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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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印发《四川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禁止性规定》的

通知

(川银保监发[2019]45号)

各市(州)银保监分局,四川各政策性银行,各大型银行一级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四川省分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各股份制银行成都分行,各股份制银行信用卡中心一级分中心,各省外城市商业银行成都分行,各外资银行成都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四川新网银行,成都农商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四川分公司,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成都各村镇银行:

为严控银行案件风险,切实保护商业银行及客户合法权益,保障商业银行稳健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我局研究制定了《四川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禁止性规定》,现印发你们,请切实遵照执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对相关规定做到应知会知,严格坚守纪律红线,严格把守风险底线,并将禁止性规定融入业务风险控制流程和内控管理制度,对违反者按规定严肃问责。

特此通知。

(请各市(州)银保监分局转发至辖内农村中小法人银行业机构)

四川银保监局

2019年12月30日

四川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禁止性规定

一、普遍适用禁止性规定

1.严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贿赂或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以及本单位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

2.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侵占本行和客户资金或财产。

3.严禁开展未经批准的金融业务。

4.严禁超出授权范围或未经审批办理业务。

5.严禁将本人业务系统操作权限交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业务系统权限办理业务。

6.严禁充当资金掮客和参与非法民间融资、非法集资、地下钱庄、洗钱。

7.严禁利用客户账户过渡本人或他人资金,或通过本人、他人账户归集、过渡银行、客户资金。

8.严禁利用内部交易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将内部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他人。

9.严禁利用职务、工作之便,冒用单位名义,利用办公场地,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或谋取非法利益。

10.严禁业务活动中以误导的手段谋取不当利益。

11.严禁违规代理客户办理业务。

12.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13.严禁未经监管部门允许向社会或其他单位和个人泄露监管工作秘密信息。

14.严禁盗窃、出卖、泄露和违规查询、修改客户(单位和自然人)信息。

15.严禁以个人或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在企业兼职、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16.严禁对违规、违纪、违法或可能导致风险的业务操作不抵制,不及时向上级报告或不按规定越级报告。

二、各级管理人员禁止性规定

17.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或输送非法利益。

18.严禁利用对人事、岗位管理和业绩考评等职权之便,违规直接或间接干涉授信和用信、资产处置、投资、支付结算等业务事项。

19.严禁利用对人事、岗位管理和业绩考评等职权之便,对抵制违规操作、检举违法违规行为的工作人员进行压制、打击报复,以及未经当事人申辩和集体审议程序,违规或无正当理由调整当事人岗位。

20.严禁违规保管和使用单位(部门)行政公章、合同专用章、业务印章。

21.严禁指使、参与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22.严禁不采取突击性方式和不按规定的频率、方法检查或督促检查库存现金、有价证券、权证、重要空白凭证、业务印章等重要物品。

23.严禁向不符合规定的人员进行授权或转授权。

24.严禁对违规人员不按规定问责处理。

25.严禁对涉嫌违法犯罪人员以纪律处分、经济处罚代替司法移送。

三、对公结算业务条线人员禁止性规定

26.严禁不按实质重于形式、内控优先原则和不坚持风险导向,不采取双人上门现场调查、亲见亲签、远程视频连线核查、官方网站核查、获取有效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行政机关外调等方式,对客户身份和开户目的进行识别,对其开户的真实性(包括资料和印鉴的真实性、开户申请人意愿的真实性和开户办理人员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27.严禁不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不坚持风险导向,不对较高风险等级以上(含)客户、大额可疑交易客户、异地客户开户的真实性(包括资料和印鉴的真实性、开户申请人意愿的真实性和开户办理人身份的真实性)实行双人上门核实。

28.严禁不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不坚持风险导向,在客户申用重要空白凭证、支付密码器等密保设备、网络自主交易平台时,不对客户的真实性(申用人意愿的真实性和办理人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不将客户申用的重要空白凭证、支付密码器等密保设备及相应与存款资金安全有关的应交付客户的资料,交于客户单位授权办理人。

29.严禁不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不坚持风险导向,柜面办理对公存款大额转账和现金支取业务时,不以印鉴审核、支付密码器校验、大额热线查证相结合方式对存款单位资金转出真实性进行审核,不对经办人员真实身份进行审核。

30.严禁不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不坚持风险导向,在客户申请账户信息变更、更换预留银行印鉴、账户撤销时,不以双人上门现场调查、亲见亲签、远程视频连线核查、获取有效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印鉴审核、热线查证相结合方式对客户业务发起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不对经办人员真实身份进行审核。

31.严禁不按“对账与结算业务办理实行人员、岗位、职责分离”的原则开展对账工作。

32.严禁不按规定频率、对账方式、对账率开展对账工作,不对高风险账户按规定上门对账。

33.严禁不按规定对对账信息的有效性进行审验确认。

34.严禁不按规定办理账户撤销业务。

四、个人结算业务条线人员禁止性规定

35.严禁办理个人结算账户开户,不经复核、授权程序,不对客户办理业务的真实性及客户、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并不按规定登记客户和代理人信息。

36.严禁办理个人结算账户代理开户时,不联系被代理人对其委托代理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37.严禁客户申用网络自主交易平台时,不对客户的真实性(申用人意愿的真实性和办理人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不将网络自主交易平台密保设备及与安全有关的应交付客户的资料,交于客户本人。

38.严禁不向客户提示网络交易风险和安全注意事项。

39.严禁不按约定审核客户发起交易的真实性和反馈交易情况。

五、授信业务条线人员禁止性规定

40.严禁人为使用,串通客户编造或使用虚假资料获取银行信用。

41.严禁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42.严禁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

43.严禁不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不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不对授信客户的身份、主体资格、财务和信用状况、真实授信需求,按双人经办原则进行独立的调查(依据风控模型自动化线上审批的产品除外)。

44.严禁授信尽职调查和审查报告隐瞒真实情况,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出现重大疏漏。

45.严禁授信业务逆程序操作。

46.严禁签订授信合同不对签订人身份真实性、资格合法性进行核实并坚持面签制度。

47.严禁在未落实授信、用信条件情况下授信、批准用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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