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位医疗机构登记号 编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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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机构代码

卫生机构代码

卫生机构代码————————————————————————————————作者:————————————————————————————————日期:6 卫生机构代码6.1 代码结构:卫生机构(组织)代码由22位数字(或英文字母)组成,包括9位组织机构代码和13位机构属性代码。

机构属性代码由行政区划代码(6位)、经济类型代码(2位)、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4位)和机构分类管理代码(1位)四部分组成。

卫生机构代码表示形式如下: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属性代码XXXXXXXX - X XXXXXX XX XXXX X本体代码_______| | | | | | |___机构分类管理代码连字符_______________| | | | |______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校验码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经济类型代码|__________________行政区划代码6.2 编码方法6.2.1 组织机构代码由8位本体代码、连字符和1位校验码组成,引用GB/T 11714。

组织机构代码为每一单位始终不变的、唯一法定代码,除代表某一机构外,无任何其他含义。

有关部门也将组织机构代码称为法人代码。

6.2.1.1 全国绝大部分卫生法人单位已取得《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尚未办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卫生机构(非独立法人的医疗机构除外),依据属地原则从当地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办理此证,以取得本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

6.2.1.2 GB/T 11714规定“PDY00001- PDY99999”为自定义区,供各行业编制内部组织机构代码用,不作为行业间信息交换的依据。

因此,执业的非独立法人医疗机构代码由卫生行政部门赋予,其编码规则如下:a. 代码结构为“PDYXXXXX - X”。

其中“PDY”固定不变;“XXXXX”系五位数字码,从00001-99999,由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登记顺序统一编号;“X”系校验码,计算方法与法人代码一致。

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

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

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附录1.相关标准1.1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WS218-2002)1.范围1)本标准规定了卫生机构(组织)的分类原则、分类、代码结构及编码方法等。

2)本标准适用于卫生行业管理、卫生机构分类、卫生统计与信息咨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登记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1714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12402 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3. 卫生机构(组织)定义卫生机构(组织)是指从卫生行政部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从民政、工商行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取得法人单位登记证书,为社会提供医疗保健、疾病控制、卫生监督等服务或从事医学院(所、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检验(监测、检测)所(站)、医学科学研究机构、医学教育机构、健康教育所(站)、其他卫生机构和卫生社会团体16大类,大类下面根据需要再划分为中类和小类。

3)机构分类管理划分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其他卫生机构三类。

6. 卫生机构代码1)代码结构卫生机构(组织)代码由22位数字(或英文字母)组成,包括9位组织机构代码和13位机构属性代码。

机构属性代码由行政区划代码(6位)、经济类型代码(2位)、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4位)和机构分类管理代码(1位)四部分组成。

卫生机构代码表示形式如下: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属性代码XXXXXXXX - X XXXXXX XX XXXX X本体代码_____| | | | | | |___机构分类管理代码连字符____________| | | | |_______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校验码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经济类型代码|________________行政区划代码2)编码方法Ⅰ组织机构代码由8位本体代码、连字符和1位校验码组成,引用GB/T 11714。

22位医疗机构登记号 编码规则

22位医疗机构登记号 编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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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位医疗机构登记号编码规则
卫生机构(组织)代码由22位数字(或英文字母)组成,包括9位组织机构代码和13位机构属性代码。

机构属性代码由行政区划代码(6位)、经济类型代码(2位)、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4位)和机构分类管理代码(1位)四部分组成。

此编码规则请参见卫生行业标准 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WS218-2002)。

组织机构代码 机构属性代码
本体代码(8位 机构分类管理代码(1位) 连字符 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4位) 校验码(1位 经济类型代码(2位)
行政区划代码(6位)
组织机构代码(9位):
1、独立法人的医疗机构,从当地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办理此证;
2、非独立法人的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赋予其临时组织机构代码。

编码规则:PDY ×××××-×,“×××××”五位数字码,由县区卫生局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登记顺序从00001-99999统一编号,“×”系校验码,计算方法与法人代码一致。

机构属性代码(13位):
1、行政区划代码(6位) ②卫生行业暂不使用代码“15”、“23”、“24”、“29”、“33”、“34”、“39”。

3、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4位)
4。

四川医疗保险基础数据代码标准及其应用-精品文档

四川医疗保险基础数据代码标准及其应用-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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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施步骤的思考
• 急用优先
– 异地就医作为全省统一的一个起点,先解决异地就医。
• 逐步推广——分三年时间逐步实施完毕
– 市州医保系统先行 – 异地刷卡医院到所有定点医院
– 医院到药店
– 住院到门诊、门诊特殊疾病
• 稳步实施
– 不影响现有业务经办和参保人员刷卡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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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中把握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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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基础数据标准
• 以《关于实施四川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基础数据标 准的通知》下发。
– 包括编码标准和数据交换标准,共八类 – 针对异地就医提出了对码工作要求 – 提出了更新维护管理的职责和要求 – 针对异地就医提出了本地系统整改的要求 – “要抓住异地就医基础数据标准应用的契机,做好规划, 逐步将各类医保信息统一到全省医疗保险基础数据的标 准上来,规范医疗保险基础数据建设” – 6个附件,其中两个以电子版下发
• 即时性,保证结算的效率 • 准确性,数据传送的准确保证结算的准确
• 安全性,从制度建设和技术上
• 统一性,按标准改造本地系统 • 稳定性,系统稳定,保证当地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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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目前实施中常见问题
• 诊疗项目版本的问题
– 2019版医疗服务规范尚未全面实施 – 各市州不同版本及医院自行扩码难以在短时间内统一 – 解决异地就医做好转码问题,即与国家 2019版项目编码 与现有适用版本之间建立的转换对应表 – 违背物价规定?
• 在市场更新和医保目录不同步时,采用临时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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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诊疗项目和医用材料编码
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
• 以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布《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 (2019年版)》为基础编制的 • 规范中设定的项目编码即为四川省《诊疗项目与服务设施》 统一编码 • 未标识报销类别(部分支付和自费)

上海市统一就诊卡编码规则

上海市统一就诊卡编码规则

上海市统一自费就诊卡编码规范2011年2月上海市卫生局目录目录 (1)前言 (2)第1章业务说明 (4)一、适用对象 (4)二、实施范围 (4)三、制作要求 (4)四、统一自费就诊卡的命名 (4)五、业务应用 (5)第2章技术规范说明 (6)一、统一自费就诊卡的介质 (6)二、统一自费就诊卡的卡内编码规范 (6)三、统一自费就诊卡的卡面要求 (7)目录 (1)前言 (2)第1章业务说明 (4)一、适用对象 (4)二、实施范围 (4)三、制作要求 (4)四、统一自费就诊卡的命名 (4)五、业务应用 (5)第2章技术规范说明 (6)一、统一自费就诊卡的介质 (6)二、统一自费就诊卡的卡内编码规范 (6)三、统一自费就诊卡的卡面要求 (7)前言上海市基于市民健康档案的卫生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健康信息网工程)是本市医改的五项重要基础工作之一,该项目建设的总体目标是:以市民健康管理为核心,建设上海市健康信息网,实现人人享有电子健康档案,使市民、家庭医生、社区卫生中心、医院和公共卫生机构有效共享利用健康信息,为市民开展自我健康管理,享有方便、高效、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提供信息支撑。

项目建设的重点包括在医疗卫生服务等有关过程中采集居民健康信息,通过市区两级数据平台进行汇聚,建立个人电子健康档案,实现自动建档、自动更新,并在建档的基础上实现在联网医疗卫生机构依据业务规范的交换共享。

为了实现项目建设目标,首先需要对在本市范围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医疗卫生服务的所有人员建立唯一身份标识。

据统计,已有超过一千万的本地居民参加了各类医疗保险,持有社保卡或者社保卡的衍生卡(包括学生卡、新农合卡、常住人口卡,以下统称为“社保卡”),就医时可通过刷卡获得个人唯一身份信息。

但对于“社保卡”未覆盖的人群,,包括就医时未带“社保卡”的人群,,尚无法通过各医疗卫生机构自行发放的“自费就诊卡”跨地区、跨医疗卫生机构识别个人身份。

根据新形势的要求,为了解决跨地区、跨医疗卫生机构对自费就诊病人的电子身份识别问题,特制定颁布本规范,要求各区县以及医疗卫生机构依据工程建设的实施进度逐步采用统一编码规范的自费就诊卡(以下简称“统一自费就诊卡”)。

22位医疗机构登记号编码规则

22位医疗机构登记号编码规则

22位医疗机构登记号编码规则医疗机构登记号是指对医疗机构进行统一编码并进行登记管理的一种标识码。

下面我们将介绍22位医疗机构登记号的编码规则。

1.基本信息段(7位):-第1位:行政区划代码(1位),表示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采用国家统一行政区划代码,例如1表示北京市。

-第2-3位:机构类型代码(2位),表示医疗机构的类型,具体编码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规定。

-第4位:机构等级代码(1位),表示医疗机构的等级,具体编码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规定。

-第5-7位:流水号(3位),表示在同一行政区划代码、机构类型代码和机构等级代码下的顺序号。

2.注册信息段(9位):-第8-11位:年度代码(4位),表示医疗机构的注册年度。

-第12位:法人单位代码(1位),表示该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单位,例如0表示机构本身。

-第13-17位:法人代码(5位),表示法人单位的代码。

-第18位:备案标志(1位),表示该医疗机构是否已备案,例如0表示未备案,1表示已备案。

3.控制码段(2位):-第19位:校验位(1位),用于对整个编码进行校验,确保编码的准确性。

-第20位:未使用(1位),暂未规定使用。

4.扩展码段(4位):-第21-22位:扩展码(2位),用于将来可能的扩展使用,暂未规定使用。

总结:22位医疗机构登记号编码规则包含了基本信息段、注册信息段、控制码段和扩展码段,其中基本信息段包括了行政区划代码、机构类型代码、机构等级代码和流水号等信息,注册信息段包括了年度代码、法人单位代码、法人代码和备案标志等信息,控制码段包括了校验位,扩展码段暂未规定使用。

这样的编码规则可以确保医疗机构的唯一性和可追溯性,方便管理和监管工作的开展。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更新组织机构分类代码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更新组织机构分类代码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更新组织机构分类代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7.08.27•【字号】•【施行日期】2007.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更新组织机构分类代码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根据卫生部《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 WS218-2002)的要求,本市医疗机构代码执行新的22位编码标准,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代码作相应更新,由原来的18位更新为22位。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分类代码更新范围按《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取得独立《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二、编码部门和编码操作流程根据卫生部分类代码的编码特点和要求,上海市卫生局信息中心为全市医疗机构分类代码编码的唯一机构。

(一)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的代码更新。

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执业的单位,我局已经统一进行了分类代码编码,各单位22位分类代码已经确定,目前本市大部分医疗机构的《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已经下发,少数单位尚未领取。

已编码的医疗机构数据库由我局信息中心按市、区分类后按注册登记权限下发给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下发的数据库代码信息进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编码的更新,同时对照数据库信息通知尚未领取《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的单位补领代码证。

此项工作应于2007年10月30日前完成。

另:《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有效期为5年,请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将代码证已到期的单位资料收齐交由我局信息中心审核后重新核发新证。

(二)新设置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代码编码。

鉴于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先,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在后的顺序,结合卫生部分类编码的规则和指导意见,本市医疗机构的分类代码由卫生行政部门先赋予临时组织机构代码(编码范围在PDY00001-PDY99999之间)予以解决。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等10项信息业务编码规则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等10项信息业务编码规则

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等10项信息业务编码规则和方法一、定点医疗机构编码规则和方法定点医疗机构编码分3个部分共12位,通过大写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按特定顺序排列表示。

其中,第1部分是定点医疗机构标识码,第2部分是行政区划代码,第3部分是定点医疗机构顺序码。

定点医疗机构编码结构见图1:图1 定点医疗机构编码结构第1部分:定点医疗机构标识码,用1位大写英文字母“H”表示。

第2部分:行政区划代码,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用6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其中,前两位代码表示省级行政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间两位代码表示市级行政区(市、地区、自治州、盟),后两位代码表示县级行政区(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市辖区、林区、特区)。

第3部分:定点医疗机构顺序码,对同一市级行政区(市、地区、自治州、盟)下的定点医疗机构赋予的顺序码,用5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二、医保医师编码规则和方法医保医师编码分3部分共13位,通过大写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按特定顺序排列表示。

其中,第1部分是医保医师标识码,第2部分是行政区划代码,第3部分是医保医师顺序码。

医保医师编码结构见图2:图2医保医师编码结构第1部分:医保医师标识码,用1位大写英文字母“D”表示。

第2部分:行政区划代码,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用6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其中,前两位代码表示省级行政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间两位代码表示市级行政区(市、地区、自治州、盟),后两位代码表示县级行政区(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市辖区、林区、特区)。

第3部分:医保医师顺序码,对同一市级行政区(市、地区、自治州、盟)下的医保医师赋予的顺序码,用6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三、医保护士编码规则和方法医保护士编码分3个部分共13位,通过大写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按特定顺序排列表示。

其中,第1部分是医保护士标识码,第2部分是行政区划代码,第3部分是医保护士顺序码。

解析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卫生信息网络直报工作的通知

解析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卫生信息网络直报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卫生信息网络直报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新的《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我部决定从2007年下半年起实行国家卫生统计网络直报。

这项统计报告制度的重大改革,将大大提高统计信息服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决策和医疗救治提供动态卫生信息,发挥信息对制定卫生政策与规划的咨询和引导作用。

为做好卫生统计网络直报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一、尽快建立省级直报平台及数据中心,做好网络直报准备工作(一)国家卫生统计网络直报系统(以下简称直报系统)要求建立省级直报平台及数据中心,完成本地区数据采集任务。

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决策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报系统环境依托省级指挥决策系统并满足运行需要,系统建设参照《国家卫生统计网络直报系统操作技术规范》(见附件1)。

(二)要求统一系统软件、统一信息分类标准和数据交换标准、统一直报流程和管理规范。

我部开发了《国家卫生统计网络直报系统》软件,供各地建设直报平台和数据中心使用。

为保证部、省两级信息上传下达畅通,不允许使用其他软件采集国家卫生统计数据。

(三)要求2007年9月底以前完成省级直报平台安装及测试任务,10月份完成直报人员培训、用户注册及试运行任务。

省级直报平台由软件开发商统一负责安装。

(四)行政区划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和卫生机构类别代码是直报用户与权限管理的依据。

要求各地于2007年10月15日以前完成卫生机构分类代码数据维护工作,建立诊所及村卫生室代码数据库。

二、直报工作安排(一)直报时间及内容:2007年11月1日起,医疗机构(诊所和村卫生室除外)正式直报第1-3季度数据。

报告内容为卫生机构调查表(卫统1表)季报项目,报告期为2007年第3季度,数据为前3季度(即1-9月份)合计数。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于12月5日前将本地区季报数据上传卫生部。

2008年1月1日起,医疗卫生机构直报2007年报数据(卫统1表)和820家出院病人原始数据库(卫统4表)。

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等10项信息业务编码规则和方法

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等10项信息业务编码规则和方法

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等10项信息业务编码规则和方法一、定点医疗机构编码规则和方法定点医疗机构编码分3个部分共12位,通过大写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按特定顺序排列表示。

其中,第1部分是定点医疗机构标识码,第2部分是行政区划代码,第3部分是定点医疗机构顺序码。

定点医疗机构编码结构见图1:图1 定点医疗机构编码结构第1部分:定点医疗机构标识码,用1位大写英文字母“H”表示。

第2部分:行政区划代码,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用6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其中,前两位代码表示省级行政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间两位代码表示市级行政区(市、地区、自治州、盟),后两位代码表示县级行政区(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市辖区、林区、特区)。

第3部分:定点医疗机构顺序码,对同一市级行政区(市、地区、自治州、盟)下的定点医疗机构赋予的顺序码,用5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二、医保医师编码规则和方法医保医师编码分3部分共13位,通过大写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按特定顺序排列表示。

其中,第1部分是医保医师标识码,第2部分是行政区划代码,第3部分是医保医师顺序码。

医保医师编码结构见图2:图2 医保医师编码结构第1部分:医保医师标识码,用1位大写英文字母“D”表示。

第2部分:行政区划代码,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用6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其中,前两位代码表示省级行政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间两位代码表示市级行政区(市、地区、自治州、盟),后两位代码表示县级行政区(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市辖区、林区、特区)。

第3部分:医保医师顺序码,对同一市级行政区(市、地区、自治州、盟)下的医保医师赋予的顺序码,用6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三、医保护士编码规则和方法医保护士编码分3个部分共13位,通过大写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按特定顺序排列表示。

其中,第1部分是医保护士标识码,第2部分是行政区划代码,第3部分是医保护士顺序码。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卫生信息网络直报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卫生信息网络直报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卫生信息网络直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8.08•【文号】卫办综发[2007]145号•【施行日期】2007.08.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卫生信息网络直报工作的通知(卫办综发〔2007〕145号2007年8月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新的《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我部决定从2007年下半年起实行国家卫生统计网络直报。

这项统计报告制度的重大改革,将大大提高统计信息服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决策和医疗救治提供动态卫生信息,发挥信息对制定卫生政策与规划的咨询和引导作用。

为做好卫生统计网络直报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一、尽快建立省级直报平台及数据中心,做好网络直报准备工作(一)国家卫生统计网络直报系统(以下简称直报系统)要求建立省级直报平台及数据中心,完成本地区数据采集任务。

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决策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报系统环境依托省级指挥决策系统并满足运行需要,系统建设参照《国家卫生统计网络直报系统操作技术规范》(见附件1)。

(二)要求统一系统软件、统一信息分类标准和数据交换标准、统一直报流程和管理规范。

我部开发了《国家卫生统计网络直报系统》软件,供各地建设直报平台和数据中心使用。

为保证部、省两级信息上传下达畅通,不允许使用其他软件采集国家卫生统计数据。

(三)要求2007年9月底以前完成省级直报平台安装及测试任务,10月份完成直报人员培训、用户注册及试运行任务。

省级直报平台由软件开发商统一负责安装。

(四)行政区划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和卫生机构类别代码是直报用户与权限管理的依据。

要求各地于2007年10月15日以前完成卫生机构分类代码数据维护工作,建立诊所及村卫生室代码数据库。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等10项信息业务编码规则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等10项信息业务编码规则

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等10项信息业务编码规则和方法一、定点医疗机构编码规则和方法定点医疗机构编码分3个部分共12位,通过大写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按特定顺序排列表示。

其中,第1部分是定点医疗机构标识码,第2部分是行政区划代码,第3部分是定点医疗机构顺序码。

定点医疗机构编码结构见图1:图1 定点医疗机构编码结构第1部分:定点医疗机构标识码,用1位大写英文字母“H”表示。

第2部分:行政区划代码,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用6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其中,前两位代码表示省级行政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间两位代码表示市级行政区(市、地区、自治州、盟),后两位代码表示县级行政区(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市辖区、林区、特区)。

第3部分:定点医疗机构顺序码,对同一市级行政区(市、地区、自治州、盟)下的定点医疗机构赋予的顺序码,用5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二、医保医师编码规则和方法医保医师编码分3部分共13位,通过大写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按特定顺序排列表示。

其中,第1部分是医保医师标识码,第2部分是行政区划代码,第3部分是医保医师顺序码。

医保医师编码结构见图2:图2医保医师编码结构第1部分:医保医师标识码,用1位大写英文字母“D”表示。

第2部分:行政区划代码,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用6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其中,前两位代码表示省级行政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间两位代码表示市级行政区(市、地区、自治州、盟),后两位代码表示县级行政区(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市辖区、林区、特区)。

第3部分:医保医师顺序码,对同一市级行政区(市、地区、自治州、盟)下的医保医师赋予的顺序码,用6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三、医保护士编码规则和方法医保护士编码分3个部分共13位,通过大写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按特定顺序排列表示。

其中,第1部分是医保护士标识码,第2部分是行政区划代码,第3部分是医保护士顺序码。

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

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

附录1.相关标准1.1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WS218-2002)1.围1)本标准规定了卫生机构(组织)的分类原则、分类、代码结构及编码方法等。

2)本标准适用于卫生行业管理、卫生机构分类、卫生统计与信息咨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登记等。

2. 规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1714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T 2260 中华人民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12402 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3. 卫生机构(组织)定义卫生机构(组织)是指从卫生行政部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从民政、工商行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取得法人单位登记证书,为社会提供医疗保健、疾病控制、卫生监督等服务或从事医学科研、医学教育等卫生单位和卫生社会团体。

不包括卫生行政机构、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所属卫生机构(组织)。

4. 分类原则1)分类原则参照GB/T4754和其他有关国家标准。

2)按照国通行的经济和社会活动同质性原则划分机构类别。

3)与我国现阶段卫生机构发展状况相适应。

4)医疗机构分类参照1994年国务院第149号令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配套文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5. 卫生机构分类卫生机构按行政区划、机构登记注册类型、卫生机构(组织)类别和机构分类管理四类属性分类。

1)行政区划和机构登记注册类型完全引用国家标准和通用统计分类。

2)卫生机构(组织)类别系卫生机构分类的主体。

卫生机构(组织)按类别分为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医务室、村卫生室)、急救中心(站)、采供血机构、妇幼保健院(所、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检验(监测、检测)所(站)、医学科学研究机构、医学教育机构、健康教育所(站)、其他卫生机构和卫生社会团体16大类,大类下面根据需要再划分为中类和小类。

国家卫生统计网络直报操作技术规范

国家卫生统计网络直报操作技术规范

附件:国家卫生统计网络直报操作技术规范为加强全国卫生统计网络直报工作,依据《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和《国家卫生统计网络直报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操作技术规范。

一、网络直报条件:(一)省级直报平台及数据中心:1、硬件配置:2、软件配置:3、人员要求数据管理员:熟悉网络直报业务工作,具备统计分析能力,具备指导和培训本地区直报人员的能力。

系统管理员:负责管理和维护省级直报平台,保障网络正常运行和信息安全。

4、网络接入部、省级直报平台采用宽带接入因特网,地、县级卫生局及医疗卫生机构用户直接登陆省级直报平台。

目前利用国家公共数据网络资源组建VPN专网。

建立部省级专网后,省级数据中心通过专网与部级数据中心链接。

(二)地、县级卫生局和医疗卫生机构1、环境要求:配备工作用计算机及上网设备,客户端使用Windows XP 和Windows 2000及以上操作系统,IE6.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

2、直报人员和系统管理员要求:掌握计算机基本操作技能且熟悉统计工作。

二、用户管理与权限(一)用户管理1、用户角色:省、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用户角色分为系统管理员、数据管理员和数据使用者;医疗卫生机构直报人员为数据管理员。

2、帐号设立省、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设立1个系统管理员帐号,系统管理员根据需要为本级设立多个数据管理员和数据使用者帐号。

医疗卫生机构只允许设立1个直报用户帐号。

直报系统依据行政区划代码划分用户组织结构,自动设立以下两类用户帐号:各级系统管理员帐号和医疗卫生机构直报用户帐号。

系统管理员帐号(6位)由行政区划代码组成,医疗卫生机构直报用户帐号(15位)由行政区划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组成。

数据管理员和数据使用者帐号(8位)由本级系统管理员设立。

设立原则为行政区划代码+两位数字代码,01-49为数据管理员,50-99为数据使用者。

县级系统管理员应将医疗卫生机构的直报用户帐号和初始密码通知所属单位直报人员。

3、帐号密码安全用户使用初始密码首次登陆直报系统后,应立即更改初始密码。

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等10项信息业务编码规则和方法

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等10项信息业务编码规则和方法

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等10项信息业务编码规则和方法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是指医疗保障机构与医疗机构签订协议,确定其为保障对象就医费用的医疗机构。

为了管理和统筹医疗保障事务,确保医疗保障工作顺利进行,需要对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等10项信息进行编码规则和方法的制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等10项信息业务编码规则和方法。

1.编码长度:编码长度一般为10位,根据需要可适当调整。

2.编码组成:编码由数字和字母组成,字母一般采用大写形式。

3.编码规则:编码规则可根据地区和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制定,一般可以根据医疗机构的类型和级别进行编码。

例如,以数字1表示三级医院,2表示二级医院,3表示一级医院,以字母表示医院所在地的省份或城市等。

4.编码分级: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的不同级别进行编码分级,方便对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进行管理和统计。

除了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编码外,还有其他9项信息需要进行编码,这些信息包括医疗保障人员、医疗保障待遇、医疗保障目录、医疗保障药品、医疗保障项目、医疗保障服务、医疗保障定点医生、医疗保障定点药店和医疗保障定点机构。

对于这些信息的编码规则和方法如下:1.编码长度:编码长度一般为10位,根据需要可适当调整。

2.编码组成:编码由数字和字母组成,字母一般采用大写形式。

3.编码规则:编码规则可根据具体的业务需要进行制定,一般可以根据业务类型和级别进行编码。

例如,以数字1表示医疗保障人员,2表示医疗保障待遇,3表示医疗保障目录,以此类推。

4.编码分级:对于医疗保障待遇、医疗保障目录等信息,可以按照不同级别进行编码分级,方便对不同级别的信息进行管理和统计。

以上是对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等10项信息业务编码规则和方法的简要介绍。

具体的编码规则和方法需要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制定,以满足医疗保障工作的管理和统筹需求。

编码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对于医疗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应严格按照规则和方法执行,确保编码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卫生部关于颁布“医疗机构名称代码编制规则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颁布“医疗机构名称代码编制规则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颁布“医疗机构名称代码编制规则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8.30•【文号】•【施行日期】1994.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卫生部关于颁布“医疗机构名称代码编制规则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94年8月30日)我部于1989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标准代码一全国卫生单位名称代码编制规则》,并于1990年建立了《全国卫生单位代码数据库》。

1991年,卫生部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颁布了《卫生单位名称代码及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卫统发(1991)第6号文)。

几年来,全国卫生单位代码数据库运行良好,成功地完成了全国“1989年卫生部门房屋基建调查”和“1993年基层卫生单位综合统计表”的数据汇总工作。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149号令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适应医疗机构注册登记的需要,现对各类医疗机构的编码规则作出补充规定,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此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标准代码-全国卫生单位名称代码编制规则》和《卫生单位名称代码及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一并执行。

附件:医疗机构名称代码编制规则的补充规定一、对《全国卫生单位代码编制规则》中行业和单位分类代码的拓展。

为便于查询和检索,对行业和单位分类代码增加下列单位的代码。

------------------------------------行业和单位代码|行业和单位名称原代码新代码|-------------------|----------------|卫生院101130|中心卫生院101131|乡卫生院101132|街道卫生院|门诊部189182|中西医结合门诊部189183|民族医门诊部|卫生保健259260|护理院(站)|医疗预防保健辅助机构399320|临床检验中心------------------------------------二、“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站”、“村卫生室(所)”的编码规则。

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

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

附录1.相关标准1.1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WS218-2002)1.围1)本标准规定了卫生机构(组织)的分类原则、分类、代码结构及编码方法等。

2)本标准适用于卫生行业管理、卫生机构分类、卫生统计与信息咨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登记等。

2. 规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1714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T 2260 中华人民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12402 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3. 卫生机构(组织)定义卫生机构(组织)是指从卫生行政部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从民政、工商行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取得法人单位登记证书,为社会提供医疗保健、疾病控制、卫生监督等服务或从事医学科研、医学教育等卫生单位和卫生社会团体。

不包括卫生行政机构、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所属卫生机构(组织)。

4. 分类原则1)分类原则参照GB/T4754和其他有关国家标准。

2)按照国通行的经济和社会活动同质性原则划分机构类别。

3)与我国现阶段卫生机构发展状况相适应。

4)医疗机构分类参照1994年国务院第149号令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配套文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5. 卫生机构分类卫生机构按行政区划、机构登记注册类型、卫生机构(组织)类别和机构分类管理四类属性分类。

1)行政区划和机构登记注册类型完全引用国家标准和通用统计分类。

2)卫生机构(组织)类别系卫生机构分类的主体。

卫生机构(组织)按类别分为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医务室、村卫生室)、急救中心(站)、采供血机构、妇幼保健院(所、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检验(监测、检测)所(站)、医学科学研究机构、医学教育机构、健康教育所(站)、其他卫生机构和卫生社会团体16大类,大类下面根据需要再划分为中类和小类。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等项信息业务编码统一规则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等项信息业务编码统一规则

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等10项信息业务编码规则和措施一、定点医疗机构编码规则和措施定点医疗机构编码分3个部分共12位,通过大写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按特定顺序排列表达。

其中,第1部分是定点医疗机构标记码,第2部分是行政区划代码,第3部分是定点医疗机构顺序码。

定点医疗机构编码构造见图1:图1 定点医疗机构编码构造第1部分:定点医疗机构标记码,用1位大写英文字母“H”表达。

第2部分:行政区划代码,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用6位阿拉伯数字表达。

其中,前两位代码表达省级行政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间两位代码表达市级行政区(市、地区、自治州、盟),后两位代码表达县级行政区(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市辖区、林区、特区)。

地区、自治州、盟)下旳定点医疗机构赋予旳顺序码,用5位阿拉伯数字表达。

二、医保医师编码规则和措施医保医师编码分3部分共13位,通过大写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按特定顺序排列表达。

其中,第1部分是医保医师标记码,第2部分是行政区划代码,第3部分是医保医师顺序码。

医保医师编码构造见图2:图2医保医师编码构造第1部分:医保医师标记码,用1位大写英文字母“D”表达。

第2部分:行政区划代码,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用6位阿拉伯数字表达。

其中,前两位代码表达省级行政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间两位代码表达市级行政区(市、地区、自治州、盟),后两位代码表达县级行政区(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市辖区、林区、特区)。

地区、自治州、盟)下旳医保医师赋予旳顺序码,用6位阿拉伯数字表达。

三、医保护士编码规则和措施医保护士编码分3个部分共13位,通过大写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按特定顺序排列表达。

其中,第1部分是医保护士标记码,第2部分是行政区划代码,第3部分是医保护士顺序码。

医保护士编码构造见图3:图3 医保护士编码构造第1部分:医保护士标记码,用1位大写英文字母“N”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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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2位医疗机构登记号编码规则
卫生机构(组织)代码由22位数字(或英文字母)组成,包括9位组织机构代码和13位机构属性代码。

机构属性代码由行政区划代码(6位)、经济类型代码(2位)、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4位)和机构分类管理代码(1位)四部分组成。

此编码规则请参见卫生行业标准 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WS218-2002)。

组织机构代码 机构属性代码
本体代码(8位 机构分类管理代码(1位) 连字符 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4位) 校验码(1位 经济类型代码(2位)
行政区划代码(6位)
组织机构代码(9位):
1、独立法人的医疗机构,从当地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办理此证;
2、非独立法人的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赋予其临时组织机构代码。

编码规则:PDY ×××××-×,“×××××”五位数字码,由县区卫生局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登记顺序从00001-99999统一编号,“×”系校验码,计算方法与法人代码一致。

机构属性代码(13位):
1、行政区划代码(6位) ②卫生行业暂不使用代码“15”、“23”、“24”、“29”、“33”、“34”、“39”。

3、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4位)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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