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签证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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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签证管理规范要求
为加强现场工程签证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做到管理有规章,签认有约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审批部门要求,结合实际,就现场签证内容完整性、真实性和时效性,制定本签证规范要求。
本规范要求适用于福建所属(控股)企业及二级签证活动,并作为检查、考核二级及所属(控股)企业签证管理活动的依据。
一、编制现场签证形式要求
(一)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签证单》应包含以下内容:工程签证审批表编号、工作联系单编号、工程名称、发生时间、发生部位或范围、发生的真实原因、现场签证内容、增减的工程量、相关图纸说明、经项目业主、BT投资方(若有)和监理单位等审批通过后的施工方案和签证发生前的照片
及完工后的照片(要求有参照物)等相关资料。各子所属(控
股)企业需要在相关方案、图纸和照片上等附件签字予以确认;
(二)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在现场签证单上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后报送各子所属(控股)企业审核,各子所属
(控股)企业在合格的《施工现场签证单》上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后方能生效;
(三)同一时段同一项工程内容不得拆分成若干现场签
证,避免重复签证情况出现;
(四)所有《施工现场签证单》必须一式柒份原件(BT 项目应为玖份),其中业主叁份、BT投资方贰份、监理单位壹份、施工单位叁份。
二、现场签证流程
各子所属(控股)企业在《施工现场签证单》签署意见并盖章前必须依据管理体系内部流程,填写《工程签证审批表》后按表格要求进行审批。《工程签证审批表》必须为规
范化的标准表格,需明确以下内容:工程签证审批表编号、施工现场签证单编号、工作联系单编号、工程名称、发生时间、发生部位或范围、发生的真实原因、现场签证内容、增减的工程量、相关图纸说明,表中签证事项和事由内容必须与施工现场签证单上的业主确认情况相符。
(一)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 )第9.14.2条规定,各子所属(控股)企
业应在接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对报告内容进行核
实,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二)签证工程实施完毕并
验收合格7个工作日内施工
单位应向各子所属(控股)企业报送完整的《施工现场签证单》及相关资料(含预算书及其电子版)。各子所属(控股)
企业接到《施工现场签证单》后,必须严格把关,认真审核
施工单位是否将所发生现场签证的时间、工作内容、发生原因、发生工程量、人工工日数、机械台班数以及现场签证所发生费用的承担单位等事项描述记录清楚,使其他职能部门能根据签证的描述了解现场实际的情况。未按照上述要求描述清楚的,各子所属(控股)企业应填写《草签意见表》,说明具体原因及处理方案,附在本签证资料退回施工单位;对符合要求的签证单,各子所属(控股)企业签署本部门意见后进入下游审核流程。各子所属(控股)企业在接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完成《工程签证审批表》或《草签意见表》。
二级造价管理部门的相应专业责任人员在接到各子所属(控股)企业《工程签证审批表》后,必须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对不符合签证要求的,在审批流程上说明具体原因及处理方案,退回各子所属(控股)企业整改,整改合格后再按本制度报送二级的造价管理部门审核;对符合签证要求的,二级的造价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进入下游审核流程。二级造价管理部门的相应专业责任人员在接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签证审批表》核对意见。
各子所属(控股)企业、二级造价管理部门的相应专业责任人员在接收签证资料后,应根据设计文件、规范及技术要求(必要时应咨询规划设计部)进行审核。同时,接收和退回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现场签证单》和《工程签证审批
表》时,相关人员应做好分类登记和签字手续。
三、不予办理现场签证的情形
各子所属(控股)企业在审核现场签证时,如发现属于不予办理现场签证的情形,须做好文字记录,说明不予现场签证的原因并存档备案后,由各子所属(控股)企业退回施工单位。
不予办理现场签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施工合同范围内的、预算定额规定应完成的内容以及相关规范要求的质量标准操作内容之内的工作;
(二)该现场签证已办理但又重复签证;
(三)施工单位工作失误或未按施工规范等要求施工引起的工程返工增加费用等;
(四)施工单位未按图施工导致的错、漏、碰、缺引起的返工增加费用等;
(五)未提供经业主现场负责人审批同意的草签意见单或经业主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完整后的工程联系单等,作为签证依据;
(六)未经各子所属(控股)企业和监理单位验收合格的签证内容;
(七)已有设计变更资料的(结算时凭审批完整的设计
变更依据、设计变更资料、现场完工证明办理结算调整)(八)施工单位未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第9.14.5条规定于签证工程实施完毕并验收
合格7个工作日内向各子所属(控股)企业报送完整的
《施工现场签证单》及相关资料(含预算书及其电子版);
(九)《工程签证审批表》未按要求签署完整的,一式贰份,由各子所属(控股)企业、二级造价管理部门部各存一份的情况;
(十)不予办理现场签证的其它相关情形。
四、签证工程完工后的签字确认
(一)各子所属(控股)企业在签证工程实施过程中,
应会同监理单位做好施工记录及施工节点的照片取证工作。在签证工程实施完成后,由各子所属(控股)企业会同监理单位对签证工程进行验收、确认签证事实。签证工程经过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可填写《施工现场签证单》,各子所属(控股)企业对《施工现场签证单》中签证内容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对未经验收合格的签证工程一律不予结算。
(二)签证工程实施完成后,各子所属(控股)企业和监理单位在签字确认其完成情况时,必须认真审核、实测实量后签字确认该签证工程的验收情况(应含该签证工程是否已验收、验收是否合格等内容),以及实测实量工程量、材
料材质和规格、人工工日、机械台班等,应避免签署类似“情况属实”或“工程量属实”等模糊性内容。原则上各子所属
(控股)企业不得直接在《施工现场签证单》上签认单价或
总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