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前言】公路桥梁是我国交通运输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公路桥梁的运营和维护是保障安全畅通交通的重要保障,对于公路管理部门和运营单位来说,建立健全的桥梁养护管理制度,对于全面提高公路桥梁运营维护水平,保障交通安全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针对当前的形势,为确保公路桥梁的安全运行,进一步完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现制定该《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一、总则】1.1 为规范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加强对公路桥梁的运行状态监测和预警,本制度制定。
1.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和保养公路桥梁的单位和个人。
【二、桥梁养护管理组织】2.1 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由公路管理部门和运营单位共同负责。
2.2 公路管理部门承担以下责任:2.2.1 完善桥梁养护管理制度,制定桥梁养护方案和计划,建立档案,落实桥梁养护管理责任制;2.2.2 监测桥梁状态,及时发现桥梁出现的问题,并对其进行预警;2.2.3 负责桥梁维修和加固;2.2.4 负责对桥梁使用和养护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2.3 运营单位承担以下责任:2.3.1 对桥梁进行日常巡检和检修,并及时处理出现的问题;2.3.2 对桥梁的负荷、车速、车重等进行合理控制,减少桥梁的损耗;2.3.3 对使用和养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公路管理部门,协助公路管理部门开展维修和加固工作。
【三、桥梁养护管理流程】3.1 公路管理部门定期对桥梁进行检测和评估,确定桥梁的状态,制定桥梁养护计划。
3.2 运营单位对每座桥梁实施定期巡查和日常监测,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上报。
3.3 公路管理部门组织专业维修队伍对桥梁进行修缮和加固。
3.4 公路管理部门开展桥梁安全评估和监测工作,对桥梁的安全状态进行预警和维护。
【四、桥梁养护管理要求】4.1 在进行桥梁养护管理工作时,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工作的规范性和可靠性。
4.2 桥梁养护工作应按照时间节点落实,确保养护计划的实施效果。
湖南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湖南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南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提高桥梁养护工作的操作效率和质量,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湖南省范围内所有高速公路桥梁养护工作。
第二章桥梁养护工作组织管理第三条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设立桥梁养护管理部门,负责桥梁养护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各高速公路管理单位设立桥梁养护工作部门,负责对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高速公路桥梁进行养护。
第五条桥梁养护管理部门核发桥梁养护工作牌照,对具备相应资质的桥梁养护企业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六条桥梁养护工作部门负责制定桥梁养护工作的详细方案,并报经所在单位审核和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桥梁养护工作内容第七条桥梁养护工作包括定期巡查、维护修复、结构评估和安全性检测等。
第八条桥梁定期巡查要求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根据桥梁状况确定巡查频次,并及时记录桥梁的损坏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维护修复工作包括常规保养、日常维护和紧急抢修等,确保桥梁的正常使用和安全运行。
第十条桥梁结构评估工作要求对桥梁进行定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养护方案。
第十一条桥梁安全性检测要求每年进行一次,检测桥梁结构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并对检测结果进行记录和分析。
第四章桥梁养护工作人员及培训要求第十二条桥梁养护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后方可从事桥梁养护工作。
第十三条桥梁养护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自身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十四条各高速公路管理单位要定期组织桥梁养护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和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岗位晋升和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桥梁养护工作质量监督第十五条桥梁养护工作部门要对桥梁养护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六条桥梁养护工作部门要建立桥梁养护工作记录和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归档和保存。
第十七条桥梁养护工作部门要定期组织对养护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改进。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交计统〔2019〕38号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交计统〔2019〕3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2019年2月13日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国省道是指纳入交通运输部公路统计年报并按国省道标准管养的普通国道与省道;其他未按国省道标准管养的普通国道与省道暂按原标准进行养护管理;城市管理路段根据职责由属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养;纳入普通公路管养的高速公路连接线、进港公路、连接机场公路等专用公路的养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普通国省道养护范围包括公路养护、路政管理、路网服务与应急、技术保障及其他等。
第四条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应以构建“畅、安、舒、美”公路交通环境为目标,推进决策科学化、管理规范化、工作标准化,提升普通国省道整体通行能力、技术状况水平、安全保障能力、综合服务水平和路域环境综合水平,推动全省普通国省道养护和服务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全面推行“路长制”,形成“行业牵头、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养护工作格局。
“路长制”是路段管理人员在路长的统一领导下,对责任路段的公路(含桥梁)、附属设施、路容路貌、交通秩序、绿化和环境卫生等实施全面综合管理的制度。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道(含国家高速公路网,下同)、省道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其他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含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指定的高速公路行业管理机构,下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桥梁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
第五条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保障桥梁安全运行。
第六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国道和省道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具体组织工作。
收费公路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桥梁安全运营。
国道、省道的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公路养路费中列支,其中收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车辆通行费中列支。
县道及其他公路上的桥梁养护管理经费筹集渠道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章管理责任划分第八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明确本辖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并合理确定各自的工作职责。
2024年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范文(2篇)
2024年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桥梁的维护和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提高桥梁的使用寿命和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所有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养护管理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维修与养护相结合的原则,优先确保交通畅通和安全。
第四条养护管理工作应遵循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采取细致、全面、及时的方法开展工作。
第五条养护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各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共同推进养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养护管理机构第六条养护管理工作由设立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公路桥梁养护管理规定和标准;(二)组织开展公路桥梁的巡查、检测和评估工作;(三)制定养护工作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四)协调并监督养护施工单位的工作;(五)收集、汇总和分析养护数据,做好档案管理;(六)开展养护技术培训和宣传工作;(七)监督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并进行报告;(八)完成交通运输部门及地方政府交办的其他养护工作。
第三章桥梁养护工作流程第八条养护工作的流程包括巡查、检测、评估、计划、施工和验收等环节。
第九条具体工作流程如下:(一)定期开展桥梁巡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二)按照规定要求,定期开展桥梁的结构检测工作;(三)根据检测结果,进行桥梁安全评估;(四)编制桥梁养护计划,确定具体养护方案;(五)组织养护施工单位进行养护工作;(六)完成养护工程后进行验收,并填报相关资料。
第四章养护标准和技术第十条养护标准和技术要按照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规定执行,并不断进行更新和完善。
第十一条养护标准和技术包括以下内容:(一)养护材料和设备的选用和使用;(二)养护工程的施工方法和要求;(三)养护工程的验收标准和程序;(四)养护工作的巡查和检测要求;(五)养护档案的管理和保存;(六)养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养护标准和技术的执行和监督由公路桥梁养护管理机构负责,养护施工单位应按要求执行。
关于湖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和“十一五”养护管理发展规划
关于湖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和“十一五”养护管理发展规划关于湖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和“十一五”养护管理发展规划关于印发湖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和“十一五”养护管理发展规划湖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养护管第一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还贷性、经营性收费高速公路。
第三条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以人为本、安全通畅,创新管理、保证质量,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保护环境、依法治路。
第四条高速公路养护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综合考核,依法监管”。
第五条省交通厅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实施行政监督;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高管局)承担行业管理职责和监督职能;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所辖路段高速公路养护工作。
第六条根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高速公路养护特点,高速公路养护工作分为维修保养、专项工程、大修工程和改建工程四类。
第七条维修保养是对管养的高速公路范围内的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经常进行维护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的作业。
专项工程是对管养的高速公路范围内的公路及其沿线设施局部功能出现的病害实施维修,以恢复高速公路原有技术状况。
大修工程是针对运营的高速公路整体功能出现的缺损,实施改善性维修。
改建工程是针对运营的高速公路通行能力出现的不足,实施提升性改造。
第八条各运营管理单位于每年10月底前编制完成下年度养护工程计划。
按照运营路段的性质,还贷性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计划报省高管局审核汇总报省交通厅,省财政厅批准;经营性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计划报经营公司或董事会批准,报省高管局备案。
第九条高速公路养护经费安排与通行费征收、通车年限、交通流量和路段情况等因素挂钩。
还贷性高速公路每年由省交通厅适当安排预留经费,用于水毁工程及应急工程项目,以利及时组织实施。
湖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组织模式实施方案
湖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组织模式实施方案一、目标和原则高速公路养护的目标是确保道路的安全、顺畅和舒适,提高公路使用寿命,降低维修成本和交通事故风险。
组织模式的原则包括科学性、合理性、优先性、协调性、灵活性、总结性和可持续性。
二、组织架构1.高速公路养护总指挥部:负责养护工作的决策、规划和协调,下设养护经营部、维修部、质检部等部门。
2.养护经营部:负责养护工作的日常经营管理,包括养护设备和材料的采购、维修和管理,工作人员的招聘和培训,养护项目的招投标和合同管理等。
3.维修部:负责养护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道路表面的修补、翻新和保养,路面排水系统的清理和维修,路灯和标志的维护和更换,桥梁和隧道的检修和维护等。
4.质检部:负责对养护工作的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包括养护施工过程的监督、现场质量验收和项目绩效评估等。
5.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对养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包括制定养护工作计划和标准,监测道路状况和交通流量,处理养护工作中的投诉和纠纷等。
三、工作流程1.养护需求评估:根据高速公路的交通状况和道路状况,评估养护工作的紧迫性和成本效益,确定养护工作的优先级和具体内容。
2.养护计划编制:根据养护需求评估的结果,制定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的年度计划和季度计划,明确养护项目、工期和费用。
3.养护项目招投标:根据养护计划,组织招标,选择合适的承包商进行养护工作。
招标过程中要注重合同的风险控制和服务质量要求。
4.养护施工管理:在养护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施工,经常组织检查和验收,确保施工质量和工期。
5.养护工作监督:通过现场巡检、道路监控和技术检测等手段,定期监测道路状况和养护工作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6.养护工作评估:对养护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包括对工程质量和维修效果的评价,对承包商的业绩进行考核和奖惩。
四、组织保障措施1.人员培训:为高速公路养护人员提供相关培训和资格认证,提高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
2.技术创新:鼓励养护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工艺改进,提高养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
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4.12•【字号】湘高速养[2006]58号•【施行日期】2006.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湘高速养〔2006〕58号)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安全工作是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重要环节,是确保高速公路事业科学、协调发展,建设和谐交通的必要措施。
为了规范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安全管理,预防养护施工安全事故以及相关安全事故,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和正常运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规程,针对养护施工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必须将养护施工安全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坚持不懈地认真抓好。
经局研究,现印发《湖南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安全管理制度》,要求从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二○○六年四月十二日湖南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安全管理制度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安全直接关系高速公路安全畅通,不仅涉及施工管理和操作者的安全,而且涉及行驶车辆和周边环境的安全。
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安全管理,保障高速公路事业科学、协调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制定本制度。
一、养护施工安全合同管理养护工程的安全责任必须纳入承包合同内容,运营管理单位要与所有进入高速公路养护市场的承包单位签定安全合同,明确安全管理要求,落实安全责任。
养护工程的施工设计应当兼顾安全措施。
凡是拒不执行安全规定的承包单位,要适时取消其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的准入资格。
所有的养护责任单位都必须按规定为各自的劳动者办理有关强制安全保险。
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包单位的安全保险情况予以监督。
二、施工前期安全准备养护责任单位要对养护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培训。
养护工程开工前,运营管理单位在召开技术和安全交底会议时,应对承包单位的安全工作明确具体要求,对进场施工的安全准备情况进行核查。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一、前言公路桥梁作为公路交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路运输的重要载体。
为了保障公路桥梁的安全运营和延长其使用寿命,必须加强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
本文构建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以供参考。
二、基本原则1.保障安全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必须以保障安全为首要任务,确保其在使用期间不会出现结构破损、坍塌等严重事故,保障行车安全。
2.节约成本公路桥梁是公共设施,必须考虑到成本问题。
在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中,应采取节约成本的措施,最大限度地延长桥梁的使用寿命。
3.科学管理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应按照科学、规范化、系统化的原则进行管理。
通过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达到对桥梁的统一、规范化管理。
三、管理组织1. 养护管理机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单位负责对所辖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
在实际工作中,应根据桥梁的规模、桥梁位置等因素,合理安排管理机构。
2. 养护管理人员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关的中级以上职称或相应的工作经验,并经过相关的工程技术培训。
根据桥梁的规模、情况等因素,合理配置养护管理人员。
四、养护管理工作内容1. 桥梁档案管理公路桥梁的建设、养护工程及权属变更等重要信息应建立桥梁档案,做到全面、准确、及时、完整。
包括桥梁基本信息、设计图纸、建设工程记录、养护工作记录等内容。
2. 定期检查评估对公路桥梁应定期进行检查评估,以确定桥梁的技术状况、安全状况及养护管理情况。
评估结果应及时整理和分析,做好记录和处理,并根据检查和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养护措施和计划。
3. 桥梁养护计划根据桥梁运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桥梁养护计划。
养护计划的内容包括桥梁的养护周期、养护内容、养护方法等。
公路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计划,并根据情况随时进行修订。
4. 桥梁保养工作公路桥梁的保养主要包括日常养护、大修和中修等。
日常养护是对桥梁的日常运营情况进行的修缮和维护。
大修和中修是对桥梁的重要部分进行的修理或更换,如梁、翼墙、支座等。
湖南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现场规范化管理指南
HNGSYH编号:HNGSYH 003-2008湖南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现场规范化管理指南(试行)2008-05-01发布 2008-05-01实施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发布二〇〇八年四月湖南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现场规范化管理指南(试行)HNGSYH 003-2008主编单位: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参编单位:长沙理工大学衡阳市雁扬交通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批准部门: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实施日期:2008年05月01日高速公路的养护施工作业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在开放交通的条件下进行,但由于高速公路车速快、流量大,养护施工作业往往会对车辆正常通行造成较大干扰,稍有不慎就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的交通事故。
因此,为了严格规范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管理,预防和减少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对过往司乘人员及养护工作人员自身的人身和财产的威胁,依据国家相关工程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结合湖南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的特点,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组织编写了《湖南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现场规范化管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分为十章,主要内容包括养护作业安全管理、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养护作业安全要求、养护机械设备操作安全要求和养护施工环境保护等。
请各有关单位将执行本《指南》中所发现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及时函告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养护处(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远大一路649号,邮编:410001),以便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参编单位:长沙理工大学衡阳市雁扬交通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何海鹰肖金平王婷宇谢泽酃陈丽萍彭春明曾胜甘先永1 总则 (1)2 适用范围 (2)3 规范性引用文件 (2)4 术语与符号 (4)4.1 术语 (4)4.2 符号 (7)5 养护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8)5.1 一般规定 (8)5.2 养护作业组织设计 (9)5.3 养护作业安全管理 (11)5.4 养护作业安全设施 (16)6 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 (17)6.1 养护作业控制区确定与布设原则 (17)6.2 养护作业控制区布设方案 (21)6.3 临时定点和移动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 (24)6.4 养护作业安全标志和隔离设施的摆放与撤除 (24)7 养护作业安全要求 (28)7.1 高速公路养护安全作业 (28)7.2 桥梁养护安全作业 (31)7.3 隧道养护安全作业 (36)7.4 交通安全设施维修安全作业 (39)7.5 特殊气候条件下养护安全作业 (41)8 养护机械设备操作安全要求 (43)8.1 养护机械设备进场与出场 (43)8.2 养护机械设备现场安全管理 (45)8.3 养护机械设备安全操作基本要求 (45)9 环境保护措施 (47)9.1 总体要求 (47)9.2 主要施工场地环境保护要求 (48)10 附则 (50)10.1 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理 (50)10.2 经费保障与奖罚 (51)附录图例 (52)1 总则1.0.1 编制目的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安全和环境保护是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重要环节,是确保高速公路事业科学、协调发展,建设和谐高速的必要措施。
湖南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精编版
湖南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精编版 MQS system office room 【MQS16H-TTMS2A-MQSS8Q8-MQSH16898】湖南省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制度(试行)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二〇〇七年十月湖南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道(含国家高速公路网,下同)、省道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其他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含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指定的高速公路行业管理机构,下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桥梁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
第五条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保障桥梁安全运行。
第六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国道和省道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具体组织工作。
收费公路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桥梁安全运营。
国道、省道的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公路养路费中列支,其中收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车辆通行费中列支。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3篇)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是指针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所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管理方法。
以下是一份可能包含的内容:1. 养护管理机构:设立养护管理部门,并明确部门职责和人员配备。
2. 养护计划编制:制定年度养护计划,根据桥梁状况、交通流量等要素确定养护优先级和时间安排。
3. 养护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养护工作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包括桥梁结构检测标准、维修措施和材料选择等。
4. 桥梁巡查和检测:设立桥梁巡查员,并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桥梁的巡查和检测。
巡查内容包括桥梁结构、防腐蚀设施、桥面状况等。
5. 养护管理台账:建立养护管理台账,记录桥梁的维护和养护情况,包括巡查记录、维修记录、材料使用情况等。
6. 维护与保养:对发现的桥梁病害进行及时维修,包括补漆、更换损坏部件、清理排水系统等。
7. 预防性养护:制定桥梁预防性养护计划,定期对桥梁进行加固、改造等工作,提前预防和解决桥梁潜在问题。
8. 桥梁安全管理:建立桥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对桥梁的定期检测和评估,确保桥梁安全运行。
9. 应急处理与灾害防范:制定桥梁灾害应急处理预案和桥梁灾害防范措施,确保桥梁在灾害发生时能够及时进行修复和恢复。
10. 养护管理考核:建立养护管理工作考核机制,对养护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激励养护人员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以上仅是一份可能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内容,具体的制度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制定。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二)一、养护管理工作目标和原则1. 目标:保障公路桥梁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延长使用寿命,提高通行效率,提供良好的交通服务。
2. 原则:(1) 安全第一:养护工作以人民安全为核心,坚决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2) 预防为主:采取主动预防和维护措施,减少故障和损坏的发生。
(3) 综合管理:整合资源,优化管理,形成合力,提高工作效果。
(4) 特点鲜明:针对公路桥梁特点,采取针对性的养护措施。
(5) 依法合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开展养护管理工作。
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
附件1: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建设质量、高效运营和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使用、经营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其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照职责权限和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依照各自职责,做好高速公路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不得在高速公路上及服务区内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检查车辆。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二章高速公路规划与建设第六条高速公路建设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协调。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和本省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全省高速公路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高速公路建设应当遵循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国家规定的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规范及技术标准,保证合理设计施工周期,确保工程质量。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制度、项目法人负责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工程监理制度。
鼓励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
第八条高速公路建设可采取政府投资、社会投资和社会捐资等方式筹集资金。
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高速公路。
投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高速公路应当实行特许经营。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三篇)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提升桥梁服务寿命,确保交通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桥梁养护管理涵盖日常巡查、定期检测、维修保养及紧急应对等环节。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承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部门及相关人员。
第四条养护管理目标为确保桥梁安全运行,延长使用年限,提升道路通行效率。
第五条养护管理应秉持预防为主,结合维修保养和紧急应对的策略。
第六条桥梁养护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高效、安全和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巡查作业第七条养护人员须每日对所负责桥梁进行巡查,发现异常立即报告。
第八条巡查内容涵盖桥面及伸缩缝状况、桥面排水设施畅通性、桥梁梁体变形等。
第九条养护人员需穿着工作服,佩戴安全帽,做好个人安全防护。
第十条巡查应依据相关检查指南进行,记录问题,制定维修保养计划。
第十一条对于发现的紧急情况,养护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保障交通安全。
第十二条巡查工作应定期总结,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
第十三条养护人员需定期参加培训,提升巡查工作专业水平。
第三章定期检测第十四条为确保桥梁安全,每年应对所有桥梁进行定期检测。
第十五条定期检测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检测人员执行。
第十六条定期检测内容包括桥梁结构稳定性、承载能力、使用功能等。
第十七条定期检测应遵循国家相关规定,编制检测报告。
第十八条根据检测结果,制定相应维修保养计划,并及时执行。
第十九条定期检测时间应提前通知相关单位,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章维修保养第二十条根据巡查和定期检测结果,制定维修保养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维修保养工作需制定详细方案,明确工作内容、工期、责任单位等。
第二十二条维修保养工作应严格遵循规范,确保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三条承担维修保养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应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
第二十四条维修保养工作需做好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
第五章紧急应对第二十五条发生桥梁险情或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启动紧急应对预案。
第二十六条紧急应对需相关单位和部门协同合作,形成工作合力。
公路桥梁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公路桥梁维护保养管理制度一、维护保养的重要性公路桥梁是现代交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安全和正常运行对于保障交通畅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公路桥梁的长期有效使用,维护保养工作必不可少。
公路桥梁维护保养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将有助于提升桥梁的使用寿命和运行质量,减少因桥梁故障引发的交通事故,保障公共安全。
二、桥梁维护保养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原则维护保养工作的核心原则是保障公路桥梁的安全,确保其在运行过程中不会对人身安全和财产造成威胁。
因此,在进行维护保养工作时,需要优先考虑和采取安全措施,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同时不影响交通的正常流动。
2. 预防为主原则维护保养工作不仅是修复已经发生故障的桥梁,更应该是对桥梁的日常监测和预防性维护。
通过定期巡检、养护和检测等手段,及时发现并排除潜在的问题和隐患,预防大型修复工程的发生,确保桥梁的长期稳定运行。
3. 全面维护原则公路桥梁的各个部分(如桥面、桥墩、桥台等)都需要得到全面的维护保养。
维护保养工作要针对不同部位制定相应的维护计划,确保每个部位都得到足够的维护,防止某个部位的损坏导致整体的崩塌。
4. 维护保养与建设相结合原则维护保养和新建工程应该相互结合,采取相同或相近的施工工艺和材料,确保维护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维护保养工作要注重对建设质量的监管,防止新建桥梁出现质量问题,减少维护保养的工作量。
三、桥梁维护保养的具体措施1. 桥梁定期巡检定期巡检是及时发现桥梁问题的重要手段。
巡检人员应根据相关操作规程,对桥梁结构、支座、伸缩缝等进行仔细检查,记录并汇报发现的问题,以便及时采取维修措施。
2. 桥梁养护措施针对不同的桥梁部位和结构特点,应制定相应的养护措施。
如对桥梁表面进行清洁、除锈和防腐处理,对桥梁伸缩缝进行润滑和更换等。
3. 桥梁紧急维修当发现桥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时,需要立即进行紧急维修,以防止事故发生。
紧急维修工程的实施应遵循快速、高效的原则,确保维修能够及时到位,并对交通进行临时管制等必要措施。
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制度
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提高桥梁养护管理水平,保障高速公路桥梁的安全和畅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高速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包括桥梁日常养护、定期检查和维修等工作。
第三条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维修补救”的原则,采取科学、规范、安全、经济的方式进行桥梁养护管理。
第四条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质量第一、效益第一”的原则,确保桥梁的安全运行和良好的使用性能。
第五条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应依法依规,加强对桥梁养护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桥梁养护工作的专业化和规范化。
第六条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应积极采取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养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桥梁养护管理组织机构第七条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应建立健全桥梁养护管理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形成科学、高效的管理体系。
第八条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组织机构包括桥梁养护管理部门、桥梁养护监督检查部门和相关技术支持部门。
第九条桥梁养护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桥梁养护计划、组织桥梁养护工作、指导和检查养护工作、做好桥梁养护材料和设备的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桥梁养护监督检查部门负责对桥梁养护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对养护工作进行督促和监督。
第十一条相关技术支持部门负责桥梁养护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等工作。
第十二条桥梁养护管理组织机构应采取科学的管理手段,建立机制,保障养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桥梁养护管理工作流程第十三条桥梁养护管理工作流程包括桥梁养护计划编制、养护工作实施、养护质量监督和检查等环节。
第十四条桥梁养护计划应根据桥梁的实际情况和养护需求制定,明确养护目标、养护内容、养护周期和养护措施。
第十五条桥梁养护工作实施包括桥梁日常养护、定期检查和维修等内容,需要根据养护计划的要求进行具体的操作。
第十六条桥梁养护质量监督和检查应及时对养护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养护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一、引言公路桥梁是交通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使用频率的增加,桥梁面临着不同程度的老化和损坏。
为了保障公路桥梁的安全和可靠运行,有效的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尤为重要。
二、目标和原则1. 目标(1) 提高公路桥梁的使用寿命;(2) 保障公路桥梁的安全和可靠运行;(3) 提高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2. 原则(1) 安全第一,确保公路桥梁的使用安全;(2) 预防为主,加强桥梁的日常养护与维修;(3) 经济合理,科学规划桥梁养护预算;(4) 依法治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养护管理;(5) 效率优先,提高养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三、桥梁养护管理的主要内容1. 桥梁养护计划(1) 制定年度养护计划,包括对各桥梁的养护内容、时间节点和经费预算;(2) 根据桥梁的使用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临时养护计划;(3) 定期评估养护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
2. 桥梁日常巡查与检测(1) 桥梁日常巡查应覆盖所有桥梁的关键部位,特别是承载部分;(2) 定期进行桥梁结构的全面检测,包括桥面、桥墩和桥梁下部结构等;(3) 建立桥梁检测档案,记录检测结果和修缮计划。
3. 桥梁养护与维修(1) 根据桥梁的不同状况,制定相应的养护和维修方案;(2) 进行常规的桥梁养护工作,包括保养涂层、清理排水系统、检修伸缩缝等;(3) 及时处理桥梁的损坏问题,包括修复裂缝、处理腐蚀等;(4) 对严重损坏的桥梁,制定详细的修复方案,并进行及时维修。
4. 桥梁养护质量管理(1) 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桥梁养护工作;(2) 建立桥梁养护工作的质量监督机制,对养护质量进行评估和考核;(3) 加强养护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养护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四、桥梁养护管理的组织和责任1. 桥梁养护管理机构(1) 设立专门的桥梁养护管理机构,负责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2) 制定桥梁养护管理的工作制度和规章制度。
湖南省高速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相关制度讲解
湖南省高速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相关制度讲解一、养护管理机构湖南省高速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制定和修订相关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桥梁隧道养护工作,并确保工作质量;定期巡查和检测桥梁隧道的状况,并及时处置故障和隐患;制定养护计划,对桥梁隧道进行定期维护和修复;开展人员培训,提高养护工作专业水平;收集和分析桥梁隧道养护相关数据,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养护计划制定与实施养护管理机构要制定桥梁隧道养护计划,具体包括:养护项目的内容和安排;养护的周期和次数;养护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和使用;养护工作的安全措施和操作规程;养护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等。
养护计划的实施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确保养护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安全措施的落实,确保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
同时,要合理使用养护材料和设备,做到经济高效。
三、养护工作的内容桥梁隧道养护工作主要包括:巡查和检测;清洁和修复;维护和更换。
巡查和检测是养护工作的基础,通过定期巡查和检测,及时发现和处理桥梁隧道的故障和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
清洁和修复是保持桥梁隧道良好状态的重要手段,包括清理杂物、清除积水、修复破损部位等。
维护和更换是对已经损坏的部分进行修复或更换,保证桥梁隧道的正常运行。
四、养护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和使用养护管理机构要负责养护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和使用,要选择质量良好、符合相关标准的材料和设备,并做到科学合理的使用,延长其使用寿命。
五、人员培训和考核为了提高养护工作的专业水平,养护管理机构要组织人员进行培训,提供相关知识和技术的学习机会。
同时,要对养护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评价其工作表现和能力,对表现优秀的人员进行奖励和激励,对不合格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处罚和培训。
六、养护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养护管理机构要收集并分析桥梁隧道养护相关数据,包括巡查和检测的记录、维修和更换的记录等,以便于后续的决策和管理。
七、桥梁隧道养护工作的监督与评估为了确保桥梁隧道养护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养护管理机构要对养护工作进行定期的监督和评估,包括对养护人员的督导和考核,对养护工作的记录和数据的审核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南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湖南省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制度(试行)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二〇〇七年十月湖南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道(含国家高速公路网,下同)、省道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其他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含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指定的高速公路行业管理机构,下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桥梁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
第五条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保障桥梁安全运行。
第六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国道和省道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具体组织工作。
收费公路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桥梁安全运营。
国道、省道的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公路养路费中列支,其中收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车辆通行费中列支。
县道及其他公路上的桥梁养护管理经费筹集渠道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章管理责任划分第八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明确本辖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并合理确定各自的工作职责。
第九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任务的有关公路管理机构、专门的桥梁养护管理单位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第十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是指依照有关规定,主管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及受其委托承担监管职责的公路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疏于养护管理,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桥梁技术状况,或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而导致的桥梁安全事故,由管养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负责公路桥梁养护经费的投资决策单位未根据桥梁技术状况和管养要求安排相应投资而造成的桥梁安全事故,由投资决策单位和具体管养单位共同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二条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必须明确负责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领导和具体技术人员,保证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职责得以贯彻落实。
第三章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第十三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应设置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并保持其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四条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 主持桥梁的经常检查与评定,负责组织桥梁的定期检查与评定。
并根据检查结果编制并上报养护维修建议计划,提出须进行特殊检查的桥梁的申请报告,组织编制桥梁养护、维修、改建方案和对策措施。
(二) 主持桥梁的小修保养和抗灾抢险工作,考核桥梁养护质量,并及时上报辖区的桥梁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
组织实施超重车辆通过的有关技术工作。
(三) 监督、组织桥梁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组织并参与桥梁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中间检查和交(竣)工验收。
(四) 负责所管辖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定期对辖区内桥梁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负责桥梁管理系统的数据更新、系统维护、系统运行以及桥梁养护报告编写等工作。
(五) 负责对下级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的技术业务培训、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 负责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监督检查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履行情况。
(二) 组织制定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 按规定负责复核四、五类技术状况桥梁的评定工作。
(四) 参与制定重要桥梁的大、中修和改建工程技术方案和对策措施,并组织审验其科学合理性。
(五) 组织辖区内桥梁养护工程师及有关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
第十六条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经历,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的工作经历,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桥梁养护工程师的具体资格条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制订。
第十七条桥梁养护工程师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制度。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持证桥梁养护工程师进行技术培训,并核发上岗证。
桥梁养护管理技术人员经培训并参加考核合格后,才可持证上岗。
第四章桥梁检查与评定第十八条桥梁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经常检查主要对桥面设施、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和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日常巡视检查。
定期检查是指按照规定周期,对桥梁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定期跟踪的全面检查,评定桥梁技术状况等级。
特殊检查指在特定情况下对桥梁技术状况进行鉴定,以查清桥梁的病害成因、破损程度、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等。
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应符合《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九条经常检查主要以目测方式配合简单工具进行,检查周期为每月不少于一次,汛期应增加检查频率。
对经常检查中发现重要部(构)件明显达到三、四、五类技术状况的桥梁,应立即安排定期检查。
经常检查过程中应填写“桥梁经常检查记录表”,现场登记所检查的项目和缺损类型,估计缺损范围和养护工程量,提出相应的小修保养措施,为编制小修保养计划提供依据。
检查结束后要及时更新桥梁养护管理系统数据。
第二十条桥梁定期检查主要以目测结合仪器检查方式进行。
其检查周期一般不低于每三年一次,特殊结构桥梁应每年一次。
第二十一条特殊检查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实施。
特殊检查应采用仪器设备,通过检测或试验的方法,并结合理论分析,对桥梁的缺损状况、病害成因、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作出科学明确的判定。
并根据检测结果提出针对性的维修处治措施建议。
桥梁的特殊检查评定应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依据检查结果,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分为一至五类。
一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完好或良好状态,仅需对桥梁进行保养维护。
二类桥:技术状况处于良好或较好状态,仅需对桥梁进行小修或保养。
三类桥:技术状况处于较差状态,个别重要构件有轻微缺损或部分次要构件有较严重缺损,但桥梁尚能维持正常使用功能。
四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差的状态,部分重要构件有较严重缺损或部分次要构件有严重缺损,桥梁正常使用功能明显降低,桥梁承载能力降低但尚未直接危及桥梁安全。
五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危险状态,部分重要构件出现严重缺损,桥梁承载能力明显降低并直接危及桥梁安全。
第二十三条公路桥梁技术状况由桥梁管养单位负责组织评定。
对非收费公路、政府还贷收费公路上评定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按以下规定进行复核。
复核期间,管养单位应采取应急保障措施,保证桥梁运营安全。
技术状况为四类的中、小桥梁以及结构较简单、病害清楚的大桥,由上级公路管理机构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复核。
技术状况为四类的特大桥、结构或病害较复杂的大桥,以及技术状况为五类的桥梁,由上级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工程师提出初步复核意见后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提出最终复核意见。
第二十四条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单孔跨径60米及以上大桥的检测评定工作应符合以下规定:(一) 在桥梁上下部结构的必要部位埋设永久性位移观测点,并定期进行观测,一、二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每季度至少一次,特殊情况时应加大观测密度。
(二) 应安排专项经费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的特殊检查。
一、二类桥每五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应立即安排进行特殊检测。
(三) 对特别重要的特大桥,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养护管理系统和健康监测系统。
第五章桥梁养护工程管理第二十五条桥梁养护工程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
对技术状况为一、二类的桥梁应加强小修保养,防止出现明显病害。
对技术状况为三类的桥梁应及时进行中修,防止病害加快扩展,影响桥梁安全运营。
对技术状况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应及时采取管理措施,保证安全。
并依据桥梁特殊检查结果和技术论证分析,安排大修或改建。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制定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明确警示标志的设置位置、型式、数量,以及应采取的管理措施等。
对荷载等级、宽度、抗灾能力、安全防护标准等技术指标低于所在公路技术标准的桥梁,应有计划地进行技术改造。
第二十六条桥梁小修保养、中修工程由管养单位组织实施,大修、改建工程由地市级及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大修、改建工程应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施工单位,并视工程具体情况推行招标投标制度。
情况特殊不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应对被委托人的资质、业绩和信誉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查。
第二十八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辖区桥梁养护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桥梁养护工程市场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从业单位及人员实行信用管理,加强桥梁检测、加固设计、施工、监理等的市场管理工作,逐步构建统一公开、竞争有序的桥梁养护工程市场。
第二十九条桥梁大修、中修、改建工程完工后,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工程实施后的桥梁技术状况必须恢复至一、二类。
第三十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桥梁养护工程的施工管理。
对需要封闭交通或长时间占用行车道施工的桥梁养护工程,除紧急情况外应在项目开工前15天,发布相关信息。
高速公路、国道上的断交施工信息应及时按规定报交通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桥梁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合理布设施工作业区,设置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证施工车辆、人员和过往车辆的安全,必要时还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第六章技术档案管理第三十二条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应建立健全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大力推广应用公路桥梁管理系统,及时更新桥梁技术数据,保证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真实完整,实现电子化管理。
特别重要的特大型桥梁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和养护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