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遗嘱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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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关遗产的分配方法和数额 遗嘱以处分财产为内容,所以要明确遗产的名称、数量、 存放地点等实际情况,以便对遗产进行分配。共同继承时 还要对份额进行明确,否则平均分配。
3.关于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附加义务 附加的义务应为合法,且不超过接受的遗产价值。
4.其他事项 遗嘱的执行人,署名,遗嘱书写的时间等。
第十五章 遗嘱继承
教学要求与重难点
了解遗嘱继承的概念特征、遗嘱种类及效 力等基本知识
重点:
遗产分配原则 遗嘱的成立条件 遗嘱的效力和变更、撤销
第一节 遗嘱继承概述
一、遗嘱继承概念
遗嘱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死后,按其生前所定的 合法有效的遗嘱内容,将其遗产转移给指定继承 人的一种继承方式。
二、遗嘱继承特征 1.发生继承的法律事实包括被继承人死亡和遗嘱人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 撤销、变更自己新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 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录音、口头遗嘱,不能撤销、变更 公正遗嘱。”本案中周某有权变更自己的 遗嘱为准。但是,周某1980年所立的遗嘱办 理了公证,而1990年立遗嘱时未办公正,所 以后一份遗嘱不能变更前一份公证遗嘱。 本案应以公证遗嘱为准,房主归周江继承。
评析:
你父亲的继子女理应在你父亲生病之时同你 一起承担赡养抚助的义务。但他们不但不尽 义务,反而把老人赶出家门,这是一种遗弃 行为。根据《继承法》第7条第3款规定,应 当丧失继承权。你父在临终前立下口头遗嘱, 将他的遗产楼房一幢确定由你继承,并由两 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人证明,这是符合法律 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你可以依法继承你 父亲的遗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1.无遗嘱能力人所立的遗嘱----绝对无效 2.遗嘱的形式不合法----继承法实施后无效 3.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4.伪造的、被篡改的遗嘱----无效 5.遗嘱对必继份进行处分的部分----部分无
效
6.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部分无效
7.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遗嘱不生效
第三节 遗嘱的变更、撤销和执行
一、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三)效力 1.遗嘱变更:依变更后的遗嘱执行。 2.遗嘱撤销: (1)设立遗嘱的,依设立后的遗嘱执行。 (2)未设立遗嘱,视为被继承人未立遗嘱。
二、遗嘱的执行
(一)遗嘱执行的含义 遗嘱生效后为实现遗嘱的内容所必要的程序。 (二)遗嘱执行人的确定 1.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 2.继承人协议确定 (三)遗嘱执行人的职责 1.向遗嘱继承人与受遗赠人确认是否认可遗嘱。 2.清理遗产,编制遗产清单。 3.管理遗产。 4.将遗产最终转移给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
人。 ※遗嘱见证人的作用是证明遗嘱人的心智状
况及意思表示真实。有利害关系会影响对 遗嘱客观公正的证明。
五、遗嘱的内容
1.继承人、受遗赠人的指定 遗嘱就是要改变法定继承,所以要在遗嘱中明确指定继承 人或受遗赠人。为避免设立了遗嘱,事实上还要适用法定 继承的情况,遗嘱人可以指定候补继承人、受遗赠人。
根据变化了的这一情况,1990年,周某又写 下遗嘱,“我死后,房产归周海继承。” 写后将遗嘱交给了周海。2002年,周某去世, 周江、周海因房产继承发生了争执,二人 各持一份遗嘱,周江说,我这份遗嘱是公 证遗嘱,应当有效;周海说,我这份遗嘱 是最后遗嘱,应当有效。各有各的理,争 执不下。
评析:
案例
李昌邦共有三子一女,他70 岁那年,准备立一份遗嘱。 于是李老汉在其家中召集了他的三个儿子, 并请村长 陈丰收、弟弟李定邦、朋友王年礁、邻居吴立德及其 17岁的儿子吴开言作见证人。由村长陈丰收执笔,李 老汉立下遗嘱,将其遗产全部分给三个儿子,而没有 留给他的女儿李桂花。遗嘱立完后,由在场的儿子和 其他见证人签字,李老汉也按下了指印。
第三节 遗嘱的变更、撤销和执行
一、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一)概念
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嘱人在遗嘱设立以后、生 效以前对所立的遗嘱内容修改。
遗嘱的撤销是指遗嘱人取消原来所立遗嘱。
第三节 遗嘱的变更、撤销和执行
一、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二)条件
1.遗嘱人须具有遗嘱能力,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受胁迫、欺诈不发生变更和撤销的效力。 3.遗嘱人依法定方式进行 (1)明示方式
父亲临终口述遗嘱有效吗?
我的父母生前有私人楼房一幢。1980年我到地质 队工作后,母亲于次年去世,父亲再婚。继母带 来一男一女两个孩子由我父和继母共同扶养,他 们长大后反而对我父歧视虐待,在我父生病时, 被其赶出家门。我只好将父亲接来生活。继母已 在原籍死亡,父亲在病危时口述遗嘱,将他同生 母的共同遗产楼房一幢由我继承,并邀请了三位 部队首长在场作证。请问,口述遗嘱有效吗?
2.设立遗嘱时,遗嘱人无遗嘱能力,其后虽具有了遗嘱 能力,遗嘱也不因遗嘱人其后具有了遗嘱能力而有效。
百度文库、遗嘱的形式
1.公证遗嘱 2.自书遗嘱 3.代书遗嘱 4.录音遗嘱 5.口头遗嘱
2个以上无利害关系 的见证人
见证人的资格: 1,完全行为能力人 2.与遗嘱处分无利害关系
四、遗嘱见证人的资格
《继承法》第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 遗嘱见证人:
案例
周江,男,39岁,河南省某县某贸易公司经理。 周海,男,37岁,河南省某县某村小中教师。 周某系河南省某村农民,家有房产在间,老 伴早亡。周某生有二子周江和周海。1976年和 1978年周江、周海相继结婚。周江无工作,在 家务农,无固定收入,而周海在村小学任教, 经济较其兄要好,并收入稳定。1980年,周某 考虑到这一情况下,立下遗嘱,“我死后, 房产归周江继承。”并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 此后,周江进城开办了贸易公司,生意越做 越红火,收入颇丰,相比之下,仍当小学教 师的周海显得寒酸多了。
二、遗嘱能力
(一)概念
遗嘱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依法自由处 分自己财产的能力。
《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 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有遗 嘱能力。
(二)确定遗嘱能力的时间
以立遗嘱时遗嘱人的状态为准。
1.在设立遗嘱时,遗嘱人有遗嘱能力的,其后虽丧失遗 嘱能力,遗嘱也并不因此而失去效力。
对公证遗嘱的撤销需采用公证的方式,数种形式遗嘱以公证遗嘱 为准,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2)默示方式 ①《继承法》第39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
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都分灭失或所有 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②遗嘱人订立遗嘱后,自己故意销毁遗嘱又未订立新遗嘱的,该 行为是对所立遗嘱的撤销。
生前设立了合法有效的遗嘱。 2.遗嘱继承体现了遗嘱人的意愿。 3.遗嘱继承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第二节 遗嘱
一、遗嘱的概念与特征
遗嘱是自然人生前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自己 的财产及有关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效力的单方 法律行为。
1.单方法律行为 2.要式法律行为 3.死因行为 4.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5.本人亲为的法律行为 6.继承人的法律地位不能被替代。
李老汉死后,他的三个儿子出示了该份遗嘱,要 求按照遗嘱分割遗产。但遭到了李桂花的反对,理由 是她不在场,也一直不知道此事,而且自己是法定继 承人,父亲无权因为她是女儿就剥夺她的权利,另外 村长与她有经济纠纷,不能当见证人。由于双方无法 达成协议,李桂花变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案应如何处理?
六、遗嘱的效力瑕疵
3.关于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附加义务 附加的义务应为合法,且不超过接受的遗产价值。
4.其他事项 遗嘱的执行人,署名,遗嘱书写的时间等。
第十五章 遗嘱继承
教学要求与重难点
了解遗嘱继承的概念特征、遗嘱种类及效 力等基本知识
重点:
遗产分配原则 遗嘱的成立条件 遗嘱的效力和变更、撤销
第一节 遗嘱继承概述
一、遗嘱继承概念
遗嘱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死后,按其生前所定的 合法有效的遗嘱内容,将其遗产转移给指定继承 人的一种继承方式。
二、遗嘱继承特征 1.发生继承的法律事实包括被继承人死亡和遗嘱人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 撤销、变更自己新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 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录音、口头遗嘱,不能撤销、变更 公正遗嘱。”本案中周某有权变更自己的 遗嘱为准。但是,周某1980年所立的遗嘱办 理了公证,而1990年立遗嘱时未办公正,所 以后一份遗嘱不能变更前一份公证遗嘱。 本案应以公证遗嘱为准,房主归周江继承。
评析:
你父亲的继子女理应在你父亲生病之时同你 一起承担赡养抚助的义务。但他们不但不尽 义务,反而把老人赶出家门,这是一种遗弃 行为。根据《继承法》第7条第3款规定,应 当丧失继承权。你父在临终前立下口头遗嘱, 将他的遗产楼房一幢确定由你继承,并由两 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人证明,这是符合法律 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你可以依法继承你 父亲的遗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1.无遗嘱能力人所立的遗嘱----绝对无效 2.遗嘱的形式不合法----继承法实施后无效 3.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4.伪造的、被篡改的遗嘱----无效 5.遗嘱对必继份进行处分的部分----部分无
效
6.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部分无效
7.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遗嘱不生效
第三节 遗嘱的变更、撤销和执行
一、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三)效力 1.遗嘱变更:依变更后的遗嘱执行。 2.遗嘱撤销: (1)设立遗嘱的,依设立后的遗嘱执行。 (2)未设立遗嘱,视为被继承人未立遗嘱。
二、遗嘱的执行
(一)遗嘱执行的含义 遗嘱生效后为实现遗嘱的内容所必要的程序。 (二)遗嘱执行人的确定 1.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 2.继承人协议确定 (三)遗嘱执行人的职责 1.向遗嘱继承人与受遗赠人确认是否认可遗嘱。 2.清理遗产,编制遗产清单。 3.管理遗产。 4.将遗产最终转移给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
人。 ※遗嘱见证人的作用是证明遗嘱人的心智状
况及意思表示真实。有利害关系会影响对 遗嘱客观公正的证明。
五、遗嘱的内容
1.继承人、受遗赠人的指定 遗嘱就是要改变法定继承,所以要在遗嘱中明确指定继承 人或受遗赠人。为避免设立了遗嘱,事实上还要适用法定 继承的情况,遗嘱人可以指定候补继承人、受遗赠人。
根据变化了的这一情况,1990年,周某又写 下遗嘱,“我死后,房产归周海继承。” 写后将遗嘱交给了周海。2002年,周某去世, 周江、周海因房产继承发生了争执,二人 各持一份遗嘱,周江说,我这份遗嘱是公 证遗嘱,应当有效;周海说,我这份遗嘱 是最后遗嘱,应当有效。各有各的理,争 执不下。
评析:
案例
李昌邦共有三子一女,他70 岁那年,准备立一份遗嘱。 于是李老汉在其家中召集了他的三个儿子, 并请村长 陈丰收、弟弟李定邦、朋友王年礁、邻居吴立德及其 17岁的儿子吴开言作见证人。由村长陈丰收执笔,李 老汉立下遗嘱,将其遗产全部分给三个儿子,而没有 留给他的女儿李桂花。遗嘱立完后,由在场的儿子和 其他见证人签字,李老汉也按下了指印。
第三节 遗嘱的变更、撤销和执行
一、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一)概念
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嘱人在遗嘱设立以后、生 效以前对所立的遗嘱内容修改。
遗嘱的撤销是指遗嘱人取消原来所立遗嘱。
第三节 遗嘱的变更、撤销和执行
一、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二)条件
1.遗嘱人须具有遗嘱能力,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受胁迫、欺诈不发生变更和撤销的效力。 3.遗嘱人依法定方式进行 (1)明示方式
父亲临终口述遗嘱有效吗?
我的父母生前有私人楼房一幢。1980年我到地质 队工作后,母亲于次年去世,父亲再婚。继母带 来一男一女两个孩子由我父和继母共同扶养,他 们长大后反而对我父歧视虐待,在我父生病时, 被其赶出家门。我只好将父亲接来生活。继母已 在原籍死亡,父亲在病危时口述遗嘱,将他同生 母的共同遗产楼房一幢由我继承,并邀请了三位 部队首长在场作证。请问,口述遗嘱有效吗?
2.设立遗嘱时,遗嘱人无遗嘱能力,其后虽具有了遗嘱 能力,遗嘱也不因遗嘱人其后具有了遗嘱能力而有效。
百度文库、遗嘱的形式
1.公证遗嘱 2.自书遗嘱 3.代书遗嘱 4.录音遗嘱 5.口头遗嘱
2个以上无利害关系 的见证人
见证人的资格: 1,完全行为能力人 2.与遗嘱处分无利害关系
四、遗嘱见证人的资格
《继承法》第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 遗嘱见证人:
案例
周江,男,39岁,河南省某县某贸易公司经理。 周海,男,37岁,河南省某县某村小中教师。 周某系河南省某村农民,家有房产在间,老 伴早亡。周某生有二子周江和周海。1976年和 1978年周江、周海相继结婚。周江无工作,在 家务农,无固定收入,而周海在村小学任教, 经济较其兄要好,并收入稳定。1980年,周某 考虑到这一情况下,立下遗嘱,“我死后, 房产归周江继承。”并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 此后,周江进城开办了贸易公司,生意越做 越红火,收入颇丰,相比之下,仍当小学教 师的周海显得寒酸多了。
二、遗嘱能力
(一)概念
遗嘱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依法自由处 分自己财产的能力。
《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 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有遗 嘱能力。
(二)确定遗嘱能力的时间
以立遗嘱时遗嘱人的状态为准。
1.在设立遗嘱时,遗嘱人有遗嘱能力的,其后虽丧失遗 嘱能力,遗嘱也并不因此而失去效力。
对公证遗嘱的撤销需采用公证的方式,数种形式遗嘱以公证遗嘱 为准,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2)默示方式 ①《继承法》第39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
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都分灭失或所有 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②遗嘱人订立遗嘱后,自己故意销毁遗嘱又未订立新遗嘱的,该 行为是对所立遗嘱的撤销。
生前设立了合法有效的遗嘱。 2.遗嘱继承体现了遗嘱人的意愿。 3.遗嘱继承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第二节 遗嘱
一、遗嘱的概念与特征
遗嘱是自然人生前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自己 的财产及有关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效力的单方 法律行为。
1.单方法律行为 2.要式法律行为 3.死因行为 4.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5.本人亲为的法律行为 6.继承人的法律地位不能被替代。
李老汉死后,他的三个儿子出示了该份遗嘱,要 求按照遗嘱分割遗产。但遭到了李桂花的反对,理由 是她不在场,也一直不知道此事,而且自己是法定继 承人,父亲无权因为她是女儿就剥夺她的权利,另外 村长与她有经济纠纷,不能当见证人。由于双方无法 达成协议,李桂花变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案应如何处理?
六、遗嘱的效力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