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重、死亡病例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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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重、死亡病例报告制度
1 凡新入院病情危重病人或住院期间病情恶化(包括明确诊断而预后不良的病人),主管医师除立即汇报上级医师并积极安排抢救措施外,还要及时填写“病危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家属或组织持有,藉以加强口头交待外,另一份上报医务处备案,以便院领导及时了解情况,采取必要的安排。
2 病情危重病人的家属或组织,可持通知书随时来院探视(每次不得超过2 人),但以不影响病人休息,不妨碍医护进行工作为限。
3 病情危重病人的家属或组织来院了解病情时,主管医师应负责地介绍病情,对可能发生的所有变化、转归及预后,均需详细交待清楚,并提出需要配合的事宜。同时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尽量加以解答和解决。
4 对严重病危病人,必须及时地、积极地进行治疗,千方百计争分夺秒地进行抢救,必要时,医院领导出面组织紧急会诊,指导抢救或设特别护理等安排。
5 危重病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应由主管医师(或值班医师)将病人的诊断、抢救经过以及死亡原因等情况,向家属或组织进行详细交待。同时填写死亡报告单上报院部医务处备案,另外按格式要求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一联由医院留存,二联交派出所由卫生部门定时收集,三联由派出所保存,四联待病人家属结清住院手续后,再交家属持证办理殡葬手续。
6 凡属死亡病例均应抓紧时间进行死亡讨论,科内有关人员参加,必要时院部派人列席。会上检查有无差错、事故,找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提高业务水平,改进诊疗护理工作。如有问题应进行差错、事故登记并上报医务处。听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