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P专享】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各章测评答案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第一章自测题(70分)单选题1.下列法律制度,哪项不属于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A. 网络著作权制度B. 网络工业产权法律制度C. 网络域名的法律制度D. 网络安全保护制度2.下列选项中,哪一项不属于网络环境中,著作权制度所体现出来的特征A. 作品类型的集成化B. 著作权归属的复杂化C. 著作权保护标准的清晰化D. 著作权人的权利“边缘化”3. 以下选项中,哪项属于网络环境下新产生的网络作品著作权主体A. 作者B. 其他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C. 网络服务提供商D. 网站4. 在网络环境中,域名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内容,以下关于域名的相关说法正确的是A. 域名的申请登记采取“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B. 域名的申请登记采取“先使用、先注册”的原则C. 域名并非首先必须经国际网址管理机构或者各国的网址管理机构登记注册后才能生效D. 域名的使用并不是必须经过网址管理机构的登记注5. 以下关于软件著作权与传统著作权的比较,其中正确的说法是A.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了软件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B.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没有规定软件著作权人的改编权C. 软件的复制形式与传统作品的复制形式大体相同D.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没有规定软件的合理使用,作为对软件著作权的限制6. 下列选项中,哪项不属于数据库所体现出来的特点A. 开发成本低廉B. 实用价值高C. 复制成本极其低廉D. 各国都具有完整详细的法律法规予以保护多选题1. 根据我国目前的立法情况,在网络环境下保护网络用户的商业秘密,依据不同的法律有不同的形式,以下选项中,哪些属于网络环境中商业秘密的保护形式 (10分)A. 网络用户可以通过订立保密合同B. 在合同中加入保密条款C.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网络用户的商业秘密D. 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来保护网络用户的商业秘密2. 下列选项中,属于对域名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的正确论述的是 (10分)A. 域名的全球有效性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B. 域名的全球唯一性与知识产权的可共用性C. 域名的精确性与知识产权的禁止相似性D. 域名属于知识产权制度的一种,两者的特征没有不同3. 随着计算机技术和信息经济的迅速发展,出现了各种新形式的信息成果(技术成果),以下选项中,哪些属于这些新形式的信息成果中有代表性和发展得较为成熟的 (10分)A. 计算机软件B. 数据库C. 电子证据D. 电子商务4. 以下选项中,哪些属于网络商业方法(网络商业模式) (10分)A. 网上商品销售方式B. 网络广告方式C. 网上支付链接D. “一次点击”购物技术《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第二章自测题(90分)(共10道题,共100分,不限时)单选题1. 甲创造完成一幅美术作品,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10分)A. 该美术作品的所有权属于乙B. 该美术作品的展览权归乙C. 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不移转D. 甲不享有署名权2. 为了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006年5月,国务院常务会通过了 (10分)A.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B.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C.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D. 《网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办法》3.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10分)A. 网到网的上载——将其他网站的作品复制到A网站。
2019我国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域名由于巨有很多的商业价值,所以很多人或者企业都在抢注域名,抢注后如果域名的价值体现出来的就以高价转手给其他人从而获得不菲的经济利益,抢注行为很容易造成域名的争议,那么2019我国域名争议解决办法有哪些?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一、域名争议的纠纷方式(一)域名抢注作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的争议解决机构,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解决。
cn/中文域名争议。
作为美国互联网络名称和编码分配机构所指定的世界四家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之一的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依据互联网络名称和编码分配机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解决诸如。
com、。
org、。
net等通用顶级域名争议。
(二)通用网址抢注作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的通用网址争议解决机构,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解决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的通用网址争议。
(三)无线网址抢注作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的无线网址争议解决机构,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无线网址争议解决办法》,解决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的无线网址争议。
(四)短信网址抢注作为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授权的短信网址争议机构,依据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短信网址联合信息中心《短信网址争议解决办法》,解决由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短信网址联合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的短信网址争议。
二、域名争议解决办法1、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争议协商解决争议,即由争议当事人直接接洽处理有关域名纠纷。
由于涉案双方彼此清楚纠纷症结所在,同时又无类似仲裁或诉讼中必须出示有效证据的过高要求,极大的方便了当事人准确充分地阐明自己的观点和立场,因此这种解决方式在实践中运用极广。
友好协商解决域名争议的方式,比较符合我国长期以来“息讼止争”及“以和为贵”的传统文化,易于被人们所接受。
如果能够有效协商处理,无疑是商业上的成功。
但需要提示的是,往往大多数协商只停留在电话或面谈等口头形式,因为久谈不决而一拖几年,一旦超过了诉讼时效,法律的最后保障也将丧失殆尽。
中国顶极域名注册协议6篇
中国顶极域名注册协议6篇篇1甲方(注册人):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域名注册服务商):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同意向乙方注册中国顶级域名,并接受乙方提供的域名注册服务,为明确双方权益,达成以下协议:一、定义与解释1. 域名:本协议中涉及的域名指在中国境内顶级域名下的域名。
2. 注册:甲方通过乙方完成域名的申请、注册及续费。
二、服务内容乙方将为甲方提供域名的注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域名申请、域名管理、域名解析等。
乙方承诺在合理期限内完成甲方的域名注册申请,并确保域名的正常运行。
三、注册条件1. 甲方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
2. 甲方应保证所注册的域名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3. 甲方对所注册的域名拥有合法权利,并承担与该域名相关的法律责任。
四、费用与支付1. 甲方应按照乙方公布的价格及支付方式,按时支付域名注册费用。
2. 如甲方需要额外服务,应按照乙方公布的价格支付相应费用。
五、权利与义务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域名注册服务,并保证服务的正常运行。
2. 乙方有义务保护甲方的注册信息,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泄露或非法使用。
3. 乙方有权在合理范围内调整服务内容、价格等,但应及时通知甲方。
4. 甲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域名从事非法活动。
5. 乙方应定期对系统进行维护,保障域名的正常运行。
六、违约责任1. 如甲方提供虚假信息,乙方有权终止服务,并依法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
2.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3. 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如双方因本协议产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年。
关于规范GOVCN域名使用的通知
关于规范域名使用的通知为规范域名的使用,按照《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的公告》(信部电[2008]172号,以下简称《域名体系公告》)、《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我中心对域名使用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的使用者应为政府机构按照《域名体系公告》的规定,二级类别域“GOV——适用于中国的政府机构”,故 域名的使用者应为我国政府机构或政府机构授权的机构。
二、域名的规范使用域名对应的网站为商业网站的,将由相应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知域名持有者修正使用行为。
如果域名持有者在收到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仍未修正的,我中心将停止相应域名的解析。
三、我中心将对已注册的域名进行不定期抽查,如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形,将严格按照规定处理。
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请与我中心客户服务人员联系。
个人域名开放政策调研专题(2003年5月)自2002年信息产业部调整我国域名注册政策以来,我国国家域名CN由于形式简洁、申请方便、用户利益有保障等优势而大受欢迎,成为国内用户注册域名的首选。
但由于目前政策仍不允许个人注册,因此业界关于开放个人注册的呼声日渐强烈。
我国域名主管部门已经注意到这一问题,并有意积极推进,委托我中心进行相关调研。
开放个人域名的含义有两个,一是是否允许个人在CN下直接注册域名,二是开设一个单独的个人域(比如、、等),用户在其下注册三级域名。
个人域名开放涉及到很多复杂的问题,我中心为做好政策调研,委托了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法律专家进行相关问题的论证,争取做到万无一失。
在这个过程中,用户的意见和建议也是非常重要的。
您的意见将作为政策研究的重要依据,因此如果您有任何问题和建议,欢迎与我们联系。
个人域名开放,我国的域名管理和服务体系将发生一系列较大变化,《个人域名开放政策调研专题》将为广大用户及时详细地提供有关最新进展和信息。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关于CN二级域名注册实施方案的通告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关于CN二级域名注册实施方案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公布日期】2002.12.12•【文号】•【施行日期】2002.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关于CN二级域名注册实施方案的通告根据信息产业部《关于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的公告》(信部电<2002>555号)规定,在我国国家顶级域名CN下可以直接申请注册二级域名。
我中心作为信息产业部授权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为了维护正常的域名注册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减少恶意抢注现象,经过广泛征求有关专家和部门意见,制定本实施方案。
本实施方案经信息产业部批准(信部电函<2002> 611号),现予以通告施行。
一、禁止注册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注册和使用的域名,不得含有违反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内容。
违反该条款规定的词汇不得注册为CN域名。
二、限制注册为了保障域名系统的稳定性和可延展性,保护公共利益,对部分词汇采取限制注册措施。
申请注册限制注册的名称,应当向注册服务机构提出注册申请,由我中心根据域名系统的实际需要或者根据申请者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注册。
1、基于技术原因为了避免与国际域名体系发生混淆,同时为了今后CN域名体系增加新的二级类别域名留有拓展空间,对于已经或者有可能将来用于顶级域名或者二级域名的名称,限制注册为CN二级域名。
(1)其他国家和地区域名(ccTLD)设立的二级类别域名(21个)(2)类别顶级域名(gTLD)(37个)(3)常见姓氏(304个)2、基于保护公共利益原因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名称,如果被无权使用者注册为域名,将会给公众造成某种错误暗示。
因此,此类名称只能由有权使用者申请注册为域名。
(1)国家和地区名称及缩写代码(729个)(2)国际政府间组织名称缩略语(31个)(3)国家机构名称(7452个)鉴于国家党政机关名称难以收集完整,因此将已经在下注册的三级域名,纳入限制性注册范围。
我国域名争端的解决方式及其评析
- … -… -啪 - … -… -哪 -… -… - … -… -一
体的 合 法权 益 。 最后 ,必须 厘清 我 国证 券 交 易所 的产 权性 质 。根据 我 国法 律 的规 定 ,证券 交 易所 是一
中 图分类 号 :D92 文献标 识码 :A 文章编 号 :10 —8420 )40 4—0 1 0 619(060 —0 3 5 互联 网的 飞速 发展 ,给 国人 带来 了全新 的信 息工具 概 念 。而随 之而来 的 域名 纠纷 日趋 增 多 ,让 法律 界人 士和 网络专 家们 意识 到 ,必须 整 合两者 的 力量才 能较好 地 解决这 一新 类 型纠 纷 。从我 国 目前 的情 况看 ,除 中 国互联 网信 息中心 ( 以下简 称 :C NNI C)的域 名争议
解决 机制 以外 ,诉 讼解 决 的方式 也逐 渐 占据 一定 地位 。此外 ,传统 的调 解和 仲裁 ,亦应 当 能够 有所作 为 。然而 ,由于域 名 纠纷专 业性较 强 ,现有 的争端 解决 方式 又各 有侧重 ,不完
全 涵盖所有 的 纠纷类 型 。 上不 少人 将 C 加 NNI 指 定 的仲裁 机构处 理域 名纠 纷与 仲裁 方式混 C
维普资讯
《 国际商务研究》2 0 年第 4 06 期
摘 要 :域名 的经 济价值被 逐 渐认 可 ,使得 域名 注册和 使 用过 程 中纠纷 不 断 ,给
现行 纠纷 处理 方 式带来 了相 当大的冲 击。通过 解析现 有域 名 争议 方 式,探 究有 效 的域名 争端 处理 机 制 ,对域 名 制度 的 发展 具 有重要 意 义。 关键 词 :域 名 ;争端处理 ;方 式;评 析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doc 21页)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doc 21页)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第一章总则与定义第一条为了保证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公正性、方便性及快捷性,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简称《解决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程序规则。
第二条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而进行的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受本规则及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根据本规则制定的《补充规则》所约束。
第三条本规则(以下简称程序规则)中涉及的下列术语的含义是(一)《解决办法》:指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制定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解决办法》构成域名持有人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之间的域名注册协议的一部分,对域名持有人具有约束力。
(二)注册协议:指域名持有人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之间所签订的域名注册协议。
机构网站上专家名册中公布的、有资格担任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域名争议专家组成员的人。
(十二)《补充规则》指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根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制定的补充规则。
第二章文件的提交与送达第四条域名争议案件文件的提交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向一方当事人传送的任何文件,必须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传送副本;(二)专家组传送给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文件,必须同时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和另一方当事人传送副本;(三)文件传送方有义务为其传送的文件保留记录,以记载有关文件传送的具体事实和情况,供有关当事方查阅,并用以制作相应的报告;(四)当传送文件的一方当事人收到通知,被告知未收到其所传送的文件时,或者传送文件的当事人自己认为未能成功地传送有关文件时,该当事人应立即将有关情况通知域名争议解决机构。
此后,任何文件的传送与回复均应当依照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指示为之;(五)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通知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更新其详细的联络信息。
第五条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
我国域名发展及管理概况1
(1)
我国用户注册国外域名的状 况
(COM、NET、ORG)
数量 78.6 64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0 1999年底 2001年4月 21.9 61.4
单位:万
1999年底 2001年4月 2002年底 2003年底
2002年底
(1)
2003年底
我国用户注册国外域名分类统计
(1)
我国中文域名的发展历史 • 2000年1月18日,CNNIC推出中文域名试验系统;
• 2000年11月7日,信息产业部发布《关于互联网中文 域名管理的通告》,确立中文域名注册体系结构; • 2002年8月,信息产业部发布《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 理办法》,将中文域名纳入管理范畴。 • 2002年11月,信息产业部关于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 系的公告,设置“CN”、“中国”、“公司”和“网络”4 个中文顶级域名
�
开展专项治理整顿工作
� �
(1)
CNNIC中文域名工作成绩
• 积极参与IETF多语种域名国际技术标准的制定 • 编码:采用了CNNIC推荐的对中文域名字段长度的 限制最低,效率最高的Punycode编码方案。 • 分隔符:在英文句号"."的基础上,另外增加了中文 句号作为多语种域名各级之间的分隔符。 • 中文域名注册和管理方针 • 中文字符异体对照表
国务院三定方案:信息产业部负责域名、地 址等公共通信资源的分配与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 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国信办【1997】028号 信部电函【2002】429号
(1)
�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职责
�
� �
注册管理和服务体系
� 确立我国互联网域名的管理结构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4)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息产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1.05•【文号】信息产业部令第30号•【施行日期】2004.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信业,域名正文信息产业部令第30号《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9月28日信息产业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20日起施行。
部长王旭东二00四年十一月五日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国互联网络的健康发展,保障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规范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管理和域名注册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照国际上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域名注册服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域名:是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
(二)中文域名:是指含有中文文字的域名。
(三)域名根服务器:是指承担域名体系中根节点功能的服务器。
(四)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是指承担运行、维护和管理域名根服务器的机构。
(五)顶级域名:是指域名体系中根节点下的第一级域的名称。
(六)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是指承担顶级域名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的机构。
(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是指受理域名注册申请,直接完成域名在国内顶级域名数据库中注册、直接或间接完成域名在国外顶级域名数据库中注册的机构。
第四条信息产业部负责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制定互联网络域名管理的规章及政策;(二)制定国家(或地区)顶级域名CN和中文域名体系;(三)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并运行域名根服务器(含镜像服务器)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四)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五)监督管理域名注册活动;(六)负责与域名有关的国际协调。
域名争议的行为有哪些
所谓域名争议,就是指因使用或注册互联网域名而引发的争议。
通用顶级域名争议,包括原有的3个顶级域名即.com、.net 和.org,以及随后经ICANN批准的8个顶级域名即 .biz、.name、.info、.pro、.coop、.aero 和 .museum.以及.red。
那么域名争议的行为有哪些,下面来详细看看。
一、域名抢注域名抢注是指对于在域名投资者或网上业务者注册前,一些具有潜在价值的域名被他人抢先注册的行为。
可以简单地分为两种行为:(1)全新抢注一个从未被注册过的域名的抢注这种情况下,一般是域名的注册者预见到该域名潜在的价值,在其他人想到之前把该域名注册下来。
此范围内包含一些对知名品牌,知名团体或个人的名称、知识产权等。
例如,天涯网创立时还没去注册属于自己的域名时,就已经被他人注册了的域名,因此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2)对一个曾经被注册过的域名的抢注成属于自己的新域名如果对一个曾经被注册过的域名未能够在有效期结束前及时续费,则会在一段时间后被删除。
在被删除后的第一时间内,抢先注册到该域名的行为,视作另一种抢注。
在我国,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的争议解决机构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解决.CN/中文域名争议。
二、通用网址抢注通用网址是指对于最方便、快捷的网址在网络投资者、业务者注册前被人抢先注册,是一种类似中文域名的地址解释服务。
三、无线网址抢注无线网址抢注是指移动终端用户可以通过输入关键词直接访问企事业单位相关WAP 网站或发送无线网址与注册该关键词的企业的关键词寻址技术在投资者和业务者之前被他人抢先注册。
四、短信网址抢注短信网址抢注是指用SMS短信快速访问互联网的寻址方式在投资者和业务者之前被他人抢先注册。
近年来,许多知名品牌的通用网址被恶意抢注,并被高价拍卖,为夺回网络上的自有品牌知识产权,有部分企业开始通过法律途径与恶意抢注人展开斗争。
因此了解域名纠纷的行为有利于我们更好地保护我们的权益。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公布日期】2012.05.28•【文号】•【施行日期】2012.05.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域名正文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2年5月28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域名注册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域名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申请注册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中国”、“.公司”、“.网络”域名,以及提供域名注册相关服务的,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涉及的域名体系遵守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的公告。
第二章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域名注册服务,须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并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签订协议。
第五条从事“.CN”、“.中国”、“.公司”、“.网络”域名的注册服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有域名注册服务系统,且有专门从事域名注册服务的技术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四)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五)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六)有健全的域名注册服务退出机制;(七)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条拟从事“.CN”、“.中国”、“.公司”、“.网络”域名注册服务的,应当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签署《合作意向书》。
第七条持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签署的《合作意向书》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并经批准成为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应当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签订协议。
第八条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规范开展域名注册服务,并与申请者签订单独域名注册协议。
第九条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和网站首页、业务表格等显著位置放置或公布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批准文号、批准的域名项目范围、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及本注册服务机构的投诉服务电话等信息。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及解决途径
域名,是互联网络的门牌号码,是唯一的,需要注册才能获得法律保护。
域名争议是指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
如果发生域名争议的,可以向解决机构进行投诉。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主要有: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WIPO等机构可以受理域名争议。
具体解决办法参照《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
那么,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解决投诉怎么办呢?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
域名争议的解决途径1、当事人协商解决。
当事人之间关于域名的纠纷仍然是民事纠纷,可以由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
2、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投诉,由他们受理解决。
不过这类机构解决的域名争议限于域名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
3、由仲裁机构仲裁。
纠纷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由双方选择的仲裁机构仲裁解决。
4、诉讼解决。
这类诉讼由于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所以都是由中级人名法院管辖。
相关法律可参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
所争议域名应当限于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 域名和中文域名。
但是,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
第三条域名争议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受理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于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提院提起诉讼,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条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涉外域名纠纷案件包括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国际组织,或者域名注册地在外国的域名纠纷案件。
域名纠纷案例
域名级别
域名分为顶级域名、二级域名和三级域名; 顶级域名
顶级域名又分为两类: • 一是国家顶级域名(national top-level domainnames,简
称nTLDs),200多个国家都按照ISO3166国家代码分配 了顶级域名,例如中国是cn,美国是us,日本是jp等; • 二是国际顶级域名(international top-level domain names,简称ITDS),例如表示工商企业的 .com,表示 网络提供商的.net,表示非盈利组织的.org等。大多数域 名争议都发生在com的顶级域名下,因为多数公司上网的
谢谢观看
THANK 域名纠纷多种多样,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三种类型: 1.域名抢注 就是把别人有名或比较有名的商号或商标大量注册为域名, 再出价让权利人把这些域名买回去。例如有家广州公司曾 在“.cn”之下将肯德鸡、可口可乐、宝马等20多个国际知 名商标注册为域名,并报价出卖。 2.注册使用域名 以假冒、淡化他人注册商标或商号。例如有人故意注册 的域名,不仅与美国花花公子企业集团的 注册商标PLAYBOY非常相似,而且该域名指向的网站提 供的服务也与美国花花公子企业集团相同,所以构成对
课后思考
1.“”域名纠纷案属于恶意注册与驰名商标冲 突的域名纠纷。 2. 企业在互联网上保护自己域名的权益,即企业应全面注 册与其品牌和产品相关的域名;此外,企业应建立统一的 域名使用计划,在公司主要网站上使用公司最醒目、最有 影响力的商业标志所注册的域名,并配套注册和使用相关 经营范围畴、产品线的域名,并由专门的人员管理和监控 域名的使用状态。
案例分析
• 吴某注册“”的域名与中国银联英文商标 “UNIONPAY”除大小写的区别外完全相同,虽然经营范 围不属同类,但由于中国银联的“银联”商标知名度高, 以及其与中国银联英文商标、字号和域名之间多年来形成 的对应关系,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将涉案域名误认为中国银 联所有,而起到诱使相关公众点击、访问的效果。并且吴 某未能证明其用涉嫌域名建立了网站,将涉嫌的域名绑定 于另外一个商业性网站。吴某的行为不仅客观上组止了中 国银联对该域名的注册,还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将该域名误 认为中国银联的域名,从而利用中国银联商标、字号、域 名的知名度获得了不正当的竞争优势和利益,违反了诚实 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正式申请“·中国”域名
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正式申请“中国”域名
佚名
【期刊名称】《财经》
【年(卷),期】2009(000)024
【摘要】11月16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宣布,已代表中国正式向国际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递交了“·中国”域名国际申请。
预计最早在明年全球华语网民就可以使用类似“财经·中国”这样的中文域名访问网站。
10月30日,在韩国闭幕的ICANN第36届会议上通过了新的《国际化域名快速通道进程》计划,
【总页数】1页(P12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P393.4
【相关文献】
1.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J],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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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
机 构 指 定 的 审 理 有 关 域 名 争 议 投 诉 的
一
名 或三名 专家组 成的小 组 。
( 1专 家 : 指 由 域 名 争 议 解 决 机 1) 构 认 可 ,并 在 域 名 争 议 解 决 机 构 网 站
上 专 家 名 册 中 公 布 的 、有 资 格 担 任 域
实 际收 到 投诉 书而 实施 以下 行 为后 , 上 述责 任 即视 为解 除:
( ) 照域 名 注 册管 理 机 构及 域 1按
第 九条 除非本 规则 另有 规定 , 或 者 专 家 组 另 有 决 定 ,本 规 则 规 定 的 所 有 文 件 于 下 列 情 况 下 应 视 为 已 经 送 达 : 1过 传 真 方 式 传 送 的 ,以 传 送 确 () 认 书 上 显 示 的 日期 为 准 ;() 过 邮 寄 2通 或 者 邮 政 快 递 方 式 发 送 的 ,以 邮 寄 回 执 上 记 载 的 日期 为 准 ; 3通 过 网 络 传 () 送 的 , 传 送 日期 可 予 验 证 的 情 况 下 , 在 以该 日期 为 准 。 第十条 除非本规 则另 有规定 , 本 规 则 规 定 的 期 间 的 起 算 日应 当 是 根 据
文 件 可 以 要 求 当 事 人 提 交 全 部 或 部 分 中文译 文。
第 五 条 域 名 争 议 解 决 机 构 有 责 任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确 保 被 投 诉 人 实 际 收 到投诉 书 。 投诉 人实 际收 到投诉 书 , 被
或 者 域 名 争 议 解 决 机 构 为 使 被 投 诉 人
x域名 持有 人具有 约束力 。 i ,
( 注 册 协 议 : 指 域 名 持 有 人 与 2) 域名注 册服 务机 构之 间签订 的域 名注 册 协议 。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中国互联网络的发展,保障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规范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照国际上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域名注册服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域名:是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
(二)中文域名:是指含有中文文字的域名。
(三)域名根服务器:是指承担域名体系中根节点功能的服务器。
(四)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是指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域名根服务器的机构。
(五)顶级域名:是指域名体系中根节点下的第一级域的名称。
(六)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是指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一个或多个顶级域名,并负责管理这些顶级域名以下各级域名注册服务的管理机构。
(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是指受理审核域名注册申请,完成域名在域名数据库中注册的服务机构。
第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任何手段妨碍我国境内互联网域名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域名管理第五条信息产业部负责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的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互联网络域名管理的规章及政策;(二)制定国家(或地区)顶级域名CN和中文域名体系;(三)管理国家(或地区)顶级域名CN和中文域名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四)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并运行域名根服务器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五)监督管理域名注册服务;(六)负责与域名有关的国际协调。
第六条我国互联网的域名体系由信息产业部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根据域名发展的实际情况,信息产业部可以对互联网的域名体系作局部调整,重新公布。
第七条中文域名是我国域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信息产业部鼓励和支持中文域名系统的技术研究和逐步推广应用。
第八条域名管理采用逐级管理方式。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各级域名持有者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要求,负责其下一级域名的注册管理及服务。
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doc
敬请注意: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中心(CNNIC)2019年6月18日起生效实施的《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当事人在投诉书与答辩书之外自行提交的材料,除非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或专家组另有决定,专家组原则上不再接受。
请在进行充分的准备后再提交投诉。
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投诉书投诉人:[名称和地址]被投诉人:[名称和地址]被争议域名:[注明争议域名完整名称]二○一×年×月×日投诉书本投诉系根据《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而提出一、前言本投诉将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中心(CNNIC)2019年6月18日生效实施的《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解决办法》)、2019年6月18日实施的《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程序规则》)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9年8月9日生效实施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补充规则》)进行裁决。
二、争议域名域名数量:域名名称:三、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名称:电话:Email:地址:四、通讯方式在本程序中与投诉人联系的首选通讯方式为:电子文本文件:方式:电子邮件地址:[注明电子邮件地址]联系人:[注明联系人的姓名]有形书面文件:方式:[注明一种:传真、邮政快递]地址:[如必要,注明地址]传真:[注明传真号码]联系人:[注明联系人的姓名]五、当事人信息(一)投诉人信息(如果投诉人不止一个,请另附A4纸并注明每一方的详细联络信息,并说明各个投诉人之间的关系以及投诉人各自对争议域名享有共同利益的原因。
如果被投诉人不止一个,应另行使用单独的投诉书格式。
)名称:地址:电话:传真:Email:法律地位:公司注册地:营业执照号码:主营业地:投诉人授权代理人信息:(如果有的话,注明授权代理人的姓名及所有的详细联络信息,包括通讯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如果授权代理人不止一个,则应提供每个人的详细联络信息。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公布日期】2002.09.25•【文号】•【施行日期】2002.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信业,域名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2009)(实施日期:2009年6月5日)废止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域名的注册和管理,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申请注册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或者开展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涉及的域名体系遵守信息产业部关于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的公告。
第二章域名注册的申请与审核第四条域名注册申请者(以下简称申请者)应当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第五条申请者申请注册域名时,可以通过联机注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递交域名注册申请表,提出域名注册申请,并且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签订域名注册协议。
第六条域名注册申请表内容应当包括:(一)申请的域名;(二)域名主域名服务器和辅域名服务器的主机名以及IP地址;(三)域名持有者的单位名称、单位负责人、所在单位行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电话号码、传真号码以及认证信息;(四)域名技术联系人、管理联系人、缴费联系人、承办人的姓名、所在单位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址、电话号码以及传真号码。
第七条申请者应当在域名注册协议中保证:(一)遵守有关互联网络的法律和规定;(二)遵守《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以及主管部门的其他相关规定;(三)遵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制定的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修订后的版本;(四)提交的域名注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收到第一次有效注册申请的日期为申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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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解决互联网络域名争议,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
所争议域名应当限于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
中国”域名。
但是,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
构不予受理。
第三条域名争议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受理解决。
争议解决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
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制订相应的补充规则。
第四条争议解决机构实行专家组负责争议解决的制度。
专家组由一名或三名掌握互联网络及相关法律知识,具备较高职业道德,能够
独立并中立地对域名争议作出裁决的专家组成。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
通过在线方式公布可供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选择的专家名册。
第五条 任何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域名与其合法权益发生冲突的,
均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
争议解决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按照程序规则的规定组成专家组,
并由专家组根据本办法及程序规则,遵循"独立、中立、便捷"的原则,在专家组成立之日起14日内对争议做出裁决。
第六条 裁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但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用其他语言的除外。
第七条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当对各自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第九条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第十条 被投诉人在接到争议解决机构送达的投诉书之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其对该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一)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二)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三)被投诉人合理地使用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第十一条投诉人针对同一被投诉人的多个域名提出争议的,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可以请求争议解决机构将多个争议合并为一个争议案件,由同一个专家组处理。
是否合并处理,由专家组决定。
第十二条在专家组就有关争议作出裁决之前,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认为专家组成员与对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的,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要求专家回避的请求,但应当说明提出回避请求所依据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并举证。
是否回避,由争议解决机构决定。
第十三条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中,除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根据争议解决机构的要求提供与域名注册及使用有关的信息外,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以任何身份或者方式参与争议解决程序。
第十四条专家组根据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提供的证据及争议涉及的事实,对争议进行裁决。
专家组认定投诉成立的,应当裁决注销已经注册的域名,或者裁决将注册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专家组认定投诉不成立的,应当裁决驳回投诉。
第十五条在依据本办法提出投诉之前,争议解决程序进行中,或者专家组作出裁决后,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均可以就同一争议向中国
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所在地的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基于协议提请中国仲裁机构仲裁。
第十六条争议解决机构裁决注销域名或者裁决将域名转移给投诉人的,自裁决公布之日起满10日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予以执行。
但被投诉人自裁决公布之日起10日内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受理相关争议的,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暂停执行。
对于暂停执行的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视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有证据表明,争议双方已经达成和解的,执行和解协议;(二)有证据表明,有关起诉或者仲裁申请已经被驳回或者撤回的,执行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
(三)有关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作出裁判,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该裁判。
第十七条在域名争议解决期间以及裁决执行完毕前,域名持有人不得申请转让或者注销处于争议状态的域名,也不得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但受让人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争议解决裁决约束的除外。
第十八条争议解决机构建立专门的互联网络网站,通过在线方式接受有关域名争议的投诉,并发布与域名争议有关的资料。
但经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请求,争议解决机构认为发布后有可能损害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利益的资料和信息,可不予发布。
第十九条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可以根据互联网络及域名技术的发展,以及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的变化等情况对本办法加
以修改。
修改后的办法将通过网站公布,且于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本办法修改前已经提交到争议解决机构的域名争议不适用新办法。
修改后的办法将自动成为域名持有人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之间已经
存在的域名注册协议的一部分。
域名持有人不同意接受争议解决办
法或者其修改后的文本约束的,应当及时通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收到通知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将为其保留30日域名服务;30日后,有关域名将予注销。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