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文明安全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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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文明安全施工管理

暂行规定及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

明安全施工补充标准

(京建法字[1999]1号1999年1月30日)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有关法规和管理觌定,北京市有关建筑施工的法规、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市政等工程施工活动。

第四条各类施工都必须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控制和治理施工现场的各种扬尘、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对环境污染。

第五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要认真执行《北京市建设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基本标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基本标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工作基本标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保卫工作基本标准》、《北京市建设工程现场管理补充生活设施及卫生防疫管理标准》,以及《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施工补充标准》。

第六条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施工管理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建设单位有责任配合总承包单位做好文明安全施工管理工作。各分包单位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

第七条总承包单位必须对分包企业行使施工管理职能,因违章指挥而造成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由分包单位负责承担直接责任。实行劳务分包的,由用工单位负责。

第八条由总承包单位提供施工用电、脚手架及防护设施的,总承包方应与分包方办理交接验收手续。对上述设施分包单位严禁擅自拆改,如有变动须经总承包方批准。

第九条总承包单位对进入现场的机械设备实施统一管理,并为其提供安全良好的施工条件。机械设备单位必须做到设备状况完好,保证安全使用。

第十条建设单位或发包单位有责任协助施工总承包单位搞好施工现场的文明安全施工管理。建设单位或发包单位实行指定分包的,建设单位或发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和指定分包单位之间的管理关系必须以书面文件的形式确定。建没单位或发包单位必须对指定分包单位承担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塔式起重机的租赁单位,必须具备资质,同时配备合格的塔式起重机司机。施工现场必须固定信号指挥人员,挂钩人员也应相对固定。吊索具的配置应齐全、规范、有效。

第十二条塔式起重机拆装、顶升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资质。同一台设备的拆装和顶升作业必须由同一施工单位完成。安装完毕后,各部门必须认真履行验收手续。

第十三条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必须持有北京市建委核发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施工安全管理和其它专业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也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深度超过5米的深基础工程和施工采用电动(手动)提升式爬架的工程,施工前必须持有关资料到市建委施工管理处备案。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必须根据施工现场周边环境,提前做好受影响居民的协调工作,并设立信访接待室。由建设单位安排专人负责接待,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推卸解决施工扰民问题的责任。

第十六条凡因连续施工作业需夜间施工时,必须由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共同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的强噪声设备,必须封闭使用并合理安排作业时间,每日22时至次日6时禁止强噪声施工,在居民稠密区施工应使用低噪声振捣器。

第十八条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一个半月内拆除临时建筑设施和清理临时占地。凡建设单位要求保留的临时建筑设施,施工单位必须和建设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每月组织一次文明安全施工检查,检查结果应作为对项目经理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市建委将把此项考核内容,纳入项目经理的资质管理。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创建文明安全工地计划报市建委文明安

全施工考评小组,市建委根据各单位申报计划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市建委根据各施工单位文明安全施工及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安全事故等情况对企业进行综合考核,并公布考评结果。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管理达标和创建文明安全工地活动是施工企业管理能力的直接体现。市建委在招投标管理中将有关情况公布,作为招标单位对施工单位评标时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施工现场文明安全管理及环境保护管理费用,纳人工程造价。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市建委负责解释。以往规定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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