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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
所谓海域使用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和颁发的海域使用权证书,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使用一定海域的权利。
介绍编辑私法性质
海洋具有巨大的经济效用,并一直为人所利用,但海洋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并非私法上财产权利的标的物,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长期以来人们对海洋通常不能进行排他性的使用。人类对海洋的传统利用方式是船舶航行和捕捞渔业,这两种利用方式均不能构成对海洋排他性的支配。一物可被排他性支配的前提,是
客体范围
中国新颁布的《海域使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中国《海域使用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本法所称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适用本法。”从这一定义来看,海域的范围很广,表面上看起来是由一定范围内的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组成的,但实际上,所有水体、水面、海床、底土是不可分离的整体,缺少其中任一要素均不能称其为海域。所以,从事海上捕捞、海水养殖、海底石油开采、海上旅游航运等,均属于海域使用的范畴;就同一地段的海域使用而言,同样适用传统民法中“一物一权”的规定。
海域使用权制度研究(一)-24页word资料
海域使用权制度研究(一)(作者: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内容提要]虽然我国的《海域使用管理法》中确立了海域使用权制度,但该制度在我国物权法领域的研究中,却可谓是一片尚未开垦的处女地。
本文对该制度进行了系统研究后认为:海域与海域使用权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日益显著;海域应属于不动产,海域使用权虽在客体等方面具有一定特殊性,但符合物权的特性,在性质上应界定为用益物权之一种;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关于海域使用权的规定既有重大成就,也有明显的不足,应加以改进和完善;在我国《物权法》中,应对海域使用权作出原则规定。
[关键词]海域使用管理法物权法用益物权海域使用权第一章海域与海域的利用第一节海域与海域资源一、海域的概念海域,是指海洋的一定范围,是由一定范围内的海面、水体、海床及其底土所构成的立体空间。
“海”系地理学上的名词,是指靠近大陆比洋小的水域:“域”是指一定疆界内的地方。
因此,海域是指与陆地相连的一定界限之内的边缘海区域,是与陆域相对应的概念。
海域可分为地理海域与主权海域两种。
地理海域,是最广义的海域,泛指海洋的所有组成部分。
按照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海洋法公约》),依据法律地位的不同,海洋可划分为内海、领海、毗连区、群岛水域、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等。
主权海域指沿海国对其拥有主权的海域。
根据是否拥有完全主权,可将主权海域进一步区分为完全主权海域和不完全主权海域。
沿海国对于完全主权海域,除对外国船只的无害通过负有容忍义务外,享有与领土相同的权利。
完全主权海域一般仅指内水和领海。
内水,是指一国的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
所谓领海基线,是指一国领土或内水与领海的分隔线,也是海洋法中划分其他海域的起算线;所谓海岸线,是指陆地和海洋的分界线。
[1]领海,是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外毗邻一国领土或内水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海域使用权制度研究(三)
海域使用权制度研究(三)第三章海域使用权的性质界定及其与相似权利之比较第一节海域使用权的概念与法律特征一、海域使用权的概念对海域使用权的概念界定是研究海域使用权的特征、性质并进而科学设计海域使用法律制度的逻辑前提。
我国《国有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和《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均明确使用了“海域使用权”这一概念,后者还将其作为章名,对其取得、内容等作了详细规定,但上述两个法律文件中均未对其作出定义性的规定。
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中有关规定的精神并结合用海实践及物权法理论,我们将海域使用权定义为:是指申请用海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定程序并经登记而取得的,对国家所有的某一特定海域在一定期限内持续从事排他性的开发利用活动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这一定义表明:首先,海域使用权的主体是海域所有权人(国家)之外的单位或个人;其次,海域使用权的客体是国家所有的特定海域;第三,海域使用权的取得须经过法定的申请、审批和登记程序;第四,海域使用权是于一定期限内对特定海域的排他使用权;第五,海域使用权是对特定海域为使用、收益的物权性权利。
二、海域使用权的法律特征(一)海域使用权的客体特殊性首先,海域使用权的客体是特定的海域。
海域是毗连陆地的一定范围的海洋空间,由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四部分构成,是一种无法截然分开的整体空间资源。
海域具有底土的固定性、水体的流动性、功能的多样性、利用的立体性等特点。
正是这些与陆地不同的自然特点,使海域使用权区别于土地(陆域)使用权。
其次,海域属于民法上“物”的一种。
民法上所讲的物,是指“有体物及物质上法律上俱能支配之自然力”,[32]“物”须具有特定性和可支配性。
早期社会,人类对海洋的利用方式简单,更由于科技水平的局限,尚不能通过精确的测绘手段将“此”海域与“彼”海域明确区分开来而使其“特定化”,海域之上自然也就不能形成排他性的支配权,故当时的海域仅为物理上之自然物,而不能成为民法上的物和权利的客体。
晚近以来,随着人类征服自然的能力不断增强,海域正日益成为人类探索、开发的新空间,海域的利用方式渐趋多样化和复杂化,而且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可以通过经纬度和四至坐标等手段将其使用的海域“特定化”,并在特定的海域上形成各种独立的排他的海域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一、引言海洋,这片广袤而神秘的蓝色领域,蕴藏着无尽的资源和潜力。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对海洋的开发利用日益频繁。
为了实现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以及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应运而生。
二、海域使用权的定义与分类海域使用权,简单来说,就是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取得的在一定期限内对特定海域进行使用的权利。
根据使用目的和方式的不同,海域使用权可以分为养殖用海、拆船用海、旅游用海、盐业用海、矿业用海、公益事业用海以及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等多种类型。
不同类型的海域使用权在使用期限、使用条件以及管理要求上都存在一定的差异。
例如,养殖用海的使用期限通常较短,一般不超过 15 年;而港口建设工程用海的使用期限则相对较长,可以达到 50 年。
三、海域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海域使用权的取得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申请审批单位或者个人向有关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海申请,经过层层审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从而取得海域使用权。
在申请过程中,需要提交详细的用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等相关材料,以证明用海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
2、招标、拍卖对于一些具有较高经济价值或者竞争较为激烈的海域使用项目,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确定海域使用权的归属。
这种方式能够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海域资源的优化配置。
3、其他方式例如,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的需要,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四、海域使用权的登记与发证海域使用权的登记是海域使用权管理的重要环节。
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按照规定进行登记。
登记的内容包括海域使用权人的名称、地址、用海类型、用海面积、用海期限等。
海域使用权证书是海域使用权的法定凭证,具有法律效力。
海域使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证书,不得涂改、转借、出租或者抵押。
五、海域使用权的使用与管理1、海域使用的范围和限制海域使用权人应当在批准的海域范围内进行使用活动,不得超越界限。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10.12.07•【文号】国海岛字[2010]775号•【施行日期】2010.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办法》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775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为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工作,保障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我局制定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管理,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工作,维护国家无居民海岛所有权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是指依法对无居民海岛的权属、面积、用途、位置、使用期限、建筑物和设施等情况所作的登记,包括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三条依法登记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按照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登记。
国家海洋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是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
国务院批准的用岛,由国家海洋局确权登记,颁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或者无居民海岛使用临时证书。
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用岛,由省级海洋主管部门确权登记,颁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或者无居民海岛使用临时证书。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第五条国家建立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信息系统和查询服务系统。
第二章登记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应当以同一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单个无居民海岛或者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区域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
附件3:无居民xx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单位:元/公顷·年无居民离岸距离xx(km)≤0.3﹥0.3,≤2﹥2,≤8﹥8,≤25﹥25等别用岛类型填海连岛用岛00土石开采用岛0房屋建设用岛006000仓储建筑用岛7港口码头用岛8000工业建设用岛000道路广场用岛6000一等基础设施用岛5500景观建筑用岛100游览设施用岛11000观光旅游用岛3000园林草地用岛4000人工水域用岛4500种养殖业用岛2000林业用岛3000332000016783填海连岛用岛土石开采用岛007500房屋建设用岛仓储建筑用岛500 二等62588港口码头用岛6000工业建设用岛750道路广场用岛4500基础设施用岛4125景观建筑用岛7500游览设施用岛8250观光旅游用岛2250园林草地用岛3000人工水域用岛3375种养殖业用岛1500林业用岛5002563填海连岛用岛土石开采用岛房屋建设用岛仓储建筑用岛11600 港口码头用岛9280工业建设用岛10440道路广场用岛3480三等基础设施用岛3190景观建筑用岛5800游览设施用岛6380观光旅游用岛1740园林草地用岛2320人工水域用岛2610种养殖业用岛1160林业用岛800967290填海连岛用岛008400土石开采用岛房屋建设用岛0020仓储建筑用岛8400港口码头用岛6720工业建设用岛7560道路广场用岛2520四等基础设施用岛2310景观建筑用岛4200游览设施用岛4620观光旅游用岛1260园林草地用岛1680人工水域用岛1890种养殖业用岛林业用岛84020035填海连岛用岛土石开采用岛0房屋建设用岛000仓储建筑用岛5000港口码头用岛4000工业建设用岛4500道路广场用岛1500景观建筑用岛2500游览设施用岛2750观光旅游用岛750园林草地用岛1000人工水域用岛1125种养殖业用岛林业用岛500500332000625833938417501填海连岛用岛土石开采用岛房屋建设用岛006120 仓储建筑用岛3400港口码头用岛2720工业建设用岛3060道路广场用岛1020景观建筑用岛1700游览设施用岛1870观光旅游用岛园林草地用岛人工水域用岛种养殖业用岛林业用岛510680765340700850642556763828370注:离岸距离,指无居民海岛离大陆海岸线(含海南岛海岸线)的距离。
海域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概念介绍海域使用权是指国家对于海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所赋予的特定权利。
海域使用权的设立和管理是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保障海洋生态环境和维护国家海洋主权的重要手段。
在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框架下,海域使用权规定了特定主体对于海洋资源的使用方式、范围、期限和权益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每个沿海国家经济专属区内的海域使用权由该国家依法设立和管理。
海域使用权涉及的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海底矿产、渔业资源、海洋能源等。
海域使用权的管理机制海域使用权的管理机制包括设立权利主体、海域划定、使用方式和范围明确,以及监督和管理等环节。
设立权利主体设立权利主体是海域使用权的前提,也是海域资源开发和利用的主体。
在各国立法中,通常将海域使用权赋予国家或海洋管理机构,以便统一规划、管理和监督海洋资源的利用。
国家在设立权利主体时,会考虑到公平、公正、公开等原则,保障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海域划定海域划定是对于海洋资源使用的范围和边界的确定。
各个国家会根据自身的海洋状况和国际法的规定,制定海域划定的办法和标准。
常见的海域划定方式包括基线划界、专属经济区划定等。
划定海域边界后,才能确定特定区域内的海域使用权。
使用方式和范围明确使用方式和范围的明确是海域使用权的核心内容。
国家会通过法律法规或合同等形式,明确海域使用权的具体规定。
其中包括资源的利用方式、利用期限、权利的转让和终止等等。
在明确范围时,通常会考虑到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原则,以促进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监督和管理为了确保海域使用权的有效行使,各国会建立相应的监督和管理机制。
这包括对于资源利用情况的监测和评估、违规行为的处理和惩罚、合同执行和争端解决机制等。
通过监督和管理,可以有效保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海域使用权的正常秩序。
海域使用权的意义和挑战海域使用权的正确定位和有效行使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海域使用权的确立有助于保障国家的海洋主权,维护国家的海洋利益。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海域使用权管理是指国家对海洋空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保护海洋环境、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关键措施。
为了加强对海域使用权的管理,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和政策,用于规范不同利益主体对海域的开发和利用行为。
首先,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明确了海域使用权的范围和出让原则。
根据《海域使用权管理办法》,海域使用权是指国家根据法定程序将国有海域领域内的空间、时间和功能授予相关利益主体使用的权利。
出让海域使用权的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通过招投标、拍卖等方式进行,并依法签订合同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规定了海域使用权管理的基本流程和程序。
国家根据海洋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海域使用权的开放范围和条件,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评估、审批。
在出让过程中,要求利益主体提交详细的项目计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资料,经过专家评审、公示等环节,确定最终的使用者。
第三,规定了海域使用权的期限和转让手续。
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海域使用权的期限一般为30年,可以根据特殊情况延长或缩短。
同时,也规定了海域使用权的转让手续,要求权利人在转让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过审批后才能进行转让。
第四,规定了海域使用权的监管和执法措施。
国家设立了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和海事执法机构,负责对海域使用权的管理、监督和执法工作。
利益主体在使用海域时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使用合同的约定,不得违反环保、安全等要求,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和追责。
最后,规定了海域使用权的终止和清理程序。
根据相关规定,海域使用权终止的情况包括合同期满、转让等,国家和权利人都有权终止合同。
在海域使用权终止后,国家将对使用权进行清理和整顿,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环境的保护。
总之,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是国家对海洋空间资源利用的重要制度安排,通过规范海域使用权的出让、管理和终止等环节,实现对海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环境的保护。
未来,随着海洋经济的发展和海域利用的不断拓展,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将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为海洋发展提供更好的管理保障。
海域使用权证书
海域使用权证书(实用版)目录1.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定义和作用2.海域使用权证书的申请和审批流程3.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使用限制和法律责任4.海域使用权证书的续期和变更5.海域使用权证书的重要性和未来发展趋势正文海域使用权证书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颁发的,允许个人或单位在一定期限内使用特定海域的法律凭证。
海域使用权证书是确保海域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的重要手段,对于促进我国海洋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定义和作用海域使用权证书是明确海域使用权范围、使用期限、使用条件和法律责任等事项的法律凭证。
其主要作用包括:1.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在合法使用海域过程中不受侵犯;2.规范海域使用行为,防止海域资源的浪费和滥用;3.促进海域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提高海洋经济效益。
二、海域使用权证书的申请和审批流程申请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单位或个人需要向国家或地方政府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审批流程如下:1.提交申请:申请人向有关部门提交海域使用权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包括海域使用范围、用途、期限等;2.审查材料:有关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申请内容的准确性和合法性;3.现场勘查:有关部门对申请的海域进行现场勘查,评估海域使用对海洋环境的影响;4.审批发证:审查通过后,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
三、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使用限制和法律责任海域使用权证书持有人在使用海域时,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使用限制和法律责任包括:1.海域使用权证书只能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使用,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或抵押;2.海域使用权证书持有人需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海域,不得擅自改变;3.海域使用过程中应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4.违反海域使用权证书相关规定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海域使用权证书的续期和变更海域使用权证书在有效期内,如需继续使用海域,持证人需在证书到期前向有关部门申请续期。
在特定情况下,也可申请变更海域使用权证书,如扩大使用范围、延长使用期限等。
海域使用权相关资料大全
海域使用权相关资料大全海域权证的相关知识储备目录一、海域使用的取得 (1)(一)申请与审批 (1)(二)招标与拍卖 (2)二、海域使用权 (3)三、项目用海 (5)四、海域使用金 (6)一、海域权证的取得:(一)申请与审批:1.申请:1.1申请主体:单位和个人1.2申请材料:⊙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海域使用申请书;(二)海域使用论证材料;(三)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材料。
⊙应当向受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暂行办法》5条(一)海域使用申请书;(二)申请海域的坐标图;(三)资信证明材料。
2.审批:分级审批的原则2.1.审核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部门2.2.审核标准:依据海洋功能区划2.3.共同决策:依照本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2.4.审批的特殊规定:跨行政区域的项目用海,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按规定权限审批。
2.5.审批程序:(1)单位和个人持有关材料向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或直接向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2)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后上报市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市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后报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3)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报送的申请材料后,提出建议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审核意见。
对建议批准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对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4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收取海域使用金,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2.6.审批时间: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但依法需要进行听证、招标、拍卖、海域勘测、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内向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
(二)招标与拍卖:1.对依法应当实行有偿使用的项目用海,同一宗海域有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海域使用权的,可以采用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
何谓物权法的海域使用权制度(2)
何谓物权法的海域使用权制度(2)二、海域使用权的权利体系海域使用权作为一种新型的重要的民事权利,其体系化的形成需要将其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区分,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分类:(一)有偿使用的海域使用权和无偿使用的海域使用权根据海域使用权的使用是否需要交付对价,可以将其分为有偿使用的海域使用权和无偿使用的海域使用权。
为了保证海域这一自然资源的合理使用、建立其经济补偿机制、实现国有海域资源性资产的保值增值和避免对海域的过度无序利用,国家对海域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即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且海域使用金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上缴财政。
然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并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对海域的无偿使用,国家从有利于海洋上防卫、管理和公益事业的发展全局出发,规定有些海域使用权的取得是无偿的,如:1.军事用海;2.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3.非经营性的航道、锚地等交通基础设施用海;4、教学、科研、防灾预灾、海难搜救打捞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
(二)原始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和继受取得的海域使用权根据海域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可以将其分为原始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和继受取得的海域使用权。
前者是指使用权人直接从国家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其方式有二,即申请审批取得和因法律行为取得(如招标和拍卖)。
后者是指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依法转让、继承等情形而取得海域使用权。
继受取得的海域使用权不是来源于国家,而是来自于其他民事法律主体。
(三)海洋工程海域使用权、养殖海域使用权、港口海域使用权、海洋油气勘探开采海域使用权、海底电缆管道海域使用权等根据海域使用功能的不同可以将海域使用权分为海洋工程海域使用权、养殖海域使用权、港口海域使用权、海洋油气勘探开采海域使用权、海底电缆管道海域使用权等情形。
此外,还可以根据海域性质的不同将其分为内水海域使用权和领海海域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制度设立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一)通过物权制度可以更好地保护事关国计民生的国有资产——海域。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
海域使用权是指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将特定海域的使用权授予特定的主体,使其有权在一定时间内、一定范围内以及一定方式内使用该海域的权利。
一、法律依据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
二、海域使用权的授予
海域使用权的授予一般通过招投标、协议签订或公开竞争的方式进行。
授予海域使用权需要经过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备案。
三、海域使用权的期限
海域使用权的期限一般是根据具体项目的需要,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的。
期限可以是多年、几十年或者更长,并且可以续租或者续用。
四、海域使用权的保护
为了保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海域使用权人有权要求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害其使用权。
同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加强对海域使用权的监督管理,确保海域使用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五、海域使用权的限制
海域使用权的授予是有条件的,海域使用权人在使用海域时需要遵守法律法规、环境保护要求等相关规定。
海域使用权人不得利用海域进行非法活动,不得损害海域生态环境,不得阻碍他人正常使用海域等。
六、海域使用权的变更和解除
海域使用权的变更和解除需要经过相关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海域使用权人需要变更使用范围或方式,或者海域使用权出现违法行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出台,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和利用海域资源,推动海洋经济发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促进海洋生态保护等目的。
只有合理规范海域使用权的管理,才能更好地实现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10.12.07•【文号】国海岛字[2010]776号•【施行日期】2010.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776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为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管理工作,保障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我局制定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和无居民海岛使用临时证书(以下简称临时证书)的发放与管理工作,保障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及临时证书是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享有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证明,由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持有。
第三条国家海洋局负责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及临时证书的统一印制、编号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向国家海洋局提出空白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及临时证书领取申请。
国家海洋局分期分批印制和发放空白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及临时证书。
第五条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和无居民海岛使用临时证书统一编号。
证书编号采用6位编码,由2部分组成:年号(取最末2位),序号(4位)。
序号以年度为周期,每年启用新的序号,年度内连续使用,按由小到大顺序发放,不得空号。
第六条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依法完成登记审查后,在颁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或者临时证书前,应当向国家海洋局申请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或者临时证书编号。
国家海洋局在2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核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及临时证书编号。
海域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是指国家对海洋领域的利用、管辖和控制权。
在国际法中,海域使用权是国家主权的一种体现,同时也是国家在海洋事务中的重要权益。
海域使用权涵盖了各种活动,如渔业、航运、石油勘探、海底电缆敷设以及科学研究等。
本文将探讨海域使用权的概念、原则以及国际法框架下的具体规定。
首先,海域使用权的概念是指国家对海洋领域的一定范围内的利用、管理和控制权。
根据国际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海域使用权是各国主权和管辖权在领海、专属经济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简称EEZ)和大陆架上的体现。
领海是指国家从自己的陆地或者海岸线起始点向外延伸的一定范围内的海洋区域。
EEZ是指国家在领海外的一定范围内,拥有权益和管辖权的海域。
大陆架是指延伸至邻近或者远离海岸线的地下自然延伸边界的海底土地。
在这些海域中,国家享有一定的利用权、管辖权以及控制权。
其次,海域使用权的原则包括尊重领土主权、平等互利、公正合理、和平利用、保护环境等。
尊重领土主权意味着各国应当尊重其他国家对其领土内外海域的主权和管辖权。
平等互利原则要求各国在海洋事务中平等对待、互相尊重,相互考虑对方的合法利益。
公正合理原则强调各国应当根据国际法规定,按照公正和合理的原则处理有关海洋事务。
和平利用的原则要求各国应当通过和平合作的方式,共同利用海洋资源,并解决海洋争端。
保护环境原则则强调各国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维护海洋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在国际法框架下,海域使用权的具体规定主要由国际海洋法公约和其他国际公约构成。
国际海洋法公约规定了国家在领海、EEZ和大陆架上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公约,领海的宽度通常为12海里,国家有权在其领海内行使主权。
EEZ的宽度为领海的200海里,国家在EEZ内享有经济资源的开发权和环境保护责任。
大陆架的界定由国家的地质条件决定,国家可在其大陆架上开展资源开发和科学调查。
此外,国际海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简称IMO)、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al Programme,简称UNEP)等国际组织也对海域使用权进行管理和调控。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范海域使用权管理,维护海域使用秩序,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国家海洋局制定了《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
现将《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二○○六年十月十三日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海域使用论证第三章用海预审第四章海域使用申请审批第五章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第六章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域使用权管理,维护海域使用秩序,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域使用权的申请审批、招标、拍卖、转让、出租和抵押,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使用海域应当依法进行海域使用论证。
第四条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项在项目审批、核准前预先进行审核(以下简称用海预审)。
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由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项在项目审批、核准前预先进行审核。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核和报批。
有审批权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
批准用海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的监督管理。
[编辑本段]第二章海域使用论证第六条使用海域应当依法进行海域使用论证。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选划的养殖区进行整体海域使用论证。
单位和个人申请养殖用海时不再进行海域使用论证。
但围海养殖、建设人工渔礁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养殖用海项目等除外。
第七条通过申请审批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海域使用论证。
何谓物权法的海域使用权制度
何谓物权法的海域使用权制度何谓物权法的海域使用权制度一、海域使用权的概念及其性质何谓物权法的海域使用权制度从海域使用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分析,海域使用权是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在物权法用益物权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二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海域。
海域使用管理法施行前,已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养殖用海,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核准,可以将海域使用权确定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用于养殖生产。
2.海域使用权的客体是我国内水海域、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所构成的特定海域。
在传统民法中,事实上的物成为民法上的物需要符合两个标准:一是要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二是具有排他支配的可能性。
因此海域虽然不是传统民法中的客体范畴,但随着人类利用自然的能力的不断提高,海洋成为人类开发利用的重要领域和资源,特别是近岸海域的稀缺性不断增强,海域已经成为一种新型的权利客体。
海域作为民法上的物,具有其特殊性。
首先,海域不是单一物,而是集合物。
海域是以海床为中心的、上有海水下有底土的集合物;再者,海域可归类为民法上的不动产。
海床与底土是不可移动的,且权利变更需要登记,所以海域可归类为民法上的不动产。
3、海域使用权的内容表现为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根据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和海域使用权的用益物权的性质,海域使用权人的权利主要包括:(1)占有权,即对国家所有的海域直接控制并支配的权利。
(2)使用权,即对国家所有的海域按照其属性、约定用途等进行目的性使用的权利。
(3)收益权,即获取海域上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
(4)转让权,即通过买卖等方式将海域使用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5)抵押权,即在其拥有的海域使用权之上设定抵押权的权利。
(6)取回权和补偿权,即海域使用权人有权取回其所有的海域附着物。
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
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国家海洋局2002年7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域使用管理,建立与完善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保障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域使用权登记是指依法对项目用海的权属、位置、面积、用途、使用期限等基本情况所作的登记,包括海域使用权初始登记、变更与注销登记。
第三条海域使用权的取得、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依法登记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海域使用权登记以宗海为基本单位。
凡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用海单元称宗海。
同一权属不同用海类型的用海单元应独立分宗;取得两宗以上海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宗分别办理登记。
第五条海域使用权实行分级登记。
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由国家海洋局登记造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用海,由批准用海的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海域使用权初始登记第六条海域使用权初始登记是指对项目用海基本情况进行的第一次登记。
第七条经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使用海域的,海域使用申请人持《海域使用权批准通知书》和海域使用金缴付凭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批准用海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初始登记手续。
第八条通过招标或者拍卖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中标人或买受人持《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海域使用金缴付凭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批准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方案的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初始登记手续。
第九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据《海域使用审批呈报表》或《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宗海为单位填写《海域使用权登记表》,并向海域使用申请人、中标人或买受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
第三章海域使用权变更与注销登记第十条海域使用权初始登记后,项目用海的权属、用途、使用期限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办理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
岛屿使用权转让协议书
岛屿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岛屿使用权转让协议书》本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以下简称“双方”)于日期签订:甲方:(甲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乙方:(乙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鉴于:1. 甲方拥有位于(岛屿名称)的岛屿使用权,该岛屿位于(地理位置),占地面积为(占地面积),使用权期限至(使用权期限)。
2. 乙方愿意购买甲方的岛屿使用权,并愿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转让价款。
基于上述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岛屿使用权转让1.1 甲方同意将岛屿使用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购买甲方的岛屿使用权。
1.2 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岛屿使用权的相关权属证明文件,以确保乙方能够合法使用和处置岛屿。
第二条转让价款2.1 乙方同意支付给甲方转让价款共计(转让价款金额),其中包括岛屿使用权的购买价格以及与岛屿使用权相关的其他费用。
2.2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
第三条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3.1 乙方应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
3.2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付款时间)内支付全部转让价款。
第四条岛屿使用权的交付4.1 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交付时间)内将岛屿使用权交付给乙方。
4.2 岛屿使用权交付后,乙方有权对该岛屿进行使用和处置,并享有相关的权益。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如果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交付岛屿使用权,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转让价款的(百分比)。
5.2 如果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转让价款,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转让价款的(百分比)。
第六条争议解决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仲裁机构名称)仲裁解决。
第七条其他约定7.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7.2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甲方名称):(甲方签名/盖章)日期:乙方(乙方名称):(乙方签名/盖章)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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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有偿使用
摘要:海岛使用权,是指非所有权人对海岛进行使用并受益的权利,其权能包括对海岛资源的占有、使用、收益和部分处分权。
与海岛的分类相适应,海岛使用权可分为,有居民海岛使用权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
其中,有居民海岛使用权包括对海岛土地的用益权,在海岛上进行耕作、畜牧的永佃权,在海岛上兴建建筑物、工作物或种植植物而使用海岛的地上权,这些权利在民法上可归属于用益物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作为我国自然资源法体系中的一项权利,既具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自然资源权利的共性,又具有一定的区别于其他自然资源权利的特殊性。
关键字:开发;利用;资源;保护;有偿使用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是财产权,具有物权属性。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是具有公权性质的私权,权利人的开发利用行为必须以环境保护和国家主权安全为前提,承担大量公法义务。
从权利创设方式、权利客体、权能及流转性等方面来看,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均不同于用益物权,是特别法上的物权。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流转制度在实现无居民海岛资源多元价值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国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流转存在一定的障碍,必须加以完善。
1 .我国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的内涵和特点
《海岛保护法》第四条、第三十一条有关无居民海岛权属及有偿使用制度的阐述, 即.“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经批准对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 应当依法缴纳使用金”。
我们可以概括地说明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是指在保证无居民海岛国家所有的基础上,根据无居民海岛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 国家与无居民海岛使用单位和个人之间依法建立一种租赁关系, 无居民海岛使用者在使用期内, 对指定的无居民海岛按年度逐年缴纳或按规定一次性缴纳使用金,国家通过宏观调控, 保证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作为特殊商品进入市场流动的一种新型无居民海岛管理制度[ 3] 。
通过进一步分析, 可以发现我国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具有 4 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所有者和使用者行为的合法性; 二是使用者获取海域使用权的有偿性; 三是使用权使用的有期性;四是使用权流动的市场性
2实行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的可行性
2. 1 拥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宪法》第九条规定: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 都属于国家所有, 即全民所有; 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无居民海岛是特殊的自然资源, 应当属于《宪法》中未予明确点
出的资源类型, 包括在“等自然资源.”中, 属于国家所有。
《物权法》规定: 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目前, 土地、水、森林、矿产、海洋等自然资源已经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无居民海岛实行有偿使用, 与上述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一样, 是贯彻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重要举措。
《海岛保护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 经批准对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 应当依法缴纳使用金。
说明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经依法批准后, 开发利用者取得了无居民海岛使用的权利, 同时也要依据本法的规定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所以, 从法学角度看, 国家作为无居民海岛所有权人, 应享有无居民海岛收益权, 使用者必须按照规定向国家交付一定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作为使用海域资源的代价。
无居民海岛为国家所有, 是公民的共同财富, 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它, 都应缴纳一定的海域使用金,对国家和社会作出补偿和贡献。
2.2 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我国在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方面已经有了一些实践。
首先, 20 世纪90 年代以来, 开展了“全国海岛资源综合调”、“我国近海海域综合调查与评价”、“无居民海岛使用金评估技术规程”、“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研究报告”以及海岛开发与保护有关的众多研究, 为制定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管理办法提供了必要的基础资料。
其次, 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例如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等, 为建立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另外, 近年来, 广东、浙江、福建等沿海省, 已经尝试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 出让、出租、合作入股等) , 并积极出台了一些地方政策, 积累了一定的管理实践经验。
综上所述, 我国实行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和实践基础, 是十分必要的, 也是切实可行的。
3 . 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的主要内容
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是国家对无居民海岛所有权在经济上实现的形式, 无居民海岛有偿遍性原则确立的管理制度, 建议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3.1 明确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的目的和范围使用金征收的目的和范围, 是实行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的基本前提, 应当在我国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中首先予以明确。
实行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的目的是: 改变无居民海岛无序无偿开发的局面, 规范无居民海岛开发秩序,提高海岛开发利用水平和效益, 促进无居民海岛的可持续利用。
同时,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也能够有法可依,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无居民海岛属于国有资源性资产范畴, 国家实行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 单位和个人利用无居民海岛, 应当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3.2 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征收和缴库管理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是指国家以无居民海岛所
有者身份依法出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 并向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权利金, 属于权利金范畴。
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征收管理, 是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核心。
我国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中应对征收标准、征收部门和征收方式等进行规定。
鉴于我国无居民海岛分布范围广、特性突出、用途多样化, 难以制定统一的使用金征收标准。
此外, 根据海岛保护规划, 近期内能够利用的无居民海岛数量有限, 海岛资源极其珍贵。
为了充分体现每一个海岛的特有价值, 应当通过评估方式, 确定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金。
参照海域有偿使用管理的经验,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应由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从取得使用权之日起开始计征。
考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数额较大, 使用单位可以选择一次性或分期缴纳方式。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后, 按照一定比例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
3.3 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使用管理由于目前国家对无居民海岛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没有专项投入, 建议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使用应当本着.. 取之于岛, 用之于岛.. 的原则,将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纳入财政预算用于海岛生态保护与修复、无居民海岛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无居民海岛保护与节约利用的教育宣传和奖励等方面,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每年度编制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支出预算, 并纳入年度预算。
3.4 加强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管理的监督检查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无居民海岛使用单位和个人未按时足额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 应加收滞纳金。
滞纳金随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一并缴入国库。
拒不缴纳的, 由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批准机关收回无居民海岛使用权, 注销其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
对违反规定征收、减免、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 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 刘容子, 齐连明. 无居民海岛价值体系研究[ M] . 北京: 海洋出版社, 2006..
[2] 李克金. 开发无居民海岛也应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J] . 海洋开发与管理, 2004, 21( 1) : 47..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释义编写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释义[ M] .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10: 49.. 【】李锋《我国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研究》载《海洋开发与管理》2011 年第3 期
青岛农业大学
本科生课程论文
论文题目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有偿使用
学生专业班级公共事业管理1101 学生姓名(学号)田福龙(20111151)
指导教师贾宝金
完成时间 2013.12.15
201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