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19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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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程-重庆市地方标准DB50 139-2003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程-重庆市地方标准DB50 139-2003

ICS 13.340.99P13备案号:14128-2003DB 重庆市地方标准DB50/139-2003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程2003-10-10 2004-01-01实施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前言本标准为新编标准。

本标准中的附录A、附录B和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D和附录E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地质环境检测总站、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工程学院、重庆市煤炭学会、重庆时乐浦地质灾害防治咨询设计事务所、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总公司、重庆市设计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彭先孚、任幼蓉、黄家愉、方玉树、吴庆璞、黎力、江景雄。

目次前言l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定义和符号3.1 术语和定义……3.2 符号……………4 总则………………4.1 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划分…………………4.2 不良地质现象及斜(边)坡的调查分析5 规划用地地质灾害调查评价………………5.l 一般规定…………………………………5.2 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分区…………………5.3 分区评价…………………………………6 建设工程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6.1 一般规定…………………………………6.2 评估分级…………………………………6.3 评估要求…………………………………6.4 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及综合评估………7 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7.1 一般规定………………………………7.2 评估分级………………………………7.3 评估要求………………………………7.4 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及综合评估………8 评估(评价)成果整理…………………8.1 一般规定………………………………8.2 规划用地地质灾害调查评价报告……8.3 建设工程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8.4 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附录A(规范性附录) 评估(评价)工作程序附录B(规范性附录) 建设项目重要性分类附录C(规范性附录) 矿山生产规模划分附录D(资料性附录) 矿山开采地表移动变形参数求取方法附录E(资料陛附录) 地质灾害登记表……………………本标准条款表述所用助动词说明………………………………图A.1规划用地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程序框图图A.2建设工程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程序框图图A.3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程序框图…………表1 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划分……………表3 降水量指数取值表………………………………表4 地质灾害易发程度级别与易发程度指数对照表表5 用地规划建议……………………………………表6 建设工程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表7 建设工程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划分……………表8 地质灾害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划分……表9 建设工程用地适宜性……………………………表l0 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初步分级…………表11 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最终分级…………表12 采矿影响程度划分……………………………表13 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大小…………………表14 地质灾害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划分…表15 矿山开采适宜性………………………………表16 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分区图中各区代号和面色表B.1 建设项目重要性分类…………………………表C.1 矿山生产规模划分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技术规则。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盛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通知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盛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通知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盛镇综合行
政执法事项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3.10.30
•【字号】綦江府办〔2023〕59号
•【施行日期】2023.10.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盛镇综合行政执法
事项清单的通知
綦江府办〔2023〕59号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在綦市属机构,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3〕74号)要求,隆盛镇被确定为全市首批实施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乡镇。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隆盛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包括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赋权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印发,于2023年10月31日起正式实施。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30日附件
綦江区隆盛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2019-地质灾害防治条例word版本 (12页)

2019-地质灾害防治条例word版本 (12页)

2019-地质灾害防治条例word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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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201X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X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自201X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二)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三)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四)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4.17•【字号】渝国土房管发[2008]24号•【施行日期】2008.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24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为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提高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质量,根据《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通知如下:一、将地质灾害防治贯彻到项目建设全过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规定,由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拟实施项目遭受地质灾害威胁和项目实施过程中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进行分析预测,确定拟实施项目的用地适宜性。

其目的是查明评估区域不良地质情况,对适宜建设的项目,为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提出地质灾害防治指导意见,是工程建设活动的前期工作内容之一,也是预防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最重要的手段之一。

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应高度重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积极向本级政府汇报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争取本级政府的支持,加强监督管理,按照《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要求,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贯彻到建设项目的规划、立项、设计、施工许可、验收等建设全过程中。

一是规划编制时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预防工作。

政府所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集镇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在规划阶段所作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已将地质灾害极易发区、直接威胁区和危险区规划为防护绿地等禁建区;将地质灾害高易发区规划为慎建区,禁止规划人群集中及可能导致高切坡、高填方、深开挖的建设项目;地质灾害中易发区内一般不规划可能导致高切坡、高填方、深开挖的建设项目。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碚区深化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碚区深化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碚区深化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0.30•【字号】北碚府办发〔2023〕105号•【施行日期】2023.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碚区深化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北碚府办发〔2023〕10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园城管委会,各在碚市属部门,有关单位:《北碚区深化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0月30日北碚区深化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3〕7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市委六届二次、三次全会部署要求,坚持党建统领、便民利民、综合集成、数字赋能,推动镇街执法事项综合、执法力量综合、执法方式综合,加快形成职责清晰、协同高效、机制健全、行为规范、监督有力的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新格局。

到2023年底,将高频率、高综合、高需求、易发现、易处置的执法事项纳入镇街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拓展到40%以上的执法领域,“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集成应用投入运行,执法监管“一件事”场景应用推广到1—2件,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

到2025年底,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更加完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拓展到70%以上的执法领域,“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集成应用迭代升级,执法监管“一件事”场景应用推广到5件以上,镇街综合执法能力水平主城领先。

(0)重庆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B50T143-2018

(0)重庆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B50T143-2018

2018-07-15 发布
2018-10-1 实施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50/ T 143—2018


前 言 ............................................................................................................................................................. I 引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符号 .................................................................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19〕25号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19〕25号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市地勘局,各区县(自治县)局、两江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地环总站、市地防中心,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避免因不当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类别按实施阶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可分为区域用地、建设场地、规划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其中,区域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适用于各类高新区、开发区、产业园区和其它有条件的区域。

区域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委托开展,应在立项用地规划阶段前完成。

单个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已开展区域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可不再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适用于在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

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由建设单位委托开展,应在建设用地审批之前完成,作为该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审批要件之一。

规划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适用于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国土空间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开展。

规划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由当地政府委托开展,应在规划成果出台之前完成,并作为规划编制的依据。

DB50 143-2019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范77页

DB50 143-2019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范77页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工作的技术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因人身财产和环境保护、城镇规划及工程建设等需要而进行的滑坡、危岩崩塌、泥石流、塌岸等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不适用于其它工程勘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026-93 工程测量规范GB/T50266-99 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99 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50021-200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330-2002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DL5013-92 水利水电工程钻探规程JTJ064-98 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SL251-2000 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范DB50/139-2003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程3 术语和符号3.1 术语地质作用造成的灾害。

3.1.2 滑坡斜坡上的岩土体沿某一界面发生剪切破坏向坡下运动的现象。

3.1.3 滑体沿滑动面作整体滑动的岩土体。

3.1.4滑带滑体与滑床间的软弱岩土夹层。

3.1.5滑床滑带下的不动岩土体。

3.1.6 危岩陡坡或悬崖上被裂隙分割可能失稳的岩体。

3.1.7崩塌危岩体离开母岩下落的现象。

3.1.8 泥石流挟带大量泥沙、石块的间歇性洪流。

3.1.9塌岸河流、水库岸坡在水动力作用下后退的现象。

3.1.10 致灾地质体可能导致灾害发生的地质体。

3.1.11致灾地质作用可能导致灾害发生的地质作用。

与水圈、气圈和生物圈相互作用并与人类社会发展紧密联系的岩石圈的上部空间。

3.1.13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为防止地质灾害的发生而对致灾地质作用或致灾地质体进行控制和整治的活动。

3.1.14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因防治地质灾害的需要采用各种勘察手段和方法对致灾地质体或致灾地质作用及所处地质环境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评价的行为。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19.09.30•【字号】渝规资规范〔2020〕12号•【施行日期】2019.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0〕12号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重庆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授权作为局规范性文件颁布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19年9月30日重庆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临时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镇国有土地上修建临时建设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建设工程是指经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修建,不登记产权,限定短期使用,在使用期限届满,或者使用期限未满,但因实施国土空间规划需要应当自行拆除的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第四条临时建设工程应严格控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临时建设:(一)因城市建设工程需要建设临时施工用房或者临时售楼用房的;(二)因城乡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三)在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无近期建设计划、已经依法征收的国有储备土地上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

第五条影响近期建设计划或者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影响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临时建设工程,不得批准,具体情形如下:(一)位于已建成的住宅小区范围内的;(二)位于防洪、泄洪通道、文物保护范围、地下管线、永久性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电力设施、测量标志、气象探测环境等相关保护区内且与保护对象无关的;(三)位于规划的公用设施、公园绿地、广场用地、道路用地等范围内且与规划内容无关的;(四)位于未经整治的地质灾害中、高易发区等危险性较大的区域内的;(五)严重影响城市景观,建筑造型、色彩与周边环境不协调的;(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概(预)算标准(2023版)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概(预)算标准(2023版)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概(预)算标准(2023版)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为了规范和指导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预算编制工作,提高防治工程投资效益,重庆市发布了《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概(预)算标准(2023版)》。

本文将对这一标准进行详细解读,以指导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预算编制实践。

二、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预算标准概述1.预算编制依据《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概(预)算标准(2023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同时参考了国家及重庆市相关规范和标准。

2.预算编制原则预算编制原则包括: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厉行节约、注重效益。

在编制预算时,应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实际需求,确保预算合理、合规。

3.预算编制内容预算编制内容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贷款利息等。

预算编制应全面、细致地列出各项费用,确保防治工程投资需求得到满足。

三、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预算编制步骤1.前期工作预算前期工作预算主要包括:地质灾害调查、勘查、设计、监理等费用。

在编制前期工作预算时,应充分考虑各项费用的合理性、必要性。

2.设计阶段预算设计阶段预算主要包括:设计费、设计审查费、设计变更费等。

预算编制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设计阶段各项费用。

3.施工阶段预算施工阶段预算主要包括:工程款、材料设备费、施工临时设施费、施工期间各项费用等。

在编制施工阶段预算时,应注意与设计阶段预算的衔接,确保施工阶段投资需求得到满足。

4.竣工验收阶段预算竣工验收阶段预算主要包括:竣工验收费、工程结算费等。

预算编制应结合工程实际进度,确保竣工验收阶段各项费用得到合理保障。

四、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预算编制要点1.预算科目设置预算科目设置应遵循科学合理、系统完整的原则,确保预算科目覆盖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全部投资需求。

2.预算编制方法预算编制方法主要包括:单价法、指标法、工程量清单法等。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概(预)算标准6.5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概(预)算标准6.5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概(预)算标准相关费用成本标准(送审稿)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概(预)算标准相关费用成本标准(送审稿)批准部门: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写部门: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中心主编单位:重庆南江建设工程公司参编单位:重庆一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南江地质工程勘察设计院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南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前言为规范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各方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工程投资效益维护发承包人合法权益,统一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概(预)算编制与审查标准,我们组织编制了《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概(预)算标准相关费用预算标准》。

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综合组组长:副组长:成员:编制组组长:副组长:成员:材料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审查专家:计算机辅助:四川锦瑞青山科技有限公司 XXX XXX目录1、总则 (2)2、工程测量 (4)2.1技术工作费及地面、水域、地下管线、洞室测量 (4)2.2(补充)专项测量、危岩带测量和摄影测量与遥感 (4)3地质勘查 (5)3.1技术工作 (5)3.2地质测绘 (5)3.3工程勘探与原位测试 (5)4工程物探 (6)4.1技术工作费 (6)4.2工程物探 (6)4.3(补充)工程物探(测井) (6)5室内试验 (7)5.1技术工作费 (7)5.2土工试验 (7)5.3水质分析 (8)5.4岩石试验 (8)5.5现场室内试验 (9)6、工程设计 (9)6.1可研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费 (9)6.2设计变更工作费 (10)6.3中介服务费 (10)7、工程监理 (11)7.1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监理 (11)7.2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监理 (11)7.3爆破工程安全评估及监理 (12)8、技术咨询 (12)8.1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技术咨询费 (12)8.2技术咨询专家与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 (13)8.3其它费用 (13)9、监测预警 (13)9.1技术工作 (13)9.2复杂程度划分 (13)9.3监测预警实物工作取费基价 (14)9.5监测方案、监测报告编制费 (16)1、总则1.0.1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是为预防、控制、治理地质灾害,减轻地质灾害损失所采取的各项工作措施的总称,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收费是指对所采取的各项预防、控制、治理工作来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影响而收取的费用。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地质灾害防
治工程设计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9.17
•【字号】渝建标〔2019〕7号
•【施行日期】2020.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地质灾害
正文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地质灾害防治工程
设计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现批准《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标准》为我市工程建设推荐性标准,编号为DBJ50/T-029-2019,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规范》DB50/5029-2004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重庆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9月17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质灾害排查技术要求补充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质灾害排查技术要求补充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质灾害排查技术要求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质灾害排查技术要求补充规定》的通知市地勘局,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地防办,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市地质矿产研究院,有关专业单位:为切实做好2010年汛期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工作,努力保证排查成果的真实、准确和实用性,我局根据排查过程中反映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重庆市地质灾害排查技术要求补充规定》,现予以印发,请在排查工作中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八月二十五日重庆市地质灾害地质灾害排查技术要求补充规定一、地质灾害防治级别1、地质灾害再排查应划分地质灾害防治级别,防治级别分为六级。

2、地质灾害防治等级应根据地质灾害稳定性和地质灾害灾、险情等级按表1进行划分。

表1 地质灾害防治级别地质灾害防治级别地质灾害稳定性地质灾害灾、险情等级稳定性较差稳定性好特大一级二级三级大二级三级四级中三级四级五级小四级五级六级二、地质灾害稳定性分级1 滑坡1.1 滑坡稳定性综合评价,应根据滑坡位置、规模、影响因素、滑坡前兆、滑坡区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以及稳定性验算结果等综合判定,并应分析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

1.2 滑坡稳定性划分为稳定性好、稳定性较差和稳定性差三级。

滑坡稳定性野外判别可按照表2标准执行。

表2 滑坡稳定性野外判别依据滑坡要素稳定性差稳定性好滑坡前缘滑坡前缘临空,坡度较陡且常处于地表迳流的冲刷之下,有发展趋势并有季节性泉水出露,岩土潮湿、饱水前缘临空,有间断季节性地表迳流流经,岩土体较湿,斜坡坡度在30~45°之间前缘斜坡较缓,临空高差小,无地表迳流流经和继续变形的迹象,岩土体干燥滑体滑体平均坡度>40°,坡面上有多条新发展的滑坡裂缝,其上建筑物、植被有新的变形迹象滑体平均坡度在25~40°间,坡面上局部有小的裂缝,其上建筑物、植被无新的变形迹象滑体平均坡度<25°,坡面上无裂缝发展,其上建筑物、植被未有新的变形迹象滑坡后缘后缘壁上可见擦痕或有明显位移迹象,后缘有裂缝发育后缘有断续的小裂缝发育,后缘壁上有不明显变形迹象。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5.15•【字号】巴南府办发〔2024〕18号•【施行日期】2024.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巴南府办发〔2024〕1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巴南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重新修订完善,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5月15日重庆市巴南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工作原则1.4 适用范围2 应急组织体系2.1 应急指挥机构2.2 现场组织机构3 预警机制3.1 预警分级3.2 预警信息发布3.3 预警行动3.4 预警行动调整和终止4 信息报送4.1 报送流程及时限4.2 报送内容5 先期处置6 分级响应6.1 应急响应流程6.2 应急处置主要措施6.3 响应调整6.4 响应终止7 后期处置和新闻报道7.1 后期处置7.2 社会救助7.3 保险理赔7.4 调查评估7.5 新闻发布8 应急保障8.1 信息与通信保障8.2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8.3 应急救援装备8.4 资金和物资保障8.5 制度保障9 预案管理9.1 预案制定9.2 预案修订9.3 宣传、培训和演练10 附则10.1 名词解释10.2 预案解释10.3 预案颁布实施1 总则1.1编制目的科学规范、协调有序、快速高效开展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避免或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重庆市巴南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7年9月2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5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第三章地质灾害预防第四章地质灾害应急第五章地质灾害综合治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防治规划、预防、应急、综合治理等防治工作,适用本条例。

地震灾害的防御和减轻,洪水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的防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四条地质灾害防治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预防为主、避让优先、综合防治的原则。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应当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地质灾害的分级包括灾情分级和险情分级。

地质灾害灾情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一)特大型:因灾死亡三十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千万元以上的;(二)大型:因灾死亡十人以上不满三十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不满一千万元的;(三)中型:因灾死亡三人以上不满十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四)小型:因灾死亡不满三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一百万元的。

地质灾害险情按照威胁程度分为四个等级:(一)特大型: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员在一千人以上,或者可能造成经济损失一亿元以上的;(二)大型: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员在五百人以上不满一千人,或者可能造成经济损失五千万元以上不满一亿元的;(三)中型: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员在一百人以上不满五百人,或者可能造成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不满五千万元的;(四)小型: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员不满一百人,或者可能造成经济损失不满五百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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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型:受灾害威胁,需搬迁 转移人员在五百人以上一千人以下,或 可能造成经济损失五千万元以上一亿 元以下的;
(三)中型:受灾害威胁,需搬迁 转移人员在一百人以上五百人以下,或 可能造成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五千 万元以下的;
(四)小型:受灾害威胁,需搬迁 转移人员在一百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经 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下的。
七款,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 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
发事件应对法》;
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2018 年 3 月 11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4、《陕西省地质灾害防 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首次
法》和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 治条例》。
附件 1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修订讨论稿)
原条文
修改后
修改依据
修改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地质灾
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本条增加了“生态文明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
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 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
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
(四)小型:受灾害威胁,需搬迁
转移人员在不满一百人,或可能造成经
济损失不满五百万元的。
—3—
原条文
修改后
修改依据
修改说明
第四条 地质灾害防治应当
第四条 〔基本原则〕地质灾
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 害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
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与治理相结合,全面规划、综合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坚持 防治的原则。
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
不满三十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
(三)中型:因灾死亡三人以上十 元以上且不满一千万元的;
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
(三)中型:因灾死亡三人以上且
满,超过的规定:规范年龄、期限、尺度、重量等数量关系,涉及以 上、以下、以内、不满、超过的规定时,“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 数,“不满、超过”均不含本数。对条文中存在个别数字对灾情、险情 分类有歧义的进行重新修改。
地质灾害灾情按照人员伤亡、经济
地质灾害灾情按照人员伤亡、经济
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大型:因灾死亡三十人以
(一)特大型:因灾死亡三十人以
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千万元以上的; (二)大型:因灾死亡十人以上三
十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
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千万元以上的; (二)大型:因灾死亡十人以上且
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调查评价、监测 预警、综合治理、应急救援等防治工作 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因自 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
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 设的意见》
建设的意见》(十四):保护和修复自然生态系统。加快灾害调查评价、 监测预警、防治和应急等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
上五百万元以下的;
不满十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
(四)小型:因灾死亡三人以下或 以上且不满五百万元的;
者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下的。
(四)小型:因灾死亡不满三人或
地质灾害险情按照威胁程度分为 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个等级:
地质灾害险情按照威胁程度分为
(一)特大型:受灾害威胁,需搬 迁转移人员在一千人以上或者可能造 成经济损失一亿元以上的;
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概念〕本市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 增加条例的适用范围,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
括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 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 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 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
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结 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
法》;
法”内容。依据如下:
2、《中共十九大报告》;
1、增加“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第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地质灾害属于
突发事件。
3、参考《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一条 为了防治地质灾害,
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生
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地
“谁主管、谁负责”、分级管理与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坚持
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谁主管、谁负责,分级管理与属
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
第五条 〔政府职责〕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 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治工作的领导,将地质灾害防治 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将
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
划,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 和社会发展规划 和国土空间规
四个等级: (一)特大型:受灾害威胁,需搬
迁转移人员在一千人以上,或可能造成 经济损失一亿元以上的;
(二)大型:受灾害威胁,需搬迁 转移人员在五百人以上且不满一千人, 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五千万元以上且 不满一亿元的;
(三)中型:受灾害威胁,需搬迁 转移人员在一百人以上且不满五百人, 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且 不满五千万元的;
将生态文明建设写入宪法。《中共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大生态系统保
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护力度。开展国土绿化行动,推进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 理,强化湿地保护和恢复,加强地质灾害防治。
2、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
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
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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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文
修改后
修改依据
修改说明
第三条 地质灾害的分级包括灾
第三条 〔灾情和险情分级〕地质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
根据《全国人大立法技术规范(一)》24.以上,以下,以内,不
情分级和险情分级。
灾害的分级包括灾情分级和险情分级。 (一)第 24 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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