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验收及结算环节应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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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及结算环节应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

工程竣工验收及结算环节应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

工程竣工验收及结算环节应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工程竣工验收及结算环节应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及结算在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竣工验收作为施工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全面检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而竣工结算又是产生施工合同纠纷较多的一个环节。

为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对工程的竣工验收及竣工结算规定了严格的验收程序及结算办法。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均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建设工程必须经过竣工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经过竣工结算后方可办理权属登记。

但在实践中,发包人及承包人易在竣工验收及结算环节产生争议,许多纠纷是因不能正确理解、运用国家的法律规定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致,有的发包人或承包人甚至违反国家有关竣工验收及结算相关法律规定和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给竣工验收及结算带来阻碍及困难。

本文从法律规定及实务角度讨论如何解决实践中竣工验收及竣工结算较突出的焦点问题,供发包人、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结算工作中参考。

一、竣工验收及结算的法律程序竣工验收及结算环节中突出的一个问题是先验收后结算或是验收与结算同步进行?按照《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结算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结算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竣工结算过程应注意的一些问题结算是施工企业在完成承发包合同所规定的全部内容,并交工验收之后,根据工程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情况及合同的有关规定而编制的,向建设方提出自己应得的全部工程价款的工程造价文件。

结算由施工单位编报后,建设单位自行或委托造价咨询部门审核,其审定后的最终结果将直接牵涉到施工单位的切身利益。

如何把自己实施的工作内容,该得的利益,通过结算反映出来,而使自身利益不受损失,是每个施工企业应该重视的问题。

同时结算是施工单位考核工程成本进行经济核算的依据,是总结和衡量企业管理水平的依据,通过结算,可以总结工作经验教训,找出施工浪费的原因,为提高施工管理水平服务。

一、结算工作的组织落实1.公司应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负责全公司各项工程的结算管理工作,这一机构主要担负的职能应是指挥、协调和控制,能够成为公司结算工作的权威机构。

2.工程竣工后应尽快解决各项目部预算人员的归属问题,这一问题解决不好将影响结算人员的积极性,从而影响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3.公司需建立结算人员的月度例会制度,在结算过程中使各项目部的有关人员能够相互学习、交流经验,使公司领导能够掌握结算中的第一手资料,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及指导监督,增强公司领导的控制力度。

4.公司对特殊项目的结算工作,需确定专人员负责检查。

按月或星期召开特别工作会议加强指导、监督和控制。

5.对结算人员应有合理的奖罚制度,提高结算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二、结算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1. 在一个项目中标后应由合同人员,投标人员组织合同及招标文件的交底工作。

结算人员对参与的施工项目应加强合同的理解和学习。

2. 凡进入中标项目的预算人员应根据合同及招标文件的交底,首先制定出初步的结算方案,确定工作的主要内容,明确工作范围及工作方向。

3. 项目经理应成为结算工作的主体人员,因为很多同业主方的沟通都是项目经理掌握着主动权,项目经理的协调工作应由有权威的领导进行协调,调动增强项目经理对结算工作的责任感。

浅谈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浅谈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浅谈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孙世君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东进新区开发有限公司竣工结算是施工企业所承包的工程按照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工之后,在原中标工程的合同价的基础上,根据施工中更改变动后的情况,编制调整结算价,向发包方进行最终工程价款结算.竣工结算是在合同实施阶段,在工程结算时按照合调整范围和调整方法,对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增减、设备和材料价差等进行调整和计算和确定的价格。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价是该工程结算的实际价格,最终体现了工程造价系统控制的效果,要有效控制工程竣工结算价,必须严把审核关。

根据近年在建设工程结算审核中积累的经验,浅谈在建设工程结算审核中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一、查竣工工程内容是否符合合同条件要求必须熟悉本工程的施工合同以及合同密切相关的其它文件资料。

诸如招、投标文件、招标答疑会议纪要,施工组织设计等。

建设施工合同不仅明确了甲乙双方的各项权利和义务,而且对工程的结算方式、质量验收、工期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审核时,应认真核对提供的资料,特别是要检查竣工验收报告的真伪性,核查工程实际工期,认真对照施工合同规定的工期要求以及奖惩条款,该奖则奖,该罚则罚。

其次要核对工程评定等级,若达不到合同要求则应按合同相应条款采取相应经济惩罚措施。

二、结算价款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在工程施工合同中,一般都会规定竣工结算价款的构成方式。

其中应特别注意几点:1.合同中一般会规定单项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部分的结算价在超过某一数值外才可调整,若在此数值内则不予调整。

一般在结算时,施工单位会想尽办法把部分未达到调整范围的签证或设计变更项目硬凑合在一起,从而使签证或设计变更符合调整的范围。

在此部分审核中,应认真分析签证单,划定单项设计变更或签证的工作内容,把凑在一张签证或设计变更单中的各个单项工作合并计算,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的单项设计变更或签证的结算要求。

2 . 关于下浮率的问题。

一是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中自行承诺的下浮率。

工程结算中需注意的几个关键问题

工程结算中需注意的几个关键问题

工程结算中需注意的几个关键问题1. 合同条款的准确理解工程结算是根据合同约定来进行的,因此在进行结算之前,首先需要准确理解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中规定了支付方式、工程量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变更处理等关键信息,对于结算过程中的操作和结果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因此,对于合同条款的理解要准确到位,避免因误解条款导致结算发生纠纷。

2. 工程量的准确测量工程结算的核心就是工程量的测量,因此在进行结算时,需要准确测量出工程的实际数量。

常用的测量方法包括直接测量、估算测量和计算测量。

不同的测量方法适用于不同的工程项目,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法。

在进行测量时,需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规范要求进行操作,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变更管理的规范执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施工变更等原因,工程结算中可能会涉及到变更管理。

对于变更管理,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范进行规范执行。

在进行变更管理时,需要及时进行变更申请、变更审批、变更计价等操作,并保证变更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只有规范执行变更管理,才能确保结算结果的合理性和可靠性。

4. 支付方式的合理选择在进行工程结算时,需要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

常见的支付方式包括按工程进度支付、按工程节点支付、按工程量支付等。

选择支付方式时,需要综合考虑项目特点、资金流动性、合同约定等因素。

不同的支付方式对于结算结果和财务风险有不同的影响,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选择。

5. 结算文件的完备性和准确性在进行工程结算时,需要准备相应的结算文件。

结算文件是结算结果的依据,对于结算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有重要的影响。

结算文件需要包括工程量计算表、变更申请表、支付凭证等相关文档,确保结算结果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在准备结算文件时,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和规范要求进行操作,确保结算文件的质量。

6. 结算结果的合理解释和沟通在完成工程结算后,需要对结算结果进行合理解释和沟通。

结算结果的合理解释和沟通是解决结算争议的重要环节,需要确保结算结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得到相关方的认可。

浅谈建筑工程竣工结算中应注意的问题

浅谈建筑工程竣工结算中应注意的问题

浅谈建筑工程竣工结算中应注意的问题摘要建筑工程项目竣工之后的结算活动,是按照工程项目实际投入成本和费用发生量来进行核算的。

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活动对于有效处理因工程建设所形成的一系列债务关系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在对建筑领域实施研究探索的基础上,以某项目工程的竣工结算为具体的样本,对竣工结算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给予了全面阐述,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自己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对策建议在整个建筑施工领域,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涵盖了施工公司在所承揽的工程建设项目在竣工之后,经综合质量验收合格,按照相关施工合同的具体规定向发包单位进行的最终工程款结算。

经审查之后的一系列工程竣工结算,是对建设工程一系列实际投入和费用计算重要依据,也是项目在正式完工之后编制竣工决算书和实施新增固定资产价核定的重要依据。

本文结合某项建筑工程的竣工结算实际,对竣工结算过程中所可能出现的一些问题提出了具体的对策建议。

一、建筑工程竣工结算的误差原因分析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同建设方和施工方的核心利益存在非常密切的关系,在一系列竣工核算的实务中,由于相关人员所处的位置、立场以及出发点有所不同,尤其是他们的专业资质和能力水平也存在客观差异,因而整体编审结果也可能出现不同程度的差距,这也在正常的范围之内。

当然所表现的差距如果过大,就可能存在着一些人为操作的问题。

当代建筑领域的竣工结算活动,由于受到利益驱动等等因素的客观影响,多报或漏报的情形时有发生,究其原因大致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工程联系单盲目签证,往往存在着签证表述不清或者事后补签的情形,所以结算数据的准确性难以保证。

目前我国所实行的工程监督管理方式,表现出检测评价与计量构成相互分离的特征,这就决定了负责审核的工程师大多不在现场的情形,而整体的竣工结算审核则是依据竣工示意图和监理签证来实现,这就为施工环节偷工减料等违规操作提供了可能,这种现象在隐蔽工程领域可能更加突出。

所以在审核过程中有可能出现以少报多、弄虚作假,甚至是隐瞒乱象,这些问题的出现,不仅严重扰乱了工程建筑领域正常秩序,而且也为这一建筑领域发生矛盾纠纷提供了土壤,所以规范工程竣工结算活动在当前来讲显得迫在眉睫。

略谈工程竣工结算中的注意事项及对策

略谈工程竣工结算中的注意事项及对策

略谈工程竣工结算中的注意事项及对策摘要工程竣工结算是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后确定工程总造价的重要环节。

工程竣工结算是指单项工程完成并达到验收标准,取得竣工验收合格签证后,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业主之间办理的工程财务结算。

关键词竣工结算注意事项应对办法工程竣工结算是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后确定工程总造价的重要环节。

工程竣工结算是指单项工程完成并达到验收标准,取得竣工验收合格签证后,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业主之间办理的工程财务结算。

在工程竣工结算中应注意哪些事项、针对这些事项又采取哪些办法去解决呢?一、目前工程竣工结算中的注意事项1.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之前,没有进行预算审查,造成工程价款超拨。

出现这种现象的工程一般指未正式实施招标投标法而仓促上马的一些工程。

这些工程的建设单位不经招标私拉施工队伍,施工单位则在申报预算时有意地虚报高估工程价款,而建设单位在本身缺乏专业审价人员的情况下,又没有把施工单位申报的预算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审查,就拨付工程价款。

结果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发觉经专业的工程咨询机构核算后的工程造价要比工程拨付款低,造成超拨的价款难以追回,致使工程结算不能顺利进行,建设单位的局面非常被动,也给国家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2.建设单位没有严格把好价格关,造成结算时甲乙双方起争执。

建设方由于对本工程的材料设备价格不了解,不知如何进行审核,有的干脆抱着“死不认账”的态度,造成结算时产生纠纷,妨碍了竣工结算的顺利进行。

3.由于建设单位没有专业的技术管理人员,缺乏对工程的监督力度,偷工减料的现象难免发生,这样不仅隐患较多,而且还影响了工程造价的准确性。

4.签证出现的问题较多。

一方面,由于一些建设方对定额、政策、法规不熟悉,不知哪些该签,哪些不该签,有的甚至在没有参加验证的情况下也签了。

另一方面,一些施工单位法治观念淡薄,具体表现为:“服从甲方,不办签证”;“只有履约,不求索赔”,在与建设方交往的过程中,缺乏书面信函、签字确认等意识,只顾埋头干活,不注意信息资料的收集、归档。

承包中的工程竣工验收条款应注意哪些

承包中的工程竣工验收条款应注意哪些

承包中的工程竣工验收条款应注意哪些在工程承包中,竣工验收条款是合同中的关键部分,它直接关系到工程的交付、款项的结算以及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的界定。

以下是在制定和执行工程竣工验收条款时应注意的几个重要方面。

首先,明确验收的标准和依据至关重要。

这包括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工程设计文件以及合同中约定的具体要求。

例如,建筑工程需要符合建筑设计规范、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等;而电气安装工程则要遵循电气安装的相关规范。

只有明确了验收的标准,才能确保工程质量得到准确的评估。

验收的程序和时间节点也需要清晰规定。

通常,验收程序会包括初步验收和最终验收。

初步验收一般由施工方自行组织,对工程进行初步的检查和整改;最终验收则由业主、监理等相关方共同参与。

在时间方面,要明确各个阶段验收的具体时间,例如施工方提交验收申请的时间、业主组织验收的时间以及完成验收并出具报告的时间。

如果验收时间过长或不明确,可能会导致工程交付延误,增加双方的成本和风险。

参与验收的人员和单位也应在条款中明确。

这不仅包括业主方的代表,还可能包括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部门等。

要规定各方的职责和权限,例如业主方负责审查工程是否符合合同要求,设计单位负责确认工程是否符合设计意图,监理单位负责监督施工过程和验收过程的合规性等。

验收的内容要全面且详细。

这涵盖工程的实体质量、功能性能、设备安装、资料完整性等方面。

对于实体质量,要检查建筑结构的稳固性、装修的平整度和光洁度等;功能性能方面,如电气系统的正常运行、给排水系统的畅通无阻等;设备安装要检查设备的型号、规格、安装位置是否符合要求;同时,施工过程中的各种资料,如施工日志、检验报告、竣工图纸等也要进行审查,以确保工程的可追溯性和合规性。

关于验收不合格的处理方式也必须明确。

如果工程在验收中发现问题,应规定施工方整改的期限和要求,以及再次验收的程序。

同时,要明确整改期间的责任归属和费用承担问题。

例如,如果是由于施工方的原因导致验收不合格,整改费用应由施工方承担;如果是因为业主提出了新的要求导致的,费用则可能需要双方协商解决。

办理工程结算应注意时几个问题

办理工程结算应注意时几个问题

办理工程结算应注意时几个问题办理工程结算应注意时几个问题简介:在工程的竣工结算中,一名造价员除应准确计算工程量、套定额、取费外,还需在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注意。

关键字:工程结算在工程的竣工结算中,一名造价员除应准确计算工程量、套定额、取费外,还需在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注意。

一、注意编制与工程预算项目、工作内容和方法相符合的施工组织设计若实际施_T中改变、调整、优化r施丁组织设计,应有相应的汪明性文件。

在各种定额的工程鼍计算规则中,很多地方有这样的说明:“……,由施工组织设计确定。

”例如,某一公路工程,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混凝土采用分散搅拌,而实际施T为集中搅拌。

结算时,审计单位仍按分散搅拌项目套取。

因集中搅拌基价高于分散搅拌基价,施T单位找审计单位解释。

审计单位说:“施工组织设计为分散搅拌,所有措施、机械设备设置都围绕着分散搅拌编制,而且没有调整施工组织设计的有关证明。

”施T单位只得重新组织证明材料。

二、注意仔细斟酌施工合同的条款及用词,避免存有含糊、漏洞之处某建安工程中,施_1:合同中有这样一条款:“由建设方及时提供合格水泥并运抵现场,以3lO元/t抵付工程款。

”办理结算时,施工方将由自己支付的1 800t水泥卸车费7 200元计入其中;而建设方不予认可,认为3lO元/t已包含卸车费,不应再计算,双方发生争执。

三、注意搜集签证齐全、有效的经济文件办理竣工结算的经济文件应包括: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施T组织设计、隐蔽T程验收记录、竣工图纸等。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常常单方提出变更意见,施工单位即按此施1:,这是不允许的。

I:程变更应通过设计单位同意并加盖设计单位印章后下发。

经过这样的程序,变更才能生效,也才能纳入结算。

某三级公路工程,原设计在转弯段未设计加宽值,建设方要求增设,施工方按建设方要求进行施工。

竣工结算时,施工方计入了该T 程量,但审计单位囚没有设计方的有效签证而不予认可。

可见:竣工结算很重要,抓住依据错不了;组织设计相对照,有效签证少不了;施工合同细推敲,仔细周全是个宝。

建筑工程中的竣工验收法律规定

建筑工程中的竣工验收法律规定

建筑工程中的竣工验收法律规定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是建筑工程在完成施工后,经过相应的法律程序和程序来确定其具备使用条件和质量合格,可以交付使用的过程。

竣工验收是保障建筑工程安全、质量和功能的重要环节。

为了有效监督和规范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过程,国家和地方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定,下面对其中的一些规定进行介绍。

一、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法律依据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政公用设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融资管理办法》等。

这些法律文件规定了竣工验收的程序、要求和责任等内容,为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主要包括申请验收、编制资料、组织评审、验收复核和发放竣工验收证书等环节。

首先,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完工后,应当向国家有关行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然后,建设单位根据规定,编制竣工验收相关资料,包括竣工验收备案表、结构鉴定报告、质量检测报告等。

相关行政部门进行资料评审后,组织对建筑工程进行验收,检查其安全、质量等方面是否符合规定。

若通过验收,相关部门将进行复核,并发放竣工验收证书。

三、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要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要求主要包括验收依据、验收内容和验收标准等方面。

验收依据是指根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文件对建筑工程进行验收。

验收内容是指对建筑工程的安全、质量、功能等进行检查和评定。

验收标准是指根据《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等规定对建筑工程进行评定。

只有符合相关的验收标准,建筑工程才能通过竣工验收。

四、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责任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责任主要涉及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等相关方的责任。

建设单位是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承担着安全、质量和合规性等方面的责任。

设计单位负责向建设单位提供相应的设计文件和资料,保证设计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综述工程竣工结算的注意事项

综述工程竣工结算的注意事项
另一种是没有投标书的项目,其工程计价定额、取费标准有约定,工程量按实计算,竣工图能如实反应。建议这种结算方法采用:工程结算款=工程竣工图结算造价+工程签证汇总价。若竣工图不能如实反应时,则采用工程结算款=工程施工图结算造价+工程变更汇总价+工程签证汇总价。
在这里有一个要注意的技巧。工程竣工图(施工图)结算造价按工程定额章节顺序编制,在装修工程章节中每一个工程做法按子目编制。例如有一地面(工程做法图集编号为地3),其工程做法是1)25厚1:2.5水泥砂浆面层,2)60厚C15砼垫层,3)150厚3:7灰土垫层。编制结算书时,先写地3,在其下一行按顺序依次套用这3个定额子目。这样不容易漏项。
(8)投标文件商务标及其专业预算软件电子盘
(9)投标文件技术标
(10)承包人编制的结算书及其专业预算软件电子盘(盖承包人公章和造价编制人员资格章,并由建设单位签字同意送审,共叁份)
(11)地勘报告
(12)施工图及CAD电子盘
(13)承包方、发包方、监理方按规定签字认可的竣工图纸
(14)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签字盖章齐全且清楚)
(21)建设单位付款情况表(附进度支付审核报表封面)
22)各标段、各专业施工单位涉及交叉的施工范围确认文件
(23)结算资料报送承诺书
(24)其他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等资料
(25)移交资料签收表(一式三份)
7.竣工图的审查控制
审核工程量之前应先审查竣工图,按规定,竣工图是反映工程真实面目的图纸,所有的修改和增加都应反映在竣工图上。监理单位应根据施工图结合设计变更单、现场签证等对竣工图进行审查,认真核实每一项工程变更是否真正实施,审查是否按图纸及合同规定全部完成,是否有丢、漏项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必须是由原设计单位下达,必须有设计人员的签名和设计单位的印章。要严格控制竣工图的质量,竣工图要监理审图、签字、盖章,谨防竣工图与实际不符。

在工程竣工结算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在工程竣工结算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工程竣工结算过程工程竣工结算的概念工程竣工结算是指承包商完成合同内的工程施工并通过了交工验收后,所提交的竣工结算书经过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审查签证,交送经办银行或工程预算审查部门审查签认,然后由经办银行办理拨付工程价款手续的过程。

工程竣工结算是施工企业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向发包单位进行的最终工程价款结算。

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审查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包人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

单线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

政府投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

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

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查:发包人自行审查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审查。

竣工结算审查内容核对合同条款检查隐蔽验收记录落实设计变更签证按图核实工程数量认真核实单价注意各项费用汲取防止各种计算误差竣工结算的审查期限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核)并提出审查意见。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的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的金额在500万元-2000万元的,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的金额在2000万元-5000万元的,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的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28天内,承包方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竣工结算。

10.竣工结算工作应注意的环节及应掌握的法律规定

10.竣工结算工作应注意的环节及应掌握的法律规定

4、施工索赔费用。是由发包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发 生了应由发包方承担的风险而导致承包商的损失。如发 包方交付图纸技术资料、场地、道路等时间的延误,与 勘探报告不符的地质情况,发生了恶劣的气候条件(洪 水、战争、地震),业主推迟支付工程款,第三方的原 因导致的承包商的损失(如设计、指定分包),甲供材 的缺陷,设计错误导致的施工损失等。 5、合同规定的有关奖励费用:如提前竣工奖、赶工措 施费、质量奖等。 6、由于变更删项,导致原让利优惠部分的退还费用。 7、签证导致的相关费用,如零星用工等。 在现行的招投标中,承包方为了在竞争中获胜,一 般都要在正常算得的造价基础上给出一定的优惠条件, 而当业主变更导致工程量减少或部分删项时,结算中除 扣除对应费用外,应注意加上因原优惠而损失的费用。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工作应注意 的环节及应掌握的法律规定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承办单位:中建六局总承包公司 主讲人:刘建军
法律专业教育培训第八期(2009)
内容提纲
A、工程竣工结算工作的综合理念 B、工程结算要抓好四大环节 C、工程施工项目竣工验收准备 D、工程施工项目竣工验收的概述 E、工程竣工资料整理的要求 F、竣工结算与工程款相关法规解读
四、编制者的主动性与积极性是编好结算的保证结算编制 者的工作态度是影响结算编制质量的主要因素之一.
在结算编制过程中,编制人员如果抱着算多算少与我 无关的思想,只对其他人员或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被动计 算,或对资料收集不全,对现场缺乏深入了解,盲目编制, 则其编制结果必将有失水准。因此,我们要通过加强对职 工的思想、政治教育相引导,让职工树立主人翁的思想, 培养他们的敬业爱岗精神。同时,建立必要的约束与激励 机制,把结算编制人员同具体项目结合,安排他们常跑工 地,改变以前那种坐办公室凭图纸编结算的状况。通过领 导放权,来赋予编制人员一定的责权,为结算编制创造宽 松环境。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需要注意哪些问题网友们都知道,建筑工程如今是工程好做款项难结,常常在工程竣工之后如何与甲方结算的问题上不是很清楚,其中工程竣工价款结算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很多网友对此不是很了解,想知道工程竣工价款结算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毕竟这关系到老板自己及农民工的利益,为此我搜集了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一、工程竣工价款结算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工程竣工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意义工程价款结算是指承包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依据承包合同只关于付款条款的规定和已完成的工程量,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建设单位(业主)收取价款的经济活动。

三、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按月定期结算。

按月定期结算是指每月由施工企业提出已完成工程月报表,连同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经建设单位签证,交建设银行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方法。

2、分段结算。

分段结算是指以单项工程为对象,按施正形象进度将其划分为不同施工阶段,按阶段进行工程价款结算。

分阶段结算的一般方法是根据工程的性质和特点,将其施工过程划分为若干施工进度阶段,以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为基础,测算每个阶段的预支款数额。

在施工开始时,办理第一阶段的预支款,在该阶段完成后,计算其工程价款,经建设单位签证,交建设银行审查并办理阶段结算,同时办理下一阶段的预支款。

3、竣工后一次结算。

竣工后一次结算是指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在一年以内,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价值在l0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预支或分阶段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工程价款的方式。

可以看到,对于网友们工程竣工价款结算需要注意哪些问题的疑问,相信通过这篇文章会有一定的了解,只是不同的工程有各自需要特别关注的地方,具体情况得看当地的政策了,如果网友们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向我和法律学习。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中应注意的问题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中应注意的问题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中应注意的问题摘要:本文结合作者的工作实践,从造价咨询单位角度对工程竣工结算中出现的技术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了造价咨询人员应注意加强的几个方面。

关键词:结算工程造价施工工艺工程结算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按照承包合同和已完工程量办理工程价清算的经济文件。

主要分为中间结算(进度款结算)、年终结算,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的竣工结算。

本文主要从造价咨询单位角度对竣工结算中的应注意的问题进行探讨。

工程竣工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向建设单位进行的最终工程款结算。

竣工结算书是一种动态的计算,是按照工程实际发生的量与额来计算的。

经审查的工程竣工结算是核定建设工程造价的依据,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的依据,也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编制竣工决算和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依据。

一般的来讲,由于受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大、涉及面广、影响因素多、施工周期长、材料设备价格市场供求波动大等多重因素的影响,造成工程造价的多种变化。

因此,做好工程结算的审核对工程造价的最后确定具有关键的意义。

它直接关系到甲、乙双方的利益。

因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都十分重视竣工结算工作。

作为造价咨询单位如何为建设单位服务,做好工程结算的审核工作,既为建设单位(甲方)控制好投资,尽量降低工程成本,又让施工单位(乙方)获得合理应得的工程价款。

我认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从技术角度注意以下几方面的工作,并在工程实践中灵活地运用。

1.深入施工现场进行调研。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主、客观的原因,对设计图纸的局部变动是经常发生的,而相当一部分变动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没有再让设计人出具变更图纸,如果我们只依靠设计图纸及设计变更图纸上谈兵,必然会出现较大误差。

例如,在市迎宾馆室外园林工程的结算审核时,就发现图纸上许多园林小品在现场都没有实施,而在施工结算报价中却都包括,我们就拿着图纸到现场逐一进行核对,把未做的项目全部核减,把设计未注明而实际发生的项目核对增加进去,把根据现场情况调整位置的景观小品也一一进行确认。

工程项目验收和项目结算的法律分析

工程项目验收和项目结算的法律分析

工程项目验收和项目结算的法律分析关键词工程项目法律分析项目结算当下,我们国家在建筑行业当中基本上还是表现出买方市场特点,发包人凭借其在市场中的主导地位,控制着工程验收结算的进程,在工程实际中,发包方验收结算滞后,甚至拖延验收结算的现象经常发生,承包方,特别是承包方的施工项目部,如何推动验收及结算工作,尤为重要。

为此,法律部结合工程实际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提出以下关于验收和结算的法律分析。

一、工程项目验收(一)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条件和程序通常这种验收,就是在我们的整个工程中建设完工以后,就可以让相应的建设单位让监理、施工方、设计方、质量方一起收验,对该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是否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全面检验并做出结论的活动。

1.竣工验收的条件依据《建筑法》以及在我们国家的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要想达到一个验收的条件,就要达到这些情况:(1)要能够达到事先相应的设计和签订合同当中的约定内容。

(2)要能够最终达到技术规范和施工的各种文件要求。

(3)要有当下的建筑中的材料、配件和设备的各种进场前的报告。

(4)要有施工方、设计方等多个单位的质量验收文件。

(5)要能拿到施工建设方的工程保修书。

2.竣工验收的程序竣工验收除了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外,在程序上也有较为严格的要求,主要有:(1)交工验收和预验收。

凡单位工程按设计要求建完,可视建设单位的需要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完成之日,即是施工单位回访返修期的开始。

此外,对一些比较大型、且复杂的工程建设项目,就要先进行工程的最初查验,当整个工程都达到了要求后,再进行最后的全部查验。

即“两阶段”验收的方法。

(2)申请完工验收。

当整个工程完工之后,就可以打报告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3)制定验收计划。

当我们的建设单位收到相应的完工报告以后,就要及时的组织好相应的勘察方、设计方、施工方、监理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专家,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组成验收小组,制定相应的工程完工的验收计划。

施工企业在竣工结算阶段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施工企业在竣工结算阶段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施工企业在竣工结算阶段的法律风险及防范企业风险无处不在,积少成多。

而一个企业不管财富多少,相对于社会这个大摇篮而言,都如一个婴儿;而风险,就是推动企业摇篮的双手。

只有当我们认识了风险的存在形式,才可能加以较好的预防与控制。

建筑施工企业在竣工结算阶段的风险则尤其严重,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拖欠工程款的风险及防范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就应当结算。

结算中,一般先由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由发包人审核。

而有的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结算文件后迟迟不予答复或者根本不予答复,以达到拖欠或者不支付工程价款的目的。

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对此,笔者建议:施工企业应充分利用“送审价为准”这一法宝,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此条规定,体现了充分尊重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原则,施工企业应该充分利用它,签好施工承包合同,以免后患。

而书面约定只是完成了适用“以送审价为准”的第一步。

施工企业在接下去的结算资料制作及提交过程中,仍需要完善各个环节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点:1.认真及时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当施工企业完成本工程所有的合同内容后,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与竣工验收报告,并按约定份数提供竣工图,以在竣工时间的确定上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2.认真及时做好工程结算书及相关资料的签收。

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1)施工企业须及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2)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须完整、齐全,并应严格按照各地的相关规定来递交;3)送审资料必须有发包人的签收,而且必须是发包人中有签收资格的人签收,如合同中规定的工程师、驻工地代表、项目经理签收,最好加盖发包人的单位公章。

浅述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注意的问题

浅述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注意的问题

浅述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注意的问题摘要: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是施工企业根据承、发包人所签订的合同条款在完成承包合同所规定的全部工程内容后,经发包人依法组织竣工收合格后,由承包人根据合同及相关施工资料的按有关规定编制的文件。

由发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查核对,承、发包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已交付竣工工程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确定最终的竣工结算价。

工程竣工结算依据及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就成了承、发包人贯穿着整个结算编审的宗旨。

关键词:建筑工程竣工结算一、掌握建筑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我国建筑工程竣工结算依据是: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施工合同;3.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4.双发确认的工程量;5. 双发确认的追加(减)的工程价款;6. 双发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7.投标文件;8.招标文件;9.其他依据。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第1.4条规定了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优先解释顺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7.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

二、做好建筑工程竣工结算的基础工作根据建筑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做好建筑工程竣工结算的基础工作;深入施工现场,掌握和了解工程施工全过程情况,做好现场资料签证;建筑工程从开工到工程竣工,整个施工阶段也是合同履约阶段,是设计变更最频繁的阶段,是对变更及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形成完善手续的重要环节,也是造价员必须跟踪环节;造价员要按照建筑工程竣工结算依据及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搞清楚其内在联系,做好建筑工程竣工结算的基础工作。

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工作,它涉及的知识面广,需要精通专业知识, 首先编制者要具有丰富施工现场经验和较强的技术专业知识,熟悉施工规范和定额, 熟练掌握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定额子目的组成及包含的工作内容、工程造价计算程序、费用定额包含内容及计取方法、编制原理其相互内在联系,才能办理好因施工现场各种原因发生变化而造成工程项目增减所需的签证手续;办理签证表及工程变更时要注意一下几点:1、签证表的内容表述要明确,数量计算要准确、要附有计算式,内容要清晰,不能出现含糊不清,模棱两可的内容;2、签证手续必须完善,签证内容要合理不能违背合同协议条款,签证时间、地点、各方签证代表要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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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及结算在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竣工验收作为施工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全面检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而竣工结算又是产生施工合同纠纷较多的一个环节。

为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对工程的竣工验收及竣工结算规定了严格的验收程序及结算办法。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均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建设工程必须经过竣工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经过竣工结算后方可办理权属登记。

但在实践中,发包人及承包人易在竣工验收及结算环节产生争议,许多纠纷是因不能正确理解、运用国家的法律规定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致,有的发包人或承包人甚至违反国家有关竣工验收及结算相关法律规定和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给竣工验收及结算带来阻碍及困难。

本文从法律规定及实务角度讨论如何解决实践中竣工验收及竣工结算较突出的焦点问题,供发包人、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结算工作中参考。

一、竣工验收及结算的法律程序
竣工验收及结算环节中突出的一个问题是先验收后结算或是验收与结算同步进行?
按照《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因此,该条款明确规定了竣工验收与结算的先后顺序:先竣工
验收,后进行结算。

实践中,因竣工验收涉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五方联合验收,竣工结算时间持续较长,给承包人带来资金成本压力。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完毕后,为尽快取得最后工程款,往往希望或要求发包人能先行结算或竣工验收与结算同时进行。

甚至有些承包人为尽快要求结算,“威胁”发包人满足承包人的结算条件,并采取不配合竣工验收、不交付工程、不配合竣工结算等行为。

这种行为给工程验收及结算带来阻碍及争议,使双方竣工验收及结算工作陷入停顿,也使得发包人不能尽快按时投产,产生投资效益。

为解决上述问题,笔者建议在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或补充条款中对该问题进行明确约定,约定事项包括:
1、竣工验收及结算的先后顺序;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及工程档案、交付工程的具体期限;
3、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资料的具体时间;
4、违反上述约定所承担的违约责任。

这样使竣工验收工作有约可守、有章可循,从源头避免双方争议及纠纷。

二、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提前使用问题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1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
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建设工程必须经过竣工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

但前述规定,仅是规定了工程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未就建设工程提前使用的原因及建设工程提前使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作出具体的规定。

实践中,由于建设工程工期的紧迫性及复杂性,承包人违反工期约定不能按时交工成为普遍现象,而发包人所投资的项目往往又面临投资生产,结果往往造成发包人“被迫”提前使用工程。

而这使工程的质量责任承担面临争议。

此时,承包人使用上述有关法律规定使得自己“免除”质量责任,并阻碍竣工验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笔者认为,提前使用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后,不能完全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1、对于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所产生的质量问题,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2、如若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系因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欺诈等行为造成时,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3、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发包方被迫提前使用工程的,不能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众所周知,实践中一项工程未经验收便投入使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发包人的原因,也有承包人的原因。

如因发包人为逃避竣工结算付款而提前使用,或在施工单位不存在违约行为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将所产生的质量问题由发包人承担则无可厚非。

但如未经验收而提前使用的原因,是因承包人在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下以停工或不按时交工相要挟,或施工企业弃施工现场于不顾,或施工企业拒不进行验收等原因,导致发包人无法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为了避免损失的继续扩大而将工程提前使用的,笔者认为则不能免除承包人的质量责任。

4、发包人如何避免提前使用建设工程而产生的不利后果
虽然现有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未经验收不得提前使用,但实践中发包人为了履行与他人的购房合同或为急于生产等原因,未经
验收提前使用的情况时有发生。

因此,为避免因提前使用未验收工程而产生的不必要争议,笔者建议发包人在实践中应做到如下几个方面:
1、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等法规规章均明确规定了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和程序,而且目前建设市场广泛使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件(99文本),其通用条款也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因此,作为发包人首先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规章及合同的规定,尽量做到不提前使用工程,只有这样才能根本避免因提前使用工程而产生的质量责任风险。

2、最高院的前述《司法解释》强调的是在“擅自使用”情况下,发包人应自行承担责任。

因此,在承包人拒不提交竣工资料进行验收的情况下,发包人如为履行与他人的合同而必须提前使用工程时,建议双方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在某种情况下,即使发包人提前使用,也仍由承包人承担质量责任的情况。

如可考虑约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发包人虽然提前使用已完工程,承包人仍应当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部责任,除非承包人能够证明是发包人或实际使用人造成的质量问题:
(1)发包人在签发竣工验收合格证前临时使用已完工程的;
(2)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为的;
(3)承包人未按建筑设计要求或建筑工程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的;
(4)承包人未能按期完工,且拒不按要求提交竣工验收的。

”等等。

通过这样约定,即使发包人无奈之下提前使用未验收的工程,因合同中已有明确约定,不能算作是“擅自使用”,此时,承包人仍应当承担工程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责任,而不能予以免责。

三、关于竣工结算中的工程量确认问题
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
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
(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从上述规定可知,发包人与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是以双方所签订合同为准。

但实践中,往往合同约定与现场实际不符,甚至出现合同约定与相关规定不符的现象,造成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词,给结算工作带来困难。

比如有一建设工程,采取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合同中约定了合同价为固定价。

但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相关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价格为可调价格,发包人在实际施工中承担工程量的风险,而承包人在实际施工中承担工程量综合单价风险。

因此,即使双方约定了合同价为固定价,但最终结算时,双方仍应按照规范规定对合同价之外的变
更“据实计算”。

因此,针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传统的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已不能完全适应需要,发包人与承包人可通过签订补充条款方式针对工程量清单模式的结算问题进行约定。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结算涉及发包人及承包人的核心利益,因此,对于可能发生的相关验收及结算问题,双方都应有所预见,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对相关问题予以明确,并在合同履行时诚信合作,这样,工程的竣工验收及结算就会减少相应争议,使得竣工验收及结算能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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