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鲁价费发[2001]305号文件
山东省特检院收费标准要点
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烟台分院收费标准明细表承压类焊工收费标准锅炉检验收费标准锅炉介质、离子交换树脂分析及水处理设备调试等收费标准各类气瓶定期检验收费标准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注:(1)对一、二、三类压力容器若按标准计算收费不足50元,按50元收取监检费用。
(2)大型压力容器现场组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费按现场安装费总额的2%收取。
(3)压力管道检验收费:依据质检锅函[2007]17号文件,实行双方协议收费。
安全阀维修及校验收费标准2、如需到现场校验,按上述标准1.5倍收费。
3、对接触有毒、易燃介质的安全阀,其收费按上表加收20-30%计费。
4、静重式安全阀每台60元。
在用液化气体槽(罐)车检验收费标准注:1、无损探伤项目按相应项目价格计算。
2、无损探伤打磨费另计。
3、安全阀、液面计、紧急切断装置及其它附件的修理、更换费用另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收费标准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国家质检总局下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提高从事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素质和安全操作技能,做到持证上岗,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烟台分院以委托培训方式对全市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培训。
注:1.收取的培训费主要用于支付培训的办公经费、资料费、场地租金、教师授课费用、考试发证、实习实验、水电消耗、管理费、税金等。
相同作业种类内每增加一项,增项费用150元。
2.考试结束后,考试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考试结果告知申请人,考试合格人员,发证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考试机构报送材料的进行审查,对同意受理的,发证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手续。
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机电类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数加收检验费。
2、起重机制造监督检验收费:在山东省未出台收费标准以前,参照全国其他地区的收费标准,实行双方协议收费。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做好集中采购药品价格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价格发[2009]249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做好集中采购药品价格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做好集中采购药品价格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价格发〔2009〕249号)各市物价局:2009年,全省药品集中挂网工作即将结束,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即将开始。
为规范这次药品集中采购价格行为,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切实减轻群众药费负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卫生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7号)的有关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参加省药品集中采购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均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的作价办法制定零售价格。
二、药品的零售价格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格为基础,按顺加不超过15%的差价率确定零售价格;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药品价格文件中所列的品种,实际采购价格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
零售包装内含2支以上注射剂的,医疗机构在拆零出售给患者时,应按照该零售包装单位零售价格除以包装数量计算单支零售价格。
三、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格的作价公式为: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格=实际采购价格×(1+15%)四、按照上述作价办法计算出的零售价格不得高于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
五、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格的计算,注射剂以支或瓶为计价单位,其他剂型以最小零售包装为计价单位,如盒、瓶。
药品中标零售价格尾数按四舍五入方法取舍,百元及以上的保留到元;百元以下、一元以上的保留到角;一元以下的保留到分。
六、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格执行期间,如遇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调整有关药品零售价格,按以下原则处理: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格高于价格主管部门调整后零售价格的,按调整后零售价格执行;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格低于价格主管部门调整后零售价格的,暂不调整。
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2 —— 3 —附件: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序号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依据 说明1统一代码证书费浙价费[2003]332号,浙财综字〔2005〕70 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技术服务费 证书工本费正本10元,副本8元;技术服务费90元 发放组织机构代码IC 卡应本着自愿原则,不得强行发放、强制收费。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IC 卡工本费 40元 2 条形码检测费 80元/批次 〔1992〕浙价费联128号 3 计量标准考核收费 〔1992〕浙价费联55号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包括计量授权证书) 10元/证计量标准考核 国家级800元/项,省级400元/项,市级200元/项,县级100元/项 计量标准复查考核 按计量标准考核收费标准30%收取 4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收费 〔1992〕浙价费联55号 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 10元/证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包括标准物质定级鉴定) 鉴定试验项目特殊、复杂或仪器价值5万元以上的,最高5000元/品种;鉴定试验项目比较特殊、复杂或仪器价值在1—5万元的,最高3000元/品种;鉴定试验项目简单或仪器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500元/品种以下 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标准物质定级鉴定审查 200元/品种以下 进口计量器具正式型式批准 2000元/系列 进口计量器具临时型式批准 200元/批量 进口计量器具定型鉴定 每个品种按国内定型鉴定收费标准的二倍收取 5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收费 〔1992〕浙价费联55号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书 10元/证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 100元/型号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 80元/型号 6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收费 〔1992〕浙价费联55号 计量认证证书 10元/证 计量认证 国家级1500元/质检机构,省级1200元/质检机构 7计量仲裁检定收费按不超过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2倍收取 浙价费〔2004〕8 号 8 计量检定收费详见文件9 计量校准和测试收费 由检定机构和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双方协商议定 10 计量授权考核收费〔1992〕浙价费联55号— 4 —计量检定授权考核国家级800元/项,省级400元/项,市级200元/项,县级100元/项 计量器具样机试验等计量授权考核 国家级1500元/质检机构,省级1200元/质检机构,市级800元/质检机构,县(市)级500元/质检机构授权复查考核按上述收费标准30%收取11 计量人员考核发证费20元/人.项〔1992〕浙价费联55号12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 详见文件 浙价费〔1989〕77号、〔1992〕浙价费联128号、价费字〔1992〕496号、〔1994〕浙价费联17号、浙价费〔1998〕501号、浙价费〔1999〕449号 国家下达检验任务,经费由财政保证的不得收费;社会委托检验按经营服务性收费办理 13 特种设备检验收费详见文件浙价费〔2004〕165号、浙财综字〔2004〕65 号 14 采用国际标准验证确认费 100元/产品〔1992〕浙价费联128号15 国际法制计量组织计量器具型式合格证书收费 详见文件价费字〔1992〕532号 目前我省暂时不收16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含审查费、公告费) 详见文件 价费字[1992]127号,价费字[1992]268号,价费字[1992]317号,价费字[1993]135号,计物价[1993]2182号,计价格[1994]238号,计价格[1994]507号,计价格[1995]99号,计价格[1995]339号,计价格[1995]1029号,计价费[1996]1500号,计价格[1999]1707号,财综[2002]19号,发改价格[2003]1793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 17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受理费 详见文件 〔1992〕浙价费联128号 18 棉花品级实物标准收费800元/套浙财综字[2002]82号、浙价费〔2002〕195号— 5 —。
产品检测收费办法(1)
产品检测收费办法(VD.5)(修订日期:2010-05-06)泰尔认证中心二○○七年一月目录收费办法说明 (2)检测收费标准 (3)1. 通信线缆类 (3)2. 通信电源类 (7)3. 配线架、柜(含光设) (9)4. 通信电缆用接续套管 (11)5移动通信系统基站天线 (11)6移动通信手持机充电器 (12)本次修订内容红色部分为变更内容:增加适用于xDSL传输的引入电缆产品收费办法;变更了宽带接入用综合配线箱的收费办法;变更了局用同轴电缆的收费办法。
收费办法说明1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精神, 特制订本收费办法。
2 本收费办法所规定的检测费不含差旅费及仪表托运费。
外出进行产品检测的差旅费及测试仪表托运费, 由被检单位承担。
3 进行单项检测时(包含不合格产品需要复检或补做单项),按单项检测收费再另加收手续费200元, 设备启动费200元核准。
4 同一用户同时检测多种型号的同一类产品时, 按下列优惠办法收费:一种型号检测收费: 检测费×100%二种型号检测优惠收费: 检测费×90%三种型号及以上的检测收费:检测费×80%5 遇到无法应用本办法核算费用情况时,由泰尔认证中心会同相关检测机构主任与用户协商。
6本办法自2007年1月6日起执行。
检测收费标准1. 通信线缆类1 .1市内通信电缆电缆按对数的不同, 其检测收费标准见表一:表一1.2 通信光缆通信光缆按类别的不同,其检测收费标准见表二:表二注:※1:如用于室内,燃烧性能增加6000元。
※2:燃烧试验另外加收4000元。
※3: 蝶形光缆中低烟无卤阻燃聚烯烃护套做烟密度和腐蚀性试验时每盘增加3000元。
1.3 数字通信用电缆按对数和100Ω/150Ω电缆屏蔽及非屏蔽的不同, 其检测收费标准见表三:表三注:宽带电缆25对以上18000元。
1.4 同轴电缆1.5 阻燃耐火软电缆1.6 地埋管1.7宽带用市内通信电缆1.8电话网用户铜芯室内线1.9 无卤阻燃成端电缆注:实施规则中的电缆和绝缘线芯成束垂直燃烧和电缆燃烧烟密度,另加收费用4000元。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对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对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3.04.23•【字号】鲁价调发[2003]95号•【施行日期】2003.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对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的通知(鲁价调发[2003]95号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各市物价局,各有关单位:为做好“非典”疫情防治工作,抑制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上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经省政府批准,决定对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特通知如下:一、对按各种药方所配的中药,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凡本省范围内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销售按各种药方配制的中药,每副零售价格最高不得超过9元;代煎剂每付(一天两次量)零售价格最高不得超过12元。
二、凡在本省销售的16层纱布口罩,每个零售价格最高不得超过4.00元;活性碳口罩每个零售价格最高不得超过9.80元;过氧乙酸(浓度16%--18%、一元溶液、500ml)每瓶零售价格最高不得超过22.00元;次氯酸钠84消毒液(470ml)和利克消毒液(500ml)每瓶零售价格最高不得超过4.00元。
销售其他口罩、消毒液等不得借机涨价、哄抬物价。
三、对政府定价目录以外的抗病毒类和调节免疫功能类化学药品实行限价和提价申报制度。
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均应在本单位2003年4月22日的价格水平上保持稳定。
产地出厂价格或批发价格提高,本省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如调整零售价格,必须向省物价局申报。
经当地物价部门批准后方可提高零售价格。
未经批准擅自提高零售价格的,一律按价格违法行为论处。
各单位应将本单位4月22日的实际价格水平、进货票据等留存备查。
四、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经过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培训的服务队伍,依照卫生部门规定的消毒规范对社会开展预防性消毒服务,按照“资源、互利”的原则,卫生防疫服务费(含消毒剂)每平方米不得超过1.50元。
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收费标准备
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收费标准(第六批)备案的函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793号)精神,我局组织专家对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等30类产品检验收费标准(见附件)进行了认真测算,并在征求部分企业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核定,现报你委(部)备案后试行。
附件:钢筋混凝土用变形钢筋产品等30类产品的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收费标准二〇〇八年八月日附件钢筋混凝土用变形钢筋产品等30类产品的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收费标准一、钢筋混凝土用变形钢筋产品检验收费标准二、冶炼用耐火材料产品检验收费标准三、圆股钢丝绳产品检验收费标准四、泵产品检验收费标准五、蓄电池产品检验收费标准六、防爆电气产品检验收费标准七、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产品检验收费标准八、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检验收费标准九、化肥产品检验收费标准十、橡胶制品产品检验收费标准十一、铁路桥预应力混凝土简支粱产品检验收费标准十二、港口装卸机械产品检验收费标准十三、公路桥梁支座产品检验收费标准十四、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产品检验收费标准十五、建筑外窗产品检验收费标准十六、水泥产品检验收费标准十七、混凝土输水管产品检验收费标准十八、摩擦材料及密封制品产品检验收费标准十九、建筑防水卷材产品检验收费标准二十、铜管材产品检验收费标准二十一、铝、钛合金加工产品检验收费标准二十二、输电线路铁塔产品检验收费标准二十三、水工金属结构产品检验收费标准二十四、水文仪器产品检验收费标准二十五、制冷设备产品检验收费标准二十六、救生设备产品检验收费标准二十七、燃气器具产品检验收费标准二十八、危险化学品产品检验收费标准二十九、防伪技术产品检验收费标准三十、税控收款机产品检验收费标准备注:检验收费表中的“批”,是指对一个产品的审查发证应检验的全部产品数量。
一、钢筋混凝土用变形钢筋产品检验收费标准二、冶炼用耐火材料产品检验收费标准三、圆股钢丝绳产品检验收费标准四、泵产品检验收费标准五、蓄电池产品检验收费标准六、防爆电气产品检验收费标准七、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产品检验收费标准八、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检验收费标准九、化肥产品检验收费标准十、橡胶制品产品检验收费标准十一、铁路桥预应力混凝土简支粱产品检验收费标准十二、港口装卸机械产品检验收费标准十三、公路桥梁支座产品检验收费标准十四、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产品检验收费标准十五、建筑外窗产品检验收费标准十六、水泥产品检验收费标准十七、混凝土输水管产品检验收费标准十八、摩擦材料及密封制品产品检验收费标准十九、建筑防水卷材产品检验收费标准二十、铜管材产品检验收费标准二十一、铝、钛合金加工产品检验收费标准二十二、输电线路铁塔产品检验收费标准二十三、水工金属结构产品检验收费标准二十四、水文仪器产品检验收费标准二十五、制冷设备产品检验收费标准二十六、救生设备产品检验收费标准二十七、燃气器具产品检验收费标准二十八、危险化学品产品检验收费标准二十九、防伪技术产品产品检验收费标准三十、税控收款机产品检验收费标准。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药品价格备案公示的通知-鲁价格发[2002]259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药品价格备案公示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药品价格备案公示的通知(鲁价格发[2002]259号二00二年十二月九日)各市物价局:为了加强山东省药品市场价格管理,规范药品的价格形成机制,有利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单位掌握药品价格政策,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山东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决定对在山东市场销售的药品实行价格备案公示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府定价药品(一)药品价格备案的范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甲乙类药品及山东省增补品种;国家一、二类新药;其他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
上述药品,国家计委已定价的甲类目录品种剂型规格,按国家统一规定的价格执行,不需再办理价格备案手续;省外生产进入山东省销售的地方政府定价药品,按我省制定的价格备案。
(二)办理药品价格备案手续须提供的有关资料1、省内生产的药品,须提供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生产批件(文)、药品说明书、近期药品检验证书以及与定价有关的GMP证书、中药保护证书等。
同时填报《山东省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备案申请表》(表式附后,必须加盖生产企业公章)。
2、省外生产的药品,除提供上述备案资料外,还须提供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批文原件或价格备案表原件。
3、进口药品国内代理商或代理人办理价格备案手续时,须提供营业执照、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进口药品注册证、口岸地进口药品检验报告、药品说明书及进口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文件原件或价格备案表原件。
(三)药品价格备案的程序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备案工作由山东省物价局价格处按规定办理。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开展教育收费公示情况检查的通知-鲁价检发[2002]205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开展教育收费公示情况检查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开展教育收费公示情况检查的通知(鲁价检发[2002]205号二00二年九月十二日)各市物价局: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教育收费透明度,治理乱收费,今年5月,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
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在新学期开始之际,决定对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国家举办的小学、初级普通中学、初级职业中学、普通高中、中等职业中学、高等学校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学校的教育收费公示情况都在本次检查之列。
二、检查重点:(一)是否已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二)公示内容是否经过审核;(三)公示形式是否做到标示醒目、字迹清晰、项目齐全、内容合法。
三、检查时间:2002年9月20日至9月30日四、检查分工:省局负责对驻济高校及各类省属学校的教育收费公示情况进行检查,其他学校由各地按《山东省价格监督检查分工管辖实施办法》中有关明码标价的管辖权限规定进行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要限期整改。
检查结束后,各地要将有关情况写成书面材料。
检查报告请于10月15日前报省局(检查所基层科)。
——结束——。
山东省特检院收费标准要点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烟台分院收费标准明细表承压类焊工收费标准19锅炉检验收费标准锅炉介质、离子交换树脂分析及水处理设备调试等收费标准《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各类气瓶定期检验收费标准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19注:(1)对一、二、三类压力容器若按标准计算收费不足50元,按50元收取监检费用。
(2)大型压力容器现场组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费按现场安装费总额的2%收取。
(3)压力管道检验收费:依据质检锅函[2007]17号文件,实行双方协议收费。
19安全阀维修及校验收费标准注:1、本项的工作内容包括:解体、除锈垢、研磨阀芯、阀座、组装调试、定压铅封,如需做其他修理或更换部件另行收费,更换零部件费用,另行收费。
2、如需到现场校验,按上述标准1.5倍收费。
3、对接触有毒、易燃介质的安全阀,其收费按上表加收20-30%计费。
4、静重式安全阀每台60元。
在用液化气体槽(罐)车检验收费标准注:1、无损探伤项目按相应项目价格计算。
2、无损探伤打磨费另计。
3、安全阀、液面计、紧急切断装置及其它附件的修理、更换费用另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收费标准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国家质检总局下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提高从事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素质和安全操作技能,做到持证上岗,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烟台分院以委托培训方式对全市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培训。
注:1.收取的培训费主要用于支付培训的办公经费、资料费、场地租金、教师授课费用、考试发证、实习实验、水电消耗、管理费、税金等。
相同作业种类内每增加一项,增项费用150元。
2.考试结束后,考试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考试结果告知申请人,考试合格人员,发证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考试机构报送材料的进行审查,对同意受理的,发证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手续。
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国家物价局(已变更),财政部•【公布日期】1991.07.04•【文号】技监局法发[1991]323号•【施行日期】1991.07.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计量检定收费规定”已被《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8月30日实施日期:2002年10月1日)废止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1991年7月4日技监局法发[1991]323号)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技术监督(标准计量)局、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的计量工作取得了较快的发展。
计量监督工作的加强和计量技术的进步,促进了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保证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为加强计量收费的监督管理,我们制定了全国统一的计量收费标准,现发给你们,并就计量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申请计量器具检定,仲裁检定,建立计量标准考核,计量认证,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样机试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应按规定缴纳费用。
收费标准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制定。
计量测试和计量器具修理的收费标准,应按提供服务所需的实际支出,由省级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
接此通知后,各地应对计量收费进行一次检查清理。
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计量收费,一律废止。
二、各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是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为补充财政拨款的不足,保证计量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计量检定机构可本着不盈利的原则收费,以收回部分检定成本,财政有拨款的,在核定收费时应相应扣除。
鲁价费发[2001]396
鲁价费发[2001]396号
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准收取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的报告》(鲁建规字1号) 收悉。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 规范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行为,经研究,同意我省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机构,在接受委托提供服务时收取城市规划技
术服务费。
一、适用范围
凡依法取得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经营资格的机构,本着自愿有偿的原则,在接受委托提供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时,可按规定收取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
二、服务范围
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机构对建设单位和个人提供建设项目的现场踏勘、选址、定点, 规划设计条件和有关技术材料,规划设计方案的论证比选,建
设项目的验线、复验,规划建设项目档案存储检索等技术服务性工作。
三、收费标准
按项目所在城市规划技术服务单位的级别和项目的性质、规模收取技
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机构收取规划技术服务费后, 不得再以其他名目收取任何费用。
四、下列建设项目减免收取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
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教育用房和学生集体宿舍;军事战备设施(不含经营性设施、家属宿舍);敬老院等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公共绿地;
防洪、抗震、人防等抗灾工程免收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只收取技术资料
工本费100元。
经济适用住房减半征收。
收费单位要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税务票据,
照章纳税,并自觉接受社会和价格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上述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期满后重新报批。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山东大学等大中专院校学生公寓类别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山东大学等大中专院校学生公寓类别及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1.09.13•【字号】鲁价费发[2001]293号•【施行日期】2001.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山东大学等大中专院校学生公寓类别及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1]293号2001年9月13日)山东大学等各有关院校:按照《山东省大中专院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对2001年提出申请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公寓进行了联合验收,根据验收情况,现将山东大学等二十三所大中专院校学生公寓类别及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予以公布。
凡公布学生公寓类别及标准的学校,要切实加强公寓管理,按规定配齐必要的设备,具备相应的条件,按批准入数安排入住学生,严格执行公寓标准。
凡未按规定配备必要设施、超规定安排入住人数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发现后将予以严肃查处。
对已公布类别及收费标准的学生公寓,今后如设备、条件、入住人数有变化,应重新申报,不得自行调整类别及收费标准。
凡未经公布类别和收费标准的学生公寓,其住宿费一律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三部门关于调批大中专院校收费标准的报告的通知》(鲁政办发[2001]68号)规定的普通宿舍收费标准执行,即每生每学年500元。
各有关院校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票款分离”,收取的资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附:山东大学等大中专院校学生公寓类别及收费标准附件:山东大学等大中专院校学生公寓类别及收费标准学校名称公寓名称住宿人数(每间)类别/收费标准(每生每学年)山东大学新校7#学生公寓7人A类600元新校8#学生公寓4人A类600元新校11#、西校区4#学生公寓6人B类800元老校13#学生公寓3人A类600元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3#学生公寓4人B类800元曲阜师范大学北公寓4# 5人B类800元北公寓4# 4人C类1000元西公寓4# 5人C类1000元山东师范大学新建7#、8#、9#、10#公寓 4人C类1000元4#学生公寓(两拐套房) 2人C类1000元4#学生公寓正楼5人B类800元五排房4#公寓4人A类600元济宁医学院 5#学生公寓4人C类1000元6#学生公寓4人C类1000元山东科技大学17#单元式学生公寓(校本部) 2-5人B类800元18#单元式学生公寓(校本部) 2-5人B类800元4#学生公寓7人A类600元6#学生公寓(西校区) 6人B类800元济南交通高等专科学校3#学生公寓5人B类800元4#学生公寓(1.2.5.6层)6人B类800元4#学生公寓(7层) 6人A类600元4#学生公寓(3.4层) 4人C类1000元山东财政学院1#-9#学生公寓4人B类800元10#、11#、12#学生公寓4人C类1000元山东大学威海分校7#、8#学生公寓6人B类800元山东轻工学院6#学生公寓5人B类800元聊城师范学院1#-5#学生公寓(南校区)4人C类1000元济南大学东校区6#学生公寓6人B类800元西校区8#、9#学生公寓4人C类1000元西校区2#单元式学生公寓 2-4人C类1000元山东经济学院7#学生公寓7人A类600元烟台大学6#、10#学生公寓6人B类800元山东建筑工程学院新建7#公寓(校本部) 7人A类600元新建1-3#公寓(黄台校区) 7人A类600元1#公寓(校本部) 4人A类600元山东工程学院14#学生公寓5人B类800元青岛大学北园10#、东园11#、14#公寓6人B类800元青岛建筑工程学院黄岛校区 5#学生公寓6人B类800元宏大学生服务中心4-6人C类1000元石油大学欧式新学生公寓6人B类800元青岛滨海职业学院(民办高校)新建学生公寓8人B类800元6人C类1000元山东农业大学新建学生公寓2-4人C类1000元烟台师范学院6#学生公寓6人A类600元13#、14#、15#、16#学生公寓 6人B类800元12#学生公寓4人C类600元山东省卫生学校3#学生公寓6人B类800元(注:按规定应当配备的公寓设备,每减少一项,收费标准每人减收50元。
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项
项
()
蛋白质溶解比率
()
色泽气味
食用菌
()
标签
项
()
净含量
项
()
细度
项
()
果数、碎果率、容重
项
()
色泽、气味、滋味
项
()
显微检验
项
()
外来物、杂质
项
农林牧渔产品类
序号
产品名称
项号
检验项目名称
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注
()
总灰分
项
()
水不溶灰分
项
()
醇溶性抽提物
项
()
冷水可溶抽提物
项
()
不挥发性乙醇抽提物
项
()
山梨酸
项
()
苯甲酸
项
()
菌落总数
项
()
大肠菌群
项
()
致病菌
项
()
霉菌和酵母
项
()
相对密度
项
()
值
项
()
铁
项
()
锌
项
()
总黄酮
项
()
乙醇
项
()
挥发酸
项
()
乳酸
项
()
苹果酸
项
()
苹果酸
项
()
柠檬酸
项
()
异柠檬酸
项
农林牧渔产品类
序号
产品名称
项号
检验项目名称
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注
()
酒石酸
项
()
葡萄糖
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各行业各部门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
0.5
文件依据 鲁价涉发 [1994]267号
备注
鲁价费发 [1998]296号
原为事业性收费,省局鲁财综[2008]83 号09.01.01转为经营性收费
技术监督系统2008.11.13
序号
收费项目
6
国内外标准检索(无标准号
收费 性质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经营 元/个
30
文件依据
备注
7 (二) (三) (四) (五)
事业 台
事业 台
事业 台
事业 台
事业 台
事业 台
事业 台
事业 台
事业
980
2790
1350
390
435
1900
1400
1062
440
鲁价费发[2004]78 价涉字[1993]46号
鲁
660
500
330
[1993]鲁价涉字第46号
鲁
价费发[2001]305号
备注
技术监督系统2008.11.13
序号
事业
项
75
事业
事业
项
167
事业
项
44
文件依据
备注
技术监督系统2008.11.13
序号
收费项目
3
薄片含量
(十六) 羽绒制品
1
规格
2
外观
3
缝制
(十七) 服装
1
缝子强力
2
干洗试验
3
规格、外观、缝制
(十八) 鞋
1
耐磨性能
2
耐折性能
(十九) 安全帽
1
冲击吸收性能
高温冲击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防护计量器具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防护计量器具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6.05.09•【字号】鲁质监量发[2016]19号•【施行日期】201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防护计量器具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鲁质监量发〔2016〕19号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计量院:为认真落实《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省政府令第293号),加强对安全防护计量器具的计量监管,省局制定了《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防护计量器具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防护计量器具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5月9日附件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防护计量器具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为认真贯彻《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3号,以下简称《规定》),加强安全防护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安全防护计量器具量值准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国发[1987]31号),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定义】本指导意见所指的安全防护计量器具,是指依据《计量法》规定,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用于安全防护的工作计量器具。
安全防护计量器具明细目录见附表。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山东省境内使用安全防护计量器具,以及对安全防护计量器具实施计量监督管理,适用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总体原则】安全防护计量器具监督管理体制,坚持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
分级监管按照省安委会的具体要求进行。
第四条【使用单位的总体职责】安全防护计量器具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是安全防护计量器具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据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在用的安全防护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保证安全防护计量器具按照周期进行检定。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农业机械修配厂(点)牌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农业机械修配厂(点)牌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1.04.18
•【字号】鲁价费发[2001]169号
•【施行日期】2001.04.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农业
机械修配厂(点)牌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1]169号二00一年四月十八日)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办公室:
你办《关于申请核定农业机械修配厂(点)牌证工本费标准的报告》(鲁农机计
字[2001]9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农业机械修配厂(点)牌证工本费已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鲁财规(2001)9号文批准立项。
现根据你办所报三项牌证的实际成本核算情况,核定具体收费标准,农业机械修配厂(点)技术合格证每证18元(其中,正本8元,副本10元),农业机械修配行业厂(点)标志牌每个38元。
所收费用必须专项用于牌证的印制发放,专款
专用,不得挪做他用。
省农机修配站应按规定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收费收入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执收单位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药品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
做好药品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价办发[2000]430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0.12.25
【实施日期】2000.1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药品监督
管理局关于做好药品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
(鲁价办发[2000]430号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各市地物价局、各国家定点药品价格监测单位: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价格监测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2185)的规定,确定山东省医药公司、山东大学齐鲁医院等37个单位为我省国家定点药品价格监测单位(名单附后)。
为做好药品价格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药品价格监测工作,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实施。
省物价局所属价格信息中心具体负责全省药品价格监测数据的收集、传输、上报工作。
二、药品价格监测内容为药品经营单位所有药品的实际购进价格、实际销售价格及招标采购药品的实际中标价格。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要点的通知-鲁价检发[2009]24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要点的通知(二00九年二月六日鲁价检发〔2009〕24号)各市物价局:现将《2009年全省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09年全省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要点2009年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总体思路是:紧紧围绕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这一宏观调控首要任务,突出服务于“稳物价、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安民生”五大主题,在优化发展环境上着力加大执法力度,加强价格监管,强化价格服务,努力使价格总水平稳定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合理区间,为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创造良好价格环境。
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1.开展惠农价格收费检查。
重点查处农业用水、用电、农用柴油等乱涨价行为,农村建房、农村殡葬、中小学教育、医疗和计划生育、村委会等领域乱收费行为。
组织粮食收购价格检查,严厉打击不执行最低收购价、压级压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稳定粮食价格,促进粮食增产、农民减负增收,确保党和政府的各项惠农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2.开展涉企、中介组织、行业协会收费检查。
落实国务院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的要求,重点查处国土、城建、公安、交通、环保等相关部门和各类协会、中介组织向企业违规收费的行为。
组织开展涉及服务业的价格专项检查,规范其收费行为,为企业发展创造宽松的价格环境。
3.开展取消、减免、降低收费项目和标准专项检查。
对国家和省取消的192项收费项目、降低标准的12项收费项目开展专项跟踪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继续收费的行为,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