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核准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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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阳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阳府〔2023〕28号•【施行日期】2024.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修订后的《阳江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2023年12月29日阳江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三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四章投诉与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货物、服务。

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能源、商务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分工,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建立健全抽查检查机制,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06]664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06]664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06〕664号)各有关单位: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新形势的要求,依法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及有关配套规定,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制定《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申请书的示范文本2.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批复的示范文本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六年四月三十日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一、为贯彻依法必须招标制度,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及有关配套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市各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实行核准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将招标方案报市或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招标方案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方面的采购细项,每个采购细项是否招标,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和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

三、核准项目招标方案的条件与标准(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已经获得批准(核准)。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申请不招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2.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3.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4.国内外民间组织或个人全额捐赠的;5.承包商、供应商或服务提供者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6.有效投标或投标人不足3人,经依法重新招标后仍不足3人的;7.项目单位自身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或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设备、材料的生产条件和能力,不需要另行采购的;8.在建工程追加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9.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项目设计可以不招标;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宜招标的其他情形。

京发改[2006]664号

京发改[2006]664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的通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04-30京发改〔2006〕664号各有关单位: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新形势的要求,依法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及有关配套规定,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制定《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申请书的示范文本2.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批复的示范文本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六年四月三十日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一、为贯彻依法必须招标制度,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及有关配套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市各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实行核准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将招标方案报市或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招标方案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方面的采购细项,每个采购细项是否招标,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和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

三、核准项目招标方案的条件与标准(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已经获得批准(核准)。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申请不招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2.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3.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4.国内外民间组织或个人全额捐赠的;5.承包商、供应商或服务提供者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6.有效投标或投标人不足3人,经依法重新招标后仍不足3人的;7.项目单位自身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或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设备、材料的生产条件和能力,不需要另行采购的;8.在建工程追加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9.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项目设计可以不招标;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宜招标的其他情形。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优化方案》的通知-潍政发[2013]32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优化方案》的通知-潍政发[2013]32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优化方案》的通知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优化方案》的通知(潍政发[2013]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潍坊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优化方案》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2013年11月29日潍坊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优化方案为切实解决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繁杂、周期过长等突出问题,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规定,借鉴广州、武汉等市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按照审批项目最少、审批效率最高、自由裁量最小、服务措施最优的要求,针对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整合流程、并联审批、容缺审查、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等改革方式,梳理审批链条,削减审批环节,明确各方责任,健全监督机制,努力打造“流程最佳、环节最少、时间最短、服务最优”的建设工程项目办理流程。

二、实施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建设工程项目。

抢险救灾、应急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文物修缮和保养工程等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级审批权限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有关阶段审批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改革方式(一)整合流程。

通过压减审批事项、合并审批环节、规范前置条件、取消中介服务事项等措施,将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立项、用地规划、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竣工验收5个阶段。

每个阶段确定一个主办部门,立项阶段由发改或经信部门主办,用地规划、工程规划阶段由规划部门主办,施工许可、竣工验收阶段由建设部门主办,实行各阶段主办部门统一接收申报材料,抄告、转送相关部门协同办理。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14〕76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14〕76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14〕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2014年11月11日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丽水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包括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咨询服务等。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交通、水利、电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与工程施工构成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管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服务。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逐步推行国资运营机构代建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强化招标投标综合管理机构,履行制定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制度规则和配套政策,指导和协调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协同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开展投诉处理、标后管理、监督检查等招标投标综合管理职责。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2.28•【字号】东府〔2019〕18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9〕1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9年2月28日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是指用于实现建设工程基本功能且与建设工程不可分割的设备和材料。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

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由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职责权限实施:(一)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粮食和能源、工业和信息产业、水利、交通、环境保护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分别由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水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负责。

(三)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

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

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雅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26•【字号】雅府发〔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雅府发〔2017〕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飞地园区(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结合雅安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严格招标投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在雅安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意见。

没有使用政府性资金,但以行政单位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作为招标人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参考本意见执行。

国家和省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必须招标的范围。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1.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的项目;(4)市政府认定的其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6)市政府认定的其他国家融资项目。

(二)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武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程序及有关事项说明》的通知

武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程序及有关事项说明》的通知

武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程序及有关事项说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2.19•【字号】•【施行日期】2001.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程序及有关事项说明》的通知各区建管站、各专业工程招标办,各招标代理单位,各有关建设、施工单位: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程序,进一步加强招投标管理,现将《武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程序及有关事项说明》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二月十九日武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程序及有关事项说明一、项目报建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手续由招标人或由其代理机构到市建设工程项目交易中心报建台办理。

项目报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经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计划批文;(二)有建设工程项目土地使用合法证明文件;(三)有银行出具的资金合法证明。

二、项目招标申请招标人持“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表”到招标办领取并填报“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申请表”(属于委托区管项目到区招标办;属于市管项目到市招标办)申请招标。

属于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必须另外提出书面申请。

招标申请书必须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项目计划批文的名称和文号;(二)工程的名称、规模、投资数额、用途、地点;(三)拟采取的招标方式及其理由。

三、审查招标人资质和招标项目条件(一)招标人办理招标应具备以下条件:1、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2、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3、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4、有审查投标人资质和业绩的能力;5、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2至5项条件的招标人,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招标,招标人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代理招标协议,并报招标办备案。

(二)招标工程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项目有政府或招标人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2、建设用地的征地工作已经完成;3、有具备资格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以及设计审查手续和相应的图纸资料;4、建设资金按规定已经落实。

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52_真题-无答案

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52_真题-无答案

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52(总分100,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 招标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在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中,下列不正确的是( )。

A.责令改正B.警告C.罚款D.不颁发施工许可证2. 行政处罚是由( )行政机关管辖。

A.违法结果发生地 B.违法行为发生地C.违法行为结果地和违法行为发生地 D.被处罚人住所地3. FIDIC施工合同条件规定,不可预见物质条件的范围不包括( )。

A.人为干扰 B.图纸未说明的外界障碍物C.气候条件 D.招标文件未提供地表水文条件4. 为了便于投标和合同执行,联合体所有成员共同指定联合体一方作为联合体的牵头人或代表,并授权牵头人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 )的主办、协调工作。

A.合同签订阶段 B.准备合同签订阶段C.合同实施阶段 D.合同保管阶段5. 投标保证金送达的含义根据投标保证金形式而异,若拟以现金或见票即付的票据形式提交,其送达时间应为( )。

A.实际允诺时间 B.实际划拨时间 C.实际使用时间 D.实际交付时间6. 根据《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对于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后,可采用( )方式进行采购。

A.公开招标 B.邀请招标 C.单一来源采购 D.询价7.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范围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B.该法的适用主体范围很广泛,包括国内各类主体但不允许个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公民个人C.该法的适用主体包括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 D.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的可以适用本规定8. 关于招标投标的投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投诉人投诉时,可以提交投诉书B.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等事项可以直接投诉C.对投诉人提交投诉书有严格的时限要求,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投诉D.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9. 按《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必须招标的机电产品中一次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在(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可以不进行国际招标。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建建发[2000]6号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建建发[2000]6号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建建发〔2000〕6号)各市(地)建委、省级各委、办、厅、局(总公司):《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经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厅务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建设厅二000年元月三日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招标投标者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进行投资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下列新建、扩建、改建、技改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三)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四)集资建设项目及各类房地产开发项目。

其它建设工程的施工鼓励采用招标方式发包,如业主采用招标发包,则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肢解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市(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的补充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的补充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的补充通知京发改〔2006〕1126号发布日期:2006-6-29执行日期:2006-6-29《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京发改[2006]664号,以下简称664号文件)已于2006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做好招标方案核准工作与现行项目审批及公文运转程序的衔接,现就有关事宜补充说明如下:一、关于招标方案的申请与受理项目单位应按照664号文件的示范文本,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招标方案核准的请示和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申报表;按照项目审批的有关规定需要经过区县发展改革委申报的项目,同时提交区县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意见。

招标方案与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同时申报的,作为一个事项受理。

二、关于批复形式招标方案单独申报的,按照664号文件的示范文本进行批复。

招标方案与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同时申报的,在项目批复文件中一并批复,批复正文中增加一条关于招标方案核准的表述:“本批复附《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意见书》1份,请项目单位据此依法开展招标工作。

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已核准的招标方案的,应当报市发展改革委重新核准”。

《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意见书》作为批复的附件。

664号文件的示范文本,可以在我委外网《行政许可栏目》的“行政许可示范文本”中下载。

2006年06月29日附: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申请书及申报表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申请书的示范文本关于××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的请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有关规定,现将××项目的《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送贵委,并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请予以核准:一、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估算、资金来源等。

二、……附:相关材料目录(盖章)年月日(联系人:;联系电话:)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及规模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令2005年第27号)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令2005年第27号)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 27 号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审议通过了《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建设部部长:汪光焘铁道部部长:刘志军交通部部长:张春贤信息产业部部长:王旭东水利部部长:汪恕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长:杨元元二○○五年一月十八日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

前款所称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货物供应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

河北省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报送和核准管理办法

河北省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报送和核准管理办法

河北省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报送和核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根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以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若干意见》(冀政[2003]19号),结合招标投标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ﻫ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ﻫ第三条按照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凡是应当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代可研)的内容中,应当包括项目的招标方案或者不招标申请;在咨询论证时发展改革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当审查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代可研)是否包括了有关招标方案的内容、其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对其招标方案或者不招标申请出具核准意见。

凡是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代可研)中没有有关招标方案内容或者没有发展改革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出具招标方案或者不招标申请核准意见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告知项目建设单位予以补正,在补正之前不予批准项目。

第四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项目不需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代可研),但需要申报投资计划(含预备计划)或者需要进行备案的,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投资计划(含预备计划)或者进行项目备案的材料中,应当包括项目的招标方案或者不招标申请等内容,并由发展改革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出具核准意见;凡是没有招标方案或者不招标申请核准意见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告知项目建设单位予以补正,在补正之前不予批准项目。

ﻫ第五条报送的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基本概况;(二)具体招标范围;(三)招标组织形式;(四)招标方式;ﻫ(五)其他有关内容。

ﻫ第六条招标方案中的项目基本概况应当包括:ﻫ(一)建设项目的名称;(二)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主要组成部分;ﻫ(三)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国有资金是否控股或占主导地位;(四)项目建设的地点和时限;(五)法人或者项目法人及其联系方式。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伊政发[2013]10号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伊政发[2013]10号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伊政发〔2013〕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局),省属、中属在伊行政机构,各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伊春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十三届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伊春市人民政府2013年4月12日伊春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统一开放、综合监管、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水利工程等建设项目,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等。

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查、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四条市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招投标工程备案、核准范围、组织形式、招投标方式、招标通告、投标邀请书的审查以及中标后施工全过程等环节进行监督执法。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工程建设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并对进场交易的各方主体进行监督,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交易秩序,汇总统计交易情况,保存交易过程的相关资料,收集、存储和发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试行)》2018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试行)》2018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严格落实依法必须招标制度,依法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及有关配套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市需要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方案应当报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项目招标方案具体包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范围,以及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和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

本市实行备案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不再核准招标方案,如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招标工作;如属于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工程发包方式。

社会投资建设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不再核准招标方案,项目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工程发包方式。

第三条进一步明确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的条件与标准。

(一)本市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以及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下列国家规定标准的,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核准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国家对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另有规定的,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改局窗口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发改局窗口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发改局窗口法律法规文件汇编一、审批类项目根据《河北省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冀政[2003]19号)二、核准类项目1、内资: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冀政[2005]32号)2、外资: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委员会令第22号)、《河北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冀发改外资[2004]1508号)三、备案类项目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冀政[2005]32号)四、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核准根据《招投标法》、《河北省实施招投标法办法》五、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定(丙级)根据《招投标法》、《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六、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根据《河北省实施招投标法办法》七、各类招标代理机构备案管理-1-根据《河北省实施招投标法办法》八、农产品进口配额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我国加入WTO过渡时期加强农产品进口配额规范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计经贸[2000]2234号)、省计委冀计经贸[2000]1181号文件九、棉花企业资格根据省发改委《关于棉花企业资格认定书的通知》冀计经贸[2003]357号文件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办法》(财综[2002]55号)、《河北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暂行规定》(省政府[1992]72号)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缴纳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工业建筑每平方米四元五角,民用建筑每平方米5元。

收取的专项资金用于墙体材料革新的占65%,用于建筑节能的占35%。

十一、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第8号)、《河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3号)、《河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冀财综[2003]55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按每吨3元的标准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报送和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报送和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
请报送和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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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报送和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局: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关于全面清理与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要求,我委对原《河北省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报送和核准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备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报送和核准管理办法(冀发改招标[2015]276号)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3月23日
——结束——。

川府发[2007]14号

川府发[2007]14号

川府发〔2007〕1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日益规范,较好地促进了我省经济发展。

但招标投标工作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一些行政主管部门各自为政,未形成监管合力;一些项目业主和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操作;挂靠投标、串通围标、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

这些行为破坏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影响了工程质量。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现就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理顺各部门的监督执法职责(一)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

具体职责是: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投标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制订招投标实施细则;确定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核准项目招标事项;牵头组织对评标专家进行管理;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和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负责组织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稽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二)经委、建设、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林业、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领域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具体职责是: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确定中标人、转包或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上列行政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的,应同时负责对核准项目的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或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招标备案;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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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核准程序的通知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
核准程序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展计划局、市直有关部门、委内有关处室、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范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2001年国家计委令第9号)、《河北省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报送和核准管理办法》(冀发改招标[2004]209号)及其它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石家庄市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核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核准、备案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材料的报送
符合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见附件一)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凡是应当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有招标方案的内容,所报的材料中应有“石家庄市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表” (见附件二);
凡是报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中应有招标方案,所报的材料中应有“石家庄市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表”;
凡是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的项目,所报的材料中应有“石家庄市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表”;
符合下列条件,申请自行招标、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建设项目,还应报相关的证明材料:(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有专门的
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并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同时报送符合以上条件的书面证明或说明材料。

书面材料至少包括:
1、项目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资格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2、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3、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4、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重点建设项目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或者说明材料:
1、招标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经济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它情形。

(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全部不进行招标,
但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出不招标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或说明材料: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需要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潜在投标人不足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经发展改革部门(招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可以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核准、备案前先行开展勘察、设计等招标活动,但应当在报送的“石家庄市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表”中予以说明。

二、审批、核准、备案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核准受理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项目可研、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材料时,应将填写的“石家庄市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表”(此表可在石家庄市投资项目集中办理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受理窗口领取或在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领取,也可以复制)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的核准、备案材料一起交市投资项目集中办理中心市发展改革委窗口受理。

(二)市发展改革委根据申报的材料及《石家庄市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表》,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属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经初审后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属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由市发展改
革委出具《石家庄市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核准表》(见附件三)。

(三)受理时间,工作日内随时受理。

三、审批、核准、备案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的核准
(一)审批项目招标方案或者不招标申请的核准
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审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包括招标方案或者不招标申请;在项目可研咨询论证时,发展改革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其是否包括了有关招标方案或者不招标申请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对其招标方案或者不招标申请出具核准意见。

(二)核准项目招标方案或者不招标的核准
报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审查项目的申请报告是否包括招标方案或者不招标申请的内容,并对其招标方案或者不招标申请出具核准意见。

(三)备案项目招标方案或者不招标的核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需要报送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备案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的招标方案或者不招标申请材料,出具核准意见。

(四)凡是报送的审批、核准、备案项目材料中没有招标方案或者不招标申请的;未办理招标方案或者不招标申请核准手续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予以补正。

在补正之前,发展改革部门不予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不予办理项目核准、备案手续。

(五)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活动中因项目情况变化,拟调整已核准招标方案的,应向原核准部门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四、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的核准分工
建设项目的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的核准事项,按以下分工办理:
(一)应当报送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二)应当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委托市核准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三)应当报送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四)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建设项目,资金提供方对建设项目报送招标内容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一: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附件二:石家庄市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表
附件三:石家庄市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核准表
二○○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招标核准程序通知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05年2月22日印发
校对:陈明瑞(共印150份)
附件一
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一条下列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第四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八)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等项目;
(九)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十)其它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第二条下列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和使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第四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股权的项目;
(四)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集资金的项目;
(五)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集资金的项目;
(六)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七)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八)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九)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十)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十一)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下列货物采购、服务和特许经营等项目达到第四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符合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二)医疗机构的医疗设备和药品的采购;
(三)国家资助的科研课题项目;
(四)政府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主体的选择;
(五)政府投资项目组建者的选择;
(六)道路、供水、电力等由国家垄断或者控制的设施或产品经营权的选择。

第四条符合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服务和特许经营,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国产)、材料、医疗设备、药品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进口机电设备的采购一次进口在十万美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科研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标准,但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总投资额一千万元以上的政府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主体的选择;
(六)总投资额一千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组建者的选择;
(七)年经营额一千万元以上道路、供水、电力等经营权的选择;
符合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范围的,但低于第四条标准的,也可以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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