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备案管理办法(2013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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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监理市场管理及行业自律,规范监理企业市场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据《宜昌市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宜市建协【2013】4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适用本备案管理办法。包括注册地在本市的监理企业(以下简称本地企业)和注册地不在本市的监理企业(以下简称外来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备案管理是指宜昌市建筑业协会对持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实施的登记管理。备案的具体工作由宜昌市建筑业协会监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监理委员会)负责。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备案管理分为投标备案、单项备案和年度备案三类。(一)投标备案是指外来企业参加本市工程项目监理投标前,到市监理委员会办理的备案手续。投标备案仅限于投标本案表中确定的工程项目投标,项目投标活动结束后失效。(二)单项备案是指
外来企业首次承接本市工程项目,到市监理委员会办理的单次有效的备案手续。单项备案有效期为备案证签发之日起至备案项目合同终止。(三)年度备案是指本地企业或在宜设立分支机构的外来企业,到市监理委员会办理的有效期为一年的备案手续。初次年度-1-
备案为备案证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延续年度备案时间为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第五条一般规定(一)单项备案、年度备案统一使用由市建协印制的《宜昌市建筑业协会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备案证》),由市建协在《备案证》上注明备案工程名称或年度备案有效期。(二)单项备案、年度备案的企业,在办理备案时由企业总部与市建协签订行业自律公约。(三)外来企业已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不得再以总公司名义设立直管的项目部。(四)本地企业在本市承揽业务前须办理年度备案;外来企业初次在本市承揽业务的,可办理单项备案或年度备案;承接2项以上(含2项)工程业务的,须办理年
度备案。(五)在备案有效期内企业要求增加工程管理人员,需提供相关证件原件,经审核、办理完备案人员增补手续后,方可从事工程管理工作。(六)办理年度备案的外来企业需具备甲级监理企业资质或在我市建协备案3年及以上、近2年年度评价为合格的乙级监理企业。企业派驻本市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不得少于5人、省级监理工程师不得少于10人、监理员不得少于10人,其中取得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监理考核合格证书的监理工程师不得少于5人。第六条备案资料要求-2-
(一)投标备案1、公开招标的公告或邀请招标的邀请函。2、外省企业提交《进鄂备案证》、《外省建筑业企业进鄂施工投标备案表》,填写《宜昌市建筑业协会投标备案表》;本省企业提交《宜昌市建筑业协会投标备案表》。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验原件交存复印件)。备案企业应确定专人为授权委托人,并在初次办理备案时
采集指纹信息。 4、企业所在地社保部门加盖印章的企业参保人员名册。 5、企业资质证书、法人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存复印件)。6、企业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两年诚信证明。(二)单项备案1、监理项目中标通知书或有效合同。2、外省企业提交《外省建筑业企业进鄂年度备案表》;本省企业提交《宜昌市建筑业协会备案登记表》。3、企业资质证书、法人营业执照、宜昌市税务部门出具的本地纳税证明(验原件交存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验原件交存复印件)。备案企业确定的授权委托人应与投标备案一致,在办理备案时进行指纹信息比对。5、提供中标项目监理机构配备人员注册证书及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岗位证书原件,经审核后押存,工程竣工后返还(验-3-
原件交存复印件)。6、企业法人代表签发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委任书;7、企业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
近两年诚信证明。8、投标备案已提交过的资料不再重复提交。(三)年度备案 1、外省企业提交进鄂年度备案表;本省企业提交《宜昌市建筑业协会备案登记表》。
2、企业资质证书、法人营业执照及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宜昌市税务部门出具的本地纳税证明(验原件交存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验原件交存复印件)。备案企业应确定专人为授权委托人,并在初次办理备案时采集指纹信息。
4、企业派驻分支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身份证、任职文件、职称证及注册资格证书,在首次备案时采集指纹信息。
5、拟备案的工程管理人员身份证、职称证及必须的资格证书。关键岗位人员在首次备案时采集指纹信息。
6、提供经企业所在地社保部门加盖印章的企业参保人员名册,分支机构的非注册人员必须在参保名册中。
7、提供不少于100㎡自有或租赁的正规办公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有固定电话、相应的办公设施及管理制度。
8、本市企
业办理首次备案,由经办人持企业介绍信,除提-4-
供年度备案所需各项资料外,还须提供企业全部注册监理工程师及省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证件原件。 9、企业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两年诚信证明。10、投标备案或单项备案已提交过的资料不再重复提交。第七条建筑业企业在办理投标备案和单项备案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暂停备案:1、办理投标备案的监理企业在我市的建筑工程公开招投标活动中,12个月内投标5次均未中标,暂停备案资格6个月。2、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暂停备案资格12个月。第八条市建协每年对年度备案企业进行一次市场行为评价,评价结论分不合格、基本合格和合格三个等次,并将评价等次在媒体上公布、邮寄给企业所在地主管部门和企业总部。评价工作由市监理委员会的负责初评,报宜昌市建筑业协会审定。第九条评价等次标准(一)“不合格”标准年度备案企业在评价年度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评价结论为不合格。1、因未履行监理职责,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2、围标、串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经查实的;3、超越企业资质等级承揽监理业务;4、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5-
并查证落实;5、将不合格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品、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并被查证落实;6、连续2年评价为“基本合格”;7、宜昌市建设行业诚信评价中诚信等级为“C级”;8、住建部组织的各类检查中被通报批评;9、分公司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指纹考勤一年少于8次;注册人员人均年出勤率低于60%的。(二)“基本合格”标准:年度备案企业在评价年度未发生“不合格”所列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评价结论为基本合格。1、因未履行监理职责,发生一般质量安全责任事故;2、因未履行监理职责,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且造成社会不良影响;3、被列入省、市级重点监控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