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外汇买卖的规定
关于在规定场所外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的分析
关于在规定场所外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的分析我国法律对外汇的交易规定了具体的交易场所和方式。
如违反则会触犯相关的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外汇类犯罪进行了司法解释。
本文拟对在规定外汇交易场所之外交易外汇的行为进行分析。
该行为的具体规定主要有两条:(1)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定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单位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采取双罚制的原则,即除对单位处以罚金外,还要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处罚。
一、个人在规定场所外非法买卖外汇个人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规定。
我国目前还不能实行人民币与外币的完全自由兑换,只是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这是由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外汇将在一定时期处于短缺的情况所决定的。
因此,外汇市场还不能够做到完全放开,外汇交易必须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有限制地进行。
为了有效地预防、遏制金融风险和危机,国家对外汇实行必要的控制和管理,公民个人使用外汇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到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有条件的购汇。
一些不法分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进行非法买卖外汇的违法犯罪活动。
1996年1月18日由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属于个人所有的外汇,可以自行持有,也可以存入银行或者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明确规定了我国公民可以自行持有外汇。
非法的外汇黑市交易,直接破坏了国家对外汇的监控和管理,扰乱了正常的外汇市场管理秩序。
对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8月28日颁布了《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其中,第三条规定:“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定罪处罚:(一)非法买卖外汇二十万美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展开全文法释【2019】1号: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于2020年2月1日起施行,对于该《解释》的权威《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报于今日公布,全文如下:《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姜永义陈学勇陈新旺(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报”2020.2.27为依法惩治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活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现就《解释》的制定背景、起草中的主要考虑和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解释》的制定背景与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8年12月29日颁布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规定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中增加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有关刑事立法为依法惩治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犯罪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近年来,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恐怖主义犯罪国际化,走私犯罪和跨境毒品犯罪增加,以及我国加大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从事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等涉地下钱庄犯罪活动日益猖獗,涉地下钱庄刑事案件不断增多。
地下钱庄已成为不法分子从事洗钱和转移资金的最主要通道,不但涉及经济领域的犯罪,还日益成为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转移赃款的渠道,成为贪污腐败分子和恐怖活动的“洗钱工具”和“帮凶”,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严重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外汇监管规定
外汇监管规定
外汇监管是指货币兑换和外汇交易的监管措施,旨在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避免金融风险。
外汇监管规定是各国政府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用于规范和管理外汇市场的运作。
以下是一些外汇监管规定的主要内容:
1. 外汇市场准入规定:各国政府会根据国家利益和经济需要,设定外汇市场的准入门槛,比如金融机构需要取得外汇交易许可证才能参与外汇交易。
2. 外汇交易监管规范:外汇监管机构会规范外汇交易的方式和流程,确保交易合规。
例如,外汇交易需要在合规的交易所或银行进行,不得进行非法的地下交易。
3. 外汇市场信息披露要求:外汇监管规定要求金融机构和交易所对外汇市场的信息进行透明和公开披露,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防范市场操纵。
4. 外汇交易限制规定:为了防止金融市场过度波动和投机活动,外汇监管规定可能会对外汇交易设置限制,比如限制交易时间、交易量和交易对象等。
5. 外汇资本流动管理:某些国家可能会对资本流动进行管控,设置外汇管制措施,以防止资本外流对国家经济带来压力。
例如,设定外汇额度、限制购汇和汇出等。
6. 外汇市场违规处罚:外汇监管规定会对违反规定的交易行为
进行处罚,比如罚款、吊销资格证书或牌照,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外汇监管规定的目的是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但不同国家的监管政策和手段各有不同。
投资者和外汇市场参与者需要遵守各国的外汇监管规定,了解相关政策变化,以确保合规交易。
非法经营外汇罪量刑标准
非法经营外汇罪量刑标准非法经营外汇罪是指未经国务院外汇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开展外汇买卖活动,或者以非法手段进行外汇买卖活动的行为。
这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于犯罪分子应当进行严厉的惩处。
本文将从量刑标准的角度探讨非法经营外汇罪的惩处措施。
一、罪名构成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非法经营外汇罪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未经国务院外汇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开展外汇买卖活动;二是以非法手段进行外汇买卖活动。
无论是哪种情况,都属于非法经营外汇罪的构成。
二、量刑标准非法经营外汇罪的刑法量刑标准如下:1、情节轻微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
从以上的刑法规定可以看出,非法经营外汇罪的量刑标准是比较严格的,罪行轻微者也要受到法律的惩处。
不过,刑法规定的量刑标准是比较笼统的,具体的量刑还需要根据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三、量刑因素1、犯罪手段和手法非法经营外汇罪犯在进行犯罪活动时,常常采用各种手段和手法来掩盖自己的犯罪行为。
比如,虚构交易、伪造合同、编造账目等手段,或者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进行犯罪活动。
这些手段和手法不仅增加了犯罪的隐蔽性,也加大了犯罪的危害性。
因此,在量刑时需要考虑犯罪手段和手法的严重程度。
2、犯罪次数和犯罪金额非法经营外汇罪往往是一种连续性的犯罪,罪犯在短时间内可能会进行多次犯罪行为。
同时,非法经营外汇罪犯所涉及的金额也往往比较大,这会对国家的经济秩序和金融安全造成严重的危害。
因此,在量刑时需要考虑犯罪次数和犯罪金额的大小。
3、犯罪动机和态度犯罪动机和态度是判断罪犯是否悔罪的关键因素。
如果罪犯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调查,退赔赃款,那么可以适当减轻其刑罚。
反之,如果罪犯态度恶劣,不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那么应当加重其刑罚。
四、结语非法经营外汇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于罪犯应当进行严厉的惩处。
外汇管理的法律规定
外汇管理的法律规定外汇管理是指国家对外汇市场进行监管和管理的一系列法律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国内货币的稳定以及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健康发展。
下面将详细探讨外汇管理的法律规定,包括外汇市场的参与者、外汇交易的监管机构、外汇买卖的条件和限制,以及外汇管理的措施和政策。
一、参与者和监管机构外汇市场的参与者包括银行、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等。
他们根据法律规定,通过授权的外汇交易平台进行外汇买卖。
同时,国家委托一些机构负责外汇市场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市场的公开、公正和透明。
这些监管机构通常由中央银行或财政部门负责,他们负责制定和执行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外汇交易条件和限制外汇交易的条件和限制是保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稳定的重要手段。
根据法律规定,外汇交易通常需要银行账户或授权机构的许可。
个人进行外汇交易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限制,例如申请外汇交易许可证、提供合法的身份证明和资金来源证明等。
此外,外汇交易还需要遵守对外汇交易时间、交易额度和交易目的的规定。
这些条件和限制有助于监控市场风险并防止非法资金流动。
三、外汇管理措施和政策外汇管理的措施和政策包括汇率管理、资本流动管理和外汇储备管理等方面。
汇率管理是指国家对本国货币汇率进行调控,通过干预市场力量来维护汇率的稳定。
资本流动管理是指国家对资本流动进行监管和控制,以防止大规模资本外流导致经济不稳定。
外汇储备管理是指国家通过积累外汇储备来维护支付能力和经济安全。
外汇管理的法律规定对于保护国家经济安全和金融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们确保了外汇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然而,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外汇管理的法律规定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以适应新的经济环境和市场需求。
举例来说,中国的外汇管理法规不断更新,以适应经济改革和金融发展的需要。
中国外汇管理局负责制定并执行外汇管理政策,包括汇率管理、资本流动管理和个人外汇管理等方面。
中国的外汇管理法规分为一般规定和个别规定,一般规定适用于所有外汇交易参与者,个别规定根据不同的情况设置具体的限制和条件。
对敲型非法买卖外汇的认定规则
对敲型非法买卖外汇的认定规则一、概述外汇交易是国际贸易和投资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非法买卖外汇行为则严重扰乱了外汇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国家和个人的利益。
对敲型非法买卖外汇是一种常见的非法交易行为,其认定规则对于维护外汇市场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对敲型非法买卖外汇的认定规则进行探讨,旨在加深对该类非法行为的认识,提高对其打击和防范的效果。
二、对敲型非法买卖外汇的定义对敲型非法买卖外汇是指利用相互配合、暗中串通等手段,通过多次虚假交易或幌子交易进行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
这种非法交易行为通常会造成外汇市场价格的人为操纵,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对市场发展和参与者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三、对敲型非法买卖外汇的认定规则对敲型非法买卖外汇的认定规则是非常复杂和细致的,需要综合考量多种因素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
具体认定规则如下:1. 交易对手关系:认定对敲型非法买卖外汇时,需审查交易双方的关系,尤其要关注是否存在亲属、业务往来、资金往来等密切的关联。
2. 交易时间和频率:需对交易的时间和频率进行全面分析和比对,特别关注短时间内频繁交易、交易时段的选择等情况。
3. 交易数量和金额:需要对交易的数量和金额进行综合评估,看是否存在异常的大额交易或者频繁交易的情况。
4. 交易价格和市场行情:对交易价格和市场行情进行比对分析,看是否存在人为操纵市场价格的迹象。
5. 交易方式和路径:需要关注交易的方式和路径,如是否存在通过多个账户、多种方式进行交易的情况。
6. 交易目的和结果:最终需关注交易的目的和结果,看是否符合正常的外汇交易逻辑和规律。
四、对敲型非法买卖外汇的打击和防范措施对敲型非法买卖外汇一旦发生,会对外汇市场造成严重的影响,甚至对国家经济安全产生威胁。
必须采取有效的打击和防范措施来遏制这一行为的蔓延。
1. 健全立法和监管制度:国家应当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加强对外汇市场的监管和管理,对敲型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应当纳入监管范围。
非法外汇交易如何处罚
⾮法外汇交易如何处罚⾮法交易在相关的⾦融机构和相关的进出⼝交易是⼗分常见的,⽽且国家也在不断的加⼤⼒度对其进⾏监督,但是还是有其现象发⽣。
⾮法外汇交易有⼀个很严重的后果就是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那么⾮法外汇交易如何处罚?下⾯就让店铺⼩编为⼤家详细的讲解吧。
境内机构⾮法使⽤外汇⾏为包括:(1)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2)擅⾃经外币作质押;(3)私⾃改变外汇⽤途;(4)⾮法使⽤外汇的其他⾏为。
境内机构有上述⾮法使⽤外汇⾏为之⼀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强制收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外汇⾦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实⾏严格的外汇管制,法律禁⽌在银⾏和指定的外汇调剂市场以外从事私下外汇交易。
对于申购的外汇如果暂时不⽤,可以存⼊银⾏或者卖给外汇指定银⾏。
但是曾某擅⾃到⿊市上抛售,扰乱了⾦融管理秩序,应当予以处罚。
《中华⼈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第四⼗五条私⾃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额30%以上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买卖外汇罪的构成(⼀)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汇的正常管理活动⾮法买卖外汇⾏为直接侵犯了国家对外汇的正常管理活动。
⾏为⼈私⾃买卖外汇,⽽不是按规定卖给中国银⾏,必然减少国家的外汇储备,影响了国家对外汇的宏观管理,也破坏了⼈民币在国内市场上的唯⼀合法地位。
同时,当前我国各⼤中城市普遍存在有外汇“⿊市”,⼀些外币持有⼈在“⿊市”上进⾏交易,以⾼于国家牌价的价格兑换外汇,也扰乱了正常的⾦融秩序,减少了国家的外汇收⼊,极⼤地⼲扰了外汇管理的有效性和合法汇率的稳定性。
(⼆)本罪的客观⽅⾯主要是表现为⾮法买卖外汇的⾏为⾮法买卖外汇的形式多种多样,归纳起来,⼤体有以下⼏种:1.不通过外汇指定银⾏、外汇调剂中⼼⽽私⾃买卖外汇,根据我国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切中外机构或者个⼈的外汇收⼊,都必须卖给中国银⾏,买卖外汇必须通过指定银⾏或外汇调剂中⼼进⾏。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外汇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外汇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安部•【公布日期】2001.08.29•【文号】汇发[2001]155号•【施行日期】2001.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外汇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汇发[2001]155号2001年8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近年来,全国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骗汇、非法买卖外汇违法犯罪活动,取得了很大成绩,为保持我国外汇储备的增长和人民币汇率的基本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今年以来,特别是国家允许境内居民个人投资B股市场的政策公布以后,非法买卖外汇活动又有所抬头,在沿海及边境地区更为猖獗。
有些非法买卖外汇的“黑窝点”和“地下钱庄”直接为走私、骗取出口退税、洗钱等犯罪活动提供外汇资金,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安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外汇违法犯罪活动,取缔非法外汇市场,整顿外汇交易秩序。
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外汇违法犯罪活动对有效遏制走私、骗取出口退税、洗钱等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经济秩序、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意义,将此项工作作为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落实管理措施,迅速开展打击行动。
为组织协调好此项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安部成立“全国打击非法买卖外汇违法犯罪活动联合办公室”(设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督办各地打击非法买卖外汇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
外汇管理及处罚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汇管理,规范外汇市场秩序,促进外汇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外汇业务的企业、机构、个人以及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国机构。
第三条外汇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政策、分级管理;(二)公平、公正、公开;(三)市场调节与行政监管相结合;(四)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全国外汇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外汇管理职权。
第五条各级外汇局应当加强外汇管理,提高外汇管理效能,保障外汇市场稳定运行。
第二章外汇收支管理第六条从事外汇收支的企业、机构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办理外汇收支。
第七条外汇收支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外汇收入管理;(二)外汇支出管理;(三)外汇账户管理;(四)外汇汇款管理;(五)外汇贷款管理;(六)其他外汇管理事项。
第八条企业、机构和个人办理外汇收支,应当向外汇局或者外汇指定银行提交真实、完整的外汇收支凭证。
第九条外汇收支凭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交易双方名称;(二)交易日期;(三)交易金额;(四)交易币种;(五)交易用途;(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外汇收支凭证的提交,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企业、机构和个人办理外汇收支,应当及时向外汇局或者外汇指定银行提交外汇收支凭证;(二)外汇局或者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外汇收支业务时,应当严格审查外汇收支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三)外汇收支凭证的提交,不得迟于外汇收支发生之日起30日内。
第十一条外汇收支管理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三章外汇账户管理第十二条企业、机构和个人办理外汇账户,应当向外汇局或者外汇指定银行提交真实、完整的外汇账户开立申请。
第十三条外汇账户开立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名称;(二)申请人住所;(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四)申请人经营范围;(五)申请人注册资本;(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关于骗购外汇、非法套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关于骗购外汇、非法套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关于骗购外汇、非法套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已于1998年12月16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外汇管理秩序,惩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公务员以及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国有外经贸企业的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是指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中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国有外经贸企业,是指国有外贸公司、自营进出口的国有生产企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
第三条有本规定所列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国有外经贸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骗购外汇行为之一,数额不满10万美元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数额在1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伪造、变造海关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二)使用、买卖伪造、变造的海关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三)重复使用海关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四)明知用于骗购外汇而提供人民币资金或者其他服务的;(五)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国有外经贸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非法套汇行为之一,数额不满10万美元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数额在10万美元以上不满100万美元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法规类别】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
【发布部门】201
【发布日期】1998.12.29
【实施日期】1998.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四号)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通过)
为了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的犯罪行为,维护国家外汇管理秩序,对刑法作如下补充修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
(三)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的。
伪造、变造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并用于骗购外汇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8年12月29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
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关于骗购外汇、非法套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等违反外汇管
关于骗购外汇、非法套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暂行规定(1998年12月16日 国务院批准 1999年1月25日 监察部、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外汇管理秩序,惩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公务员以及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国有外经贸企业的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是指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中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国有外经贸企业,是指国有外贸公司、自营进出口的国有生产企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
第三条 有本规定所列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国有外经贸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骗购外汇行为之一,数额不满10万美元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数额在1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伪造、变造海关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二)使用、买卖伪造、变造的海关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三)重复使用海关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四)明知用于骗购外汇而提供人民币资金或者其他服务的; (五)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 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国有外经贸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非法套汇行为之一,数额不满10万美元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数额在10万美元以上不满 100万美元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
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对非法经营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一、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 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 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3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二、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 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 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2 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3 个人非法经营报纸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图书2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
四、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五、个人或单位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 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1998《全国人大常委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标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发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决定为了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的犯罪行为,维护国家外汇管理秩序,对刑法作如下补充修改:一、有下列情形之一,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二)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三)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的。
伪造、变造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并用于骗购外汇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明知用于骗购外汇而提供人民币资金的,以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买卖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国家机关的其他公文、证件、印章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将刑法第一百九十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全文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3号发布根据1997年1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第六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第七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
第十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遵循安全、流动、增值的原则。
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9次会议、201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活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违反国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一)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二)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三)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的;(四)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
第二条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三条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经营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一)曾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二)二年内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三)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的;(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四条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千五百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换汇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外汇市场日益活跃,外汇交易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在追求便捷的同时,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采取非法换汇手段,严重扰乱了我国外汇市场的秩序。
本文将针对非法换汇的法律后果进行探讨。
一、非法换汇的定义非法换汇,是指未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外汇买卖、兑换、转移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以下行为属于非法换汇:1. 未经批准,擅自买卖外汇;2.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外汇兑换;3. 未经批准,擅自将外汇转移到境外;4. 未经批准,擅自将外汇借给他人使用;5. 未经批准,擅自将外汇汇出境外。
二、非法换汇的法律后果1.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非法换汇行为将受到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对单位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3)对个人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4)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非法换汇行为可能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具体如下:(1)非法换汇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2)非法换汇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3)非法换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其他法律后果(1)信用记录受损:非法换汇行为将导致行为人信用记录受损,影响个人或企业在今后的贷款、投资等方面。
(2)限制出境:非法换汇行为可能被限制出境,严重者将被禁止出境。
(3)追究连带责任:非法换汇行为涉及多人时,相关人员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三、防范非法换汇的措施1. 提高法律意识:了解外汇管理法规,自觉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非法换外汇立案标准
非法换外汇立案标准禁止非法换外汇的立案标准:1、市场活动传播了非法换外汇的违法行为。
如果市场行为散播了非法换外汇的违法行为,对这类违法活动实施严厉的行政措施,决不姑息,应当追究责任。
2、个人擅自从事非法换外汇活动。
一旦发现个人擅自从事非法换外汇活动,应要求负责人予以追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对其依法处理。
3、非法提供外汇汇率。
一旦发现有个人或者企业擅自非法提供外汇汇率,应当立即查处,并依法处理,不得姑息处理。
4、煽动他人参与非法换外汇活动。
如果个人或者团体煽动他人参与非法换外汇,应依法适用行政措施,严肃查处。
5、收取非法换外汇的代付费用。
如果个人或者团体收取非法换外汇的代付费用,应及时阻止,对其处以相应的行政措施,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严厉处理。
6、直接参与非法换外汇活动。
一旦发现有个人或者公司直接参与非法换外汇活动,应立即查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予以惩戒。
7、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的非法换外汇行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如果发现有关单位及个人实施的活动明确被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的非法换外汇行为,应当及时依法处理,不得出现姑息处理的现象。
如果非法换外汇活动发生,采取以下步骤来立案:1、及时处理:相关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对符合立案标准的非法换外汇活动予以依法处理,不得拖延处理形成宽大处理。
2、综合取证:对涉及非法换外汇活动的证据,应当从披露、取证等环节,做到及时取证,综合汇总,保证案件的建立的牢固性。
3、完整报送:各有关部门应当做到把查处非法换外汇活动的完整情况,通过统一平台及时报送至上级有关部门,做好相关记录,以便定责。
4、立案化解:涉及非法换外汇活动的具体线索,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依法查明,做到及时责令终止,立案化解。
5、严肃处理:对于犯罪性质的非法换外汇活动,应当依法予以刑事处理,严肃查处,谋求有效的法律效果。
6、持续监督:查处非法换外汇活动的部门,应当持续加强对单位和个人的日常监督,以震慑他人,防止非法换外汇活动再次发生。
非法经营研究(六)涉嫌非法经营罪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的具体范围
非法经营研究(六)涉嫌非法经营罪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的具体范围非法经营犯罪研究系列(六)如何理解涉嫌非法经营罪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的具体范围车冲: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一、问题的引出解决这个问题,我们要先明确哪些买卖外汇的行为会涉嫌非法经营罪。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的规定定罪处罚。
同时《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下文简称'《办法》')第三十条也对此作出规定:'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这一规定意味着任何组织、个人在我国境内从事外汇买卖、结汇业务,必须获得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许可并在指定场所/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进行。
如果不在指定的场所进行买卖外汇就进入了《决定》规制的范围之内。
如果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就要被追究非法经营罪的刑事责任。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指定场所以外进行买卖外汇的行为必然构成非法经营罪。
那么如何将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不在指定场所进行外汇买卖的行为进一步明确呢?二、问题的解决(一)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的明确想要进一步明确何种不在指定场所进行买卖外汇的行为构成犯罪,还需要进一步寻找相应的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下文简称'《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里提到了四种可能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即: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非法买卖外汇的法律规定
非法外汇交易是指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进行外汇交易即为非法外汇交易;包括: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或者倒买倒卖外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部分条款内容含义和适用原则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条例》第四十五条所述“数额较大”,是指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金额为等值1000美元及其以上,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金额为等值5万美元及其以上。
3、《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
(三)项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非法买卖外汇二十万美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