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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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现将《潮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潮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保障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行为,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户籍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具体工作。

社区居委会根据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委托,可以承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日常服务工作。

第四条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统计等行政机关以及相关金融机构、工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

第五条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机构能力建设,配备必要工作人员。

第二章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第六条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

第七条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陕西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

陕西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民发[2009]5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为规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有关规定和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等11部委《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8]1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陕西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七日陕西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以及其它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有关规定和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等11部委《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8]1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家庭主要成员应有当地常住户口。

第三条省民政厅、各设区市民政局负责本辖区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具体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日常服务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机构能力建设,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

临安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

临安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

临安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草案)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促进我市各项社会救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实施,根据《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统计局、证监会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8]156号)、《浙江省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办法》和《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持本市常住户籍的城乡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以及其他社会救助过程中的家庭收入认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收入认定工作坚持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认定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民政局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根据专项救助的需要,受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的委托,对申请对象进行家庭收入认定,并出具收入认定证明作为实施专项救助的主要参考依据。

各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收入家庭认定的申请受理、审核、提交等具体工作。

市发改局、财政(地税)局、国税局、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劳动保障局、建设局、工商分局、统计局、房改办等部门和人民银行临安支行等金融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做好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有关工作,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如实提供房产、车辆、存款、有价证券、就业状况、收入状况等收入认定工作需要的相关证明材料。

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根据镇(街道)的委托,承担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日常服务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家庭,认定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由市人民政府每年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并公布。

家庭收入,包括家庭可支配收入或纯收入和财产。

家庭可支配收入或纯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当月前连续12个月内拥有的家庭全部可支配收入或纯收入。

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有价证券、房产、车辆等财产,其价值按提出社会救助申请之日的实际价值计算,必要时可由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住房保障文件汇编(目录)

住房保障文件汇编(目录)

第一部分国务院及部委文件(一)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文件1.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 (1)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 (10)3.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 (16)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 (23)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 (27)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 (33)7.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39)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 (47)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 (52)10.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 (57)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 (70)(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1.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5〕122号) (67)2.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建住房〔2006〕196号) (79)3.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6〕204号) (81)4.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6〕205号) (87)5.政治部关于印发《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7〕218号) (91)6.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 (98)7.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令第162号) (108)8.建设部关于加强廉租住房质量管理的通知(建保〔2008〕62号) (118)9.住房城乡建设部、发民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建保〔2008〕79号) (121)1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重大决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08〕215号) (145)13.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三部委关于印发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的通知(建保〔2009〕91号) (149)1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建保〔2009〕293号) (157)1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 (183)16.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62号) (187)1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 (191)1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做好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建保〔2010〕91号) (196)19.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的通知(建房〔2010〕155号) (202)(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405号) (204)(四)财政部文件1.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 (207)2.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财综〔2007〕53号) (211)3.财政部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64号) (217)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226)5.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将福建、山东和辽宁三省纳入中央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补助范围的复函(财综〔2009〕11号) (229)6.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50号) (23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 (238)8.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5号) (240)9.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10号) (245)(五)国土资源部文件1.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36号) (251)2.国土资源部关于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服务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37号) (255)3.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文化部、能源局、民航局关于切实做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用地保障和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98号) (262)4.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8号) (267)5.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 (273)6.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 (280)(六)人民银行文件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8〕13号) (287)2.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廉租住房建设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10〕355号) (291)(七)其他部委文件1.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统计局、证监会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8〕156号) (295)第二部分山东省政府及厅局文件(一)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进一步开放和搞活住房二级市场的意见(鲁政发〔2002〕22号) (300)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83号) (307)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省建设厅等五部门山东省安康居住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93号) (313)4.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320)5.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16号) (331)6.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0〕73号) (341)7.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建设用地服务保障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9〕30号) (349)8.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10号) (352)9.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45号) (359)10.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持全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0〕57号) (366)1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0〕1号文件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5号) (375)(二)厅局文件1.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转发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开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的通知〉的通知》(鲁建房字〔2005〕40号) (382)2.山东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邮政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和旧住宅区整治的意见》(鲁建发〔2007〕9号) (384)3.山东省住房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廉租住房中央预算内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鲁建住字〔2010〕3号) (390)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农业厅、省林业厅《转发〈关于印发〈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的通知》(鲁建住字〔2010〕5号) (393)5.山东省住建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转发〈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建住字〔2010〕6号) (396)6.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局、省农业厅、省林业厅《转发〈关于做好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建住字〔2010〕7号) (399)7.山东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住建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综〔2010〕79号) (401)8.关于贯彻落实两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10〕179号) (402)9.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鲁价费发〔2008〕234号) (407)第三部分济宁市政府及部门文件(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1.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区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济政发〔1999〕65号) (409)2.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物价局市建委《济宁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02〕11号) (414)3.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济宁市2004年度廉租住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发〔2004〕62号) (419)4.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建委等六部门《济宁市安康居住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发〔2005〕36号) (423)5.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济政办发〔2006〕23号) (430)6.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城区2007年度廉租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批复(济政字〔2007〕49号) (434)7.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07〕36号) (435)8.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济政发〔2008〕7号) (447)9.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暂行意见(济政发〔2008〕41号) (456)10.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济宁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济政办字〔2008〕45号) (459)11.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济政发〔2009〕4号) (462)12.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济宁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济政办字〔2009〕27号) (464)13.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较大住宅小区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通知(济政字〔2010〕35号) (466)14.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0〕82号) (470)15.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济宁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通知(济政字〔2010〕121号) (486)(二)部门文件1.济宁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土地管理局《济宁市城区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暂行规定》(济建〔2000〕193号) (488)2.济宁市建委、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04年济宁市城区廉租住房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济建〔2004〕82号) (490)3.济宁市建委、市民政局《关于对2004年城区廉租住房政策的补充规定》(济建〔2004〕121号) (497)4.济宁市建委、市民政局《关于转发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开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的通知〉的通知》(济建〔2005〕117号) (498)5.济宁市建委、市总工会《关于对济宁市城区特困职工家庭实行廉租住房保障和提高租赁补贴标准的通知》(济建〔2007〕104号) (501)6.济宁市建委、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市城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报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通告〉的通知》(济建〔2008〕8号) (505)。

【民政办法】哈尔滨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

【民政办法】哈尔滨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

【民政办法】哈尔滨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工作,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8〕37号)和《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黑民办〔2018〕84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区、县(市)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办法开展辖区内居民低收入家庭资格的审核审批工作,村(居)委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三条对持有当地常住户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居民家庭,可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低收入家庭分为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农村低收入家庭。

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随低保标准进行调整、公布。

人均收入超过城乡低保标准,但未超过城乡低保标准1.5倍的家庭认定为城乡低收入家庭,其中,人均收入超过市区城市低保标准,但未超过市区城市低保标准的1.2倍的家庭认定为城市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

第四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一)配偶;(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关系并共同居住一年以上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二)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低收入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第六条低收入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第三章申请及受理第七条申请低收入家庭资格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家庭成员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家庭成员及赡养、抚(扶)养人基本情况、家庭收入及财产申报单,提供相关人员户籍和身份证明材料,接受对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核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郴州市2016年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郴州市2016年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郴州市2016年城乡低
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07.29
•【字号】郴政办函〔2016〕117号
•【施行日期】2016.07.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
正文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郴州市2016年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通知
郴政办函〔2016〕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
根据民政部、国家发改委等部委《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8〕156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物价上涨等多方因素,经市各行业同意,2016年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郴州调查队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534元的50%确定,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郴州调查队公布的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778元的50%确定,即2016年我市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1064元/
月·人,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491元/月·人。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9日。

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0年版)的通告-延州政发〔2020〕6号

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0年版)的通告-延州政发〔2020〕6号

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0年版)的通告正文:----------------------------------------------------------------------------------------------------------------------------------------------------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0年版)的通告延州政发〔2020〕6号经清理,现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和发布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0年版,截止2019年12月31日)通告如下:1.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延州政发〔1993〕56号)2.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延州政发〔1997〕21号)3 .关于落实全州牧业用地承包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延州政办发〔1998〕11号)4.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土地资产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延州政发〔1999〕18号)5.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延州政发〔2000〕23号)6.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州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02〕27号)7.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州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02〕28号)8.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方法》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02〕60号)9.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镇困难企业及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03〕12号)10.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03〕13号)11.关于加强牧业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延州政发〔2004〕8号)12.关于调整州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延州政发〔2004〕13号)13.关于贯彻落实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延州政发〔2005〕4号)14.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05〕18号)15.关于解决无医疗保障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06〕5号)16.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延州政发〔2008〕12号)17.关于林区住房保障建设的实施意见(延州政办发〔2008〕17号)18.关于印发延边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州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10〕6号)19.关于印发延边州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州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10〕7号)20.关于印发《延边州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延州政发〔2010〕13号)21.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延州政发〔2011〕6号)22.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口与计划生育若干规定》的通知(延州政发〔2011〕22号)23.关于印发《延边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13〕15号)24.关于印发《延边州食品安全社会监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延州政发〔2014〕6号)25.关于印发《延边州州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延州政发〔2015〕2号)26.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延州政发〔2017〕7号)27.关于印发《延边州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17〕9号)28.转发州体育局、州教育局、州财政局、州人社局关于延边州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17〕10号)29.关于支持民族文化进一步繁荣发展的若干意见(延州政发〔2017〕16号)30.印发《关于农村“册外地”规范化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延州政发〔2017〕18号)31.关于加快棚膜经济促进农民增收的实施意见(延州政办发〔2017〕20号)32.关于推进延边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17〕21号)33.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延州政办发〔2017〕36号)34.印发《关于加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17〕38号)35.推进油用牡丹产业发展的意见(试行)(延州政办发〔2018〕3号)36.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暂停、增加、调整规范行政职权事项和保留州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决定(延州政发〔2018〕4号)(附件1-7)37.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林牧合作的意见》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18〕6号)38.印发《关于促进延边黄牛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18〕8号)39.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延州政发〔2018〕13号)40.关于印发《州人民政府经济顾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18〕13号)41.关于印发《延边州州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延州政发〔2018〕19号)42.关于提升大学生退役士兵奖励金标准的意见(延州政电〔2019〕3号)43.印发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19〕3号)44.关于印发对外签订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延州政发〔2019〕4号)特此通告。

榆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树市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榆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树市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榆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树市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1.23•【字号】榆政办〔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榆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树市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榆政办〔2018〕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区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榆树市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评估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榆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月23日榆树市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评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评估工作,科学评估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根据《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吉民发〔2014〕4号)、《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吉林调查总队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民发〔2015〕39号)和《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农村低保核查排查有关政策问题的说明》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3个基本条件。

凡持有我市常住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低保。

第三条申请低保对象的家庭收入以户核算。

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原则上以户施保。

第四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人均可支配收入。

家庭主要收入项目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具体包括:(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分红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种植、养殖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生产收入和土地承包权流转收益、土地综合直补、粮食补贴。

江西省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

江西省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

江西省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等十一部委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8〕156号)、《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力度的意见》(赣发〔2018〕7号)以及《江西省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西省深入推进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城发〔2019〕2号),全面开展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认定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一定时期内拥有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以及家庭刚性支出情况。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是指具有当地户籍,刚性支出较大造成生活困难,对家庭可支配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造成家庭刚性支出和必要就业成本后,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内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生活贫困家庭。

第四条设区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县级民政部门开展认定工作。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的资格认定和动态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残联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数据交换、信息共享、失信联合惩戒等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的受理、审核工作,协助做好动态管理。

第七条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政策宣传、入户调查、邻里走访和资料收集工作,帮助申请困难的家庭提交认定申请。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八条申请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认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当地户籍。

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具有当地户籍、或持有1年以上当地居住证。

(二)家庭收入。

申请人家庭可支配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造成家庭刚性支出和必要就业成本后,人均月收入在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之内。

我国低保制度的历史追溯及基本内容

我国低保制度的历史追溯及基本内容

我国低保制度的历史追溯及基本内容内容摘要:当代中国城市低保制度从1993年起,经历了初创及试点、正式确立及全面实施、应保尽保、规范管理和全面法制化五个阶段。

随着该制度的日益完善和操作程序的不断规范,城市低保制度开创了一种既符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社会救助新模式,对保障城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城市社会稳定、推动经济体制改革都起到了重大促进作用。

城市低保工作呈现出保障人数大体稳定、财政投入逐年增加、保障水平不断提高的态势。

该制度面临的困难和问题需要结合国际扶贫的新模式和当前我国的低保工作的实践进行完善和创新1993年6月1日,上海市政府宣布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标志着中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初步建立。

该制度发展至今已有18年历史,在救助城市贫困人口、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成为改革开放以来发展最快、影响最大、成效最为显著的民政工作之一。

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城市低保制度的实施及管理也存在一系列的问题,本文拟在回顾该项制度发展历史的基础上,反思当前城市低保制度取得的成就、面临的困境及改进方向。

一、我国低保制度的发展阶段中国城市低保制度在建立之初,主要是为了妥善解决城市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问题。

其建立背景主要源于20世纪90年代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剥离的大量失业、下岗人员的出现。

据统计,我国登记失业人数1990年为383万人,1996年上升到553万人,2001年剧升到680万人。

下岗、待岗、失业人员及其家属形成的城市新贫困群体,其规模大约在1500万~3000万人之间。

经济体制转型、国有企业改造、产业结构转化和收入分配政策的变化,这些在客观上造成了部分劳动者的失业下岗和收入降低,而且又没有及时通过社会保障及其他社会政策加强社会保护。

在这种经济体制改革的压力下,以上海市为代表的部分经济发达地区开始改革,1993年初创到现在,城市低保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经历了初创及试点、正式确立及全面实施、应保尽保、规范管理和全面法制化五个阶段。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06•【字号】宁政规字[2013]14号•【施行日期】201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3〕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3年8月6日南京市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称住房困难家庭)认定工作,根据民政部《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江苏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和《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工作。

第三条市民政、住建部门分别是负责住房困难家庭经济状况和住房状况认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民政、住房保障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内住房困难家庭经济状况、住房状况的具体认定和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下称街镇)负责辖区内住房困难家庭认定的受理、初审和档案管理等工作;社区居委会(以下称社区)受街镇委托,承担有关调查、评议、公示、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发改、财政、人社、统计、公安、交通运输、工商、质监、税务、残联、住房公积金、证券、保险、银行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能,提供相关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协助做好住房困难家庭认定工作。

第二章认定方法第四条家庭经济状况是指家庭成员在6个月调查期内所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财产状况。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赡养、抚(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成员,包括正在外地就读的未婚子女、服义务兵役的子女、服刑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员。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2021.04.09
•【文号】民政部公告第510号
•【施行日期】2021.04.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民政部公告
第510号
根据工作需要,我部对截至2020年12月31日前印发的涉及现有职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58件,废止8件,现公布清理结果目录。

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民政部
2021年4月9日附件1
附件2
注:经商有关部委,2018年机构改革前以民政部文号制发的属于原优抚安置、救灾救济、医疗救助业务的规范性文件,由相关部门处理。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27•【字号】株政办发[2012]6号•【施行日期】2012.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株政办发〔201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株洲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株洲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实施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制度,规范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工作,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8〕156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城乡低收入标准的居民家庭。

低收入家庭认定结果,可作为政府相关部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工作的依据。

第三条市民政局负责全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具体工作。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根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各级发改、价格、财政、统计、公安、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房产、住建、住房公积金、金融证券、税务、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提供申请人家庭成员相关信息,协助民政部门做好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遵循下列原则:(一)属地管理,动态管理。

(二)低收入标准与低保标准联动。

(三)针对专项救助进行。

第二章认定标准第七条城乡低收入标准为城乡低保标准的2倍。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6年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标准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6年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标准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6年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
认定标准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杭州政报》
【年(卷),期】2016(000)006
【摘要】<正>杭政函〔2016〕8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切实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函〔2010〕249号)规定,现将2016年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标准公布如下:一、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家庭人均年收入限额为28990元(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5年杭州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确定)。

【总页数】1页(P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126
【相关文献】
1.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3年度台州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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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1年度台州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的通知 [J], ;
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市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的通知 [J], ;
5.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发展规划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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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29•【字号】杭政函[2010]249号•【施行日期】201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函〔2010〕24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试行)为规范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促进我市住房保障以及社会救助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实施,根据《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统计局、证监会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8〕156号)、《民政部关于积极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若干意见》(民发〔2009〕8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杭州市区(包括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下同)常住非农户籍居民家庭(以下简称城市居民家庭),因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申请有关社会救助事项的需要,申请对其家庭进行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适用本办法。

二、收入与财产计算(一)概念界定。

1.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市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标准,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城市居民家庭。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下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3.本办法所称家庭收入,是指城市居民家庭提出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当月起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所取得的全部货币收入在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支出,以及扣除不计入家庭收入的收入项目后的实际货币收入总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10.11•【字号】四政办发〔2010〕54号•【施行日期】2010.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四政办发〔2010〕54号铁东区、铁西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四平经济开发区、红嘴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等13部门制定的《四平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四平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规范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根据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13部门制定的《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家庭财产以及实际生活状况符合市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铁东区、铁西区、辽河农垦管理区、四平经济开发区、红嘴高新技术开发区内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第四条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遵循下列原则:(一)属地管理的原则。

(二)低收入标准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动态管理的原则。

(五)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援助、教育救助、法律援助等救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六)不委托不认定的原则。

(七)不申请不认定的原则。

第二章认定范围及标准第五条凡持有辖区内城镇常住户口,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条件的家庭均可申请认定纳入城市低收入家庭保障范围。

失去原有耕地,在城区居住10年以上,并具有居住地证明的农民家庭,参照本细则执行。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衡政办[2010]2号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衡政办[2010]2号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正文:----------------------------------------------------------------------------------------------------------------------------------------------------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衡政办〔2010〕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衡水湖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衡水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实施。

二0一0年一月四日衡水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为规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统计局、证监会《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8〕156号)要求,制定以下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二条市民政局负责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日常服务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公安、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有关工作。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陵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6•【字号】铜政办[2009]78号•【施行日期】2009.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铜政办〔2009〕78号)县、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铜陵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六日铜陵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立健全城市低收入困难群众救助制度,认真落实好对城市低收入家庭(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的专项救助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协调、相衔接的原则;(二)坚持救助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三)坚持实行专项救助的原则;(四)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二、救助范围低收入家庭包括: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的家庭;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市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家庭。

三、救助项目和标准(一)就业救助:对低收入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未就业人员,提供就业岗位援助,参加技能培训提供培训补贴。

具体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铜发〔2009〕10号)执行。

(二)教育救助:对低收入家庭中因子女上学、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不含享受学费减免后和其他社会捐助的低保家庭),实行分类救助。

一是对在上高中教育阶段的学生,每人助金额不超过600元;二是对大学当年录取的学生,每人给予一次性学费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三是对义务教育阶段就读公办学校的学生,实行“两免一补”,即全额免除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寄宿学生提供生活补助;四是对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照低保家庭子女政策,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城市低收
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2.08.08
•【字号】市府办发〔2012〕123号
•【施行日期】2012.08.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城市低收入家庭
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7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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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
(民发〔2008〕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推进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解决,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我们制定了《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
委公安部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统计局证监会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
为规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制定以下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二、民政部负责全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
作。

县(市、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具体工作。

三、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日常服务工作。

四、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有关工作。

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机构能力建设,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采取调配、招用等形式,配备必要工作人员。

六、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公布一次。

直辖市、设区的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县(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七、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统筹考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以及住房保障和其他社会救助的关系,以满足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求为原则,按照不同救助项目需求和家庭支付能力确定。

八、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九、家庭成员按照国家规定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教育奖(助)学金、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以及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

十、城市居民家庭在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或者其他社会救助时,应当提供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以书面形式一并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核定其家庭收入状况的申请。

具体申请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至少最近6个月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有关个人、单位、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十二、经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授权,县(市、区)人民政
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查询。

公安(户籍和车辆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保险)、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具体查询办法由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十三、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为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

十四、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举报箱或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十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

十六、城市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以及财产的变动情况。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申报及核实情况报送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口、收入以及财产的变动情况,重新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

十七、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户建立收入审核档案,并将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等变动情况,以及享受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或者其他社会救助的情况,及时登记归档。

十八、各地应当逐步建立城市家庭收入审核信息系统,有效利用公安(户籍和车辆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保险)、住房城乡建设、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政府部门及有关机构的数据,实现信息共享,方便信息比对和核查,建立科学、高效的收入审核信息平台。

十九、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城市低收入家庭待遇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取消已出具的家庭收入核定证明,并记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及家庭成员的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并记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二十、城市家庭收入审核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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