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经一 [2009] 1189号
2009股市大事记
2009年2009年1月6日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指出,今年将实行结构性减税政策,继续执行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税、降低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及单边征收政策。
2009年1月9日有中国“券商内幕交易第一案”之称的董正青等3人涉嫌泄露内幕信息和内幕交易案由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董正青泄露内幕信息罪名成立,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万元。
2009年1月14日至2009年2月25日国务院陆续通过了汽车、钢铁、纺织、装备制造、造船、石化、轻工、电子信息、有色金属和物流业等十大产业振兴规划,涵盖了解决就业、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调整等诸多方面。
2009年2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数据显示,1月份人民币贷款大幅增加1.62万亿元,同比多增8141亿元。
1月的天量新增信贷成为宽松信贷政策的开端,直至8月初央行提及“动态微调”为止。
2009年3月5日温家宝作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推进资本市场改革,维护股票市场稳定,发展和规范债券市场,稳步发展期货市场。
2009年3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创业板的上市发行门槛不变,仍采用两套上市财务标准。
创业板管理暂行办法五月一日起实施。
2009年4月3日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公告,已通过“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否决了立立电子的上市申请。
由此,立立电子成为中国证券史上首例“募集资金到位但上市申请最终被否”的公司。
2009年5月12日中国证监会颁布《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规定》,对“一对多”专户理财业务的投资者参与门槛、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条件、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方式以及开放参与和退出频率等做出明确规定。
《规定》于6月1日施行。
2009年5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70亿元补贴汽车家电“以旧换新”。
2009年5月25日国务院批转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提出,加快研究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石油、铁路、电力、电信、市政公用设施等重要领域的相关政策,带动社会投资;要求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四部委深化房地产税制改革,研究开征物业税。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标 签】汇算清缴【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发文日期】2010-01-01【实施时间】2010-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采用预收货款的方式销售设备,成本不能可靠核算情况下收入的确认问题 问:企业采用预收货款的方式销售设备,成本不能可靠核算,如何确认收入?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销售商品满足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等条件时应确认收入的实现,当企业的成本不能可靠地核算时不应确认为收入实现。
当企业的成本能可靠地核算并符合其他收入确认条件时,如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二、企业以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商品中“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的确认问题 问: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销售企业的“卖一”和“赠一”行为是同时发生吗? 答:通常情况下,组合销售行为涉及的赠与行为应伴随销售行为发生,赠与是为了促进销售。
对于不符合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条件的组合销售,其赠与行为应视同捐赠货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作视同销售处理。
三、外商投资企业两年内未支付的应付款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的问题 问:两家存在关联关系的外商投资企业,一家企业对另一家企业有两年内未支付的应付款,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2008年1月1日)前,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9﹞195号,以下简称国税发﹝1999﹞195号)的规定,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国税发﹝1999﹞195号已废止,不再要求企业将两年内应付未付款计入当年纳税所得。
北京市2009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万千升 万千升 万吨
1161.3 84.1 1077.4 2821.3 127.1 53.8 154.3 655.6 842.7 1508.8
21355.3
181.1 161.4 52.2
全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697.7亿元,比上年增长 控股企业实现利润353.3亿元,增长38.6%。电力、热力的生产 亿元,下降14.1%;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实现利润101.9亿元, 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实现利润52.6亿元,下降27%;医药 元,增长46.4%。上缴税金630.2亿元,增长30.1%。 建筑业:全市具有资质等级的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完 元,比上年增长32.4%;人均劳产率为24.9万元,增长13.2%; 元,增长54.2%。 六、 新产业 文化创意产业实现增加值1497.7亿元,比上年增长11.2% 为12.6%,比上年提高0.5个百分点。高技术产业实现增加值9 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为7.7%,与上年持平。生产性服务业实现 9.8%;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为49.5%,比上年提高1.3个百分 七、 固定资产投资与房地产开发
图6 2005-2009年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
注:2005-2008年全市工业增加值及增速数据已根据第二次经
表6 2009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加值增长
指标 工业增加值 轻工业 重工业
在工业增加值中:
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其中: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 制造业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医药制造业 专用设备制造业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通用设备制造业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图3 2008-2009年房屋销售价格月度同比及环比
就业:全市城镇新增就业42.44万人,比上年增加0.47万 记失业人员8.16万人,比上年末减少2.17万人。城镇登记失业 降0.38个百分点。 二、人口、人民生活和社会保障 人口:年末全市常住人口1755万人,比上年末增加60万人 万人,占常住人口的比重为29%。常住人口中,城镇人口1491 85%。全市常住人口出生率8.06‰,死亡率4.56‰,自然增长 度为1069人/平方公里,每平方公里比上年末增加36人。年末 人,比上年末增加15.9万人。 人民生活: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26738元, 速)。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986元,比上年增长11.5%(名义 恩格尔系数分别为33.2%和32.4%,比上年下降0.6个和1.9个百 继续提高。城镇居民人均住宅建筑面积28.81平方米,增加0. 面积21.61平方米,增加0.05平方米;农村居民人均住房面积 方米。
2009年度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第四批)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北京市2008、2009年度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第四批)的通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日期 2011-03-31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财税[2010]388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北京市2008、2009年度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四批)予以公布。
附件:1.北京市2008年度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四批)2.北京市2009年度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四批)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附件1:北京市2008年度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四批)1.中国钢铁工业协会2.中国计量协会3.中国酿酒工业协会4.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5.中国液压气动密封件工业协会6.中国少数民族用品协会7.中国农药发展与应用协会8.中国摩托车协会9.北京市搜候中国城市文化基金会10.中国宋庆龄基金会11.中国造纸学会12.北京市农发扶贫基金会13.北京中医协会14.北京林业大学教育基金会15.中国电子节能技术协会16.中国航天科技文化交流协会17.中国汽车工程学会18.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19.中国医药报刊协会20.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21.中国制冷学会22.中国滋根乡村教育与发展促进会23.中国磷肥工业协会24.中国信息协会25.中国塑料机械工业协会26.中国光学光电子行业协会27.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28.中国舞蹈家协会29.中国航空学会30.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31.中国煤炭职工思想政治研究会32.中国期刊协会33.中国实验动物学会34.中央企业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35.北京市闪联信息产业协会36.中国动画学会37.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38.中国建筑材料企业管理协会39.中国电子专用设备工业协会40.中国茶叶流通协会41.全国预算与会计研究会42.中国老年保健协会43.中国发酵工业协会44.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45.中国红十字基金会46.中国基本建设优化研究会47.中国农垦经贸流通协会48.中国钱币学会49.中国商业联合会50.中国橡胶工业协会51.中国新华书店协会52.中国质量检验协会53.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54.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55.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56.中国轻工业机械协会57.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58.中国国际商会59.中国资产评估协会60.中国拆船协会61.中国房地产业协会62.中国化工企业管理协会63.北京市仁爱慈善基金会64.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65.北京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协会66.北京市商业企业文化建设协会67.北京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68.北京中医药学会69.北京中西医结合学会70.北京护理学会71.北京医学会72.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73.北京新闻学会74.北京房地产业协会75.北京市出版工作者协会76.中国免疫学会77.北京市浙江大学校友会78.中国化学试剂工业协会79.中国氟硅有机材料工业协会80.北京药学会81.中国家用电器服务维修协会82.北京市高等教育学会83.中国医药质量管理协会84.中华文化促进会85.中国轮胎翻修与循环利用协会86.中国物流技术协会87.北京海峡两岸民间交流促进会88.北京市公证协会89.全国城市农贸中心联合会90.中国日用杂品流通协会91.北京市眼镜行业协会92.北京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93.北京宇航学会94.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95.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96.北京工程爆破协会97.北京市商业联合会98.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99.中国儿童少年电影学会100.中国汽车保修设备行业协会101.中国输血协会102.中国期货行业协会103.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104.中国老年学学会105.中国特奥委员会106.北京市殡葬协会107.中国中医药研究促进会108.北京市慈善协会109.北京市老新闻工作者协会附件2:北京市2009年度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四批)1.中国农业节水和农村供水技术协会2.中国种子贸易协会3.中国快递协会4.中国广播电影电视报刊协会5.中国仓储协会6.北京城市科学研究会7.中国连锁经营协会8.中国涂料工业协会9.北京医学奖励基金会10.北京市希思科临床肿瘤学研究基金会11.中华环保联合会12.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13.中国农药工业协会14.中国电石工业协会15.北京安徽企业商会16.中国纺织机械器材工业协会17.中国生态文化协会18.中国泰国商会19.中华预防医学会20.北京歌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基金会21.中国总会计师协会22.中国无线电协会23.中国五金制品协会24.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25.亚洲大学生体育联合会26.中国电子企业协会27.北京市卫生信息职工技术协会28.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29.中国政策科学研究会30.北京市奶业协会31.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
2009年度政策盘点
日期
领域
重要举措
2009年12月7日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于12月5日到7日在北京召开,中央定调明年宏观经济政策从保增长到促转变。
2009年12月3日
区域经济
国务院正式批复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发展规划。
2009年11月26日
金融
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启动
出口退税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09年4月1日起,提高部分纺织服装、轻工、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和电子信息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2009年3月24日
成品油调价
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根据完善后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决定自3月25日零时起将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提高290元和180元。
2009年3月23日
股市
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部署55项重点工作,要求维护股票市场稳定。
2009年7月23日
定调下半年政策
保持宏观经济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009年7月14日
汽车“以旧换新”
十部委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9年6月29日
油价上调
国家发展改革委29日发布了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30日零时起成品油价格每吨上调600元。
2009年6月29日
中小企业
国务院正在酝酿一项旨在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而有关部门正进行讨论,以尽快拿出一个具体的方案。
出口退税
财政部通知提高出口退税率,部分商品提高至17%。
2009年6月5日
船舶振兴规划
船舶振兴规划实施细则出台,保交船和发展海工装备成亮点。
2009年美股盘点
2009年美股盘点2009年是美国股市重要的一年。
这一年,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进一步扩散,导致美国经济陷入衰退。
然而,随着政府的干预和市场的反弹,股市逐渐恢复并开始走向复苏。
下面将对2009年美股的盘点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先来看一下金融危机对2009年美股的影响。
2008年底,雷曼兄弟破产引发了全球金融市场的恐慌,导致美国经济陷入衰退。
2009年1月,美股受到重创,道琼斯工业平均指数下跌了近40%。
市场情绪低迷,投资者信心严重受挫。
然而,随着政府的干预和市场的反弹,美股开始逐渐走出低谷。
2009年3月,美联储宣布实施大规模资产购买计划,即量化宽松政策。
政府还出台了一系列救市措施,包括金融机构的救助计划和刺激经济的财政刺激计划。
这些政策的实施提振了市场信心,促使投资者重新回到股市。
在政府干预的推动下,美股开始迎来反弹。
2009年3月9日,道琼斯工业平均指数触及6930点的低点,随后开始上涨。
截至年底,道琼斯指数已经回升至10428点,全年上涨了近20%。
标普500指数和纳斯达克指数也分别上涨了近30%和近44%。
在2009年美股的复苏过程中,一些行业表现出色。
首先要提到的是科技股。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科技创新的推动,科技股成为了市场的热点。
大型科技公司如谷歌、苹果和微软等都取得了不错的表现,推动了科技股的整体涨幅。
另外,能源股也是2009年的亮点。
随着全球经济复苏的预期增强,能源需求逐渐恢复,能源股表现出色。
石油价格也在2009年上涨,促使石油公司的股票上涨。
此外,清洁能源领域的公司也受到市场的关注,因为环保和可持续发展成为了全球关注的焦点。
与此同时,金融股在2009年也有了一定的回升。
尽管金融危机对金融行业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但是政府的救助计划和改革措施帮助了金融机构的复苏。
尤其是美国银行和摩根大通等大型银行在2009年涨幅显著。
然而,2009年的股市并非一帆风顺。
尽管整体走势向上,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不确定性和挑战。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京财企[2014]2047号【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4.10.08【实施日期】2014.11.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企〔2014〕2047号)市级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管理,规范政府股权投资工作,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政府资金的投入效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支持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加快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方面的作用,推动国有资产监管方式向管资本转变,我们制定了《北京市财政局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经报请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财政局可根据本区县的实际情况,参照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财政局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财政局2014年10月8日附件:北京市财政局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管理,规范政府股权投资工作,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政府资金的投入效果,确保政府投入资金安全有效运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股权投资资金来源于市级公共财政预算、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政府资金。
政府资金中能够实施市场化运作,具备股权投资条件的原则上都要采取股权投资方式。
第三条股权投资资金管理的实施主体包括行业主管部门(含国资监管机构,下同)、市财政局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
第四条实施股权投资方式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要求;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和较强市场竞争力及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政府资金中以股权方式直接投入企业,以及以股权方式投入基金,通过基金投入企业的资金适用本办法。
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年第58号――财政部、证监
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年第58号――财政部、证监会收回浙江东方等七家会计师事务所的证券许
可证的公告
【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
【发文字号】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年第58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6.05
【实施日期】2009.06.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9年第58号)
根据《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7]6号),财政部、证监会已收回浙江东方、天华、辽宁天健、广东恒信德律、大连华连、安永大华、重庆天健等七家会计师事务所的证券许可证。
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吸收浙江东方会计师事务所专业人员,名称变更为浙江天健东方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财会[2007]6号文件,财政部、证监会已收回浙江东方会计师事务所的证券许可
1 /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财税[2009]33号
【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9.04.09
【实施日期】2009.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证券类准备金
(一)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发[2000]22
号)的有关规定,按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取经手费的20%、会员年费的10%提取的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10亿元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所属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依据《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证监发[2006]65号)的有关规定,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收入的20%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30亿元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证券公司依据《证券结算风。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等关于印发2009年早籼稻最低收购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等关于印发2009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粮食管理【发文字号】发改经贸[2009]1796号【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发布日期】2009.07.07【实施日期】2009.07.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总公司关于印发2009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发改经贸[2009]17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粮食局、物价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储粮有关分公司: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精神,做好今年早籼稻收购工作,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09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印发给你们。
各地方、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预案的要求,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密切配合,认真做好今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各项准备和组织实施工作。
新的《稻谷》国家标准(GB1350-2009)已于2009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各地要按照《国家粮食局关于实施新〈稻谷〉〈玉米〉〈大豆〉国家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粮发[2009]138号)的有关要求,切实做好收购过程中执行新标准的各项工作。
要抓紧腾仓并库和仓库维修,确保新粮收购仓容。
各省(区、市)有关部门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研究、及时解决早籼稻收购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早籼稻收购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2009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总公司二〇〇九年七月七日附:2009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总公司)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精神,制定本预案。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京财法[1999]1406号【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发布日期】1999.11.22【实施日期】1999.11.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财法[1999]1406号)市属各单位:我局经过对现有文件的清理,现决定对下列文件予以废止,请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即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财政局1999年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1999年11月22日附件:北京市财政局1999年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1.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增设“税后上缴利润”预算收入科目的通知》的通知京财预(1992)1527号京银发(1992)217号2.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股份制战点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京财预(1992)2266号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将〈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中的“国营企业”改为“国有企业”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财预(1993)729号4.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严禁占压预算资金,确保预算收入及时入库的紧急通知》的通知京财预(1992)1783号5.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转发财政部《关于制发〈中央预算收入对帐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财预(1993)2668号6.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报送1993年地方财政决算补充资料的通知》的通知京财预(1994)5号7.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报1994年预算收支旬报、月报和月份预算执行情况的通知京财预(1994)17号8.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关于整顿加强地方公用事业附加收入管理工作的通知京财预(1994)434号9.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关于做好1994年财政收入对帐工作的通知京财预(1994)2083号10.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取消1994年财政收入整理期业务的通知京财预(1994)2323号11.北京市财政局、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编报1994年地方级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预(1994)2353号12.北京市财政局、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北京市财政局收回原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代行的部分财政职能的通知京财预(1994)2396号13.北京市财政局、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编报1994年度中央补助北京市基建有偿使用资金项目财务决算的通知京财预(1994)2553号1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1995年财政决算编审工作的通知》京财预(1994)2331号15.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1995年国家工作人员晋升工资后有关帐务处理的通知》京财预(1996)65号16.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职工养老保险机构管理服务使用管理的通知京财综(1992)13号17.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执行新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综(1993)1276号18.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实施“两则”与“两金”征集中有关政策衔接的通知京财综(1993)1477号19.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严格加强“两金”征收管理的通知京财综(1993)1847号20.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1994年“两金”征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综(1994)59号21.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停征“两金”后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京财综(1993)1092号22.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管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京财综(1994)1315号2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报纳入预算的1994年行政性收费收支预算报表的通知京财综(1994)1395号2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布置1994年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编制工作的通知京财综(1994)2168号25.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填报1995年肉价补贴各项报表的通知京财综(1994)2349号26.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属勘察设计行业所得税的通知京财综(1995)79号27.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农办、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农业部关于1995年深入开展反腐败继续治理乱收费工作的通知京财综(1995)1207号28.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收取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工本费的复函京财综(1995)2247号29.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回国(内地)来京定居的华侨、港澳同胞免征城市容纳费的复函京财综(1995)270号30.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综(1996)924号31.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电力工业局、北京市电力资金管理办公室转发财政部、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综(1996)937号32.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调整“两金”清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京财综(1996)2338号3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实施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京财综(1996)814号3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人民法院系统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京财综(1996)879号35.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各类社会救济对象定期救济费标准的通知京财行(1993)145号36.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关于区(县)政府军队离休退休安置办公室实行财政拨款单独立户的通知京财社(1996)562号37.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检查医疗照顾人员公费医疗经费应付未付款的通知京财社(1996)922号38.《关于转发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财资(1997)1257号39.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调整职工书报费、洗理费标准的通知京财行(1992)1668号40.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工作餐等有关开支标准的通知京财行(1992)1489号41.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待标准的通知京财行(1992)106号42.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粮食局关于食油购销同价后有关财务、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京财商(1992)29号4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粮食局关于粮食销价后有关财务、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京财商(1992)30号4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粮食局关于粮食仓储企业平价粮食储存升值有关财务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京财商(1992)1998号45.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粮食局关于专项储备粮食有关财务、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京财商(1992)32号46.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粮食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商业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批准动用国家专项储备粮食用于弥补平价粮食收支缺口和减购增销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财商(1992)417号47.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城近郊区粮食零售企业实行粮食平价粮油费用补贴包干办法的通知京粮[财]发(1992)362号京财商(1992)995号48.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粮食局关于粮油销价提高后粮油提价补贴问题的通知京财商(1992)28号49.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国营大中型企业“上船”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京财商(1992)1242号50.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恢复提取商业网点开发基金的通知京财商(1992)1115号51.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对粮食企业违纪问题进行调帐的通知京财商(1993)1850号52.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粮食局关于粮食配套基金拨补办法的通知京财商(1994)178号5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核定食品工贸集团企业财务体制的通知京财商(1994)522号5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核定粮食局企业财务体制的通知京财商(1994)524号55.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关于认真清理粮食财务挂帐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财商(1994)923号56.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处理我市零售粮店面袋积压问题的通知京财商(1994)1076号57.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储备粮有财务问题的通知京财商(1994)1870号58.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肉类批发市场实行财政优惠政策的通知京财商(1994)508号59.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1995年国有商业、粮食企业月份主要财务指标快报及编制说明的通知》京财商(1995)28号60.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1995年国有粮食企业月份主要财务指标快报及编制说明的函》京财商(1995)29号61.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2009年财经大事记
2009年财经大事记发布时间:2009-12-232008年的寒冬过后,世界经济开始逐渐复苏,在4万亿经济刺激计划的引领下,中国的GDP更是实现了6.1%—7.9%—8.9%的“V”型反转。
回首过去的300多天,我们在G20峰会和达沃斯论坛上看到了各国政府应对经济危机的信心;从上海迪斯尼获批和“关中——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中看到了区域经济发展的雏形;在IPO重启和创业板出炉后体会到资本市场体系的逐渐完善;从年末一系列楼市政策里嗅到了政府调控房价的决心。
这一年,值得回味的事情的确很多。
1月1月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宣布,批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增加基于TD-SCDMA技术制式的第三代移动通信(3G)业务经营许可,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增加基于CDMA2000技术制式的3G业务经营许可,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增加基于WCDMA 技术制式的3G业务经营许可。
1月9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召开创立大会,其注册资本为2600亿元人民币。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财政部代表国家各持有中国农行股份有限公司50%股权。
1月1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汽车产业和钢铁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十大产业振兴规划正式启动。
1月28日世界经济论坛2009年年会在瑞士达沃斯举行,年会的主题是“构建危机后的世界”。
出席年会的银行家们积极探讨有效改革金融体系、解决目前的金融危机以及防范类似危机重演的方法。
2月2月3日中国能源工作会议在京召开,这是我国17年来首次举行的全国性能源工作会议。
2月12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民事裁定书,正式宣布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同时召开了三鹿集团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三鹿集团破产的资产管理方案和财产变价方案顺利获得通过。
2月17日美国总统奥巴马日在美国西部城市丹佛签署了总额为7870亿美元的经济刺激计划,这标志着奥巴马“新政”正式付诸实施。
2月25日有色金属和物流业振兴规划获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北京市地方税收收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北京市地
方税收收入入库级次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地税计[1994]第15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1994.12.07
【实施日期】1994.10.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三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10日实施日期:2009年2月10日)宣布废止或失效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进一步明确北京市地方税收收入入库级次的通知
(京地税计[1994]第157号1994年12月7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外贸分局:
为保证地方税收收入及时、准确、足额地缴入各级国库,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市地税系统征收的各项税收的入库级次进一步明确规定,望各区、县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要与当地银行(金库)密切联系,其同遵照本规定执行,任何人均不得自行变更。
二、根据规定的入库级次,各区、县、各税务所要严格按照市财政、人行、国税、地税联合下发的京财预[1994]第1684号文《关于税务机构分设后有关税收收入收纳、划分和报解的规定》正确使用各级级次的税票专用图章。
三、以前有关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四、本规定从一九九四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十月一日以后入库的税收收入凡与本规定不符的,要在12月底前纠正。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重新确认并增补部分北京市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重新确认并增补部分北京市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3.24•【字号】京发改[2009]537号•【施行日期】2009.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重新确认并增补部分北京市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通知(京发改[2009]537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精神,鼓励企业积极综合利废,认定委员会对部分重新确认并增补的申报企业进行审查并公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新确认并增补北京京城中水有限责任公司等13家企业为北京市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详见附件),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对上述企业颁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监制的认定证书(有效期限与2008年第2批认定企业一致),企业可持认定证书向有关部门申请享受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三、我委京发改[2009]345号文中附件所列“北京三力水泥有限公司、北京市顺义特种水泥厂、北京赛阳特种水泥制造厂”3家企业因初检未通过,故不予重新确认,并从即日起吊销原有的资源综合利用证书。
四、已认定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后仍发生亏损的,须在两个财务年度内扭亏为盈,否则将暂停其再认定资格。
五、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应于每年2月底以前,向我委和当地税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资源综合利用和税收等情况。
六、我委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以及未及时报送有关情况的企业,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三年内不得再申报认定。
七、上述公布的名单可在我委网站和北京节能环保网上查询,网址分别为:,。
特此通知。
附件:重新确认并增补北京市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企业名单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附件:注:①符合财税[2008]156号等文件增值税优惠政策;②符合财税[2008]117号等文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续发我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名单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续发我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名单的
通知
正文: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续发
我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名单的通知
(京国税流[1999]475号)
现将我市第二批承担中央及地方粮油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名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财税字[1999]198号及京国税[1999]140号文件精神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名单
1999年10月20日
粮食购销企业名单
1 北京市粮油贸易集团公司
2 北京市天和金谷粮食调销中心
3 北京古船粮食调销中心
4 北京友良商贸公司
5 北京市中良朝阳粮食购销经营部
6 北京市丰台区看丹粮食收储库
7 北京市平谷韩庄粮食购销站
8 北京市平谷大华山粮食购销站
9 北京市平谷乐政务粮食购销站
10 北京市密云县滨河粮库
11 北京市密云县沙河粮食购销站
12 北京市延庆四海粮食购销站
13 北京市延庆千家店粮食购销站
14 北京市昌平南口粮食购销站
15 北京市昌平南邵粮食购销站
16 北京市顺义大孙各庄长山粮库
17 北京大兴垡上粮食购销站——结束——。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下发《北京市技术开发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下发《北京市技术开发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89.09.10•【字号】京经科字第111号、京财工[1989]1550号•【施行日期】1989.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下发《北京市技术开发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经科字第111号、京财工(1989)1550号1989年9月10日)各总公司(局、办)、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科技(1989)47号《关于印发〈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情况决定建立北京市技术开发基金,并制定了《北京市技术开发基金管理办法》,现下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技术开发基金管理办法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为了支持企业的技术开发,推动企业的技术进步,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的规定,建立北京市技术开发基金。
二、北京市技术开发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用途是:重点支持列入市技术开发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项目;支持企业吸收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成果,使其转化为生产力;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开发能力等。
三、基金的主要来源有:1、国家计委的技术开发拨款;2、市财政的技术开发和消化吸收拨款;3、本基金回收部分;4、其他来源。
四、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委托财政性资金管理分局(以下简称财政资金分局)发放和回收北京市技术开发基金。
市财政局每年将国家计委和市财政用于建立北京市技术开发基金的拨款,按市经委和市财政局下达的基金实施项目计划,将用于委托贷款的经费划拨到财政资金分局,存入其在银行的存款户。
财政资金分局设市技术开发基金委托资金专户,核算往来业务。
五、基金主要实行有偿使用。
对于社会效益大,而直接经济效益较小的项目;节能、节约原材料的新技术推广和微电子技术应用的项目;科研与生产相结合,共同开发,相互协作的项目;以及技术开发贷款的贴息等,每年可以从基金中拨出一部分给予补贴。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9.05.22
•【字号】京国税函[2009]164号
•【施行日期】2009.05.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9]164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按《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认定的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自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之日起,可在《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按规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我市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程序,按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发改[2008]1101号)的规定执行。
三、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程序及报送资料按照《北京市国家
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4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009年5月22日。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物资代理制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物资代理制财务管理若
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1997.10.30
•【字号】京财工[1997]1892号
•【施行日期】1997.10.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
物资代理制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7年10月30日京财工〔1997〕189
2号)
市物资局、市交通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物资代理制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函告市财政局。
一、佣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比例等,经合同协议或其他方式确定后,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应发生变动。
二、代理方以自借银行贷款预付委托方销售货款的,实际支付银行的利息,委托方应及时予以承付,记入财务费用。
双方另有合同、协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因代理商品质量问题给客户带来的损失,属于委托方责任的,代理方企业应做为销售退回或销售折让处理,冲销当月销售收入,其中销售退回应同时冲减当月销售成本。
四、市属企业总公司、授权经营公司兴办的非物资代理制试点企业,以及国有企业兴办的流通企业有代理销售业务的,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关于印发《物资代理制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d19203--010712xxj。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北京市200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北京市2008年度第十一批、2009年度第十批、2010年度第七批和2011年度第三批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通知【标 签】非营利组织名单非营利组织名单,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京财税﹝2013﹞258号【发文日期】2013-02-27【实施时间】2013-02-2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财税[2010]388号)和《关于规范我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1]81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北京市2008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一批)、北京市2009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批)、北京市2010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七批)和北京市2011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三批)予以公布。
附件:1.北京市2008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一批).doc2.北京市2009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批).doc3.北京市2010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七批).doc4.北京市2011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三批).doc关联知识:1.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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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
支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京财经一〔2009〕118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在本市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北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8]2772号)、《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扶持办法(试行)》(京发改[2009]117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指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即以节能服务机构投资为主,与项目业主单位通过合同约定,分享节能收益来收回项目投资、取得收益的节能改造项目。
节能服务机构,是指提供节能改造、节能技术和产品、节能咨询等服务,并从节能服务中取得收益的法人单位。
项目业主单位,是指接受节能服务,并主要以节能收益支付节能改造成本的被改造单位。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支持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对象及方式
第四条
资金支持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第五条
申请支持的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项目需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产业政策;
(二)节能服务机构投资占总投资超过50%,节能服务机构和项目业主单位约定在一定时期内分享节能收益;
(三)项目合同金额超过50万元(含),项目实施后,按可比口径计算,年节能率达到15%(含)以上,或年节能量400吨(含)标准煤以上;
(四)项目需按有关规定安装能源计量器具,并能在项目合同有效期内均可持续计量和检测;
(五)项目需应用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或产品。
试点的公共机构用能系统改造项目不受第(三)款限制。
第六条
申请支持的节能服务机构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节能产品销售(或节能服务)
为主营业务,其收入占总收入比例超过50%;
(二)注册资金500万元(含)以上,项目合同期内可提供持续稳定的节能服务;
(三)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良好的信用记录及其他必备条件。
第七条
资金支持方式为节能奖励或贷款贴息。
节能奖励方式按项目年节能量进行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每节约1吨标准煤补贴500元;单个项目支持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经市政府批准的重点推广试点示范项目不受此限制。
贷款贴息方式按项目实际贷款额及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贴息期最长不超过二年。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八条
项目实施完成且运行正常后,节能服务机构可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财政局或市财政局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报送区县财政局的项目由区县财政局初审后,将资金申请报告报市财政局。
第九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资金情况,包括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
(三)项目采用的节能技术和措施;
(四)项目节能量测算和监测方法;
(五)项目实施后的经济、环境效果评价。
资金申请报告应附带以下文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项目合同原件;
(三)由有资质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的节能量审核报告;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企业近两年的财务报表;
(六)其他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应提交的文件。
申请贴息补助的项目,节能服务机构还需报送贴息项目银行贷款合同、付息凭证等。
第十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委托有资质的节能专业机构对申报项目的合同真实性、技术先进性、投资构成、资金到位情况、履约保证措施、节能效果等进行评估审核。
相关工作经费由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节能率和节能量等内容,并参考节能专业机构评估审核意见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结合当年财力情况安排支持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