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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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管理条例

保安管理条例

保安管理条例第一条仪容仪表1、上岗前不得饮酒,上岗时间要求穿制服,佩戴内部工作证等;2、上岗时间要集中注意力,保持举止端庄,处理问题时要认真分析、果断、公平;3、不准留长头发、小胡子、长指甲,违者将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

4、着装整齐、干净、规范。

第二条执勤部分1、不准打与业务无关的电话,非保安人员不得进入值班室内,任何人不准在值班室会客或聊天;2、发现情况时,保安值班人员应沉着、冷静、准确地向有关领导报告,不准错报,不准随便离开控制室,如擅自离岗者,按失职论处;3、值班人员必须经常打扫卫生,值班室要保持干净、整齐无灰尘。

4、必须在指定时间内坚守岗位。

严禁打瞌睡,不得乱串闲谈,阻碍他人工作。

如因离岗引发事故,造成财产损失而又未抓到盗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扣除当月工资或除名处理;5、保安人员用餐时必须轮流值班,不得空岗用餐。

管理范围内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迅速赶赴现场,同时应及时向值班领导汇报。

对于遇到异常情况不妥善处理又不及时汇报者,视其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三条外勤部分1、保障道路畅通,机动车、自行车的停放要整齐有序,如因乱停放而造成塞车,追究值班人的责任;2、外勤值班必须按规定每班4次巡视重点位置、指定位置。

发现可疑的人要查问清楚,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做好每次巡查记录。

3、加强夜间巡视次数及重点位置的巡视工作。

做好巡查记录。

第四条考勤处理方法1、迟到、早退十分钟内给予警告处分,超过三十分钟以上算旷工半天,旷工一天扣三天。

2、请事假一天必须由主管批准;请假一天以上需上报办公室批准。

请假必须由本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不准别人代请或通过电话请假。

3、不请假,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旷工三天以上者,按自离处理。

5、工作时间严禁会客、做私事及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发现一次扣200元,造成工作失误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6、按时交接班,交接班时要详细填写值班笔记,发现问题要及时汇报,主管不定期抽查记录情况。

保安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保安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保安安全管理制度条例一、总则为了加强保安队伍的管理,保障公司的安全和秩序,特制定本保安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公司所有保安人员。

二、保安人员的职责1、站岗执勤保安人员应按时到岗,坚守岗位,保持良好的军姿和形象。

对进出公司的人员、车辆进行严格的检查和登记,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和车辆进入公司。

2、巡逻检查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巡逻,检查公司的安全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无安全隐患。

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3、安全防范负责公司的防火、防盗、防破坏等安全防范工作。

熟悉公司的消防设备和应急预案,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够迅速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

4、人员管理对公司内的人员进行管理,维护公司的正常秩序。

制止员工的违规行为,对来访人员进行引导和接待。

5、物品管理对进出公司的物品进行检查和登记,防止公司财产的流失。

对携带违禁物品的人员进行劝阻和制止。

三、保安人员的工作纪律1、遵守法律法规保安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遵守公司制度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公司的管理和指挥。

3、保守公司机密对在工作中知悉的公司机密和商业秘密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4、文明执勤在工作中要做到文明礼貌,不得与他人发生冲突和争吵。

使用文明用语,树立良好的形象。

5、不得擅自离岗工作期间不得擅自离岗、串岗、睡岗,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离开岗位,必须经过上级领导的批准,并安排好接替人员。

四、保安人员的培训与考核1、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应急预案等方面的培训。

2、培训方式采取集中培训、岗位培训、模拟演练等多种方式相结合,提高保安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3、考核制度建立健全保安人员的考核制度,对保安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定期考核。

考核结果与工资、奖金、晋升等挂钩,激励保安人员积极工作。

五、保安人员的装备管理1、装备配备根据工作需要,为保安人员配备必要的装备,如制服、警棍、对讲机、手电筒等。

2、装备保管保安人员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装备,不得损坏、丢失或转借他人。

保安管理制度条例

保安管理制度条例

保安管理制度条例为加强单位保安工作,维护单位安全稳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保安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保安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保安管理机构本单位设立保安管理机构,负责全面统一管理和监督保安工作,保安管理机构由保安主管领导负责。

第四条保安管理职责1. 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单位保安工作。

2. 制定并完善单位的保安制度和规章制度。

3. 组织开展保安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4. 督促保安员认真执行单位的规章制度,确保工作安全。

5. 处理和解决各类保安工作中的纠纷和矛盾。

第五条保安人员选拔要求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2. 具备相关保安从业资格证书。

3. 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4. 具备相关保安工作经验者优先。

第六条保安岗位职责1. 负责单位门卫安全工作,严格控制人员进出。

2. 保障单位内外环境的安全保卫。

3. 进行消防巡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4. 做好保安巡逻,防范盗窃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5. 配合单位领导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保安管理制度1. 保安人员应认真学习并遵守本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

2. 保安人员要严格执行单位的门卫制度,对进出单位的人员进行登记和检查。

3. 保安人员要加强巡逻力度,确保单位内外的安全。

4. 保安人员要维护单位内部秩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 保安人员要保守单位的商业秘密,保护单位的利益。

第八条保安管理教育1. 保安管理机构要组织定期对保安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

2. 对保安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估,并进行奖惩。

3. 鼓励保安人员参加各类业务能力培训。

第九条违规处理1. 对违反保安管理制度的行为,保安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2. 对失职渎职、泄露单位秘密、纵容犯罪分子等严重违规行为者,应当予以开除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补充规定1. 对于本制度未涉及的问题,保安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规定。

2. 对于本制度存在疏漏或不足之处,应当及时进行完善。

保安条例管理制度

保安条例管理制度

保安条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保安行业管理,保证社会治安稳定,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保安服务的各类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保安行业管理遵循依法经营,安全为重,服务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保安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通过设立保安岗亭、巡逻、监控等手段,维护委托单位内部安全和治安秩序的专业服务。

第六条保安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宾馆、商场、单位、学校、住宅社区等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

委托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不同类型、不同等级的保安服务。

第二章保安人员管理第七条保安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履行保安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二)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保安人员的目标是为委托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保卫服务,保安人员应当以人民利益为重,心系社会稳定。

第九条保安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安任务,履行职责,服从委托单位的安排。

第十条保安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岗后培训,了解保安法律法规和保安工作规范,熟悉基本的保安技能和操作常识,提高自身素质。

第十一条保安人员应当熟悉保安服务范围,并根据委托单位的要求,维护好对象单位的内部安全和治安秩序。

第十二条保安人员在执行保安任务时,不得拒绝或者违抗下达的任务,若遇到突发情况,应当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第三章保安制度第十三条保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管理制度,规范保安人员的工作行为,保证保安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保安单位应当依法申领《保安服务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使用许可证上的名称经营活动,不得违法违规开展保安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保安单位应当开展合规培训,定期组织保安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安全保卫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十六条保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考核制度和奖惩机制,对表现优秀的保安人员给予奖励,对违规违纪的保安人员进行惩罚。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保安服务公司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保安规章制度管理条例

保安规章制度管理条例

保安规章制度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安队伍管理,提高保安工作质量,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保安人员,包括全职保安人员和临时保安人员。

第三条保安人员应当遵守本规章,忠实履行保安工作职责,维护国家、社会和单位的利益,为人民群众服务。

第四条本规章由本单位保安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执行和监督。

第五条本单位所有保安人员应当接受保安管理部门的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事保安工作。

第二章保安人员基本要求第六条保安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职业道德高尚。

第七条保安人员应当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提高综合素质,具备基本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

第八条保安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服从领导和遵守工作纪律,服从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工作。

第九条保安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工作文件和证件,不得泄露单位和客户的机密信息。

第十条保安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勇于担当,严守工作纪律,维护本单位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保安工作职责第十一条保安人员的基本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一)维护单位内部安全秩序,防止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二)保护单位财产、设施和人员的安全,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三)保护单位高管人员的人身安全,提供必要的安保服务;(四)协助执法部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配合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保安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执勤,严守纪律,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徇私舞弊;(二)文明执勤,礼貌待人,尊重每一位客户和员工;(三)严守工作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严禁疲劳驾驶和酗酒上岗;(四)及时向领导汇报工作情况,积极配合上级工作。

第四章保安工作管理第十三条本单位保安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保安队伍的管理,保障保安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四条保安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保安工作档案,详细记录保安人员的基本信息、培训情况、考核结果等。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2009])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2009])

国国务院令第564号《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9月28日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九年十月十三日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保安服务公司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保安管理条例全文

保安管理条例全文

保安管理条例全文(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保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医院、商场、住宅小区、交通运输场站等组织和单位的保安管理工作。

第三条保安管理应坚持法治原则,依法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四条保安管理应依托公安机关,充分发挥保安队伍在防控、巡逻、押运、服务等方面的作用,与公安机关共同维护社会治安。

第五条保安管理应遵循科学管理、便民服务、文明执勤、规范操作的原则,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要求。

第二章保安队伍第六条担任保安工作的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18周岁;(三)身体健康,具备履行职责的体能条件;(四)具备必要的安全防范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保安队伍的编制和管理应满足实际需要,按照岗位需求进行合理配置。

第八条保安队伍的培训应定期进行,内容包括安全知识、执勤技能、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

第九条保安队伍领导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和管理能力,对队伍的组织、训练、考核和管理负有责任。

第三章保安岗位第十条保安岗位应根据需要设置,合理规划布局,确保安全防护的全面覆盖。

第十一条保安岗位设施应满足使用需求,配备必要的设备和工具,并保持良好状态。

第十二条保安岗位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佩戴制服、佩戴警示标志,如实履行执勤职责。

第十三条保安岗位人员应严守秩序,依法执行命令,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章保安执勤第十四条保安执勤应按照规定时段、岗位和任务,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保安执勤应着装整齐、精神饱满、自持操守,不得有酗酒、赌博、吸烟等不良行为。

第十六条保安执勤期间应保持警觉,及时发现并处理各类安全隐患,确保公共秩序和人身财产的安全。

第十七条保安执勤期间遇紧急情况应及时报警并做好防护工作,维护群众安全。

第十八条保安执勤结束时应如实填写执勤记录,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2024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2024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甲方名称及性质1.2乙方名称及性质1.3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定义第二条:保安服务内容2.1保安服务范围2.2保安服务时间2.3保安服务人员数量及要求第三条:保安服务费用3.1保安服务费用的计算方式3.2保安服务费用的支付时间及方式3.3保安服务费用的调整机制第四条:保安服务人员的管理4.1保安服务人员的招聘与培训4.2保安服务人员的考核与评估4.3保安服务人员的奖惩制度第五条:保安服务人员的职责与权利5.1保安服务人员的职责5.2保安服务人员的权利第六条:甲方义务与责任6.1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6.2保障保安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6.3配合乙方进行保安服务管理工作第七条:乙方义务与责任7.1提供合格的保安服务人员7.2保障保安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7.3对保安服务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第八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8.1合同变更的条件8.2合同解除的条件第九条:违约责任9.1甲方违约责任9.2乙方违约责任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10.1协商解决10.2调解解决10.3法律途径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终止与续签11.1合同生效条件11.2合同终止条件11.3合同续签条件第十二条:保密条款12.1保密内容12.2保密期限12.3违约责任第十三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3.1法律适用13.2争议解决方式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14.2附加条款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3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本合同所指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是指乙方根据我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为甲方提供保安服务所应遵守的规范和标准。

第二条:保安服务内容2.1保安服务范围:乙方负责甲方场所的安保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门卫管理、巡逻检查、安全监控、突发事件处理等。

2.2保安服务时间:保安服务时间为甲方正常经营时间,如甲方有特殊需求,可与乙方协商增减服务时间。

保安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保安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保安安全管理制度条例一、目的为了加强保安队伍的管理,保障公司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特制定本保安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二、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公司所有保安人员。

三、职责分工1、保安队长职责(1)负责保安队伍的日常管理和工作安排,制定工作计划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2)检查和监督保安人员的工作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处理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及时向上级汇报并采取有效措施。

(4)与相关部门协调沟通,配合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2、保安人员职责(1)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2)负责公司门禁管理,对进出人员、车辆进行登记和检查,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和车辆进入。

(3)巡逻公司区域,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

(4)维护公司的治安秩序,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5)负责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组织消防演练。

四、工作要求1、门禁管理(1)保安人员应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

(2)对来访人员,应礼貌询问其来意,核实身份后办理登记手续,并引导其前往指定地点。

(3)对进出车辆,应检查车辆行驶证、驾驶证等相关证件,检查车辆外观和所载物品,确认无误后放行。

(4)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进入公司。

2、巡逻工作(1)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巡逻,不得漏巡。

(2)巡逻过程中,要注意观察周围环境,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3)检查公司的门窗、水电等设施是否关闭和正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对重点区域要加强巡逻力度,确保安全。

3、治安管理(1)发现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

(2)处理纠纷时,要保持冷静,公正处理,避免激化矛盾。

(3)加强对公司内部人员的管理,防止内部人员违法犯罪。

4、消防安全(1)熟悉公司的消防设施分布和使用方法。

(2)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的完好性,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维修。

(3)组织和参与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逃生能力。

保安管理条例

保安管理条例

保安管理条例保安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第三条保安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保安人员的管理,提高保安服务质量,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利、高效的保安服务。

第四条保安服务单位和保安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依法行使职权,保证服务质量。

第二章保安服务单位第五条保安服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公安机关制定。

第六条保安服务单位应当组织开展保安安全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保安服务人员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教育。

第七条保安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保安工作机制,规范保安服务行为,落实保安工作责任。

第八条保安服务单位应当定期开展保安安全自查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有关部门。

第九条保安服务单位应当设立保安服务窗口,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服务和权益保障。

第十条保安服务单位应当对保安服务人员进行规范化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用人机制,对保安服务人员的业绩进行考核,并对存在业绩问题的保安服务人员进行培训或调整。

第三章保安服务人员第十一条保安服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身体条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三)经过公安机关保安管理部门审核,具有保安员资格。

第十二条保安服务人员应当依法接受培训,熟悉保安服务行业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了解保安服务机构的工作要求和服务标准。

第十三条保安服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对违法犯罪活动和破坏社会治安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打击。

第十四条保安服务人员应当热情服务,积极协助社会公众处理各种突发事件,防范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保安服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保守保密工作,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保安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保安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安队伍的建设,提高保安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业务能力,保障公司及客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保安人员及保安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保安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公司规章制度,忠诚履行职责,确保公司及客户的安全。

第二章保安人员职责第四条保安人员应负责公司及客户的安全保卫工作,包括:1. 对公司及客户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2. 监控公司及客户的安全状况,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3. 对进出公司及客户区域的人员、车辆进行登记、检查,确保安全;4. 对可疑人员、车辆进行盘查,防止不法行为发生;5. 参与处理突发事件,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现场秩序;6. 执行公司及客户的其他安全保卫任务。

第五条保安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素质: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2. 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纪律性;3. 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安全防范技能;4. 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保安人员管理第六条保安人员应参加公司统一组织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1. 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2. 安全防范知识、技能;3. 应急处置流程;4. 体能训练。

第七条保安人员应定期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1. 业务知识;2. 安全防范技能;3. 工作态度;4. 工作纪律。

第八条保安人员应着装整齐,佩戴公司统一标识,保持仪容仪表整洁。

第九条保安人员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到岗、离岗,不得擅自离岗。

第十条保安人员应保守公司及客户秘密,不得泄露公司及客户信息。

第四章安全防范第十一条保安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防范措施,包括:1. 对公司及客户区域进行巡逻,确保安全;2. 对重点区域进行重点监控,防止盗窃、破坏等行为发生;3. 对可疑人员、车辆进行盘查,防止不法行为发生;4. 对公司及客户的安全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二条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保安人员,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保安规章制度管理条例

保安规章制度管理条例

保安规章制度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保安工作的有序进行,确保安全环境和公共秩序,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保安工作的人员,包括保安员、保安队长、保安经理等。

第三条保安工作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稳妥、勇敢、专业、有序的原则,忠诚履行职责,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保安工作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社会治安,防范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安全、有序地维护公共场所的秩序。

第五条保安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本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严格遵守保安工作纪律,维护公司形象和荣誉。

第二章保安员的职责第六条保安员有权利和义务对入侵、盗窃、损毁公共财产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制止、拘留、移交公安机关。

第七条保安员在执勤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信息,保护客户单位的商业机密。

第八条保安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素质和道德品质,积极热情为人民群众提供服务,保障公共安全。

第九条保安员必须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贿赂、收受礼品,维护公正廉洁的工作环境。

第十条保安员必须熟悉所属单位的业务范围和安全风险,及时报告管理层和客户单位发现的安全隐患。

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假第十一条保安员的工作时间按照公司的规定,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安排。

第十二条保安员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一周不超过40小时,超出部分视为加班,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工资。

第十三条保安员每周至少休息一天,连续工作日超过6天的,必须安排连续休息两天。

第十四条保安员享有带薪年假,按照公司规定的年假计算方法进行休假。

第十五条保安员因公外出、调休、产假、丧假等特殊情况的休假,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安排。

第四章岗位要求和培训第十六条保安员必须按照公司要求在指定地点进行岗前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十七条保安员必须熟悉并掌握自己所负责区域的地理环境、布控系统和各类安全设备的使用方法。

第十八条保安员需要定期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和考试,提升自身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保安工作条例

保安工作条例

保安工作条例1.保安的自身要求:保安在上岗前认真检查自己的衣帽,领带,领针,衣扣,鞋子等是否端正和整洁。

不当班保安需到保安室者,同样要衣着端正和整洁,否则禁入。

2.文明礼貌用语,如你好,谢谢,请稍等,对不起等,当值保安要严格要求自己,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

3.严禁保安和员工在保安室逗留,打闹,嬉闹,做一些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4.指导本厂车辆停放整齐有序,指引外来车辆参照本厂车辆停放,如有停放不当要礼貌纠正,不能视而不见。

5.接班保安必须提前10分钟到岗,办理交接手续,未处理完的事宜必须交接清楚。

6.保安外出必须请假并报告队条及当班人员你的去向,做好外出登记。

7.当班保安不得擅自离岗,脱岗,串岗,须在规定的区域内巡逻,发现员工携带行李外出,必须认真检查,无本厂物品方可放行。

外来人员用车辆同样检查。

8.保安在上岗前3小时内,禁止酗酒。

如有当值保安在上岗前或当值时酗酒者,立即开除。

9.严禁保安打架,斗殴,盗窃行为。

如有此行为者立即开除,造成严重后果者,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0.值晚班保安,在值班时严禁打瞌睡,如有玩忽职守者,给与警告,若造成重大损失可追究其法律责任。

11.当值保安必须保持值班室整洁,整齐,无纸屑,无烟头,无果皮,无杂物等,保安室周围卫生情况同等对待。

12.认真学习政策法规,遵守厂纪厂规,认真训练,不偷懒,不耍滑。

一.巡逻办法1.巡逻四勤要做到:手勤,脚勤,眼勤,脑勤思考。

2.定内容要做到:巡逻内容心中有数,问题处理及时。

3.定顺序要做到:巡逻顺序不颠倒,个个死角巡查到。

4.定路线要做到:巡逻路线不乱走,巡回一圈再回头。

5.查情况要做到:巡查过程要仔细,发现疑问要查明,查明情况跟到底。

6.做记录要做到:记录全面准确,字迹清楚工整。

二.人员进出管理规定1.本厂人员进出厂区必须佩戴厂牌,不可把厂牌装在口袋或拿在手中,未佩戴厂牌者必须有主管或上级领导证明并由保安登记方可进入。

2.外来人员前来洽谈业务需要进入厂区时,凭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由保安人员带到接待室,业务部门负责接待,来访客人登记姓名,问清拜访何人,电话联系清楚方可入内。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保安服务公司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2024年保安门卫管理制度内容2024年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2024年保安门卫管理制度内容2024年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2024年保安门卫管理制度内容引言:保安门卫作为一个社会职业群体,担负着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财产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管理保安服务行业,提升保安门卫的职业素养和服务水平,制定2024年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便保障公众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例的目的是规范保安门卫行业的管理,加强保安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升保安服务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保安服务行业从事保安门卫等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与保安服务行业有关的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保安服务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保安服务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提升,提高保安服务工作效率和水平。

第五条:保安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岗位技能和职业道德,努力提升自身素质和服务意识。

第二章从业人员管理第六条:保安从业人员应当持有相关证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保安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录用保安从业人员,并定期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职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八条:保安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滥用职权、索贿行贿、泄露商业秘密等违反职业道德和法律的行为。

第九条:保安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保安从业人员考核制度,根据其表现情况对其进行奖惩,激励和规范其行为。

第十条:保安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保安从业人员的管理,确保其健康和安全,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和待遇。

第三章服务质量管理第十一条:保安服务企业应当建立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提供多样化、细致化的安全服务,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第十二条:保安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和沟通能力,积极与客户沟通,妥善处理突发事件,保护客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保安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和意见,完善服务品质。

第十四条:保安服务企业应当定期组织服务质量评估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和整改,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2023年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最新修订【全文】

2023年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最新修订【全文】

(2023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布根据2023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3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保安服务公司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保安规章制度管理条例

保安规章制度管理条例

保安规章制度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安队伍的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安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保安单位和保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得违反本规章制度。

第三条保安规章制度应公正、一视同仁,并遵循依法办事、职业道德的原则。

第四条保安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合理、科学,并符合实际需要。

对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准确理解和遵守。

第二章保安队伍的基本要求第五条保安队伍应当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依法行事,恪尽职守。

第六条保安人员必须经过专业训练合格,并持有有效的保安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保安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保持持续的警惕性和应变能力,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第八条保安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应保守单位和客户的商业秘密,并严禁泄露。

第九条保安人员在执勤岗位上,应佩戴明确标志并穿着统一的工作服装。

第三章保安队伍的职责和权益第十条保安人员的主要职责是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单位和客户的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保安人员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对威胁公共安全、侵害公私财产的违法行为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第十二条保安人员享有法律保护,有权拒绝非法指令,并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合法监督和阻止。

第十三条保安人员有依法接受单位委托,参与相关安全工作的权益。

第四章保安队伍的纪律要求第十四条保安人员应服从上级指挥,听从单位安排,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五条保安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有迟到早退、离岗擅自回家等不良行为。

第十六条保安人员在执勤期间,不得酗酒、吸烟,严禁使用违禁品。

第十七条保安人员不得盗窃、抢劫、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保安人员不得泄露单位或客户的商业秘密,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保安队伍的管理制度第十九条保安单位应建立健全保安队伍的管理制度,确保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十条保安单位应加强对保安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保安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

保安管理条例

保安管理条例

保安管理条例保安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安工作的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安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保安单位和保安人员。

第三条保安单位应当依法设立,在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并由政府机关或有关组织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保安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获得保安人员从业资格,并持有效证件进行工作。

第五条保安单位应当制定和落实保安工作制度,明确保安人员的权责和工作规范,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六条保安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属地管理制度,对所辖区域内的安全问题进行分析研判,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七条保安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工作纪律,服从上级指挥,保证工作的安全和有效进行。

第八条保安人员应当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和安全防范意识,且应当随时保持状态,保障公众安全。

第九条保安人员在履行公务或履行法律责任时,可以依法使用警棍、警械等辅助工具,并符合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十条保安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干扰民众正常生活,不得越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保安人员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告,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不得自行处理。

第十二条保安单位应当保护保安人员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且应当依法购买保险为保安人员提供相应保障。

第十三条保安人员受伤或死亡的,保安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保安单位和保安人员,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和制止措施。

第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保安单位和保安人员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等相关部门的合作与沟通,共同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

保安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并配合调查处理工作。

保安人员应当与公安机关保持密切联系,积极参与社会治安防控工作。

第十七条保安单位和保安人员应当加强自身的素质提升,持续学习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提高技能水平和应对能力。

保安规章制度及工作标准

保安规章制度及工作标准

保安规章制度及工作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安工作,提高保安服务质量,保障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安人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

第三条保安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职业证书和保安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保安人员应当履行职责,忠诚维护岗位,不得违背职业操守。

第五条保安人员应当接受规范的培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六条保安人员应当服从单位的管理和指挥,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七条保安人员应当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擅自行使职权,不得有违法行为。

第八条保安人员应当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单位机密。

第九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保安人员,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者开除处罚。

第二章工作标准第十条保安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单位的排班表和工作要求准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

第十一条保安人员应当认真执行单位的巡逻任务,保障单位内外安全。

第十二条保安人员应当做好单位门卫工作,对来往人员进行登记、检查和核实。

第十三条保安人员应当积极协助单位的安全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保安人员应当做好单位内部的秩序维护工作,防止员工和访客发生纠纷。

第十五条保安人员应当熟悉并掌握单位安全设备的使用方法,及时处理安全设备故障。

第十六条保安人员应当及时向单位上级报告重要事件和安全情况,确保信息畅通。

第十七条保安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治安防范工作,为社会治安做出贡献。

第十八条保安人员应当遵守交通法规,维护单位交通秩序,确保人员和车辆安全。

第十九条保安人员应当注重自身形象和仪容仪表,提升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二十条保安人员应当不断学习和提升自身技能,适应社会发展和职业要求。

第三十一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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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物业保安人员行为规范
一、保安职责:
(一)维护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
(二)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二、职业礼仪:
(一)举止文明态度和蔼
(二)着装统一标识齐全
(三)尊老爱幼服务到位
三、职业纪律:
(一)不准饮酒睡觉
(二)不准离岗脱岗
(三)不准打架斗殴
(四)不准粗言秽语
(五)不准索要钱物
四、规范用语:
您好、请进、请讲、请稍等、请您出示证件、请您把车停好、请您登记、请问您找谁、抱歉、对不起、谢谢、再见等。

五、基本要求:
(一)经保安职业培训,能掌握与保安工作相关的政策、法律和职业规范,正确使用防护器械和正当防卫、现场保护等技能。

(二)具有保安职业所需的智能、体能和技能,能应急处置安全防范工作中出现的突发事件、紧急事件和危险事件,协助维护现场和救护求助,有效防止事态扩大。

(三)严格遵守职业纪律和职业礼仪,规范职业用语。

能正确使用普通话,听懂上海地方主流方言。

(四)能运用保安职业基本知识、火灾扑救的基本原理、技术防范的作用特点等保安常识,规范和指导日常保安工作,岗位职责明确、环境熟悉。

六、岗位规范:
(一)门卫
1、按时到岗,交接后换岗,坚守岗位不脱岗。

保持个人仪表整洁,门岗周围环境清洁。

2、注意观察人员进出情况,发现疑点应当及时询问,阻止小商小贩进入小区乱设摊。

3、对进出小区的各类车辆进行有效疏导,保持出入口的整洁和畅通。

住宅小区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标准的,要规范实行机动车凭停车证进出的管理制度。

(二)巡逻
1、按规定时间、路线巡逻,多看、多听、多问,发现疑点追查到底并及时报告
和记录。

发现匪警、火警等警情立即报警和报告小区经理,并协助做好处理工作。

2、对小区设置的消火栓箱、窨井盖、安全警示标志等涉及公共安全的设施、设备进行巡查,发现缺失、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等应及时报告并记录。

3、发现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修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行为的,要予以劝阻、制止;对劝阻、制止无效的,要及时报告小区经理。

(三)监控
1、坚守岗位,不间断注视监视屏及控制柜的运行状况,记录准确和完整。

发现周界报警、探头等监控设备故障,要及时报告小区经理采取措施消除故障,保持正常使用。

2、按规定保存监控录相、设备运行、排除异常情况等记录资
3、发现异常情况或匪警、火警等警情立即报警,同时报告小区经理和相关处警单位,并监控处理过程。

(四)车管
1、正确引导小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对违反车辆停放规定的业主进行劝导并协助整改。

2、保持车库、车棚整洁,车辆停放有序,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发现车辆门窗未关,漏油、漏水等情况及时通知车主,对漏油可能造成的危害做好防范措施。

3、按规定或合同约定收取小区车辆停放费用,出具正规票据,不准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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