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厂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管理办法简易版
电厂事故报告管理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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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为加强电厂安全生产管理,及时、准确地报告和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电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电厂范围内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三、事故报告1. 事故报告的原则:及时、准确、完整、真实。
2. 事故报告的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过程、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
3. 事故报告的责任人:事故现场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厂长。
4. 事故报告的程序:(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负责人应立即向部门负责人报告;(2)部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厂长报告;(3)厂长接到报告后,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事故调查1. 事故调查的原则:客观、公正、科学、严谨。
2. 事故调查的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由厂长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3. 事故调查的内容:事故原因、事故经过、事故损失、事故责任等。
4. 事故调查的程序:(1)事故调查组接到报告后,应在第一时间内赶到事故现场;(2)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收集相关证据;(3)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事故经过、事故损失、事故责任等进行调查分析;(4)事故调查组提出事故调查报告,经厂长批准后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五、事故处理1. 事故处理的原则:依法依规、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及时有效。
2. 事故处理的措施:(1)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2)对事故涉及的设备、设施进行整改;(3)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4)对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3. 事故处理的程序:(1)事故调查组提出事故调查报告;(2)厂长批准事故调查报告;(3)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4)对事故涉及的设备、设施进行整改;(5)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发电厂事故调查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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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厂事故调查规定范文一、总则为了确保发电厂生产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和再次发生,保护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资产安全,提高发电厂的生产管理水平,订立本规定。
二、调查构成立和职责1.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刻成立调查组,由本发电厂的重要负责人亲自指挥和抓总,调查构成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构成。
2.调查组应当对事故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并负责相关资料的收集和整理。
3.调查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有私心杂念,不得袒护和隐瞒。
三、调查流程1.调查组在成立后,应当立刻赶赴事故现场进行调查,了解事故的具体情况。
2.调查组应当收集事故现场的相关证据,包含但不限于事故发生前的监控录像、现场照片、事故记录等。
3.调查组应当在调查过程中,听取事故当事人的叙述和其他相关人员的看法,了解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调配情况。
4.调查组应当依据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找失事故的根本原因和链条,提出相应的改进看法和措施。
5.调查组应当订立认真的调查报告,包含事故的经过、原因分析、责任认定、处理看法等内容,并依照相关程序报送给上级主管部门。
四、调查报告的撰写和审查1.调查报告应当由调查组的负责人负责撰写,必需严谨、准确、详实,并附上相关证据料子。
2.调查报告应当经过调查构成员的审查和确认,确保报告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3.调查报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给上级主管部门,并抄送给相关部门和领导。
4.调查报告应当依照相关要求和程序,进行保密处理,不得泄露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五、事故责任追究和惩罚1.依据调查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将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包含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2.领导责任认定重要针对发电厂管理层,对于存在失职、渎职和不作为的领导者将追究相应的责任,并依法进行相应惩罚。
3.直接责任认定重要针对犯错的个人,对于违反相关规定和操作程序的人员将依法进行相应的惩罚。
4.惩罚措施包含但不限于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交给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电站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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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站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第一篇:电站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电站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1、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2、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向电站领导报告,并采取相关应急措施和保护事故现场。
3、电站领导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同时向当地乡(镇)政府、县安监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研究采取进一步措施。
4、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5)事故报告单位。
5、电站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后,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6、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水利安全事故),由电站组织施救,并立即报告主管水利行政部门,电站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其它死亡事故,由县政府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开展施救工作,并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7、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8、县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由电站负责人负责落实;电站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经电站负责人同意后,由电站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负责处理。
9、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或者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应领导人或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电厂事故调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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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厂事故调查规定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发电厂事故调查工作,提高事故应急处理本领和安全生产水平,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企业资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订立本规定。
第二章调查组织与监督第一条调查组织1.发生事故时,立刻成立事故调查组,由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构成。
2.调查组应当由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命,负责全面组织和引导事故调查工作。
3.调查组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调查本领,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名并经公司批准任命。
第二条调查监督1.公司管理部门对调查组的工作实施监督,确保调查工作的公正、客观和合法。
2.监督部门有权对调查组的工作程序、调查方法和调查结论进行审核和评估,并提出必需的修正看法和建议。
3.调查构成员应自动接受监督部门的引导和监督,搭配完成相关的调查工作。
第三章调查程序第一条事故调查启动与通知1.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应立刻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报告,并启动事故调查程序。
2.具体调查组的组建和人员的任命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据事故情况和特征进行决策,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
第二条调查范围与内容1.调查组依照责任区域、工序或设备进行分工,对事故的原因、经过和影响范围进行认真调查。
2.调查内容包含但不限于现场勘察、证据保全、事故过程重现、原因分析、责任认定等。
第三条证据收集与保全1.调查组应当及时到达现场,收集相关证据,包含但不限于事故现场照片、事故记录、相关设备台账、操作记录等。
2.调查组应当采用科学、客观的方法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并保证现场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3.调查组应当妥当保管收集到的证据料子,做好安全备份,确保调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四条调查分析与结论1.调查组应当基于收集到的证据料子,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评价,找失事故的原因和责任方。
2.调查组应当及时形成调查结论,并提交给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和批准。
3.调查结论应明确指失事故的原因和责任方,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和建议。
发电厂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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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厂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管理办法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工伤及设备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人身伤亡及设备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集团《安全生产条例》、《设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一、事故报告1、工伤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抢救伤员(必要时,通知集团医疗室对伤员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并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逐级报告,事故单位应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集团安全管理部门。
2、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和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4、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集团安全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分管生产的有关职能部门和发生事故单位的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对现场界定后再组织进行事故调查。
5、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a、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b、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c、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d、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二、事故的调查1、集团安全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分管生产的有关职能部门和发生事故单位的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对现场界定后再组织进行事故调查2、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做出责任裁定和处罚建议,调查报告应由调查者署名签字后报集团安委会。
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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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厂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一、总则(一)各级工作人员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保人身、保设备、保系统的原则,加强管理、杜绝事故,保证我厂的安全生产。
(二)制订本规定的目的是通过对事故的界定、分析、处理,研究事故发生的规律,总结经验教训,制订防范措施、控制和预防事故,提高电厂安全运行可靠性。
(三)发生事故应立即进行调查分析。
调查分析事故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严肃认真,要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及事故单位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四)各级领导应负责贯彻执行本规定并积极支持安监人员监督本规定的实施,任何人不得干预本规定的执行。
(五)对于为防止事故和减少事故损失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经厂安全办公会议研究将给予奖励。
(六)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程和制度,不遵守劳动纪律、工作不负责任,而造成重大隐患或事故者将分别按照《重大隐患责任追究的规定》及本《规定》从重处罚,性质严重的要依法惩处。
(七)对于在调查分析事故时,故意隐瞒事故销毁证据,使分析不能正常进行者,从重处理。
(八)本规定的解释权属瑞平电厂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障碍、异常(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类障碍1、设备非计划停运或降低出力未构成事故者;2、主要发供电设备被迫停止运行、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因超期检修而影响机组运行者;3、由于异常运行而引起全厂有功出力降低,比调度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的值低10%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1小时;或一台机组实际出力下降50%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15分钟;4、按电力系统调度调峰要求,锅炉带最低负荷运行时发生灭火;5、汽轮机、锅炉主要热工保护装置拒动作或误动作;6、6kv及以上电气继电保护装置拒动或误动,造成损失扩大或主保护故障停用12小时以上;7、55kw及以上的电动机绝缘损坏的;8、6KV转机设备严重损坏,更换主要部件,如转机轴、叶轮等;9、因检修中漏项或检修质量差等人员过失造成设备投运后出现异常情况者。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统计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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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统计管理标准(2022年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为了规范公司建设项目EHS事故事件调查处理,统计分析事故成因,制定可靠的整改措施,汲取事故教训,防止建设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项目基建、调试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环境污染、设备设施损坏或者经济损失导致项目建设延后或中止的意外事件。
第三条根据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般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第四条本标准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电力安全事故: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规定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二)电力安全事件:发生《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205号)规定的电力安全事件。
(三)EHS事件: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不构成一般及以上1事故,但对人身、设备、职业健康、生态环保、公司声誉造成一定影响的EHS事件,分为一级EHS可记录事件和二级EHS 可记录事件。
(四)直接经济损失: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
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一是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所出的费用,包括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丧葬和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及歇工工资等,二是善后处理费用包括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及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等;三是财产损失价值,包括固定资产损失价值和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五)间接经济损失:由于生产事故造成的公司财产间接损失,包括停产、减产损失价值、工作损失价值、资源损失价值、处理环境污染的费用、补充新职工的培训费用以及其他损失费用。
第五条本标准适用于华润电力海丰公司建设工程项目。
第二章事故事件管理职责第六条建设项目指挥部(一)配合一级EHS可记录事件以上事故事件的调查。
(二)负责二级EHS可记录事件的调查分析。
发电厂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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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厂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管理规定前言发电厂是一种重要的工业设施,其正常运行对于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工业设备复杂,安全风险高,发电厂事故时有发生。
为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保护工作人员的安全和生命,保障设施设备的安全生产运营,本文将介绍发电厂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管理规定。
报告要求1.发电厂各部门或工作区域在发生人身、财产损失或有可能造成事故隐患的事件时,应及时向上级提交书面报告。
事件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七个方面:事件基本情况、当事人情况、事发地点、伤亡情况、财产损失、事故原因和应对措施。
2.所有级别的事件报告需设有审核、批准、备案、归档四道程序,所有程序需按照有关规定操作,并将事件报告、审核意见、批准意见、归档材料等全部存档。
3.发电厂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确保报告信息的保密性、安全性,未经批准,禁止将报告内容泄露给非关人员。
调查要求1.对事件发生前、发生时和发生后的情况进行详尽调查,特别是要查明责任方、事故原因,分析和评估事故后果和安全风险,提出改进措施和完善安全管理体系的机会。
2.针对不同事故事件,调查组成员应当是有关的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专家等,同时视情况可以邀请有关部门的人员参加。
3.调查组应制定合理的工作计划,按照章程要求进行调查,对所得资料、瞭解情况进行详尽的整理、分析。
4.调查结果将以书面报告和口头通报的方式对事件报告人和上级领导进行汇报。
处理要求1.对于因操作不当、管理不善引起的事故,应及时对当事责任人进行处理,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并组织其进行规范的职业责任培训,以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安全素养。
2.对于因设备缺陷、技术改造不当等因素引起的事故,应及时纠正,对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问责,并在安全管理体系中加强相关规定和监督制度。
3.对于因管理体系、安全制度不健全、不完善而发生的事故,应及时完善并加强管理体系和安全制度。
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鼓励和推行全员安全教育,确保事故得到有效的遏制和防范。
发电厂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管理办法 - 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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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厂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管理办法-制度大全
发电厂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管理办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工伤及设备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人身伤亡及设备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集团《安全生产条例》、《设备管理...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工伤及设备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人身伤亡及设备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集团《安全生产条例》、《设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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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公司事故报告与调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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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报告与调查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规范XX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故调查分析管理程序,明确各类事故发生的本质原因,切实防范同类原因重复出现。
通过对各等级事故的统计、分析,研究事故规律,有效实施风险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种事故的调查与分析管理。
3执行程序与管理规范3.1事故管理实行分级控制管理,即公司控制人身轻伤、人身重伤及一般设备事故;各生产部门控制二类障碍;班组控制人身未遂及异常。
3.2事故的报告3.2.1事故即时报告3.2.1.1发生事故超过公司(包括部门、班组)的控制等级或对其判断不清时,应立即用电话按管理隶属关系逐级向上级负责人报告。
发生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较大及以上设备事故时,按照国务院《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由公司负责向XXXX公司报告。
3.2.1.2事故即时报告的内容:事故基本经过、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伤害情况、财产损失的初步估计、已经采取的行动、报告人姓名与联系电话等。
3.2.2事故调查书面报告3.2.2.1事故调查书面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名称、事故等级、事故起止时间、故障设备技术统计、事故前工况、事故经过和处理情况、事故原因分析、事故损失情况、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事故整改与防范措施、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考核意见、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附件清单(包括图纸、资料、原始记录等相关资料)等(格式见附件1)。
3.2.2.2事故调查书面报告的时限:发生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一类障碍及以上事故、火灾、交通、环境事故、中毒事故,一般情况下安全监察部应在5日之内完成调查,并将事故调查书面报告上报公司,若不能按期完成事故调查书面报告,应提前1天向公司分管安全领导说明原因,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延期报送。
3.3事故调查3.3.1后果严重的事故发生后,事故部门负责人接报后必须迅速赶赴现场组织和协助事故处理。
保护现场抢救伤员,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事故上报调查及处理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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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上报调查及处理管理制度范本一、引言本制度旨在规范并加强企业内部事故上报、调查及处理的管理,提高事故应急和处理能力,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二、定义1. 事故:指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影响的突发事件。
2. 事故上报:指员工及相关人员将事故情况及应急措施报告给上级主管部门或安全管理人员的行为。
3. 事故调查:指针对发生的事故,采取系统性、科学性的调查方法,查明事故起因、责任与原因,为进一步控制事故风险和防范事故提供依据。
4. 事故处理:指根据事故调查结果,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事故善后工作,包括救援、赔偿、预防措施和安全改善等。
三、事故上报1. 每位员工、相关人员在发生事故后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事故上报。
2. 上级主管部门或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受理并记录上报的事故信息,核实事故情况。
3. 事故上报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伤亡人数、财产损失情况等必要信息。
4. 上级主管部门或安全管理人员应向企业管理层及时汇报已上报的事故信息。
四、事故调查1. 上级主管部门或安全管理人员应按照制定的调查程序进行事故调查。
2. 调查对象应包括发生事故的员工、见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
3. 调查人员应具备一定的调查技能和专业知识,并保持中立、公正、客观的态度。
4. 调查人员应采集、保留并分析与事故相关的证据,如现场照片、记录、物证等。
5. 调查人员应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事故调查,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给企业管理层。
五、事故处理1. 事故处理应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2. 对于事故责任人,应依法进行处罚或追责。
3. 针对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应及时组织救援工作,并按照相应程序进行赔偿。
4. 根据事故调查结果,企业管理层应采取相应预防措施和安全改善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5. 企业管理层应对事故处理结果进行评估和总结,并进行相关的内部信息交流和培训,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电厂事故报告、处理、统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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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报告、处理、统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有效防止和减少职工伤亡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职工伤亡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生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即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施和设备的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人伤害(即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必须及时准确,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及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
第二章事故的分类第四条事故分类:依据国家对事故的分类原则执行。
第三章事故报告第五条事故发生后,施工承包商应立即以向XX新材料电厂项目报告,XX新材料电厂项目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包头铝业有限公司第一负责人报告,第一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将一般及以上事故向XX公司(XX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电力公司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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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公司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总则:本公司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及急性中毒事故和建设单位管辖的电力建设工程在施工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含急性中毒),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认真进行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和上报。
一、事故分类:1、记录事故⑴职工受伤,但伤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未满一个工作日的事故。
⑵已发生的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未遂事故。
⑶已发生的性质恶劣、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严重未遂事故。
2、轻伤及轻伤事故轻伤是指边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失,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元害。
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土重伤者。
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3、重伤及重伤事故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重伤范围按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文”颁发的《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
4、死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
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或死亡和重伤合计达10人及以上的事故。
5、特别重大死亡事故特别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二次事故中死亡在10人以上的事故。
二、事故的报告程序、时间和调查处理权限:1、记录事故(不含严重未遂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项目经理报告,由公司质安部主持、工程部、办公室、相关事故项目部参加调查、处理并登记后向公司质安部报告。
2、轻伤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项目部报告,由项目经理(主任)报告公司质安部。
公司专职安全员应在当日报告上级安监部门。
轻伤事故由公司经理主持,质安部、工程部、办公室、相关事故项目部参加、处理并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于事故发生后三日内报送至上级安监部门。
热电公司事故调查与处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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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电公司事故调查与处理管理制度1. 引言热电公司作为一家能源生产企业,必须始终保持高度的安全意识,特别是在事故防范和处理方面。
热电公司应该建立完善的事故调查与处理管理制度,及时彻底地调查和处理任何发生的安全事故,以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本文将介绍热电公司的事故调查与处理管理制度。
2. 管理制度2.1 事故的定义事故是指在生产、设施维护和其他活动中,对人身、设备和财产造成损失或危害的异常情况。
这种情况是未经预期的、不同寻常的,也不可避免或无法控制的。
2.2 状态管控热电公司在全年的运营期中,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各种方案,包括事故预案、应急响应程序和预防措施等。
此外,公司还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在生产过程中始终保持高度的安全意识和警惕性。
2.3 事件报告任何人员在单位、作业场所或公共场所发现有安全隐患或事故,应该立即向上级主管汇报,或拨打公司应急电话。
2.4 事故调查根据事件报告,热电公司应立即组织事故调查小组进行全面的调查和分析,包括事故的成因、人员、设备、环境以及其他相关 factors 等方面的资料和情况。
2.5 事故理赔如果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热电公司应立即启动理赔程序,按照相关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理赔。
2.6 事故的纠正措施通过分析事故原因和资料,热电公司应采取预防措施,从而避免类似的事故再次发生。
;2.7 事故处理结果的监督热电公司应定期对所采取的应对措施进行检测和监督,确保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并及时纠正出现的问题。
3. 应急响应热电公司应在所有的生产环节中,加强对应急响应的培训和教育。
同时,公司应制定合理的应急预案和应对策略,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
在发生事故或突发事件时,应急响应流程应包括如下步骤:•停产或停止有危险因素的区域,确保现场安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小组,进入应急状态;•通知公安、消防等专业救援队伍进行紧急救援;•通过应急广播系统向员工发布相关的事故信息和应对策略;•对员工进行紧急疏散和转移。
XX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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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制度1 目的为规范XX发电有限公司安全事件管理,及时准确掌握安全事件信息,吸取教训、总结经验,制定针对性地反事故措施,预防和减少安全事件的发生。
实现机组安全、稳定、经济、环保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适用于XX发电有限公司。
3 规定和程序3.1 公司内部的报告程序3.1.1.1 凡发生电力安全事故、事件、障碍和性质比较严重的异常时,现场负责人应逐级向值长或部门领导、HSE 部、副总经理及总经理报告。
夜间发生二类障碍以下事件时,是否立即报告由值长按性质严重程度及是否威胁机组安全运行决定。
3.1.1.2 发生人身伤害,现场负责人应立即逐级报告部门领导、HSE部和公司相关领导,不得隐瞒。
3.1.1.3 无论发生设备异常或是人身不安全情况,事发部门/单位除按上述两条要求进行口头逐级汇报外,还应在五日内向HSE部上报“安全事件报告单”。
报 HSE 部的各种安全报表以部门为单位,经部门负责人和安全员签字后报 HSE 部。
凡涉及人身方面的事故报告由安监人员或部门安全员填写,异常及以上设备上的事故报告由生技部或部门技术人员填写。
3.1.1.4 每月三日前,应将上月的安全综合报表报 HSE 部。
3.1.1.5 如在规定时间内无故不及时将月报、事故报告报出,将按绩效考核制度进行考核。
3.2 公司向上级单位的报告程序3.2.1 安全事件报告范围3.2.1.1 轻伤及以上人身伤害事故。
3.2.1.2 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交通事故。
3.2.1.3 设备一类障碍及以上设备事故。
3.2.1.4 本单位责任引起的电网事故。
3.2.1.5 水淹厂房事故。
3.2.1.6 重要施工机械设备损坏、脚手架倒塌、基坑坍塌等。
3.2.1.7 集体食物中毒、医疗事故等。
3.2.1.8 一般及以上环境保护事件,按照《环境保护事件管理制度》执行。
3.3 及时报告3.3.1 设备事故,由生技部在 30 分钟内向公司及上级单位。
发电厂事故调查规定范文(二篇)
![发电厂事故调查规定范文(二篇)](https://img.taocdn.com/s3/m/b0018eb6fbb069dc5022aaea998fcc22bcd143ea.png)
发电厂事故调查规定范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发电厂事故频发,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发电厂的安全生产水平,制定、完善和执行发电厂事故调查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二、调查目的发电厂事故调查的目的是为了找出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为事故的预防和安全管理提供经验和教训,确保发电厂的安全稳定运营。
三、调查原则1. 客观公正原则:调查组成员应客观、公正、务实地开展调查,不受任何人或组织的干扰和影响。
2. 全面彻底原则:调查组应对事故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彻底的调查,确保调查结果准确无误。
3. 协同配合原则:调查组成员应密切配合,相互协商,共同完成调查任务。
4. 保密原则:调查组成员应将调查过程和调查结果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非相关人员和组织。
5. 防范未来原则:调查组应在事故原因调查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和建议,以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四、调查程序1. 事故初报:发电厂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向本级主管部门报告,并确保报告内容准确完整。
2. 调查组组建:本级主管部门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复杂程度组织调查组,并明确调查组组长和成员。
3. 事故现场勘察:调查组成员应及时赶赴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收集现场证据。
4. 事故相关资料收集:调查组应向相关部门和个人收集与事故相关的资料和证据。
5. 事故分析:调查组根据收集到的事故证据和资料,对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和推断。
6. 事故责任认定:调查组根据事故的分析和推断,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果书面报告给主管部门。
7. 调查报告撰写:调查组根据调查结果,撰写调查报告。
报告应包括调查的目的、过程、结果和建议等。
五、调查报告内容1. 事故背景:报告应介绍事故的时间、地点、性质和严重程度等基本背景信息。
2. 调查过程:报告应详细描述调查组的组建情况、勘察过程、资料收集情况和事故分析过程等。
3. 事故原因分析:报告应对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和推断,包括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
(整理)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管理规定.
![(整理)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cadf464a2af90242a995e53c.png)
中电投平顶山鲁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规章制度发布通知2008年第77号《中电投平顶山鲁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管理规定》已经于2008年12月22日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经理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规章制度控制表精品文档中电投平顶山鲁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管理规定1 目的规范工程建设期间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落实安全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2 适用范围适用于中电投平顶山鲁阳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阳发电公司)(2×1000MW)工程建设期间安全事故的管理。
3 引用标准3.1 2007年4月9日国务院第493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3.2 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3.3 GB6442-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3.4 GB/T15499-1995《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3.5 国务院令375号《工伤保险条例》3.6《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国电电源〔2002〕49号)3.7 电监会2004年颁发《电业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4 职责4.1 鲁阳发电公司负责对中电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项目部(以下简称工程公司)及各参建单位安全事故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2工程公司负责对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安全事故的监督管理工作。
4.3监理公司负责对施工单位安全事故的监督检查。
5事故管理5.1 事故分类5.1.1 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的事故。
5.1.2 重伤:指相当于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的事故。
5.1.3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1.4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5.1.5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5.1.6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5.1.7 机械事故:指由施工机械原因引起的机械损失、人员伤亡或其它灾害造成机械损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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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编订:XXXXXXXX
20XX年XX月XX日
发电厂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管理办法简易版
发电厂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管理办
法简易版
温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应用在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
文档下载完成后可以直接编辑,请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套用。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工
伤及设备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人身
伤亡及设备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生产安
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集团《安全
生产条例》、《设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事故报告
1、工伤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
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抢救伤员(必要时,通知集
团医疗室对伤员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并向
单位主管部门(领导)逐级报告,事故单位应
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集团安全管理部门。
2、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的简要经过;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已经采取的措施和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
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集团安全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分管生产的有关职能部门和发生事故单位的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对现场界定后再组织进行事故调查。
5、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a、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b、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
故;
c、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d、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事故的调查
1、集团安全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分管生产的有关职能部门和发生事故单位的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对现场界定后再组织进行事故调查
2、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做出责任裁定和处罚建议,调查报告应由调查者署名签字后报集团安委会。
3、发生事故的单位凡被调查的员工都要积极配合调查,不得弄虚作假或出具伪证,若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的情况,每次扣罚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和安全负责人各200元。
三、事故的处理
1、对小型设备事故和轻伤事故,由电厂安全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罚,处罚结果报集团安全管理部门,其他事故由集团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2、根据集团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工伤事故责任人的处罚规定如下:
a)对重伤事故责任人的经济处罚
──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责任者,属于受伤的每人处罚150至300元,属于非受伤的每人罚款300元至500元;
──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300元至750元;
──对事故负有“次要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200元至500元;
──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或“主要领导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300元至1000元;
──对事故负有“间接领导责任”或“次要领导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300元至500
元;
──对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责任者罚款200元至300元;
──对事故负有“间接管理责任”的责任者罚款100元至200元。
b)对死亡事故负有责任的领导进行的经济处罚
──对死亡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或“主要领导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1000元至2000元;
──对死亡事故负有“间接领导责任”或“次要领导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500元至1000元;
──对死亡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责任者罚款300元至500元;
──对死亡事故负有“间接管理责任”的责任者罚款200元至400元;
c)对重伤及以上事故负有领导责任责任人的行政处分
──如一次受重伤2人及以上的重伤事故或同一个单位一年内连续发生2次及以上的重伤事故,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间接领导责任”、“次要领导责任”的责任人,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还应视责任情节和程度,给予记过、降级、撤职的处分;
──如一次死亡2人及以上的死亡事故或同一个单位一年内连续发生2次及以上的死亡事故,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间接领导责任”、“次要领导责
任”的责任人,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还应视责任情节和程度,给予记过、降级、撤职的处分。
11、根据集团设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设备事故责任人的处罚规定如下:
a)对小型设备事故中责任人的经济处罚
──对负有“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300元至500元;
──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200元至500元;
──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或“间接领导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100元至500元。
b)对中型设备事故中责任人的经济处罚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1000元至3000元;
──对负有“主要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500元至2000元;
──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300元至1000元;──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或“主要领导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300元至1500元;
──对负有“间接领导责任”或“次要领导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300元至1000元。
C)对大型设备事故中责任人的经济处罚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3000元至10000元;
──对负有“主要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2000元至7500元;
──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1500元至5000元;
──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或“主要领导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1000元至5000元;
──对负有“间接领导责任”或“次要领导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500元至3000元;
──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300元至1000元;
──对负有“间接管理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200元至500元。
d)对重大型设备事故中责任人的经济处罚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5000元至15000元;
──对负有“主要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3000元至10000元;
──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
款3000元至5000元;
──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或“主要领导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3000元至5000元;
──对负有“间接领导责任”或“次要领导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1000元至3000元;
──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500元至1500元;
──对负有“间接管理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300元至1000元。
e)对设备事故中责任人的行政处分
──在中型及以上设备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的责任者,若属于“不履行职责”的,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还应
视责任情节和程度,给予降级、撤职、辞退直至开除的处分;
──在大型及以上设备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的责任者,若属于“未完全履行职责”的,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还应视责任情节和程度,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辞退直至开除的处分;
──在大型及以上设备事故中,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责任者,若属于“不履行职责”的,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还应视责任情节和程度,给予降级、撤职处分,同时应酌情加大经济处罚的额度;
──在大型及以上设备事故中,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责任者,若属于“不完全履行
职责”的,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还应视责任情节和程度,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处分。
该位置可填写公司名或者个人品牌名
Company name or personal brand name can be filled in this pos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