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征地拆迁行政纠纷
全国律协《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全国律协《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一、总则拆迁是指政府为了实施城市规划或其他公共利益需要,对一定范围内的房屋、土地等进行强制收回,并对其原居民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
拆迁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代理拆迁主体(拆迁户、拆迁对象等)的法律事务,帮助其维护合法权益,获得公正合理的补偿。
本指引旨在规范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的操作流程和相关法律要求,提高律师服务质量和维权效果。
二、操作指引1.签订委托合同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服务项目和费用。
2.调查取证律师应当对拆迁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包括房屋、土地现状、附近环境等方面,了解委托人的具体情况,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3.资料筹备律师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包括房产证、土地证、购房合同、过渡协议等,以便帮助委托人维权。
5.补偿协商律师应当与拆迁主体(政府或开发商)进行沟通和协商,争取公正合理的补偿方案,并尽可能保护委托人的权益。
6.现场监督律师应当对拆迁现场进行现场监督,确保拆迁过程合法、合规,并保护委托人的权益。
7.补偿协议编制律师应当根据协商结果,起草拆迁补偿协议,明确双方权益和义务,并确保委托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8.强制拆迁申诉若协商不成功或拆迁补偿不公正,律师应当帮助委托人提起强制拆迁申诉,向相关行政机关或法院寻求公正的解决途径。
9.诉讼代理若强制拆迁申诉不成功,律师应当代理委托人进行拆迁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
10.合规宣教律师应当向委托人进行合规宣教,普及拆迁相关法律知识和维权方法,提高委托人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三、注意事项1.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职尽责。
2.律师应当尊重委托人的意愿,根据其利益选择合适的维权方式,并及时向委托人反馈案件进展情况。
3.律师应当遵守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委托人的个人信息和相关案件信息。
4.律师应当提高维权意识和专业素质,不断更新拆迁业务知识和技能,提高服务质量。
土地征收律师简介
土地征收律师简介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土地征收成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工作。
土地征收涉及到众多的法律问题和纠纷,需要专业的律师来处理。
土地征收律师是专门从事土地征收法律事务的律师,他们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
土地征收律师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当事人处理与土地征收相关的法律事务。
他们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评估案件的可行性,并制定合理的解决方案。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律师可以代表当事人与政府或相关部门进行谈判,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谈判无果,律师还可以代表当事人提起诉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土地征收律师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咨询:土地征收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解答其在土地征收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他们可以帮助当事人了解土地征收的法律程序和相关法规,指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
2. 合同起草:土地征收涉及到大量的合同和协议,土地征收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起草合同,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律师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求和利益,制定合理的合同条款,避免可能出现的纠纷。
3. 谈判代理:土地征收律师可以代表当事人与政府或相关部门进行谈判,争取最有利于当事人的利益。
律师可以通过合理的谈判技巧和法律知识,争取更好的补偿和安置条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诉讼代理:如果谈判无果,土地征收律师可以代表当事人提起诉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和法庭辩论,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土地征收律师在处理土地征收案件时,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的技能。
他们需要熟悉土地征收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土地征收的程序和要求。
同时,他们还需要具备良好的谈判和辩护能力,能够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除了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土地征收律师还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土地征收涉及到多方利益的平衡和协调,律师需要与政府、当事人和其他相关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协商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征地拆迁委托律师后,律师工作流程
征地拆迁委托律师后,律师工作流程《征地拆迁委托律师后的那些事儿》哎呀呀,说起征地拆迁委托律师后的工作流程,那可真是有点门道呢!就像一场刺激的冒险旅程。
首先呢,你就像是找到了一位超级英雄,也就是律师啦!你把自己那一堆头疼的事儿一股脑地丢给律师,然后期待着他们能施展魔法,把问题都搞定。
律师接了案子后,那可就忙开了。
他们会像福尔摩斯一样,到处去搜集证据。
去政府部门翻翻档案啦,找邻居们打听打听啦,简直就是不放过任何一个蛛丝马迹。
这时候你就觉得,这律师费花得值啊,有人这么认真地为你的事儿操劳。
然后呢,律师会开始研究那些密密麻麻的法律法规,就好像是在攻克一道道难题。
看着他们那专注的样子,你都不好意思去打扰,生怕打断了他们的思路。
接下来,律师可能就要去和那些拆迁方“过招”了。
想象一下,就像武侠小说里高手对决一样,双方你来我往,唇枪舌剑。
而我们这些委托人呢,就在旁边静静地看着,心里暗暗为律师加油打气,盼望着他们能大获全胜。
有时候呢,这个过程也不是一帆风顺的,可能会遇到一些小挫折。
这时候律师就会像安慰小孩子一样安慰你:“别着急,这都是小场面。
”哈哈,听到这话,心里还真踏实了不少。
当律师取得一些成果的时候,那可比自己中了彩票还高兴。
感觉就像是黑暗中的一束光,照亮了前进的道路。
当然啦,咱们作为委托人也不能闲着。
要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该提供啥资料就赶紧提供,不能拖后腿呀!不然律师再厉害也施展不开拳脚。
总之呢,征地拆迁委托律师后的工作流程就像是一场奇妙的旅程。
有紧张,有期待,有欢笑,也有泪水。
但最终的目标就是为了维护咱们自己的合法权益,让咱们能在这场战斗中取得胜利。
所以呀,找到一个靠谱的律师,那可真是太重要啦,就像给自己找到了一把锋利的宝剑,去斩断那些麻烦事儿!哈哈,希望大家都能在这场冒险中顺顺利利的,开开心心地解决问题!。
熊义与罗山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强制纠纷上诉案
熊义与罗山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强制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4【案件字号】(2020)豫行终214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别志定肖海生苗春燕【审理法官】别志定肖海生苗春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熊义;罗山县人民政府【当事人】熊义罗山县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熊义【当事人-公司】罗山县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张家辉河南书涵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家辉河南书涵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家辉【代理律所】河南书涵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熊义【被告】罗山县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一)本案涉案房屋的拆除系食品公司破产后对资产的处理及职工安置的一个环节,不能理解为房屋征收,不适用罗山县政府出台的《征收决定》,而应当按照破产方案中关于职工安置的《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安置。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证明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本案涉案房屋的拆除系食品公司破产后对资产的处理及职工安置的一个环节,不能理解为房屋征收,不适用罗山县政府出台的《征收决定》,而应当按照破产方案中关于职工安置的《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安置。
针对《征收决定》及《实施细则》,上诉人与蔡学刚等被安置户曾分别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均被驳回:1.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行终3436号行政判决对蔡学刚等人要求撤销《实施细则》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该判决认定罗山县人民政府未选择房屋征收而选择政策上房屋改造的拆迁形式,法院予以尊重,并且认定适用该《实施细则》进行安置,每户能够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得到相应房屋,在实体上是公平的,也能最终保障公房租赁户的居住权利。
2.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行终2942号行政裁定对蔡学刚等人要求撤销《征收决定》的起诉予以驳回,该裁定认定被诉的征收决定并不适用于蔡学刚等人,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
陈国君与宁波市镇海区征地拆迁管理所拆迁行政协议纠纷上诉案
陈国君与宁波市镇海区征地拆迁管理所拆迁行政协议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房屋拆迁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合同【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6【案件字号】(2020)浙02行终16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贺磊贾红霞孙雪【审理法官】贺磊贾红霞孙雪【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陈国君;宁波市镇海区征地拆迁管理所【当事人】陈国君宁波市镇海区征地拆迁管理所【当事人-个人】陈国君【当事人-公司】宁波市镇海区征地拆迁管理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向荣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向荣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向荣【代理律所】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陈国君【被告】宁波市镇海区征地拆迁管理所【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受案范围驳回起诉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1 05:34:25陈国君与宁波市镇海区征地拆迁管理所拆迁行政协议纠纷上诉案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浙02行终1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国君,男,196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市镇海区征地拆迁管理所,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南大街261号。
法定代表人林晓杉,所长。
委托代理人王谷雨,宁波市镇海区征地拆迁管理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向荣(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国君因诉被上诉人宁波市镇海区征地拆迁管理所拆迁行政协议一案,不服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0日作出的(2019)浙0211行初5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北京著名强拆律师
北京著名强拆律师北京的律师事务所非常多,一些大型律师事务所分别在东城区,朝阳区,海淀区。
然而,北京著名强拆律师也分布在这三个地区之中的律所里。
强拆案件全国非常普遍,许多面临强拆的当事人,都会选择权威的北京律师事务所,因为只有北京律师事务所才会有全国最著名的强拆律师。
北京著名强拆律师:1、罗永波律师-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2012年执业至今,代理过大量的征地拆迁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对征地拆迁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同时在工程建设、工伤纠纷、房产纠纷等民商案件,也有大量成功案例。
2、燕薪律师-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燕薪律师自1999年起研习法律,2003年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2004年执业,燕薪律师带领的文薪拆迁律师团具有七年办理征地拆迁案件的丰富经验。
3、王兴华律师-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兴华律师凭借其法院实践经验,善于诉讼和法庭辩论,尤其专精于代理意见等法律文书的撰写,其撰写的代理意见常常被法官直接引用作为判词。
其观点独到犀利,符合法官的思维模式。
4、赵健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主任,获得中国人民大学EMBA学位赵健律师,1994年开始从事法律相关工作,1999年考取律师职业资格证,并先后就职于法院和报社。
2007年正式介入征地拆迁维权案件的研究和实务操作,至今直接承办或指导的征地拆迁维权案件达近千件,是我国业内最早的专业拆迁维权律师之一。
5、杨波律师-北京本录律师事务所北京本录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北京征地拆迁与房地产专业律师,20年的律师生涯在征地拆迁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二手房买卖纠纷、婚姻房产纠纷、房产继承纠纷等物权不动产纠纷领域提供专业化法律服务。
6、王卫洲律师-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从事律师职业后专攻土地拆迁领域,专业为被征地、拆迁人、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维护权利,坚持“稳打稳扎、勇于开拓、恪尽职守”的办案办案思路和利用多种力量集中维权的原则,曾承办武汉天兴洲公铁两用长江大桥及其引线工程占地纠纷案件、重庆渝宜高速公路占地拆迁纠纷案件、孔庆丰等诉泗水县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发通〔2007〕36号,2007年7月26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发通〔2007〕36号(2007年7月26日)附件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六届全国律协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屋拆迁前期准备中的律师实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律师代理拆迁人、拆迁单位在房屋拆迁前期准备阶段的工作第三节律师代理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迁前期准备阶段的工作第三章房屋拆迁评估中的律师实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第三节拆迁估价过程中律师法律业务的工作内容第四章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中的律师实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三节被拆迁房屋面积的确定第四节被拆迁房屋安置标准第五节特殊对象的补偿与安置第六节货币补偿款的分配第五章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过程中的律师实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裁决申请与受理阶段第三节裁决审理阶段第四节行政强制执行阶段第六章农村房屋拆迁中的律师实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集体土地的征收征用及补偿第三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第四节农村房屋拆迁评估第七章行政复议与诉讼的律师实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拆迁行政复议第三节拆迁诉讼第四节律师在拆迁诉讼中的举证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1. 制订目的为提高律师承办房屋拆迁业务的服务水平,指导律师办理与房屋拆迁相关的诉讼和非诉讼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拆迁业务操作流程和经验,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供律师在办理拆迁法律服务业务中参考和借鉴,并非强制性规定。
2. 概念界定2.1 城市房屋拆迁,是指经依法许可,拆迁人对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给予补偿安置的前提下予以迁出,对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除的法律行为。
2.2 农村房屋拆迁,是指经依法许可,拆迁人对城市规划区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给予补偿安置的前提下予以迁出,对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除的法律行为。
张彦同与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征收纠纷上诉案
张彦同与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征收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1【案件字号】(2020)豫行终15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别志定陈红云苗春燕【审理法官】别志定陈红云苗春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彦同;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政府【当事人】张彦同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张彦同【当事人-公司】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张海东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杨素丽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于学光河南旺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海东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杨素丽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于学光河南旺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海东杨素丽于学光【代理律所】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河南旺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张彦同【被告】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淮阳区政府在作出被诉征收决定前以信访评估征求意见表,通过征求少数被征收人意见的方式代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征收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因此淮阳区政府作出被诉征收决定属于程序违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征收合法违法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合法性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淮阳区政府在作出被诉征收决定前以信访评估征求意见表,通过征求少数被征收人意见的方式代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征收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因此淮阳区政府作出被诉征收决定属于程序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于涉案征收大部分已经实施,撤销涉案征收决定可能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故即使淮阳区政府在本案中存在程序违法行为,也不予撤销,而应确认违法并保留涉案征收决定的法律效力,淮阳区政府应在确认违法后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朱红与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协议纠纷上诉案
朱红与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协议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合同【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1【案件字号】(2020)豫行终321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于红涛魏超王盛楠【审理法官】于红涛魏超王盛楠【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朱红;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当事人】朱红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朱红【当事人-公司】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翟秀红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朱红群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翟秀红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朱红群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翟秀红朱红群【代理律所】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朱红【被告】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信赖保护冻结证明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本案中,涉案宅基地在拆迁过程中,对上诉人朱红所主张的涉案宅基及附属物进行清查登记时,朱红与刘三学尚未离婚,故当时涉案宅基地使用权属于朱红与刘三学家庭户,即朱红家庭有两处无证宅基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马寨镇张寨村合村并城拆迁安置补偿办法》规定宅基地的认定依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宅基地证),未登记发证的,根据历届镇、村出具的有效宅基地凭证和国土资源部门备案资料,由镇、村、组共同认定。
但因朱红涉案宅基地无证,需镇、村、组共同认定,而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提供的生效刑事判决已经认定“刘新立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张寨村第一村民组村民刘三学、朱红夫妇20万人民币,违规帮助刘三学、朱红夫妇在‘一户一宅’证明上签字,使一处原本应按照附属物标准补偿的宅院最终以宅基地标准获得补偿”。
法律援助行政诉讼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汉族,40岁,某县某镇某村村民。
2019年,某县人民政府因规划调整,决定征收张某所在村的土地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征收过程中,某县人民政府作出了《某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某村土地的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
张某认为《征收决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不服该决定,遂向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某县人民政府经复议后,维持了原《征收决定》。
张某不服,遂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张某诉讼请求:1. 撤销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2. 判令某县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3. 赔偿张某因征收决定造成的经济损失。
被告某县人民政府答辩意见:1. 《征收决定》是在法定程序下作出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依法进行了公示,程序合法;3. 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法院审理情况: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张某提出以下主张:1. 《征收决定》未充分考虑村民的意愿和实际需求,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2.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合理,未充分保障村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水平;3. 征收程序违法,未依法进行听证。
被告某县人民政府辩称:1. 《征收决定》是在依法履行职责的基础上作出的,程序合法;2.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充分保障了村民的合法权益,符合国家相关规定;3. 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法院判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 关于原告张某提出的《征收决定》未充分考虑村民意愿和实际需求的主张,法院认为,某县人民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已经依法进行了调查、论证和公示,程序合法。
同时,某县人民政府在征收过程中,也积极听取了村民的意见和建议。
因此,原告张某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2. 关于原告张某提出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合理的主张,法院认为,某县人民政府在制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时,已经充分考虑了村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水平,并依法进行了公示。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一、前言拆迁工作是城市建设和土地利用安排的重要环节,也是政府与市民之间的重要关系之一、拆迁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因此需要律师在其中起到合法、公正、权益保障的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律师在拆迁法律业务中的操作行为,特制定本操作指引,以期为律师提供一些指导和参考。
二、角色定位2.律师代理拆迁户的法律维权工作,应当以保护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为基础,维护公平公正的拆迁程序,确保拆迁补偿等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三、操作原则1.合法合规:律师在拆迁法律业务中的操作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活动。
2.公平公正:律师应当在代理拆迁户案件中始终保持公正、客观的立场,维护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不偏袒任一方。
3.忠诚勇敢:律师在工作中应当忠于拆迁户利益,勇敢维护他们的权益,敢于为他们提供全面的法律帮助。
4.保密要求:律师应当保守拆迁户的个人信息和相关案件信息,不得将其泄露给外部人员。
四、操作步骤2.拆迁协议审查:律师应当对拆迁协议进行严格的审查,以确保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保护拆迁户的权益不受侵害。
3.诉讼代理:若拆迁户对拆迁补偿或其他利益不满意,律师应当代理诉讼,依法维护拆迁户的权益。
4.案件协商:律师在拆迁纠纷案件中可以提供协商服务,帮助双方达成和解,减少诉讼纠纷。
五、职业道德1.忠诚义务:律师在拆迁法律业务中必须忠诚于拆迁户的利益,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2.保密义务:律师在拆迁法律业务中要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拆迁户个人信息和案件信息。
3.诚信守法:律师在拆迁法律业务中要诚信守法,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活动,不得编造虚假证据和信息。
六、责任与追责1.拆迁维权失败:若律师在代理拆迁户案件中未能保护其合法权益或经操作失误导致拆迁维权失败,律师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向拆迁户作出适当的赔偿。
2.不当行为处理:若律师在拆迁法律业务中有不当行为,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律师协会将依据相应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可能包括警告、纪律处分等。
谢勇与商城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补偿纠纷上诉案
谢勇与商城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补偿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4【案件字号】(2020)豫行终116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别志定肖海生李娟【审理法官】别志定肖海生李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谢勇;商城县人民政府【当事人】谢勇商城县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谢勇【当事人-公司】商城县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李会轩河南高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会轩河南高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会轩【代理律所】河南高禄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谢勇【被告】商城县人民政府【本院观点】原审判决驳回谢勇要求撤销被诉征收补偿决定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行政补偿合法违法基本原则合法性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外,另查明:商城县人民政府商征补决字〔2019〕4号征收补偿决定书载明:“……被征收人的房屋位于规定的征收范围内房屋总建筑面积根据陶家河棚户区征收建设指挥部出具的房屋入户丈量表为准砖混结构三层建筑面积为432.41平方米。
房屋用途为住宅,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土地,属老房翻建,无新房屋所有权证。
……作出房屋补偿决定如下:一、因陶家河棚户区改造需要对被征收人谢勇位于西岗公安局家属院内的房屋实施房屋征收补偿。
二、被征收人可以选择的房屋征收补偿方式(一)货币补偿。
依据评估机构对其房屋的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补偿金额为1376793元;根据《商城县陶家河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补偿标准计算搬迁费6919元临时安置费10378元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等171953元;选择货币在评估金额基础上住宅上浮30%金额为413038元以上合计1979081元。
由征收实施单位给付被征收人。
(二)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从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的安置房源内按《商城县陶家河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原则、方式选择安置房屋。
拆迁补偿行政诉讼代理词
拆迁补偿行政诉讼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安**、张**等被征收人的委托,作为其与**市**区人民政府*政征字(201*)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纠纷的二审代理人,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首先,被拆迁房屋属于被征收人的合法财产,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其次,征收方在执行拆迁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严重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表现为:
1. 未按照法律规定向被征收人发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等执行文书。
2. 在拆迁过程中,造成被征收人的合法财产损失,未给予相应的赔偿。
综上所述,征收方的行政行为存在诸多问题,严重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请求法庭依法判决,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代理人:XXX
XX年XX月XX日。
王某与长沙县自然资源局等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上诉案
王某与长沙县自然资源局等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4【案件字号】(2020)湘01行终72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彭杨杨林华熊晓震【审理法官】彭杨杨林华熊晓震【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某;长沙县自然资源局;长沙县征地拆迁中心【当事人】王某长沙县自然资源局长沙县征地拆迁中心【当事人-个人】王某【当事人-公司】长沙县自然资源局长沙县征地拆迁中心【代理律师/律所】张延红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张晓娜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谢文辉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延红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张晓娜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谢文辉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延红张晓娜谢文辉【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被告】长沙县自然资源局;长沙县征地拆迁中心【本院观点】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程序性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对其权利义务产生明显的实际影响,且无法通过提起针对相关的实体性行政行为的诉讼获得救济,而对该程序性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证据不足驳回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可诉性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查查明:长沙县征地拆迁中心于2016年12月5日对王某户作出《星沙生产安置留用地项目拆迁、腾地通知书》,内容包括:王某户家庭成员情况、房屋面积、房屋结构、补偿、补助项目、金额及拆迁期限和按期拆迁奖励等事项。
王某在该通知书及《房屋面积计算及说明》、《住户拆迁补偿汇总表》上签字并于2017年1月5日领取拆迁补偿费合计928170元。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程序性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对其权利义务产生明显的实际影响,且无法通过提起针对相关的实体性行政行为的诉讼获得救济,而对该程序性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张国成等与睢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强制纠纷上诉案
张国成等与睢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强制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5【案件字号】(2019)豫行终397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别志定苗春燕王盛楠【审理法官】别志定苗春燕王盛楠【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国成;董玉玲;睢县人民政府【当事人】张国成董玉玲睢县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张国成董玉玲【当事人-公司】睢县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张红伟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红伟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红伟【代理律所】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张国成;董玉玲【被告】睢县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一)关于睢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英杰是否具备诉讼代理人资格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受案范围管辖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可诉性【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关于睢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英杰是否具备诉讼代理人资格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被诉行政行为是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地方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被诉行政行为具体承办机关工作人员,可以视为被诉人民政府相应的工作人员”。
睢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的具体工作,是具体的承办机关,李英杰作为睢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的工作人员,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睢县人民政府相应的工作人员。
睢县人民政府亦提交了委托书等委托手续,符合法律规定,睢县人民政府委托的工作人员李英杰具备本案诉讼代理人资格。
(二)关于案涉房屋拆除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睢县人民政府已就案涉房屋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上诉人起诉要求撤销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人民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杨在明律师:征地拆迁,每次沟通都是重要的机会
征地拆迁:每次沟通都是重要的机会导读:征地拆迁案件中,诉讼并不是唯一获得利益满足的途径,当机会来临时,只有迅速把握沟通机会,而不去计较具体的方式。
才能更充分地发挥律师的灵活作业,让维权更为顺畅。
本文摘自杨在明律师著作《我是这样代理拆迁案的——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律师,经常会被人调侃地说成“大状”、“讼师”。
按代理说,我们律师应该最看重诉讼。
但我却有不同看法,行政诉讼,需要花费当事人的金钱、时间和精力,也需要牵涉到行政机关、企业等多方面的工作。
如果任何拆迁矛盾都要以行政诉讼来解决,那么整个社会付出的成本太大。
所以,我并不追求提起多少次行政诉讼、打赢多少次行政诉讼的“业绩”。
相反,我追求的,是以合法手段为途径,实现法律应有的价值——表达双方主体权益诉求,促成双方的理解和宽容。
这一切,都要以拆迁中不同利益方的积极沟通来开始。
这就更需要律师在拥有扎实法律知识功底、丰富的诉讼经验技巧的同时,也要能够擅长观察、表达和沟通,成为在行政部门和拆迁当事人之间奔走以协调矛盾的“谈判专家”。
2009年5月,在燕都市某区商业中心旁经营着一家餐厅的宋先生,遇到了人生中的大麻烦。
他的这加餐厅建筑面积超过720平米,面临着拆除的命运。
在附近的广场上,前几天贴上了一张通知单,说是该区的土地储备中心分中心决定,附近的诸多房屋即将被拆迁。
面对拆迁,有些人喜出望外,他们早就希望能拿到不菲的拆迁款一走了之。
还有些人没什么情感变化,他们并不缺少那些拆迁款,也没打算留下来做“钉子户”。
而宋先生则是满心难受。
因为整个餐厅的产权和他毫无关系。
他甚至不是从产权人那里租赁的房子,而是从“二房东”陈先生手上转租而来。
可想而知,当左右邻居开始手忙脚乱准备拆迁时,宋先生面对的景象又何等冷清。
作为房子的使用者,他很想找机会同拆迁方谈谈,但拆迁方的人员太忙,没时间和他坐下来谈,他们只是按照工作程序找产权人谈。
然后再有产权人同二房东联系、二房东再和宋先生联系。
海金龙与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协议纠纷上诉案
海金龙与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协议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合同【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20【案件字号】(2021)豫行终78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继红于红涛王盛楠【审理法官】李继红于红涛王盛楠【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海金龙;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当事人】海金龙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海金龙【当事人-公司】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李川龙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付莹莹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杨玉洁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川龙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付莹莹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杨玉洁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川龙付莹莹杨玉洁【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海金龙【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院认为,结合上诉人海金龙的起诉状、上诉状,海金龙在本案中的实质诉讼请求是判令中原区政府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附的《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街道刁沟村安置区规划设计方案》中选定回迁安置房屋的户型、面积等向海金龙交付房屋,该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合法合法性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结合上诉人海金龙的起诉状、上诉状,海金龙在本案中的实质诉讼请求是判令中原区政府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附的《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街道刁沟村安置区规划设计方案》中选定回迁安置房屋的户型、面积等向海金龙交付房屋,该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一)关于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擅自变动规划,未按照协议约定建设,中原区政府属于“预期违约”问题。
《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街道刁沟村安置区规划设计方案》中明确用★特别提醒“户型及其面积最终以规划部门批准的设计方案及房管部门实测为准”,该约定的含义是规划部门批准的设计方案和实测面积可能对《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街道刁沟村安置区规划设计方案》中的户型和面积进行变更,故而将规划部门批准的设计方案及房管部门实测面积作为履约标准。
赵芳与民权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征收纠纷上诉案
赵芳与民权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征收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7【案件字号】(2020)豫行终222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盛楠于红涛魏超【审理法官】王盛楠于红涛魏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芳;民权县人民政府【当事人】赵芳民权县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赵芳【当事人-公司】民权县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谢媛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李森林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谢媛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李森林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谢媛李森林【代理律所】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赵芳【被告】民权县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民权县人民政府有作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的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征收合法证明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民权县人民政府有作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的职权。
民权县人民政府在进行案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活动前,拟定了征收补偿方案,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了公众意见,且征求意见期限并不少于30日并及时公布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程序,民权县人民政府作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并进行公布,符合法定程序。
现被征收范围内618户被征收人已经有611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民权县人民政府明确表示已为赵芳等未达成协议的被征收人预留安置房屋或货币,不存在该项目的补偿费用未足额到位的问题。
一审判决驳回赵芳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张小毛与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协议纠纷上诉案
张小毛与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协议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合同【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1【案件字号】(2020)豫行终237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别志定马传贤苗春燕【审理法官】别志定马传贤苗春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小毛;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当事人】张小毛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张小毛【当事人-公司】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张明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姚艳秋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明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姚艳秋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明姚艳秋【代理律所】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张小毛【被告】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院认为,张小毛请求撤销被诉协议,理由不能成立。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基本原则证明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张小毛请求撤销被诉协议,理由不能成立。
以张小毛父亲张合群名下宅基地为依据对张小毛予以补偿,得到了张小毛所在村民组、社区居委会的认可。
因张小毛智力上存在××,张小毛户籍所在户的户主即张秀枝代其签订案涉行政协议,符合《马寨镇水磨社区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确定的以公安部门登记的“户籍户”和政府批准的“宅基地”核定被安置户的基本原则。
该协议以方案规定的标准予以核算,由当事人自愿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并未损害张小毛的合法权益。
二七区政府在签订协议时已尽到了审慎审查义务,该协议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且不存在应予撤销的法定事由。
即便按照上诉人主张,张小毛曾在张天顺名下宅基地上生活,也不能必然得出应依据张天顺名下宅基地与其签订协议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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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律师代理征地拆迁行政纠纷征地拆迁是指国家为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土地为国有,并对所征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种植物进行拆迁补偿,对集体土地上所负担的农村人口进行安置补偿的行政行为。
这是国家取得土地所有权的一种特殊方式,用以协调社会成员个体和局部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关系,重新分配土地资源。
国家在分配土地资源的同时,必须给失去土地的农民以合理的补偿,这样才能达到社会的和谐安定,促进经济发展。
我国目前的土地征用方式,在土地管理制度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地方因征地拆迁补偿问题引发了一些纠纷。
据统计,近年来因征地补偿标准太低以及补偿不能及时到位引发的农村群体性事件已占全国农村群体性事件的65%以上。
影响到被征地乡村的社会稳定。
一、征地拆迁特征和存在问题现行的土地征用方式源于我国人多地少和城市化率低的基本国情,以及两种土地所有制、城乡分割的二元化社会结构和相应的法律体系。
其特征和存在问题表现为:1、行使征地权的主体的特定性和征地方式的强制性。
法律规定只有国家才能在征用土地法律关系中充当征用主体,只有国家才有征用集体土地的权力。
国家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后,在土地一级市场进行拍卖,分配土地资源。
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愿不愿意被征地的问题上是没有发言权的,更不要说使用处分权。
土地征用法律关系的产生并非基于双方的自愿和协商一致,而是基于国家的单方意思表示,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服从,不得阻挠。
而且法律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这种强制性在客观上为个别地方政府及工作人员在征地时滥用行政权力提供了借口,产生强行征用,野蛮拆迁,剝夺群众的知情权,侵犯群众权益的现象。
2、征地程序的封闭性。
9 8年土地管理法修改前,通行项目征地。
所谓项目征地是指企事业单位进行建设要使用集体土地,必须向政府申请,政府根据项目所需土地数量实施。
征地后交给企事业单位使用。
在当时情况下,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知道谁用地,还能与用地单位在政府补偿标准之外再讨价还价,达成私下协议。
整个征地过程,始终处在协商的状态下,集体经济组织有话语权,也有处分权(当然处分权是有限的)。
政府在双方意见接近的情况下,出面协调,并办理审批手续。
这种征地办法的缺陷是明显的,政府没有主导地位,征地过程较长。
98年土地管理法修改后,实行统一征地。
所谓统一征地是指政府根据下一年度本地经济发展计划需求用地量,分比批次集中成片征地,然后在土地一级市场按照项目拍卖土地。
统一征地的程序相对封闭,用地单位不参与征地,也不与被征地集体发生任何联系。
被征地集体在审批手续完成前也缺乏知情权,没有参与权。
征地手续在各级政府中按程序报送。
个别地方政府为了本地利益,利用这种较为封闭的程序,弄虚作假。
如将基本农田作为集体建设用地、改变土地权属、改变土地性质、改变土地用途等,这种改变为骗取批准和减少补偿支出创造了条件。
又由于种种原因,负有审批权的政府不可能对每一块所批的地到实地调查,只是形式审查,被虚假材料蒙骗。
如江苏常州的铁本钢铁公司的违法用地事件,就是这样的典型。
一些征地拆迁所产生的行政纠纷,表现在补偿问题上,根子在征地审批。
3、农民所获补偿与被征土地进入市场后价格的巨大差异性。
目前的征地制度形成于计划经济时期,明显的带有要求农民支援国家建设的色彩。
虽然征地补偿标准也在逐步提高,但农民的土地从来没有被作为商品看待,因此征地补偿的标准只是农用地的市场价格,而不是建设用地的市场价格,农民得到的仅仅是维持生存的补偿。
征地的计划运作和征地后的市场化运作,出现所得利益上的巨大落差,农民所得甚少使之产生很强的不满情绪。
更严重的是农民失地后,被迫融入城市化,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及时学习掌握新的谋生手段,被城市生活边缘化,与日益发展的城市生活不断拉大差距,使之身心受到巨大的伤害。
4、征地拆迁所引发的纠纷具有很强的群体性和潜在的社会冲突性。
目前各地为经济发展建立名目繁多的开发区或高新科技园等成片征地,用地规模大,涉及人口多。
据统计,我国每年要征用集体土地数百万亩,有几百万农民失去土地。
在补偿标准偏低,补偿款不能及时到位和安置滞后的情况下,更加加重群众的生活负担,引发对强制征地的抵触和不满,甚至引发群体性的纠纷。
如一些地方为减少建设高速公路的投资,在征地拆迁补偿上降低标准,农民得到的是很低的补偿,而大片的农田被占用、被分割,灌溉排水系统被毁,收入减少。
所以有些高速公路沿线的农民对高速公路征迁补偿太低不滿,产生抵触和反感,甚至破坏公路设施。
2005年8月南方某省东营村400多农民因征地拆迁问题到省政府上访,试图冲进省政府大院,并曾一度阻断××市重要道路海府大道的交通,造成不良影响。
总之,征迁行政纠纷产生的原因,一是法律法规制定的补偿标准不够科学合理;二是行政部门执法不严,甚至有法不依,弄虚作假。
二、目前律师代理征地拆迁行政纠纷事务的状况据了解目前律师代理征地拆迁行政纠纷事务不多,主要原因是:1.律师介入难。
征地拆迁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征地阶段。
由于实行统一征地的作法,从发改委依据年度经济发展计划,规划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定点到国土局依据程序征地审核报批,各个环节都在行政机关中运行,走的都是行政程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程序及适用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缺乏了解,对征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多征少用,是否将农田或基本农田作为集体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土地,是否对被征用土地的权属问题进行过确认等都不能清楚明白。
不知应该在什么问题上、在什么时间寻求司法救济。
一方面封闭的行政程序使律师得不到应有的信息,另一方面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及时寻求司法救济,使律师很难及时介入。
这一阶段是整个征地拆迁过程的关键阶段,一但上述问题没有弄清或解决,征地报告被通过审核审批,出现问题就很难解决。
如江苏常州发生的铁本钢铁公司的用地违法审批事件,严重地损害了农民的利益,是通过国务院直接查办,问题才得到处理和解决。
二是补偿确定阶段。
现行的拆迁补偿基础标准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各地方政府都依据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补偿标准,具有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
律师维权必须依法,在法律面前,群众的诉求难以全部落实。
重庆市人和镇农民因为该市征地补偿办法(市人民政府第55号令)规定的补偿标准不合理,为了多得补偿,05年有1795对夫妻离婚,又有732对复婚。
当地政府是依法制定补偿办法的,无奈的群众只能用拆散家庭来多得到一点补偿。
由于法律制定的补偿标准太低,律师介入也难有作为。
三是补偿分配阶段。
由于农村基层干部的素质良莠不齐,在补偿款的使用和分配上会出现不公平合理,甚至发生挪用、挤占、贪污等问题。
在这一阶段律师介入的机会较多。
但这一阶段产生的纠纷是否属于行政纠纷,有待专家指教。
2 .司法救济难。
行政纠纷的司法救济渠道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现行法律,征地的审批权在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
虽然征地手续是县级政府按程序上报的,最终作出行政审批行为的是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
面对这样的权力机关要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是复杂的,代价是巨大的,希望是渺茫的,律师介入其中就会处于很尴尬的境地。
地方法院对这样的诉讼一般不予立案。
3.社会对征地拆迁的行政纠纷的关注不够。
由于目前的征地制度是与我们的社会制度同时产生沿革至今,并有法律上的依据,又由于农民是社会的弱势群体,缺少话语权和维权的手段。
因此在城市中那些从征地拆迁中得到利益的广大城市居民对此有些冷漠,甚至麻木不仁。
城市居民更关心的是房价和地价,而不是农民的征地补偿。
虽然国家高层和一些社会学者很关注这个问题,但还没有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没有像普通老百姓对房价那样很普遍的关注,没有像九部委那样有联合抑制房价和规范市场重大举措。
自然,律师的注意力也不可能更多地投入其中。
最根本的是农民生存权的问题,还没有很好地引起全社会的关注。
4.解决征地拆迁行政纠纷的法律依据不足。
98年土地管理法修改将原法的征地补偿标准提高了1倍。
98年至今,我国的GTp总量增长了近1倍,但征地补偿标准未变。
可见该标准滞后于社会的飞速发展。
但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又不可能具有法律应该具有的前瞻性,而是应该随着社会的发展及时调整。
所以拿8年前的法律标准来解决现今的纠纷是很无奈和无助的。
各地方政府也都根据当地的实际多次调整了补偿标准,但没有突破98年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最高标准。
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明确要求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相关政策还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不足于成为农民寻求司法救济的依据。
三、律师代理征地拆迁行政纠纷事务的对策征地拆迁行政纠纷由于独具的特征和现实情况,律师代理基本上是一个空白。
代理解决征地拆迁行政纠纷,是对律师服务的全新考验,也是律师关注社会焦点,对构建和谐社会的贡献。
律师代理征地拆迁行政纠纷需要解决几方面的问题。
1.首先要呼舆全社会都来关心征地拆迁工作,改善社会环境包括法律环境。
这个题目太大,需要全社会达成共识,共同努力,不是单个群体所能解决的。
但是律师应该积极主动率先参与其中,关注这一社会焦点,积极向社会呼舆。
当然国家在征地拆迁中也有很多成功的例子,如三峡水利工程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
2.发挥律师法律监督的特长。
一是帮助被征地的农村经济组织争取知情权和话语权。
尽管征地审批程序相对封闭,但是还是可以从一些渠道,如政府官方网站上、每年人代会上国民经济指标、发改委的立项、规划部门的城市规划公示等方面获取信息,将有关信息综合分析提供给农村经济组织,使之能及时知情和对话。
二是帮助被征地的农村经济组织行使好听证权。
政府征地公示后有个听证程序,被征地的农村经济组织往往不知道该如何听证,听什么证。
律师做听证工作,首先要查看土地登记材料,当地政府上报的土地登记材料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有没有权属、用途等方面的虚假情况,有没有程序上的疏漏等,如果有问题,应该提质询,甚至采取司法救济手段;其次对征地所必须的材料进行查看,符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那些国家明令禁止而当地官员视为政绩工程的项目可以告之农民利害关系,坚决维权。
这就要求律师对土地管理专业知识要熟练掌握运用,监督行政权力的实施。
三是帮助指导被征地农村经济组织正确维权。
在征地拆迁行政纠纷中,一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成员,不能用正确地方法来维权,不但使矛盾复杂化,还影响社会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