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证件管理办法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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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证书管理制度内容有哪些

工程证书管理制度内容有哪些

工程证书管理制度内容有哪些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证书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加强行业监管,保障建筑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工程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工程证书包括但不限于建筑设计资格证书、施工许可证、监理资格证书、施工员证书等。

第四条工程证书管理应遵守法律法规,保证真实、准确、有效。

第五条工程证书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禁弄虚作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工程证书申领第六条申领工程证书应符合相关条件,提交真实、准确的申请材料。

第七条证书申领程序应按规定办理,不得擅自变更。

第八条证书申领应遵守文件保密规定,严禁泄露申请人信息。

第九条证书申领有效期届满前需提前申请续期,超过有效期未续期视为失效,需重新申领。

第三章工程证书使用第十条凭证书施工的单位及个人,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

第十一条工程证书应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

第十二条工程证书如果损失或遗失,需向颁发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三条工程证书不能转借他人使用,发现借证者需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工程证书应当按期检查更新,保证证书信息的有效性。

第四章工程证书管理第十五条工程证书管理部门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确保证书信息保存完整。

第十六条工程证书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证书进行审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工程证书管理部门应建立内部沟通渠道,保证信息及时传递。

第十八条工程证书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证书使用意识。

第五章工程证书监管第十九条工程证书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工程证书使用单位如发现证书信息有误,应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协助更正。

第二十一条工程证书使用单位如执行不当行为,造成后果严重,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解释权归本单位所有。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最后修订日期:XXXX年XX月XX日以上即为工程证书管理制度的内容,旨在规范工程证书管理行为,促进更好地发展建筑行业,确保建筑安全。

工程建筑公司证件管理制度

工程建筑公司证件管理制度

工程建筑公司证件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工程建筑公司的证件管理工作,提高公司的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证件管理制度。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和相关单位的证件管理工作。

三、证件种类及管理要求1. 身份证:公司员工无论是劳动合同工还是临时工,都必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进行备案;若是非本地户籍人员,还需提供暂住证复印件。

2. 工作证:公司所有员工必须携带公司发放的工作证,每天上班时出示,下班时归还。

3. 培训证书:公司参加过各类内外部培训的员工,必须将培训证书复印件交由部门负责人核实并进行归档。

4. 健康证明:所有员工入职时需提供健康证明,且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将体检报告复印件提供给人事部备案。

5. 建筑师资格证:公司的建筑师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建筑师资格证,并定期进行更新。

6. 其他证件:员工若持有其他有关工作的证件,也需进行备案管理。

四、证件管理责任1. 人事部门负责公司员工的身份证件、工作证件等的管理工作,并将相关信息进行统一归档。

2. 相关部门的主管负责监督本部门员工的证件管理工作,对违规情况进行处理。

3. 安全管理员负责保障公司员工的证件安全,防止丢失或被盗用。

4. 公司高层领导负责对公司证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证件管理流程1. 入职流程:新员工入职时需提交身份证、健康证明等证件进行备案,并领取工作证。

2. 培训流程:参加培训的员工需将培训证书复印件提交给部门负责人,由人事部门进行归档。

3. 调岗流程:员工调岗时,需将相应证件交由人事部门重新进行备案,领取新工作证。

4. 离职流程:离职员工需归还公司工作证,并人事部门核实身份证、健康证明等证件,办理离职手续。

六、违规处理1. 如果员工私自篡改证件内容,或者冒用他人证件,将会面临严重的纪律处分,甚至解除劳动合同。

2. 若员工丢失证件或者不按规定提供相关证件,将会被追究责任,有可能影响其工作或晋升机会。

七、其他1. 公司将对证件管理制度进行定期评估和更新,满足公司发展需求。

建筑工程证件管理办法2017

建筑工程证件管理办法2017

持证人员证书管理办法为规范公司持证人员的管理,保障资质和进一步促进公司生产经营工作的健康发展,提升公司持证人员爱岗敬业的热情,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证书管理范畴第一条公司员工必须在符合各类报考条件的当年度报考与自身岗位相关的各种执业(职业)资格考试,并积极备考、参考。

凡公司员工通过申报、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等方式获取的各类资格证书必须注册在公司(公司在册员工考取一、二级建造师证、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证和注册会计师证的按《公司奖励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给予奖励,不注册在公司的按《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给予处罚)。

考取各类证件注册在公司的报考费、继续教育培训费、年检费、差旅费(交通费和住宿费按公司规定报销)由证书管理相应单位承担。

公司各二级单位不得私自对外引进证件,积极鼓励各二级单位向公司推荐具有一级建造师、高级工程师等公司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公司统一引进。

第二条由公司统一管理涉及公司投标、区域备案、项目备案的证书范围:一、二级建造师证(含考核认定的临时建造师证)及其安全生产考核证(A类、B类)、注册造价工程师证、注册会计师、注册安全工程师证等执业资格证、高级工程师证、公司机关((含人才中心)、不在岗中心已签内部退养协议的员工和非经营性二级单位员工的各类岗位证书、安全生产考核证(C1 、C2、C3类)。

由各二级单位管理的证书范围:工程师证、施工员、市政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市政质量员、材料员、劳务员、造价员、资料员、标准员、机械员、测量员、取样员、检测员等岗位资格证、安全生产考核证(C1 、C2、C3类)。

各二级单位管理的证书,公司有调配权。

各证书管理单位对管理的证书应按要求进行继续教育和复检换证,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归证书管理单位承担。

二、证书借用程序和管理流程第三条除公司资质申报、复查和安全生产考核认证等工作外,经营投标工作、办理备案需借用公司统一管理的人员证书,使用前必须出具书面报告并委托专人报公司市场经营部同意后,告知持证单位和个人,统一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借用手续(审批表见附表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发布部门: 国务院发布日期: 2017.10.07 实施日期: 2017.10.07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有效 法规类别: 工程建筑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2017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2017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2017一、前言本规程是为了规范建筑工程项目资料的管理工作,加强建筑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和保存,以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及时性,保证建筑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所有建筑工程项目资料的管理工作。

三、资料管理责任1.项目经理负责建筑工程项目资料的管理工作,必须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2.项目负责人配合项目经理,负责协调资料的整理、归档和保存工作;3.各专业技术人员须按照规程要求将相关资料及时交接给资料管理员,并提供准确的资料信息。

四、资料整理与归档1.项目经理下发文件编号,对各项文件进行统一命名,并制定资料归档表;2.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文件编号和资料归档表归档资料,确保文件资料完整即时。

五、资料保存与借阅1.资料管理员按照规定将归档的文件资料妥善保存在指定位置;2.凡需要借阅文件资料的人员,必须填写借阅申请表,并经资料管理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借阅;3.借阅期限为不超过7天,逾期需归还,并填写归还单。

六、资料保密1.所有文件资料都属于公司机密,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拷贝和传播;2.项目经理及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涉及公司利益和商业机密的文件资料保密工作;3.凡违反保密制度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七、资料销毁1.文件资料存档期限为5年,过期后需要进行销毁;2.资料管理员应按照规定进行文件资料的销毁,并建立相应的销毁记录。

八、附则1.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2.对于不符合本规程要求的行为,将进行责任追究;3.本规程最终解释权归建筑工程项目方所有。

以上规程自2017年起生效。

建筑工程公司岗位证件管理

建筑工程公司岗位证件管理

精品整理
建筑工程公司岗位证件管理
建筑工程公司岗位证件管理
1、项目经理、工长、技术员、质检员、安全员、预算员、材料员必须持证上岗。

证职相符,证件由公司综合部统一保存,并登记入册。

2、岗位证件的借用要经负责人批准,由借用人填写《岗位证件借用登记表》,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证件归还综合部。

3、职工离职取证时要经总经理审批后,并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完相关手续方可取证。

4、及时组织相关岗位证件年检工作,保证证件的持续有效性。

5、禁止借证人将借出的证件用于他途,违者罚款200元/次。

6、工程开工后项目部收集现场所有特殊工种的证件,证件原件存放项目部,证件复印件及特殊工种名册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7、施工现场劳务人员必须持有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8、项目部将劳务人员名册及证件复印件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9、对上报假证者,追究其责任。

1。

证件管理办法(2017版)

证件管理办法(2017版)

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文件桂建集团**字〔2017〕106号集团**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证件管理办法(2017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证件管理,提高证件使用效率,调动职工取证的积极性,为公司生产经营发展提供证件支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在本公司,且能服从本公司调配的各类证件,包括执业证、资格证、注册证、职称证、岗位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安全继续教育证、诚信卡等。

第二章证件管理规定第三条公司实行职工证件统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即公司劳资管理处统一管理一级建造师证及其配套证件,分公司自行管理本单位的其他证件(一级建造师证及其配套证件除外,下同)。

公司职工有义务为公司考取各类证件。

第四条公司劳资管理处和分公司及时更新完善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中各自负责的持证总名册信息,做好相应证件的报考、注册、变更、培训、年审等相关工作。

若需使用企业锁办理的证件业务,则由公司劳资管理处统一办理(分公司不及时更新完善持证总名册信息的证件不纳入统一办理的范围)。

第五条针对持证总名册中即将到期的证件,由公司劳资管理处牵头、分公司组织相关持证人员及时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做好证件年审工作,以确保证件的有效性。

因持证人员或用证单位原因导致证件失效的,由持证人员或用证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在合同聘用期间,未经公司许可私自将证件原件(证件信息)挂至外单位或在签订合同后三个月内未将证件所属单位变更到公司,在公司下发通知书的7天内,仍未将证件信息从外单位网上系统删除或未将变更材料交至公司的,公司不负责其证件的培训、年审等工作,取消或收回个人证件奖励、持证津贴、项目津贴,处以2000元罚款,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证件管理流程第七条公司劳资管理处统一调配一级建造师证;分公司自行使用本单位的其他证件,若需使用本单位之外的其他证件,则由分公司之间自行调配。

第八条因备案、投标、报建、报监等工作需要使用一级建造师证,以及本单位之外的其他证件,用证单位参照借证流程(见附件2)填写《广西**证件使用审批表》(见附件3)。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筑企业人员证件管理制度

建筑企业人员证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企业人员证件管理,确保企业人员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筑企业所有在职员工、实习人员以及临时聘用人员。

第三条建筑企业人员证件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管理,规范操作;2. 严肃认真,责任到人;3. 公正公平,公开透明;4. 便于查询,便于监督。

第二章证件种类及管理第四条建筑企业人员证件包括以下几种:1. 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2. 职业资格证书:建筑行业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等;3. 健康证明:健康体检证明、职业病防治证明等;4.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劳务合同等;5. 其他证件:如工作证、出入证等。

第五条各类证件的管理如下:1. 身份证件:员工入职时需提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由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登记后存档。

员工离岗时,需将身份证原件退还。

2. 职业资格证书:员工入职时需提交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由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登记后存档。

证书到期前,员工需按规定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继续使用。

3. 健康证明:员工入职时需提交健康体检证明,由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登记后存档。

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健康体检,确保员工身体健康。

4. 劳动合同:员工入职时需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前一个月,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续签。

5. 其他证件:其他证件由各部门负责管理,确保证件的完整、有效。

第三章证件审核及变更第六条证件审核:1.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审核各类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2.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对本部门员工证件的审核;3. 证件审核过程中,发现证件存在问题,应及时上报公司领导。

第七条证件变更:1. 员工个人信息变更,如姓名、身份证号码等,需及时向人力资源部门报告,并由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变更;2. 职业资格证书、健康证明等证件到期或失效,员工需及时办理续期或更换手续。

第四章证件遗失及损坏第八条证件遗失:1. 员工发现证件遗失,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门报告;2. 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协助员工办理证件遗失补办手续。

工地证件管理办法制度范本

工地证件管理办法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地证件的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有序和高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施工现场所有工作人员、施工设备、材料、车辆等证件的管理。

第三条工地证件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明确责任;(二)分类管理,规范操作;(三)定期检查,及时更新;(四)安全第一,保障施工。

第二章证件种类及发放第四条工地证件分为以下几类:(一)人员证件:包括施工人员证件、管理人员证件、监理人员证件等;(二)设备证件:包括施工设备证件、试验设备证件等;(三)材料证件:包括建筑材料证件、工程物资证件等;(四)车辆证件:包括施工车辆证件、运输车辆证件等。

第五条证件的发放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人员证件:施工人员、管理人员、监理人员等应持有相应的证件,证件应包含姓名、身份证号码、照片、岗位等信息;(二)设备证件:施工设备、试验设备等应持有设备证件,证件应包含设备名称、型号、编号、使用单位等信息;(三)材料证件:建筑材料、工程物资等应持有材料证件,证件应包含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使用单位等信息;(四)车辆证件:施工车辆、运输车辆等应持有车辆证件,证件应包含车辆名称、型号、编号、使用单位等信息。

第三章证件管理第六条证件的管理应由工地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职责如下:(一)建立证件管理制度,明确证件种类、发放条件、使用范围、回收期限等;(二)负责证件的发放、回收、更新、销毁等工作;(三)定期对证件进行检查,确保证件的完整、准确、有效;(四)对证件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七条证件的使用应符合以下要求:(一)证件应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不得转借、涂改、伪造;(二)证件损坏、遗失或过期,应及时报告并补办;(三)严禁使用伪造、无效的证件进入施工现场。

第四章证件回收与销毁第八条证件的回收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人员证件:施工人员、管理人员、监理人员等离场时,应将证件交回工地管理部门;(二)设备证件、材料证件、车辆证件等,应在使用完毕后及时交回工地管理部门。

施工现场人员证件管理制度

施工现场人员证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施工现场安全、有序、高效地开展施工活动,加强施工现场人员管理,保障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施工现场所有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作业人员。

第三条施工现场人员证件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依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2. 实事求是: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设置证件种类和发放条件。

3. 安全第一:将安全放在首位,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4. 严格管理:加强对证件的管理,防止证件滥用和流失。

第二章证件种类及发放第四条施工现场人员证件分为以下几类:1. 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驾驶证、护照等。

2. 职业资格证书:包括施工员证、安全员证、特种作业操作证等。

3. 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包括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等。

4. 施工现场通行证:包括施工人员通行证、车辆通行证等。

5. 其他相关证件: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需要的其他证件。

第五条证件发放条件:1. 身份证件: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 职业资格证书: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并符合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发放条件。

3. 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并参加相关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者方可发放。

4. 施工现场通行证: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并符合施工现场通行条件。

5. 其他相关证件:根据具体情况,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执行。

第六条证件发放程序:1. 施工单位或项目管理人员负责收集、审核证件材料。

2. 证件审核通过后,由施工单位或项目管理人员统一办理证件。

3. 证件发放后,应及时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第三章证件管理第七条施工现场人员证件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指定专人负责证件的收发、保管和登记工作。

第八条证件保管要求:1. 证件应妥善保管,防止遗失、损坏或被盗。

建筑企业公司证件管理制度

建筑企业公司证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证件管理,确保公司各类证件的合法、有效使用,提高公司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证件管理的部门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各类合同等。

第三条公司证件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证件的申办与维护第四条公司证件的申办、变更、延续、补办等工作,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办理。

第五条申办证件时,相关部门应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材料,并确保材料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六条证件申办过程中,相关部门应与相关政府部门保持良好沟通,及时了解政策变化,确保公司证件的合规性。

第七条证件取得后,相关部门应妥善保管,确保证件的安全、完整。

第八条证件有效期内,相关部门应定期检查证件的有效性,发现证件即将到期或存在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办理延续或变更手续。

第三章证件的使用与监督第九条公司证件仅限于公司业务范围内使用,不得转借、出租、出借或用于其他非法目的。

第十条使用证件时,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确保证件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十一条证件使用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定期对证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防止证件被滥用或遗失。

第十二条发现证件使用存在违规行为时,相关部门应立即采取措施,纠正违规行为,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证件的归档与保管第十三条公司证件的归档与保管工作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证件归档时,应按照规定的分类、编目、编号、装订等要求进行整理。

第十五条证件保管应采取安全措施,确保档案室的安全,防止证件丢失、损坏或被非法获取。

第十六条证件档案的查阅、借阅等,应严格按照公司内部规定和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章责任与处罚第十七条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证件管理工作负总责,对证件的合法、合规使用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证件遗失、损坏或被滥用等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工地证件管理制度

工地证件管理制度

工地证件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工地证件管理,减少因证件管理不合规而造成的风险和损失,提高工地施工效率和安全防范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施工工地。

三、证件管理的内容1.进出证管理:所有进出工地的人员必须佩戴有效证件,包括身份证、工作证、施工许可证等。

所有证件需在进出工地时进行验证登记,有效期过期的证件需及时更换。

2.工作证管理:所有在工地从事施工作业的人员需申领工作证,工作证上需标注个人信息、工种、施工单位等内容,且需定期更新。

3.施工许可证管理:施工单位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需张贴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且需按期办理续期手续。

4.机械设备证件管理:所有进入工地的机械设备需办理入场手续,并按要求悬挂有效证件,机械设备的有效期过期需要进行及时更新。

5.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地需按照相关要求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须张贴在工地显著位置,并按期办理续期手续。

6.其他证件管理:对于工地进出的一切证件(如施工作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培训证明等),需进行严格管理和核实。

四、证件管理的责任主体1.施工单位:负责对工地证件管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严格落实相关规定,保证工地证件的合规有效。

2.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工地证件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上报。

3.工地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证件管理工作,包括验证登记、证件发放、更新、悬挂等工作。

五、证件管理的操作流程1.施工单位需设立专门的证件管理岗位,负责管理所有工地证件。

2.进出工地的人员需在进入时出示有效证件,由工地管理人员进行验证登记。

3.所有证件须在办理时进行严格审核,确保信息真实有效。

4.所有证件需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有效期的检查,如有过期需及时更换。

5.所有机械设备进入工地时,需出示完备的入场手续和有效证件。

6.施工单位需定期对证件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并进行记录。

七、证件管理的监督检查1.安全管理部门定期对工地证件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施工企业证件管理制度

施工企业证件管理制度

施工企业证件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施工企业证件管理,提升企业管理水平,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施工企业的全体员工,涉及企业证件的申领、使用、管理等方面。

三、证件管理责任1. 企业负责人对证件管理负有最终责任,要求全面履行企业证件管理职责,保证证件管理工作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2.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企业员工的证件管理,包括申领、更新、报废等工作。

3. 各部门负责人要加强对本部门员工证件管理的监督和管理,任何违反证件管理规定的行为都要及时纠正。

四、证件的申领1. 员工入职时,由人力资源部门统一代办员工相关证件的申领工作。

2. 员工需要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和照片等资料,确保证件的准确性。

3. 人力资源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证件的申领工作,并将证件及时送到员工手中。

五、证件的管理和保管1. 员工收到证件后,要认真查验证件的准确性,如有问题及时向人力资源部门反馈。

2. 员工要妥善保管证件,不得私自改动、涂抹或借用他人证件,一旦发现必须立即报告。

3. 证件管理人员要建立台账,并对证件进行编号和登记,确保证件的使用记录完整和准确。

4. 证件丢失或损坏后,员工要及时向人力资源部门申请补办,并按规定程序补办。

六、证件的更新1. 企业员工的证件有效期一般为一年,到期前人力资源部门会提前通知员工办理相关证件的更新手续。

2. 员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证件的更新工作,如未按时更新,将影响员工的正常工作和福利待遇。

3. 人事部门要加强证件更新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员工按时办理证件的更新手续。

七、证件的报废1. 在员工离职、调岗或职务变动等情况下,其证件应及时报废。

2. 人事部门要建立完善的证件报废制度,确保员工离职时证件的安全报废。

3. 证件报废后,要及时消磁或销毁,避免被他人冒用或泄露。

八、证件管理的监督1. 企业领导要重视证件管理工作,要求各部门加强对员工证件管理的监督。

2. 企业内部审计部门要定期对证件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提出改进建议,并追究管理责任。

建筑证件管理制度

建筑证件管理制度

建筑证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证件的管理,保障建筑安全,提高建筑质量,根据《建筑法》《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工程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在建筑工程项目中的建筑证件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筑证件包括建筑施工许可证、施工组织设计、建筑设计、建筑工程勘察、施工图、竣工图、验收报告、设备与材料出厂合格证等。

第四条建筑证件应当按规定的内容、格式和数量,按程序、及时获取、修改、补办和报送。

第五条建筑证件应当合理保存,保护,确保其真实性、完整性和保密性。

第六条建筑证件管理工作应当树立“服务、规范、高效、安全”的原则。

第七条建筑证件管理工作由负责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建筑证件管理的部门负责。

第八条建筑证件管理工作由相关单位配合建筑证件管理的部门共同完成。

第二章建筑证件的获取、修改、补办和报送第九条建筑证件的获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应当依法取得资质,并对建筑工程取得合法权属、并具有法定代表人的资格。

(二)申请人应当具备完备的工程技术条件和经济条件。

(三)申请人应当有建筑设计和规划的资质条件。

第十条建筑证件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填写、签章、盖章、并准确记载住址、邮编等内容,加盖印章。

审批和告知环节均须留有相应记录。

第十一条建筑证件应当按时缴纳相应费用。

第十二条建筑证件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建筑证件的修改、补办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应当依法取得资质,并对建筑工程取得合法权属、并具有法定代表人的资格。

(二)申请人应当有合法的变更、修改、或者丢失、损毁建筑证件的原因。

(三)申请人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应材料。

第十四条建筑证件的报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报送需要批准的建筑证件。

(二)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报送竣工图、验收报告、施工图等建设完成后的必要材料。

(三)勘察、监理单位要按规定报送建筑勘察、监理等工作的必要材料。

建筑企业资质证件管理办法

建筑企业资质证件管理办法

员工考取证书及证书津贴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员工考取证书及各项津贴的支付标准,以提高在岗员工积极主动考取证书的热情,为公司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现结合行业特点及公司发展阶段,特制定在岗员工考取证书及享受津贴的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集团公司各部门、事业部、分公司、项目部在岗人员。

第三条职责划分(一)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考取证书及证书津贴支付管理办法的制订、适时修订以及员工证书报考的组织工作,行政办公室负责配合;(二)行政办公室负责员工证书办理、证书注册、证书转移、证书的统一保管及证书的继续教育等事宜;(三)事业部负责证书的领用、保管和及时归还。

第二章员工考取证书管理办法第四条员工考证原则(一)由人力资源部定期收集员工考取各类证书、职称评定的信息,并在公司内及时发布,并组织符合条件的员工参加考试;(二)凡符合报考条件的员工,均应第一时间参加相应考试,若一次性通过考试的人员,公司将给予考证费用报销政策,若非客观原因不参加考试或二次考试均未通过的员工,公司除不给予报销考证费用外,还将给予一次性处罚,具体规定详见附件1(在岗员工考证奖罚标准表);(三)由行政办公室根据公司证件管理的需要,安排员工参加岗位证书考试时,员工应全力支持与配合。

第五条证件管理原则(一)在岗员工通过公司组织或自行考取的证书均应第一时间注册到公司,并享受相应证书津贴;(二)新入职员工已持有的证书应根据公司人力资源部的要求,第一时间全部转移注册到公司,并享受相应证书津贴.第三章员工证书津贴支付办法第六条证书津贴类别(一)工程专业类津贴:一级建造师(装饰、房建、机电、市政)、二级建造师(装饰、房建、机电、市政)、一级建筑师、二级建筑师、一级结构师、二级结构师、全国注册造价师。

(二)工程职称类津贴: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三)经济职称类津贴:经济师、助理经济师.(四)财务职称类津贴:注册会计师、会计师。

第七条证书津贴支付原则(一)由公司特殊安排并出资取得的资格证书不享受津贴;(二)通过公司组织报考或本人自行报考的资格证书可享受一定的证书津贴;(三)从外单位办理资格证件转移并注册到公司的人员可享受一定的证书津贴;(四)根据公司资质平台及投标平台建设的证书需求状况,证书暂不需要存放公司的员工暂不享受证书津贴。

(完整word版)建筑工程公司员工证书管理办法

(完整word版)建筑工程公司员工证书管理办法

xxxxx建筑工程公司员工证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培养适应公司多元化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促进公司持证人才队伍建设,规范各类证书的管理,满足公司市场拓展、资质维护、生产经营和个人发展的需要,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正式员工的证书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证书主要是指与公司资质、生产经营及持证人才岗位适任紧密相关的各类证书。

第二章相关释义第四条:员工证书:本办法所称证书包含员工岗位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其他证书。

第五条:员工岗位资格证书:本办法所称员工岗位资格证书包括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证书、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上岗证书、培训证书等。

第六条: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是指通过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后取得的技能等级证书,包括初级工(国家五级)、中级工(国家四级)、高级工(国家三级)、技师(国家二级)、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资格证书。

第七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是指职称证书,专业技术资格等级分为助理(员)、中级、高级(副高、正高),专业主要包括工程、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等。

第八条: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本办法所称执业资格证书,是通过全国(省)统一考试而取得的,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包括注册建造师、注册会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企业法律顾问、人力资源管理师(初级/中级/高级)等。

第九条:学历证书:本办法所称学历证书是学制系统内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完成了学制系统内一定教育阶段的学习任务的受教育者所颁发的文凭。

此类证书中专、大专、本科、硕士、博士毕业证书等。

第十条:其他证书:主要包括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并被公司采用的员工发表的高质量学术论文、著作或译著、发明、专利、“四新“应用或推广,规范标准工法等编写,主持或参与的科研项目完成者证书和获奖证书等。

第三章证书的取得第 条 :证书取得的方式主要有:一)通过考核认定方式取得的证书;二)由公司统一组织,通过考试取得的证书;三)由持证人个人通过考试取得的证书; 四)由持证人个人通过申报、评审取得的证书; 五)随引进持证人才转入的证书。

工程建筑公司证件管理制度

工程建筑公司证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证件管理,规范证件使用,确保工程建筑项目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建筑项目及相关部门。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提高证件管理效率,确保证件真实、合法、有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二章证件管理职责第四条公司证件管理实行归口管理,由公司证件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证件管理办公室职责:1. 负责公司各类证件的登记、发放、回收、保管等工作;2. 负责证件的定期审查、更新、归档;3. 负责证件遗失、损坏的补办工作;4. 负责证件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5. 负责证件管理制度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三章证件种类及发放第六条公司证件种类:1. 公司营业执照;2. 公司资质证书;3. 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4. 安全生产许可证;5.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6.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7. 其他相关证件。

第七条证件发放:1. 公司证件由证件管理办公室统一发放;2. 需要使用证件的部门或个人应向证件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3. 证件管理办公室根据申请情况,审批后发放证件;4. 证件发放时,应核实证件使用人身份,确保证件使用人具备相应资质。

第四章证件使用及回收第八条证件使用:1. 证件使用人应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证件,不得擅自转借、转让、涂改、伪造;2. 证件使用人应妥善保管证件,防止遗失、损坏;3. 证件使用人应定期向证件管理办公室报告证件使用情况。

第九条证件回收:1. 证件使用期满或项目结束后,证件使用人应及时将证件交还证件管理办公室;2. 证件回收时,证件管理办公室应核实证件完好情况,并进行登记。

第五章证件遗失、损坏及补办第十条证件遗失:1. 证件遗失后,证件使用人应及时向证件管理办公室报告;2. 证件管理办公室核实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补办。

第十一条证件损坏:1. 证件损坏后,证件使用人应及时向证件管理办公室报告;2. 证件管理办公室核实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补办。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二条对严格遵守证件管理制度,在证件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建筑人员用证管理制度

建筑人员用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行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造价员、监理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建筑人员用证要求、证件管理、培训与考核、违规处理等内容,确保建筑人员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和能力,提高建筑行业整体素质。

第二章用证要求第四条建筑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证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颁发。

第五条证书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建筑人员应根据自身实际能力和岗位要求,选择相应等级的证书。

第六条建筑人员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需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三章证件管理第七条建筑人员应妥善保管个人证书,不得转借、涂改、伪造、买卖证书。

第八条建筑人员证书遗失或损坏,应及时向原发证机构申请补办。

第九条公司对建筑人员证书实行统一管理,建立证书档案,并定期对证书进行核查。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第十条公司应定期组织建筑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一条建筑人员应参加公司组织的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公司应建立考核档案,记录建筑人员考核情况。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三条建筑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将予以处理:(一)未按规定持有证书上岗的;(二)转借、涂改、伪造、买卖证书的;(三)证书过期未复审的;(四)考核不合格的;(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四条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包括:(一)警告、通报批评;(二)停工学习、降级、降职;(三)解除劳动合同;(四)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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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人员证书管理办法
为规范公司持证人员的管理,保障资质和进一步促进公司生产经营工作的健康发展,提升公司持证人员爱岗敬业的热情,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证书管理范畴
第一条公司员工必须在符合各类报考条件的当年度报考与自身岗位相关的各种执业(职业)资格考试,并积极备考、参考。

凡公司员工通过申报、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等方式获取的各类资格证书必须注册在公司(公司在册员工考取一、二级建造师证、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证和注册会计师证的按《公司奖励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给予奖励,不注册在公司的按《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给予处罚)。

考取各类证件注册在公司的报考费、继续教育培训费、年检费、差旅费(交通费和住宿费按公司规定报销)由证书管理相应单位承担。

公司各二级单位不得私自对外引进证件,积极鼓励各二级单位向公司推荐具有一级建造师、高级工程师等公司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公司统一引进。

第二条由公司统一管理涉及公司投标、区域备案、项目备案的证书范围:一、二级建造师证(含考核认定的临时建造师证)及其安全生产考核证(A类、B类)、注册造价工程师证、注册会计师、注册安全工程师证等执业资格证、高级工程师证、公司机关((含人才中心)、不在岗中心已签内部退养协议的员工和非经
营性二级单位员工的各类岗位证书、安全生产考核证(C1 、C2、C3类)。

由各二级单位管理的证书范围:工程师证、施工员、市政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市政质量员、材料员、劳务员、造价员、资料员、标准员、机械员、测量员、取样员、检测员等岗位资格证、安全生产考核证(C1 、C2、C3类)。

各二级单位管理的证书,公司有调配权。

各证书管理单位对管理的证书应按要求进行继续教育和复检换证,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归证书管理单位承担。

二、证书借用程序和管理流程
第三条除公司资质申报、复查和安全生产考核认证等工作外,经营投标工作、办理备案需借用公司统一管理的人员证书,使用前必须出具书面报告并委托专人报公司市场经营部同意后,告知持证单位和个人,统一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借用手续(审批表见附表1)。

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借用证书(包括本人证书)。

第四条由各单位安排专人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借用证件手续,缴纳证书押金,实行专人管理,并建立证书使用及费用管理台帐,每月25日前上报证件动态管理报表至人力资源部。

项目使用证件人员不能到场但押证的,使用证件的风险按所在单位与项目签订内部合同中有关条款执行,本人不承担用证风险。

第五条凡具备一、二级建造师证、高级工程师证和“九大员”上岗证等多个证件的,其所有证件(职称证及“九大员”证
件)必须交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管理。

第六条投标时证书的使用公示
1.各分公司每次使用证书情况,必须向公司人力资源部申报,人力资源部即时予以公示。

若未按规定上报造成损失,由证件使用单位承担一切责任。

2.一人多证的情况:若在公示期内,有单位同时用同一人证件而造成损失的,追究未上报而使用证件单位的责任。

第七条证书的借用归还时效
1.用证须按经营工作需求和招标文件规定的申报和开标时间注明具体归还日期(开标后省内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省外不超过7个工作日)。

同一项目的报名借证、开标借证,一次性完成,借证时收取押金,收取的押金在开标后还证时予以退还;从借证之日起到开标完成止不足一个月时间退回公司的,不收取使用费,超过一个月的,借证使用费按本证件管理办法收取。

第八条各单位未经公司人力资源部许可不得自行保管证件,不得相互转借。

项目竣工后由责任单位及项目部与甲方、监理、建设主管部门协调沟通,将备案、押证的个人证件消除监管网上记录并及时退回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九条证件管理的处罚
上述证件(包括证件的扫描件等电子版),未经公司批准,不得仿造、复制、转让、买卖等,违者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均由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承担,按《公司行政追究管理
办法》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暂停责任单位的经营借证资格;若因借用单位管理不善造成遗失、损坏的,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处以500~5000元/本的罚款。

三、借证收费及标准
第十条用证单位借用以下证书需一次性预交押金10000元,超过补足:一级建造师证押金500元/本/次;二级建造师证押金300元/本/次;注册安全工程师证押金300元/本/次;高级工程师证押金500元/本/次;中级工程师证押金200元/本/次;“十一大员”证押金100元/本/次(详细见附表1)。

第十一条公司水利、市政、公路等专业的一级建造师及相关专业技术证书,原则上工程造价在8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才能借用,借用时填写附表3,审批签字后方可借用。

第十二条证件使用采取“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

借用公司管理的证件,证件押金和证件使用费由财务资产部负责收取,未按归还时间及时归还的证件,公司按附表1“证书费用收取及发放表”中“项目未中标”项双倍收取使用费。

四、证书使用报酬
第十三条收费方式
1.市场经营部借用的证件押金、使用费和盖章费(特指注册证件)由市场经营部负责落实。

如工程中标后公司将工程交由二级单位管理的,则由市场经营部出具相关资料给人力资源部后,项目的用证费由该单位承担;二级单位借用的证件押金、使用费
和盖章费(特指注册证件)由各二级单位负责落实。

持证人证件使用费由人力资源部按半年为周期提供数据交公司财务资产部收取。

公司人力资源部以半年为周期核算证件使用费,由公司财务资产部统一发给持证人。

2.经公司同意省外分公司备案登记借用证但不押证且不影响该证件继续使用的,区域备案时收取使用费5000元/次,单项备案的收取使用费按用证收费标准的一半一次性收取,押金按规定收取,押金在归还证件后退还.
3.省外分公司投标用证并押证(包括证书原件押证或网上押证)的,证件使用费按附表1标准收取,收费时间从借证起至该项目完工,证件退回人力资源部(网上不押证)止。

省外项目中标,但不影响该证件继续使用的,使用费按每月的一半收取。

4.项目“人证相符”发放工资的,不收取也不另行发放证件使用费。

5.对同时满足执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及岗位证的,相关证件使用费不累加,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收取和发放使用费。

6.所有由公司保管的证书,对于两次及以上不配合公司经营活动或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公司经营活动的,不予发放当年证书使用费。

五、其它
第十四条公司员工将一、二级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中高级职称证、岗位证书注册备案在外单位的,公司将通知本人限
期将证转到公司,违者公司将追究其相关责任,直至与其解除其劳动关系。

第十五条公司员工本人证件用于本人承接并自营的项目,只收取借证押金,不发放证件使用费。

第十六条省外分公司证件使用费用收取根据职能部门“四库一平台”的推进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交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或各二级单位办公室保管的证件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独立法人单位可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管理办法自2017 年5月1日执行。

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附表1
证书费用收取及发放标准
备注:
1、本表所述报酬是指项目部“人证不符”使用证件发放的津贴标准,项目部“人证相符”的不发放岗位津贴。

2、未及时归还的证件按照表中“用证收取未使用”项双倍收取证书使用费。

3、项目押证含项目中标押证、备案押证、相关监管部门押证(含网上押证)、项目中标网上无证押证记录。

4、各二级单位相互之间借用岗位资格证可参照附表1中“用证收取”项标准进行收取费用。

附表2
证书借用审批表
附表3
市政、水利、公路专业建造师证书借用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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