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的债务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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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抵销权的行使

论破产抵销权的行使

论破产抵销权的行使论破产抵销权的行使摘要:破产抵消权是企业破产时债务人对于有关债权的主张,在这个过程中其可借助某些法定规定进行权利保护的一项法律制度。

而破产抵消权的行使也是一个系统性的问题,包括权利主张的主体、权利主张的范围、权利主张的方式,以及权利主张的效力等诸多方面。

近年来在我国的破产抵消权行使中,呈现出多方博弈与利益冲突及大量的司法争议等情形,存在着各种缺陷与问题。

基于此,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进行论述和分析,旨在为破产抵销权的行使提供有益的参考与指导。

关键词:破产抵销权、主张对象、主张范围、主张方式、效力问题一、前言商业破产在市场经济中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现象,破产抵消权作为保护债务人在破产中权益的制度至关重要。

尤其是在中国,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市场竞争的加剧,破产抵消权已被广泛运用和重视。

本文旨在探讨破产抵消权实际运用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并提出可行的解决方式,以为法律实践提供指导。

二、主张对象的界定破产抵销权的行使涉及到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权利抵消问题。

在此基础上,还涉及到多个具体的问题,如债权对象的界定、债权价格的确定以及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履行义务等问题。

在具体操作中,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往往会因其各自的利益而角逐争议,导致破产抵销权纠纷的产生。

为此,在破产抵消权的主张对象的确立上,应该结合破产管理人的意见,并根据法律规定对破产抵消权进行审慎判断。

三、主张范围的界定破产抵消权的主张范围,实际上是债务人向债权人主张的权力范围。

具体而言,就是指债务人必须提交其可抵扣债权的详细清单,同时还要证明这些债权符合破产法律的相关规定。

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破产管理人、清算组等行业中介机构可能会根据自身利益主张执行,并在行使破产抵消权中作出决定,进而影响到破产抵消权的判定。

因此,为了能够准确判定破产抵消权的主张范围,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的法定程序,并秉持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权衡。

四、主张方式的探讨破产抵消权的主张方式主要有两种,即独立主张和共同主张。

破产案件中的以物抵债协议

破产案件中的以物抵债协议

破产案件中的以物抵债协议在破产案件中,以物抵债协议是一项常见的解决债务问题的方式。

以物抵债协议是指债务人将其拥有的特定财产转让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的方式。

本文将探讨破产案件中的以物抵债协议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一、破产案件中的以物抵债协议的法律规定以物抵债协议是破产法中对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债务清偿方式的一种规定。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可以与债权人达成书面协议,将其拥有的财产或者其他权益转让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

同时,该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在破产程序进行中可以达成以物抵债的协议,但必须得到其他债权人的同意。

二、以物抵债协议的优势和适用条件1. 优势以物抵债协议的优势在于它为债务人提供了一种在破产程序中清偿债务的可能性,可以减轻债务人的负担。

对于债权人而言,以物抵债协议能够在破产案件中快速挽回损失,确保其权益不受过多损失。

2. 适用条件以物抵债协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能生效:(1)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确保协议内容的明确性;(2)协议必须明确约定转让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等具体内容;(3)协议必须经过其他债权人的同意,以保障债务人的公平性。

三、以物抵债协议的实践应用在破产案件中,以物抵债协议的应用广泛且多样化。

以下是几种典型的实践案例:1. 不动产转让债务人将其名下的房产转让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

在此过程中,必须确保不动产的产权转移手续合法,并按照市场价值确定转让价格,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 动产转让债务人将其名下的车辆、机械设备等动产转让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

在转让过程中,需确保动产的所有权交割合法有效,并对其评估价格进行公正评估。

3. 股权转让债务人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

此种方式常见于公司破产案件中,通过股权转让实现清偿债务的目的。

四、以物抵债协议的注意事项在进行以物抵债协议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协议的明确性协议中需要明确约定转让财产的具体细节,包括财产种类、数量、质量以及交付时间等。

债务人在破产临界期内“以债抵债”,管理人能请求撤销吗?

债务人在破产临界期内“以债抵债”,管理人能请求撤销吗?

债务人在破产临界期内“以债抵债”,管理人能请求撤销吗?阅读提示《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在破产临界期(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内的个别清偿行为。

但在实践中,债务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清偿债务,除通过直接支付相应款项等方式直接清偿,还可以通过债权让与的方式实现清偿效果。

本文将通过几则案例揭示管理人对此类非直接的清偿行为能否请求撤销。

裁判要旨在破产临界期内,债务人将对第三人的债权转让给债权人,冲抵其对债权人的债务,实质上使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获得了清偿的,若债权人不能证明该清偿行为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清偿行为。

案情简介一、中某公司是百某缘大药房的原股东。

中某公司将其持有的百某缘大药房的股权以500万元转让给李某强、程某瑾。

二、2015年5月28日,百某缘大药房出具《股权对价支付说明》,将中某公司的股权转让款债权冲减百某缘大药房对中某公司的500万元债权。

中某公司在说明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三、2015年6月18日,南通中院裁定受理隆某公司对中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四、此后,中某公司的管理人向李某强、百某缘大药房发出通知书,要求李某强清偿所欠中某公司股权转让款,要求百某缘大药房返还基于《股权对价支付说明》所取得的500万元。

双方均未予支付或返还相关款项。

五、中某公司的管理人向南通中院起诉请求撤销中某公司对百某缘大药房偿还500万元的个别清偿行为。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百某缘大药房在中某公司被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本金包含了案涉500万元。

六、本案经南通中院一审,江苏高院二审,法院均支持了中某公司管理人的请求,判决撤销中某公司通过《股权对价支付说明》将其应收股权转让款500万元冲减其对百某缘大药房500万元债务的行为。

裁判要点及思路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中某公司通过《股权对价支付说明》将其应收的股权转让款冲减其对百某缘大药房500万元债务的行为,是否属于应予撤销的个别清偿?本案两审法院均认为,中某公司的行为实质上使百某缘大药房对中某公司的500万元债权获得了清偿,其行为属于应予撤销的个别清偿。

破产清算债权债务抵消有哪些条件

破产清算债权债务抵消有哪些条件

破产清算债权债务抵消有哪些条件1、破产债权必须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受理后发生的债权,本身不属于破产债权,更不允许抵消;2、破产债权人对破产企业的债务必须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发生在受理后不允许抵消,债务人必须向破产企业支付。

企业破产是指资不抵债的情况下由法院宣告破产,并进行财产清算来抵消债务,是一种常见的经济行为和公司行为。

狭义的破产制度仅指破产清算制度,广义的破产制度还包括重整与和解制度。

那么▲破产清算债权债务抵消有哪些条件,接下来,的法律小编就带您一起了解一下这方面的相关知识。

▲一、破产债权包括哪些破产债权的除外债权指因法律的例外规定而被排除于破产债权范围之外的特殊债权。

包括:1、惩罚性质的债权,即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2、破产程序开始后的债权,即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但不包括作为例外的破产程序开始后的债权,比如解除合同产生的损害赔偿、票据付款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的付款。

3、股东的投资权益,即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等。

4、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即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5、政府无偿拨付给债务人的资金不属于破产财产。

▲二、企业破产债权债务抵消的条件破产抵消权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破产债权必须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受理后发生的债权,本身不属于破产债权,更不允许抵消;2、破产债权人对破产企业的债务必须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发生在受理后不允许抵消,债务人必须向破产企业支付。

除了上述条件外,为了防止双方当事人出于故意而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新企业破产法从诚实信用的原则出发对破产抵消权的行使作出了限制,一是债权人已知破产企业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不得抵消;二是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已知该企业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不得抵消。

破产抵销权的法律适用(2篇)

破产抵销权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破产抵销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对其所享有的与破产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对破产人债权人的债权予以抵销的权利。

破产抵销权是破产法中一项重要的权利,对于保障债权人利益、维护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破产抵销权的概念、法律依据、适用条件、例外情形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破产抵销权的概念破产抵销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对其所享有的与破产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对破产人债权人的债权予以抵销的权利。

破产抵销权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 对破产人债权的抵销:破产债权人对破产人享有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以与破产人对其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抵销。

2. 对破产人债权人债权的抵销:破产债权人对破产人债权人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以与破产人对其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抵销。

三、破产抵销权的法律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对破产抵销权的规定如下:1. 第三十九条:破产债权人对其债权人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以与破产人对其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抵销。

2. 第四十条:破产债权人对其债权人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以与破产人对其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抵销,但破产人对其债权人的债权尚未到期或者破产人对其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免除的除外。

四、破产抵销权的适用条件破产抵销权的适用条件如下:1. 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破产债权人与破产人、破产债权人与破产人债权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2. 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破产债权人与破产人、破产债权人与破产人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

3. 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在破产申请前:破产债权人与破产人、破产债权人与破产人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在破产申请前。

4. 债权债务关系尚未履行完毕:破产债权人与破产人、破产债权人与破产人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尚未履行完毕。

5. 债权债务关系符合破产抵销权的法律要求:破产债权人与破产人、破产债权人与破产人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符合破产抵销权的法律要求。

五、破产抵销权的例外情形1. 破产人对其债权人的债权尚未到期:在破产程序中,破产人对其债权人的债权尚未到期的,破产债权人不得对其债权进行抵销。

债权人可否以其在债务人破产后对债务人新负担的债务与破产前享有的债权相抵销?

债权人可否以其在债务人破产后对债务人新负担的债务与破产前享有的债权相抵销?

债权人可否以其在债务人破产后对债务人新负担的债务与破产前享有的债权相抵销?阅读提示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为保证全体债权人能够平等受偿,破产法明文禁止债务人个别清偿,并规定个别清偿行为无效。

实践中,一部分债务人在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的当日,并不能完成与管理人的交接工作,进而使得一部分债权人在未交接之前向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其中也包括通过以物抵债的行为进行清偿的行为。

本文将通过案例揭示,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即使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清偿债务也是无效的。

裁判要旨破产受理之后发生的债权不能主张抵销,包括破产企业的债务人不得以其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对破产企业所负有的债务主张与其已经享有的债权相抵销。

案情简介一、好某雅公司与德某公司之间素有纸张业务往来,截至2015年2月,债务人尚欠被告货款819760.44元。

5月19日,德某公司支付好某雅公司50000元;二、2015年11月9日至13日间,德某公司与好某雅公司签订《印刷加工承揽合同》六份,以德某公司应收的承揽加工费435748元与好某雅公司的货款债权435748元相抵销;三、2015年11月21日至12月27日间,德某公司以价值合计383912.44元货物抵偿好某雅公司货款债权334012.44元,余款49900元与德某公司全资子公司对好某雅公司所负的49900元债务进行冲抵。

四、2015年10月15日,德某公司被法院以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裁定受理破产清算;同年11月25日,法院指定了德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

五、此后,破产管理人以上述抵销行为属于个别清偿为由向法院诉请撤销;好某雅公司辩称前述行为不属于个别清偿行为,不同意撤销。

六、本案经桐乡法院依法确认上述行为为个别清偿行为,应当依法撤销。

裁判要点及思路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好某雅公司可否以对德某公司所负担的债务与破产前对德某公司所享有的债权相抵销?笔者认为,构成个别清偿,不可抵销。

理由如下:本案中,2015年11月9日至13日间德某公司与好某雅公司抵销承揽加工费的行为,及2015年11月21日至12月27日间以物抵债的行为,均发生在德某公司在2015年10月15日被受理破产之后。

债务人抵销权的例子

债务人抵销权的例子

债务人抵销权的例子债务人抵销权是指债权和债务相互抵销,从而减少或者消除债务关系的一种法律手段。

在民事法律中,债务人抵销权是对债务人提供的一种法律保护,确保其在特定情况下能够减少债务金额或者完全抵销债务。

债务人抵销权的例子有很多,下面我将以几个常见的案例来说明。

1.商业合同抵销权:假设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商品,乙公司支付货款。

然而,由于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商品,乙公司决定解除合同并要求甲公司归还已支付的一部分货款。

但是,在合同解除之前,甲公司与乙公司又签订了一份其他商业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服务,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一定费用。

在这种情况下,乙公司可以通过债务人抵销权,将在销售合同中甲公司未履行的债务抵销掉,在归还货款的同时,减少自己向甲公司支付的费用。

2.婚姻财产抵销权: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常常出现财产纠纷。

例如,夫妻之间存在财产债务关系,其中一方欠对方一定金额的债务。

在离婚时,可以经由债务人抵销权将双方的财产债务相互抵销。

假设甲方欠乙方10万元,乙方欠甲方5万元,当甲方提出离婚时,可以通过债务人抵销权将甲方欠乙方的债务5万元抵销掉,剩余的5万元则需要甲方归还给乙方。

3.破产抵销权:在破产法律程序中,债务人抵销权又被广泛运用。

当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可能会申请破产,破产程序根据债务人所拥有的财产进行清算,将财产进行分配给债权人。

在这个过程中,债务人可以主动提出债务人抵销权,将其在其他债权人处拥有的债务和其处于其他债务人处的债权相互抵销,减少需要偿还的债务金额。

例如,债务人同时是一家公司的债权人,且在该公司处有一定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可以用其处于该公司的债权抵销自己在公司处的债务,从而减少自己需要承担的债务金额。

债务人抵销权的实施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条件,例如,债务之间的相互性质、债务人抵销请求的时效性等。

同时,在实施债务人抵销权时,必须要遵守相关法律程序,并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债务人抵销的权利。

债务人破产法中的债务减免和清算程序

债务人破产法中的债务减免和清算程序

债务人破产法中的债务减免和清算程序破产是指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资不抵债的状态。

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可以通过破产程序来解决债务问题。

债务人破产法中的债务减免和清算程序是破产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为债务人提供了一种合法的途径来减轻债务负担并清算资产。

一、债务减免债务减免是指债权人同意减少债务金额或者免除债务的行为。

在债务人破产法中,债务减免是一种常见的解决债务问题的方式。

债务减免的实施需要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协商和达成一致。

债务减免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债务人的生存权和基本权益,同时也考虑到债权人的利益。

在债务减免的过程中,债务人需要提供详细的财务状况和债务情况,以便债权人能够全面了解债务人的实际情况。

债务减免的具体方式可以是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利息、延长还款期限等。

债务减免的实施需要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协商和达成一致,双方应该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谈判和协商。

债务减免的实施需要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协商和达成一致。

在协商过程中,债务人应该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信息,债权人应该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和能力来决定是否同意债务减免。

债务减免的实施应该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考虑到债权人的利益。

二、清算程序清算程序是指将债务人的资产变现并按照一定的顺序偿还债务的程序。

在债务人破产法中,清算程序是一种常见的解决债务问题的方式。

清算程序的实施需要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协商和达成一致。

清算程序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考虑到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清算程序的实施需要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协商和达成一致。

在协商过程中,债务人应该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信息,债权人应该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和能力来决定是否同意清算程序。

清算程序的实施应该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考虑到债务人的利益。

在清算程序中,债务人的资产将被变现,所得款项将按照一定的顺序偿还债务。

清算程序的顺序一般是先偿还优先债权人的债务,然后再偿还次级债权人的债务,最后偿还普通债权人的债务。

破产中债权人的抵销权是如何体现的

破产中债权人的抵销权是如何体现的

破产中债权⼈的抵销权是如何体现的如果公司要宣告破产的,需要及时发现公告,保证债权⼈的知情权,债权⼈在收到公告以后,需要及时申报债权。

债权⼈在破产程序是享有很多权利,其中就包括抵销权,那么,破产中债权⼈的抵销权是如何体现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破产中债权⼈的抵销权是如何体现的《破产法》规定:“债权⼈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

”根据这⼀规定,债权⼈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负有债务的,⽆论是否已到清偿期限,⽆论债务标的、给付种类是否相同,均可在破产清算前相互抵销,这就是破产抵销权。

破产抵销权应在⼈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到破产程序终结前的期间内⾏使;有破产抵销权的债权⼈应依破产程序申报债权;破产债权⼈⾏使抵销权后,超出抵销额以外的债务仍然存在。

破产法中禁⽌抵销的情形1、在破产宣告后,破产债权⼈对破产财产负有债务的。

因为破产宣告前的债务是对破产⼈产⽣的,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则是对破产财产产⽣的,两者主体实际上并不相同。

破产财产是⽤于清偿全体破产债权⼈的,如允许这种债务抵销,就会在债权⼈间出现不公平清偿的现象。

例如,破产债权⼈在破产宣告后购买破产企业财产,负有债务,不予清偿,却⽤其不能获得完全清偿的破产债权来全额抵销,从中渔利,使其他破产债权⼈可分得的破产财产减少。

这种⾏为不仅损害其他债权⼈的利益,还可能造成破产秩序的混乱,故法律规定,这种债务不得抵销。

2、破产⼈的债务⼈在破产宣告后取得他⼈的破产债权,也是禁⽌抵销的。

因为这种债权本⾝虽成⽴于破产宣告之前,但对债务⼈来说,其取得却是在破产宣告之后。

转⼿之后禁⽌抵销,原因就在于在债权转⼿过程中,会出现侵害多数破产债权⼈利益的⾏为。

破产债权⼀般只能获得原额⼀定⽐例的清偿,实际价值远低于名义价值。

但当它⽤于抵销债务时,却可获得全额清偿,这就使破产清偿与抵销清偿之间出现了⼀定的差额。

如果允许破产⼈的债务⼈⽤破产宣告后取得的他⼈破产债权对债务抵销,那未势必会出现债务⼈低价收买破产债权抵销债务,⾮法谋利的现象。

公司破产债务清偿规定

公司破产债务清偿规定

公司破产债务清偿规定1. 定义在本文档中,公司指的是一家法人实体,其经营活动发生破产的情况下,需要清偿其债务。

2. 债务清偿的顺序根据破产法和相关法规,在公司破产时,债务清偿应按照以下顺序进行:1. 优先支付顺序:- 优先偿付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优先偿付国家机关、国家机构、银行等优先受偿人的债权;- 优先偿付有关环保、质量等债权。

2. 次级清偿顺序:- 次级清偿包括普通债权和次级债权,按照普通债权和次级债权的比例进行清偿。

3. 股东权益清偿:- 在债务清偿完成后,才能清偿股东的权益。

3. 债务清偿的具体程序公司破产债务的清偿程序如下:1. 申请破产:- 公司发生破产时,应向相关法院申请破产。

2. 重整或清算:- 法院会根据情况决定是进行公司重整还是清算。

3. 制定债务清偿计划:- 在公司重整或清算过程中,债权人可以提出债务清偿计划。

4. 审议债务清偿计划:- 债务清偿计划需经债权会议审议通过。

5. 债务清偿:- 按照债务清偿计划的规定,依次清偿债权。

4. 监督与执行1. 监督人的任命:- 在债务清偿过程中,可由法院或债权人指定监督人进行监督。

2. 债务清偿报告:- 监督人负责编制债务清偿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清偿情况和资产分配。

3. 债务清偿的执行:- 债务清偿报告经债权会议批准后,由监督人进行执行。

5. 附则本文档中的内容仅用于提供债务清偿规定的概述,并不构成法律意见。

具体操作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

以上是公司破产债务清偿的基本规定,具体的操作细节需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进行补充和调整。

企业破产法中的抵销债务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企业破产法中的抵销债务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In the future, you only need to be better than one person, and that person is who you are now.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企业破产法中的抵销债务需要满足哪些条件企业破产法当中规定的债务抵消需要满足的条件是双方当事人之间互付债务债权,债务清偿期已到期,抵消的债务在法律上属于可以被抵消的性质,相互抵消的债务是同种类的给付,而且必须要同时满足这些条件债务债权才能抵消的。

一、企业破产法中的抵销债务需要满足哪些条件?(一)双方当事人之间互负债务、互相债权双方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为双方行使抵消的前提条件。

另外,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关系,须均为合法存在。

其中任何一个债为不法,均不得主张抵消。

(二)相互抵消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如果双方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不同,那么互相抵消可能会使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目的难以实现。

所以,用以抵消的通常是同种类的货币或者实物。

(三)双方债务必须都已到清偿期如果债务还没有到清偿期,债权人就不能请求履行,因而不能以自己的债权用作抵消,否则就等于强制债务人提前偿还债务。

(四)双方适用抵消的债务是能抵消的债务二、企业破产后债务清偿顺序《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一)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其实,在企业申请破产的过程中,有些债务即便能被抵消也是很好的,不然的话,破产的企业在已经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是可以不偿还的,到时候清算组织会入驻企业组织破产这件事情,哪些能抵消哪些不能抵消,也不是企业说了算的。

破产程序中的抵销权

破产程序中的抵销权

破产程序中的抵销权破产程序是指一个企业或个人因为无法还清债务而被法院宣判破产,因此需要进行债务清偿的过程。

而抵销权则是指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存在的互相抵消债权债务的一种权利,也就是说,债务人可以要求将自己所欠债务和债权人所欠他的债务相互抵销。

在破产程序中,抵销权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

一、何为抵销权抵销权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相互抵消债权债务的一种法律权利。

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都有权要求抵销,但是如果债权是以权利行使人身份行使的,那么就不能行使抵销权,如公共债务。

抵销的条件,一是债权和债务必须对等,二是不能有抵押权和质权的债务不得抵销,三是不能涉及默认利息、滞纳金等超过债务本金的部分。

二、抵销权在破产程序中的作用在破产程序中,抵销权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当债务人破产后,债权人之间的抵销可以减少破产清算的工作量,同时也可以减少清偿债务的金额。

如果所有债权都可以进行抵销,那么破产程序将更加简单和顺利。

三、破产程序中的抵销权如何操作当债务人破产后,如果债务人及其债权人希望进行抵销,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债权和债务应当是相互之间存在的。

2、债权债务应当是同一破产清算组。

3、债务人必须在债务到期前已经向债权人发出书面通知并获得书面确认。

4、应当提供充分的文件证明债务和债权的情况。

5、抵销的债务必须是未到期的债务,或者是债务到期前已经权利已经行使的债务。

四、抵销权对于不同类型的债务的影响抵销权对于各种不同类型的债务有着不同的影响。

具体来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1、普通抵销权对于一般债务的抵销,如货款、货物买卖债务等,如果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都认可,都愿意进行抵销,那么这一过程将十分顺利,可以节约时间和人力投入。

2、有抵押质权的债务对于有抵押质权的债务,如房地产抵押贷款、汽车质押债务等,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抵销需要满足更多的条件。

如果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存在抵销权,那么债权人需要取消抵押质权,这个过程也非常繁琐。

详解企业破产法中的别除权取回权与抵销权

详解企业破产法中的别除权取回权与抵销权

详解企业破产法中的别除权取回权与抵销权摘要企业破产法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债权人权益、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制度。

在企业破产过程中,别除权取回权与抵销权是债权人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详细解读企业破产法中的别除权取回权与抵销权的概念、特点及适用条件。

1. 别除权取回权1.1 定义别除权取回权是指债权人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有权请求破产管理人或者破产法院返还因破产而支付或执行的款项、财产,或者为破产债务提供财产的人返还相应财产等。

1.2 特点•别除权取回权是债权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在破产程序中起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作用。

•债务人的破产并不意味着债权人的权益完全丧失,别除权取回权为债权人提供了一种救济方式。

1.3 适用条件别除权取回权的适用条件包括:1.债权的合法性:债权人必须能够证明自己拥有合法的债权。

2.债权的属地性:债务人的破产程序应按照所在地法院的管辖。

3.债权的优先级:债权人的债权必须具备优先权,按照法律规定顺序清偿。

2. 抵销权2.1 定义抵销权是指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互相主张的债权债务关系时,根据法定条件,可以相互抵销债务。

2.2 特点•抵销权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机制,有助于促进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进行。

•抵销权可以减轻债务人的还债负担,并以实际清债方式解决争议。

2.3 适用条件抵销权的适用条件包括:1.债权债务的相互性: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互相主张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债务的合法性:债权债务必须合法有效。

3.债权债务的等值性:抵销的债权债务必须具有相等的价值。

企业破产法中的别除权取回权与抵销权是债权人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手段。

别除权取回权是债权人请求返还支付或执行的款项或财产,或者返还为破产债务提供的财产的权利;而抵销权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互相抵销权益的权利。

债权人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可以根据适用条件合法行使别除权取回权与抵销权,以维护自身利益。

破产财产以物抵债流程

破产财产以物抵债流程

破产财产以物抵债流程
破产财产以物抵债的流程如下:
1. 债权债务调整阶段:债务人与债权人在破产受理之前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确定以物抵债协议的具体内容和执行方式。

2. 财产评估与清偿计划制定:债务人将名下的财产进行评估,并制定清偿计划,明确以何种方式对债务进行清偿。

3. 协议签订与申请审批:双方达成一致后,需要制定正式的协议文件,并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审批,确保协议内容合法、合规。

4. 法院裁定:如果债务人不同意以物抵债,不影响法院强制执行,但申请执行人不存在强制问题。

法院应当作出裁定以物抵债。

强制以物抵债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5. 交付抵债物:裁定生效后将抵债物交付给申请被执行人。

抵债物价值一般不得超出被执行人的债务,但有时因客观原因也有超出的可能,对超出部分,申请被执行人应当交付现金,由执行法院退回被执行人;抵债物价值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继续执行不足部分。

请注意,以上流程仅供参考,如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机构,以获得更加准确的信息。

破产债务清理方案

破产债务清理方案

破产债务清理方案背景介绍破产是指企业或个人无力清偿债务,被法院宣布破产,通过法律程序清偿债务并重新开始的过程。

在破产过程中,债务清理是一个重要的程序,它可以帮助破产者清偿债务并尽量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破产债务清理方法1. 自愿清偿自愿清偿是指破产者主动向债权人提出清偿债务的方案,双方协商后达成一致。

这种方法比较灵活,可以充分考虑破产者的实际情况,但需要债权人同意并签署协议,一旦债权人不同意,则需要采取其他清偿方法。

2. 债权转让债权转让是指破产者将其欠债权利转让给第三方,由第三方代为清偿债务。

这种方法可以快速清理债务,避免了破产者长期还债的烦恼,但需要支付相应的手续费和服务费。

3. 债权重组债权重组是指破产者与债权人协商,通过重新调整债务的金额、期限、利率等方式,达成一致并重新制定还款计划。

这种方法可以让破产者减轻债务负担,保护破产者的生存和发展,但需要债权人同意方案并签署协议。

4. 竞价清偿竞价清偿是指通过拍卖等方式将破产者的财产变卖,用所得款项清偿债务。

这种方法可以迅速清偿债务,但可能会对破产者造成一定的损失。

5. 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指将破产者的全部财产变卖,用所得款项清偿债务,并由法院组织债权人依据破产清偿分配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这种方法是最为彻底的清偿方式,但可能会对破产者造成巨大损失。

破产债务清理注意事项1. 债务清理应当依据法律程序进行,不得擅自变更或和解债务。

2. 债务清理方案应当充分考虑破产者的实际情况,并尽量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3. 债务清理过程中需要及时履行法律程序和义务,并与债权人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商关系。

4. 破产债务清理过程中需要注意保护破产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为不当操作或过失导致其他法律问题。

结语破产债务清理是一个很复杂的过程,需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充分考虑破产者和债权人的利益。

希望本文可以帮助破产者和债权人了解债务清理的方法和注意事项,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

破产债务清理方案

破产债务清理方案

破产债务清理方案随着经济发展的不确定性和商业竞争日趋激烈,许多企业不幸破产。

当企业破产时,其可能面临许多债务问题,而如何清理这些债务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讨论破产债务清理方案。

什么是破产?破产是一种判定企业或个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法律程序。

当企业无法偿还债务时,其可能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破产申请。

破产程序不仅给企业和个人脱身于债务负担,还维护了恰当的社会秩序和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

破产债务清理方案破产债务清理方案是破产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 分类和确认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会向法院提交债权申报清单,以确认其在破产中的地位和可分得的资产或赔偿。

法院将审核这些债权,并分出优先债权、担保债权和普通债权。

优先债权和担保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获得分配。

2. 资产清单备案在确认债权后,法院将对破产企业或个人的财产进行清点和评估,以了解其财务状况。

基于这些信息,法院将形成一个清单,上面列出了所有可用的资产和债务。

通常,财产清单将在破产初步审判之后制定并提交给管辖法院。

3. 债务重组在破产程序中,债务重组是一种通常的解决方案,它允许破产企业或个人与债权人协商达成一项新协议。

这种协议可能会减少或重组企业或个人的债务,在给予债权人一定的资产分配方面,提供了更加优惠的条件。

4. 资产处置在破产程序中,为了清偿债务,资产处置不仅是一个选择,而且是一个重要的步骤。

资产的处置旨在通过销售破产企业或个人的资产来偿还债务。

它可能涉及促销、抵押品拍卖、地产交易和营销活动等。

5. 分配资产一旦确定了破产企业或个人的清单和债权方案,法院通过一系列法律程序来分配资产。

分配通常是按照债务债权比例进行的,因此,优先债权和担保债权在分配资产时具有优势。

破产债务清理的法律程序破产债务清理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并征得法庭的批准。

破产程序通常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其中许多问题需要专业律师的帮助。

以下是破产债务清理程序中一些法律程序:1. 破产申请企业或个人可以向地区法院申请破产。

破产清算中以物抵债协议

破产清算中以物抵债协议

破产清算中以物抵债协议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无法偿还全部债务的情况。

此时,双方可以通过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的形式,通过提供财产或资产来偿还债务。

本文将重点探讨破产清算中以物抵债协议的法律规定和操作要点。

一、以物抵债协议的法律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破产清算财产可以按照破产清算的债务情况,由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达成以物抵债的协议”。

这就为破产清算中以物抵债协议提供了法律基础。

二、以物抵债协议的要件1. 满足破产清算的债务情况。

以物抵债协议的达成必须基于仔细评估和核实债务人的债务情况,确保债务人确实无力偿还全部债务。

2. 以物抵债协议的自愿性质。

以物抵债协议是合同性质的协议,双方必须是自愿达成协议的意愿,不存在强制要求的情况。

3. 以物抵债协议的公平性。

协议的内容和条件应当公平、合理,不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三、以物抵债协议的操作要点1. 债权人的核实和评估。

在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之前,债权人有责任核实债务人的财产情况,并对财产进行评估,确保协议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2. 协议的讨论和达成。

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当就以物抵债的具体财产、价值和偿还计划等进行讨论,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双方可以选择律师或专业机构的协助来确保协议的合法有效。

3. 协议的书面形式。

为了确保协议的证据效力和执行效果,双方应当将协议以书面形式记录,并确保双方签署或盖章。

协议应当明确约定质物的种类、数量、质量、归属和价值等重要内容。

4. 协议的法律效力。

债务人根据协议提供物品时,债权人应当确认质物的归属和价值,并依法履行相关手续,以确保质物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五、以物抵债协议的风险控制以物抵债协议虽然可以帮助债务人在破产清算中解决债务问题,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双方应当在协议中明确约定风险责任的分配,尽量避免或减少不可预见的风险。

六、以物抵债协议的执行和监督1. 协议的执行。

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债务人应当及时提供质物,并确保质物符合协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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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2018-0103 合同编号: 破产程序中的债务抵消
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_______制定
民法上的抵消,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抵消在民法上属于合同终止的原因之一,设立制度的目的在于节约履行成本,减少资源浪费。

破产法上的抵消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不论债的种类和到期时间,均可以用该债权抵消其对债务人所负债务的权利。

各国破产法均对抵消权有所规定。

日本破产法第98条规定,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的当时对破产人负担债务的,得按破产程序予以抵消。

美国联邦破产法第553条也规定了破产程序中的债权债务抵消。

按照美国学者的解释,抵消是指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负有债务的债权人被允许其以对债务人的债务抵消其对债务人债权,以使得其他没有抵消权的债权人得到更好的清偿。

此外,抵消权还在于通过设定抵消权制度,消灭破产债权人与破产人之间相互的债权债务关系,避免破产人债权债务的复杂化,并迅速结束破产清算程序。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消。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消:(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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