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文明安全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
北京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前言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工地的数量也大幅度增加。
然而,建筑工地现场环境混乱、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等问题也屡屡发生,给周边居民带来极大的困扰,对施工单位所在地区的社会和谐稳定也造成了不利影响。
为此,北京市对建筑工地的现场文明施工作出了相应规定,力求营造和谐施工环境,为市民带来更好的生产和生活质量。
北京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条例条例内容北京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条例分为七个部分,分别为:总则、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管理、机械设备管理、安全管理、文明用语及行为规范、安全资料管理和监理、检查及监督等。
其中,条例第二部分规定了建设工地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要求。
要求建筑单位对施工现场、施工道路、附属设施等进行清扫,保持干净整洁;要及时处理枯叶落叶等垃圾,不得堆放于工地周边。
条例第三部分对机械设备管理作出了严格规定。
要求建筑单位在施工前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安全性。
并应设置专人负责设备的日常养护和保养,严格遵守使用规定。
条例第四部分则对建设工地的安全管理作出了要求。
建筑单位应制定专项安全管理方案,全面落实施工期间的安全管理措施。
施工过程中,要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操作、存在隐患的环节等,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条例第五部分规定了施工过程中的文明用语及行为规范。
明确强调工地内严禁出现污言秽语、横冲直撞、互相推搡等违规行为,要做到“有序施工、文明施工、安全施工”。
条例第六部分主要规定建筑单位应按照规定制定安全资料,并妥善保存,确保安全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同时,条例还明确规定了监理、检查等相关管理人员的职责及权利等相关内容。
实施效果北京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条例的实施,让城市建设工地变得更加规范化、体系化。
施工单位牢记条例要求,提高了对建设工地管理的重视度,加强了对施工过程的监控和管理。
同时,条例的实施也让建设工地的环境、施工过程更加文明和有序,大大降低了安全事故和其他突发事件的发生率,确保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建施[2005]802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建设部印发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现将《管理规定》转发你们。
同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具体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及《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环境保护及保卫消防标准》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标准》,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依据北京市概算定额、费用定额及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三、建设工程标底编制应当按照现行计价办法执行,但临时设施费费率不得进行浮动。
四、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当按照以下办法计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1、按定额计价的工程,在投标报价总价中应当包括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但应当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单独列项。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低于依据附表一规定的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2、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措施项目清单中所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当不低于按照附表二中规定的费率计取的费用。
五、房屋修缮工程的施工单位计取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依据《北京市房屋修缮预算定额》中相应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六、对房屋进行整体拆除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预算时,应当按照附表三、附表四规定的费率计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11.11
•【字号】京建法[2013]18号
•【施行日期】2013.1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京建法〔2013〕18号)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46号),我委对2012年12月31日前由我委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我委共清理655件规范性文件,其中决定保留580件,决定废止75件,具体文件名称见附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
1.《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1月11日附件1。
北京市建设工程文明安全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文明安全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及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施工补充标准(京建法字[1999]1号1999年1月30日)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有关法规和管理觌定,北京市有关建筑施工的法规、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市政等工程施工活动。
第四条各类施工都必须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控制和治理施工现场的各种扬尘、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对环境污染。
第五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要认真执行《北京市建设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基本标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基本标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工作基本标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保卫工作基本标准》、《北京市建设工程现场管理补充生活设施及卫生防疫管理标准》,以及《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施工补充标准》。
第六条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施工管理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建设单位有责任配合总承包单位做好文明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各分包单位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
第七条总承包单位必须对分包企业行使施工管理职能,因违章指挥而造成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由分包单位负责承担直接责任。
实行劳务分包的,由用工单位负责。
第八条由总承包单位提供施工用电、脚手架及防护设施的,总承包方应与分包方办理交接验收手续。
对上述设施分包单位严禁擅自拆改,如有变动须经总承包方批准。
第九条总承包单位对进入现场的机械设备实施统一管理,并为其提供安全良好的施工条件。
机械设备单位必须做到设备状况完好,保证安全使用。
第十条建设单位或发包单位有责任协助施工总承包单位搞好施工现场的文明安全施工管理。
建设单位或发包单位实行指定分包的,建设单位或发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和指定分包单位之间的管理关系必须以书面文件的形式确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8年2月12日修订)
依据2018年2月12日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等26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77号)规定:二十五、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3年5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47号令公布)1.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本市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砌筑、抹灰以及地面工程砂浆应当使用散装预拌砂浆。
”2.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3.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设置冲洗车辆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4.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散装预拌砂浆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附件25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3年5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47号令公布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活动以及对施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活动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活动,抢险救灾工程除外。
水利、铁路、公路、园林绿化、电信等专业工程的施工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北京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北京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活动以及对施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活动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活动,抢险救灾工程除外。
水利、铁路、公路、园林绿化、电信等专业工程的施工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有关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施工噪声污染行政执法工作。
规划、交通、市政市容、公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监督、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组织开展绿色安全工地创建活动。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管理要求,按照各方主体责任,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施工现场违法行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并根据职责对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安全施工第七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伤亡和其他事故发生。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履行下列责任:一依法选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二组织协调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三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和绿色施工措施。
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试行)2019.doc
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落实《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3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等规定,完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价方法及其管理,依据《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9〕10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15〕15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的通知》(京建发〔2019〕13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含装饰装修、房屋修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价及其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及本市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消防)、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绿色施工等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要求,用于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防止施工过程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等所需要的费用。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
第四条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根据相关施工措施和市场价格测算确定,但不得低于按本办法规定的费用标准(费率)计算的金额,且不得作为让利因素。
测算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施工措施应当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且应当与《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以下简称《图集》)规定的标准化考评验收等级、发包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特殊措施要求以及工程承包范围等相符。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标准按《图集》标准化考评、验收等级实行差别化费率。
费用标准包括了《图集》标准化考评验收范围内的相应措施项目,不包括《图集》中的推荐应用项目,也不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京建法〔2019〕11号)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相关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等特殊措施项目(见附件)。
京建法〔2009〕130号决定保留的文件
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文件标题
1
(81)市房统管字第528号
1981-8-31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
关于统建住宅由用房单位直接验收、管理的通知
2
[1988]京政管字54号文
1988-8-1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关于颁发《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
50
京房地修字 [1998]第799号
1998-8-18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关于在全市范围内试行《房屋及其设备小修服务标准》的通知
51
京建造[1998] 329号
1998-10-9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取消建材发展补充基金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52
京房地修字[1998]1047号
关于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向承租人收取工料费的补充通知
64
京房地拆字[1999]第1225号
1999-12-7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65
京建材 [1999]488号
1999-12-8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62
(99)京房改办字第148号
1999-11-11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局
关于中央在京党政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统建房房改售房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63
京房地修字[1999]1215号
1999-11-25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供电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试行)2019
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落实《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3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等规定,完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价方法及其管理,依据《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9〕10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15〕15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的通知》(京建发〔2019〕13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含装饰装修、房屋修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价及其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及本市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消防)、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绿色施工等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要求,用于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防止施工过程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等所需要的费用。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
第四条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根据相关施工措施和市场价格测算确定,但不得低于按本办法规定的费用标准(费率)计算的金额,且不得作为让利因素。
测算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施工措施应当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且应当与《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以下简称《图集》)规定的标准化考评验收等级、发包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特殊措施要求以及工程承包范围等相符。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标准按《图集》标准化考评、验收等级实行差别化费率。
费用标准包括了《图集》标准化考评验收范围内的相应措施项目,不包括《图集》中的推荐应用项目,也不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京建法〔2019〕11号)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相关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等特殊措施项目(见附件)。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247 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安顺2013年5月7日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活动以及对施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施工活动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活动,抢险救灾工程除外.水利、铁路、公路、园林绿化、电信等专业工程的施工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有关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施工噪声污染行政执法工作。
规划、交通、市政市容、公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监督、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组织开展绿色安全工地创建活动。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管理要求,按照各方主体责任,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施工现场违法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并根据职责对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安全施工第七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伤亡和其他事故发生。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履行下列责任:(一)依法选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二)组织协调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三)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和绿色施工措施。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2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3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二00一年四月五日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促进安全、文明施工,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以及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上自建低层住宅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四条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建设委员会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施工单位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管理。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管理分包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
因总承包单位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直接责任。
禁止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因压缩合理工期造成事故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
第六条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在总承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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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建设过程中,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至关重要。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4.08
•【字号】京建法〔2019〕9号
•【施行日期】2019.04.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
《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知
京建法〔2019〕9号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绿色施工标准化考评分级管理的发展要求,保障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到位,促进我市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水平的提高,结合市场实际,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4月8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7号)来源:发布时间:2013-06-24 浏览次数:1461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安顺2013年5月7日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活动以及对施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活动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活动,抢险救灾工程除外。
水利、铁路、公路、园林绿化、电信等专业工程的施工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有关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施工噪声污染行政执法工作。
规划、交通、市政市容、公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监督、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组织开展绿色安全工地创建活动。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管理要求,按照各方主体责任,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施工现场违法行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并根据职责对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安全施工第七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伤亡和其他事故发生。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施
xx建设工程xx工现场xx安全xx工五个标准《xx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京建施[2003]1号1总则1.0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北京市建设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装饰工程。
2基槽、坑、沟,大孔径桩、扩底桩及模板工程防护2.01在基础施工前及开挖槽、坑、沟土方前,建设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施工企业提供详细的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施工企业采取措施保护地下各类管线。
2.02基础施工前应具备完整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设计文件。
2.03土方开挖必须制定保证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措施并经技术部门审批后方准施工。
2.04雨季施工期间基坑周边必须要有良好的排水系统和设xx。
2.05危险处和通道处及行人过路处开挖的槽、坑、沟,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人员坠落,夜间应设红色标志灯。
2.06开挖槽、坑、沟深度超过1.5米,应根据土质和深度情况按规定放坡或加可靠支撑,并设置人员上下坡道或爬梯,爬梯两侧应用密目网封闭。
开挖深度超过2米的,必须在边沿处设立两道防护栏杆,用密目网封闭。
基坑深度超过5米的,必须编制专项施工安全技术方案,经企业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批,由企业安全部门监督实施。
2.07槽、坑、沟边1米以内不得堆土、堆料、停置机具。
2.08大孔径桩及扩底桩施工,必须严格执行DBJ01-502-99《北京地区大直径灌注桩规程》。
2.09人工挖大孔径桩的施工企业必须具备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或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2.10编制人工挖大孔径桩及扩底桩施工方案必须经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签字批准。
北京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
北京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北京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提要:电焊工、气焊工从事电气设备安装和电、气焊切割作业,要有操作证和用火证。
用火前,要对易燃、可燃物清除,采取隔离等措施,配备看火人员和灭火器具来自北京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工作应按照《绿色施工管理规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场容卫生标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保卫消防标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准》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标准》等规程、标准开展。
施工前应由施工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编制文明施工专项方案,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确认。
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应包括围墙、临时设施、场容场貌、食品卫生、环境保护及消防保卫等内容。
工地围墙、大门及标志牌1.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封闭式管理,围挡的高度不得低于米。
为解决行车视距问题,距路口20米内的围挡、快车道上转弯处的围挡,其距地面米以上部分必须采用半通透式材料。
2.施工现场围挡必须坚固、美观,可使用专用金属定型材料或砌块。
围挡的颜色应为浅蓝色,无污染和油漆脱落。
围挡上可用白色油漆喷涂施工企业标识和项目名称。
施工企业标识和项目名称设置标准为:"××公司承建××工程",字体为仿宋字,字体大小为米米,字体下沿距地面米,字体必须正确规范、工整美观。
在围挡上方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按照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
禁止利用施工现场围挡设置户外广告。
3.除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外,围挡必须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使用砌块砌筑的围挡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加强垛,并确保围挡无破损;使用金属定型材料的围挡应确保支撑牢固,挡板保持不变型、无破损、无锈蚀。
施工现场围挡不得用于挡土、承重,不得倚靠围挡堆物、堆料,不得利用围挡做墙面设置临时工棚、食堂和厕所等。
北京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规定-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
北京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规定-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一、总则为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保护广大职工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北京市城区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三、安全监督内容及要求(一)总体要求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标志,并评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
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监理工程师、安全检查员的责任,做到日常管理和专项检查相结合。
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做好安全、环保培训教育和班前安全教育工作,并组织应急演练。
(二)施工现场基本安全要求1.建设施工现场必须有安全通道,通道上必须设置专业的标志,以便在紧急情况下工人和施工机械较快地撤离现场。
2.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
建筑施工必须严格按照工程项目设计要求和安全技术规定,设置适当的安全防护措施。
3.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设立临时保护设施,包括临时封闭和隔离设施等。
(三)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安全要求1.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2.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掌握操作规范和安全防范措施。
3.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操作要求必须符合施工现场的作业规范,并通过合格的检查人员进行检查和确认。
(四)施工现场用电安全要求1.施工现场用电安全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2.施工现场用电安全要求必须符合施工现场的作业规范,并通过合格的检查人员进行检查和确认。
3.施工现场用电安全要求必须符合作业人员的操作规范,并进行专项训练和教育。
四、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的方式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等方式,以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完成。
(二)检查结果处理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不安全隐患,必须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组织及时妥善地进行处理,消除隐患,惩罚责任人,并及时上报安全监管部门或者相关单位,保证监督检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落实《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3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等规定,完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价方法及其管理,依据《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9〕10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15〕15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的通知》(京建发〔2019〕13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含装饰装修、房屋修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价及其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及本市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消防)、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绿色施工等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要求,用于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防止施工过程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等所需要的费用。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
第四条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根据相关施工措施和市场价格测算确定,但不得低于按本办法规定的费用标准(费率)计算的金额,且不得作为让利因素。
测算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施工措施应当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且应当与《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以下简称《图集》)规定的标准化考评验收等级、发包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特殊措施要求以及工程承包范围等相符。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标准按《图集》标准化考评、验收等级实行差别化费率。
费用标准包括了《图集》标准化考评验收范围内的相应措施项目,不包括《图集》中的推荐应用项目,也不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京建法〔2019〕11号)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相关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等特殊措施项目(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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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文明安全施工管理
暂行规定及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
明安全施工补充标准
(京建法字[1999]1号1999年1月30日)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有关法规和管理觌定,北京市有关建筑施工的法规、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市政等工程施工活动。
第四条各类施工都必须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控制和治理施工现场的各种扬尘、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对环境污染。
第五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要认真执行《北京市建设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基本标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基本标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工作基本标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保卫工作基本标准》、《北京市建设工程现场管理补充生活设施及卫生防疫管理标准》,以及《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施工补充标准》。
第六条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施工管理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建设单位有责任配合总承包单位做好文明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各分包单位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
第七条总承包单位必须对分包企业行使施工管理职能,因违章指挥而造成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由分包单位负责承担直接责任。
实行劳务分包的,由用工单位负责。
第八条由总承包单位提供施工用电、脚手架及防护设施的,总承包方应与分包方办理交接验收手续。
对上述设施分包单位严禁擅自拆改,如有变动须经总承包方批准。
第九条总承包单位对进入现场的机械设备实施统一管理,并为其提供安全良好的施工条件。
机械设备单位必须做到设备状况完好,保证安全使用。
第十条建设单位或发包单位有责任协助施工总承包单位搞好施工现场的文明安全施工管理。
建设单位或发包单位实行指定分包的,建设单位或发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和指定分包单位之间的管理关系必须以书面文件的形式确定。
建没单位或发包单位必须对指定分包单位承担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塔式起重机的租赁单位,必须具备资质,同时配备合格的塔式起重机司机。
施工现场必须固定信号指挥人员,挂钩人员也应相对固定。
吊索具的配置应齐全、规范、有效。
第十二条塔式起重机拆装、顶升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资质。
同一台设备的拆装和顶升作业必须由同一施工单位完成。
安装完毕后,各部门必须认真履行验收手续。
第十三条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必须持有北京市建委核发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施工安全管理和其它专业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也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深度超过5米的深基础工程和施工采用电动(手动)提升式爬架的工程,施工前必须持有关资料到市建委施工管理处备案。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必须根据施工现场周边环境,提前做好受影响居民的协调工作,并设立信访接待室。
由建设单位安排专人负责接待,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推卸解决施工扰民问题的责任。
第十六条凡因连续施工作业需夜间施工时,必须由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共同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的强噪声设备,必须封闭使用并合理安排作业时间,每日22时至次日6时禁止强噪声施工,在居民稠密区施工应使用低噪声振捣器。
第十八条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一个半月内拆除临时建筑设施和清理临时占地。
凡建设单位要求保留的临时建筑设施,施工单位必须和建设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每月组织一次文明安全施工检查,检查结果应作为对项目经理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市建委将把此项考核内容,纳入项目经理的资质管理。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创建文明安全工地计划报市建委文明安
全施工考评小组,市建委根据各单位申报计划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市建委根据各施工单位文明安全施工及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安全事故等情况对企业进行综合考核,并公布考评结果。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管理达标和创建文明安全工地活动是施工企业管理能力的直接体现。
市建委在招投标管理中将有关情况公布,作为招标单位对施工单位评标时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施工现场文明安全管理及环境保护管理费用,纳人工程造价。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以往规定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