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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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新政办[2013]14号

【发布部门】新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1.25

【实施日期】2013.0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通知

(新政办[2013]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推进我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切实加快改造项目进度,进一步规范改造程序、明确责任、提高效率,确保我市城中村改造工作依法、规范、快速、有序地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一)成立市城中村改造项目联审联批办公室。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主任,市住建、财政、国土、规划、房管、审计、监察、土地储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业务主管副职任副主任,各区、高新区有关主管副区长(副主任)、供水、电力、燃气、供

热主管领导为成员。定期召开联审联批联席会议,研究项目推进中的重大事项,听取项目进展情况汇报,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召开联席会议一月不少于两次。

(二)市住建、财政、国土、规划、房管、审计、监察、土地储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供水、电力、燃气、供热等部门业务主管副职为本部门业务的“首席联络官”,是城中村改造项目在本部门的手续办理、费用减免、时效监管、跟踪督导的直接责任人。

(三)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负责市城中村改造项目联审联批办公室日常工作,选派市国土局土地利用科及土地储备中心、市规划局规划科、市房管局产权监察处、市财政局综合科、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等部门业务科室优秀骨干任“首席联络员”,负责城中村改造项目在本部门的手续办理、费用减免、时效监管、跟踪督导等具体工作。

(四)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完善城中村改造工作机构,设立直属的城中村改造办公室,选调能力强、业务精的专职人员,明确职责,保障经费,专人专职,负责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建设的协调工作。

二、规范程序,限时办结

本着“一家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查、限时完成”的原则,在《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新政文〔2011〕33号)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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