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中心城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中心城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7.12.08•【字号】新政文(2017)173号•【施行日期】2017.12.08•【效力等级】•【时效性】•【主题分类】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中心城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文(2017)1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中心城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已经2017年11月7日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8日新乡市中心城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心城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加快推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2〕39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住建、国土、规划、不动产登记、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能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条各区人民政府(下称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下称区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为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指导。
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具体负责对中心城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计划、补偿方案进行审核和监督,负责组织专家委员会对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测算成本的鉴定工作。
第二章征收程序第四条对中心城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实行台账管理。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深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深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25•【字号】新政办〔2021〕 30号•【施行日期】2021.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深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乡市深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已经2021年6月23日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6月25日新乡市深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质是重大民生工程,有利于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品质,对进一步优化城市供给结构、激发投资消费活力、改善城市公共服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强基层社会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质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9〕58号)等文件精神,深入推进全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以及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河南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改善民生为核心,以优化城市人居环境、提高居住品质为目标,以更新改造基础设施和必备的公共服务设施为重点,着力解决老旧小区基础设施缺失、设施设备陈旧、功能配套不全、日常管理服务缺失、环境脏乱差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提升居民生活质量,显著增强城镇老旧小区居民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1.政府引领,共同缔造。
按照“业主主体、社区保障、政府引领、平台运作、各方支持”原则,坚持“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理念,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制定改造计划,积极进行宣传发动,激发居民的改造热情和积极主动性,协调组织各方力量,共同参与老旧小区改造全过程,形成“政府主导、政策支持、居民参与、市场运作”的工作机制,实现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13•【字号】新政办[2006]7号•【施行日期】2006.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通知(新政办[200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拆迁管理的紧急通知》(豫政办〔2004〕67号)的精神,根据国务院、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紧急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端正城镇房屋拆迁指导思想城镇房屋拆迁工作不仅对加快我市城镇化进程,促进旧城改造,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综合功能具有重要作用,而且涉及千家万户,关系社会稳定和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影响很大。
因此,在城镇房屋拆迁工作中必须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指导城镇建设和房屋拆迁工作,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二、加强宏观调控,合理确定拆迁规模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组织规划、发展改革(计划)、建设、房地产、国土等部门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拆迁计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规划,要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居民的收入状况。
计划制定后,应报省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规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一)规范拆迁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1.建立、健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理顺拆迁管理体系。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管理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新政办[2013]26号【发布部门】新乡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2.28【实施日期】2013.0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办[2013]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2月28日新乡市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进我市“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改革发展,加强新乡市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的管理,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促进“三化”协调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建设新型农村社区的实际,先行先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项目(包括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和其他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原则)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应按照“分类指导、科学规划、产城融合、群众自愿、量力而行”的指导思想,遵循发展性、相融性、多样性和共享性等原则。
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河南省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技术导则》、《新乡市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技术导则》等技术标准。
第四条(管理机构)市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新型农村社区实施方案的监督检查工作;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全市新型农村社区规划方案的技术审查工作;负责新乡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型农村社区规划管理工作;市建设部门负责全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过程中的项目质量、安全等监督工作;县(市、区)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新型农村社区工程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全市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镇(乡)政府负责新型农村社区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农村村民委员会负责对本村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实施社会监督。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我市城中村改造项目确认程序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我市城中村改造项目确认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1•【字号】新政办[2012]50号•【施行日期】2012.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我市城中村改造项目确认程序的通知(新政办[2012]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加快我市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中村改造项目确认程序,在《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建设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新政办〔2011〕97号)基础上,现就我市城中村改造项目有关办理程序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应根据纳入市城中村改造计划村庄的基本数据和拆迁安置成本测算出城中村改造成本,提出项目拟用地面积意向,出具《村庄改造成本和拟用地面积测算报告》,报市土地储备中心。
二、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后,出具《项目成本审核报告》。
三、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规划、国土、财政、拆迁、审计、监察等部门联合对《村庄改造成本和拟用地面积测算报告》、《项目成本审核报告》进行审查,明确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村民安置区和商品房开发区的用地范围后,将联合审查意见报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办公室。
四、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办公室根据联合审查意见,结合其他备案资料,出具《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确认函》。
五、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确认函》,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建设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新政办〔2011〕97号)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我市城中村改造项目确认程序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我市城中村改造项目确认程
序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新政办[2012]50号
【发布部门】新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4.21
【实施日期】2012.04.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我市城中村改造项目确认程序的通知
(新政办[2012]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我市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中村改造项目确认程序,在《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建设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新政办〔2011〕97号)基础上,现就我市城中村改造项目有关办理程序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各区政府、高新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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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开展拆除违法建筑集中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开展拆除违法建筑集中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4.24•【字号】新政办(2015)43号•【施行日期】2015.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开展拆除违法建筑集中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15)4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乡市开展拆除违法建筑集中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24日新乡市开展拆除违法建筑集中行动实施方案全市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会议召开以后,各区认真落实会议精神,建立组织,完善机制,积极行动,拆除了大量违法建筑。
经近期巡查排查,各区仍存在部分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需抓紧组织拆除。
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舒庆书记专门做出批示:“要以平原新区为标杆,开展拆除违法建筑专项行动。
”时任副市长刘森明确指示:“应定出明确的时间节点,限时拆除”。
为加大打击力度,全方位遏制违法建设行为,市政府决定在市区范围内开展集中行动,依法对违法建筑实施清理和拆除。
为保证行动有序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学习贯彻《新乡市城市规划监察管理办法》(新政办〔2014〕67号)、《新乡市查处违法建设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新政办〔2014〕107号)精神,以深化执法机制体制为重点,强化执法管理,规范执法程序,提升执法效能为着力点,以“减少存量,控制增量”为目标,广泛发动群众,统一认识,采取有力措施,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拆除违法建筑,进一步提升城市建设质量,规范城市管理秩序,美化城乡人居环境,打造海绵宜居城市。
二、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拆除违法建筑集中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拆除违法建筑工作进行协调、检查和督办。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城乡规划局。
各辖区政府要成立拆除违法建筑集中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拆除违法建筑工作,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的执法行动。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专项规划(2022—2035年)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专项规划(2022—203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22•【字号】新政办〔2023〕 68号•【施行日期】2023.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专项规划(2022—2035年)的通知新政办〔2023〕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乡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专项规划(2022—2035年)》已经2023年11月22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更新对象与规模第一节更新对象第二节更新规模第三章城市更新目标第四章城市更新策略第一节更新策略分区第二节空间格局优化策略第三节产业优化升级策略第四节人居环境提升策略第五节道路交通畅行策略第六节城市韧性提升策略第七节特色风貌彰显策略第五章更新方式与功能指引第一节更新方式第二节用地功能指引第六章城市更新分类指引第一节旧住区类第二节旧村庄类第三节旧工业类第四节其他类第七章人口及配套设施指引第一节更新人口分区第二节配套设施指引第三节城市道路设施更新指引第八章各区城市更新引导第一节红旗区第二节卫滨区第三节牧野区第四节凤泉区第五节高新区第六节经开区第九章统筹片区与更新单元第一节统筹片区和单元划定第二节统筹片区更新指引第三节单元更新指引第十章近期重点更新片区第一节近期重点项目选取原则第二节近期重点更新片区第十一章实施与保障机制第一节更新工作机制第二节更新规划传导机制第三节政策保障机制第四节城市更新资金保障机制新乡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专项规划(2022—2035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城市更新行动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有效引导和有序推进新乡市城市更新工作,充分发挥城市更新在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加快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完善城市功能、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保护与传承历史文脉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统筹存量更新资源与要素合理配置,强化资源的有序供给与精准施策,破解城市更新困难问题,切实改善城市面貌和提升城市竞争力,特编制本规划。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街巷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05]117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街巷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05]117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02•【字号】新政办[2005]117号•【施行日期】2005.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街巷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05]11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现将《新乡市城市街巷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印发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要求完成任务。
二○○五年八月二日新乡市城市街巷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彻底整治市区街巷,全面提升城市品位,展示新乡新形象,有力带动、促进我市投资环境的改善和全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实实在在的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为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创造有利条件。
二、整治内容及标准(一)路面整治。
路面平整,根据实际情况,可选用沥青混凝土或水泥混凝土路面。
具备条件的可配套完善人行道。
(二)污雨水治理。
按照污雨水分流的原则,配套完善污雨水管道,做到管道畅通。
(三)路灯亮化。
维修或新安路灯,具备条件的要对两侧建(构)筑物进行亮化处理。
(四)街巷绿化。
搞好街巷绿化,见缝布绿,以绿点缀街巷景观。
三、整治任务卫滨区28条、红旗区37条、牧野区44条,凤泉区7条,开发区1条,全市共计117条。
四、整治时间安排小街巷治理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阶段2005年7月25日-8月1日(二)制订方案阶段2005年8月1日-8月10日(三)施工准备阶段2005年8月10日-8月30日(四)工程施工阶段2005年9月1日-2006年5月31日(五)检查验收阶段2006年6月1日-6月30日五、整治要求(一)整治任务下达后,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完成,各区政府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二)各单位要将这次街巷治理工作与新政办〔2005〕81号通知的33条街巷治理任务统筹安排,要落实领导承包路段整治责任制,扎实推进工作落实。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规划监察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14]67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规划监察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规划监察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14]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乡市城市规划监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6月26日新乡市城市规划监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充分发挥规划监察监督职能,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保障规划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区域和实行规划管理的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规划监察是指根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和各项建设进行监督管理、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经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建设或违反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内容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和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规划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兼),负责规划监察的监督和指导工作,制定规划监察绩效工作考核目标,定期研究、通报规划监察管理工作运行情况,协调处理规划监察中出现的突出问题。
在市城乡规划局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考核规划监察工作。
市城市规划区涉及的各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乡县人民政府、卫辉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级政府)也应当成立规划监察工作办公室,并明确一名领导负责该项工作。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2月26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新乡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进程,切实改善城中村村民的居住环境,解决好城中村村民的长远生计问题,促进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借鉴外省市城中村改造的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城中村是指位于本市建成区(含凤泉区)内,但土地权属、户籍、行政管理体制仍然保留着农村模式或者由履行原村民委员会职能的股份制公司为组织形式,由成片农宅组成的村落或街区。
第三条通过城中村改造使原村庄或街区成为规划合理、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齐全、居住条件和环境改善、城市形象提升、村民就业岗位和经济收入增加,有利于城市管理的现代化居住社区。
第四条按照“政府主导、区级负责、市场运作、村民自愿、一村一案”的改造方针,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是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直接责任单位。
(一)市政府职责:负责制定本市城中村改造的相关政策;审定全市城中村改造计划;按照城中村改造计划指导和协调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及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国土资源、拆迁管理、房产管理等各职能部门工作。
(二)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办公室职责:作为市政府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城中村改造计划,监督、指导各区、高新区管委会城中村改造工作,审核已纳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改造建设方案、确定城中村改造项目及宣传教育、调查研究工作、协调土地征用、规划审批、施工管理、产权登记等手续的办理,监督、考核评定各责任单位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业绩。
(三)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职责:按照新乡市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编制本辖区城中村改造计划;组织、协调、实施本辖区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制定本辖区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2018-2020年中心城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攻坚方案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2018-2020年中心城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攻坚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08•【字号】新政文(2017)174号•【施行日期】2017.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2018-2020年中心城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攻坚方案的通知新政文(2017)1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2018-2020年中心城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攻坚方案》已经2017年11月7日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8日新乡市2018-2020年中心城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攻坚方案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是有效改善群众住房条件、缓解城市内部二元矛盾、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促进经济增长与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豫政〔2014〕1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棚户区调查摸底和2018—2020年改造计划的通知》(建保函〔2017〕49号)要求,结合我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把改善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推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坚持规划引导和政府主导原则,区分轻重缓急,结合需要和可能,优先改造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和集中连片规模大、对优化城市布局有重大影响的棚户区(城中村),在2020年前对具备改造条件的棚户区(城中村)分批实施改造。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规划先行。
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强、公益性强,必须发挥政府在计划引导、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开发建设等方面的主导作用,不断强化政策和资金支持;编制改造规划,统筹改造时序和规模,推进片区化、单元化改造,杜绝碎片化改造和零星开发。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办(2017)75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办(2017)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7〕86号)文件要求,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豫政〔2017〕16号),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转变政府职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维护市政府文件的权威性、严肃性,市政府决定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为2016年12月31日前市和县(市)、区政府及各级政府部门制发的现行有效的全部规范性文件。
2017年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予以清理,确需清理的,相关部门可以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清理建议,政府法制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清理。
清理的重点是,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改革决定不一致的有关规定,与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文件,不符合现实需要的文件。
市县两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对照2013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下发的有关“放管服”改革的文件和为落实上述改革而修改废止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部门的有关“放管服”改革措施和现实管理需要,对本机关制定的所有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另外,对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规范性文件,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一揽子予以修改废止,对拟进行全面修订的,要明确修改时间进度。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06•【字号】新政文[2008]46号•【施行日期】2008.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文[2008] 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2月29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六日新乡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城中村的人居环境,提高村民的生活水平,促进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本市建成区内以村民委员会或者由履行原村民委员会职能的股份制公司为组织形式,由成片农宅组成的村庄或街区。
第三条城中村改造应有利于提高村民的生活质量,增加就业岗位和收入,有利于城市管理、市场化经营和居住社区化管理。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新乡工业园区负责辖区内城中村改造工作。
(一)市政府的职责:负责制定城中村改造政策;审定全市城中村改造计划;按照城中村改造计划指导和协调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新乡工业园区管委会的工作。
成立新乡市推进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编制城中村改造计划,审核城中村改造建设方案,城中村改造宣传教育、调查研究工作,督促协调、考核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
(二)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新乡工业园区管委会的职责:按照市城中村改造总体计划编制辖区城中村改造计划;组织制定城中村改造建设方案;协调城中村改造建设的相关问题;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明确责任领导和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本辖区城中村改造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08•【字号】新政文(2017)175号•【施行日期】2017.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新政文(2017)1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考核办法》已经2017年11月7日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8日新乡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考核办法为进一步加大全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的攻坚力度,确保完成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三年攻坚计划,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总体要求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2018年-2020年目标任务,建立考核机制,体现科学、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在推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中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客观反映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推进情况,发挥考核体系的督促和激励作用,保障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任务顺利完成。
二、考核对象(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二)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责任主体单位。
三、考核内容(一)组织领导方面。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有关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责任主体单位领导机构成立、机制建立、文件制订、改造规划编制、项目组织协调、材料报送、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制订等情况。
(二)开工建设方面。
实物安置项目建设手续办理、按时开工、工程质量、项目周边基础设施配套规划等情况;货币化安置项目征收补偿协议或商品房购买合同签订、资金支付等情况。
(三)项目融资方面。
项目融资手续、授信、资金到位等情况。
四、考核方式及程序(一)考核方式。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村镇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村镇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18•【字号】新政文[2006]98号•【施行日期】2006.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村镇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文[2006]9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村镇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新乡市村镇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意见搞好村庄规划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及《中共新乡市委、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新农村规划建设。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农村发展模式,统筹城乡区域发展,按照中央提出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庄整洁、管理民主”总的目标要求,坚持以规划为先导,以完善城乡基础设施为重点,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为突破口,扎实稳步地推进新农村规划建设和村庄治理,实现城乡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
二、目标任务按照中央提出的新农村建设的目标要求,结合新乡实际情况,要按照“规划中心村,抓好示范村,控制一般村”的建设思路,扎实稳步地搞好全市村镇规划编制工作,为全面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整体面貌奠定坚实基础。
(一)乡镇规划:2006年底前,建制镇、乡政府所在地集镇新一轮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修编完成50%以上(重点镇、中心镇全部完成)。
(二)村庄规划:各县(市)、区、乡镇要按照《中共新乡市委、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新发〔2006〕7号)文件要求完成新农村城镇村庄空间布局规划的编制。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13•【字号】新政办(2015)74号•【施行日期】2015.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办(2015)74号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乡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考评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13日新乡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考评办法(试行)为推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更好发挥棚改对改善民生和促投资稳增长的积极作用,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制定本考评办法。
一、考评对象(一)辖区单位卫滨区、红旗区、牧野区、凤泉区、高新区、经开区。
(二)市直部门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房管局。
二、考评内容对年度确定的计划开工项目相关工作进行考核。
(一)计划开工项目拆迁完成情况。
(二)计划开工项目安置房工程建设情况。
(三)改造项目开工及完成投资情况。
(四)改造项目安置房基本建成情况。
(五)日常督导检查情况。
(六)承担的省定台帐项目进展情况。
(七)市直有关部门手续办理和服务项目情况。
三、考评形式由市棚改办统一组织,考评采取日常督导检查与集中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按照周督导、月讲评、季通报、年考核的日常督导检查机制,强化辖区政府责任制、职能部门服务制、重点项目督导制、效能监察追究制的推进机制,强力推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
(一)日常督导检查1.周督导市棚改办每周对各区及市直有关部门推进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督导内容:市棚改例会安排工作落实情况;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进展情况;有关信息和报表报送情况。
2.月讲评每月下旬市棚改办组织一次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现场观摩活动,并召开当月工作讲评会。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新乡市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新乡市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6.02•【字号】新政办〔2020〕 23号•【施行日期】2020.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新乡市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全面推进新乡市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2日全面推进新乡市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20〕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明确目标任务和职责分工,强化工作措施和责任落实,切实提升全市基层政务公开工作质量和成效,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坚持“应公开、尽公开”原则,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到2023年,基本建成统一规范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体系,覆盖基层政府(包括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下同)行政权力运行全过程和政务服务全流程,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机制、公开平台、专业队伍进一步健全完善,公开成为自觉,透明成为常态。
(一)2020年年底前,我市初步建成26个试点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目录体系,政务公开制度持续规范,组织保障更加有力。
(二)2022年6月底前,制定完成公开事项科学全面、工作流程规范高效、平台渠道丰富多元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和规范,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取得新进展。
(三)2023年年底前,基本建成以“精准精细的公开事项目录体系、务实管用的公开制度规范体系、协同联动的公开平台体系”为核心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体系,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大幅提高,干部队伍专业素质全面提升,政务公开工作整体迈上新台阶。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1年有关征地拆迁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结果的决定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1年有关征地拆迁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19•【字号】新政[2011]21号•【施行日期】2011.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1年有关征地拆迁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结果的决定(新政[2011]21号)征地拆迁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党和政府对此高度重视,要求坚决制止乱占滥用耕地,严格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法[2011]38号文件切实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政法[2011]41号)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对2011年8月1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一、确认《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推进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文[2010]29号)等15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废止《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新政[2004]64号)等7件规范性文件。
本决定规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后的后续管理工作;本决定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关实施部门应当作好跟踪评估工作,及时提出修改、废止的建议,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附件1:附件2:。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工程监管的通知-新政办[2013]130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工程监管的通知正文:----------------------------------------------------------------------------------------------------------------------------------------------------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工程监管的通知(新政办【2013】1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原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豫政办〔2012〕130号)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建制镇、集镇、村庄建设工程及市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的村镇工程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增强村镇工程监管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近年来,省内外因村镇工程无序建设、防护措施不到位引发不少质量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重大损失,规范村镇建设活动、强化村镇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势在必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类工业园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村镇工程监管的重要意义,把人民生命安全作为发展建设不可逾越的红线,对质量安全隐患“零容忍”,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增强做好村镇工程监管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把加强村镇工程监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抓落实,防止村镇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二、深入开展村镇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活动(一)排查范围。
对全市村镇在建项目的质量安全隐患和既有建筑的结构安全进行全覆盖、无缝隙排查,包括公用建筑、住宅建筑、工业厂房、临时性建筑,特别是人流密集的商场、集贸市场、学校、幼儿园、医院、汽车客运站、宾馆酒店、工棚宿舍、文化体育娱乐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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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新政办[2013]14号
【发布部门】新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1.25
【实施日期】2013.0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通知
(新政办[2013]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推进我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切实加快改造项目进度,进一步规范改造程序、明确责任、提高效率,确保我市城中村改造工作依法、规范、快速、有序地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一)成立市城中村改造项目联审联批办公室。
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主任,市住建、财政、国土、规划、房管、审计、监察、土地储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业务主管副职任副主任,各区、高新区有关主管副区长(副主任)、供水、电力、燃气、供
热主管领导为成员。
定期召开联审联批联席会议,研究项目推进中的重大事项,听取项目进展情况汇报,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
召开联席会议一月不少于两次。
(二)市住建、财政、国土、规划、房管、审计、监察、土地储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供水、电力、燃气、供热等部门业务主管副职为本部门业务的“首席联络官”,是城中村改造项目在本部门的手续办理、费用减免、时效监管、跟踪督导的直接责任人。
(三)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负责市城中村改造项目联审联批办公室日常工作,选派市国土局土地利用科及土地储备中心、市规划局规划科、市房管局产权监察处、市财政局综合科、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等部门业务科室优秀骨干任“首席联络员”,负责城中村改造项目在本部门的手续办理、费用减免、时效监管、跟踪督导等具体工作。
(四)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完善城中村改造工作机构,设立直属的城中村改造办公室,选调能力强、业务精的专职人员,明确职责,保障经费,专人专职,负责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建设的协调工作。
二、规范程序,限时办结
本着“一家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查、限时完成”的原则,在《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新政文〔2011〕33号)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