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法官入员额考试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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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016年江苏检察官入额考试试题
2016年刑事检察类考试要旨
一、出题的基本考虑
这份试卷考查的对象是全省三级检察机关取得办案资格三年以上的助理检察员。这个群体有以下三方面的特点:首先,他们中的大部分人接受过正规的法学教育,有一定的法学理论功底,但部分人员的办案实践尚谈不上丰富。其次,他们分别来自三级检察机关,日常的工作内容和所接触的案件类型均有所不同和侧重。再次,他们来自不同的工作部门,工作职责、工作要求和模式均有区别。基于这种情况,本次出题的形式、内容、难度上做了如下考量和布置:一是,考题形式契合日常工作状态。本次考试形式是案例分析和微型卷宗审查。之所以这样设置,主要考虑考生来自于不同层级、不同工作部门,尽管他们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有所不同,但这两项工作是他们日常工作中必不可少的,属于可以考核、能够考核的范围。二是,考核内容为日常工作之常见。案例分析题突出侵财类犯罪和毒品犯罪,涉及抢劫、抢夺、贩卖、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等罪名;案卷审查题涉及非法集资类犯罪。侵财类犯罪、毒品犯罪是刑事检察中的常见犯罪;非法集资类犯罪虽然数量不大但也为检察官经常关注讨论的范畴。法律监督方面考查了公安机关收集证据的规范性、侦查工作的全面性、瑕疵证据的补正等等。这些考点虽然众多,却是刑事检察人员实践工作的常见内容。三是,出题难度有所控制。考虑到考生的工作经历,我们将本次考试的难度确定在适中的程度。所设计的案情、设置的考点、考查的罪名、提出的要求符合这个群体的一般认知范畴,属于员额检察官应知应会的内容。在这个基础上,从检验水平、好中选优的角度,我们也针对性地设置了一些有一定难度的考点,比如认识错误、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非法集资类案件证据标准的把握等等,出题设置体现了由易到难、由一般到特殊的规律。
简读:从案件定性的角度,该题涉及5个考点:1.本案中张某、李某的行为不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因为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民事、行政审判活动”是正常的、真实的审判活动。而本案中,根本就不存在任何审判,没有立案及其他一系列正常的诉讼程序,案件没有进入审判程序,不存在枉法裁判的基础。《刑法》设立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立法旨意在于要求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中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使案件得到公平处理。本案中并没有真实相对的一方当事人受损,案件并不涉及公平公正问题。因此张某、李某的行为不符合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构成要件。2.本案中张某、李某的行为也不构成滥用职权罪。3.张某、李某作为法院审判人员,为徇私情、私利,故意逾越职权,制作假民事裁定书,应属滥用职权行为,但因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本案中,张某、李某的行为后果未达到立案标准,也不构成滥用职权罪。4.张某和李某的行为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5.李某在张某的指示下,在虚假的事实基础上制作的民事裁定书属于国家机关公文,伪造司法文书是对法律秩序和司法权威的严重侵犯。张某、李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在未经法定诉讼程序,事实不清的情况下,为徇私情、私利,故意伪造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定书,其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考点6张某、李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但未达到法定数额不构成受贿罪。
2011年5月,星瀚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星瀚公司)欲承接某市某区教育局办公大楼外墙装饰工程,该公司总经理李某找到时任该局副局长的王某帮忙,由于星瀚公司不具备该工程的施工资质,王某指使李某挂靠其他有资质公司参与投标。同年7月,王某利用其分管办公大楼建设的职务便利,使得星瀚公司以其他公司名义投标并中标。李某从星瀚公司支取50万元现金人民币交给王某。
2016年7月20日,该项目所在地附近居民过铁军,得知该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生产过程中有可能产生污染,遂向滨江县环保局举报,要求查处。滨江县环保局答复:该项目未经规划许可,应先由滨江县规划局进行查处,建议过铁军向规划部门反映。
2016年10月8日,过铁军向滨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滨江县环保局依法履职,对龙泰公司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即开工建设的行为进行查处。2017年3月7日,滨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6)滨行初字第207号行政裁定认为:依法领取规划许可证和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均是建设项目开工需具备的条件。滨江县环保局和规划部门对龙泰公司的违法建设虽都负有依法查处的职责,但滨江县环保局提供的证据证实,在本案审理之前,滨江县规划局已经对龙泰公司立案调查,并于2016年9月23日下达通知书责令龙泰公司停止建设。因此,在规划部门已经对龙泰公司违法建设立案查处的情况下,滨江县环保局是否履行职责,对本案不再有实际意义,对过铁军的合法权益也不产生实际影响;经多次释明和调解,过铁军仍坚持其诉讼请求,不愿调解及撤回起诉。综上,裁定:驳回过铁军的起诉。过铁军未提出上诉,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二、重要考点的解析
案例分析题。1.关于甲乙丙三人的行为定性。在第一节事实中,对甲乙二人的定性问题涉及共同犯罪、实行过限、认识错误、犯罪形态认定、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等考点。第一个层次分析:甲乙共同商议以“飞车抢夺”的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并且实施了共同的抢夺行为,被害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这一后果与甲乙的共同行为之间存在因果联系,二人在抢夺的范围里构成共同犯罪。但甲随后实施的暴力行为并不在二人共同商议的范畴之内,属于实行过限行为,对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行为应当由甲单独承担。因此,甲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特征,乙的行为符合抢夺罪的特征。第二个层次分析:乙在共同犯罪过程中逃离现场,主观上对所取得财物数量有错误认识,其所认识到的财物数额并未达到抢夺罪的立案标准。此情节是否会导致乙的行为无罪或构成犯罪中止又或构成犯罪未遂。否定乙无罪的理由前文已经做过分析,不必重复。否定乙的行为构成犯罪中止,应当根据共同犯罪中止理论并结合其客观上没有阻止甲继续实施犯罪或防止危害结果发生进行阐述。认定乙的行为构成抢夺罪既遂,应当从侵财类案件的既未遂标准说明理由,本案所形成的结果状态是,被害人已经失去了对自身财物的控制,同时甲乙二人组成的共同体已经对该财物形成了实际控制,故乙的行为构成犯罪既遂。
职务犯罪侦防类案例分析题
张某,系江南省洞庭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李某,系洞庭市人民法院聘用书记员。2014年11月,江南省江庭市电动车厂从洞庭市宏达销售公司抵债索回两套产权房,厂长雷某委托其朋友杨某到洞庭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杨某对雷某说:“现在抵债的房屋要凭法院的裁定书才能办理产权过户登记。”雷某问:“你在法院是否有熟悉的人?”杨某说:“有的。”雷某便委托杨某帮其弄二份裁定书,杨某随即打电话给张某和李某,讲明江庭市朋友雷某在洞庭市有二套“抵债房”,想办二份裁定书办理过户,诉讼费照给。张某同意后即指定李某不要走立案和审查程序,直接出具裁定书。李某明知这样做违反《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仍按照张某的要求,凭雷某提供的二套抵债房屋产权手续、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姓名等制作了二份裁定书,交给雷某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张某、李某收取雷某人民币2.8万元好处费,二人均分。
简读:该题是一个行政诉讼监督案例,主要内容是龙泰公司接受滨江县科技局的专项补贴后,未经规划、环评即开建生产和科研基地。过铁军要求环保部门履职未果,诉至法院也未获支持。后因龙泰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职务犯罪,龙泰公司科研中心停建。自侦部门向民行检察部门移送相关线索。该案例设计以下考点:1.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判决,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进行监督;2.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应适用调解,判决驳回过铁军起诉错误;3.行政机关(环保部门、科技部门)不依法履职的行为,符合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条件。至于本题中是否存在规划部门不依法履职的问题,一方面,试题设计过程中,未对该问题给出更多明确信息,根据给定的材料尚不足以作出判断;另一方面,规划部门不依法履职的问题,是否属于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目前还存在争议。因此未把此问题列入考点,参考人员无论是否作答,均不影响其得分。
因该工程未能盈利,李某要求王某介绍其他业务遭王某拒绝。2015年1月,李某向检察机关举报王某收受其贿赂。2015年2月,检察机关分别对王某、李某立案侦查。在被刑事拘留期间,王某主动交代了检察机关不掌握的其违规帮助星瀚公司中标以及发生安全事故的事实;还检举本单位局长赵某于2009年中秋节前以慰问费的名义,违规将单位小金库的18万元人民币分发给全体职工,该事实经查证属实。
2015年8月1日,洞庭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接到宏达销售公司的某债权人举报,经报检察长同意后,决定对该案进行初查。8月2日,侦查人员甲、乙二人报经反渎职侵权局局长批准,找张某谈话了解情况,张某承认了违法指示李某不通过立案和审查程序出具裁定书的事实。侦查人员怀疑张某携带的手机可能有涉案的证据信息,随即扣押了张的手机。8月3日,张某妻子找到其妹侦查员乙的妻子,要求其斡旋关照。8月4日,李某主动到检察机关反渎部门找到甲承认了其按照张某指示出具虚假裁定书及收受14000元的事实,甲独自接待并制作了笔录。8月10日,初查工作结束后,反渎职侵权局局长及侦查员甲、乙二人就本案的初查事实、案件定性、处理意见一并口头向检察长作了报告,提请检察长决定。
从案件管辖的角度涉及1个考点:根据《刑事诉讼法》刑事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本案张某和李某的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从案件规范司法的角度涉及5个考点:1.反渎局长无权批准在初查时接触初查对象。公开初查或者接触初查对象,应当经检察长批准。2.扣押张某手机的行为违反规定。初查过程中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初查对象的财产。3.侦查人员乙与本案张某有连襟关系,应当自行提出回避。4.侦查人员甲一人接待李某主动交待问题的行为违反规定。接待、询问活动需侦查人员不少于2人。5.侦查部门对举报线索初查后,应当制作审查报告,提请检察长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而非口头请示。
简读
简读:本题应分析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李某的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得出数罪并罚的结论。其中,对于李某的行贿行为要着重于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展开分析,认定其行为系单位行为而非个人行为。
考题加重了对刑事检察工作程序性事项的考查权重。李某的行贿行为系代表其所在单位星瀚公司,应当认定系单位行贿罪。但星瀚公司已经注销,根据单位犯罪相关司法解释,在单位已经注销的情况下,不应当将单位作为被追究主体,但在法律文书中可以适用单位犯罪的法律条款,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单位犯罪刑事责任。另外,李某所检举揭发的赵某的犯罪行为,虽然查证属实,但已过刑法上的追诉时效,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人应当如何处理?对此,《刑事诉讼规则》区分侦查主体做了不同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作不起诉处理;对于本院侦查部门侦查的案件,公诉部门应当将案件退回侦查部门,建议撤销案件,而不能作不起诉处理。
2012年5月27日,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一名施工人员从高处坠落死亡。经事故调查,星瀚公司不具备施工资质、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现场指挥的李某未充分履行管理职责是导致该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王某得知此事后要求李某赔钱了事,星瀚公司为此支付被害人家属90万元人民币,被害人家属未报案。同年7月,星瀚公司申请并获准注销工商登记。
根据省院领导对员额考试的总体要求,命题组遵照司法改革精神,结合一年来全省实行员额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实践情况,按照“办案需入额、入额能办案”的原则和标准,形成统一命题思路并最终确定试题内容。现将三类考卷案例分析题简读如下:
刑事检察类试卷案例分析题
王某,某市某区教育局原副局长
李某,原星瀚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龙泰公司收到滨江县规划局《责令停工通知书》后五日,又私自开工建设。至2017年3月,除科研中心大厦尚在图纸设计阶段外,生产基地其余建筑全部建成并投入使用。2017年3月6日,滨江县人民检察院发现龙泰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震宇涉嫌行贿,决定对陈震宇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次日,龙泰公司董事会决议撤回在滨江县的全部剩余投资,龙泰公司全部项目搁浅。2017年7月6日,滨江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将上述案件线索移送给民行部门审查。经与过铁军联系,其明确向滨江县人民检察院表示:“事情已经过去,我不想再烦了”。
民事行政检察类试Fra Baidu bibliotek案例分析题
龙泰公司是国内知名的石墨烯生产企业,滨江县政府为招商引资,希望龙泰公司在该县设立科研和生产基地。经双方多次协商,达成一致意见。2016年5月4日,县国土资源局以正常价格向龙泰公司出让50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项目落地。同年7月11日,县科技局发放给龙泰公司3000万元科技补贴资金,专项扶持其建设科研中心大厦。同年7月15日,龙泰公司科研和生产基地项目破土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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