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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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管理制度] 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1. 引言住房公积金是一种由雇员和雇主共同缴存的积蓄基金,旨在帮助满足员工的住房需求。

为了有效管理住房公积金,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公正分配,需要制定详细的管理办法。

本文档旨在介绍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并提供相关指导。

2. 缴存规定2.1 缴存比例雇员和雇主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1,即雇员和雇主每月应缴存等额的金额。

2.2 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根据雇员的月薪确定,基数上限和下限由相关部门规定并随时调整。

2.3 缴存时间住房公积金应该在每月工资发放日之前缴存到指定的公积金管理机构。

3. 提取规定3.1 提取方式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分为以下几种方式:- 购买自住房- 偿还住房贷款- 支付住房租金- 大病医疗救助- 养老基金-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等等。

3.2 提取条件不同的提取方式对应着不同的条件和限制。

具体的提取条件需要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确定。

在提取时,雇员应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经过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审核。

4. 监督与管理4.1 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住房公积金的机构应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确保公积金的安全性、专业性和透明性。

4.2 公示与公开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情况、缴存比例、提取规定等应进行公示和公开,以便雇员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公积金的使用情况。

4.3 监督机制建立公积金管理的监督机制,确保管理机构的合规经营,保护雇员的权益,防止滥用公积金和违规行为的发生。

5. 处罚与追责5.1 违规行为对于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将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暂停提取资格、追回已提取的资金等。

5.2 追责机制建立相关的追责机制,对于损害公积金利益和雇员权益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6.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是保障雇员住房权益的重要制度。

本文档对公积金的缴存和提取规定进行了详细介绍,强调了公积金的监督与管理,以及对违规行为的追责机制。

希望通过这些规定和措施,能够有效保护雇员的权益,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发展。

员工公积金管理制度

员工公积金管理制度

员工公积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员工的公积金管理,保障员工的权益,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具体执行细则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

第三条公积金是员工个人储蓄的一种形式,用于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建立员工的长期财务安全。

第四条公积金的缴存标准由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并在每月底前执行。

第五条公积金的管理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具体执行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协助。

第六条公积金的提取、转移等业务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具体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

第七条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购房、教育、医疗等用途。

第八条公积金制度的具体规定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经过公司领导小组的审批。

第二章缴存管理第九条公积金的缴存标准为员工工资的5%,由公司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条员工工资每月发放后,在第二个工作日内自动缴纳到员工公积金账户。

第十一条公积金的缴存比例调整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并报公司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二条公积金账户的管理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确保每月缴存到账。

第十三条员工公积金账户信息每月必须定期对账,确保账户信息的准确性。

第十四条公积金账户信息必须保密,不得向外界泄露。

第三章提取管理第十五条员工可以在累积缴存满一年后提取公积金,最低提取金额为5000元。

第十六条公积金提取申请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经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理。

第十七条公积金提取用途包括但不限于购房、教育、医疗等用途,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公积金提取申请需提前一个月提交,经公司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办理。

第十九条公积金提取所需手续费由公司财务部门承担。

第二十条公积金提取资金由公司财务部门统一发放,不得私自挪用。

第四章转移管理第二十一条员工在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公积金可转移至新公司,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公积金账户信息变更时,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由公司财务部门办理。

公司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公司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公司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一、背景和目的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住房问题成为许多人关注的焦点。

为了帮助公司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提高生活质量和工作积极性,我们制定了以下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二、住房公积金申请条件1.公司职工必须是正式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一个月后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

2.公司职工必须年满18周岁,年满60周岁的职工不能再申请住房公积金。

3.职工必须已投保社会保险,并确保缴纳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比例。

三、住房公积金申请流程1.职工应填写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3.职工应将申请材料提交给人力资源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将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

4.审批通过后,职工将被告知他们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比例和缴纳方式。

5.职工应按时缴纳住房公积金,可以选择工资自动扣除的方式进行缴纳。

四、住房公积金使用规定1.职工可以通过住房公积金购买、租赁或建造住房。

2.职工每年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或建房,但最高不超过50%的账户余额。

3.职工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账户余额的80%。

4.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住房的职工必须满足相关购房资格要求。

5.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将住房公积金转至其他地区继续缴纳或申请提取。

五、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1.职工可以在以下情况下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购买首套自住房,还房贷,大病医疗,子女教育等。

2.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提取住房公积金前,职工需要在人力资源部门填写提取申请,并经过审批后方可进行提取。

4.职工可以选择一次性提取或分期提取住房公积金,但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他们的账户余额。

六、违规行为和惩罚1.职工如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以获取住房公积金,将被取消住房公积金申请资格,并可能面临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2.职工如未按时缴纳住房公积金,将被视为违规行为,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七、其他事项1.公司将定期组织住房公积金知识培训,帮助职工了解住房公积金政策和相关规定。

公积金管理办法

公积金管理办法

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规范公积金管理,保障职工的权益。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员工个人公积金管理。

第二章缴存与提取第三条缴存比例根据国家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公司和员工按一定比例缴存公积金。

第四条缴存基数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员工的月工资总额。

第五条提取条件员工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购房、购车、子女教育、医疗、退休等。

第三章公积金管理机构第六条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司设立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公积金管理规章制度,审核公积金提取申请,监督公积金使用情况。

第七条公积金管理部门公司设立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公积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缴存、提取、核算等。

第四章公积金账户管理第八条公积金账户开立员工入职后,公司为其开立公积金账户,并提供相关账户信息。

第九条公积金缴存和提取记录公司和员工的公积金缴存和提取情况,分别记录在公司和员工的公积金账户中。

第五章公积金争议解决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员工与公司之间、员工与公积金管理机构之间的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仲裁机构在争议解决中,双方可以协商选择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双方需遵守仲裁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其他规定第十二条公积金管理费用公司和员工按照规定缴纳公积金管理费用,费用用于支付公积金管理和运营服务。

第十三条违规处理公司和员工违反公积金管理规定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罚款、停止提取等。

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解释权对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公司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所有。

以上为《公积金管理办法》的章节内容,旨在规范公积金管理,保障职工的权益。

中国华电工程(集团)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中国华电工程(集团)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附件:中国华电工程(集团)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集团公司住房制度改革、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进一步完善集团公司薪酬与福利体系,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系指用人单位及其员工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缴存的用于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管理,归员工个人所有。

第三条集团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职能分工:1.人力资源部系集团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业务归口部门,具体负责集团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草拟与完善,公积金缴存人资格的确认、缴费基数的确定及个人应缴部分的代为扣缴,员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管理等。

2.资金财务部具体负责集团公司及专业部门对应的在京公司“住房公积金专户”的设立,单位及员工个人应缴费用的按时拨付、有关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等。

3.培训中心具体负责已在集团公司享受福利分房的员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时的审核及补交房价款的核定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与集团公司或集团公司专业部门对应的在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

集团公司其他在京控股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办法第五条各类员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的确认:1.本办法实施后,新参加工作的员工的住房公积金从起薪之月开始扣缴。

2.本办法实施后,招聘的其他员工的住房公积金从其住房公积金关系转入公司(或出示原单位将其住房公积金结清的有关证明)后,方可从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之月起补建住房公积金。

3.本办法实施前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且1993年度(含)前在京未按标准价加优惠的办法购房的员工(或其配偶已享受此政策),若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从其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起薪之月起补建住房公积金,但补建日期不得早于1996 年1月之前。

4.本办法实施前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且1993年度(含)前在京已按标准价加优惠的办法购房的员工(或其配偶已享受此政策)要求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应按京房改办字[1995]第056号、京房改办字[1997]第071号及京房改办字[1999]第042号文件规定自补交房价款之月起该员工及其配偶可以建立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工作,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使员工共享企业发展成果,促进企业和谐稳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用文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版)。

第二章范围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合同制员工。

第三章定义第四条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员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员工个人缴存的公积金和所在单位为其缴存的公积金,均属员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公积金缴存基数是员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缴存基数的上、下限按市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执行标准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确定。

工资总额的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公积金缴存比例是指每月从缴存基数中计提公积金的比例,包括单位缴存比例和员工个人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相同。

第七条员工公积金月缴存额为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单位和员工个人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第四章管理职责第八条人力资源部职责:一、负责《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制定、修订。

二、负责各单位员工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公积金缴存、公积金转移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各单位贯彻执行公积金政策及管理规定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子公司职责:负责本单位员工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公积金缴存、公积金转移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章缴存第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为员工缴存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第十一条员工个人缴存的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二条公积金缴存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员工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每个缴存年度只允许调整一次。

第十三条员工在公司内调动,同一个缴存年度内,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变。

第十四条新录用员工,自签订劳动合同次月起,开始缴存公积金,以员工入职首月工资标准核定缴存基数。

第十五条单位与员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从停发工资之月起,停止为员工缴存公积金。

第十六条员工退休、死亡的,单位从停发工资之月起,停止为员工缴存公积金。

员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

员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员工的基本住房需求,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1.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至12%,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3.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4.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上年度12月份工资总额计算,工资总额应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的项目计算。

三、住房公积金的提取1. 职工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3)租赁自住住房的;(4)离休、退休的;(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6)出国(境)定居的;(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2.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单位审核后,按规定办理提取手续。

四、住房公积金的管理1. 单位应设立住房公积金专管员,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工作。

2. 单位应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报送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情况。

3. 单位应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合规使用。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2. 本制度由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单位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公司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公司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公司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职工。

第三条公司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小组,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公积金的缴纳第四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由职工和公司共同缴纳,缴纳比例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执行。

第五条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由公司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六条公司缴纳部分,由公司根据规定比例从职工工资总额中提取。

第三章公积金的使用第七条职工住房公积金主要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第八条职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小组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小组对职工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提取手续。

第四章公积金的转移和封存第十条职工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要转移住房公积金的,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小组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职工离职或退休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应进行封存处理。

第五章公积金的查询和监督第十二条职工有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小组应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小组应定期向职工公布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十四条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小组的工作有监督权,如发现违规行为,可向公司或有关部门举报。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本办法的修改和废止,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为了促进住房市场的稳定发展,满足居民的住房需求,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节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经批准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细则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缴存对象和缴存基数第一节缴存对象1.在本办法生效后,全国范围内所有用人单位,不论其所有制形式以及所有制性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为其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2.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者等,可以自愿选择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3.本办法所称的职工,包括用人单位的在职人员、被用工单位委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以及用工单位的退休人员。

第二节缴存基数1.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基数,应当按照职工本人上年度实际工资月均额确定,并在调整时参照职工本人实际工资月均额予以调整。

2.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最低和最高缴存基数范围内。

第三章缴存比例和缴存期限第一节缴存比例1.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工实际工资月均额,按照国家规定的缴存比例,将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至住房公积金账户中。

2.职工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缴存比例,将其实际工资月均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至住房公积金账户中。

第二节缴存期限1.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的工资发放日前5日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代扣代缴至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2.职工个人应当于每月的工资发放日前5日,将其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存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

第四章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第一节提取方式1.职工可以根据自身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提取条件和方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方式主要包括购买住房、还房贷、大病医疗、子女教育、退休等。

第二节提取条件1.职工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要符合相应的提取条件,包括购买住房的条件、还房贷的条件、大病医疗的条件等。

公积金管理制度公司

公积金管理制度公司

公积金管理制度公司公司作为职工的雇主,有义务为员工缴纳公积金。

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一般为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地方规定。

公积金的缴存是职工的一项权利,也是雇主的一项义务,通过公积金制度可以为职工提供一定的养老保障和住房支持。

为有效管理公司的公积金制度,必须建立健全的公积金管理制度。

以下是一份例行的公积金管理制度,适用于大多数企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公积金管理工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积金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职工,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工、临时工等。

第三条公积金管理工作由公司的财务部门负责具体操作,公司领导对公积金管理负最终责任。

第四条职工的公积金缴存比例、基数等由公司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告知职工。

第二章公积金缴存第五条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为公司职工工资的10%,其中公司缴纳5%,职工缴纳5%。

第六条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公积金的缴存期限为每月的工资结算日期。

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将公积金存入统一的公积金账户。

第三章公积金提取第八条职工可以根据规定条件提取公积金,包括购房、车辆购置、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

第九条职工提取公积金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填写提取申请表。

公司财务部门应审查核实后办理提取手续。

第十条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缴存的额度,且每次提取金额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四章公积金转移第十一条职工如果离职,应办理公积金转移手续,将公积金转至新单位或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公积金转移手续需提供离职证明、社保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并填写转移申请表。

第十三条公积金转移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办理,确保职工的公积金权益不受损失。

第五章公积金管理第十四条公积金管理工作由公司财务部门主持,定期对公积金账户进行核对和清查。

第十五条公积金管理涉及的内容包括缴存、提取、转移等,负责人要熟悉相关规定和流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正文:----------------------------------------------------------------------------------------------------------------------------------------------------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公司员工公积金管理制度

公司员工公积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员工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及实习人员。

第三条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公积金缴存第四条公司及员工按照国家和地方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共同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公司每月按时足额将员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账户。

第六条员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其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

第七条员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公司和员工协商确定,原则上不得低于5%,最高不超过12%。

第八条员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三章公积金提取与使用第九条员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三)租赁住房,支付租金的;(四)支付子女教育费用的;(五)治疗重大疾病、支付医疗费用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员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员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公司应当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公积金贷款第十二条员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一)购买自住住房的;(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员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配合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五条公司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贷款等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公司定期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贷款等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职工的居住水平,进一步完善我公司薪酬福利体系,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科技公司总部(以下简称我公司)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试用、管理和监督。

其他各二级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适用对象:公司在册正式员工,以下人员不适用:1、实习生、兼职人员;2、劳动关系不在我公司的员工;3、原单位代缴住房公积金的员工。

第五条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按照木办法之规定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第六条职工有要求为其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查询的权利;职工有权按本办法规定提取、使用本人账尸的住房公积金和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入所有。

第二章缴费方式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缴存起始时间:1、本办法实施后,新参加工作的员工的住房公积金从转正之月开始扣缴。

2、本办法实施后,招聘的其他员工的住房公积金从其正式与我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转为正式员工之月起将其住房公积金关系转入公司。

3、本办法实施后,招聘的其他员工的住房公积金,因我公司原因不能及时缴存,我公司按照其转正之月起进行补缴。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方式:1、劳动合同中约定社会保险由公司统一办理的,该员工的住房公积金亦由公司统一办理,应由个人缴费的部分,由总经理工作部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2、新进公司的员工待其试用期满后方可为其建立个人公积金账户,但个人缴费时间仍按第八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住房公积金缴费由单位和个人按照1:1的比例共同负担,全额记入员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本息收入归员工个人所有。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按照国武汉市有关规定执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各成员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职工的居住水平,根据2002年国务院第350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以及《辽宁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住房公积金的含义、范围、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第二条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长期储蓄,是指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分别按职工月标准工资的一定缴存比例,在指定银行存储,本息都归个人所有的一种住房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成员单位在职职工。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及新调入的职工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由各单位向公司报批,公司视各单位的具体情况以及公司的整体情况,本着“鼓励先进、兼顾公平”的原则,统一审批,然后报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确定。

在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不变。

上一年度未完成公司下达的收入和利润指标的单位,当年不得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相同,原则上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超过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5%。

提高缴存比例须报公司审批后报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确定。

上一年度未完成公司下达的收入和利润指标的单位,当年不得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遇政府有关部门调整缴存比例,由公司研究确定成员单位的缴存比例调整方案.在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变.第三章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第六条公司及所属各成员单位应当到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

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帐户.公司所属各成员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公积金管理办法

公积金管理办法

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是指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比例共同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统一管理。

第二章缴存第五条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确定,并定期调整。

第七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代扣代缴。

第三章使用第八条职工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可用于支付房租、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等住房消费支出。

第十条职工在退休、离职、死亡等情况下,可按规定提取或继承住房公积金。

第四章管理第十一条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定期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五章监督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对住房公积金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缴存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公司公积金管理制度

公司公积金管理制度

公司公积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公积金的管理,保障员工的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公积金是指公司依法为员工缴纳的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是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公司公积金管理制度的制定、解释和修改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经公司领导审批后生效。

第二章公积金对象第四条公司全部员工均为公积金缴纳对象,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等。

第五条新员工入职后,应在1个月内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公积金申请表,确保能及时享受公司公积金福利。

第六条在职员工转岗、调岗或晋升时,其公积金缴纳比例应做相应调整。

第三章缴存标准第七条公司公积金的缴存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缴存比例为员工月工资的10%,公司与员工共同缴存。

第八条公积金的缴存时间为每月工资发放后的5个工作日内,公司将员工的公积金缴存至相关的公积金账户。

第九条公司应及时向员工告知其公积金缴存情况,并保证按时足额缴存。

第四章公积金提取第十条员工发生以下情况的,可以向公司提出公积金提取申请,但需满足相关条件:(一)购买首套住房;(二)子女上学;(三)重大疾病或重大事故;(四)离职或退休。

第十一条公积金提取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

第十二条公积金提取的具体流程和方式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员工应按照规定确保材料齐全,办理提取手续。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第十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公积金管理制度,规范员工的公积金相关操作,确保员工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十四条公司应定期进行公积金相关培训,提高员工对公积金制度的了解和认识。

第十五条公司应定期进行公积金的核对和监督,确保公司的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的合规性。

第十六条公司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确保公积金信息的真实性和安全性。

第六章处罚和奖励第十七条对于故意违反公司公积金管理制度的员工,公司有权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罚,甚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对于遵守公积金管理制度,积极配合公司工作的员工,公司将予以表扬和奖励,并树立典范。

单位公积金申请管理规定(3篇)

单位公积金申请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公积金申请管理,确保公积金制度的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依法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单位公积金申请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合法、合规、高效原则;(三)保障职工权益、促进住房消费原则。

第四条单位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请人资格第五条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所在单位已依法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三)在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四)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公积金提取、贷款条件。

第六条申请人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无工作单位或未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二)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申请材料第七条申请人申请公积金时,应向单位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三)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四)符合提取、贷款条件的证明材料;(五)单位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有效。

如有虚假、伪造、篡改等行为,单位公积金管理部门有权拒绝受理。

第四章申请程序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公积金,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二)单位审核申请人资格及材料;(三)单位将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报送单位公积金管理部门;(四)单位公积金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五)审核通过后,单位公积金管理部门通知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六)申请人按照要求办理手续,提取或贷款。

第十条单位公积金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

如审核不通过,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五章提取、贷款条件第十一条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三)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四)无房职工支付房租;(五)职工离休、退休;(六)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公司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公司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公司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是一个重要的利益保障制度,旨在为职工提供住房购买、租赁、装修等方面的资金支持。

为了合理管理住房公积金,确保公积金的有效利用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办法。

本文将就公司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进行探讨,内容分为四个部分:申请条件、申请流程、审批标准和管理措施。

一、申请条件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具备购房或租赁住房的基本需求;2.参加住房公积金的公司职工;3.未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重大违规行为。

二、申请流程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时,需要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操作。

一般来说,申请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职工向人力资源部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3.申请材料经过审核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进行审批;4.审批通过后,职工可以开始享受住房公积金的福利。

三、审批标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审批申请时,根据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估。

主要的审批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职工的购房或租赁需求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当地的房屋购置政策;2.职工的工资水平是否符合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标准;3.职工的个人信用记录是否良好。

四、管理措施为了保障住房公积金的有效管理,需要采取一系列的管理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设立专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收缴、审批和管理工作;2.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确保公积金的合法使用;3.定期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4.加强对职工住房需求的调查和统计,为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提供参考依据;5.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公积金的培训,提高职工对公积金管理的认识和能力。

总结起来,公司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操作。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审批申请时,需要根据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估。

为了保障住房公积金的有效管理,需要采取一系列的管理措施,加强对公积金的监督和使用情况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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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试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公司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充分调动全体职工的积极性,依据国家及上海市的有关规定和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全公司在岗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主管部门)
本办法实施的主管部门为综合办。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非城镇职工满足该办法制定的相关条件可申请缴纳住房公积金。

补充住房公积金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一种补充,依据自愿的原则,符合相关条件的职工可申请缴纳补充住房公积金。

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为5%o
第五条(申报条件)
(一)凡申报住房公积金的非城镇户口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入公司工作年满二年以上者;
2、年度绩效考核连续合格以上者;
3、公司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及决定其他贡献者;
(二)凡申报补充住房公积金的人员,需入公司满五年以上者,同时满足以下一个条件:
1、申请期内年底绩效考核有两次优秀者;
2、取得髙级或工程师职称以上的资格者;
3、取得国家发明专利,排名前一名者;
4、获得所级以上先进奖、成果奖者,排名前一名者;
5、参加公司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取得前二名及前三名者;
6、对生产技术、管理和经济效益等取得重大突破者(经济效益210万元);
7、公司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其他贡献者;
第六条(申报流程)
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要求的有关人员经本人申请,部门审核, 分管领导批准,办公会议决定,由综合办负责具体执行。

第七条(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综合办负责解释。

第八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职工公积金/补充公积金申请表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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