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环境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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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0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

关于印发《2010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环办[2009]154号关于印发《2010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加强国家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国家重点污染源的动态监控,我部依据2008年环境统计数据,参考往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结合2009年排污收费和总量减排核查核算工作,并在充分征求各地意见基础上,筛选出各地区废气、废水排放重点监控企业,同时,对全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进行了全口径统计,完成了《2010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有关要求,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附件:1.2010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说明2.2010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主题词:环保重点企业通知抄送: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附件一:2010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说明一、目的及依据为进一步明确环境重点监管对象,切实做好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在线监控等环境监管工作,根据《环境统计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7号)、《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等有关要求,筛选2010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二、筛选原则(一)以2008年环境统计数据库为基础,参考往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进行动态调整,控制重点监控企业总数量,并保证历史连续性。

(二)筛选因子。

废水以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为主,废气以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为主,同时考虑重金属。

(三)注意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与上一年度数据和污染减排核查核算有关数据相衔接。

(四)参考环境监察部门提供的排污收费相关数据。

(五)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实行全口径统计,纳入国家重点监管范围。

三、筛选方法(一)以2008年度环境统计数据库为基础,废气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分别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从大到小排序,筛选出累计占工业排放量65%的废气企业;废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分别按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从大到小排序,筛选出累计占工业排放量65%的废水企业。

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企业运行监测统计调查制度

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企业运行监测统计调查制度

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企业运行监测统计调查制度1.引言1.1 概述本文旨在探讨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企业运行监测统计调查制度,并对其背景、重要性、作用以及未来发展进行分析和总结。

在引言部分中,将首先对该制度进行概述,介绍其基本情况和目的。

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企业运行监测统计调查制度是为了加强对重点企业的监测和统计工作而建立的一套制度体系。

该制度旨在通过对重点企业的运行情况进行实时、全面的监测和统计调查,为相关部门和决策层提供科学、准确的数据支持,以便更好地指导政府决策和推动工业和信息化事业的发展。

这个制度的核心是对重点企业的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和统计调查。

通过建立完善的监测机制和数据统计体系,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随时掌握重点企业在产能利用率、销售额、盈利能力、技术创新等方面的状况,为政府决策提供重要参考。

同时,该制度还能及时发现重点企业存在的问题和短板,为相关部门提供依据,推动企业改善和升级。

该制度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通过对重点企业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和统计调查,政府可以及时了解到企业在经济增长、产业升级、技术创新等方面的表现,为调整产业政策、制定行业规范提供科学依据。

其次,通过数据的采集和分析,政府可以掌握到经济形势的变化和趋势,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保持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此外,该制度的实施还可以促进企业间的竞争和合作,推动整个产业链的协同发展。

总之,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企业运行监测统计调查制度在促进经济发展、引导产业升级以及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在接下来的文章中,我们将会详细探讨该制度的背景和重要性,并对其未来的发展进行展望。

文章结构的设计是为了使读者能够清晰地理解和跟随整个论文的逻辑结构。

本篇文章的结构可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引言部分主要包括概述、文章结构以及目的。

首先进行概述,即简要介绍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企业运行监测统计调查制度的背景和内容。

指出这是一个重要的制度,并强调其对于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和统计的重要性。

环境统计季报工作要求及数据审核

环境统计季报工作要求及数据审核

环境统计季报工作要求及数据审核主要内容p季报工作及改进p季报报送要求p季报数据审核季报工作及改进季报工作Ø“十一五”始:l《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国发[2007]36号)ü报告期为1个季度,每个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上季度数据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ü目的:为总量减排统计和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分析提供环境数据支持,环境统计开展季报制度。

ü调查对象为国控重点污染源: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中的废水企业、废气企业、污水处理厂l《关于开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环境统计数据直报工作的通知》(环办 [2013]91号)ü数据上报形式的改革:ü数据原滋原味的由企业上报国家:Ø改进前季报(2007-2018年度)数据缺乏应用:作为10年业务化工作,数据质量不断改善l调查对象的局限性:ü国控源筛选方法决定。

由全国层面统一筛选,地区层面国控源企业分布并不均衡。

l年报数据和季报数据数据差异大:ü核算体系缺乏一致性:(自上而下的环境统计年报体系和自下而上的季报直报体系)ü为啥核算体系不一致:企业是主要填报对象。

l数据突变的问题:ü核算方法没有固化:监测数据法、排放系数法和物料衡算法3种核算方法的选用原则在实际应用中仍较为模糊,一个企业会因为“合理”选择不同的核算方法产生巨大的数据差异,导致季度数据的“合理”突变Ø十三五面临的新形势:l不得不变—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取代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季报直报既定的调查对象缺失。

l条件成熟—多业务融合的系统平台。

ü年报直报开展与成熟:季报直报优势弱化,年报系统在“十三五”报表制度、核算台账方面具有明显优势。

ü多业务融合平台:统一名录库管理,年报、季报、重点排污单位数据相互调用。

ü年报、季报融合实现方式:年报核算平台的自动调用,核算方法、具体参数十一五-十三五中期:2006--2018年度调查对象局限性:国控源年报、季报数据不一致核算方法变动十三五后期--:2019年度--改进重点排污单位(重点行业先行)年报季报融合(系统):数据一致性和年报核算方法尽量保持一致季报报送要求Ø工作总要求:每季度填报调查企业数据,客观反映企业生产运营现状和季度变化。

吉林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开展情况年度报告【模板】

吉林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开展情况年度报告【模板】

***林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开展情况年度报告
企业名称:XX公司(公章)
监测年限:2015年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1、自行监测方案的调整
自行监测方案于2015年7月1日发布执行,2015年的自行监测方案未进行调整。

2、2015年自行监测结果统计
2015年自行监测结果统计见表1。

表1 2015年自行监测结果统计
3、全年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根据2015年自行监测数据,全公司2015年的污染物排放量见表2。

表2 2015年污染物排放量统计
4、全年固体废弃物
生产各环节产生的粉尘,固体废弃物均进入生产工艺回收生产,不外
排。

5、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状况监测结果未对周边环境质量造成影响。

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2008年环境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109号

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2008年环境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109号

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2008年环境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正文:---------------------------------------------------------------------------------------------------------------------------------------------------- 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2008年环境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在认真总结分析“十五”期间环境统计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我部研究并制定了“十一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自2006年开始执行,现已执行两年。

经国家统计局批准,2008年继续执行“十一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现印发你们,请抓紧布置开展2008年环境统计工作。

与“十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相比,“十一五”环境统计制度在调查范围、指标体系、调查频次,以及环境统计数据上报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一、调整了环境统计调查范围,完善了统计指标体系根据“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目标和环境管理的要求,“十一五”环境统计指标体系在“十五”环境统计体系的基础上,本着继承和发展的原则,调整了调查范围,删除了一些过时失效的指标,并新增了一些适应现实环境管理需求的统计指标,同时对部分指标解释进行了完善。

(一)为加强对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排放情况的监管,将火电行业(含企业自备电厂)从工业行业中单列出来进行调查,增加了火电分机组的装机容量、煤耗量、排污量等指标;增加了医院污染物排放的统计调查;删除了城市垃圾处理场运行情况调查。

(二)环境统计专业年报增加了环保产业、环境宣教等专业报表,删除了绿色工程规划第二期、年度计划完成情况、污染治理投资情况、生态示范区建设主要情况、生态功能保护区名录等专业报表。

二、调增了环境统计调查频次为满足国家经济形势分析的需要,“十一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增加了对国控重点源污染物排放情况的季报(自2008年第二季度起增加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地市季报直报),增加了环境信访工作、突发环境事件等方面的季报。

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释义(1.12.16)

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释义(1.12.16)

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释义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保障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稳定运行和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应用,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释义]本条对《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和制定依据进行了说明。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省级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省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释义] 本条对《管理办法》使用范围进行的规定。

一、污染源是指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发生源,通常指向环境排放有害物质或能量,对环境产生有害影响的场所、设备和装置。

二、国家重点控制企业。

国家重点控制企业是以环境统计数据库为基础,选择污染因子,按排放量从大到小排列,筛选出累计占工业排放量65%的企业称为国家重点控制企业,国家每年对国控企业名单进行更新并公布。

三、其他企业是指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施,以及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企业。

四、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环保总局令第28号)规定,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工作是指被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安装自动监控设施。

排污单位建设自动监控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自动监控设施中的相关仪器应当选用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指定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2)数据采集和传输符合国家有关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和接口标准的技术规范;(3)自动监控设施应安装在符合环境保护规范要求的排污口;(4)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监测仪器的比对监测应当合格;(5)自动监控设施与监控中心能够稳定联网;(6)建立自动监控系统运行、使用、管理制度。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4.08.25•【字号】青环发〔2014〕420号•【施行日期】2014.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法制工作正文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青环发〔2014〕420号西宁市、海西州、海南州环境保护局,海东市环保城管局,海北州环保林业局: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4〕1004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2014年8月至11月期间,开展全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现将《2014年全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专项执法检查期间,各地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的有关要求,严守纪律、认真执法、确保专项执法检查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联系电话:************朱丽新************郭温附件:2014年全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2014年8月25日附件2014年全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为落实“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要求,确保我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正常稳定运行和监控数据准确有效,严厉打击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端弄虚作假行为,更好的推进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4〕1004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保障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质量、严厉打击现场端监控设施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和违法查处工作。

通过此次专项检查,真正发现一批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存在的弄虚作假行为、严肃查处一批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整改一批不规范行为,为全面完成2014年我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推进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标准化建设、规范化运行和科学化管理奠定基础。

环境统计工作情况汇报

环境统计工作情况汇报

环境统计工作情况汇报环境统计工作情况汇报综合计划科关于环境统计工作情况的汇报何局长:为了进一步做好环境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真实,更好地服务于全市环境保护工作,近年来,在上级环保部门和局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环境统计管理办法》,不断强化措施,环境统计工作有序开展,较为及时、准确地掌握了我市环境统计数据,为实施总量控制、环境决策和编制环境规划提供了重要依据。

现将环境统计工作现状和今后改进工作的建议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环境统计类型。

自202*年开始,环境统计由往年的年报、半年报变更为现在的年报、季报;年报数据为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实我市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核定我市总量控制的依据,每年底前上报,统计时段为上年的12月到当年的11月;季报数据不参与总量的核定,统计时限为每年的四个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

、统计范围。

季报企业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确定,按照各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全国排放总量的65%进行筛选,我市共有17家企业,但由于迁安第一造纸厂已停产,目前填报16家(名单附后)。

年报企业原则上由唐山市环境保护局确定,按照各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我市排放总量的85%进行筛选,“十一五”期间唐山市未下发我市年报企业名单。

我们依据我市排污申报确定年报企业30家,另外根据省里要求,填报了3家医院和1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名单附后)。

、数据核算。

近两年,由于缺乏有效的监测数据(目前我市填报的重点企业中,近年来几乎没有达标的监测数据,少部分使用了监测数据,但核算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又非常小),我们主要采用了系数法进行了污染物排放量核算。

、填报原则。

一是保证总量控制指标。

为确保我市的总量控制指标,自202*年以来,把全市重点钢铁企业列入统计范围。

二是保证总量削减比例。

主要采取了提高除尘效率和脱硫率来核算企业污染物排放量。

三是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为确保我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圆满完成,在填报的过程中,我们采取了增加了废气排放总量的办法,保证填报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说明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说明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说明一、根据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环境统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05〕100号)关于“筛选重点污染企业实行季报制度。

企业名单由总局与各省环保部门商定,原则上以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全部企业排放量65%以上的企业为基础确定”的要求,经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反复核对与协商,确定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是指总局需要直接掌握其排污信息的重点工业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包括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或者有毒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的工业企业、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能力10000吨/日以上)、危险废物处置厂等。

为了及时采集污染物排放信息、加强执法监督、促进污染治理、有效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确定重点监控企业。

各地环保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辖区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基础上,再确定一批省(市、县)控重点企业。

三、此次确定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包括:废气污染源3592家、废水污染源3115家,其中,合并重叠的641家,共有工业污染源6066家;城市污水处理厂658家。

1.重点监控的废气企业的确定方法是:在2005年全国环境统计数据库中,以8万多家重点调查企业为基础,分别对工业二氧化硫、烟尘、工业粉尘排放量从大到小依次排队,筛选出排放量之和占全部工业排放总量65%的一部分企业,作为国家重点监控对象。

3种污染物中有1种污染物的排放量进入65%范围的,均纳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2.国家重点监控的废水企业的确定方法是:在2005年全国环境统计数据库中,以8万多家重点调查企业为基础,分别对工业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从大到小依次排队,筛选出排放量之和占工业排放总量65%的一部分企业,作为国家重点监控对象。

2种污染物中有1种污染物的排放量进入65%范围的,均纳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3.2005年底前投入运行的、设计能力等于和大于10000吨/日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均纳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4.国家重点监控的危险废物排放源和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名单另行确定。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系统(企业用户)-用户手册V1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系统(企业用户)-用户手册V1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系统用户手册河南雪城软件有限公司2014年1月目录1 引言 (4)1.1 编写目的 (4)1.2 背景 (4)1.3 硬件设备 (4)客户端硬件要求 (4)网络要求 (4)1.4 支持软件 (4)客户端软件环境 (4)2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系统 (5)2.1 功能分类 (5)2.2 打算工作 (5)2.3 功能 (6)登录页面 (6)首页 (6)企业设置 (7)企业基础信息 (7)查看企业基础信息 (8)编辑企业基础信息 (8)添加监测点位 (10)编辑监测点位 (10)添加污染物 (10)编辑污染物 (12)发布策略管理 (12)信息公开 (13)未公开自动监测数据审核 (13)发布自动监测数据 (14)补录自动监测数据 (14)录入异样缘由 (14)编辑异样缘由 (15)批量录入异样缘由 (15)已公开自动监测数据查询 (16)单条数据置回 (17)批量置回数据 (17)查看数据异样缘由 (17)手工监测数据发布 (17)添加手工监测数据 (18)发布手工监测数据 (19)删除手工监测数据 (19)编辑手工监测数据 (19)已发布手工监测数据查询 (19)厂界噪声数据发布 (20)添加噪声监测数据 (20)发布噪声监测数据 (21)删除噪声监测数据 (21)修改噪声监测数据 (21)已发布厂界噪声数据查询 (22)企业未监测缘由管理 (23)查询企业未开展自行监测缘由: (23)添加企业未开展自行监测缘由: (23)发布企业未开展自行监测缘由: (24)置回待发企业未开展自行监测缘由: (24)2.3删除企业未开展自行监测缘由: (24)修改待发企业未开展自行监测缘由: (24)企业自行监测方案管理 (24)查询企业自行监测方案: (25)添加企业自行监测方案: (25)发布企业自行监测方案: (26)置回待发企业自行监测方案: (26)查看上传的企业自行监测方案: (26)编辑企业自行监测方案: (26)企业监测年度报告管理 (26)查询企业监测年度报告: (27)添加企业监测年度报告: (27)编辑企业监测年度报告: (27)发布企业监测年度报告: (28)置回待发企业自行监测方案: (28)企业考核 (28)3 留意事项 (30)1引言1.1 编写目的用户手册是运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系统”的第一手资料,内容涵盖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系统”的运用方法和操作步骤,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帮助操作人员驾驭该系统的运用方法。

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释义(1.12.16)

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释义(1.12.16)

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释义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保障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稳定运行和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应用,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释义]本条对《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和制定依据进行了说明。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省级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省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释义]本条对《管理办法》使用范围进行的规定。

一、污染源是指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发生源,通常指向环境排放有害物质或能量,对环境产生有害影响的场所、设备和装置。

二、国家重点控制企业。

国家重点控制企业是以环境统计数据库为基础,选择污染因子,按排放量从大到小排列,筛选出累计占工业排放量65%的企业称为国家重点控制企业,国家每年对国控企业名单进行更新并公布。

三、其他企业是指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施,以及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企业。

四、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环保总局令第28号)规定,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工作是指被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安装自动监控设施。

排污单位建设自动监控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自动监控设施中的相关仪器应当选用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指定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2)数据采集和传输符合国家有关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和接口标准的技术规范;(3)自动监控设施应安装在符合环境保护规范要求的排污口;(4)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监测仪器的比对监测应当合格;(5)自动监控设施与监控中心能够稳定联网;(6)建立自动监控系统运行、使用、管理制度。

环发〔2009〕88号 关于印发《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

环发〔2009〕88号  关于印发《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

关于印发《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的通知环发〔2009〕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根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为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我部制定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主题词:环保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通知抄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保护部信息中心。

附件一: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转批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为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提供的监测数据(以下简称“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是指环保部门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进行监督考核,确定其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在正常运行状态下所提供的实时监测数据,即为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第三条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合格后,其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在一定时段内认定为有效数据。

日常运行监督考核合格后至下次运行监督考核,该时段内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认定为有效数据。

验收不合格、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或不能正常运行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不得提供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第四条有效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是国控企业计算主要污染物排放数量和确定达标排放的依据,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总量考核、监督执法、排污申报核定等工作的基础。

环境统计数据质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环境统计数据质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环境统计数据质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作者:许晶郭卉罗岳平来源:《科技创新导报》 2013年第9期许晶郭卉罗岳平(湖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湖南长沙 410004)摘?要:以实际统计工作为基础,从统计工作备受关注的几个方面剖析了目前环境统计数据质量存在的诸多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了对策,以供环境管理参考使用。

关键词:环境统计数据质量对策中图分类号:X32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98X(2013)03(c)-00-01环境统计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

环境统计数据是环保工作的基础和依据,具有法律权威性[1]。

环境统计工作涉及数量庞大的污染源,有关数据库是筛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基础和依据。

1 我国环境统计数据的质量问题1.1 准确性1.1.1 污染源调查范围较窄。

随着市场经济多样化,产业结构调整的加快,各地区各行业涉及的经济成分、经济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局部污染正发生结构性变化,必须动态跟踪统计对象的信息[2]。

1.1.2 个体数据有错漏。

环境统计工作涉及数量庞大的污染源和冗杂的指标体系。

部分企业考虑到经济利益因素,担心环保部门将统计数据与排污收费或环保处罚等挂钩,不愿意填报真实数据。

1.1.3 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不明确。

现行报表制度只要求企业填报各项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无法让环境统计人员了解每个企业是采用哪种方法核算出来的排污量。

由于每种方法的计算过程和计算结果不能在报表中体现出来,从而造成有些地区或企业的排污量长期以来都是一笔糊涂帐,导致环保部门一直未能真实掌握企业的实际排污状况。

1.2 时效性1.2.1 季报数据得不到合理利用。

环境统计季报,由于上报时间、报送方式、数据质量、设置目的等诸多因素限制,环境管理对其结果基本没有需求不用,为提高环境统计数据时效性而制订的季报制度形同虚设[3]。

1.2.2 年报制度有待完善。

现行环境统计制度设计的年报制度,采取逐级汇总,分级审核的方式,各省当年的数据要到次年3月才能初步完成会审,一般在“六·五环境日”前才能对外发布环境统计公报,国家到七八月份才能最终向社会公布全部统计情况。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2016年第三季度全省国控企业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情况的通报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2016年第三季度全省国控企业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情况的通报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2016年第三季度全省国控企业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6.10.23•【字号】辽环函〔2016〕284号•【施行日期】2016.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2016年第三季度全省国控企业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情况的通报各市及绥中、昌图县环境保护局:根据《“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国办发〔2013〕4号)、《关于加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98号)和《辽宁省环保厅关于继续做好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工作的通知》(辽环函〔2015〕25号)要求,省环保厅对2016年第三季度全省国控企业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以下简称“传输有效率”)情况进行了汇总分析,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三季度,我省共考核309家国控企业514个监控点位,传输有效率为95.04%,同比增长9.35%。

其中,传输有效率前三名的市为阜新市、朝阳市、铁岭市。

详细情况见附表1。

传输有效率低于75%的国控企业有16家,其中传输有效率为0%的企业共4家。

详细情况见附表2。

二、存在问题(一)个别企业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进展缓慢截至9月份,共有4家国控企业未完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及联网验收工作,严重影响全省传输有效率考核结果。

其中,沈阳市2家,分别为沈阳热电厂、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锦州市1家,为凌海市益民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朝阳市1家,为朝阳宏文热电有限公司。

(二)有效性审核工作有待加强部分市局有效性审核工作不及时,个别企业自动监控设施数据有效性审核未通过或有效期不衔接,传输有效率偏低。

据环保部网站统计,三季度我省68%的无效数据是由于未开展有效性审核或有效性审核未通过造成的,有效性审核工作存在不足,成为影响我省数据有效率的主要因素之一。

2011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筛选原则和方法

2011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筛选原则和方法

附件5:2011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筛选原则和方法一、筛选原则(一)以2009年度环境统计数据库为基础,补充增加规模以上的重点行业企业,以及《2010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中涉及的工业企业。

(二)筛选因子:废水为化学需氧量、氨氮、砷、六价铬、铅、镉、汞;废气为SO2和氮氧化物。

(三)城镇污水处理厂和集中式工业废水处理厂全部纳入国家重点监控范围。

二、筛选方法(一)按照筛选原则,依据2009年环境统计数据库和2010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确定初筛名单。

1、筛选废气企业。

以2009年环境统计数据库为基础,工业企业分别按照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大小排序,筛选出占工业排放量65%的企业,取并集形成废气企业初筛名单。

2、筛选废水企业。

以2009年环境统计数据库为基础,工业企业分别按照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年排放量大小排序,筛选出占工业排放量65%的企业;由于重金属排放企业较为集中,为有效监督管理重金属企业,筛选方法由按照65%的比例筛选变为按照排污量规模进行筛选,具体筛选规模(年排放量)为:砷>100公斤、铅>200公斤、汞>10公斤、镉>20公斤、六价铬>100公斤。

按照化学需氧量、氨氮以及5种重金属的筛选方法分别进行筛选,取并集形成废水企业。

3、补充重点行业企业。

为弥补污染物排放量筛选方法的不足,将规模以上的几个特定重污染行业企业补充纳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管理。

将大型【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的规定大型企业指:同时满足从业人员数20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

】的造纸及纸制品业、纺织印染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以及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中的氮肥行业、农药行业和燃料行业补充纳入废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管理,同时删除废水名单中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和电力行业企业;将电力行业(总装机>100MW)以及大型的石油加工和炼焦行业、钢铁行业、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水泥行业、玻璃制品业以及砖瓦厂补充纳入废气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管理。

8-环境统计季报报表制度及工作要求

8-环境统计季报报表制度及工作要求
大量系统带入。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污水处理厂处理量、去除量;垃圾处理 厂,危废(医废)调查集中处理处置量;无二次污染排放统计。
填报要求 表号
季综S1表 季综S2表 季综S3表 季综S4表 季综S5表 季综S6表 季综S7表
季S1表 季S2表 季S3表 季S4表 季S5表 季S6表 季S7表
表名
报告期别
与非国控源估算
电 子 数 据 库 通 过 邮 件 上 报 2 0 0 7 年 : 《 主 要 污 染 物 总 量 减 排 统 计 办 法 》 ( 国 发 [ 2 0 0 7 ] 3 6 号 ) 为总量减排统计和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分析提供环境数据支持,环境统计开
展季报制度。
调 查 对 象 为 国 控 重 点 污 染 源 报 告 期 为 1 个 季 度 ,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后 1 5 日 内 将 上 季 度 数 据 上 报 国 务 院 环 境
填报要求
时间节点:直报工作程序
时间安排
环境保护部
省级 环保部门
市级 环保部门
调查单位
1.直报系统 环境准备
报告期最后1个 报告期最后 报告期最后 报告期最后 报告期最后

1个月1-5 1个月1-5 1个月1-5 1个月1-5
1-5日




2.环保部门 登陆账户管理
6-7日
6-7日
6-7日
6-7日
场抽查企业10%,建立企业抽查档案 直报信息发布
软件系统
1.2019年:最新系统
软件系统
1.2019年:最新系统
产运行基本信息,季度污染物排放量。
• 主要作用:创新了全过程联网报送模式、提升了环境统计信息化水平、建 立了工作机制、锻炼了工作队伍,为环境统计年报直报打下了坚实基础

环境统计报表制度

环境统计报表制度

12、P26,增加(十三)项内容
13、P30,报表目录的修改
14、P32,增加焦炭和其他燃料消费量 15、P35, P36,火电基表的改动,脱硫和
脱硝机组单位改为“万千瓦” 16、P60,“放射源数”指标解释的重新界 定
(三)环境统计数据填报和报送要求
行业代码: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
2002填写 ,最好是06-46之间的代码,其中12和38 不作为行业代码(hzh1表和行业汇总表数据不符);
对火电基表的填写要求如下:仅统计4411所含 企业,即火电厂、自备电厂、热电联产企业;
无发电设备的供热企业(即4430行业)一律视 作工业企业填报在环基1-1表,不得填入火电基表, 否则可能影响到总量减排核查,导致统计工作被动。
企业使用为主,其他可参考使用) 总站源字[2007]181号,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 量计算方法
4、 生活污染物统计办法

生活源COD排放量=城镇常住人口数× 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365-城镇污水处 理厂去除的生活COD
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 采用各地区的COD产生系数或实测数据; 统一采用国家推荐的COD产生系数
综合范围: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
调查方法:为对重点监控企业逐个发表填报汇总,
对非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排污情况实行整体估算。
(二)季报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季报直报
1、季报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量占全国工业排放量65% 以上的工业企业单位。筛选原则为:(1)筛选指标为 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2) 名 单由环境保护部筛选并商各省级环保部门;(3)各地 要根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放量占本地工业排放量 的比率,筛选省级重点监控企业,保证重点监控企 业占工业排放量的比率能够符合统计的基本需要。 省、市级重点监控企业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确定。 非重点监控企业数据的估算方法参照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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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环境统计数据直报系统统计调查制度
一、总说明
(一)为了解全国环境污染排放及治理情况,为各级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计划、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和污染防治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报表制度。

(二)调查范围
本报表制度为定期报表。

定期报表的报告期为季度,实施范围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纳入污染物总量减排全口径核算的火力发电、水泥制造、钢铁冶炼、制浆造纸的工业企业。

(三)统计调查内容
统计调查内容为污染物产生、排放及治污设施运行等情况。

(四)数据采集及报送
调查单位统一采取联网直报方式、按照本制度规定的上报时间报送数据,报告期分别为1月1日至3月31日、4月1日至6月30日、7月1日至9月30日、10月1日至12月31日。

统计调查单位在每个季度第1个月的7日之前完成数据上报。

市级和省级环保部门分别于每个季度第1个月的12日和17日前完成数据的审核验收。

(五)报表填报要求
1.基层报表:
(1)工业企业:所有纳入国控源直报统计调查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季S1表)。

(2)火力发电企业:指所有在役火电厂、热电联产企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为4411),包括工业企业自备电厂、垃圾和生物质焚烧发电厂,同时填报《工业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季S1表)、《火力发电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季S2表)。

(3)水泥制造企业:包含或仅有熟料生产的水泥企业(行业代码为3011)同时填报《工业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季S1表)、《水泥制造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季S3表);如果含有自备电厂还需填报《火力发电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季S2表)。

(4)钢铁冶炼企业:含有炼焦、烧结、球团、炼铁、炼钢等任意一种或多种工序的钢铁冶炼企业同时填报《工业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季S1表)、《钢铁冶炼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季S4表);如果含有自备电厂还需填报《火力发电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季S2表)。

(5)制浆造纸企业:具有制浆或造纸(抄纸)工艺的造纸及纸制品企业(中类行业代码为221或222的)同时填报《工业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季S1表)、《制浆造纸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季S5表);如果含有自备电厂还需填报《火力发电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季S2表)。

(6)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填报《污水处理厂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季S6表)。

2.汇总报表:
(1)《各地区工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季综S1表)根据基表《工业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汇总。

(2)《各地区火力发电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季综S2表)根据基表《火力发电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汇总。

(3)《各地区水泥制造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季综S3表)根据基表《水泥制造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汇总。

(4)《各地区钢铁冶炼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季综S4表)根据基表《钢铁冶炼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汇总。

(5)《各地区制浆造纸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季综S5表)根据基表《制浆造纸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汇总。

(6)《各地区城市污水处理情况》(季综S6表)根据基表《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汇总。

(六)本制度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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