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备案管理办法(2013改)
建设部令第158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监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工程监理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监理企业加入工程监理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六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
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
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第七条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一)综合资质标准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湖北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
湖北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湖北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已经1995年11月28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蒋祝平一九九六年一月三十日湖北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提高建设工程的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文件,以及工程建设合同等,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监理制。
本省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施监理:(一)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赠款建设的项目;(二)总投资额在4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三)政府指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监理由依法取得相应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未取得合法资质的单位,不得承担此项业务。
监理人员必须是依照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
第六条成立监理单位,必须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初审合格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审查批准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监理临时资质等级证书》,尔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并获《建设监理临时资质等级证书》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省直系统成立监理单位,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审批资质。
第七条监理单位执业满两年的,可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级。
监理单位定级的资质等级的审批权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公共资源进场交易限额标准及分级管理目录(2018年)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公共资源进场交易限额标准及分级管理目录(2018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01.17
•【字号】宜府办发〔2018〕8号
•【施行日期】2018.0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关于印发宜昌市公共资源进场交易限额标准及分级管理目录
(2018年)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宜昌市公共资源进场交易限额标准及分级管理目录(2018年)》(以下简称《目录》)印发你们,请按照以下要求实施严格管理。
一、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二、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和《宜昌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本《目录》自2018年1月23日起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7日
宜昌市公共资源进场交易限额标准及分级管理目录(2018
年)。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15号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通知正文:----------------------------------------------------------------------------------------------------------------------------------------------------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宜昌市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16日宜昌市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的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鄂政发〔2014〕3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承担行政审批监管职能的部门(下称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在市场主体准入和事中事后监管中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实现市场监管全覆盖。
第三条宜昌市市场监管(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办公室(下称市监管办)负责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办和考核。
市监管办建立市场主体监管信息平台,与各审批部门,各县市(含夷陵区)市场主体监管信息平台,12345、12315等公众诉求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以及社区网格化管理平台等实现有效对接。
第四条工商部门发挥工商网格员和社区网格员对接的优势,及时向市监管办上报市场主体登记办照信息和网格化监管中发现的无证经营等违法信息,协助其他审批部门对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处置、早规范,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挥兜底作用。
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湖北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其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下称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及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并负责申办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工作:(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五)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六)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未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
宜昌市建设工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宜昌市建设工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行为,提高行业管理水平,推进本市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建质[2003]113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设工程企业的信用动态监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企业,是指从事建筑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勘察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等中介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各执法单位,是指市住建委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科室和所属二级单位;各执行科室是指城市建设科、勘察设计科、建筑业管理科、政策法规科。
第三条征集、披露、使用信用信息及开展相关评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称市住建委)负责全市建设工程企业信用信息的建设、监督与管理,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逐步建立信用奖惩机制.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工程担保与保险、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已公布的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
逐步实现与工商、金融、税务、工程担保等有关单位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第五条市住建委利用计算机网络归集企业信用信息,实现建设系统信息互联和共享,并通过宜昌建设网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企业信用信息管理采用网上电子信用档案和《宜昌市建设工程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以下简称《信用管理手册》)两种方式。
电子信用档案信息由市住建委负责登录。
《信用管理手册》由企业如实填写后上报相关执行科室审核确认。
《信用管理手册》与电子信用档案的记录内容不一致时,以电子信用档案为准。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2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8月23日建设部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和投资效益的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监理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二、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资质等级标准如下:(一)甲级1. 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2. 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5人;3. 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4. 近三年内监理过五个以上二等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三个以上二等专业工程项目。
(二)乙级1. 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2. 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5人;3. 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4. 近三年内监理过五个以上三等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三个以上三等专业工程项目。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158号令)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监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工程监理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监理企业加入工程监理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六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
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
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第七条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一)综合资质标准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3年全省建筑市场专项整治和清理情况的通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3年全省建筑市场专项整治和清理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7.13•【字号】鄂建文[2013]62号•【施行日期】2013.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3年全省建筑市场专项整治和清理情况的通报(鄂建文[2013]6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进一步整顿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各方责任主体市场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市场专项整治和清理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3]39号),2013年4月至6月,省厅组织开展了全省建筑市场专项整治和清理活动。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建筑市场专项整治和清理的内容包括各地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及施工许可核准发放情况;工程项目建设各方主体及其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情况和市场行为。
从4月初开始,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省厅通知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在建工程项目的市场行为进行了自查,全省共自查在建项目5816个。
5月底,省厅组织五个检查组,对全省16个市、州(不含神农架林区)的专项整治和清理工作进行了督查,同时随机抽检62个在建施工项目,下达执法建议书14份,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29份。
从总体情况看,随着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能够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部分市州结合本地实际创新监管办法,在市场准入、标后合同履约、分包管理和劳务用工等方面出台新办法、采取新举措,取得了一定成效。
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守法意识进一步增强。
大部分建设单位能够履行项目管理责任,特别是建设单位超规划建设、“少报多建”现象较去年明显减少;大多数省外企业能够依法依规办理入鄂备案手续;施工单位项目管理人员的质量和安全意识有所增强;建筑市场管理资料较规范完整,法定程序资料基本齐全。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监理试行规定》的通知-[89]建建字第367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监理试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监理试行规定》的通知([89]建建字第3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原则批准的“三定”方案,建设部负责实施建设监理制度。
自去年先后颁发《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开展建设监理试点工作的苦干意见》以来,经过一些地区和部门的试点,取得了积极成果,证明这个制度是可行的。
通过总结试点经验,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制定了《建设监理试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当前,建设监理工作正值扩大试点阶段。
政府监理的范围以建设项目实施阶段为主(不含建设前阶段),社会监理的范围由建设单位根据需要与社会监理单位协调确定。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重视这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情况,制订有关实施细则和配套管理办法,有计划地把建设监理工作逐步开展起来。
本规定在执行中的情况、问题,请及时告诉我部建设监理司。
附件:《建设监理试行规定》1989年7月28日建设监理试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建立建设监理制度,提高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确立建设领域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特制订本试行规定。
第二条建设监理包括政府监理和社会监理。
政府监理是指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实施的强制性监理和对社会监理单位实行的监督管理。
社会监理是指社会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理。
第三条所有建筑工程,必须接受政府监理。
公有制单位和私人投资的大中型工业交通建设项目和重要的民用建筑工程,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建设的工程,尚应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2008年10月13日省政府令第323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企业(以下简称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以下简称监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对本专业建设工程的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和本省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宜昌市建设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宜昌市建设工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行业诚信建设,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行为,提高行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原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设工程企业、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以及建设活动重点岗位执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企业,是指从事建设活动的建筑施工、工程监理、勘察设计、商品混凝土、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以及房地产开发、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是指新型墙体材料、保温材料和门窗生产企业。
本办法所称建设活动重点岗位执业人员,是指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和监理企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第三条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简称住建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企业、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以及建设活动重点岗位执业人员(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企业及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各县市及夷陵区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企业及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企业及人员信用信息管理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市住建部门逐步完善建设工程企业及人员信用奖惩机制。
在行政许可(审批)、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将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之一,激励守信行为,惩戒失信行为。
逐步将建设工程企业及人员信用融入诚信社会建设范围。
第六条本市住建部门利用宜昌市建设工程企业诚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诚信管理系统),为在本市取得资质(资格)证书或进入本市建设市场的建设工程企业和人员,归集信用信息,并通过中国·宜昌网和宜昌建设网向社会公布,并与宜昌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互联共享。
第七条本市住建部门依法制定和发布《宜昌市建设工程企业及人员良好行为记分标准》(以下简称《良好行为记分标准》,见附件1)和《宜昌市建设工程企业及人员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以下简称《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见附件2),作为对建设工程企业及人员信用情况记录依据。
宜昌市城投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完整资料).doc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工程变更管理,控制工程造价,优质、高效建设精品工程,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程变更的分类:1、一类变更,指单项工程变更估算投资在3万元以内(含3万元)。
2、二类变更,指单项工程变更估算投资在3-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
3、三类变更,指单项工程变更估算投资在20-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
4、四类变更,指单项工程变更估算投资在50万元以上。
二、工程变更立项审批权限和审批时限(一)审批权限1、一类变更由项目经理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审查后,报项目管理公司备案,并抄报城投公司分管副总。
2、二类变更由项目管理公司组织项目部、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审查后,由城投公司总工程师审定,报城投公司分管副总审批。
3、三类变更由城投公司总工程师组织项目管理公司、合同法律事务部、计划资金部、设计单位和监理等有关单位共同审查后,报城投公司分管副总审批。
4、四类变更由城投公司分管副总组织项目管理公司、合同法律事务部、计划资金部、设计单位和监理等有关单位及外聘专家共同审查后,报城投公司总经理审批。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以上变更的审批过程由城投公司总工程师、分管副总或总经理负责监督确认。
(二)审批时限1、一类变更、紧急工程变更的立项审查,由项目经理确定,立即将变更情况报告项目管理公司总工程师或者分管副总经理。
项目经理在事后一个工作日内补报变更手续。
2、二类、三类变更的立项审查,在项目管理公司收到变更立项申请单后7~10个工作日内上报并审批完毕。
3、四类变更的变更立项审查, 在项目管理公司收到变更立项申请单后15天内上报并审批完毕。
三、工程变更的流程图按照附图:《宜昌市城投公司工程变更程序图》办理。
四、工程变更的管理工程变更的条件和价格的确定详见有关合同条款。
项目经理得到变更指令或申请后,即应着手进行有关变更资料的收集。
主要包括:1、变更前后的设计文件、资料、图纸。
宜昌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施办法
附件3:宜昌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施办法第一条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建立规范的社会投资项目管理方式,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和《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宜昌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实行备案的项目,不再对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进行审批。
第三条企业投资项目按所属地原则,实行分级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所属及跨县(市、区)、跨流域项目的备案工作,其余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四条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工作,由项目单位(项目法人)填写《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提出备案申请,并如实提供项目单位(项目法人)的工商登记等书面证明材料。
第五条发展改革部门对备案项目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二)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的规定;(三)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四)是否属于政府核准或审批而不应进行备案的项目。
发展改革部门对资料齐全、符合各项规定的项目予以备案,并向申请单位发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以下简称备案证)。
第六条备案申请实行书面申请和网上申请两种方式,由项目单位(项目法人)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设立项目备案网址,将申请条件、办理登记程序、联系方式、投诉方法等在备案场所或在网站上公开。
网上申请也须提供第五条规定的书面证明材料。
第七条对所有申报备案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应抓紧办理、答复。
对资料齐全、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对资料不齐或存在疑义的项目,在3个工作日以内做出书面答复,列出需补充的资料清单;对不同意备案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否决意见书,并明确列出否决意见的政策法规依据。
宜昌市城投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工程变更管理,控制工程造价,优质、高效建设精品工程,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程变更的分类:1、一类变更,指单项工程变更估算投资在3万元以内(含3万元)。
2、二类变更,指单项工程变更估算投资在3-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
3、三类变更,指单项工程变更估算投资在20—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4、四类变更,指单项工程变更估算投资在50万元以上。
二、工程变更立项审批权限和审批时限(一)审批权限1、一类变更由项目经理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审查后,报项目管理公司备案,并抄报城投公司分管副总。
2、二类变更由项目管理公司组织项目部、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审查后,由城投公司总工程师审定,报城投公司分管副总审批。
3、三类变更由城投公司总工程师组织项目管理公司、合同法律事务部、计划资金部、设计单位和监理等有关单位共同审查后,报城投公司分管副总审批.4、四类变更由城投公司分管副总组织项目管理公司、合同法律事务部、计划资金部、设计单位和监理等有关单位及外聘专家共同审查后,报城投公司总经理审批。
以上变更的审批过程由城投公司总工程师、分管副总或总经理负责监督确认。
(二)审批时限1、一类变更、紧急工程变更的立项审查,由项目经理确定,立即将变更情况报告项目管理公司总工程师或者分管副总经理。
项目经理在事后一个工作日内补报变更手续.2、二类、三类变更的立项审查,在项目管理公司收到变更立项申请单后7~10个工作日内上报并审批完毕.3、四类变更的变更立项审查, 在项目管理公司收到变更立项申请单后15天内上报并审批完毕.三、工程变更的流程图按照附图:《宜昌市城投公司工程变更程序图》办理。
四、工程变更的管理工程变更的条件和价格的确定详见有关合同条款。
项目经理得到变更指令或申请后,即应着手进行有关变更资料的收集。
主要包括:1、变更前后的设计文件、资料、图纸。
2、有关方面的意见、信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工程师之间来往的信函、会议记录,上级领导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示批示。
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管
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及其项目管理班子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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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领域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
❖ 出台《宜昌市城区建筑施工现场关键管理人员指纹考勤实施办
法》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凡依法应当在宜昌市城区内申请办理 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项目,一律实行施工现场关键管理人员指纹考 勤。关键管理人员有事外出或变更需按《市住建委关于加强建设工程 项目施工和监理管理人员到岗管理的通知》(宜市住建[2010]29号) 。关键管理人员月出勤率经过市场站考核达不到要求的,视为未履职 或履职不到位处理,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和相关人员给予不良行为 记录处理,并作为企业年度评价和项目市场行为评价的重要依据。逾 期不改正,达不到本办法要求的,由市场站按转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 企业名义承揽工程行为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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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领域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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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常见违法违规案件的调查取证技巧
❖
(一)调查取证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
1、依法及时原则
❖ (1)调查取证要依法进行,应当遵守法定程序,采取法定方式, 符合法定条件。非法获取的证据以及不符合法定要件的证据,均不能 作为定案的依据。
❖ (2)调查取证要及时进行,发案后应当及时询问当事人、证人, 及时收集其他证据,及时固定证据保全证据。
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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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领域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
❖
(二)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危害
❖
工程转包是腐败温床,工程中标单位把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给其
他建筑施工企业,收取“管理费”后,不对实际施工活动实施管理,企
业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必然导致偷工减料、粗糙劣质给工程建设埋下
质量隐患,
❖
(三)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特点及表现形式
(完整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建设部【发布文号】建设部令第158号【发布日期】2007-06-26【生效日期】2007-08-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监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工程监理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监理企业加入工程监理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六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
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
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第七条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一)综合资质标准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
宜昌市住建委办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事项所需材料目录清单【模板】
宜昌市住建委办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事项所需材料目录清单(共6项)
1、竣工验收备案表(宜昌建设网下载)(原件6份);
2、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复印件1份);
4、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工程建设项目绿地面积核准意见书、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书(复印件1份);
5、标定站对工程款支付情况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
6、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及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联系单(原件1份)。
注:提供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处;存放在城建档案馆的资料,由城建档案馆盖章即可。
竣工验收备案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
竣工验收备案表
注:1、本表用钢笔、墨笔填写清楚;
2、本表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清单所列文件如为复印件应加盖报送单位公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处。
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湖北省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筹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筹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第三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制定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四条《核准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跨市(州)、跨流域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在市(州)范围内跨县(市、区)、跨流域的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中央在鄂企业、省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湖北省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可在属地或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依据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
《核准目录》所称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
项目核准机关对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项目核准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预算予以保障。
依据国家规定具有项目备案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备案机关。
第六条企业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资源开发、能耗与环境管理等要求,依法履行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并依法办理城乡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能源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报告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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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监理市场管理及行业自律,规范监理企业市场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据《宜昌市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宜市建协【201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适用本备案管理办法。
包括注册地在本市的监理企业(以下简称本地企业)和注册地不在本市的监理企业(以下简称外来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备案管理是指宜昌市建筑业协会对持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实施的登记管理。
备案的具体工作由宜昌市建筑业协会监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监理委员会)负责。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备案管理分为投标备案、单项备案和年度备案三类。
(一)投标备案是指外来企业参加本市工程项目监理投标前,到市监理委员会办理的备案手续。
投标备案仅限于投标本案表中确定的工程项目投标,项目投标活动结束后失效。
(二)单项备案是指外来企业首次承接本市工程项目,到市监理委员会办理的单次有效的备案手续。
单项备案有效期为备案证签发之日起至备案项目合同终止。
(三)年度备案是指本地企业或在宜设立分支机构的外来企业,到市监理委员会办理的有效期为一年的备案手续。
初次年度-1-备案为备案证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延续年度备案时间为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
第五条一般规定(一)单项备案、年度备案统一使用由市建协印制的《宜昌市建筑业协会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备案证》),由市建协在《备案证》上注明备案工程名称或年度备案有效期。
(二)单项备案、年度备案的企业,在办理备案时由企业总部与市建协签订行业自律公约。
(三)外来企业已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不得再以总公司名义设立直管的项目部。
(四)本地企业在本市承揽业务前须办理年度备案;外来企业初次在本市承揽业务的,可办理单项备案或年度备案;承接2项以上(含2项)工程业务的,须办理年度备案。
(五)在备案有效期内企业要求增加工程管理人员,需提供相关证件原件,经审核、办理完备案人员增补手续后,方可从事工程管理工作。
(六)办理年度备案的外来企业需具备甲级监理企业资质或在我市建协备案3年及以上、近2年年度评价为合格的乙级监理企业。
企业派驻本市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不得少于5人、省级监理工程师不得少于10人、监理员不得少于10人,其中取得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监理考核合格证书的监理工程师不得少于5人。
第六条备案资料要求-2-(一)投标备案1、公开招标的公告或邀请招标的邀请函。
2、外省企业提交《进鄂备案证》、《外省建筑业企业进鄂施工投标备案表》,填写《宜昌市建筑业协会投标备案表》;本省企业提交《宜昌市建筑业协会投标备案表》。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验原件交存复印件)。
备案企业应确定专人为授权委托人,并在初次办理备案时采集指纹信息。
4、企业所在地社保部门加盖印章的企业参保人员名册。
5、企业资质证书、法人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存复印件)。
6、企业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两年诚信证明。
(二)单项备案1、监理项目中标通知书或有效合同。
2、外省企业提交《外省建筑业企业进鄂年度备案表》;本省企业提交《宜昌市建筑业协会备案登记表》。
3、企业资质证书、法人营业执照、宜昌市税务部门出具的本地纳税证明(验原件交存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验原件交存复印件)。
备案企业确定的授权委托人应与投标备案一致,在办理备案时进行指纹信息比对。
5、提供中标项目监理机构配备人员注册证书及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岗位证书原件,经审核后押存,工程竣工后返还(验-3-原件交存复印件)。
6、企业法人代表签发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委任书;7、企业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两年诚信证明。
8、投标备案已提交过的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三)年度备案 1、外省企业提交进鄂年度备案表;本省企业提交《宜昌市建筑业协会备案登记表》。
2、企业资质证书、法人营业执照及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宜昌市税务部门出具的本地纳税证明(验原件交存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验原件交存复印件)。
备案企业应确定专人为授权委托人,并在初次办理备案时采集指纹信息。
4、企业派驻分支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身份证、任职文件、职称证及注册资格证书,在首次备案时采集指纹信息。
5、拟备案的工程管理人员身份证、职称证及必须的资格证书。
关键岗位人员在首次备案时采集指纹信息。
6、提供经企业所在地社保部门加盖印章的企业参保人员名册,分支机构的非注册人员必须在参保名册中。
7、提供不少于100㎡自有或租赁的正规办公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有固定电话、相应的办公设施及管理制度。
8、本市企业办理首次备案,由经办人持企业介绍信,除提-4-供年度备案所需各项资料外,还须提供企业全部注册监理工程师及省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证件原件。
9、企业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两年诚信证明。
10、投标备案或单项备案已提交过的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第七条建筑业企业在办理投标备案和单项备案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暂停备案:1、办理投标备案的监理企业在我市的建筑工程公开招投标活动中,12个月内投标5次均未中标,暂停备案资格6个月。
2、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暂停备案资格12个月。
第八条市建协每年对年度备案企业进行一次市场行为评价,评价结论分不合格、基本合格和合格三个等次,并将评价等次在媒体上公布、邮寄给企业所在地主管部门和企业总部。
评价工作由市监理委员会的负责初评,报宜昌市建筑业协会审定。
第九条评价等次标准(一)“不合格”标准年度备案企业在评价年度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评价结论为不合格。
1、因未履行监理职责,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2、围标、串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经查实的;3、超越企业资质等级承揽监理业务;4、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5-并查证落实;5、将不合格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品、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并被查证落实;6、连续2年评价为“基本合格”;7、宜昌市建设行业诚信评价中诚信等级为“C级”;8、住建部组织的各类检查中被通报批评;9、分公司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指纹考勤一年少于8次;注册人员人均年出勤率低于60%的。
(二)“基本合格”标准:年度备案企业在评价年度未发生“不合格”所列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评价结论为基本合格。
1、因未履行监理职责,发生一般质量安全责任事故;2、因未履行监理职责,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且造成社会不良影响;3、被列入省、市级重点监控企业名单;4、被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5、存在严重违法行为被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6、在宜昌市建设行业诚信评价中诚信分值为65~70分(不含70分)的企业;7、分公司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指纹考勤一年少于10次;注册人员人均年出勤率低于80%的。
(1)用虚假资料骗取《备案证》或实际情况与备案情况不-6-符;(2)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3)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监理业务;(4)在省、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检查中被1次通报批评; (5)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次记入不良行为记录;(6)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开展的站级巡查中,被2次通报批评;(7)在监理专业委员会开展监理行为检查中,有2次被确定为不合格; (8)每年有2次未按规定上报监理企业统计报表。
(三)、“合格”标准未发生以上“不合格”、“基本合格”所列情况的,评价结论为合格。
第十条等级应用1、对评价等次“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当年参评市优秀监理企业资格;2、评价等次“基本合格”的企业,在办理下年备案手续时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持整改措施报告前来办理;3、评价等次“不合格”的本地企业,延迟3个月备案,建议行业主管部门暂缓企业资质升级增项;评价等次“不合格”的外来企业,两年内取消备案资格;4、本地企业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7-门给予降低或取消资质的处理。
(一)凡评价等级为基本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在下年度企业备案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持整改措施及行为承诺申请办理;(二)凡评价等级不合格的本地企业年度备案推迟三个月,外来企业取消下年度本市备案资格;(三)本地企业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或取消资质。
第十一条单项备案企业出现第九条第一款情况者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备案申请;出现第九条第二款情况者再次申请单项备案时,由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技术负责人持整改措措施及行为承诺申请办理。
第十二条《备案证》遗失须在宜昌主流媒体刊登遗失声明后方可补办。
市建协每年向社会发布企业备案信息。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宜昌市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作废。
附件:建筑业备案企业人员指纹考勤标准宜昌市建筑业协会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一日-8-附件:建筑业备案企业人员指纹考勤标准出勤认定标准考核主体考核对象考勤标准(两次指纹考勤最少时间间隔,以“天”计)分公司负责人和技在宜办理备术负责人案的建筑业1次/自然月 15日历天企业备案的注册人员注:1、分公司负责人是指外来企业在宜设立分公司的公司负责人; 2、备案人员的首次指纹信息采集在市建协备案窗口;无在建工程监理工程师的指纹考勤,在建管大楼五楼指纹考勤窗口录入。
3、有在建工程的监理工程师在施工现场进行指纹考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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