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询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通知书(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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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致银行金融机构出具对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示例

公安机关致银行金融机构出具对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示例
××县公安局
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
×公刑查询字[20××]第××号
中国XX银行XX分行××县支行:
兹因侦查犯罪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特派我局侦查人员严××、官××(证件名称、号码警察证:530051、530052)前往你处查询犯罪嫌疑人李××的存款,请予协助!
附:查询线索:存款人姓名:李××,存款开户时间:20XX年10月19日,所在金融机构:中国XX银行XX分行××县支行。
(协助查询单位印)
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此文书共两联,此联由协助查询单位填写退通知机关附卷
(公安局印)
二○××年十二月十日
此联交协助查询单位
××县公安局
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
(回执)
×公刑查询字[20××]第1××号
××县公安局:Biblioteka 你局×公刑查询字[20××]第××号查询通知书收悉,现将犯罪嫌疑人李××的情况提供如下:
20XX年11月18日在中国XX银行XX分行××县支行活期存款人民币2万元,帐号800283947193,20XX年12月12日支取人民币300元。

刑事侦查措施有哪些,刑事诉讼有哪些侦查措施

刑事侦查措施有哪些,刑事诉讼有哪些侦查措施

刑事侦查措施有哪些,刑事诉讼有哪些侦查措施一、讯问犯罪嫌疑人二、询问证人、被害人三、勘验、检查四、搜查五、扣押物证、书证六、查询、冻结存款、汇款七、鉴定八、辨认九、通缉。

刑事侦查是刑事案件立案之后需要进行的重要阶段,一般会根据侦查机关的侦查,来看该如何对案件进行处理。

我们常见的侦查机关包括了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而他们采取的刑事侦查措施其实都是差不多的,下面小编就来为您解答。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传唤其到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其住处进行讯问。

(二)传唤时,应当出示《传唤通知书》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并责令其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名(盖章)、摁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由其在《传唤通知书》上填写到案时间。

(三)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四)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

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五)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六)讯问的时候,应当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供述。

(七)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讯问可以在公安机关进行,也可以到未成年人的住所、单位、学校或者其他适当的地点进行。

(八)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

(九)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

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犯罪嫌疑人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盖章),并摁指印。

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

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二、询问证人、被害人(一)侦查人员可以依法询问证人、被害人。

刑事案件涉案被查封、冻结、扣押财物地处理(法律规范汇集)

刑事案件涉案被查封、冻结、扣押财物地处理(法律规范汇集)

刑事案件涉案被查封、冻结、扣押财物的处理(法律规范汇集)一、《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第一百四十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第一百四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第一百四十三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第一百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关于查询、冻结、划拨存款的法律规定

关于查询、冻结、划拨存款的法律规定

关于查询、冻结、扣划银行存款的若干法律问题发表时间:2008/5/23 发表人: 任勉浏览次数:4894关于查询、冻结、扣划银行存款的若干法律问题任勉律师一、关于查询、冻结、扣划银行存款规定的一般说明(一)概述司法、行政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银行存款(以下简称查冻扣)是包括人民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在工作中经常遇到的现象。

1995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商业银行法》以法律的形式从根本上对这一问题做出了基本界定,结束了以往多、散、乱且缺乏权威性的局面,导致许多依据失去效力,进而导致一些司法或者行政机关失去了原有的查冻扣权力。

因此,正确认识并处理好存款的查冻扣问题,在金融业务实践中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1.协助查询是指银行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查询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的金额、币种以及其他存款信息告知有权机关的行为。

2.协助冻结是指银行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冻结的要求,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储户提取其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为。

冻结是一种临时性的执行措施,法律规定其期限为六个月,期满后,执行机关如不办理续冻手续,原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账户自然解冻。

冻结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直接冻结,即有权冻结的机关根据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向其开户行发出协助冻结通知书,不经查询也不根据被执行人账户上存款金额的多少,直接冻结被执行人账户的行为;另一种是间接冻结,即有权冻结的机关或部门根据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先向其开户银行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在被执行人开户银行的协助下,先查明应冻结的现存金额,再根据查明后的情况决定是否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协助扣划是指银行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扣划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资金划拨到指定账户上的行为。

(二)查询、冻结、扣划银行存款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条规定:“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通知书(回执)

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通知书(回执)

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通知书(回
执)
______人民检察院:
你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号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通知书已收悉。

对_________在我单位的存款(汇款)____________元,已冻结。

此复。

年月日(公章)第四联退回后附卷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通知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制作。

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发出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通知时使用。

二、本文书以犯罪嫌疑人为单位制作。

三、本文书共四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附卷,第三联送达金融机构或邮电部门,第四联由送达单位填写,加盖公章退回后附卷。

案件办理制度

案件办理制度

行政案件办理制度1、传唤.对于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当事人,才可以实施口头传唤,并在讯问笔录中体现为何口头传唤到派出所或其他指定地点接受讯问。

对非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当事人,必须用《传唤证》进行传唤。

《传唤证》应经科、所、队长批准方可开具,责令被传唤人在《传唤证》上签字,并在笔录中体现对其进行传唤。

传唤不得超过24小时。

在讯问过程中禁止使用’叫'、’带'、'抓’等非规范性语言。

2、讯问。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由二名或两名以上公安民警进行讯问,制作讯问笔录,不得使用'询问笔录’。

讯问笔录应记明:违反当事人的姓名、别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序、住址、家庭情况、政治面貌,之前有否受过处罚,表明民警身份,部分传唤情况,以及本次违法的事实经过,特别是赌博案件要讯问携带赌资情况、输赢情况、具体赌博方式、参赌人员等。

3、询问.为查清治安案件情况,对有关证人进行询问.询问证人不得使用传唤、不得使用'讯问笔录',询问必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公安民警进行。

询问笔录应简明记载证人的基本情况,表明民警身份,并要求证人如实提供证言。

4、鉴定。

根据办案需要进行人身伤害鉴定的,由办案单位出具便函,告知当事人到县局法医室进行鉴定,特殊情况不宜由县局法医鉴定的,由县局开具委托书到指定的单位鉴定。

财物等鉴定,应出具委托书及相关材料,请有关部门进行鉴定。

5、告知权利。

查清违法事实后,承办单位应填写告知权利记录,将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及拟给予的处罚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告知权利记录应加盖办案单位章,并准确填写时间.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应告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对享有听证权的处罚意见,在告知权利时,应要求当事人填写以上权利本人已知道,本人要求(或不要求)听证。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21.12.03•【文号】公通字〔2021〕19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犯罪侦查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2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安部2021年12月3日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方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从事相关活动,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犯罪记录,是指我国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的客观记载。

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罪。

有关人员涉嫌犯罪,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办案单位撤销案件、撤回起诉、对其终止侦查的,属于无犯罪记录人员。

第三条公安部建立犯罪人员信息查询平台。

查询结果只反映查询时平台录入和存在的信息。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四条个人可以查询本人犯罪记录,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查询,受托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单位可以查询本单位在职人员或者拟招录人员的犯罪记录,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从业禁止的规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授予职业资格,公证处办理犯罪记录公证时,可以依法查询相关人员的犯罪记录。

有关查询程序参照单位查询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中国公民申请查询,由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在中国境内居留180天(含)以上的外国人申请查询,由居住地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委托他人查询的,由委托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受理。

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

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

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
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号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悉。


_________________单位的银行存款情况提供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银_______
__________
(公章
第四联退回后附
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制作说
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人民检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九八条以及银[1993]35号文件的规定制作。

为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件过程中,需要查询与案件有关的单位的存款,依法向银行发查询通知时使用
二、本文书共四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附卷,第联送达银
行,第四联由送达单位填写,加盖公章退回后附卷。

公安机关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模板

公安机关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模板
﹡﹡﹡公 安 局
(存 根)
×公( )查财字〔 〕 号
案件名称
案件编号
犯罪嫌疑人男/女
出生日期
查询内容
协助查询单位
批 准 人
批准时间
办 案 人
办案单位
填发时间
填 发 人
﹡﹡﹡公 安 局
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
×公( )查财字〔 〕 号:因侦查犯罪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我局派员前往你处查询犯罪嫌疑人(性别,出生日期)的财产,请予协助!
财产种类:
查询线索:
公安局(印)
年 月日
此联交协助查询单位
﹡﹡﹡公 安 局
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
(回 执)
×公( )查财字〔 〕 号
公安局:
根据你局通知,现将犯罪嫌疑人财产的情况提供如下:
协助查询单位(印)
年 月 日
此联由协助查询单位填写退通知机关附卷

刑事案件的法律程序(3篇)

刑事案件的法律程序(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的解决涉及一系列复杂的法律程序,这些程序旨在确保案件公正、公平地处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以下将详细阐述刑事案件的整个法律程序,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阶段。

二、立案1. 立案条件刑事案件的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事实的初步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予以追究的行为。

立案条件如下:(1)有犯罪事实;(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3)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

2. 立案程序(1)报案: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都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2)控告: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控告。

(3)自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4)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移送。

(5)立案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自诉等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

三、侦查1. 侦查机关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等。

2. 侦查措施(1)讯问犯罪嫌疑人;(2)询问证人、被害人;(3)勘验、检查;(4)搜查;(5)扣押物证、书证;(6)鉴定;(7)辨认;(8)其他侦查措施。

3. 侦查期限侦查期限分为一般侦查期限和特殊侦查期限。

一般侦查期限为三个月,特殊侦查期限为六个月。

四、起诉1. 起诉机关起诉机关包括人民检察院和自诉人。

2. 起诉条件(1)有犯罪事实;(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3)属于起诉机关管辖。

3. 起诉程序(1)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提起公诉。

(2)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自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刑事案件涉案被查封、冻结、扣押财物的处理(法律规范汇

刑事案件涉案被查封、冻结、扣押财物的处理(法律规范汇

刑事案件涉案被查封、冻结、扣押财物的处理(法律规范汇集)一、《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第一百四十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第一百四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第一百四十三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第一百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9号,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9号,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5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已于2007年2月14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署长牟新生二○○七年三月二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案件调查第一节立案第二节查问、询问第三节检查、查验第四节化验、鉴定第五节查询存款、汇款第六节扣留和担保第七节调查中止和终结第四章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一节案件审查第二节告知、复核和听证第三节处理决定第五章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第六章简单案件处理程序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办理治安管理处罚案件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

第三条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查问和询问。

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其提供翻译人员。

第五条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海关工作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海关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刑事侦查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函,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刑事侦查部门处理。

第七条海关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海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办案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且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第八条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刑事侦查案件卷宗装订顺序

刑事侦查案件卷宗装订顺序

刑事侦查案件卷宗装订顺序诉讼文书卷(正卷一)装卷顺序前款第十一至二十项所列内容仅为装订的一般顺序,实践中可按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先后排序。

对一案涉及多名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按人头分别单立诉讼文书卷;其中不能拆分的材料,如立案类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等,装入主要犯罪嫌疑人卷内或复制后分别装入各卷。

技术性鉴定材料较多的,可单独立卷。

诉讼证据卷(正卷二)装卷顺序对涉及多名犯罪嫌疑人或多起案件,材料较多的,可对每个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及相关文书, 分别立卷;对其他材料,以每起案件为一个完整的组成部分,分别立卷。

视听资料不能装订入卷的,放入资料袋中随案卷移送起诉。

实物证据不能装订入卷的,应拍成照片入卷。

侦查工作卷(副卷一)装卷顺序侦查保密卷(副卷二)装卷顺序第九条对于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在补充侦查完毕后,应另设补充侦查卷,连同原案卷一并移送起诉。

补充侦查卷按下列顺序排列装订(一)卷宗封面;(二)卷内文件目录;(三)补充侦查决定书;(四)补充侦查事项或提纲;(五)补充侦查报告书;(六)补充侦查的证据材料。

装订案卷的要求:(一)卷装订统一按照A4纸规格进行,对纸张规格不一的文书材料及其他不便装订的材料要用胶水裱糊或折叠压平,破损的文件材料应托裱,未留装订线的应加边。

(二)用铅笔或圆珠笔书写的文书材料,不能重新制作的,应将原件复制一份,复制件放在原件之后一并入卷。

(三)每册卷宗以不超过200页(厚度为2厘米左右)为宜,超出200页的应分卷装订。

(四)卷内文书材料张次统一使用黑色铅笔编写,用阿拉伯数字顺序标注在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空白面不编号。

(五)诉讼卷的封面和封底统一使用公安部规定的牛皮纸规格和式样,侦查卷的封皮统一使用公安档案部门规定的无酸卷皮规格和式样。

(六)装订案卷要做到整齐、美观、坚固、不压字、无金属物品,采用三孔一线法装订,结头在背后中孔。

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程序规定

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程序规定

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三条经侦部门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经济犯罪案件接受、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移送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五条各地经侦部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移送起诉,严格遵守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规定。

第六条经侦部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要坚持惩罚犯罪与挽回经济损失并重的原则,对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不得以罚代刑,降格处理,放纵犯罪。

同时要积极追缴赃款赃物和非法所得,最大限度地为国家、集体、企业和个人挽回经济损失。

第九条经侦部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注意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法律界限,严格依法办案,严禁插手经济纠纷。

第二章管辖第十二条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经侦部门管辖。

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经侦部门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经侦部门管辖。

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地、犯罪结果地。

居住地是指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

第三章受案、立案、破案、销案第一节受案第二十条接受控告、举报事项时,要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对控告、举报的内容要制作详细的笔录,并由其核对无误后签名。

经侦部门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第二十一条经侦部门接受的经济犯罪案件,在立案前应进行审查和案前调查。

在审查和案前调查阶段,不得查封、冻结财物,不得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第二节立案第二十四条对于接受的经济犯罪案件,经侦部门经过审查和案前调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应当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查后,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立案决定书》。

第二十五条对于有控告人的经济犯罪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经侦部门应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如何查询涉案对象的银行存款.doc

如何查询涉案对象的银行存款.doc

如何查询涉案对象的银行存款作者:李永清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0年第08期核心提示:查询涉案对象的银行存款是一项重要的初查和侦查措施。

选择合适的形式及发现涉案对象的存款、汇款线索是关键,针对不同银行用不同的方法查询,在探索和实践中不断总结,才能获得自己的查案方法。

查询银行存款是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案件一项重要初查和侦查措施,它查询的结果——书证,可以发现被查对象可能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行贿等职务犯罪事实,为初查成功即立案奠定基础。

当前检察机关为加强法律监督,进行了重大司法改革,要求对省级以下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审查决定逮捕上提一级管辖,对证据和证明标准的要求越来越高,靠“风险”拘留,靠口供定案已不适应职务犯罪初查和侦查工作的需要,这就要求我们市、县两级反贪污贿赂部门必须拓宽视野、放宽思路、扩展证据,在没有其他可拓展线索的情况下,查询涉案对象银行存款不失为一个比较好的选择。

一、查询银行存款措施的法律规定及程序查询银行存款分为两种形式:一是立案前查询,即初查期间查询。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28条之规定,“在举报线索的初查过程中,可以进行询问、查询……等措施。

”反贪部门无论是查询被查对象,还是相关单位或证人银行存款,使用的法律文书均为《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二是立案后查询。

根据《刑法》第117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94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侦查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

查询文书有分为两种,如果是查询犯罪嫌疑人银行存款,法律文书应使用《查询犯罪嫌疑人存款通知书》;如果是查询相关单位或个人银行存款,应使用《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从以上法律规定我们不难看出,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反贪部门使用的查询法律文书是不同的,否则就是程序违法。

在查询时,即使银行予以配合,办案人员固定了相关证据,将来查询文书入卷宗也不符合案件质量要求,案件无法正常诉讼,因此,办案人员在开据和使用查询法律文书时必须高度重视。

财产查询刑诉法的条文是什么

财产查询刑诉法的条文是什么

Without expectations, you will not be disappointed, and you don’t have to worry about things beyond yourcontrol.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财产查询刑诉法的条文是什么《刑诉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刑事案件在侦查过程当中和最后司法量刑以后,有些情况下,会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进行询问。

在正常情况下,我国执法机关是没有权力对私人财物进行询问的,但是涉及到刑事案件当中以后,询问的时候也会遵循我国刑诉法当中的规定。

下面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财产查询刑诉法的条文是什么?财产查询刑诉法的条文是什么?《刑诉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公安部规定》第二百二十二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查封、扣押。

《公安部规定》第二百二十八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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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通知书(回执)
文书类型:侦查文书
发布机构:最高人民检察院
查询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通知书(回执)_______人民检察院:
你院___________号查询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通知书收悉。

现将____________在我单位存款(汇款)的情况提供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年___月___日
(公章)第四联退回后附卷
查询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通知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制作。

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查询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时使用。

二、本文书共四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附卷,第三联送达金融机构或邮电部门,第四联由送达单位填写,加盖公章退回后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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