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发【2009】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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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桂房改〔2012〕62号)

关于明确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桂房改〔2012〕62号)

桂房改〔2012〕62号文件《关于明确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关于明确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各市、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区直、宁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1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加快推进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现对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问题处理意见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关于房改住房未售公摊面积的问题(一)未购买公摊面积的房改住房,房改住房产权人应当按照原购房时的价格及政策计算缴纳原房改住房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价款后,公用建筑面积计入房改住房产权人应有的住房建筑面积,给予置换补偿;但已购公摊面积不作为住户已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

已上市交易的房改住房,买受人可按当年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购买公摊面积。

购买的公摊面积,计入买受人应有的住房建筑面积,同样给予置换补偿。

(二)公摊面积的计算,如各地有房改规定的,按原规定执行;如没有原房改规定的,按下列方式计算:各户公摊面积=[(该栋住房总建筑面积—该栋住房各户《房屋所有权证》标明面积总和)÷该栋住房各户《房屋所有权证》标明面积总和]×各户《房屋所有权证》标明面积。

(三)公摊面积价款应在房委会批复同意该项目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之后,至拆除住房之前核定、缴纳。

二、关于房改住房扩建面积的问题在《暂行办法》施行前,由原土地使用权单位统一组织扩建、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扩建面积,经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测量,房改住房产权人全额缴纳扩建部分建筑面积价款后,扩建面积计入置换的房改住房建筑面积和住房档案,并作为住户已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房改住房产权人只缴纳扩建面积部分房款的,按部分产权住房处理;房改住房产权人不缴纳扩建面积房款的,按无产权住房处理。

三、关于部分产权住房改造的问题在对部分产权的危旧房改住房进行改造时,原则上要求拥有房改住房部分产权的职工购买属于单位的那部分产权转为全产权。

广西中医药大学

广西中医药大学

广西中医药大学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选房购房办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16号)、《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区直单位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新建住房供应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区直房委会字〔2011〕16号)和《广西中医药大学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改造总体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总体实施方案》)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的选房购房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选房购房资格及相关事项(一)原房改住房产权人(以下简称“还建户”),违规多占房改住房产权人除外。

同时,根据桂政办发〔2011〕75号文件精神,产权置换的还建住房,应坚持“拆一还一”原则,即拆一套住房只能还建一套住房,办理一套住房的产权证。

(二)于2018年5月24日(校长办公会通过《总体实施方案》的当日)前,进入广西中医药大学工作的本部教职工[含在编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编外聘用员工(以缴纳住房公积金为准)],且未参加过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职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向学校申请购买非还建住房:1、未购买过房改住房(含未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限价住房(含限价商品住房)的职工家庭(以下简称“无房户”)。

2、购买过房改住房(含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限价住房(含限价商品住房),但住房建筑面积未达标(以下简称“未达标户”)。

(三)购房资格最终以房改部门核发的《确认证》或《准购证》等有关审核手续为准。

二、住房供应顺序(一)原房改住房产权人。

(二)未购买过房改住房(含未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限价住房(含限价商品住房),且未参加过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我校本部教职工(含在编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编外聘用员工(以缴纳住房公积金为准))职工家庭。

(三)购买过房改住房、限价住房,但住房建筑面积未达标,且未参加过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我校本部教职工(含在编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编外聘用员工(以缴纳住房公积金为准))职工家庭。

广西旧房改造项目代建方案

广西旧房改造项目代建方案

广西旧房改造项目代建方案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桂政发〔2009〕1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精神,加快推进我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着力解决影响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推进的主要问题,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现作政策解读说明如下:一、《补充规定》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暂行办法》印发实施以来,全区各地积极开展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对消除房屋安全隐患、改善居民住房条件、解决职工群众住房困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暂行办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遇到一些亟需明确和解决的问题,有必要出台相关补充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管理,促进全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有序开展。

据测算,在全区已出售的7000万平方米房改住房中,至少有1000万平方米(含大板房屋近300万平方米)目前已成为危房,如实施拆除改造,可拉动固定资产投资约1000多亿元。

各地各单位在实施危旧房改住房改造过程中,遇到了以下突出问题:一是部分改造项目由于住户提出不合理要求,导致拆迁安置难以开展,影响到改造项目的实施和开工建设;二是改造项目前期需要支付拆迁安置费用、土地出让金、勘察设计费、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等,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垫付资金压力较大,影响项目的顺利推进;三是改造项目按照规划要求配建商业设施的处置产权登记、项目土地用途的认定以及出让手续的办理未能妥善解决。

因此,亟需出台补充规定,解决《暂行办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完善相关政策规定。

二、政策制定的文件依据(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桂政发〔2009〕16号);(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大板结构住房改造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11〕75号);(三)《自治区房委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审批和住房供应办法的通知》(桂房改〔2009〕6号);(四)《关于严明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纪律的通知》(桂纪发〔2010〕27号);(五)《关于做好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住房供应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房改〔2012〕61号);(六)《关于明确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桂房改〔2012〕62号);(七)《关于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按照大板结构住房改造政策配建商业设施问题的复函》(桂房改函〔2013〕29号);(八)《关于印发〈广西2013-2017年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保障〔2014〕1号);(九)《关于进一步加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房改办〔2015〕50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16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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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 第四条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必须符合城乡规划以及住房建设政 有利于改善居住条件。 策,有利于改善居住条件。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遵循政府引导、业主自愿、 第五条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遵循政府引导、业主自愿、市场运 作、综合整治、配套建设的原则。 综合整治、配套建设的原则。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资金通过市场运作方式解决, 第六条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资金通过市场运作方式解决,主要采 取政府政策扶持、单位和个人自筹、银行贷款、 取政府政策扶持、单位和个人自筹、银行贷款、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 筹集。除国家另有政策规定外,原则上财政不给予资金补助。 筹集。除国家另有政策规定外,原则上财政不给予资金补助。 第七条 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全区危旧房改住房改 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市、 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市、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 域内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域内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 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在南宁市的中直、 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在南宁市的中直、区直单位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进 行指导和监督。自治区、 区直)、 )、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具 行指导和监督。自治区、市(区直)、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具 体负责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体负责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国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国土、房产等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各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做好危旧房改住 房改造的管理工作。 房改造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审批
危旧房改住房土地使用权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 第八条 危旧房改住房土地使用权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以 下统称建设单位)负责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下统称建设单位)负责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建设单位改造危旧房改住房向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 在南宁市的中直、 (在南宁市的中直、区直单位改造危旧房改住房向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 制度改革委员会,下同)提出申请, 制度改革委员会,下同)提出申请,并根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危旧房 关材料: 改住房情形提交下列相 关材料: 申请书; (一)申请书; 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鉴定书、 (二)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鉴定书、房改住房使用年限的有关 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房产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者有检测资质的建 设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住房鉴定书等; 设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住房鉴定书等; 划拨国有住宅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划拨国有住宅土地使用权证书; 房屋权属证明; (四)房屋权属证明; 原住宅区总平面图; (五)原住宅区总平面图; 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新建住房规划设计条件; (六)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新建住房规划设计条件; 全体房改住房(含上市交易过的房改住房,下同) (七)全体房改住房(含上市交易过的房改住房,下同)产权人同意 改造的意见书; 改造的意见书; 项目改造方案。 (八)项目改造方案。

广西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

广西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

广西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1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九年二月十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集约利用原有住宅用地,改善居住条件和环境,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危旧房改住房,可以改造:(一)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住房的;(二)竣工年限超过建筑设计使用年限的;(三)1982年12月31日前竣工,结构不合理,使用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四)大板住房竣工年限超过20年的;(五)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

危旧房改住房建筑面积占该住宅小区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的,可以对小区全部住房进行整体改造。

第四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必须符合城乡规划以及住房建设政策,有利于改善居住条件。

第五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遵循政府引导、业主自愿、市场运作、综合整治、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六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资金通过市场运作方式解决,主要采取政府政策扶持、单位和个人自筹、银行贷款、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集。

除国家另有政策规定外,原则上财政不给予资金补助。

第七条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全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市、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在南宁市的中直、区直单位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自治区、市(区直)、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国土、房产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各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做好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管理工作。

桂政发【2009】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

桂政发【2009】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

桂政发【2009】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桂政发〔2009〕1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集约利用原有住宅用地,改善居住条件和环境,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危旧房改住房,可以改造:(一)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住房的;(二)竣工年限超过建筑设计使用年限的;(三)1982年12月31日前竣工,结构不合理,使用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四)大板住房竣工年限超过20年的;(五)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

危旧房改住房建筑面积占该住宅小区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的,可以对小区全部住房进行整体改造。

第四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必须符合城乡规划以及住房建设政策,有利于改善居住条件。

第九条建设单位改造危旧房改住房向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在南宁市的中直、区直单位改造危旧房改住房向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下同)提出申请,并根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危旧房改住房情形提交下列相关材料:(一)申请书;(二)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鉴定书、房改住房使用年限的有关证明材料、房产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者有检测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住房鉴定书等;(三)划拨国有住宅土地使用权证书;(四)房屋权属证明;(五)原住宅区总平面图;(六)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新建住房规划设计条件;(七)全体房改住房(含上市交易过的房改住房,下同)产权人同意改造的意见书;(八)项目改造方案。

第十条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后报上一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审批。

上一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批。

设区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审批所辖县(市)的方案和结果要在五个工作日内报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旧危房改造方案范文(2篇)

旧危房改造方案范文(2篇)

旧危房改造方案范文危房改造政策一、新建房屋的要求(一)改造标准。

有构造柱、圈梁等构造措施,并满足6°抗震设防要求。

新建、翻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____至____人户控制在40—____平方米以内,且____人户不低于____平方米、____人户不低于____平方米、____人户不低于____平方米,____人以上农户的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____平方米,不低于____平方米,(上限____平方米)。

(二)改造方式。

1、新建重建。

对于无房户、地质灾害区居住户及不适宜在原址建房的住户实行异地新建。

整栋房屋属d级危房的建议拆除重建。

新建重建房屋以农户自建为主,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由各镇(办)按照就近就地原则,协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建房规划设计须经县住建局批准后实施。

2、修缮加固。

注意。

修缮加固必须有大的动作,先对房屋进行处理,比如换瓦,换背墙,然后加入抗震设施。

装修老房,粉刷,盖院墙,盖门楼等情况将不予补助。

3、购买或租赁。

对无房户、无庄基地或居住在低洼区、断层、泥石流、滑坡地带的危房户,鼓励其在选址安全区域购买他人安全住房。

对新建或购买住房确有困难的农户,可以通过租赁农村____公租房、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置换或长期租赁村内闲置农房等方式解决安全住房。

购买和租赁合同必须有卖方、买方、和镇村三级构成,村镇两级必须加盖公章。

如果购买的房愿意在县公证处公证最好。

二、补助标准、申请方式及产权归属(一)补助标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依据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实行分类补助标准,具体分为两类:第一类,属于d级危房拆除重建的,每户补助不应低于各级财政户均补助之和。

第二类,属于c级修缮加固的,每户补助不超过____万元。

(二)申请方式。

一是个人申请。

由符合条件的农户向所在村委会书面申请。

二是____评议。

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必须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初定危房改造对象,在村务公开栏公示。

危旧房改造的相关政策

危旧房改造的相关政策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政策和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文件一、单位实施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应具备下列条件【桂政发(2009)16号文件】第一章第三条改造的危旧房改住房,必须是下列情形之一:(1)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住房的;(2)竣工年限超过建筑设计使用年限的;(3)1982年12月31日前竣工的,结构不合理,使用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的;(4)大板住房竣工年限超过20年的;(5)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

危旧房改住房建筑面积占该住宅小区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的,可以对小区全部住房进行整体改造。

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审批程序【桂政发(2009)16号文件】第二章第八条到第十条1.危旧房改住房土地使用权单位或建设单位负责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2.建设单位改造危旧房改住房向当地住房制度委员会提出申请3.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对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4.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后报上一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审批。

5.建设单位凭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同意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批复文件,到当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的立项、报建等相关手续。

三、关于住房产权置换面积的问题【桂房改(2009)7号文件附件第二条】属于产权置换的新建住房面积,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按照原房改住房建筑面积置换给房改住房产权人。

但所置换的新建住房面积最大不得超过原房改住房建筑面积的1.3倍。

四、关于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原房改住房产权人(被拆除户)能否购买非还建住房的问题【桂房改(2009)7号文件附件第三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原则上实行住房产权置换,经原房改住房产权人(被拆除户)同意也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但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原房改住房产权人不能再购买非还建住房。

五、职工家庭购买非还建住房面积(指不属于产权置换面积的新建住房面积)的价格确定问题【桂房改(2009)7号文件附件第四条】以限价住房方式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职工家庭购买非还建住房的面积,按限定价格供应。

关于明确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桂房改〔2012〕62号)

关于明确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桂房改〔2012〕62号)

桂房改〔2012〕62号文件《关于明确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关于明确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各市、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区直、宁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1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加快推进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现对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问题处理意见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关于房改住房未售公摊面积的问题(一)未购买公摊面积的房改住房,房改住房产权人应当按照原购房时的价格及政策计算缴纳原房改住房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价款后,公用建筑面积计入房改住房产权人应有的住房建筑面积,给予置换补偿;但已购公摊面积不作为住户已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

已上市交易的房改住房,买受人可按当年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购买公摊面积。

购买的公摊面积,计入买受人应有的住房建筑面积,同样给予置换补偿。

(二)公摊面积的计算,如各地有房改规定的,按原规定执行;如没有原房改规定的,按下列方式计算:各户公摊面积=[(该栋住房总建筑面积—该栋住房各户《房屋所有权证》标明面积总和)÷该栋住房各户《房屋所有权证》标明面积总和]×各户《房屋所有权证》标明面积。

(三)公摊面积价款应在房委会批复同意该项目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之后,至拆除住房之前核定、缴纳。

二、关于房改住房扩建面积的问题在《暂行办法》施行前,由原土地使用权单位统一组织扩建、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扩建面积,经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测量,房改住房产权人全额缴纳扩建部分建筑面积价款后,扩建面积计入置换的房改住房建筑面积和住房档案,并作为住户已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房改住房产权人只缴纳扩建面积部分房款的,按部分产权住房处理;房改住房产权人不缴纳扩建面积房款的,按无产权住房处理。

三、关于部分产权住房改造的问题在对部分产权的危旧房改住房进行改造时,原则上要求拥有房改住房部分产权的职工购买属于单位的那部分产权转为全产权。

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_桂政发[2009]1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_桂政发[2009]1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_桂政发[2009]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2009〕1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九年二月十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集约利用原有住宅用地,改善居住条件和环境,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危旧房改住房,可以改造:(一)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住房的;(二)竣工年限超过建筑设计使用年限的;(三)1982年12月31日前竣工,结构不合理,使用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四)大板住房竣工年限超过20年的;to scale for 180km2, construction with to of needs is huge, but land stock limited, so priority development big volume of track traffic, intensive using road traffic resources, improve road of traffic hosted force. Road passage between the intensive use of group(五)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

危旧房改住房建筑面积占该住宅小区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的,可以对小区全部住房进行整体改造。

第四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必须符合城乡规划以及住房建设政策,有利于改善居住条件。

第五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遵循政府引导、业主自愿、市场运作、综合整治、配套建设的原则。

危旧房改造的相关政策

危旧房改造的相关政策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政策和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文件一、单位实施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应具备下列条件【桂政发(2009)16号文件】第一章第三条改造的危旧房改住房,必须是下列情形之一:(1)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住房的;(2)竣工年限超过建筑设计使用年限的;(3)1982年12月31日前竣工的,结构不合理,使用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的;(4)大板住房竣工年限超过20年的;(5)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

危旧房改住房建筑面积占该住宅小区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的,可以对小区全部住房进行整体改造。

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审批程序【桂政发(2009)16号文件】第二章第八条到第十条1.危旧房改住房土地使用权单位或建设单位负责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2.建设单位改造危旧房改住房向当地住房制度委员会提出申请3.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对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4.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后报上一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审批。

5.建设单位凭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同意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批复文件,到当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的立项、报建等相关手续。

三、关于住房产权置换面积的问题【桂房改(2009)7号文件附件第二条】属于产权置换的新建住房面积,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按照原房改住房建筑面积置换给房改住房产权人。

但所置换的新建住房面积最大不得超过原房改住房建筑面积的1.3倍。

四、关于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原房改住房产权人(被拆除户)能否购买非还建住房的问题【桂房改(2009)7号文件附件第三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原则上实行住房产权置换,经原房改住房产权人(被拆除户)同意也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但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原房改住房产权人不能再购买非还建住房。

五、职工家庭购买非还建住房面积(指不属于产权置换面积的新建住房面积)的价格确定问题【桂房改(2009)7号文件附件第四条】以限价住房方式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职工家庭购买非还建住房的面积,按限定价格供应。

广西中医药大学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改造总体实施方案【模板】

广西中医药大学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改造总体实施方案【模板】

**大学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改造总体实施方案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16 号)、《**大学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方案》,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危旧房改住房改造范围及建设单位根据自治区及**市相关部门批准,**大学危旧房改住房改造范围是**市明秀东路 179 号**大学明秀校区职工住宅区东 1、2、3、4、5、6、8、9、10、11、12、13、14、15、16、17 栋;仁爱分院教学楼(东院);32-33 号教室;发电机房及配套共 19 栋建筑。

项目建设单位为**大学。

二、房屋产权核实和认定(一)核实内容房屋产权核实为个人产权或学校产权,核实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和共有人及面积等。

(二)面积认定1.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16 号)规定,每套房屋建筑面积由公摊面积、扩建未办证面积(私自扩建除外)及《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组成。

2.《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由**大学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核对,公摊面积、扩建未办证面积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单位测绘认定。

3.未办理产权证的公摊面积和统一扩建未办证面积(私自扩建除外)须按有关政策规定补办手续后,方能计入住房建筑面积。

三、住房产权置换与货币补偿原则上实行住房产权置换,产权人放弃产权置换,可以实施货币补偿。

(一)产权置换1.以下面积列入产权置换的面积范围[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16 号)规定]:(1)个人产权置换建筑面积由《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公摊面积、扩建面积等三项组成,按 1:1.3 比例置换还建住房面积。

(2)学校产权置换建筑面积由《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公摊面积、扩建面积等三项组成,按 1:1 比例置换还建住房面积。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_桂政发[2009]16号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_桂政发[2009]1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_桂政发[2009]16号【字体:更新时间:2009-2-20 16:42:4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集约利用原有住宅用地,改善居住条件和环境,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危旧房改住房,可以改造:(一)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住房的;(二)竣工年限超过建筑设计使用年限的;(三)1982年12月31日前竣工,结构不合理,使用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四)大板住房竣工年限超过20年的;(五)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

危旧房改住房建筑面积占该住宅小区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的,可以对小区全部住房进行整体改造。

第四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必须符合城乡规划以及住房建设政策,有利于改善居住条件。

第五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遵循政府引导、业主自愿、市场运作、综合整治、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六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资金通过市场运作方式解决,主要采取政府政策扶持、单位和个人自筹、银行贷款、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集。

除国家另有政策规定外,原则上财政不给予资金补助。

第七条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全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市、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在南宁市的中直、区直单位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自治区、市(区直)、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国土、房产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各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做好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审批第八条危旧房改住房土地使用权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以下统称建设单位)负责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_桂政发【2009】16号[1]

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_桂政发【2009】16号[1]

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_桂政发【2009】16号[1]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桂政发【2009】1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集约利用原有住宅用地,改善居住条件和环境,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下列情形之一的危旧房改住房,可以改造:(一)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住房的;(二)竣工年限超过建筑设计使用年限的;(三)1982年12月31日前竣工,结构不合理,使用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四)大板住房竣工年限超过20年的;(五)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

危旧房改住房建筑面积占该住宅小区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的,可以对小区全部住房进行整体改造。

第四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必须符合城乡规划以及住房建设政策,有利于改善居住条件。

第五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遵循政府引导、业主自愿、市场运作、综合整治、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六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资金通过市场运作方式解决,主 1要采取政府政策扶持、单位和个人自筹、银行贷款、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集。

除国家另有政策规定外,原则上财政不给予资金补助。

第七条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全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市、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项目审批第八条危旧房改住房土地使用权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以下统称建设单位)负责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建设单位改造危旧房改住房向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在南宁市的中直、区直单位改造危旧房改住房向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下同)提出申请,并根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危旧房改住房情形提交下列相关材料:(一)申请书;(二)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鉴定书、房改住房使用年 2限的有关证明材料、房产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者有检测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住房鉴定书等;(三)划拨国有住宅土地使用权证书;(四)房屋权属证明;(五)原住宅区总平面图;(六)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新建住房规划设计条件;(七)全体房改住房(含上市交易过的房改住房,下同)产权人同意改造的意见书;(八)项目改造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022553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022553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022553号代表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6.06•【字号】桂建函〔2022〕367号•【施行日期】2022.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022553号代表建议的答复桂建函〔2022〕367号黄幼岩等3名代表:你们在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完善广西‘三孩’生育政策配套措施提高生育意愿的建议”,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和我厅分别办理。

结合我厅工作职责,现答复如下:你们提出的支持关于完善广西“三孩”生育政策配套措施提高生育意愿的建议我们已基本落实,相关政策正在持续推进。

一、基本情况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心怀让人民生活幸福的“国之大者”,聚焦“住有所居”目标,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构建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不断完善住房市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取得阶段性成效。

一是保障性住房建设迈上新台阶。

截至2021年底,全区累计实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260.11万套,帮助包括“三孩”家庭在内的各类住房困难家庭共833万群众圆了“安居梦”。

二是商品住房价格稳定。

为确保做好“三孩”家庭住房供应工作,我厅坚持落实房地产调控机制,督促各地落实城市主体责任,坚持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加强预期引导,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支持商品房市场更好满足购房者的合理住房需求,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让“三孩”家庭买得起房、住得上房。

三是住房公积金政策灵活适度。

在支持“三孩”家庭改善住房条件等方面,我区出台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优化既有住宅小区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等政策。

给小区改造发函

给小区改造发函

给小区改造发函××住房制度改革委会:我单位成立于×年×月,现有职工×户(含离退休职工×户),其中住房面积达标职工×户,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户,无房职工×户。

为了解决职工的住房困难,改善住户的居住条件,经全体房改住房产权人和××单位(指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我单位决定对××市××路×号小区危旧房改住房进行改造。

具体改造项目情况如下:一、危旧房改住房状况我单位计划拆除改造的危旧房改住房位于×市×路×号,土地来源:××;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权单位:××;地号:××;使用占地面积××平方米。

×#—×#住宅楼有住房×套、建筑面积××平方米(1#住宅楼×套、建筑面积××平方米,×#住宅楼×套、建筑面积××平方米,× #住宅楼×套、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房改住房×套,建筑面积×平方米,未售公有住房×套,建筑面积×平方米,经××(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鉴定为×级危房。

×#住宅楼建筑面积×平方米、×套,全部为房改住房,建于×年×月,为砖混结构,每套房内无客厅。

×#住宅楼建筑面积×平方米、×套,为单位公有住房,建于×年×月,为大板结构。

以上住房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桂政发〔2009〕16号)第三条第××款规定的危旧房改住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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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桂政发〔2009〕1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集约利用原有住宅用地,改善居住条件和环境,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危旧房改住房,可以改造:(一)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住房的;(二)竣工年限超过建筑设计使用年限的;(三)1982年12月31日前竣工,结构不合理,使用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四)大板住房竣工年限超过20年的;(五)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

危旧房改住房建筑面积占该住宅小区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的,可以对小区全部住房进行整体改造。

第四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必须符合城乡规划以及住房建设政策,有利于改善居住条件。

第五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遵循政府引导、业主自愿、市场运作、综合整治、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六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资金通过市场运作方式解决,主要采取政府政策扶持、单位和个人自筹、银行贷款、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集。

除国家另有政策规定外,原则上财政不给予资金补助。

第七条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全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市、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在南宁市的中直、区直单位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自治区、市(区直)、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国土、房产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各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做好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审批第八条危旧房改住房土地使用权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以下统称建设单位)负责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建设单位改造危旧房改住房向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在南宁市的中直、区直单位改造危旧房改住房向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下同)提出申请,并根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危旧房改住房情形提交下列相关材料:(一)申请书;(二)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鉴定书、房改住房使用年限的有关证明材料、房产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者有检测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住房鉴定书等;(三)划拨国有住宅土地使用权证书;(四)房屋权属证明;(五)原住宅区总平面图;(六)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新建住房规划设计条件;(七)全体房改住房(含上市交易过的房改住房,下同)产权人同意改造的意见书;(八)项目改造方案。

第十条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后报上一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审批。

上一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批。

设区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审批所辖县(市)的方案和结果要在五个工作日内报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建设单位凭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同意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批准文件,到当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的立项、报建等有关手续。

第三章改造方式及收费政策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可以选择本办法第十二条或者第十三条规定的改造方式实施。

第十二条利用原有划拨国有住宅土地以限价住房方式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改造后的住房建筑面积属于还建住房面积部分应分摊的土地出让金,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按照新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标定地价的10%确定,列入建设成本,但已上市交易过的房改住房除外。

改造后的住房建筑面积不属于还建住房(以下简称非还建住房)面积部分的土地出让金,按照新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标定地价的40%确定,列入建设成本,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还建住房面积和非还建住房面积由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审定。

建设单位依照前款的规定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为其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第十三条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方式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原划拨土地的性质保持不变,待新建住房上市时按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第十四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建设单位凭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同意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批准文件,到相关部门办理该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手续。

第十五条未购买公摊面积的房改住房,房改住房产权人应当按照原购房时的价格及政策计算缴纳原房改住房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价款后,公用建筑面积计入房改住房产权人应有的住房建筑面积。

房改住房产权人缴纳的公用建筑面积价款存入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在银行开设的专户,作为原住房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资金管理使用。

第十六条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应当支持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积极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

第四章补偿与安置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改造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对房改住房产权人进行补偿、安置,所发生费用,均列入建设成本。

第十八条房改住房改造原则上实行住房产权置换,经房改住房产权人同意也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第十九条实行住房产权置换的,原则上在原地按照原房改住房建筑面积与房改住房产权人进行置换。

建设单位与房改住房产权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置换的房改住房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与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公用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但在本办法施行前扩建的(私自扩建的除外),扩建的住房面积应当一并计入置换的房改住房建筑面积。

置换的住房建筑面积与原房改住房建筑面积不一致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房改住房产权人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结算住房产权置换的差价。

第二十条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根据房改住房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楼层等因素,由建设单位与房改住房产权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实行住房产权置换需要临时安置的,在临时安置期限内,房改住房产权人自行安排住房的,建设单位可以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建设单位提供临时周转房的,建设单位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房改住房产权人与建设单位参照被改造房改住房同类地段的住房租金标准和现行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建设单位可以对房改住房产权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标准由房改住房产权人与建设单位参照当地搬迁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与全体房改住房产权人分别签订改造补偿安置协议。

实行住房产权置换的,改造补偿安置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置换住房的建筑面积及其差价补偿的计算办法、搬迁期限、临时安置办法、选房办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需要缴纳的有关税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实行货币补偿的,改造补偿安置协议应当明确约定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迁期限及搬迁补助费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可以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企业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统称代建单位)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

选择代建方式改造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代建单位出具委托书,并签订项目代建合同。

其内容包括:危旧房改住房状况、改造范围、补偿方式、补偿安置资金、周转用房、项目建设保证金、新建住房的套数、总建筑面积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项目代建合同签定后二十日内由建设单位报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在南宁市的中直、区直单位报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下同)备案。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应当在实施危旧房改住房拆除前七日内,到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银行开设专户,存入不低于危旧房改住房改造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资金,作为项目建设保证金。

项目建设保证金可按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的进度,经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回拨使用。

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改造住房进行价格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缴存项目建设保证金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组织拆除危旧房改住房。

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应当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拆除企业实施对危旧房改住房的拆除。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改造危旧房改住房时需一并拆除供电、供水、供气、电信、邮政、环卫、消防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方案安排迁移、还建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在还建的市政公用设施交付使用前,应当先建临时市政公用设施。

第五章建设管理第二十七条新建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土地资源,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对新建住宅区的配套设施、环境等进行综合考虑,适当提高住宅区容积率,做到布局合理、功能齐全。

第二十八条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改造的,新建住房为普通住房,其套型建筑面积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方式改造的,还建住房可按原房改住房面积建设,也可以适当扩大建筑面积,但面积扩大后,不得超过普通住房控制面积标准;非还建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左右。

新建住房的建设标准参照现行商品住房的建设标准建设(包括门、窗、给排水、电、管道燃气、小区绿化,预埋电话、电视、网络线路等)。

第二十九条新建住房需要配套建设车库、车位等设施的,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

新建住房的车库、车位,房改住房产权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住房供应第三十条对非还建住房,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供应:(一)未享受过房改购房政策的建设单位职工家庭;(二)享受过房改购房政策但住房建筑面积未达标的建设单位职工家庭;(三)建设单位职工购房后有剩余住房的,由本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按照下列顺序调剂:1、同级政府的其他单位中满足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条件的职工家庭;2、当地城镇无住房中低收入家庭。

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改造的,根据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供应后还有剩余住房的,可以向当地城镇居民供应。

第三十一条购买非还建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对符合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由建设单位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发放准购证。

第三十二条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改造的,非还建住房按确定价格供应。

住房价格由土地出让金、改造补偿安置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税金、利息、利润等构成。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的利润不得超过该项目总造价的7%。

具体住房价格由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审核,报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公布,同时报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方式改造的,非还建住房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构成因素确定的价格供应。

其住房价格由划拨土地价款、改造补偿安置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税金、利息、利润等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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