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上诉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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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福建省屏南县卫生局法定代表人:张传漾答辩人于2005年6月3日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上诉人(一审原告)张长建(健)不服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2005年5月15日(2005)屏行初字第03号行政判决,提起上诉的《行政上诉状》副本,阅后认为上诉人上诉无理。依法答辩如下:• 一审法院维持答辩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上诉人提出被子上诉人工作人员在对上诉人进行检查时,未出示合法有效的证件。事实上,我们执法人员9位中,有两位向上诉人出示执法证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在询问笔录中有记录。至于执法证件不一致是因执法人员按照上级要求重新更换新证过程中,新旧证号有变动的缘故,还有着装是按卫生监督所规范规定的。• 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未规定向上诉人发出《听证告知书》,未告知上诉人享有的权利,违反法定程序。答辩人于2004年9月22日向上诉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并于2004年(转载自亿库网,请保留此标记。)9月30日举行听证,已经充分给予上诉人听证的权利,而且也完成了听证过程。• 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交《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回执》程序性证据是错误的,答辩人是在法定期限10日内已经将实体证据和程序证据及法律依据全部提交给一审人民法院(详见证据清单)• 上诉人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执业医师资格对外实施诊疗活动,其认定错误。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1996年11月12日届满已经失效了,而且上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生效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就不具备执业医师法》资格,依法不得行医。• 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是正确的。上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生效后,上诉人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依照《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上诉人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诉可证》上诉人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执业医师资格情况下一直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转载自亿库网,亿库网超过100万篇文秘范本资料免费下载。)其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答辩人是在依法履行公务,按照法定程序取缔上诉人非法行医,给予上诉人行政处罚是合法的,也是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需要。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述理由无一成立,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维持
原判。 此致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屏南县卫生局 200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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