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电站与个建筑物及市政设施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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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范围界定

“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范围界定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安委办函[2006]45号关于2006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中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范围有关问题复函建设部:你部办公厅《关于请明确2006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中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范围的函》(建办质函[2006]23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你部提出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范围界定基本全面,符合有关规定,可以此范围确定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

附件:关于请明确2006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中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范围的函二〇〇六年七月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建办质函[2006]230号关于请明确2006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中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范围的函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下达2006年全国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的通知》《安委[2006]1号》,2006年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为1260人。

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02)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部现提出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的范围,请予审核并函复。

附件: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范围(在“建设”栏打勾部分)附件: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范围(在“建设”栏打勾部份)E 建筑业本类包括47-50大类,本类不包括建筑工程的筹建机构,该活动列入7671(工程管理服务)。

负责监管相应工程的主管部门建设47 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471 4710 房屋工程建筑:指房屋主体工程的施工活动。

不包括主体施工前的准备活动。

◇包括:1-居民住宅的施工;√2-商业用建筑物的施工;√3-宾馆、饭店、公寓楼的施工;√4-写字楼、办公用建筑物的施工;√5-学校、医院的施工;√6-机场、码头、火车站、汽车站的旅客等候厅(室)的施工;√7-室内体育、娱乐场院馆的施工;√8-厂房、仓库的施工;√9-其它房屋和公共建筑物的施工;√472 4721 铁路、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包括:10-铁路、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的路基施工和轨道铺设施工;√(本项中的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的路基施工和轨道铺设施工)11-高速公路、快速路、普通公路的施工;√(本项中城市市政快速路与普通路的施工)12-城市道路、街道、人行道、过街天桥、行为地下通道、城市广场、停车场及交通护栏设施的施工;√13-飞机场、跑道的施工;14-铁路、公路、地铁隧道挖掘施工(含隧道挖掘、补砌等);√(本项中的地铁隧道、市政道路隧道挖掘施工)15-铁路、公路桥梁及城市立交桥、高架桥的施工。

关于某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系统距离问题 2

关于某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系统距离问题 2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距离问题安全距离,没有一个很明确的概念,不同的行业其名称和要求都不一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要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与周边设施的间距符合GB50016、GB50160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外,还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虽然《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安监总管三〔2011〕93号、浙安监管危化〔2011〕204号,以下简称《评审标准》)已弱化对安全距离方面的考核力度“防护距离不符合规定要求,且无防范措施,一处扣20分(B级要素否决项);”,只是在涉及重大危险源时提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的防护距离应满足国家规定要求,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应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但我们仍然需要进一步关注。

自2002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实施以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现有标准的基础上将距离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作为重点整改对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市政设施防护距离研究

市政设施防护距离研究

市政设施防护距离研究在城市建设中,市政设施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发展的基础。

目前城市化在不断加快,工程技术也在不断进步,市政设施规划建设正在朝着集约化与生态化的方向发展。

如今城市的功能已经高度聚焦,用地也越来越紧张,各市政行业主体单位在规划建设时与其他主体的沟通或者协调很少,导致市政规划建设模式不合理,从而造成土地资源浪费,也对城市景观、人们的生活以及生态环境造成直接影响。

因此,必须对市政设施防护距离的设施整合进行研究,从而促进市政设施与城市景观相协调,实现其规划建设的集约化与生态化。

1 防护距离分析市政基础设施的防护距离包括安全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以及环境防护距离。

其中安全防护距离是为了确保市政基础设施周边城市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而设置的物理空间间距,卫生防护距离就是可以产生有害因素设施的边界与居住区边界之间最小的距离,环境防护距离的防护对象是大气环境污染源,比如污水厂、焚烧厂以及垃圾填埋厂。

安全防护距离具体到市政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属于项目安全评价范畴,可通过相关规范来确定,是狭义上防火防爆的安全距离。

而广义上,安全防护距离就是对风险事故后果进行分析,对设施安全防护措施进行考虑,从而保证设施周边人们安全。

而目前市政设施建设并没有对其影响因素进行全面考虑。

近些年来,很多地区都对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提出了反对,并且质疑其防护距离。

因此,应该基于安全角度对市政设施整合进行研究,从而将防护距离较大值作为其整合依据。

2 防护距离的研究2.1 供水设施的防护距离研究首先是增压泵站,这种设施通常会设置在市区,一般都会对噪音防护与卫生防护要求进行考虑。

泵站和周边建筑物的卫生防护距离至少应该是50米,如果噪音控制要求并没有达到标准,或者防护距离不足,都应该进行隔音屏障的设置,也可以采取其他措施来将噪音降低,从而确保城市人们生活环境的质量。

其次是给水处理厂。

给水处理厂具有较大的占地面积,其水处理设施一般都要对卫生防护进行考虑。

电动汽车充电站及充电桩设计规范 中国南方电网QCSG 11516.2—2010

电动汽车充电站及充电桩设计规范 中国南方电网QCSG 11516.2—2010

电动汽车充电站及充电桩设计规范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Q/CSG 11516.2—2010)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电动汽车充电站、充电桩设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含代管)各有关单位电动汽车充电站、充电桩建设与改造。

接入南方电网的用户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50052-2009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3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12325-2008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允许偏差GB/T 14549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 17625.1-2003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GB/Z 17625.6-2003电磁兼容限值对额定电流大于16A的设备在低压供电系统中产生谐波电流的限制GB/T 50063-2008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 50217-2008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29-2006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00年版)GB 50034-200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156-200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289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4208-2008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DL/T 5137-2008电测量及电能计量装置设计技术规程DL/T 621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 5027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电监安全[2008]23号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Q/CSG 10001-2004变电站安键环设施标准Q/CSG 11516.1-2010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通用技术要求Q/CSG 11516.3-2010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技术规范Q/CSG 11516.4-2010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规范Q/CSG 11516.5-2010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充电接口规范Q/CSG 11516.7-2010电动汽车充电站监控系统技术规范3名词术语3.1电动汽车electric vehicle(EV)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由电动机驱动的汽车,电动机的动力电源源于可充电电池或其他易携带能量存储的设备。

2020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安全技术实务》试题(II卷) (含答案)

2020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安全技术实务》试题(II卷) (含答案)

2020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安全技术实务》试题(II卷) (含答案)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50分钟,满分为120分,本卷单选80题,多选20题。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和所在单位的名称。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规定的位置填写您的答案。

4、不要在试卷上乱写乱画,不要在标封区填写无关的内容。

姓名:_________考号:_________一、单选题(共80题,每题1分。

选项中,只有1个符合题意)1、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关于市政消火栓设置的说法,正确的是()。

A.市政消防栓最大保护半径应为120mB.当市政道路宽度不超过65m时,可在道路的一侧设置市政消防栓C.当市政消防栓距路边不宣小于0.5m不应大于5mD.室外地下室消火栓应设置直径为100mm和65mm的栓口各一个2、某设置有中央空调送风系统的建筑,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点型火灾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和多空送风顶棚孔口边缘的水平距离,分别不应小于()m.A.1.2;1.0B.2.0;1.0C.1.0;1.5D.1.5;0.53、用着火面四面体来表示燃烧发生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四面体”是指可燃物、氧化剂、引火源和()。

A.氧化反应B.热分解反应C.链传递D.链式反应自由基4、某35KV地下变电站,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该变电站最大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为()。

A.600㎡B.2000㎡C.1000㎡D.1200㎡5、设置在建筑物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

A、不可设直通室外的通气管B、应设通向室外的通气管C、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使用闪点大于60℃的柴油时可不设)的呼吸阀D、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6、气体灭火系统进场检验抽样检查有1处不合格时,应_______抽样,_______ 抽样仍有1处不合格判定该批为不合格。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doc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doc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07-12发布 2006-12-01实施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50号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 号)要求,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6-2006,自2006年 12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3.1.2 、3.2.1 、3.2.2 、3.2.7 、3.2.8 、3.3.1 、3.3.2 、3.3.7 、3.3.8 、3.3.10 、3.3.11 、3.3.13 、3.3.14 、3.3.15 、3.3.16 、3.3.18 、3.4.1 、3.4.2 、3.4.3 、3.4.4 、3.4.9 、3.4.11 、3.5.1 、3.5.2 、3.6.2 、3.6.6 、3.6.8 、3.6.10 、3.6.11 、3.7.1 、3.7.2 、3.7.3 、3.7.4 、3.7.5 、3.7.6 、3.8.1 、3.8.2 、3.8.3 、3.8.7 、4.1.2 、4.1.3 、4.1.4 、4.2.1 、4.2.2 、4.2.3 、4.2.5 、4.3.1 、4.3.2 、4.3.3 、4.3.5 、4.3.6 、4.4.1 、4.4.2 、4.4.3 、4.4.4 、4.4.5 、4.4.6 、5.1.1 、5.1.2 、5.1.3 、5.1.6 、5.1.7 、5.1.8 、5.1.9 、5.1.10 、5.1.11 、5.1.12 、5.1.13 、5.1.15 、5.2.1 、5.3.1 、5.3.2 、5.3.3 、5.3.4 、5.3.5 、5.3.6 、5.3.8 、5.3.9 、5.3.11 、5.3.12 、5.3.13 、5.3.14 、5.3.16 、5.3.17 、5.4.2 、5.4.3 、5.4.4 、5.4.5 、5.4.6 、6.0.1、6.0.4 、6.0.6 、6.0.7(3、4)、6.0.8 、6.0.9 、6.0.10 、7.1.1 、7.1.2 、7.1.3 、7.1.5 、7.1.6 、7.2.1 、7.2.2 、7.2.3 、7.2.4 、7.2.5 、7.2.7 、7.2.9 、7.2.10 、7.2.11 、7.3.5 、7.4.1(1、4、5、6)、7.4.2(1、2、3、4)、7.4.3 、7.4.4 、7.4.10 、7.4.12 、7.5.2 、7.5.3 、7.6.2 、8.1.2 、8.1.3 、8.2.1 、8.2.2 、8.2.3 、8.2.4 、8.2.5 、8.2.6 、8.3.1 、8.4.1 、8.5.1 、8.5.3 、8.5.4 、8.5.5 、8.5.6 、8.6.1 、8.6.2 、8.6.3 、8.6.4 、8.6.5 、8.6.9 、9.1.2 、9.1.3 、9.1.5 、9.2.2(1、2、3)、9.3.1、9.3.3 、9.4.1 、9.4.3 (3)、9.4.5 、10.1.2 、10.1.3 、10.1.4 、10.2.2 、10.2.3 、10.3.2 、10.3.5、10.3.6(1)、10.3.8 、10.3.9 、10.3.10 、10.3.12、10.3.17、11.1.1(1、2)、11.1.3 、11.1.4 、11.1.6(1)、11.2.1 、11.2.4 、11.3.1 、11.3.2 、11.3.4 、11.3.5 、11.4.1 、11.4.2 、11.4.4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全文」(2)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全文」(2)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全文」(2)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全文」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的最小距离,按照以下标准控制:(一)建筑外墙面与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夹角小于或者等于60度时,退让距离不小于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该面半间距。

(二)建筑外墙面与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夹角大于60度时,退让距离不小于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最小退让值。

建设用地红线外有永久性建筑物的,还应当符合建筑间距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城市绿地、广场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按照以下标准控制:(一)退让公园绿地(G1)、广场用地(G3)边界的最小距离,应当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

(二)退让防护绿地(G2)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小于3米。

第二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相邻中小学用地(A33)、医疗卫生用地(A5)、体育用地(A4)边界的最小距离,应当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

第二十八条除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外的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沿城市道路布置时,其地下建(构)筑物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

第二十九条除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外的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地下部分与建设用地红线的距离,应当满足安全要求,且不得小于3米。

第三十条临街建筑墙外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阳台、飘窗、外廊、外包柱、门廓、围墙、踏步、花台、采光井、橱窗、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

(二)雨篷、挑檐等外墙设施,其下部离室外地面净空高度小于或者等于3米的,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净空高度大于3米的,可以超越建筑控制线,但不得超越道路控制边线。

第五章公共空间第三十一条风景名胜区以及城乡规划确定的用地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公园绿地或者广场、重要河流水体等公共空间周边的建筑布局、建筑风貌、建筑高度、天际轮廓线等内容,应当专题论证。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doc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doc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07-12发布 2006-12-01实施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50号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 号)要求,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6-2006,自2006年 12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3.1.2 、3.2.1 、3.2.2 、3.2.7 、3.2.8 、3.3.1 、3.3.2 、3.3.7 、3.3.8 、3.3.10 、3.3.11 、3.3.13 、3.3.14 、3.3.15 、3.3.16 、3.3.18 、3.4.1 、3.4.2 、3.4.3 、3.4.4 、3.4.9 、3.4.11 、3.5.1 、3.5.2 、3.6.2 、3.6.6 、3.6.8 、3.6.10 、3.6.11 、3.7.1 、3.7.2 、3.7.3 、3.7.4 、3.7.5 、3.7.6 、3.8.1 、3.8.2 、3.8.3 、3.8.7 、4.1.2 、4.1.3 、4.1.4 、4.2.1 、4.2.2 、4.2.3 、4.2.5 、4.3.1 、4.3.2 、4.3.3 、4.3.5 、4.3.6 、4.4.1 、4.4.2 、4.4.3 、4.4.4 、4.4.5 、4.4.6 、5.1.1 、5.1.2 、5.1.3 、5.1.6 、5.1.7 、5.1.8 、5.1.9 、5.1.10 、5.1.11 、5.1.12 、5.1.13 、5.1.15 、5.2.1 、5.3.1 、5.3.2 、5.3.3 、5.3.4 、5.3.5 、5.3.6 、5.3.8 、5.3.9 、5.3.11 、5.3.12 、5.3.13 、5.3.14 、5.3.16 、5.3.17 、5.4.2 、5.4.3 、5.4.4 、5.4.5 、5.4.6 、6.0.1、6.0.4 、6.0.6 、6.0.7(3、4)、6.0.8 、6.0.9 、6.0.10 、7.1.1 、7.1.2 、7.1.3 、7.1.5 、7.1.6 、7.2.1 、7.2.2 、7.2.3 、7.2.4 、7.2.5 、7.2.7 、7.2.9 、7.2.10 、7.2.11 、7.3.5 、7.4.1(1、4、5、6)、7.4.2(1、2、3、4)、7.4.3 、7.4.4 、7.4.10 、7.4.12 、7.5.2 、7.5.3 、7.6.2 、8.1.2 、8.1.3 、8.2.1 、8.2.2 、8.2.3 、8.2.4 、8.2.5 、8.2.6 、8.3.1 、8.4.1 、8.5.1 、8.5.3 、8.5.4 、8.5.5 、8.5.6 、8.6.1 、8.6.2 、8.6.3 、8.6.4 、8.6.5 、8.6.9 、9.1.2 、9.1.3 、9.1.5 、9.2.2(1、2、3)、9.3.1、9.3.3 、9.4.1 、9.4.3 (3)、9.4.5 、10.1.2 、10.1.3 、10.1.4 、10.2.2 、10.2.3 、10.3.2 、10.3.5、10.3.6(1)、10.3.8 、10.3.9 、10.3.10 、10.3.12、10.3.17、11.1.1(1、2)、11.1.3 、11.1.4 、11.1.6(1)、11.2.1 、11.2.4 、11.3.1 、11.3.2 、11.3.4 、11.3.5 、11.4.1 、11.4.2 、11.4.4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最新)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最新)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主题分类: 建设建筑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6号《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1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2011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电力建设和生产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建设与保护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以及电力调度设施、电力通信设施、电力市场交易设施等有关辅助设施。

第三条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应当遵循安全、科学、效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纳入任期目标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组织、协调工作。

街道办事处及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各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常识的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自觉保护意识。

鼓励在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过程中创新管理方法,采用新技术,推广先进适用的科学研究成果,提高电力设施运行的质量和效率。

“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范围界定

“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范围界定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安委办函[2006]45号关于2006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中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范围有关问题复函建设部:你部办公厅《关于请明确2006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中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范围的函》(建办质函[2006]23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你部提出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范围界定基本全面,符合有关规定,可以此范围确定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

附件:关于请明确2006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中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范围的函二〇〇六年七月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建办质函[2006]230号关于请明确2006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中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范围的函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下达2006年全国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的通知》《安委[2006]1号》,2006年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为1260人。

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02)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部现提出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的范围,请予审核并函复。

附件: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范围(在“建设”栏打勾部分)附件: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范围(在“建设”栏打勾部份)E 建筑业本类包括47-50大类,本类不包括建筑工程的筹建机构,该活动列入7671(工程管理服务)。

负责监管相应工程的主管部门建设47 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471 4710 房屋工程建筑:指房屋主体工程的施工活动。

不包括主体施工前的准备活动。

◇包括:1-居民住宅的施工;√2-商业用建筑物的施工;√3-宾馆、饭店、公寓楼的施工;√4-写字楼、办公用建筑物的施工;√5-学校、医院的施工;√6-机场、码头、火车站、汽车站的旅客等候厅(室)的施工;√7-室内体育、娱乐场院馆的施工;√8-厂房、仓库的施工;√9-其它房屋和公共建筑物的施工;√472 4721 铁路、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包括:10-铁路、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的路基施工和轨道铺设施工;√(本项中的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的路基施工和轨道铺设施工)11-高速公路、快速路、普通公路的施工;√(本项中城市市政快速路与普通路的施工)12-城市道路、街道、人行道、过街天桥、行为地下通道、城市广场、停车场及交通护栏设施的施工;√13-飞机场、跑道的施工;14-铁路、公路、地铁隧道挖掘施工(含隧道挖掘、补砌等);√(本项中的地铁隧道、市政道路隧道挖掘施工)15-铁路、公路桥梁及城市立交桥、高架桥的施工。

城市主干道距离变电站距离要求标准

城市主干道距离变电站距离要求标准

城市的发展离不开电力的支持,而变电站则是电力输送与分配的重要枢纽。

然而,城市主干道与变电站之间的距离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这不仅是出于安全考量,也是出于城市规划和建设的需要。

在城市规划中,合理的距离要求标准将有助于建设更加安全、稳定和高效的城市电网系统。

1. 变电站对城市电力供应的重要性变电站是城市电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起着电能转换、分配和传输的关键作用。

变电站从输电线路接收高压电能,将其通过变压器转换为适合城市用电的低压电能,然后再通过配电线路传输到每个用户的用电设备上。

变电站的作用不仅是确保城市电网运行稳定,也直接关系到城市居民的日常生活和社会生产。

2. 城市主干道的特殊地位城市主干道是城市交通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连接着城市的各个重要交通枢纽和区域,承担着大量的交通运输和人员流动任务。

城市主干道的畅通与否直接关系到城市的交通运输效率和居民的出行体验。

而城市主干道与变电站之间的合理距离关系到了城市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3. 城市主干道与变电站距离的标准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要考虑合理的城市主干道与变电站之间的距离标准。

这是因为,如果变电站离城市主干道过近,一旦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将会对城市主干道交通造成严重影响,甚至威胁到市民的生命安全;而如果距离过远,又会增加输电线路的长度、增加电能传输的损耗和损坏的风险,从而影响城市电力供应的稳定和可靠。

4. 提高城市主干道与变电站距离的标准需重视的问题尽管城市主干道与变电站的距离间的合理标准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至关重要,但是在现实中,城市主干道与变电站的距离标准却存在着不尽人意的问题。

第一,一些城市主干道在建设初期规划设计不合理,或者在城市发展过程中遇到了变电站向城市主干道靠拢的情况。

第二,一些变电站规划选址时未充分考虑到城市主干道的发展需求,导致选址不当。

第三,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对变电站选址和城市规划管理不严,导致实际选址偏差。

5. 改善城市主干道与变电站距离的标准的建议要解决城市主干道与变电站距离标准不合理的问题,需要多方面的协调和改善。

DB11T 963-2013 电力管道建设技术规范

DB11T 963-2013 电力管道建设技术规范

ICS93.020P60备案号:36788-2013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 963—2013电力管道建设技术规范Code for power channel construction technology2013-01-31发布2013-05-01实施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一般规定 (2)5 路径选择 (3)6 电力隧道 (4)7 电力排管 (6)前言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电力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罗勇、郭连启、周长宽、方砚升、丛光、李明春、朱占巍、岳国荣、杨建伶、张立军、王伟波、关浩、商建军、刘艳平、金林、李继波、谢冬、贺晓梅、张晓颖、杨志福、孟芸II电力管道建设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力管道建设应遵循的一般规定、路径选择、电力隧道及电力排管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500kV及以下输配电电缆线路新建电力隧道、排管工程。

扩建、改建工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3912 金属覆盖钢铁制件热浸镀锌层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GB/T 23858 检查井盖GB 50156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21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DL/T 5221 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DB11/ 147 地下设施检查井双层井盖DB11/T 452 非金属材料检查井盖技术要求3 术语和定义3.1电力管道 power channel用于敷设电力电缆的隧道、排管、工作井组成的构筑物,或者三种型式的组合。

3.2电力隧道 cable tunnel容纳电缆数量较多、有供安装和巡视方便的通道,且为地下电缆构筑物。

2016年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专业知识考试(上)》真题及详解

2016年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专业知识考试(上)》真题及详解

2016年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专业知识考试(上)》真题及详解一、单项选择题(共40题。

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1.在进行电力系统短路电流计算时,发电机和变压器的中性点若经过阻抗接地,须将阻抗增加多少倍后方能并入零序网络?( )A 倍B .3倍C .2倍D 倍 答案:B解析:依据《电力工程电气设计手册》(电气一次部分)P142中“零序网络”相关内容,若发电机或变压器的中性点是经过阻抗接地的,则必须将该阻抗增加3倍后再列入零序网络。

2.对某220kV 变电站的接地装置(钢制)作热稳定校验时,若220kV 系统切除接地故障的继电保护装置由2套速动主保护,动作时间0.01s ,近接地后备保护动作时间0.3s ,断路器失灵保护动作时间0.8s ,断路器动作时间0.06s ,流过接地线的短路电流稳定值为10kA ,则按热稳定要求钢质接地线的最小截面不应小于下列哪项数值?( )A .88mm 2B .118mm 2C .134mm 2D .155mm 2答案:C解析:《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 50065—2011)附录E.0.3-1条规定,发电厂和变电站的继电保护装置配置有2套速动主保护、近接地后备保护、断路器失灵保护和自动重合闸时,t e 应按下式取值:t e ≥t m +t f +t o =0.01+0.8+0.06=0.87s式中,t m 为主保护动作时间(s );t f 为断路器失灵保护动作时间(s );t o 为断路器开断时间(s )。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 50065—2011)附录第E.0.1条规定,钢质接地线的最小截面要求为:321010133.2570g S mm ⨯≥== 式中,S g 为接地导体(线)的最小截面(mm 2);I g 为流过接地导体(线)的最大接地故障不对称电流有效值(A );t e 为接地故障的等效持续时间(s );C 为接地导体(线)材料的热稳定系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道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道保护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的保护,适用本法。

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

本法所称管道包括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

第四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全国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第七条管道企业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有关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对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电线路与建筑物安全距离模版

电线路与建筑物安全距离模版

电线路与建筑物安全距离模版1. 引言电线路与建筑物的安全距离是保障电力系统和建筑物运行安全的重要因素。

合理确定电线路与建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可以避免电线路与建筑物之间的接触和潜在的安全风险,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因此,对于电力系统的规划设计和建筑物的选址及建设,都需要充分考虑电线路与建筑物的安全距离。

2. 电线路与建筑物的接触风险电线路与建筑物接触可能会导致以下风险:- 电气触电风险:电线路带有高电压电流,如果与建筑物接触,存在电击人员的风险。

- 火灾风险:电线路与建筑物接触,可能导致电线短路、电弧放电,引发火灾风险。

- 结构损坏风险:电线路与建筑物接触,可能会对建筑物的结构造成损坏,影响建筑物的安全性。

3. 电线路与建筑物的安全距离标准根据相关规范和标准,电线路与建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防止电气触电风险:电线路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距离应满足电气安全间距的要求,以确保人员的安全。

- 防止火灾风险:电线路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满足防火要求,以防止电线路引发火灾。

- 防止结构损坏风险:电线路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要求,以确保建筑物的稳固性。

在具体应用中,还需要根据电线路的电压等级、建筑物的类型和用途等因素,综合考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距离标准。

4. 电线路与建筑物的安全距离计算方式电线路与建筑物的安全距离计算是通过比较电线路的电压等级和建筑物的高度、距离等参数进行确定的。

计算方式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确定电线路的电压等级。

- 确定建筑物的高度、距离等参数。

- 根据相关规范和标准,计算电线路与建筑物的安全距离。

- 针对具体情况,考虑其他因素如环境温度、风压等对安全距离的影响,并进行必要的修正。

5. 电线路与建筑物的安全距离措施为了确保电线路与建筑物的安全距离,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合理规划电力系统与建筑物的布局,尽量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 严格遵守相关规范和标准,确保电线路设计与建筑物选址符合安全距离要求。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距离问题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距离问题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距离问题安全距离,没有一个很明确的概念,不同的行业其名称和要求都不一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要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与周边设施的间距符合GB50016、GB50160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外,还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虽然《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安监总管三〔2011〕93号、浙安监管危化〔2011〕204号,以下简称《评审标准》)已弱化对安全距离方面的考核力度“防护距离不符合规定要求,且无防范措施,一处扣20分(B级要素否决项);”,只是在涉及重大危险源时提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的防护距离应满足国家规定要求,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应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但我们仍然需要进一步关注。

自2002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实施以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现有标准的基础上将距离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作为重点整改对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变电站电气部分)执行计划表、检查表分解

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变电站电气部分)执行计划表、检查表分解

表3.0.2 变电站电气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表4.1.2变电站抗震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表4。

2。

2变电站防火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表4。

3.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29 8.0。

7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中配水支管、配水管控制的标准喷头数,不应超过附表8.0。

7(见本部分表A.9)的规定。

30 8。

0.8短立管及末端试水装置的连接管,其管径不应小于25mm.31 8。

0.9干式系统的配水管道充水时间,不宜大于1min;预作用系统与雨淋系统的配水管道的充水时间,不宜大于2min。

32 9。

1。

3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喷头同时喷水的总流量确定:Q s——系统设计流量(L/S);i q—-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各喷头接点的流量(L/min)n—-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的喷头数33 9。

1。

4系统设计流量的计算,应保证任意作用面积内的平均喷水强度不低于本规范表5.0.1(见本部分表A.3)和表5。

0。

5(见本部分表A.4)的规定值。

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任意4只喷头围合范围内的平均喷水强度,轻危险级、中危险级不低于本规范表5.0。

1(见本部分表A.3)规定值的85%;严重危险级和仓库危险级不应低于本规范表5。

0.1(见本部分表A。

3)和表5.0。

5(见本部分表A。

4)的规定值。

34 9.1.6建筑物内设有不同类型的系统或有不同危险等级的场所时,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其设计流量的最大值确定。

表4。

4。

2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表4。

5.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表4.6。

2 35kV~110kV变电所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表4.7.2 220kV~500kV变电所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表4。

8。

2变电所总布置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表4.9。

2无人值班变电所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表5.1。

2交流电气装置接地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表5。

电线路与建筑物安全距离范文(二篇)

电线路与建筑物安全距离范文(二篇)

电线路与建筑物安全距离范文电线路与建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问题一直备受关注,这是因为不恰当的距离安排可能导致严重的安全隐患,甚至造成电线路故障、建筑物火灾等严重事故。

因此,在电线路规划和建筑物设计中,必须遵循一定的安全距离准则,以确保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文将探讨电线路与建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问题,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首先,电线路与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根据电线路的电压等级和建筑物的用途来确定。

一般来说,高压电线路需要更大的安全距离,因为高压电线路容易产生电弧和击穿现象,对建筑物和人身安全的威胁更大。

而低压电线路相对较安全,其安全距离可以适当减小。

此外,建筑物的用途也会对安全距离的确定产生影响。

例如,住宅区的建筑物应采取更大的安全距离,以保护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其次,安全距离的计算应考虑到电线路的负载容量和建筑物的承受能力。

电线路的负载容量是指其能够承受的最大电流值,而建筑物的承受能力是指其能够承受的最大荷载量。

在计算安全距离时,应将电线路的负载容量与建筑物的承受能力进行比较,确保电线路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能够满足电线路的运行要求和建筑物的承载要求。

如果电线路的负载容量大于建筑物的承受能力,那么安全距离应相应增大,以减小电线路对建筑物的影响。

另外,安全距离的确定还需考虑到电线路的维护和排除故障的需求。

电线路需要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有时还需要进行故障排除。

为了保证工作人员的安全和方便维护作业,电线路与建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留有足够的空间,以确保工作人员可以安全、方便地进行维护和排除故障。

总之,电线路与建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是确保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因素。

在电线路规划和建筑物设计中,应根据电线路的电压等级和建筑物的用途来确定合理的安全距离,并考虑电线路的负载容量、建筑物的承受能力、维护和排除故障的需求等因素。

通过合理的安全距离设计,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安全隐患,确保电线路和建筑物的安全运行。

只有这样,人们才能安心居住和工作在建筑物中,享受到现代社会带来的便利和舒适。

《变电站与个建筑物及市政设施距离》

《变电站与个建筑物及市政设施距离》

1、电力设施建设与城市环境专家咨询会变电站安全与否和民宅距离无关注意消防是关键楼主标签:安全与否变电工程昨日,为期两天的“电力设施建设与城市环境专家咨询会”闭幕,广州市副市长甘新感谢两天来专家为推动广州电力设施建设、保持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提供科学权威的意见和建议。

甘新表示,广州将认真吸纳专家们的意见和建议,借鉴国内外先进做法和成功经验,加快城市电力设施建设,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消除影响周边环境的各种因素,科学开展规划选址,严格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优化电力结构和布局,注意解决好建设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切实维护群众权益。

同时,进一步加强宣传和解释工作,争取社会各界对电力设施建设的理解和支持。

【延伸阅读:满足电力需求广州中心城区还需建10多座变电站】输变电工程周围存在的电场和磁场是否会影响人体健康,已成为市民关心的话题。

记者昨日采访了著名环境专家和电力专家、上海市辐射环境监督站高工朱重德、华东电力试验研究院研究员杨新村等,专家表示,国际权威机构早有定论,输变电工程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变电站安全与否和民宅的距离无关,其他国家也没有对此作相关规定。

变电站墙外1米电磁场就“没力”记者:变电站离民宅多远才安全?高压线呢?杨新村、朱重德:变电站安全与否和民宅的距离无关。

变电站内部设备产生的电场、磁场强度在几米之内快速衰减,栅栏、围墙外1米与背景水平(建之前的电场磁场水平)无异。

至今没有一个欧洲国家对变电站与民宅的距离作出限制性规定,只有针对输电线路与民宅的距离作出规定,世界上也没有任何国家对变电站墙界与民宅的距离作出限制性规定,建变电站与民宅保持一定距离主要是出于消防和景观需要。

【延伸阅读:地铁变电站安全范围缩半至10米广州市民有担心】由于高压线不能接地,裸露在外面,所以有可能对环境产生影响的是高压线。

可采取把高压线升高的办法,一般55万伏及以上的高压线下面不允许有建筑,22万伏及以下的高压线可以跨越房屋,但距离底下的房屋至少要大于9米,多条高压线与下面的房屋的距离要大于12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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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设施建设与城市环境专家咨询会变电站安全与否和民宅距离无关注意消防是关键楼主标签:安全与否变电工程昨日,为期两天的“电力设施建设与城市环境专家咨询会”闭幕,广州市副市长甘新感谢两天来专家为推动广州电力设施建设、保持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提供科学权威的意见和建议。

甘新表示,广州将认真吸纳专家们的意见和建议,借鉴国内外先进做法和成功经验,加快城市电力设施建设,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消除影响周边环境的各种因素,科学开展规划选址,严格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优化电力结构和布局,注意解决好建设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切实维护群众权益。

同时,进一步加强宣传和解释工作,争取社会各界对电力设施建设的理解和支持。

【延伸阅读:满足电力需求广州中心城区还需建10多座变电站】输变电工程周围存在的电场和磁场是否会影响人体健康,已成为市民关心的话题。

记者昨日采访了著名环境专家和电力专家、上海市辐射环境监督站高工朱重德、华东电力试验研究院研究员杨新村等,专家表示,国际权威机构早有定论,输变电工程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变电站安全与否和民宅的距离无关,其他国家也没有对此作相关规定。

变电站墙外1米电磁场就“没力”记者:变电站离民宅多远才安全?高压线呢?杨新村、朱重德:变电站安全与否和民宅的距离无关。

变电站内部设备产生的电场、磁场强度在几米之内快速衰减,栅栏、围墙外1米与背景水平(建之前的电场磁场水平)无异。

至今没有一个欧洲国家对变电站与民宅的距离作出限制性规定,只有针对输电线路与民宅的距离作出规定,世界上也没有任何国家对变电站墙界与民宅的距离作出限制性规定,建变电站与民宅保持一定距离主要是出于消防和景观需要。

【延伸阅读:地铁变电站安全范围缩半至10米广州市民有担心】由于高压线不能接地,裸露在外面,所以有可能对环境产生影响的是高压线。

可采取把高压线升高的办法,一般55万伏及以上的高压线下面不允许有建筑,22万伏及以下的高压线可以跨越房屋,但距离底下的房屋至少要大于9米,多条高压线与下面的房屋的距离要大于12米。

记者:国际权威机构的研究情况如何?杨新村:近40年来,国际上已对此进行了大量研究。

其中,世界卫生组织(WHO)对40多个国家历时10年开展的“国际电磁场研究计划”和美国全国环境卫生研究所( NIEHS )耗资4500万美元、历时6年完成的“电磁场研究与公众资料传播计划”,对此已有定论,输变电工程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

记者:我国的国标是宽还是严?杨新村:WHO已经致力于全球标准的协调化,为保护人体安全,明确推荐于1998年颁布的国际非电离辐射防护委员会ICNIRP导则和2002年发布的美国IEEE96.5标准作为各国制订标准的基础,目前国内外,输变电线路、变电站基本都按这一水平设计,我国现行的对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和环境影响的评价标准的一些指标甚至比欧美一些发达国家的同类标准还要严格。

家用电器室内电磁强度更高记者:有人反映,有时在高压线下方或附近,会有火花放电,水管里感觉到有电流。

这是怎么回事?朱重德:只要达到环境背景水平的变电站,不会有过电现象,家里水管带电不是变电站引起的。

许多人都有这样的生活体验,在干燥的环境中,人体触及带不同电位的物体时,如门把、毛衣等,可能会感受到火花放电,这是静电现象,和是否在高压线下无关,所产生的人体电流对人体无大害。

实际上,现在许多家庭里,家用电器产生的电场和磁场的室内强度比室外的强度高。

【延伸阅读:新规:广州售房现场必须明示住宅小区变电站规划】记者:很多市民担心,变电站是否易燃易爆?万一管理不善,会有什么样的后果?杨新村:冷却油要到200℃才可燃,不属于易燃易爆物,而且各变电站都有很完善的灭火设施。

万一设备发生故障,或系统遭受雷击,或负荷严重超载,会出现个别设备受损,出现自动化跳闸,电容器击穿等问题,但电网具备自动排除故障,恢复供电的功能。

只要通过消防验收的变电站,在消防方面是安全的。

上海变电站有的“藏身”居民楼记者:其他城市在这方面的情况如何?朱重德:深入到城市密集区建变电站,在其他城市也相当普遍。

上海在市区建的变电站已不下百个。

50万伏的世博变电站放在地下,地面是公园。

还有一些22万伏变电站建在高档住宅区,有的就建在居民楼里,将变压器放在裙楼,设备装在地下。

上海在变电站建设中除了严格执行环评程序,还非常注意景观。

风格色调与一旁的大厦一致,有的看起来像小别墅一样漂亮,静安寺附近的3.5万伏变电站外墙有如假山,和环境非常协调。

2、网上资料下面是我找到的一条资料:根据相关要求和标准,变电所(站)、加油站、液化气站等特殊项目在选址、建设时,两者之间的距离必须保证不少于50米。

专家们建议,在市区、城镇、人口集中居住区,不发展500千伏及以上等级的地上变电站,35千伏及以上等级变电站应采用分体自冷式变压器;变电站一般与居民住宅或其它环境敏感目标保持适当距离,220千伏为20米,110千伏为15米,35千伏为15米,10千伏为8米。

以上是一些特殊项目,我估计医院和变电所的距离大于50米这个值应该就可以了。

不过这个问题最好问问相关部门,比如电力公司规划计划部、电力设计院等。

或参考一下《GB50059-92 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等相关书籍。

另外,以下是关于35-110KV变电所所址选择和所区布置的规定:第2.0.1条变电所所址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综合考虑确定:一、靠近负荷中心;二、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及经济效益高的土地;三、与城乡或工矿企业规划相协调,便于架空和电缆线路的引入和引出;四、交通运输方便;五、周围环境宜无明显污秽,如空气污秽时,所址宜设在受污源影响最小处;六、具有适宜的地质、地形和地貌条件(例如避开断层、滑坡、塌陷区、溶洞地带、山区风口和有危岩或易发生滚石的场所),所址宜避免选在有重要文物或开采后对变电所有影响的矿藏地点,否则应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七、所址标高宜在50年一遇高水位之上,否则,所区应有可靠的防洪措施或与地区(工业企业)的防洪标准相一致,但仍应高于内涝水位;八、应考虑职工生活上的方便及水源条件;九、应考虑变电所与周围环境、邻近设施的相互影响。

第2.0.2条变电所的总平面布置应紧凑合理。

第2.0.3条变电所宜设置不低于2.2m高的实体围墙。

城网变电所、工业企业变电所围墙的高度及形式,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2.0.4条变电所内为满足消防要求的主要道路宽度,应为3.5m。

主要设备运输道路的宽度可根据运输要求确定,并应具备回车条件。

第2.0.5 条变电所的场地设计坡度,应根据设备布置、土质条件、排水方式和道路纵坡确定,宜为0.5%~2%,最小不应小于0.3%,局部最大坡度不宜大于6%,平行于母线方向的坡度,应满足电气及结构布置的要求。

当利用路边明沟排水时,道路及明沟的纵向坡度最小不宜小于0.5%,局部困难地段不应小于0.3%;最大不宜大于3%,局部困难地段不应大于6%。

电缆沟及其他类似沟道的沟底纵坡,不宜小于0.5%。

第2.0.6条变电所内的建筑物标高、基础埋深、路基和管线埋深,应相互配合;建筑物内地面标高,宜高出屋外地面0.3m;屋外电缆沟壁,宜高出地面0.1m。

第2.0.7条各种地下管线之间和地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之间的最小净距,应满足安全、检修安装及工艺的要求,并宜符合附录一和附录二的规定。

第2.0.8条变电所所区场地宜进行绿化。

绿化规划应与周围环境相适应并严防绿化物影响电气的安全运行。

绿化宜分期、分批进行。

第2.0.9条变电所排出的污水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3、变电所防火距离(建规)4、变电所与房子间安全距离知识普及 变电所与房子间安全距离知识普及这是相关规定和标准:一.电磁辐射1.1有关电磁辐射的规定国家及有关部门有关电磁辐射的规定如下:国家环保总局1997年18号令《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HJ/T24-1998《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GB 9175-88《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GB 15707-1995《高压交流架空送电线无线电干扰限值》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GB16203-1996《作业场所工频电场卫生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GB/T12720-1991《工频电场测量》电力行业标准DL/T799.6-2002《电力行业劳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6部分:微波辐射监测》电力行业标准DL/T799.7-2002《电力行业劳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7部分:极低频电磁场监测》1.2电磁辐射限制值国内暂未制定有关居民区工频电场评价标准,可引用国家环保总局HJ/T24-1998《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推荐值作为指引标准。

规范中“推荐暂以4kV/m作为居民区工频电场评价标准,推荐暂以应用国际辐射保护协会关于对公众全天辐射时的工频限值0.1mT作为磁感应强度的评价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GB16203-1996《作业场所工频电场卫生标准》规定“作业场所工频电场强度8h最高容许量为5kV/m”;根据电力行业标准DL/T799.7-2002规定“0.1m T作为作业场所工频磁场的最高容许量”。

1.3 什么是电磁辐射电磁辐射是指电磁能量从辐射源放射到空间并以电磁波的形式在空间传播的现象,电磁辐射能量的大小与波源的频率有关,频率越高,即波长越短,越容易产生电磁辐射并形成电磁波。

电磁辐射在我们的生活中却很普遍。

能制造电磁辐射污染的污染源无处不在,有电视广播发射塔、雷达站、通信发射台、变电站,高压电线、还有电脑、手机、微波炉、电磁灶,甚至我们乘坐的地铁列车等等都能制造电磁辐射污染。

其实人类一直生活在电磁环境里。

地球本身就是一个大磁场,其表面的热辐射和雷电都可产生电磁辐射。

此外,太阳及其他星球也自外层空间源源不断地产生电磁辐射。

但天然产生的电磁辐射对人体是没有损害的,对人体构成威胁、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是人工产生的电磁辐射。

电磁辐射和电磁污染是两个概念,电磁辐射虽无处不在,无时不在,但电磁污染只有在电磁辐射超过一定强度(即安全卫生标准限值)后,才对人体产生负面效应。

1.4 居民经常接触到的电磁辐射对人体有影响的电磁辐射一般指在十万赫兹以上高频率的电磁波。

能发射电磁辐射的设备主要有广播电视发射设备、通信、雷达、导航发射设施等。

居民日常生活所经常遇到的电磁辐射有:手机、无绳电话、微波炉、电磁炉、电脑和彩电等。

临近输变电设施的居民区住宅,只要是在安全距离以外,受输变电设施的电磁辐射影响是微小的,所接触到的大部分电磁辐射主要还是来源于家庭中的电器设备。

1.5 输变电设施所产生电磁辐射我国输变电设施的频率为50赫兹(通常称为工频),和广播电视、通讯和微波的频率105~10 9赫兹相比,频率低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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