室教師比照前項規定。
第三條名譽教授之提名於退休後依左列程序辦理:
一、各系、科、所教授由該系、科、所務會議通過後建議各該學院院務會議通過後提名。
名譽教授經提名而未獲通過者,得於三年內提出再審,惟以一次為限。
第四條名譽教授經提名後應先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報請行政會議通過後致聘之。
名譽教授經提名而未獲通過者,得於三年內提出再審並以一次為限;本辦法八十九年三月十一日修正前曾獲提名而未通過者,得於本辦法修正通過後一年內提出再審,惟以一次為限。
一、審議作業流程,修正先提請行政會議後再提校教評會審議。
二、體育室教授由該室室務會議通過並經共同教育委員會委員會議通過後提名。
国立台湾师范大学组织规程修正条文对照表(精)
遵照教育部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台訓(三)字第0930006512號書函修正。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性別歧視、性騷擾及性侵犯防治與處理準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五)華語文教學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
(六)翻譯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
(七)台灣文化及語言文學研究所(碩士班)
三、理學院
(一)數學系(學士班、碩士班、博士班)
(二)物理學系(學士班、碩士班、博士班)
(三)化學系(學士班、碩士班、博士班)
(四)生命科學系(學士班、碩士班、博士班)
(五)地球科學系(學士班、碩士班、博士班)
三、理學院
(一)數學系(學士班、碩士班、博士班)
(二)物理學系(學士班、碩士班、博士班)
(三)化學系(學士班、碩士班、博士班)
(四)生命科學系(學士班、碩士班、博士班)
(五)地球科學系(學士班、碩士班、博士班)
(六)科學教育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
(七)環境教育研究所(碩士班)
(八)資訊工程研究所(碩士班)
二、文學院
(一)國文學系(學士班、碩士班、博士班)
(二)英語學系(學士班、碩士班、博士班)
(三)歷史學系(學士班、碩士班、博士班)
(四)地理學系(學士班、碩士班、博士班)
(五)華語文教學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
(六)翻譯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
(七)臺灣文化及語言文學研究所(碩士班)
(八)臺灣史研究所(碩士班)
(九)光電科技研究所(碩士班)
四、藝術學院
国立台湾大学行政单位组织运作要点草案相关单位所提意见汇整修概要
七、國際事務處設國際合作、國際學生二組,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分別負責辦理國際交流合作、國際學生事務事宜。
七、國際事務處設國際合作、國際學生二組,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
分別負責辦理國際交流合作、國際學生事務事宜。
將職掌與分組合併為一項。
八、財務管理處設財務、資源開發、事業管理三組,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分別負責辦理財務規劃、資源開發及相關事業管理等事項。
本要點對未涉及組織設置變動事項,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
教務處因規劃、協調、改進與評鑑全校教務相關事項,得設各種委員會。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由教務長就專任教授或研究員中聘兼之。委員會設置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
三、教務處設註冊、課務、研究生教務、資訊四組,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另於醫學院、社會科學院設教務分處,各置主任一人、職員若干人。
分別負責辦理學生註冊、課務、研究生教務及學生資料資訊管理事宜。
擬修正意見條文
條文草案
說明
一、本要點依據國立臺灣大學組織規程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二條訂定。
一、本要點依據國立臺灣大學組織規程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二條訂定。
未提修正。
二、本大學配合業務需要,在行政單位、非屬學院之教學單位、校級研究中心設置行政單位,包括組、分處、分館等,並各置組長、主任等主管人員及職員。
因應業務需要,得增設、變更或裁撤設置之單位,其程序經行政會議通過,報教育部核定後辦理,並送校務會議備查。
另設學生就業輔導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員若干人。學生心理輔導中心,置主任一人、輔導教師、研究人員、職員若干人。衛生保健及醫療中心,置主任一人、醫事人員、職員若干人。
分別負責辦理學生生活輔導、住宿管理、課外活動指導等事項。
国立台湾大学教师著作抄袭处理要点修正条文对照表(精)
二、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第四點規定,增訂第二項,未具名但具體指陳內容之檢舉案,得進入校內處理程序,並酌作文字修正。
六、校教評會應於接獲檢舉之日起四個月內確認檢舉案件是否成立。惟如案情複雜、窒礙難行及寒、暑假之情形時,其審定時間得延長二個月,並應通知檢舉人及被檢舉人。
院教評會主席接獲第二點第四款所定情事後,應與受到干擾之審查人取得聯繫並作成紀錄,送校教評會主席再與該審查人查證後,提校教評會審議;經校教評會審議屬實之案件,應駁回送審人之聘任或升等申請。
六、本校處理教師著作抄襲案件,相關委員之遴聘應遵守迴避原則,以維持審查之客觀性及公平性。
一、本點次刪除。
二、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第六點已酌作文字修正,且已納入本修正案第九點,故本點配合刪除。
十二、校教評會對抄襲事件之懲處,除涉及解聘、不續聘,依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應報經教育部核准者,由校報陳外,應於紀錄確認一週內以書面通知檢舉人與被檢舉人,有關審議處理之結果、理由與懲處情形,並載明申訴之受理單位和期限。
一、點次變更。
二、酌作文字修正。
十四、檢舉案件經校教評會處理完竣,確有第二點第一至三款情事者,校教評會處理完竣後,學校應將處理程序、結果及處置之情形函報教育部。奉教育部審議決定函送學校後,執行結果應公告並副知教育部及各學校。
校教評會主席應於接獲檢舉案後會同教務長及人事室人員於四日內完成形式要件審查,確認是否受理。因形式要件不符不予受理者,以書面通知檢舉人後結案;對於成立之檢舉案件,應移請相關院教評會主席處理。
五、校教評會應於接獲檢舉之日起四個月內確認著作抄襲案件是否成立。惟如案情複雜或有窒礙難行之因素者,其審定時間得延長二個月,遇寒暑假期間,其時程得順延之,並應通知檢舉人及被檢舉人。
继承与探索:台湾地区大学组织规程研究
继承与探索:台湾地区大学组织规程研究
叶晓力;欧阳光华
【期刊名称】《大学教育科学》
【年(卷),期】2018(000)006
【摘要】大学章程是现代大学制度的载体,是大学运行和发展的基础性文件,通过章程的大学共同治理是我国大学治理结构改革的重要探索.我国台湾地区因诸多因素
的综合影响,其大学发展路径呈现出独特的样态,体现通过章程的共同治理和政府调
适的学术自治的价值意蕴.系统梳理台湾地区大学组织规程的历史脉络,选取台湾\"
国立\"、公立和私立共4所代表性大学(台湾大学、台湾交通大学、台北市立大学、辅仁大学)为个案,深入剖析台湾地区大学组织规程体现的治理意蕴,旨在从台湾地区大学组织规程建设中汲取有益的启迪.
【总页数】7页(P98-104)
【作者】叶晓力;欧阳光华
【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武汉,43007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64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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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台北艺术大学内部控制小组设置及执行作业任务要点(修正草案)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內部控制小組設置及執行作業要點101年5月22日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105年3月29日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106年9月26日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108年4月23日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一、本校為健全內部控制,提升行政效能,訂定「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內部控制小組設置及執行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內部控制包括:(一)教務、學務與學校研究發展相關事項。
(二)行政管考。
(三)預算及主計業務。
(四)人事行政作業。
(五)出納、財產管理及採購業務。
(六)資訊管理相關作業。
(七) 投資及融資作業。
(八) 其他內部控制作業。
三、本校內部控制小組(以下簡稱內控小組)設置委員十三至十五人,由副校長擔任召集人,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研發長、國際事務長、主任秘書、電子計算機中心主任、展演藝術中心主任、藝術資源暨推廣教育中心主任、人事室主任、主計室主任及本校內部稽核小組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校長遴聘本校未兼行政職務教師擔任,必要時得邀請校外專家參與會議。
內控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得連任之。
教師代表如離職,由校長另行指派人員遞補。
內控小組設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計室主任兼任之,執行業務及協調有關事宜。
四、內控小組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派委員代理之,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並經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
會議議案之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五、內控小組負責督導本校各單位內部控制之建置,為確保制度持續有效之執行,其任務如下:(一)檢討現有內部控制作業及整合個別性業務內部控制作業。
(二)審視本校個別性業務之重要性及風險性,以訂定合宜之內部控制制度。
(三)規劃及執行年度內部控制制度自行評估作業及風險滾推作業。
(四)督導各單位就內部稽核小組所列內部控制缺失事項或興革建議檢討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国立台湾体育学院法规委员会章则草案审议作业要点概要
國立臺灣體育學院法規委員會章則草案審議作業要點秘書室提經95年元月13日94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一、國立臺灣體育學院(以下簡稱本校)法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校內章則草案審議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校內章則」係指本校各單位職掌事項須經校級相關會議或校級相關委員會審議通過始能實施之章則。
三、本校各單位擬訂定或修正校內章則除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並應依下列程序辦理:(一)章則之擬訂或修正應先敘明構想、目的、依據及理由,並附具相關資料(相關資料包括所依據之法令條文或相關機關之來函或其他機構學校相同或類似之章則)簽陳核定或經相關委員會研議確定其訂定或修正之可行性及相關事項之周延性後,再將草案提送本會審議。
(二)各章則擬提送本會審議之格式如附件「國立臺灣體育學院章則(訂定或修正)草案格式」未符前項程序或格式者,本會得將提案退回原提送單位補正後再行審議。
四、各單位擬訂或修正奉核提送本會之校內章則,本會僅就下列事項進行審議:(一)章則之名稱。
(二)章則之體系。
(三)章則內容之用語。
(四)章則內容條文之語意。
(五)章則內容條文有否相互矛盾。
(六)其他與章則格式、邏輯及用語相關之事項。
五、章則草案研擬單位應派員列席本會,並就所提送之(擬訂定或修正)章則草案補充說明及詳細記錄,依本會決議修正相關文字,於會後二日內送本會作為會議紀錄附件,並於會議紀錄奉核後提送相關會議,完成該章則之訂定(或修正)程序。
六、本委員會會議進行之程序如下:(一)執行秘書說明各草案及相關資料之檢視結果。
(二)提案單位就議案之背景說明,並回答委員之提問及詳細記錄本會決議應修正之內容及文字。
(三)就草案之整體格式及邏輯是否妥適進行討論。
(四)名稱及條文之逐條討論。
七、基於章則作業周延性之考量,除特別緊急或少數條文修正者外,擬訂定或修正之章則草案以不提臨時動議審議為原則;其他與本會職掌相關事項之臨時動議則不在此限。
八、本會二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如有特殊情形得加開臨時會。
本校组织规程修订条文对照表 95.01
三、去職:校長因重大失職事由,經校務會議代表四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提出解聘案,校務會議代表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及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議決通過,報請教育部解聘。
本大學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
決定不續任或不續聘,或因故
出缺後二個月內,應組成校長
選委員會,辦理校長遴選工作。
本大學校長遴選辦法另訂,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校長因故出缺,尚未完成新任校長遴選時,由副校長代行校長職權。
第十四條
本大學設校務會議,為校務最高決策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
校務會議由校長、副校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研發長、研究總中心主任、主任秘書、各學院院長、圖書館館長、計算機與網路中心主任、各學系主任、各研究所所長、會計主任、人事室主任、軍訓室主任、體育室主任、推廣教育中心主任、校友聯絡中心主任、生物科技中心主任、藝術中心主任、微奈米科技研究中心主任、附設醫院院長、附設高級工業職業進修學校校務主任及教師代表、研究人員代表一人、助教代表一人、職員代表四人、工友代表一人、學生會會長、大學部各學院學生代表各一人、研究生代表二人組成。
中心主任、校友聯絡中心主任、
生物科技中心主任、藝術中心主
任、微奈米科技研究中心主任、
語言中心主任、新聞中心主任、
儀器設備中心主任、航空太空科
技研究中心主任、實習工廠主
任、視聽媒體製作中心主任、動
物中心主任、進修推廣教育中心
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職
級相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
之。
軍訓室主任由校長自職級相當人員或教育部推薦之之軍訓教官二至三人中擇聘之。軍訓室主任因故出缺,由學務長或自本校職級相當人員中簽請校長核准後代理,期限至新任主任到職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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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
第六章學生之權利與義務
第五十三條
A
第二十二條
A+B
第五十四條
A+B+C
第二十三條
A+C
第五十五條
A
第二十四條
C
第五十六條
A
第四節附設機構、非屬學院之教學單位、研究中心、館、所、委員會第二十五條
A
第五十七條
A+B
第二十六條
A
第七章校園安全第五十八條
A
第二十七條
A+C
第五十九條
A+C
A+C
A+B
第四十三條
A
第二節學術單位第十二條
A+B
第四十四條
A
A+B
第四十五條
A
第十四條
A+B
第四十六條
A+C
第十五條
B+C
第四章教師、研究人員分級及聘用第四十七條
A
第十六條
A+B
第四十八條
A
第十七條
A+B
A+B
第十八條
B
第五十條
A
第十九條
B
第五章教職員工申訴
第五十一條
A
第二十條
A
第五十二條
A
第三節行政單位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A+ B
第三十三條
A
第二條
A
第五節職員及工友
第三十四條
A
第三條
A+B
A+B
第四條
B
第三章會議第一節校務會議第三十六條
A+B+C
第五條
B
第三十七條
A
第二章組織第一節校長、副校長第六條
A+B
第三十八條
A
A+B+C
第三十九條
A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第八條
A+B+C
第四十條
A+B
第九條
A
第四十一條
A
第十條
A
第二節其他會議第四十二條
第二十八條
A
第六十條
A
第二十九條
A+B
第八章附則第六十一條
A
第三十條
A+B
第六十二條
A
第三十一條
A
第六十三條
A
第三十二條
A+C
第六十四條
A
96.04.27修正
國立臺灣大學組織規程修正草案條文屬性簡要歸類
條文
條文屬性說明(英文字母代表:
A.代表「文字修正、條號變更、冗文贅詞等」,
B.代表「大學法新授權事項」,
C.代表「實質內涵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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