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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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儿童关爱规章制度及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留守儿童关爱规章制度及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留守儿童关爱规章制度及工作管理规章制

第一条,目的。

为了保障留守儿童的生活和成长,制定留守儿童关爱规章制度
及工作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留守儿童关爱工作的职责和要求,确保
留守儿童得到充分的关爱和照顾。

第二条,范围。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留守儿童关爱工作的人员,包括但
不限于社会工作者、教育工作者、医疗工作者等。

第三条,职责。

1.社会工作者应定期走访留守儿童家庭,了解他们的生活状况,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2.教育工作者应关注留守儿童的学习情况,提供个性化的教育
辅导,帮助他们克服学习困难。

3.医疗工作者应关注留守儿童的身体健康状况,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和健康指导。

第四条,工作管理。

1.留守儿童关爱工作应建立档案,记录每个留守儿童的基本信息、家庭情况、关爱工作进展等。

2.留守儿童关爱工作应定期组织专业培训,提升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

3.留守儿童关爱工作应建立健全的工作机制,确保工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第五条,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留守儿童关爱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确保留守儿童得到有效的关爱和照顾。

第六条,奖惩措施。

对于在留守儿童关爱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个人和单位,应给予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第七条,附则。

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应经相关部门审批。

流浪乞讨救助工作制度

流浪乞讨救助工作制度

流浪乞讨救助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救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流浪乞讨人员,是指生活无着、流浪街头、乞讨为生的人员,包括因务工不着、寻亲不遇、被偷被骗等原因陷入困境的人员。

第三条流浪乞讨救助工作应当坚持自愿、无偿、及时、有效的原则,确保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基本生活保障和人文关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浪乞讨救助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流浪乞讨救助管理体制,保障流浪乞讨救助工作所需经费。

第五条民政部门是流浪乞讨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流浪乞讨救助政策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二、救助机构与职责第六条设立流浪乞讨救助管理站,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救助管理站应当设立固定的救助场所,并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服务。

第七条救助管理站的职责:(一)开展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及时发现、接收和救助流浪乞讨人员;(二)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住所、食物、衣物、医疗等基本生活保障;(三)帮助流浪乞讨人员解决户籍、就业、教育等问题;(四)协助流浪乞讨人员寻找亲属、亲友,帮助其返回原籍;(五)对无法查明身份的流浪乞讨人员,协助其办理身份证明,并送交指定机构安置;(六)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档案,实行信息化管理;(七)定期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引导其自尊、自爱、自强。

第八条救助管理站应当设立值班制度,保证救助电话24小时畅通,及时响应流浪乞讨人员的求助。

三、救助措施与流程第九条救助管理站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包括开展街面巡查、接收群众举报等。

第十条救助管理站对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立即进行现场评估,了解其生活状况、健康状况、心理状况等,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救助措施。

第十一条救助管理站应当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以下救助服务:(一)临时住所;(二)食物、衣物;(三)医疗救治;(四)心理咨询;(五)协助解决户籍、就业、教育等问题;(六)其他必要的救助服务。

流浪儿童救助方案

流浪儿童救助方案

流浪儿童救助方案一、问题分析1、小刚在行窃被抓住之后被送到流浪儿童保护教育中心,这是一个为流浪儿童提供暂时住所,并对流浪儿童进行教育的机构。

该机构提供儿童基本的生活需求,并负责联系流浪儿童的监护人,将流浪儿童送回家。

除了流浪儿童教育保护教育中心,我国还有一些面向流浪儿童的服务,如孤儿院,儿童福利院等。

2、这些机构和一些福利、服务并不能解决流浪儿童的问题。

正如材料中提到的,小刚不喜欢流浪儿童教育保护中心,因为在他看来一点都不自由,生活枯燥;另外,这里缺少基本的人文关怀,小刚提到在“儿保”挨打,工作人员“不管”,一方面可能是流浪儿童教育保护教育中心的管理不善所致,另一方面可能是管理人员认为只是儿童的打闹,没有过多的制止;而且上的课形式化,不满足儿童的兴趣。

3、窥一斑可见全豹,可见“儿保”在管理流浪儿童方面的工作还要进一步改善。

流浪儿童教育保护教育中心会联系流浪儿童的监护人将其带回,但这样就能解决问题了吗,答案是否定的。

从材料中可以看出,小刚根本不想回家,以至于回家一天后就又去上海流浪了。

要想彻底解决问题,需要各方面的努力。

二、救助方案如果我是社会工作者,我会从两个角度找出最佳方案(一)直接服务角色角度1、找到流浪儿童,先将他们安置在流浪儿童保护教育中心。

在这之间不要急于找寻他的家庭地址,而是先和他进行沟通,了解他离家出走的原因,了解他在流浪的过程中遇到哪些困难,修复流浪儿童身心与情感的创伤,矫正其不良行为。

和他进行一次深入的交流,尽力拉近和他的距离。

2、对于联系到家长的孩子,先到他家了解情况,主要从经济、家庭、学校按各方面进行调查走访,充分了解各方的情况。

和孩子的父母交流,让他们知道孩子的想法,以及自己的孩子在流浪的日子里所经历的苦痛。

鼓励父母亲自去流浪儿童保护教育中心接自己的孩子,使孩子在亲情的感化下自愿回家。

3、孩子到家之后和孩子以及父母坐在一起交流,或许他们之间的交流不会那么顺利,尽量做好他们之间的沟通工作,让孩子与父母之间加深了解。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附条文说明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附条文说明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建标 111—200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08年12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提高工程项目投资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更好地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本建设是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工程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项目的依据,也是有关方面编制、审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重要依据;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新建工程和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第四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立足当前,兼顾发展,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第五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适应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突出救助性、服务性的特点,做到设施齐全,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经济实用,满足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教育矫治、预防干预、服务保障”的工作需要; 第六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其建设用地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服务和其他福利、救助设施,统一规划,一次或分期实施,并可与救助管理站按照分区设置的要求合并建设,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第八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优化设计,注重实效,并体现国家有关节能减排的要求;第九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定额;第二章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第十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根据辖区内流动人口的数量进行规模分类,并以床位数确定建设规模;第十一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规模分类及床位数划分应符合表1规定;辖区流动人口数量超过 220 万的城市,可适当增加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床位数量,并参照一类标准执行;第十二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内容包括房屋建筑及建筑设备、场地和基本装备;第十三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房屋建筑包括未成年人入站登记、生活、教育、文体活动、医务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工作人员生活用房及附属用房;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各类用房详见附录一;第十四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得建筑设备包括电气、给排水、采暖通风、安保、通讯、消防、网络等设备;第十五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场地应包括室外活动、绿化、停车、衣服晾晒等场地;第十六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基本装备包括电教、办公设备、医务器具等;流动救助车应根据实际需要配置;第三章建筑面积及有关指标第十七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应以每床位所占房屋建筑面积确定;第十八条不同规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房屋综合建筑面积指标为:一类不高于30平方米/床、二类不高于33平方米/床、三类不高于平方米/床,其中直接用于未成年人的各类功能用房未成年人的入站登记、生活、教育、文体活动、医务用房建筑面积所占比例不应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0%;第十九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参照表2确定;注:1、各类用房使用系数平均按0.65计算;2、寒冷地区和严寒地区可在本表基础上分别增加4%和6%;第二十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用地应根据实际需要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一、二、三类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室外活动场地面积分别按不低于4.00平方米/床、4.50平方米/床和5.50平方米/床核定;第四章选址及规划布局第二十一条新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选址应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并满足下列要求:一、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的地区;二、交通便利,供电、给排水、工程等市政条件较好的城区或近郊区;三、便于利用周边的生活、卫生、教育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第二十二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应按照功能要求、服务流程以及未成年人的特点进行总体布局,合理分区,做到线路通畅,服务方便,并有紧急疏散出口;第二十三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应单独设置未成年人生活区,实行相对封闭式管理;未成年人生活区内应配套设置未成年人居住、教育、文体活动、医务等设施和部分工作人员用房;第五章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第二十四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筑标准应根据有利于流浪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以及救助管理的要求合理确定,并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中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五条未成年人生活区周界宜设置实体围墙或采用建筑围合方式封闭,围墙高度宜为3.00m;第二十六条未成年人用房不宜超过4层;第二十七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各功能用房应保证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未成年人居室应具备良好的朝向,各功能用房的窗地比不应低于1∶6;第二十八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筑外观应做到色调明快、简洁大方、自然和谐、统一标识;第二十九条未成年人居室应根据受助者的特点及需要,按照分类救助、分类管理、分类处置的要求进行设置,并宜设置单层床;第三十条未成年人用房的内装修应符合温馨、实用、环保、易清洁的要求,方柱和内墙的阳角宜做成圆角,墙面和墙裙的色调应适合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行政办公等用房的装修应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中的相关规定;第三十一条未成年人生活区应设置公共卫生间及盥洗室,其数量应参照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中的相关规定;第三十二条未成年人用房的走廊外侧窗和居室的采光窗应设置紧急状况下能够开启的安全护栏,杆件净距不应大于110mm;楼梯的踏步、楼梯井和室内外楼梯栏板或栏杆的设置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中4.5.5的规定;第三十三条未成年人餐厅与工作人员餐厅应分开设置,并具有提供穆斯林饮食的设施;洗衣房内部设置应符洗衣、消毒等流程和洁污分流的要求;第三十四条采暖区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宜采用热水采暖系统;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或等于25℃的地区,应安装有防护网且可变风向的吸顶式电风扇和预留空调设备的位置和条件;第三十五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供电应满足照明和设备需要,未成年人用房的电器装置应符合安全要求;第三十六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筑防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有关建筑防火的规定;第三十七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应按智能化管理的需要,敷设线路,预留接口;第三十八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筑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节能标准及环保要求;附录一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各类用房详表√附录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主要功能用房名词解释1.服务厅:接待流浪未成年人及其他人员的处所;2.登记室:采集、查询受助未成年人个人基本信息的用房;3.检查室:受助未成年人进入中心时,对其进行健康和安全检查的用房;4.物品保管室:用以暂时存放受助未成年人随身物品的用房;5.临时处置室:为短时间停留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简单救助服务的用房;6.入站观察室:受助未成年人进入中心后,对其进行短期观察的用房;7.警务室:公安机关常驻、配合工作的用房;8.未成年人居室:受助未成年人休息的起居用房;9.普通教室:对受助未成年人进行思想、法制和文化知识等教育的用房;10.计算机教室:教授受助未成年人电脑操作基本知识、进行计算机培训的用房;11.技能培训室:对受助未成年人进行劳动技能培训的用房;12.图书室:受助未成年人阅览图书的用房;13.心理辅导室:对受助未成年人进行心理辅导和矫治的用房;14.宣泄室:供受助未成年人进行自我发泄、减轻心理负担的用房;15.社会工作室:供社会工作者工作和开展活动的用房;16.文体活动是:供受助未成年人进行音乐、美术、体育等活动的用房;17.多功能厅: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中心进行集体教育、开展文体活动和其他集体活动的场所;18.诊疗室:未受助未成年人进行身体检查和诊治的用房;19.康复室:对残障受助未成年人开展必要的康复训练的用房;20.观察隔离室:为疑似患有传染病和应其他原因需要观察隔离的受助未成年人提供的用房;21.工作人员宿舍:供管理、教育、保安等工作人员常住和值勤休息的用房;22.外来人员临时宿舍:外来人员住宿的用房;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阐明制定本建设标准的目的和意义;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方面,也是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人口流动日益频繁,贫富差距、家庭解体、教育不当等社会问题日益严重,流浪未成年人数量增加迅速;流浪未成年人是社会弱势群体,生存状况恶劣,基本权利难以保障,也易于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影响国家的长治久安;建立和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救助保护是一项重要的政府行为和必要措施,得到了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中共中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制度”,并要求“加强对流浪儿童、服刑人员子女的关心教育”;2006年民政部、国家发展为等19个部委联合发布了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具体部署和落实这项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完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特别是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制度”,并将流浪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纳入了“十一五”期间国家公共服务的重点建设工程;据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一项抽样调查推算,我国流浪未成年人大致有100万至150 万;然而现有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大多是在2003年救助管理体制改革后,依托原有收容遣送机构简单改造而成,规模小,设施简陋,功能不全;据调查,目前我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床位仅有5000余张,只能为11.4 万人次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不超过16天的简单吃住服务,救助能力远远滞后于实际需求,服务内容也远远不能满足民政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的要求;为了合理确定新建和改建、扩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规模和水平,完善配套设施,规范建筑布局和设计,制定相关建设标准显得尤为紧迫;通过本建设标准的编制和实施,可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提高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使其更好地为流浪未成年人服务;第二条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的作用及其权威性;本建设标准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建设行为,加强科学管理,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和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出发,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的规定和程序,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进行科学论证,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专家意见,确保编制质量:同时兼顾了地域、经济发展水平、服务人群数量等方面的差异,以切合实际、便于操作;因此等建设标准是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工程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第三条本条阐明了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据调查,80%的流浪未成年人滞留在地级以上城市,还有部分滞留在经济发达、交通便利、地理位置特殊的县级城市;鉴于目前大多数城市尚无专门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现有设施条件很差,不能满足救助保护工作的需要,需要加以新建或在现有基础上改建、扩建,故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新建和改建、扩建工程;第四条本条阐明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必须遵循的法律法规和指导思想、原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是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基本设施,它的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近年来,中央领导同志和国家有关部门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做了许多重要指示,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上提出了新的要求,并在救助保护设施的建设方面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同时考虑到我国现有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各地的差异,强调从我国国情出发,因地制宜,正确处理需要和可能的关系,使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既能满足现实需要,又兼顾今后发展,具有一定的前瞻性;第五条本条阐明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的总体要求,这是根据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提出的;第六条本条明确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的投资渠道;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属于政府行为,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中共中央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规定将“流浪未成年人保护中心”作为“公共服务重点工程”来加以建设;民政部、国家发改委等19部委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各个部门的职责分工,要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设施的发展规划,并具体落实和监督评估规划的实施,对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要统筹考虑,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予以支持”;要求财政部门负责“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经费纳入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机构经费统筹考虑,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安置等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这一精神,其建设项目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征拨建设用地;第七条本条明确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在建设中应注意的问题;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其工作涉及面广,设施建设内容多;为充分利用社会资源,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建设和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故强调在建设中要统筹规划,充分利用公共设施,并可与救助管理站合并建设,但考虑到各地情况不同,也可以一次规划,分期建设;第八条本条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设计和节能减排提出要求;第九条本条阐明了本建设标准与国家有关标准及定额的关系;第二章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第十条本条阐明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规模分类和建设规模地确定依据;辖区内的流浪未成年人口的数量与流动人口的规模直接有关系;流动人口规模越大,流浪未成年人的数量越多;考虑到流浪未成年人口的数量难以统计,而城市辖区内流动人口的数据可以从当地统计部门直接获得,权威性高,可操作性强,故选择辖区内流动人口数量作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规模分类的依据;在确定流动人口数量时,应以辖区内统计部门公布的最新数据为基础,并综合考虑辖区内流动人口数量近五年的增长情况,以使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既能满足现在需要,又可兼顾今后发展;由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各项设施均与机构内的床位数直接相关,因此本建设标准以床位数作为确定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规模的依据;根据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等文件的要求和实际调研情况,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需要对短时停留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简单救助服务;对刚入住的受助未成年人,要进行不超过36小时的短期观察,以消除他们的紧张情绪,初步了解其身体、心理和精神状况;对疑似患有传染病的受助未成年人要进行观察隔离,因此需要在临时处置室、入站观察室和观察隔离室中设置一些床位,但这些床位是过渡性的,不是受助未成年人的居住床位,故本标准确定建设规模的床位数不包括这些过渡性床位,仅指未成年人居室中设置的床位;第十一条本条明确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规模分类及其床位数划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规模按照床位数划分为一、二、三类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流浪未成年人就是保护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确定的;结合民政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对救助工作的要求,经过调查论证,表明本建设标准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规模分类和建设规模地确定是合理的,具体测算方法如下:一、根据第五次人口普查0.95‰的抽样调查数据,我们对各个地级市以上城市的流动人口数量进行了推算;通过观察个城市流动人口规模分布的散点图,发现我国城市流动人口的数量从高到低聚合在 150万以上,75万-150万和35万-75万这三个区间,流动人口规模在220万以上的只有少数几个城市,如北京、上海、深圳等;二、据权威部门调查估计,2005年,我国流浪未成年人总数在100万—150万之间,其中具有显著特征需要救助的流浪未成年人的比例在80%左右;故若按100万保守计算,则我国需要救助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流浪未成年人为80万,占全国流动人口总数2005年统计数为1.47亿的5.44‰;假设每个城市流动人口中具有显著特征需要救助的流浪未成年人所占的比例为 5.44‰;,则可根据每个城市流动人口的数量计算出其辖区内具有显著特征的流浪未成年人的数量;三、目前我国实际救助的流浪未成年人仅为实际需要救助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流浪未成年人的10%左右;根据调研,要改变目前救助工作落后的状况,至少要将救助比例提高到30%左右;四、据民政部统计,我国受助流浪未成年人的平均滞站天数为16.8天,如果要满足民政部流浪未成年人就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对救助工作服务内容的要求,人均滞站时间至少应为30天;则一个床位的周转次数为 365/30=12.17次,则:所需床位数=年救助量÷床位周转次数=年救助量÷12.17五、根据上面的方法和说明,附表1给出了辖区内流动人口规模分别为 220 万、150 万、75 万、35 万的城市,其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所应建设的规模床位数;附表1 不同流动人口规模的城市所需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床位数中心的规模划分如下见附表2:考虑到方便管理、充分利用设施等因素,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规模不宜过大,故将一类中性的规模上限定韦300张床位;辖区内流动人口数量在 220 万以上的城市只有少数,为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加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床位数,并参照一类标准执行;同时,为了节约用地、避免资源浪费,并充分发挥投资和规模效益,将三类中心的规模下限定为50张床位;辖区内流动人口数量在 35 万以下的城市原则上不单设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若确有需要,可与救助管理站合并建设;第十二条本条明确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工程的主要组成部分;流浪未成年人长期流落街头,生存环境恶劣,身心健康受到不同程度地损害;因此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不仅需要向他们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还需要提供教育矫治、文体活动和技能培训等设施,同时为了正常开展救助服务工作还需配置必要的装备;第十三条本条明确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房屋建筑的基本项目;根据19部委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流浪未成年人就是保护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和民政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基本建设的要求和规定,结合目前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功能用房的设置情况,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房屋建筑的基本项目包括:未成年人用房入站登记、生活、教育、文体活动、医务、行政办公用房、工作人员生活用房和附属用房,其中:未成年人入站登记用房,包括服务厅、登记用房、临时处置室、入站观察室等,以方便流浪未成年人求助;对求助者进行登记、安全和健康检查;对只需短暂休息的被救助者和中转受助人员提供简单救助及对入住者进行短期观察等服务;未成年人生活用房,包括居室、卫生盥洗用房、未成年人食堂,以向受阻未成年人提供基本的吃、住等生活服务;未成年育用房,包括教室、技能培训室、图书室、心理辅导室等;由于相当多的流浪未成年人是文盲和读书很少,因此有必要分类提供思想品德、法制和简单文化知识等的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针对长期滞留的接近16岁的被救助者,为帮助他们掌握一技之长,还有必要设置技能培训室;针对流浪未成年人当中普遍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心理问题和行为偏差情况,还需设置心理辅导室;未成年人文体活动房,包括文体活动室、多功能厅;根据未成年人的心理、年龄特点,设置必要的文体活动房,既有益于流浪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也可以寓教于乐,引导他们在活动和锻炼中增强对正常生活的兴趣以及与他人沟通相处的能力;未成年人医务用房,包括诊疗室、药房、观察隔离室等;由于流浪未成年人健康状况普遍较差,是传染病的高发人群,因此需设置相关医务用房,以具备身体检查、卫生保健和一般诊治等基本卫生服务功能;行政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会议室、财务室等;这是为确保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日常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而设置的;工作人员生活用房,包括值勤宿舍、活动室和工作人员食堂;由于机构性质特殊,工作人员需要在中心内值勤服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就明确要求“实行24小时接待、服务制”,“要安排专人在观察区24小时值守,。

救助站的规章制度

救助站的规章制度

救助站的规章制度第一章绪论为了规范救助站的管理和运作,保障受救助者的权益和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组织架构1. 救助站设立一个站长,负责站内管理和协调工作。

2. 救助站设立多个部门,包括接待部、执勤部、医疗部、心理部、社工部等。

3. 救助站设立专门的安保小组,负责站内安全和秩序维护。

第三章受救助者权益1. 每位受救助者有权利得到适当的医疗、心理咨询和社会帮助。

2. 每位受救助者有权力保护自己的隐私,站内人员需保密受救助者的信息。

3. 每位受救助者有权利拒绝任何形式的虐待或歧视。

第四章管理制度1. 接待部门负责受救助者的登记和安置,确保受救助者的基本需求得到满足。

2. 执勤部门负责巡视站内安全和秩序,确保站内人员和设施的安全。

3. 医疗部门负责受救助者的身体健康,定期进行体检和治疗。

4. 心理部门负责受救助者的心理咨询和支持,帮助受救助者缓解压力和调整心态。

5. 社工部门负责受救助者的社会帮助,提供就业、住房等方面的支持。

6. 安保小组负责站内安全,制定安保预案和处理突发事件。

第五章工作流程1. 受救助者到达救助站后,需接受接待部门的登记和安置。

2. 受救助者需按照站内规定积极参与各项活动和治疗。

3. 受救助者需遵守站内秩序和规章制度,不得违反站内规定。

4. 受救助者有权利向站长或相关部门提出投诉和建议,站内人员需及时处理。

第六章处罚制度1. 对于违反规定的受救助者,可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暂停待遇、终止服务等处理措施。

2. 对于严重违规者,可报警处理或采取其他法律手段予以处理。

第七章终结流程1. 受救助者获得康复或满足条件后,可申请离开救助站。

2. 离开救助站前需与相关部门进行交接和离职手续。

结语本规章制度是我站的基本管理准则,希望每位站内人员和受救助者遵守并共同遵守,共同维护救助站的秩序和安全。

祝愿每位受救助者早日康复融入社会,再次为社会作出贡献。

流浪儿童的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机制

流浪儿童的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机制

监护是为了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

从某种意义理解,流浪儿童的产生,是“监护缺位”的直接后果。

这里所说的“监护缺位”,包括监护人未尽或未能尽好监护责任;或者监护人虽有责任心但没有能力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根本没有监护人或事实上没有监护人等情况。

由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尚处于成长发展阶段,需要家庭、社会的细致呵护。

因此,完善的监护法律制度对儿童的健康成长、最大限度的减少流浪儿童的产生具有重大意义。

所谓国家公法监护,是指国家通过社区这一机构对该社区中的未成年人提供保护的一种制度,是由国家监督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提供保护的制度。

这种制度更适应我国目前的社会状况,同时有必要对监护人的监护报酬做出规定,可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被监护人无财产的,由国家支付。

在监护有偿的理论下,监护人将能更好的履行职责。

我国法律对监护行为没有有效的监督与责任追究机制。

监护人的监护行为千差万别,其具体实现情况如何直接影响未成年人的成长与权益。

未成年人因无完全行为能力,无法通过自己的行为保护其合法权益,对监护人的失职行为与侵权行为更是难以反抗,因此来自外部的对监护行为的监督机制就成为必要。

但我国法律对监护的监督规定却极不完善,只有《民法通则》第18条对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规定了原则性的要求和侵权责任,既没有规定明确的监督主体,也没有具体的监督标准,侵权责任也仅仅限于赔偿损失,而没有规定具体的惩戒措施。

对监护行为缺少监督及惩戒是当前许多监护人疏于监护、监护不力或侵犯被监护人权益的一个重要原因,也是导致很多未成年人辍学、离家出走、流浪乞讨甚至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

监护制度的完善是从源头防止未成年人流浪街头现象发生,而流浪儿童社会救助制度则属于对那些已经流浪社会的未成年人的补救措施。

我国目前社会上救助流浪儿童的机构主要有三种,一是民政部门主办的流浪人员救助站;二是个人或社会办的孤儿院;三是政府出资办的少年儿童保护中心。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附条文说明)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附条文说明)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建标 111—200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08年12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提高工程项目投资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更好地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是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工程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项目的依据,也是有关方面编制、审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新建工程和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立足当前,兼顾发展,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第五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适应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突出救助性、服务性的特点,做到设施齐全,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经济实用,满足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教育矫治、预防干预、服务保障”的工作需要。

第六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其建设用地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服务和其他福利、救助设施,统一规划,一次或分期实施,并可与救助管理站按照分区设置的要求合并建设,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

第八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优化设计,注重实效,并体现国家有关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九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定额。

第二章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第十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根据辖区内流动人口的数量进行规模分类,并以床位数确定建设规模。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01•【字号】武政规[2012]2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护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武政规[2012]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 381 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鄂政办[2011]11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救助管理工作,切实维护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是维护流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力度,并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由于我市流动人口逐年增加,一些家庭监护缺失以及社会不良因素影响,未成年人流浪的现象比较突出,甚至出现胁迫、诱骗未成年人乞讨牟利,组织利用未成年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问题,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妨害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及时有效地开展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事关我市“两型社会”建设和民生幸福城市建设、事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实现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

因此,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不断完善政策措施,改进救助工作方法、提升救助保护水平,维护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留守儿童关爱规章制度及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留守儿童关爱规章制度及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留守儿童关爱规章制度及工作管理规章制

第一条,为了保障留守儿童的权益,确保他们的健康和安全,
制定留守儿童关爱规章制度及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条,留守儿童关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人
员配备、工作流程、安全防范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条,留守儿童关爱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工作人员,包括心
理咨询师、社工人员、教育专家等,以确保对留守儿童的全面关爱
和支持。

第四条,留守儿童关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
括防火、防盗、防灾等方面的规定,确保留守儿童的生命安全。

第五条,留守儿童关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日常管理制度,包
括作息时间、饮食安排、卫生保健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留守儿童
的健康成长。

第六条,留守儿童关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心理健康服务制度,
包括定期开展心理辅导、心理疏导等活动,以帮助留守儿童解决心
理问题。

第七条,留守儿童关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家长沟通制度,包
括定期与留守儿童家长进行沟通、交流,以加强家校合作,共同关
心留守儿童的成长。

第八条,留守儿童关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制度,包
括定期对机构的工作进行检查、评估,以确保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留守儿童关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制度,包
括对突发事件的处理方案、紧急救援措施等,以确保留守儿童的安全。

第十条,留守儿童关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制度,包
括对留守儿童个人信息的保护、机构工作信息的管理等,以确保信
息安全。

以上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以
上规定。

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责任。

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工作职责

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工作职责

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工作职责
1.负责接收救助管理科转来的流浪少年儿童,及时为他(她)们清理个人卫生,发放卫生用品.
2.负责对流浪少年儿童基本情况的询查、登记,建立椅案.
3.负责流浪少年儿童的核查、统计工作.
4.负责流浪少年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
5.负责流浪少年儿童的生活、行为、管理、教育和培训工作.
6.负责保护流浪少年儿童合法权益的宣传工作.
7.负责社会各界对流浪少年儿童捐助钱物的管理.
8.保障流浪儿童在中心的人身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儿童离开中心时必须经站领导同意.
9.负责为流浪儿童联系亲属、查找家庭住址,检査确认认领家属的真实身份,并通知其到救助管理科办理认领手续.
10.承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总经理助理岗位职责
负责各类办公用品、器具与设备、劳卫用品、车用材料和节日礼品及实物福利品的采购工作.
•根据批准的采购计划,按时按量购进货品,要求货比三家、降低成本、秉公办事、不谋私利.
•负责公司信纸、信封、名片、业务礼品和企业形象所需印刷的定制工作,确保质量和时间要求.
•对购进物品保存质保书、保修单,对使用中的问题负责,并及进与厂商联系解决.
•对购进物品做好移交验收工作,提供合法齐全的原始发票及附有的技术说明书.
•主办或协办向有关政府部门的项目申报、年检、申领各类证照,完成批文手续及出境手续等事宜.
•具体办理来宾食宿安排、购票和迎送事宜,以及公司重大活动和联谊活动的后勤总务保障.
•必要时充任临时驾驶员完成紧急用车任务.
•完成行政部部长临时交办的其他任务.。

关于救助站的规章和条例

关于救助站的规章和条例

提供的救助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编辑本段救助管理相关法规条例(部分摘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摘要)国务院令第381号第五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第六条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登记,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

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七条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第八条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住处,应当按性别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

第九条救助站应当保障受助人员在站内的人身安全和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维护站内秩序。

第十条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第十一条救助站应当劝导受助人员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不得限制受助人员离开救助站。

救助站对受助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照顾;对查明住址的,及时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领回;对无家可归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第十二条受助人员住所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教育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

儿童福利机构安置工作制度

儿童福利机构安置工作制度

儿童福利机构安置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儿童福利机构内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儿童福利机构安置工作应以儿童为中心,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保障儿童的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权利。

第三条儿童福利机构应建立健全安置工作制度,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确保安置工作的规范运行。

第四条儿童福利机构应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等的合作,共同做好儿童的安置工作。

二、安置对象和条件第五条儿童福利机构安置的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包括孤儿、弃儿、流浪儿童、受虐待儿童等。

第六条儿童福利机构安置的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下;(二)无法在家庭中得到妥善照顾;(三)需要儿童福利机构提供临时或长期照顾。

三、安置程序第七条儿童福利机构接收安置对象时,应进行详细的登记,包括儿童的姓名、性别、年龄、家庭情况、健康状况等。

第八条儿童福利机构应根据儿童的年龄、兴趣、特长和需求,为其提供适合的教育资源和培训机会,确保其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第九条儿童福利机构应建立健全儿童成长档案,记录儿童的生活、学习、身心健康等情况,并根据需要制定个性化的成长计划。

第十条儿童福利机构应积极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资源,为儿童提供医疗、康复、心理咨询等专业服务,保障其身心健康。

第十一条儿童福利机构应定期组织儿童参加各类活动,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增强其社会适应能力。

四、安置工作管理第十二条儿童福利机构应设立安置工作领导机构,明确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负责安置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三条儿童福利机构应建立健全安置工作管理制度,包括儿童入住、教育、医疗、康复、心理辅导、就业等方面的规定。

第十四条儿童福利机构应定期对安置工作进行自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置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五条儿童福利机构应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等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推动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

救助站规章制度名称

救助站规章制度名称

救助站规章制度名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救助站的管理,保障受助人员的权益,维护救助站的正常秩序,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救助站是一个为了帮助那些处于困难境地的人提供救助的场所,旨在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重建信心,树立希望。

第三条救助站的管理机构应制定详细的工作制度和规章制度,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四条救助站的管理人员应具有较强的管理和服务意识,热心帮助受助人员,保障他们的基本权益。

第五条救助站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第二章救助站的基本任务第六条救助站的基本任务是为受助人员提供临时救助、庇护、心理疏导等服务,帮助他们尽快走出困境。

第七条救助站应建立受助人员档案,详细记录其个人信息、困难情况和接受帮助的情况,做到及时了解受助对象的需求和变化。

第八条救助站应建立完善的服务体系,包括提供膳食、床铺、洗漱用品等物品,做好卫生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救助站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与社会各界建立良好的关系,扩大受助范围,提高受助效果。

第三章受助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受助人员有权利得到救助站的服务,享受合法权益保障。

第十一条受助人员应遵守救助站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配合做好个人信息的登记。

第十二条受助人员应爱护救助站的设施和财产,不得损坏或乱扔垃圾。

第十三条受助人员在接受救助期间,应自觉维护救助站的正常秩序,相互尊重,和谐相处。

第十四条受助人员有权利向管理人员提出建议和投诉,管理人员应认真对待,及时解决。

第四章救助站的管理第十五条救助站的管理人员应设立领导班子,明确分工,有效管理。

第十六条救助站的领导班子应定期召开会议,总结工作,制定下一阶段的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救助站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保障财务经费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八条救助站的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救助站的设施设备进行检查保养,确保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救助站应定期开展志愿者培训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第五章突发事件的处理第二十条救助站在遇到突发事件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保障受助人员的安全。

留守儿童关爱规章制度及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留守儿童关爱规章制度及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留守儿童关爱规章制度及工作管理规章制

第一条留守儿童的定义。

留守儿童指的是由于父母长期外出务工或其他原因,长时间无
人照顾的未成年人。

第二条留守儿童关爱规章制度。

1. 对于留守儿童,我们将建立健全的关爱制度,包括提供心理
咨询、教育辅导、生活照料等服务,确保他们的身心健康。

2. 我们将组织志愿者和社会资源,为留守儿童提供关爱和帮助,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

3. 我们将建立留守儿童档案,定期进行跟踪和评估,及时发现
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

第三条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1. 所有从事留守儿童关爱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
和技能,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道德规范。

2. 我们将建立健全的工作管理制度,包括定期培训、考核评估、奖惩机制等,确保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水平。

3. 我们将建立留守儿童关爱工作的监督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确保工作的公正、透明和有效性。

以上规章制度,将严格执行,确保留守儿童得到充分的关爱和
保护,促进他们健康成长。

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岗位职责

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岗位职责

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岗位职责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是为无家可归的儿童提供临时庇护、基本生活保障和心理疏导的福利机构。

作为工作人员,其主要职责如下:1. 接待和管理流浪儿童首先,工作人员需要接待和管理流浪儿童。

这包括协调相关部门,接收人找到流浪儿童,并对其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帮助计划。

同时,工作人员需要对儿童的基本情况进行记录和分类。

2. 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对于流浪儿童,失去了家庭的照顾,工作人员需要提供相应的基本生活保障,例如提供食宿、洗浴、换洗衣物等。

此外,还应为儿童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例如提供必要药品、医疗卫生检查、基本治疗等。

3. 给予心理疏导和支持流浪儿童的心理状态相对较为脆弱,工作人员需要给予心理疏导和支持,帮助儿童恢复信心,克服困难,适应新环境。

此外,还需要评估儿童的心理状况,采取相关措施,例如心理治疗、咨询等。

4. 协调相关部门和社会资源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需要与相关部门(例如民政、公安、司法、医疗等)进行沟通和协调,确保儿童能够得到必要的救助和保护。

同时,工作人员还需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争取公益捐赠、义工支持等各类资源来提高服务质量。

5. 制定帮助计划和跟进帮扶效果针对不同的流浪儿童,工作人员要制定具体的帮助计划,根据儿童的特点、能力和需求等因素,设置合适的学习、常规和心理辅导等内容。

同时,还要通过跟进儿童的帮扶效果,对帮助计划进行调整和完善。

最后,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的工作人员需要有极高的责任心和爱心,充分关注儿童的安全和健康,尽力帮助他们建立健康、积极的人生价值观,为其重新获得幸福的家庭生活打下坚实的基础。

儿童保护机构工作制度内容

儿童保护机构工作制度内容

儿童保护机构工作制度内容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遭受侵害,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权利公约》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儿童保护机构,包括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保护社会组织等。

第三条儿童保护机构的工作原则:(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权利;(二)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三)及时发现和处理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案件;(四)协调各方资源,为未成年人提供全方位的帮助和支持;(五)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宣传和教育。

第四条儿童保护机构的工作目标是:(一)预防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减少未成年人流浪、失学、失业等现象;(二)保障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权益,提高未成年人的生活质量;(三)促进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提高未成年人的教育水平;(四)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提高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实效。

二、机构要求第五条儿童保护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备法人资格,具备与其工作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人员。

第六条儿童保护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第七条儿童保护机构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负责制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计划,协调解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儿童保护机构应当聘请专业的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律师等人员,为未成年人提供专业服务。

三、设施设备第九条儿童保护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设施:(一)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包括住所、食堂、医疗室、学习室等;(二)心理咨询室、康复训练室等专业的服务设施;(三)未成年人保护信息管理系统,用于收集、整理、分析和更新未成年人保护信息;(四)其他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相适应的设施。

第十条儿童保护机构应当定期检查设施设备,确保设施设备安全、完好,满足未成年人生活、学习和成长需要。

四、人员要求第十一条儿童保护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三)具有爱心、耐心和责任心;(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救助站安全管理制度

救助站安全管理制度

救助站安全管理制度救助站安全管理制度1为了保障受助未成年人在站期间的人身安全,预防和制止他们擅自离站,根据《城市生活无照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城市生活无照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人员应对新进流浪儿童进行安全知识教育,教育时要耐心细致、深入浅出,提高其对确保场所安全稳定和加强自我保护意识的重要性的认识。

二、工作人员应对新进流浪儿童进行安全检查,对其随身携带的危险品应按有关规定予以收缴,保障流浪儿童的人身安全和场所的安全稳定,防止自残、自伤和其他伤害事件发生。

三、凡新进流浪儿童统一更换服装,其随身携带物品物品及换下的衣物应装袋暂存,标明姓名,妥善保管,走时归还,确保儿救中心管理的规范有序,防止混入危险品。

四、工作人员对流浪儿童身上携有的钱款或贵重物品,应按规定办理暂存手续,待其离站时签收归还。

五、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儿童提供相应的饮食、洗浴、穿衣、如厕等生活照顾,防止跌伤、摔伤等意外伤害,洗漱、洗澡时,工作人员应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滑工作。

洗澡前,工作人员还应先将水温调试好,再组织流浪儿童开始洗澡,防止烫伤。

六、按照性别、年龄、身心状况等安排儿童分类居住,女童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

对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安排单独食宿,采取消毒隔离措施,防止交叉感染。

七、中心依法实行监护性管理,值班老师要加强责任心,禁止儿童利用就餐、进行室外活动等机会单独行动,预防他们擅自离站。

八、值班工作人员每隔30分钟对儿救中心各处巡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领导汇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九、严格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认真清点儿童人数,重点人员当面交接清楚,并做好值班记录。

救助站安全管理制度2第一条为了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

救助机构安全管理制度

救助机构安全管理制度

救助机构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救助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顺利进行,保障受助者和工作人员的安全,提高救助服务质量,救助机构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救助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执勤人员、志愿者等。

二、安全责任1. 救助机构的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制定并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工作场所和工作环境的安全。

2. 救助机构的执勤人员应当遵守规章制度,提高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保障受助者和自身的安全。

3. 救助机构的志愿者应当接受安全培训,了解安全管理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保障服务对象和自身的安全。

4. 救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职责,确保每个人都能履行自己的安全管理职责。

三、安全培训1. 救助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包括消防安全、急救知识、应急预案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2. 新员工入职时应当接受安全培训,了解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应急处理方法,确保在工作中能够做到安全防范。

3. 志愿者也应当接受安全培训,了解志愿服务的安全风险和防范措施,减少因工作失误导致的事故发生。

四、安全设施1. 救助机构应当配备完善的安全设施,包括灭火器、应急照明、安全出口等,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处理、疏散人员。

2. 救助机构应当定期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并且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提高工作人员应急处理能力。

3. 救助机构应当建立安全设施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落实检查、维护措施,确保安全设施的有效性。

五、安全检查1. 救助机构应当建立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对工作场所、工作设备、工作环境等进行检查,及时发现、整改隐患。

2. 安全检查应当由专人负责,并且定期向上级汇报检查情况,确保安全隐患得到及时处理。

3. 救助机构应当建立隐患排查制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按照严格的管理程序进行整改,确保隐患不再发生。

六、安全监督1. 救助机构应当设立安全监督机构,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向管理人员反馈安全问题,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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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工作制度
一、负责接受5-16岁脱离家庭监护24小时以上的各族流浪少年儿童,特殊情况须请示领导。

二、必须认真、详细询问清楚儿童的真实姓名,家庭详细地址,外出流浪原因等基本情况,并采取多种方式及时与其亲属取的联系。

三、儿童滞留中心期间要认真做好管理教育工作,要耐心、细致,态度和蔼,不得变相体罚和打骂儿童,注意纠正他们的不良行为和心理偏差,有针对性的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

四、要制定和安排教育计划,注重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救助站规章制度,提高流浪少年儿童的自我防护意识,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五、认真做好入住儿童的卫生保健工作,防止食物中毒和各种传染病的发生,经常询问和观察,发现有病的儿童及时送医院检查治疗,需要住院治疗的要及时汇报。

六、儿童认领时,要坚持由直系亲属携带身份证、户口本方可认领的原则,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遇有特殊情况要及时报告。

七、无人认领的儿童,滞留时间一般不超过十五天(特殊情况除外),需要转送自治区救助管理站或直接护送回原籍的,应报站领导批准实施。

八、中心工作人员必须以身作则,教育儿童爱护室内的一切设施,发现设施损坏的应及时维修处理。

九、值班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坚守岗位,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造成损失的由当班人员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站内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工作人员敲诈、勒索儿童及其家属的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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