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与古罗马妇女民事法律地位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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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朝女性地位的变迁妇女权益的重塑

汉朝女性地位的变迁妇女权益的重塑

汉朝女性地位的变迁妇女权益的重塑汉朝女性地位的变迁与妇女权益的重塑汉朝是中国历史上重要的朝代之一,其对于社会与文化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这个时期,女性地位与妇女权益也经历了一系列的变化和重塑。

本文将探讨汉朝女性地位的变迁与妇女权益的重塑,分析汉朝对于妇女地位的影响、女性社会角色的演变以及妇女权益的发展。

一、汉朝对妇女地位的影响汉朝时期,中国社会逐渐进入了一个农业社会,并随之出现了大规模的土地私有制。

这不仅改变了生产关系,也对妇女地位产生了影响。

私有制崛起导致男性成为家庭的主要所有者,而女性在家庭内的地位逐渐降低。

此外,汉朝儒家思想的兴起也对女性地位造成了一定的限制。

儒家强调男尊女卑、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分工观念,使女性在社会经济和政治领域中受到了限制。

然而,尽管女性地位受到了一定的挑战与限制,汉朝也开始为妇女争取一些特权和权益。

汉武帝时期,设立了女官制度,选拔优秀的女性进入皇宫,从事管理与服务工作。

这一举措不仅为女性提供了一种改变社会地位的渠道,还有助于保护女性的权益和尊严。

二、女性社会角色的演变汉朝时期,女性社会角色发生了显著的变化。

在封建社会中,女性的社会地位主要依附于其出身和配偶的地位。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女性逐渐开始在一些特定领域中发挥重要作用。

在农业生产中,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女性承担了繁重的农事劳动。

她们参与种植、耕种、养殖等工作,为家庭提供了重要的劳动力支持。

这一过程中,女性对于农业生产的经验积累,并逐渐获得了一定的地位。

另外,在文化教育领域,女性开始有机会接受一定的教育。

汉朝开设的儒学教育,为女性提供了学习经史子集的机会。

尽管女性接受教育的范围相对较小,但这一举措为她们赋予了一定的知识与智慧。

三、妇女权益的发展在汉朝,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妇女权益得到了一定的重塑。

尤其是在儒家思想的融合下,对于妇女权益的保护和重视逐渐增加。

首先,汉朝在法律制度上对妇女权益进行了明确规定。

比如,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例如《九畴明准》规定了男女离婚的程序和条件,保护了妇女的婚姻权益。

高考历史二轮专题课件:第一部分 古代篇 专题4 中国古代法学思想与罗马法学思想的异同

高考历史二轮专题课件:第一部分 古代篇 专题4 中国古代法学思想与罗马法学思想的异同
——据《孟子》
材料二 公元前399年,苏格拉底被雅典陪审法庭以亵渎神明与蛊惑青年的罪名判处 死刑。他与他的弟子们都认为判决不公。当弟子们安排苏格拉底逃走时,他却认为,虽 然逃走是一种正义,但审判过程符合雅典法律程序,遵守合法的判决也是正义的要求, 而且是更大的正义,因为如果拒不服从判决,就等于践踏法律,倘若人人都以自己认为 的正义为借口而任意践踏法律,社会秩序将混乱不堪,城邦将无法存在。最终他选择在 弟子面前饮下毒药,从容赴死。
——庄鹏《罗马法的特点及对后世的影响》
【问题】依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罗马法基本特点。
【解读】根据材料信息“公私法不分”“诸法合体的特征”“私法体系更为发达 ”“注重形式、程序繁琐的特色”概括,并据所学可知罗马法体系完善,规模巨大。
答案:基本特点:卷帙浩繁、规模巨大;诸法合体;私法极为发达完善,公法不甚发展;注 重形式和法律程序;不断发展完善。
1.法律观念:中国古代法律深受宗法群体观念影响,罗马法从法律上确认公民个人权利 。
2.法律地位:古代中国法制是君主专制的工具,体现了明显的人治色彩;古罗马法律是国 家统治的根本,体现了明显的法治色彩。 3.法律结构:中国古代法律民刑不分,以刑为主;而古罗马法律则私法发达,公法不发达。 4.法律内容:古罗马法律有最早的法人制度和人格权制度,中国则没有。 5.法学家地位:古罗马法学家地位高,部分法学家的法律学说有官方效力;古代中国法律 则完全以官方为主导。
3.罗马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罗马法时代,是奴隶制社会,不会存在人人平等。但是对于民事活动中当事 人的地位,主张平等原则,该原则发展成后来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原则。 (2)法人制度:罗马法没有法人名词,但是设立了法人制度,对法人分为社团和财团,并对法 人的权利义务做了比较系统的规定。

罗马帝国的妇女地位

罗马帝国的妇女地位

罗马帝国的妇女地位在古代罗马帝国,妇女地位被社会和法律所限制。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变革,罗马帝国妇女地位逐渐得到了一定的提升。

本文将从妇女在家庭、政治、教育和文化等领域的地位来讨论罗马帝国时期妇女地位的变化。

一、家庭地位在罗马帝国,妇女处于男性家长的监护之下,无论是妻子、母亲还是女儿,她们都需要服从男性成员的命令和决定。

妇女的主要责任是管理家务和照顾孩子。

然而,家庭地位的改变也可以从对待妇女财产权的变化中看出。

早期的罗马社会,妇女没有独立的财产权,所有财产和权力都由男性掌控。

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女性逐渐获得了一定的财产权以及继承权。

一项名为“奥古斯都法”的改革将一部分财产权利赋予妇女,尤其是贵族阶层的女性。

随着时间的推移,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逐渐得到提升,她们的意见和需求也开始得到一定的重视。

二、政治地位罗马帝国的政治领域一直被男性主导,妇女通常无法参与政治决策。

然而,随着帝国的发展,一些富有和有影响力的妇女开始在政治舞台上崭露头角。

一位著名的罗马女性是克拉乌迪娅·普莉西拉,她是克劳狄家族的继承人。

她通过掌控丈夫克劳狄乌斯·尼禄的政治事务以及与贵族阶层的联系,成为一位有影响力的女性。

她在政治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对帝国的政策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然而,这样的例子并不常见。

大多数妇女在政治方面仍然受到限制,无法参与决策和领导。

妇女在政治地位上的提升仍然取决于她们的社会地位和个人的能力。

三、教育地位在罗马帝国中,教育是富裕公民子女的特权,而妇女往往被排除在教育体系之外。

大多数妇女受到极为有限的教育,注重的是家务技能和礼仪。

然而,一些富有的家庭对女性教育持开放态度。

一位重要的女性教育家是埃皮克瑞斯,她在公元1世纪的罗马帝国开设了一所学校,为女性提供了古典文学、历史和哲学等方面的教育。

她的学校成为了教育富有和有野心的女性的重要场所。

然而,这样的例子在整个罗马帝国中并不普遍。

妇女的教育地位仍然较为有限,社会大众对于女性教育的重视仍有待提高。

汉朝的女性地位与妇女权益

汉朝的女性地位与妇女权益

汉朝的女性地位与妇女权益汉朝(公元前202年-公元220年)是中国历史上重要的朝代之一,其期间女性在社会地位和妇女权益方面经历了一定的演变和变化。

本文将从家庭地位、教育机会、职业选择、政治参与和社会地位等多个方面探讨汉朝时期女性的地位与妇女权益。

一、家庭地位在汉朝社会,女性的地位主要与其家庭地位相关。

封建思想使得男性被视为家庭的主要决策者和供养者,女性主要是在家庭中服务和照顾家庭成员。

妇女的地位普遍低于男性,被认为是男性的附属物。

然而,汉朝的法律制度保护了女性的权益。

女性可以继承家族财产,有权继承父亲、兄弟等家族成员的财产。

在家族结构中,女性在婚姻后依然保持对家族的关系,并且有权维护自己的家族利益。

这些法律制度为汉朝的女性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使她们在家庭中具备一定的话语权和权益。

二、教育机会在汉朝,教育对于人们的社会地位和个人能力有着重要影响。

然而,女性在教育方面的机会相对较少。

大多数女性被限制在家庭范围内,接受基本的家教教育。

因此,相对于男性而言,女性的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

尽管如此,一些来自贵族家庭的女性有机会接受更高层次的教育。

贵族女性可以学习音乐、舞蹈、文学和绘画等艺术形式。

这些教育机会虽然有限,但为一部分女性提供了发展自己才能和实现个人价值的平台。

三、职业选择汉朝时期女性的职业选择受到家庭地位和社会习俗的限制。

大部分女性仍然依靠家庭,从事家庭照料和家务劳动。

然而,一些女性却有机会进入宫廷,担任后宫官员、妃子等角色,从而获得一定的权力和影响。

此外,一些女性也参与到经商、农业和手工业等行业中。

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女性在农田劳作、纺织工艺和制作工艺品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虽然这些职业相对较为辛苦,但也使一部分女性能够独立谋生并展示自己的才能。

四、政治参与尽管在汉朝时期,女性的政治参与权很有限,但依然有一些女性在政治舞台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例如,朱邑和王政君等女性在政治方面拥有一定的权力和影响。

她们可能是贵族出身,或者通过与男性政治家的关系获得机会,成为政治上的决策者。

古代中西方的女性地位比较研究

古代中西方的女性地位比较研究

古代中西方的女性地位比较研究女性地位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中西方古代女性地位的差异体现了不同文化和历史背景对女性权利的认识与尊重。

古代中西方的女性地位有何不同?本文将从古代社会的婚姻家庭模式、女性教育传统以及女性社会地位三方面对中西方女性地位进行比较研究。

一、婚姻家庭模式古代中西方的婚姻家庭模式有较大不同。

在古代中国,婚姻关系以男性为中心,女性通常为嫁入人家、侍奉夫家、生养后代服务。

男女婚姻的性质是交换关系,婚姻权利在于男方,婚姻是女方人生其中一项最重要的事,婚姻选择与离婚等都要服从父母与夫家之命。

女性地位相对较低,被视为家务劳动的承担者,并受到男性尊严的包括。

女性及其家庭在社会地位和财富上经常被较为剥夺。

文化传统中,女儿坊销声匿迹,被视为没有价值,只有儿子才能为父母传宗接代。

古代西方国家婚姻家庭模式则相对灵活。

在古罗马时期,罗马妇女享有相当的婚姻权利,她们可以自由选择丈夫,且在离婚后,她们可以保留自己的财产。

在中世纪的欧洲,封建主义盛行的时期,欧洲的婚姻制度始终限制了女性的地位,女性受父亲统治,也要服从丈夫的摆布,但是与中国相比较,欧洲女性的地位更高,婚姻模式也比中国灵活。

在幸福家庭的美丽追求中,女性角色开始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尤其是在文艺复兴时期,女性的文化生活和社交生活也开启了新的元素,女性在文化和艺术领域也唤醒了自己的觉醒。

二、女性教育传统古代中国,女性教育处于较为低下的水平,女子教育重读书而不重立志,妇女不被允许进入学堂数学、历史和其他高级学科,仅掌握一些生产家务知识的教育,而男性的教育则大部分专注于升官发财的考试。

中国的儒家思想贯穿了整个古代,女性被义务掩盖在了丈夫和家庭背后,没有受到应有的教育和培养。

相较之下,古代西方国家女性的文化生活得到更多的发展。

例如,希腊女性依靠诗歌、音乐、丰富的表演艺术和文化活动激发了人们的灵感。

文化上我西方女性尤其在有钱和受过教育人群中成长,她们的艺术表现通常被视为是文化的重要缩影。

汉代女性地位的变迁妇女在社会中的角色

汉代女性地位的变迁妇女在社会中的角色

汉代女性地位的变迁妇女在社会中的角色汉代女性地位的变迁及妇女在社会中的角色汉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也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发展的一个关键阶段。

在这个时期,汉代女性的地位经历了一定的变迁,并在社会中扮演了不同的角色。

本文将从多个维度探讨汉代女性地位的变迁以及妇女在社会中的角色。

一、婚姻制度的变迁汉代是封建社会发展的一个阶段,婚姻制度在这个时期也发生了一些变化。

在早期汉代,男尊女卑的观念仍然存在,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相对较低。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儒家思想的影响,汉代后期女性的地位有所提高。

汉武帝时期,实行"连襟结"政策,鼓励通婚,提高了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

同时,男方的家庭也会给女方一些财产作为嫁妆,进一步提升了女性的地位。

二、女性的教育和知识水平汉代是儒家思想盛行的时期,传统的儿女教育有所改变。

虽然女子教育仍然受到限制,但相对于先前的时代,汉代女性的教育程度有了一定的提高。

一些贵族家庭会雇请私人教师来教授女子文化知识,这使得一些贵族女性具备了一定的文化素养。

同时,随着儒家思想的普及,一些有志于学术的女性也逐渐被社会接纳。

三、女性在家庭生活中的角色汉代女性在家庭生活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

她们主要负责照料儿女、管理家务和维护家庭的凝聚力。

汉代女性通常以守家为主要责任,婚后一般不参与外出工作。

然而,具备经商经验的女性或妇女也有机会参与一些与生意相关的事务。

四、女性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角色除了在家庭中的角色外,汉代女性在一些社会经济活动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些女性会参与到丝织、纺织、刺绣等手工业中,通过生产和销售产品来维持家庭经济。

此外,女性还会参与农田的耕作和农产品的收获,对家庭的经济稳定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作用。

综上所述,汉代女性的地位在经历了起初的低下后,逐渐得到了一定的提升。

婚姻制度的变迁、教育水平的提高以及在家庭和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参与,都使得汉代女性的地位发生了积极的变化。

尽管仍然存在一定的限制,但汉代女性在社会中逐渐发挥出了重要的作用,为后来的女性地位提供了一定的借鉴。

古代东西方妇女权益诉讼比较

古代东西方妇女权益诉讼比较
女 权 益 诉讼 之 流 变 以及 社 会 地位 低 下之 原 因。
关键 词 : 女权 益 ; 妇 诉讼 ; 家长 权 ; 有 制 私 古 代 东 方 法 中 关 于妇 女 诉 讼 权 益 的保 护 ( ) 典 沿 革 下 的妇 女 诉讼 权 益 流 变 一 法 古 代 西 亚 幼 发 拉 底 河 与 底 格 里 斯 河 的 两 河 流 域 及其 毗邻 地 区 是 人 类 文 明 的发 祥 地 之 一 。 自公 元 前 30 0 0年 起 , 里 先后 兴 这 起 了一 批 由 苏 美 尔 、 卡 德 、 比伦 、 梯 和 亚 述 等 民族 建 立 的 阿 巴 赫
在 婚 姻 家庭 中的 地 位 。楔 形 文 字 法 以其 系统 、 沿 不 迭 的 法典 与 完备 全 面 的制 度 规 定 , 为古 代 东方奴 隶制 法 的 典 型 。 同 时代 的西 承 堪 在
方 , 希 腊 法 作 为 欧 洲最 早 的 奴 隶 制 法 , 备 可 与 罗马 法 比肩 的 完备 法律 体 系 , 为 西 方奴 隶制 法的 典 范 。 古希 腊 法 因城 邦 、 主 、 古 具 堪 民 战


奴 隶 制 城 邦 国 家 , 至 新 巴 比伦 的覆 灭 , 直 皆是 楔 形 文 字法 时期 。 《 尔拉姆法典 》 为迄今为止所知 的历史上第一部 法典 。 乌 作 法 典 里 涉 及 许 多 民事 、 事 法 律关 系 。 民分 三 等 , 族 、 民 、 刑 贵 平 奴 隶 , 同 等 级 在 法 律 上 地 位 不 同 。 妇女 处 在 不 同 的 阶层 , 诉 讼 不 其 地 位 、 益 保 护 有 着 很 大 的 不 同 。 贵族 凌 驾 于平 民 和奴 隶 之 上 , 权 被 凶 杀 的 妇 女 如 果 是 贵族 , 之 平 民 、 隶 被 杀 , 法 惩 处 力 度 较 奴 司 更 为严 厉 。 隶 的法 律 地 位 最 低 , 权 利 的 客体 。 女 若 为奴 隶 , 奴 是 妇 被 作 为 客 体 任 意 买 卖 , 以作 为 财 产任 意 处 置 , , 可 以作 为 实 可 也 物 来 赔 偿 受 害 者 。可 推 之 , 为 奴隶 的妇 女 无 任何 权 利 而 言 。若 作 遭 受侵 权 , 作 为 他 人 之 物 受 损 主 张 的 。 “ 某 人 之 女 奴 擅 自 比 是 倘 于 其女 主人 , 其 说 不 逊 的语 , 应 以一 夸 托 的盐 察 其 口 ; 由此 对 则 ” 可 见 , 女 因 为 身份 的不 同权 益 地 位也 相 去 甚 远 。贵族 妇 女 权 益 妇 受 到严 格 保 护 , 奴隶 妇女 权 益 一 文 不值 。 法制 度里 , 讼 皆 由私人 提起 , 害者 本 人 或其 家属 有 权 控告 诉 受 罪犯 。法典 赋 予 了妇女 诉讼 的权利 , 过限 于贵 族 与平 民之 间 。 不 稍 后 的《 美 尔 法 典 》 苏 明确 规 定 了奴 隶 主对 奴 隶 的所 有 权 。 加 强 了 奴隶 主对 奴 隶 人 身 的 绑定 , 妇 女奴 隶 的控 制 更 严 了 。 对 法 典 更 加 严 格 地 维 护 婚 姻 家 庭 关 系 中 的父 权 和 夫权 ,这 使 得 包 括 作 为奴 隶 主 的 妇 女 在 内 的妇 女 权 益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变 得 少 之 又 少 。女 儿 不 承 认 父 母 , 被 逐 出家 庭 和 公 社 , 则 被逐 是 奴 隶 制 下 很 严 苛 的 法 律 ; 女 没 有 离婚 的 主动 权 , 子 不 承认 丈 夫 应投 入河 妇 妻 中淹 死 。在 丈夫 提 出离 婚 时 , 子 可 得 少 量赔 偿 金 。关 于赔 偿 金 妻 问题 , 妇女 诉 讼 具 有 主体 资格 。 古 巴 比伦 时 期 的 《 谟 拉 比法 典 》 是 楔 形 文 字 法 的集 大成 汉 者 , 表 奴 隶 制 时期 两 河 的 最 高 成 就 。 法 典 中 多施 “ 惠 ” 主 代 恩 力 “ 不 压 正 ” “ 不 凌 弱 ” 债 务 奴 隶 制 问题 上 , 典 严 格 禁 止 无 邪 、强 在 法 限期 役 使 债 务 奴 隶 , 规定 “ 务 人 家 属 无 力 偿 债 而 受 到 的 奴 役 不 债 得 超 过 3年 , 四年 使其 恢 复 自由 。” 第 可见 , 务 奴 隶 不 再 被 无 限 债 期 奴 役 , 在三 年 后 恢 复 自由 民身 份 。 个 规 定 当然 及 于 债 务 奴 可 这 隶 中的 妇 女 。法典 规 定 : 军人 在 服 役 的 情 况 下 可分 得 领 地 。军人 若 征 战 未 归 , 且 年 幼 , 妻 则 会 得 到 国家 分 给 的 占原 领 地 三 分 子 其 之一的领地 , 以养 幼 。 见 , 女 在 这个 时期 具 有 继 承 权 , 身 份 可 妇 在 上 表 现 一 定 的 独 立性 。 典 确 立 各个 阶层 的法 律 地 位 , 全 体居 法 将 民分 为 两 类 , 自由 民 、 隶 。妇 女 若 为 前 者 , 奴 享有 充 分 的权 利 , 若 为 后 者 , 享 有 充 分 的权 利 , 去 社 员 身份 。 不 同 等 级 中 , 女 不 失 在 妇 所 享 有 权 利 自由 以及 其 权 利 自 由所 受 到 的 保 护 差 别 很 大 。 这 一 时 期 , 隶 制 因 带 有 家庭 奴 隶 的性 质 , 隶 可 以拥 有 小 块 土 地耕 奴 奴 种 , 可与 子 女 居 住 在 一起 。 也

从女性地位比较中西方文化 论文

从女性地位比较中西方文化 论文

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论文毕业论文题目从女性地位比较中西方文化指导老师黄建芳专业班级应用英语102 姓名凌风学号 201040212022013年 5月 25 日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论文摘要:从古至今,中国女性的地位经过了由高到低,又从低到高的演变。

近现代20世纪初开始,女性地位又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女权意识开始渗入社会,女性通过自己的努力与社会的改革,地位大大提高。

相对与中国,西方女性的地位也是有高低起伏。

虽然中西方的历史文化有很大的差异。

但其差异的发背景下仍旧存在着某些共同点。

因为人类社会的出现和发展,是大同小异的。

本文将通过对比中西方社会的共性,那就是女性的地位是低下的。

最后通过描述中西方社会的差异来分析女性的反抗意识觉醒的原因和结果。

最后分析得出中西方女性地位的演变原因。

关键词:女性地位;中西方文化;比较Abstract: From ancient China, women's status experienced the processes of evolution from high to low and then from low to high. The matriarchal clan society before Three Emperors and Five Sovereigns is the first clan society. At that time, women were the master of society. Whether giving birth or raising children, hunting, or doing farm work were all women's work. Women possessed very high authority. Their advices were decree so that men were not allow to be insubordination. Since the matriarchal society transited to the patriarchal clan society, the women's social status come to a subordinate position. For thousands of years, no matter what the society is, the most important function for women was having children, which was continuously being challenged. This kind of thought is particularly reflected in feudal society of Confucian civilization. Confucius, as early as two thousand years ago, has placed Chinese women to the subordinate status by being obedient to their father, husband and son. The standard of The Three Obedience and The Four V irtues bounded to women’s long-term life and social status. Not until the twentieth century did the women in China gradually improved their social position. In order to pursue the equal right and status of men, women and feminists in western countries have carried out the feminism movement for hundreds of years. This paper will analyze the following aspects: Firstly, how do the women both in China and western countries continuously strive for women’s rights. Secondly, what are the most important feminism movements in 20th century. Finally, it will come to the conclusion that the women have made steady progress a fter one and half a century’s difficult st ruggling, both in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论文their social status and rights.Key words: social position of women; cultural differences; comparison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论文目录引言 (1)一、中西方女性地位的演变 (1)(一)中国女性地位的演变 (1)(二)西方女性地位的演变 (2)(三)中西方女性地位演变差异 (3)二、从女性地位看中西方文化 (4)(一)中国女性地位与其文化关系 (6)(二)西方女性地位与其文化关系 (7)(三)中西方女性地位与其文化关系的比较 (8)结论 (9)参考文献 (10)引言中国女性地位与西方女性地位相比较而言,由于文化差异较大,两者的演变情况也大不相同,然而其演变历程也有相似点,女性地位的高低与变化显示了一个国家或社会的制度,文化,法律,道德,教育等诸多方面的优势与不足。

中西古代民事诉讼比较

中西古代民事诉讼比较

中西古代民事诉讼比较摘要:虽然古代中国各朝民事诉讼制度均有所不同,但古代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模式或者说特征,确实大体维持不变的,而本文关注的正是这种整体意义上的特征。

本文先总结了中国古代民事诉讼的特征,包括追求和谐、反对争讼、州县官的绝对主导地位等特征,与古代西方明显不同,古罗马的民事诉讼文化的基本内核是注重程序至上,实现对个人权利的尊重与保护。

这种差异不是一种原因导致的,是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

关键词:民事诉讼;古代中国;古罗马在中国古代民事诉讼与罗马民事诉讼比较方面学界,大都关注的是东西方各自领域的内容,而对这两者的比较关注较少。

其中关于古代中国的民事诉讼制度的研究,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增多,一些相关著作也相继问世,一定程度上加深了我们关于中国古代民事诉讼制度的理解。

张晋藩先生的《中国民事诉讼制度史》对中国民事诉讼的发展演变做了详细介绍,从奴隶制时代的民事诉讼制度一直延伸到清代,给了我们一个全面的了解。

郑显文撰《律令体制下的唐代民事诉讼制度》一文,利用出土文献与传世经典相互印证的方法,对唐代民事诉讼的诉讼管辖、基本原则、案件类型进行了充分论述,是唐代民事诉讼制度研究领域的重要成果之一。

但这些著作都不足以给我们一个关于中国古代民事诉讼的整体的、清晰的印象。

谈及罗马法,首先会想到其发达的私法体系和所蕴涵的深邃的私法文化价值,往往忽略它在诉讼程序方面对后世所产生的影响。

目前我国学界对古罗马民事诉讼的研究大部分集中于古罗马民事诉讼本身内容以及影响等等。

一、中国古代民事诉讼(一)概述中国古代的民事诉讼法律发展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之后经历春秋战国、汉唐、元明清等朝代,其所体现的“和合”文化以及实体法与程序法糅合的现象在法律发展中是独一无二的。

战国时期,法家思想盛行,各国变法大都以刑罚为主要手段,李悝的《法经》确立了封建法典的典范。

其结果是民事关系法律调整被严重忽视,中国古代的民事诉讼开始步入低谷。

从汉朝开始,我国的民事诉讼逐渐完善并开始制度化。

汉朝的女性地位与妇女社会角色

汉朝的女性地位与妇女社会角色

汉朝的女性地位与妇女社会角色汉朝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也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开端。

在这个时期中,女性的地位与角色受到了不同的影响和变化。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探讨汉朝女性的地位以及她们在妇女社会中扮演的角色。

一、婚姻与家庭地位在汉朝社会中,婚姻被视为一种重要的社会制度,对于女性来说,婚姻更是影响她们地位的关键因素之一。

女性的社会地位与她们的婚姻状况息息相关。

在大多数情况下,女性在婚姻中通常是被父母或家族安排的,她们的婚姻往往符合家族的利益。

然而,婚姻也为女性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和权力,如封建社会中的妇女地位被法律所保护,她们有着一定的财产继承权和家庭权威。

此外,在家庭中,女性通常担任管理家务和教育子女的责任,她们在家庭和婚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二、宫廷与皇后地位汉朝的皇宫是当时最重要的宫廷,宫廷中的女性尤其是皇后在社会中拥有重要的地位和权力。

皇后是皇帝的妻子,她们的地位被认为是至高无上的。

皇后有着宫廷内部的特权,她们可以影响和参与国家政策的制定,甚至对国家的决策产生重要影响。

此外,汉朝的皇后还负责处理宫廷的事务,标志着她们在政治和社会领域上的重要地位。

三、女性的教育与文化素养汉朝是一个非常重视文化的时期,女性的教育也开始受到一定的重视。

虽然女性没有机会接受与男性相同的教育,但一些贵族家庭的女性有机会接受基础的教育,包括识字、学习音乐和绘画等。

这些教育为女性提供了更广泛的知识和文化素养,并为她们在社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提供了基础。

四、女性的劳动与职业在汉朝社会中,女性在家庭中通常负责管理家务和照顾子女。

然而,女性也在一些特定的领域中有职业发展的机会。

贵族家庭中的女性有机会管理家业和地产,有时还可以参与商业和政治活动。

此外,一些女性还涉足农业和手工业,如丝绸制作等。

这些活动为女性提供了一定的经济自主性和社会地位,并为她们独立生活和参与经济活动创造了机会。

综上所述,汉朝女性的地位与妇女社会角色是多方面的。

婚姻和家庭地位、宫廷与皇后地位、教育与文化素养以及劳动与职业使得女性在古代封建社会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汉代与古罗马妇女民事法律地位之比较

汉代与古罗马妇女民事法律地位之比较

汉代与古罗马妇女民事法律地位之比较摘要:妇女在社会生活中的法律地位能够反映出一个社会的发展程度和文明程度,也是当时社会风貌的展现。

在汉代与古罗马社会,妇女均作为重要的民事主体参与社会生活。

对两个时代妇女民事法律地位进行比较法上的研究,从观念和制度两个层面上分析二者的异同,能够考察不同制度下妇女作为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也能够更深入的了解古代东西方社会的历史背景和法律文化。

关键词:妇女;地位;财产权;离婚一、汉代妇女的法律地位未嫁谓之女,已嫁谓之妇。

妇、女之别即是嫁与不嫁的区别。

女子未出嫁时,与父母及兄弟姐妹同住,称为“在室女”;嫁为人妻则为“已嫁妇”;生儿育女后,则“为人母”。

(一)“在室女”的民事法律地位中国传统社会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封建伦理思想浓厚。

在汉代,在室女一方面要一切唯父命是从,但另一方面,在同辈中年长的女性却又与年幼的弟妹享有不同的待遇。

汉代十分重视长幼、尊卑有序的规则。

如《二年律令·贼律》规定:“殴兄、姊及亲父母之同产,耐为隶臣妾。

”即殴打兄姐的,要被降为奴隶和臣妾。

可见法律之维护礼教名分与秩序的功能。

财产权方面,《置后律》规定:“死毋子男代户,令父若母。

毋父母令寡,毋寡令女,毋女令孙……”,可见,户主去世后,由他的儿子代为户主,既没有儿子,也没有父母和妻子时,其女可作为户主拥有家产。

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在室女的财产继承权。

(二)“已嫁妇”的民事法律地位在汉初,夫与妇结婚以后在家庭中的地位在名义上是平等的。

《杂律》规定:“诸与人妻和奸,及其所与皆完为城旦舂。

其吏也,以强奸论之。

”可见,对于不守贞节的男女,双方处罚都很重。

到汉武帝时期,随着董仲舒“独尊儒术”的提出,儒家思想成为正统思想,夫权在家庭中地位逐渐强化,恪守贞操慢慢变成了对妇女的单方面的要求。

比如汉律中规定丈夫与人通奸最严重的“耐为鬼薪”,而妻室若与人通奸,要被处以极刑。

关于婚姻的解除,儒家虽然有保障男子离婚权利的“七出”原则,为男子休弃妻子提供了充分的理由,但是又有“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的“三不去”原则来限制“七出”,以此维护女性的家庭地位。

中国古代民事诉讼程序与古罗马民事诉讼程序的比较分析

中国古代民事诉讼程序与古罗马民事诉讼程序的比较分析

中国古代民事诉讼程序与古罗马民事诉讼程序的比较分析一、引言不知是什么缘故,关于中国古代民事诉讼制度的研究一向极其匮乏。

20世纪80年代之前,正面论述中国古代民事诉讼制度的著作屈指可数。

80年代中期之后,一些法史学著作的相继问世,一定程度上深化了我们关于中国古代民事诉讼制度的理解。

但这些著作或者局限于各个朝代民事诉讼制度的简单铺陈,或者研究重心仍在诉讼过程中的实体法适用,都不足以给我们一个关于中国古代民事诉讼程序的整体的、清晰的印象。

如果说以前这方面的研究较少是受到了所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那么经过了一些学者的努力,在“程序乃现代法治之枢纽”已成为许多人的共识的背景下,这种影响应该小多了。

中国古代民事诉讼制度的不发达更不能成为我们不去研究它的理由:惟其不发达,我们更要追究不发达的原因,以及这种不发达带来的后果。

本文在整理法史学及相关学科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归纳了中国古代民事诉讼程序的制度原理和历史成因,并通过与古罗马民事诉讼程序的比较,提炼出一个关于诉讼程序与法律自治的基本论点。

作为一个初步的尝试,希望本文的意义不只是对历史的探究本身——如果人们能从中得到一些关于当前制度改革的启示,那将是笔者愿意看到的。

二、中国古代民事诉讼程序的制度原理在展开论述之前,有必要就本文的概念使用和材料来源作两点说明:首先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谓的“民事诉讼”,大致就指官方的民事纠纷处理办法,因为,只有在这样一个宽泛的意义上,关于“中国古代民事诉讼程序”的论述才不至于无话可说。

现代意义上的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均来自西方,要从其本来的内涵上定义这些部门法,我们几乎很难说中国古代有“民事诉讼法”——正如我们很难说中国古代有“民法”一样。

其次,虽然各朝民事诉讼制度均有所不同,但古代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模式或者说基本制度原理,却是几千年维持不变的。

我们关注的正是这种诉讼程序的基本制度原理,为此,就没有必要对各朝的民事诉讼程序作一个从前到后的介绍,而只要选择一个代表性朝代的民事诉讼程序作为范本来分析就足够了。

女性在法律中的地位差异

女性在法律中的地位差异

法治与人治的差异西方的蒙目女神是中立的,守株待兔的,后发制人的,只是用天平衡量诉讼双方提出的证据,哪一方的证据充分就胜诉,哪一方的证据不足就败诉,然后用宝剑加以处罚。

她的职责是“裁断”而不是发现,所以眼睛并不重要,而且眼睛还可能会因为看见诉讼双方的情况而造成主观上的倾向性,也可能因为受到各种干扰而难以实现正义。

西方法学家认为,法律是一个没有感情偏私的中道的权衡,法治优于人治。

所以,法官在审判的过程中应是中立的。

独角兽体现的是儒家的人治思想。

儒家人治思想主张圣人之治,保持司法的神秘性,断案决狱依靠的不是客观规则,而是断案人的主观意志。

它强调执法者的人格力量、品质、智慧,这成为审理案件的决定因素。

独角兽正是这一观念的化身,我国封建社会历代统治者都倡导独角兽精神,把其作为司法机构和官员的标识,这是儒家人治观念的体现。

女性在法律中的地位差异西方的蒙目女神以女性作为其化身,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女性在西方法律文化中的地位。

西方法律的演进过程始终伴随着女权主义运动,女性在法律和现实生活中的地位不断提升。

独角兽作为一种神兽,虽然没有明显的性别特征,但是其不言而喻地代表了男性。

它怒目圆睁,透着刚直、坚毅和威严,俨然是男性形象性格的化身。

这主要是因为,在以男性为主体的中国封建社会中,在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封建礼教影响之下,男权始终处于支配和统治地位,女性是毫无地位可言的。

造成东西方法律文化上的差异是由于中西方国家的形成方式不同,地理环境不同,经济条件不同,社会结构不同,文化传统不同,价值取向不同,法律的发展演变过程不同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吴江电大 10秋工商本科汤强 1032001257967RE:中西方不同的法院图腾意味着中西法律文化中的哪些差异?作者:周思红发帖时间:2011-10-26 11:40:52 发帖总字符数:1294 跟帖总数:1RE:中西方不同的法院图腾意味着中西法律文化中的哪些差异?图腾是研究文化奥妙的钥匙。

中国古代妇女法律地位探究

中国古代妇女法律地位探究

中国古代妇女法律地位探究作者:许泽荣来源:《青年时代》2017年第20期摘要:现代女性在人类生活中的地位不可忽视,但在中国古代法律中对女性的法律保护却不那么凸显,封建法律在继承、婚姻、刑法等各方面都对男女有着不平等的规定,甚至是完全剥夺了妇女的法律地位。

本文分为三部分,首先,本文综观封建妇女法律制度的全貌分析了中国古代妇女的法律地位的基本特点。

其次,从民事、刑事、伦理等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展现中国古代妇女的法律地位。

最后,总结今后女性立法应遵循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妇女地位;民事制度;刑事制度;伦理;保障妇女地位一、中国古代妇女法律地位特点中国古代的妇女立法,散见于各朝的法律法令中,涉及家庭、婚姻、继承、买卖、民事制度及刑事犯罪和惩罚各个方面。

这些法律规范,和封建法典一样,随着社会思想文化、经济政治的变化而有所改变,在整个封建历史长河中,又保持着统一性和连贯性,从其全貌来看呈现出的特点有:(一)中国古代妇女的法律地位具有阶层性中国古代妇女地位的阶层性实质上是男子中心社会的等级性的延伸。

有官品或封号的为贵妇,由皇妃、宗室女、官吏的妻、妾、母、女等构成,她们可以享受规定的法律特权。

贵族妇女以外的妇女有良贱之分,唐代的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奴牌贱人,律比畜产”,良女被贱民男子触碰这样的耻辱是一生不可消逝,良女被贱男强奸,唐宋是要处贱男徒二年半或三年,而在明清则是要处以斩刑。

[如果说等级制是阶级社会的特点,中国古代妇女的等级差别却是别有特点的:这种等级,不论是贵还是贱,都与父或夫的等级地位有密切联系,这无一不体现了女性对男性地位的依附。

(二)中国古代妇女的法律地位具有轻视性古代在政治上、经济上和法律上对妇女的轻视,与文化有着很深的联系。

有人以为儒文化的“唯女子与小人难养也”一句话,已经奠定了儒文化包围中的妇女命运,并以此作为妇女法律地位低下的起因,这不是没有道理的。

儒家认为,“载弄之瓦”的女子只能在家生儿育女,只能依靠着丈夫或父亲生活。

罗马帝国的妇女地位与权益

罗马帝国的妇女地位与权益

罗马帝国的妇女地位与权益在罗马帝国时代,妇女的地位与权益在社会结构和法律制度下有着独特的体现。

虽然妇女在家庭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她们在政治、法律和经济领域的地位相对较低。

本文将从社会地位、家庭地位、婚姻制度和经济权益等方面来探讨罗马帝国时代妇女的地位与权益。

一、社会地位在罗马帝国时代,妇女的社会地位主要是以她们的家庭地位为依据的。

她们的社会地位主要通过她们的父亲、丈夫或儿子来确定。

妇女在社交场合中通常只作为丈夫的陪伴出现,她们的社会地位受限于男性亲属的地位。

二、家庭地位在罗马帝国,妇女在家庭中担负着重要的责任。

她们的主要角色是妻子和母亲,承担照顾家庭、生育子女和传承家族财富的责任。

然而,尽管妇女在家庭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她们的地位仍然相对较低。

三、婚姻制度在罗马帝国时代,婚姻是由男性主导的制度。

妇女通常在年轻时被父亲安排婚姻,而女性并没有选择自己的丈夫的权力。

妇女一旦结婚,她们的权益和地位就完全依赖于丈夫的决定和支配。

此外,丈夫也有绝对的权力决定是否离婚。

四、经济权益在经济方面,妇女也存在着限制和不平等。

妇女通常没有自己的财产或财富,她们的财产隶属于丈夫或父亲。

在罗马社会中,女性只能通过丈夫或父亲来获得财产权和财富。

然而,尽管罗马帝国时代的妇女地位与权益相对较低,还是有一些例外。

一些贵族妇女可以通过寡妇的身份来继承财富和权力。

另外,一些知名的女性如朱尔雅·凯撒和利维亚等,通过婚姻或家族背景获得了更多的权力和地位。

总结起来,罗马帝国时代的妇女在社会地位、家庭地位、婚姻制度和经济权益等方面存在诸多限制和不平等。

尽管如此,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一些妇女仍然能够通过特殊身份或个人成就来获得更高的地位和权益。

论述罗马女人的社会地位考研历史

论述罗马女人的社会地位考研历史

论述罗马女人的社会地位考研历史在古罗马时期,女性的社会地位经历了漫长而复杂的历史演变。

在早期罗马,由于受到当时社会文化、宗教和法律的影响,女性的地位相对较低。

她们被视为是男性的附属品,主要职责是生育和家庭管理。

首先,早期罗马社会的经济结构对女性的地位产生了影响。

当时的社会经济基础主要是农业,男性作为主要劳动力,拥有更高的社会地位和权利。

女性则被限制在家庭生活中,她们的自由和权利受到了限制。

其次,罗马法律也对女性的地位进行了规定。

在罗马法律中,女性被认为是“未成年人”,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她们的财产权、继承权和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受到了严格的限制。

例如,在婚姻中,女性被视为丈夫的财产,离婚和再婚的权利也受到限制。

然而,随着罗马社会的发展和演变,女性的地位也逐渐发生了变化。

在罗马共和国晚期和帝国初期,一些女性开始在政治、文化和经济领域崭露头角。

例如,奥古斯都的妻子朱利亚和女儿朱丽亚都曾积极参与政治活动,推动了对女性权利的重视。

尽管如此,罗马帝国时期的法律和制度仍然对女性权利有所限制。

例如,在罗马法中,女性不能拥有独立的财产权,她们的继承权也受到了限制。

此外,罗马社会的道德观念也影响了女性的地位。

当时的社会认为女性应该保持贞洁和服从丈夫,这种观念也限制了女性的自由和权利。

总的来说,古罗马时期女性的社会地位经历了漫长而复杂的演变。

虽然早期罗马社会对女性权利有所限制,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演变,一些女性开始在政治、文化和经济领域崭露头角。

然而,总体来说,罗马时期女性的地位仍然相对较低,她们的权利和自由受到了社会、法律和道德观念的限制。

罗马帝国的女性地位与权益

罗马帝国的女性地位与权益

罗马帝国的女性地位与权益罗马帝国是古代历史上强大且富饶的帝国之一,拥有辽阔的疆域和悠久的文化传统。

然而,在这个强大帝国的背后,女性在社会地位与权益方面面临着一系列的限制与挑战。

本文将探讨罗马帝国中女性的地位与权益问题,并分析其背后的社会、经济以及文化因素。

一、婚姻与家庭在罗马帝国,婚姻对于女性来说是十分重要的。

婚姻往往是女性迈入成年阶段的标志,也是她们成为社会一员的必经之道。

然而,在婚姻中,女性往往面临着种种限制,她们必须遵守丈夫和岳父的权威,无权选择自己的伴侣。

女性的地位在婚姻中往往依附于丈夫的社会地位和财富状况。

除此之外,女性在家庭和子女抚养方面也承担着重要的责任。

她们被期望充当好妻子、忠实的母亲和聪明的家庭主妇。

然而,这种期望也常常限制了女性追求个人发展和自由的机会。

她们在家庭中的活动范围受到限制,很少享有与丈夫平等的声音和权力。

二、政治与公共生活在罗马帝国中,女性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角色非常有限。

她们被排除在公职和政治参与的范围之外,无法参与国家重大决策。

但是,有些富裕家庭的女性可以通过丈夫或者父亲的关系间接地获得一些政治影响力。

尽管女性在政治领域缺乏直接的权力,她们在罗马社会中却有着一定的影响力。

女性通常在私人领域中发挥重要作用,她们通过社交活动、有影响力的家族背景和金钱财富来间接地影响社会舆论。

三、经济与财产权益在经济方面,女性在罗马帝国中享有一定的权益。

她们可以继承和拥有财产,也可以经商和从事一些手工职业。

然而,女性的经济权益仍然受到丈夫或者其他男性亲属的监管和限制。

女性的财产权在婚姻中可能会被剥夺,她们需要依附丈夫或家族以获得财产的管理与支配权。

此外,女性在法律领域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罗马帝国的法律普遍偏袒男性利益,对于女性的继承权、离婚权和子女抚养权等方面存在差异对待。

这进一步制约了女性的自主性和权益实现。

结论总体而言,罗马帝国的女性在地位与权益方面面临着许多限制。

在家庭中,她们的地位依附于丈夫和家族的权威;在社会和政治领域中,她们被排除在权力的核心之外;在经济与财产方面,她们的权益经常受到限制和侵犯。

古罗马社会中女性地位的变迁历程

古罗马社会中女性地位的变迁历程

古罗马社会中⼥性地位的变迁历程⽂/梦醒当前⼥权已经成为了⼀个热点词汇,回溯历史,围绕妇⼥个⼈尊严、家庭地位以及法律地位等展开的讨论,似乎从来未曾停⽌过。

现代⽂明国家在发展的历程中,⽅⽅⾯⾯的制度改⾰或多或少都绕不开⼥性权益的保护问题。

所以对⼥性权利的保护程度也能够反映出⼀个国家和社会的⽂明进步程度。

在研究古罗马的历史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性地位变迁与其社会制度以及国家体制的改变,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和当时很多其他的国家⼀样,早期罗马受体制以及社会结构等多个⽅⾯因素限制,男性往往在各⽅⾯都占据着绝对的⽀配地位,⽽⼥性则处于相对劣势。

妇⼥们往往是当做男⼈的附庸⽽存在,其主要职能表现为繁衍⼦嗣传宗接代以及承担⼀定的家庭劳动等。

在这样的⼀种不平等关系中,⼥性往往处于任由更⾼权⼒者摆布和利⽤的命运,没有独⽴的⼈格和经济来源,更没有与男性平等的社会地位。

在经历了布尼战争后,罗马社会步⼊了改⾰进程,国家落后的经济法律以及家庭等各个⽅⾯的相关制度都在发⽣着变化。

男性的绝对话语权受到削减,从⽽相应地推动了⼥性权益的发展。

⽽到后期,随着社会制度的进⼀步完善,妇⼥们拥有了更⼤的婚姻⾃主权,经济权利以及独⽴的⼈格⾃主等各⽅⾯权利诉求得到了⼀定程度的满⾜,罗马⾃然也成为了当时⽂明社会的典范。

⼀、早期及帝国时期”Rome was not built in a day”——确实,当时的罗马在⼀⽚原始社会的废墟中站⽴起来,并经过⼀系列长时间的改⾰,整个国家体制才得以完善,⽽且最⼤的进步在于此时建⽴起的罗马摒弃了奴⾪制,成长为⼀个全新的公民国家。

但这⾥的“公民”也仅仅只是拥有财产的男性,⼥⼠没有任何政治权利的。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条款的制定原则毫不意外地偏向对男性权利的保护,丝毫体现不出尊重⼥性的意志。

妇⼥在家庭中的地位,是与男⼥两性在社会中的地位⼀致的。

在罗马,男性在政治、经济中的绝对统治地位决定了妇⼥⽆论在婚前还是婚后,在家庭中都处于男性的⽀配之下,只能处处依附于男性。

从政治参与看古罗马后期的妇女地位

从政治参与看古罗马后期的妇女地位

从政治参与看古罗马后期的妇女地位杨俊明/付静【作者简介】杨俊明,湖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

(长沙410081);付静,复旦大学历史系博士生。

(上海200433)【关键词】罗马/妇女/政治参与/政治地位罗马共和早期,妇女在政治领域还完全处于依从地位。

但从共和晚期以来,上层妇女大量参与到政治生活中去,在国家政治事务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政治地位有了很大提高。

尽管这种提高是相对而言的,还不能被无限夸大,但其在女权发展史上仍然占据着极为重要的地位。

世界古代、中世纪史研究在父权制社会,男子是家庭和社会事务的主宰,妇女作为一种弱势群体,处于无权的依附地位。

古罗马前期的妇女就是这样。

她们在父权和夫权的夹缝中生存,一举一动都有人监视。

根据《十二铜表法》的规定,“妇女对她的父亲、丈夫或是监护人来说,是作为女儿和被监护者出现的。

她的监护人是她的父亲或丈夫的男性近亲,或者根据她父亲或丈夫的遗嘱订立的人。

”(注:阿利姆·M.沃德:《罗马人的历史》(Allemn M.Ward,A History of the Roman People),普拉提斯1999年版,第7页。

)在监护人的严密控制下,妇女根本无自由可言。

这样,政治成为男子的领域,妇女难以涉及。

妇女“不能参与选举投票,不能担任元老院议员,不能当官任职。

惟一能参加的是宗教活动,可以充当维斯塔贞女,在少数特殊的场合也能参加别的宗教活动”(注:里查德·A.鲍曼:《古罗马的女性与政治》(Richard A.Bauman,Women and Politics in Ancient Rome),伦敦1992年版,第2页。

)。

有的学者甚至认为:“古罗马妇女过去根本没有政治权利。

格利乌斯在《雅典之夜》第5卷第19章中提到‘妇女不得参加市民集会’。

”(注:奥托·基弗:《古罗马风化史》,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54页。

)到古罗马后期,这种情况有了重大改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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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与古罗马妇女民事法律地位之比较
发表时间:2019-06-10T16:00:58.203Z 来源:《知识-力量》2019年8月29期作者:赵悦
[导读] 妇女在社会生活中的法律地位能够反映出一个社会的发展程度和文明程度,也是当时社会风貌的展现。

在汉代与古罗马社会,妇女均作为重要的民事主体参与社会生活。

对两个时代妇女民事法律地位进行比较法上的研究,从观念和制度两个层面上分析二者的异同,能够考察不同制度下妇女作为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也能够更深入的了解古代东西方社会的历史背景和法律文化。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陕西省西安市 710063)
摘要:妇女在社会生活中的法律地位能够反映出一个社会的发展程度和文明程度,也是当时社会风貌的展现。

在汉代与古罗马社会,妇女均作为重要的民事主体参与社会生活。

对两个时代妇女民事法律地位进行比较法上的研究,从观念和制度两个层面上分析二者的异同,能够考察不同制度下妇女作为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也能够更深入的了解古代东西方社会的历史背景和法律文化。

关键词:妇女;地位;财产权;离婚
一、汉代妇女的法律地位
未嫁谓之女,已嫁谓之妇。

妇、女之别即是嫁与不嫁的区别。

女子未出嫁时,与父母及兄弟姐妹同住,称为“在室女”;嫁为人妻则为“已嫁妇”;生儿育女后,则“为人母”。

(一)“在室女”的民事法律地位
中国传统社会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封建伦理思想浓厚。

在汉代,在室女一方面要一切唯父命是从,但另一方面,在同辈中年长的女性却又与年幼的弟妹享有不同的待遇。

汉代十分重视长幼、尊卑有序的规则。

如《二年律令·贼律》规定:“殴兄、姊及亲父母之同产,耐为隶臣妾。

”即殴打兄姐的,要被降为奴隶和臣妾。

可见法律之维护礼教名分与秩序的功能。

财产权方面,《置后律》规定:“死毋子男代户,令父若母。

毋父母令寡,毋寡令女,毋女令孙……”,可见,户主去世后,由他的儿子代为户主,既没有儿子,也没有父母和妻子时,其女可作为户主拥有家产。

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在室女的财产继承权。

(二)“已嫁妇”的民事法律地位
在汉初,夫与妇结婚以后在家庭中的地位在名义上是平等的。

《杂律》规定:“诸与人妻和奸,及其所与皆完为城旦舂。

其吏也,以强奸论之。

”可见,对于不守贞节的男女,双方处罚都很重。

到汉武帝时期,随着董仲舒“独尊儒术”的提出,儒家思想成为正统思想,夫权在家庭中地位逐渐强化,恪守贞操慢慢变成了对妇女的单方面的要求。

比如汉律中规定丈夫与人通奸最严重的“耐为鬼薪”,而妻室若与人通奸,要被处以极刑。

关于婚姻的解除,儒家虽然有保障男子离婚权利的“七出”原则,为男子休弃妻子提供了充分的理由,但是又有“有所取无所归”、 “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的“三不去”原则来限制“七出”,以此维护女性的家庭地位。

财产权方面,汉代妇女对于从娘家带来的嫁妆,可以自由处置。

并且在一定情况下,即便已经出嫁,仍享有对娘家财产的继承权。

《二年律令·置后令》规定:“女子为父母后而出嫁者,令夫以妻田宅盈其田宅。

宅不比,弗得。

”此外,在丈夫去世后,妻子也享有财产继承权。

《置后律》规定:“其弃妻,及夫死,妻得复取以为户。

”可见,已嫁妇在一定程度上是有财产继承权的,法律对其也是给予了一定的保护。

妇女在“为人母”后,在家庭中享有很高的地位。

如《贼律》规定:“……父母告子不孝,皆弃市……教人不孝,黔为成旦舂。


二、古罗马妇女的法律地位
古罗马家庭制度实行父权制,家长在家庭中具有最高的地位和至高无上的权力,整个家庭都在家父权的控制之下。

这种家长权构成了罗马家庭的基础和核心。

在这样的家长制下,妇女是没有什么法律地位可言的。

但是随着古罗马社会的发展,这种父权制不断地受到了限制和削弱,妇女的法律地位也逐渐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主要表现在妇女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

(一)人身权
古罗马时期,未出嫁的女子完全处于家长的控制之下,基本没有独立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完全依附于家父。

这一点在女子结婚以后有所变化。

古罗马的婚姻制度是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从最初的“有夫权婚姻”到后来的 “无夫权婚姻”,妇女的地位也在一直发生着改变。

在有夫权婚姻中,妇女嫁入夫家后,就与原生养自己的父家脱离宗族上的关系,转受丈夫或丈夫家庭的权力支配。

无夫权婚姻中,妇女不因出嫁而变更其身份。

父权与夫权发生冲突时,父权优先于夫权。

在无夫权婚姻中,妇女的家庭地位有了明显的改变,不再受夫权或丈夫父亲的控制,而是仍然归家父控制,在婚姻缔结中的自主权利也逐渐加强。

关于婚姻的解除,在有夫权婚姻与无夫权婚姻中也有所不同。

在有夫权婚姻形式下,通常的离婚理由一般是以下几种:妻子通奸、无子或者有重大过失行为。

当时离婚并没有成为当时社会普遍的现象,这主要是因为在夫权或父权的支配下,离婚对于妇女来说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

而且即使是丈夫提出离婚,也需要有正当的理由,还需与女方家长进行协商,出于以上种种限制以及维护家庭利益的需要,丈夫一般不会随意就提出离婚,但这一情况在无夫权婚姻的形式下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无夫权婚姻是以双方的合意为基础的,自然也可以合意而解除,因此离婚之风渐盛。

(二)财产权
在有夫权的婚姻形式下,夫妻财产实行“统一财产制”,妇女一旦结婚,即丧失对原家庭的继承权,继而取得对丈夫家庭的继承权。

而在无夫权婚姻形式下,夫妻财产实行“分别财产制”。

若妻子为自权人,那么她可以在监护人的协助下,自己管理自己的财产。

若为他权人,那么她因劳动所得的一切利益及其他所得,都应归原家长所有。

三、汉代与古罗马妇女法律地位之比较
(一)相同点
1、父权、夫权至上。

汉代尊崇儒学,统治者通过儒家“三纲五常”的教化来维护政治制度与社会的伦理道德。

由此形成了夫为主,妻为从的尊卑关系。

再观古罗马,在室女的人身自由完全依附于家父。

嫁为人妇之后,从有夫权婚姻到无夫权婚姻中,虽然妇女的法律地位逐渐提高,但依然很大程度上受制于父权和夫权。

2、均不同程度上限制妇女权利。

虽然汉代妇女和古罗马妇女在人身权财产权享有一定的权利,但相比于男子在社会和家庭中所享有
的权利而言,仍旧受到极大的限制,妇女只拥有小部分的权利。

(二)不同点
1、未嫁女的社会地位不同。

在汉代,虽然未嫁女在家庭中要唯父命是从,但受长幼有别的尊卑观念影响,同辈里年长的女性,享有与年幼弟妹不同的待遇。

而在古罗马,未嫁女在家中完全依附于父权,基本无权利可言。

2、婚姻的解除权不同。

汉代妇女不能提出离婚,只能由男子在“七出”的范围内提出休妻,而女子只能通过“三不去”的情形来限制“七出”,并不能主动提出离婚。

而在古罗马社会,随着有夫权婚姻发展到无夫权婚姻,女子拥有离婚自由权,只要双方合意,就可以解除婚姻。

另外在提出离婚的理由方面,汉代可以离婚的缘由局限于“七出”原则,而在古罗马无夫权婚姻关系中,可以提出离婚的正当理由很多,限制很少,因而离婚对于男女双方来说都比较容易。

3、妇女法律地位的变化不同。

纵观汉代妇女的社会地位,我们可以看出,汉代妇女的法律地位随着封建礼教思想的强化而不断弱化,后汉代妇女所受到的束缚明显增强,妇女地位虽然总体较高,但差别也较大。

而在古罗马社会,随着领土的扩张和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其法律制度也在逐渐完善和成熟,妇女的权利得到不断地加强,很多方面女子与男子权利基本平等。

妇女的地位也在不断强化。

纵观汉代与古罗马妇女的法律地位,可以看出,两者存在很多相似之处,也存在很大程度上的差异。

古代东西方不同的社会发展背景、政治体制、统治思想,决定了其不同的法律制度。

人类的历史就是一部文化史,每个国家、每个民族都有其特定的文化史,每种文化都有其特有的精神面貌。

参考文献
[1]班固撰.(唐)颜师古注.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2.
[2]陈朝璧.罗马法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3]张晋藩.中国法制史(第五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
[4]赵凤喈.中国妇女在法律上之地位[M].上海:上海商务印书馆,1937. 作者简介:赵悦,女,西北政法大学2017法律史专业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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