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界警示企业管理人员不可不知的88种刑事法律风险
国有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国有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的法律风险及防范2022-01-17 05:00·没有对话的独白国有企业高管人员履职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党员,还须遵守党章及党内纪律的规定,否则,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党纪责任。
一、法律责任(一)民事责任《公司法》规定企业高管人员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情形有:1、履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时,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长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二)行政责任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规定,国有企业高管人员承担行政责任的情形主要有:1、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
如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企业改制环节中存在违规行为;违规进行投资、采购和招投标等。
2、以权谋私,损害公司利益。
如侵占、挪用企业资产;违法与本企业或关联企业进行交易;从事同类经营和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利用职务便利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
3、资金管理不到位,违反财经纪律。
如因资金管理不严导致贪污、失窃、携款潜逃等事件;现金未及时入账、留存现金超过核定限额或私存私放资金;私设“小金库”。
4、违反薪酬管理规定。
如自定薪酬、奖励、津贴、补贴和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等,违规发放薪酬、支付福利保障待遇。
5、其他违规行为。
如违规兼职、超标准职务消费等。
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经济处罚——扣发绩效薪金、奖金,终止授予新的股权;行政处分——警告、记过、降职、责令辞职、撤职、解聘等;禁入限制——在1至5年内或者终身不得被企业聘用或者担任企业负责人。
(三)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国有企业高管人员作为国家工作人员,须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有两类:一是因职务行为违反刑事法律导致,二是所在企业违反刑事法律,除企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之外,作为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亦须承担刑事责任。
企业经营涉及的刑事法律风险.doc0726
企业经营涉及的刑事法律风险一、企业刑事法律风险形成的原因1、外部原因1)法律规定模糊;2)法律变化;3)与合作者利益冲突;4)同业恶性竞争;5)权力寻租。
2、内部原因1)追求利益,明知故犯;2)法律意识差,触犯刑律;3)股东之间利益冲突;4)管理疏漏。
二、企业经营涉及刑事法律风险的常见30个罪名1、职务类犯罪1)职务侵占;2)挪用资金;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4)行贿。
2、资金类犯罪1)合同诈骗罪2)贷款诈骗罪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4)票据诈骗罪5)集资诈骗罪6)信用证诈骗罪7)骗取贷款罪8)高利转贷罪3、经营类犯罪1)非法经营罪2)走私类犯罪3)强迫交易罪4)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5)内幕交易罪6)擅自发行股票罪7)操纵证券交易价格8)组织、领导传销罪4、涉税类犯罪1)逃税罪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3)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4)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5)骗取出口退税罪5、注册资金类犯罪1)虚报注册资本罪2)抽挑出资罪3)虚假出资罪6、知识产权类犯罪1)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2)侵犯商业秘密罪三、杜绝非法集资,远离高利诱惑1、非法集资的概念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根据1999年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人银发【1999】41号)《关于取缔非法融资机构和非法融资业务中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2、非法集资的特征1)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
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公开性和社会性——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4)隐蔽性和多样性——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3、非法集资的典型表现形式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范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公司法人治理中常见的110种法律风险
86、经理办公会召开不能的法律风险
87、经理办公会记录瑕疵的法律风险
88、经理办公会僵局的法律风险
89、经理办公会无律师见证的法律风险
90、经理办公会决议违反法律和章程的法律风险
91、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刑法的法律风险
92、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法律风险
30、股东怠于行使权利的法律风险
31、股东滥用权利的法律风险
32、股东会召开通知方式瑕疵的法律风险
33、股东会召开事项瑕疵的法律风险
34、出席股东会的股东人数瑕疵的法律风险
35、股东会主持人确定瑕疵的法律风险
36、股东会议事式瑕疵的法律风险
37、股东会表决程序瑕疵的法律风险
38、股东会年会召开不能的法律风险
16、合伙财产条款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归属、登记、瑕疵约定等)
17、合伙事务管理中的法律风险
18、合伙内部责任划分不明的法律风险
19、劳务出资的法律风险(价值确定;劳务出资人承担责任;劳务出资人停止提供劳务的法律风险;劳务出资人退伙)
20、隐名合伙的法律风险
21、畸形股权设置的法律风险(平衡股权结构、股权过分集中、股权平均分散、夫妻股东等)
49、董事会召开事项瑕疵的法律风险
50、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人数瑕疵的法律风险
51、董事会会议主持人确定瑕疵的法律风险
52、董事会议事方式瑕疵的法律风险
53、董事会表决程序瑕疵的法律风险
54、董事会召开不能的法律风险
55、董事会记录瑕疵的法律风险
56、董事会僵局的法律风险
57、董事会会议无律师见证的法律风险
39、股东会记录瑕疵的法律风险
40、股东会僵局的法律风险
企业经营者应防范的十宗罪
企业经营者应防范的十宗罪一、虚报注册资本罪《公司法》对注册公司的资本设有门槛。
不同门槛对应某个领域的准入证。
比如,一家经营性互联网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如果在注册过程中欺骗了主管部门(比如让注册代理公司垫资),就会涉嫌此罪。
量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创立公司时,创始人最容易犯的错误就是采取各种手段来进行所谓的“规避”,例如找代理公司垫资后撤回垫资款、利用“熟人”或“关系”办理假验资、或者是验资完成后将资金撤出等。
有些人往往觉得将资金放在公司账户“太麻烦”或者“不太合算”,往往又抱有“反正大家都是这么干”的心态,觉得法不责众。
但如果要责罚,也是随时的事情。
二、虚假出资罪这个罪名和虚报注册资本罪容易混淆,两者的区别在于,虚假注册资本罪欺骗的是登记主管部门,而虚假出资罪欺骗的是其他股东或债权人。
量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抽逃出资罪跟虚假出资罪相关,在公司成立后,如果你是公司发起人或股东,除非是经其他股东同意的正常退股,不能把入股的资金、房子、技术专利等转走,否则就涉嫌将注册资金抽逃。
量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如果你是一家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可能会涉嫌此罪。
量刑: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五、私分国有资产罪国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则涉嫌此罪。
1990年代有国有企业领导人以国有资金为员工买保险,被判获此罪。
量刑: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给职工超额发放奖金,私设小金库等都会涉嫌此罪。
)六、集资诈骗罪如果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向不特定的社会人群募集资金,你就有可能涉嫌集资诈骗罪。
由于借款对象的“特定”与“不特定”难以界定,造成了此类犯罪与民间借贷行为界线模糊。
量刑:起点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陈有西称,这是民企的专属罪名。
实际上最高可到死刑。
企业经营刑事法律风险与防范第一期
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著名企业家
企业经营刑事法律风险的概念
企业经营刑事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触犯刑事法律标准,应受刑事处分行为的风险。
企业经营中常见的刑事法律风险
一、回扣〔介绍费、好处费〕
回扣是指卖方从买方支付的商品款项中按一定比例返还给买方的价款。按照是否采取账外暗中的方式,回扣可以简单分为两种,即“账内明示〞的回扣、账外暗中的回扣。
司法解释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作了多方面的明确:
企业经营中常见的刑事法律风险
企业经营中常见的刑事法律风险
陈坤营中常见的刑事法律风险
七、逃税
逃税,是指纳税人成心或无意采用非法手段减轻税负的行为,包括隐匿收入、虚开或不开相关发票、虚增可扣除的本钱费用等方式逃避税收。
企业经营中常见的刑事法律风险
刑事法律风险:
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企业经营中常见的刑事法律风险
企业经营中常见的刑事法律风险
风险防范:
重点在“串通〞 ——暗中勾结,互相配合
企业经营中常见的刑事法律风险
四、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二、不正当利益
企业经营中常见的刑事法律风险
风险防范:
A
B
C
a从送礼人与受礼人的关系上看; b从行为的持续性上看; c从数额上看; d从机密性上看。
企业经营中常见的刑事法律风险
三、串通投标
A
B
C
D
E
串通招标投标,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展串通,以排斥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
企业家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解读
企业家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解读各位同仁:大家好,感谢大兴区司法局为我们提供这次机会,有幸与在座的各位共同学习、探讨有关企业家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问题。
翻看法制新闻,一些著名公司、企业的违法犯罪让人触目惊心:1994年全球富豪龙虎榜,南德集团董事长牟其中跃然其上,位居中国富豪榜第4位。
2000年5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南德集团构成信用证诈骗罪,判处牟其中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3年9月,“上海首富”上海农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周正毅因虚报注册资本罪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6年5月刑满释放。
不久上海社保案发,2006年11月30日周正毅因犯单位行贿罪、对企业人员行贿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6年,其单位农凯集团被处罚金335万元。
2022年4月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顾雏军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中,顾雏军因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 3.53亿,被判决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680万元。
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总裁张海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金1.2亿、挪用资金8644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937万元;被告人田文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468万元。
还有著名影星刘晓庆、中央电视台的节目主持人方宏剑都因公司事务而深陷囹圄。
看到这么长长的一串落马企业家的名单,他们或者因为这种罪名或者因为那种罪名入狱,内心不免震撼!他们触礁了,从此被羁押、失去自由、被关进监狱,从威风凛凛的企业领导变成阶下囚,甚至失去最为宝贵的生命。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要职,管理企业的运营,掌控企业的资源,是企业发展的中流砥柱,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其所在企业发展的方向与速度。
企业家及高管人员刑事法律风险及防范
企业家及高管人员刑事法律风险及防范一、刑事法律风险的严重性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中最为重要的,企业的高管、股东涉及到刑法责任,风险是更为严重,可能导致公司的倒闭。
若个人涉及到刑事犯罪,对以后人生有很大的限制,若有一次犯罪处刑的记录,在以后的经营管理中都会是一个很大的麻烦。
比如:对终身都有一个记录的存在,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规定在上市公司或者担任公司高管人员有一定的条件限制要求。
刑事责任不仅是限制人身自由,对企业也是很严重,对企业而言是致命的,对个人而言则是终身。
近年来涉及到的企业家的刑事法律案件越来越多。
由于种种原因,企业家平时对于一些细节没有足够的重视,实际上留下巨大的隐患。
在传统的观念中,在公司法已经实行20多年,特别是在民营企业中,对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之间的划定不是很清楚,这是一种传统的认识问题。
我创立了一个企业,投入了多少的资金,相应的取得了企业的一定股权,成为企业的老板之一。
企业成立后,与公司老板的资产的相对独立的,但是企业主会将公司的财产认为是自己的。
比如一个企业有三位股东,买了三辆汽车,三位股东分别占有一辆汽车,他们认为他们占有公司一定股权,就有权利能够利用公司的财产。
特别是在财务管理、经营管理或者家族式的经营中体现的更多,从一些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的案例上看,这类案件的存在不是少数,区分不了公司的财产与个人的财产,这是一个隐患的存在。
二、刑事法律风险的成因及引发的问题(一)刑事法律风险的成因(1)党政机关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显然是引起刑事法律风险的直接原因。
刑事法律风险是可能是隐蔽的、隐性的东西,由于党政机关主动地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引发的刑事法律后果。
如海关查处走私,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某些货物涉嫌走私,如低报货物的价值、属于海关监管的货物被出售或转移,这类的问题,作为海关来说,是属于主管的对象,因此有权主动地追究刑事责任。
或者公司通过集资的手段来销售商品,实际上商品本身的价值不高,但以高于商品的价值出售它,以此来实现集资的目的,经过一段时间,又以更高的价格将商品回赎,用这种手段在社会上募集资金,将资金用于其他的地方,经过多次的这种行为,出现问题,资金收不回来,所以有很多参与资金募集的出资者到期收不回钱,其中有相当多退休的老人家,眼看收不回钱,几百上千人到政府闹,企业家就被抓捕。
中小企业老板容易忽视的十大法律风险
中小企业老板容易忽视的十大法律风险————————————————————————————————作者:————————————————————————————————日期:【领络讲法】不得不看的中小企业老板容易忽视的十大法律风险谈到法律就关乎着风险,社会上因某些小小忽视而造成巨大损失的例子可谓是比比皆是,对于大企业来说可能不会造成无法挽回的局面,但对于中小企业来说也许这样的法律风险就足以致企业于死地,因此法律风险对于大小企业来说都是需要注意的。
其实很多法律问题都是可以提前预防,比如公司可以自己雇佣法律顾问,也可以直接咨询法律网站如和讼网,这样的免费法律咨询网站是很实用的。
下面是领络科技小编为老板们精心整理的十大容易忽视的法律风险:一、中小微企业老板不清楚自己公司的性质跟个人财产有什么关系。
1、实际上是合伙企业,投资人却误以为设立和经营的是公司。
导致合伙人之间对权利认知错位,合伙人不知道自己要对企业对外承担无限责任,也就是会追索到自己的个人财产。
2、自以为设立和经营的是有限公司,实际上是个人独资企业。
“夫妻公司”“父子公司”以及新公司法实施后的“一人公司”是实践中常见的中小企业组织形式。
投资人误以为“公司是我的,公司的财产也就是我的”,经营中将公司财产与家庭或个人财产混为一体,结果对外发生纠纷的时候可能招致公司人格的丧失,失去“有限责任”的保护,比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仍旧会追索到股东的个人的财产。
二、公司注册资本存在瑕疵,不仅在债务承担上会波及个人财产,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公司设立时,为了体现“实力”,有些企业家往往希望放大注册资本,可因为资金不足或考虑公司业务一时不需要那么多资金,于是虚报注册资本。
虽然现在公司注册不再需要验资,但在公司清算或面临债务的时候,股东依然要以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承担责任。
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可能是:填补出资、公司人格否定、构成犯罪等等。
民营企业管理人员常见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民营企业管理人员常见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作者:秦昕来源:《现代交际》2020年第04期摘要:从商业贿赂、串通投标、伪造印章三方面着手,结合实际阐述民营企业管理人员法律风险的防范化解。
通过提高对犯罪对象“财物”识别度,可在一定程度上防范新形式的商业贿赂。
在招投标工作中,严格控制报价关,可在企业发展需要与客观现实之中寻求最低的平衡点,化解串通投标的刑事风险。
在企业日常管理中严格印章制度,既可防范伪造印章的刑事风险,更能化解因印章被伪造可能产生的民事风险。
关键词:商业贿赂串通投标伪造印章风险防范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20)04-0044-02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参与主体,民营企业在发挥重要经济作用的同时,其抵御风险的能力也应随之增强。
由于民营企业经济活动的多样性,民营企业管理人员可能面临的刑事风险覆盖经营管理各环节[1]。
梳理近年办理的刑事案件发现,民营企业管理人员刑事法律风险以商业贿赂、串通投标、伪造印章为最多发,且不易防范化解。
一、提高“财物”鉴别力,远离商业贿赂商业贿赂,可以说是针对企业管理人员设置的犯罪,在2006年刑法增设商业贿赂犯罪之初,《罪名规定》尚未规范其名称时,就被称为“公司企业管理人员受贿罪”。
随着商业贿赂入刑,不乏民营企业家因此被判罚,民营企业家也逐渐认识到商业贿赂的法律风险。
但商业贿赂现象并没有因此减少。
一方面,诚如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一书中所言:“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
受中国传统文化影响,在现代社会生活中人们遇事首先想到的不是法,而是想如何運用各种方式寻找关系和人情。
”[2]传统文化熏染下遇事寻找关系的最佳方式,莫过于各种经济人情往来。
另一方面,苦于企业经营的现实需要,有人开始转变思维,尝试贿送其他财物,规避法律制裁,如银行卡、购物卡,这源于对法律规范的误读。
对财物的理解,显然不能简单局限于金钱。
尽管银行卡或购物卡本身的价值没有刑法规制的必要,但卡的价值与金钱没有实质差别。
10.【刑事】企业常见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
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是企业在市场经营过程中不可回避的因素,是影响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风险之一。
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企业应增强风险意识,在遵守市场规则的同时,注重预防和控制刑事法律风险的发生,保障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那企业常见的刑事法律风险有哪些?请和仲声律师一起来了解。
一、设立运营环节的刑事法律风险(一)虚假注册类企业在设立期间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或者在成立后抽逃出资,可能造成企业设立不能、设立无效等后果,严重的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涉及的罪名】——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防控建议】企业在设立过程中应当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据实申请、据实出资,并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运作资金。
(二)同类经营类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经营同类的营业,谋取非法利益,侵害企业及股东、出资人的财产权益,侵害公司管理制度,严重的可能造成企业亏损或破产,也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涉及的罪名】——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防控建议】企业应当对董事、经理定期进行法律培训,开展警示教育,引导董事、经理忠实履行职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三)劳动用工类企业在用工过程中,为获取更高的利益,采用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进行劳动,或者雇佣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危重劳动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涉及的罪名】——强迫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防控建议】企业应认真落实《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严格人员招聘制度,不得以勤工俭学、实习、教学实践、职业技能培训的名义安排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生产经营性劳动。
(四)薪酬支付类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其应得的劳动报酬,是企业的义务。
若企业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而不支付的,可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
【涉及的罪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防控建议】“恶意欠薪”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十大企业老板容易忽略的法律风险
十大企业老板容易忽略的法律风险
十大企业老板容易忽略的法律风险1、财产混同
很多老板存在以下错误的认识:
1、公司都是老板的,老板拿公司的钱或者花公司的钱属正常;
2、钱在几个公司之间拆借一是有这个需要,二是反正都是老板的公司,这种拆借对老板而言就是左口袋换到右口袋,没必要区分那么清楚;
3、将老板的个人开销计入公司可以避税。
十大企业老板容易忽略的法律风险
根据法律,公司的财产要优先用来清偿公司的债务,还有剩余的,才归老板(股东)所有,法律叫剩余财产分配权。
在第1种情形下,极有可能造成本来应用于清偿公司债务的钱被老板消耗了,结果造成公司没有足额财产清偿公司债务,从而损害公司债权人权益的情况,所以为法律所禁止。
在第2种情形下,将甲公司的财产转到乙公司,除可能损害甲公司债权人利益外;在甲乙公司股东或股权份额不同的情形,还可能损害到甲公司股东的权益。
如甲公司有ab两个股东,股权比例为40%、60%,乙公司有bc两个股东,股权比例为60%、40%;将甲公司的资产或利润转移到乙公司,在财产数量上对b股东是没有影响的(都占60%),对a股东则是不利的,同时对a公司的债权人也是不利的,因为通过转移,甲公司用于清偿债务和分配的财
产变少了。
对于第3种情形,其违法性不言而喻;之所以存在,是出于现实利益驱使而已。
以上三种情形在现实中比较常见,其错误的根源在于只看到了公司的利益归老板(股东)所有,而没有看到公司的利益还和公司的债权人有关。
在法律上,一旦发现这种情况,则股东或关联公司要对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甚至无限责任。
2、对合同的法律属性重视不足
现实中,经常发现这样的。
警惕:企业经营常见15种刑事风险,可分分钟坐牢!
警惕:企业经营常见15种刑事风险,可分分钟坐牢!来源:法务之家投稿作者:刘海律师,法律业务电话:152****3176,执业于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
领域为民商事经济纠纷、知识产权、刑事代理辩护及常年法律顾问业务,尤其擅长房地产领域合同纠纷的诉讼业务。
2020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出席第二届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峰会时指出,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中要充分考虑民营经济的特点,坚持法治思维和历史眼光,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特别是要严格区分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产权纠纷与恶意侵占、个人财产与企业法人财产等界限;被索贿、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不按犯罪处理,对因正常经营活动而涉嫌行贿的,具有自首、立功情形或积极配合调查、认罪认罚的,依法从宽处理。
要严格规范司法行为、改进办案方式方法,能够依法采取较为轻缓、宽和措施的,就不采用羁押、查封财产等强制性措施。
民营企业家作为国家经济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保护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指导民营企业家依法合规经营,对于有序推进国家经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期笔者摘选了15个常见刑事案件所涉法律规定,供大家参考、学习和交流。
1、危险驾驶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注意: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住宅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停车场,若相关单位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亦属于本条所称的“道路”范围。
在这些地方驾驶机动车违反上述规定的,也可以构成危险驾驶罪。
如行为人实施了上述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符合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商界警示企业管理人员不可不知的88种刑事法律风险
商界警示:企业管理人员不可不知的88种刑事法律风险内容简介商界警示:企业管理人员不可不知的88种刑事法律风险》出版以来,笔者还收到了许多宝贵的建议和意见,为了答谢广大读者朋友的厚爱,在法律出版社的大力鼓励和支持下,笔者以《商界警示:企业管理人员不可不知的88种刑事法律风险》为基础进行了修改和重新写作,删除了不痛不痒的理论知识,增加了常发的和新增的风险点,调整和完善了框架结构,最终得以《商界警示——企业管理人员不可不知的88种刑事法律风险》面世。
相比于《商界警示:企业管理人员不可不知的88种刑事法律风险》,这本新作在内容和结构上都具有很大的亮点。
在内容方面,不但根据2009年2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偷税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风险进行了修改,还针对实践中常发的合同诈骗罪、串通投标罪、虚假广告罪、非法经营罪、非法传销罪等风险增设了“市场运作中的刑事法律风险与防范”一章的内容。
作者简介娄秋琴,1979年9月生,江西上饶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现系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一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主要涉及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
著有《公司企业管理人员刑事法律风险与防范》(法律出版社2008年)、《从政警示——国家公务人员不可忽视的66种刑事法律风险》和《商界警示——企业管理人员不可不知的88种刑事法律风险》(法律出版社2009年),曾多次给中央党校国资委分校、云南建工集团总公司等机构及大型企业进行国企人员刑事风险防范方面的讲座和授课。
经办的典型案例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外资金利用司助理巡视员何某某受贿案;首都机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崔某某受贿案:北京市某质量监督检验站单位受贿案;江苏赣榆县反贪局刑讯逼供致该县供电局副局长梁某某死亡案;北京首起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等等。
第二执业领域为企业法律顾问,主要涉及刑事、劳动及合同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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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界警示:企业管理人员不可不知的88种刑事法律风险内容简介商界警示:企业管理人员不可不知的88种刑事法律风险》出版以来,笔者还收到了许多宝贵的建议和意见,为了答谢广大读者朋友的厚爱,在法律出版社的大力鼓励和支持下,笔者以《商界警示:企业管理人员不可不知的88种刑事法律风险》为基础进行了修改和重新写作,删除了不痛不痒的理论知识,增加了常发的和新增的风险点,调整和完善了框架结构,最终得以《商界警示——企业管理人员不可不知的88种刑事法律风险》面世。
相比于《商界警示:企业管理人员不可不知的88种刑事法律风险》,这本新作在内容和结构上都具有很大的亮点。
在内容方面,不但根据2009年2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偷税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风险进行了修改,还针对实践中常发的合同诈骗罪、串通投标罪、虚假广告罪、非法经营罪、非法传销罪等风险增设了“市场运作中的刑事法律风险与防范”一章的内容。
作者简介娄秋琴,1979年9月生,江西上饶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现系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一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主要涉及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
著有《公司企业管理人员刑事法律风险与防范》(法律出版社2008年)、《从政警示——国家公务人员不可忽视的66种刑事法律风险》和《商界警示——企业管理人员不可不知的88种刑事法律风险》(法律出版社2009年),曾多次给中央党校国资委分校、云南建工集团总公司等机构及大型企业进行国企人员刑事风险防范方面的讲座和授课。
经办的典型案例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外资金利用司助理巡视员何某某受贿案;首都机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崔某某受贿案:北京市某质量监督检验站单位受贿案;江苏赣榆县反贪局刑讯逼供致该县供电局副局长梁某某死亡案;北京首起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等等。
第二执业领域为企业法律顾问,主要涉及刑事、劳动及合同等法律服务。
曾为海尔集团,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等多家大型企业提供服务。
长期以来一直坚持从事与企业相关领域的法律研究。
著有《这样做HR最有效——最新企业劳动人事管理全书》(法律出版社2009年),主编《企业法律顾问实务全书》(全国律协审定教材,待出版)等。
目录公司、企业设立中的刑事风险与防范第一章设立中的风险提示第二章设立中的风险分析一、虚报注册资本的风险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风险第三章设立中风险的控制与防范公司、企业人员治理中的刑事风险与防范第一章人员治理中的风险提示第二章人员治理中的风险分析第一节侵占类犯罪的风险分析一、职务侵占的风险二、贪污的风险第二节挪用类犯罪的风险分析一、挪用资金的风险二、挪用公款的风险第三节贿赂类犯罪的风险分析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风险二、受贿的风险三、单位受贿的风险四、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风险五、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的风险第四节背信类犯罪的风险分析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风险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风险三、为亲友非法牟利的风险第五节失职类犯罪的风险分析一、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滥用职权的风险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的风险第六节瓜分类犯罪的风险分析一、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的风险二、私分国有资产的风险第七节其他类犯罪的风险分析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风险二、隐瞒境外存款的风险第三章公司、企业人员治理中风险的控制与防范专题国家出资企业中特有的刑事法律风险一、国家出资企业的概念和范围二、国家出资企业中的若干问题研究三、国家出资企业最易引发风险的环节公司、企业劳动用工中的刑事风险与防范第一章劳动用工中的风险提示第二章劳动用工中的风险分析一、强迫职工劳动的风险二、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的风险三、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的风险第三章劳动用工中风险的控制与防范公司、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刑事风险与防范第一章税务管理中的刑事风险与防范第一节税务管理中的风险提示一、缴税类犯罪的风险二、发票类犯罪的风险第二节缴税类犯罪的风险分析一、偷税的风险二、抗税的风险三、逃避追缴欠税的风险四、骗取出口退税的风险第三节发票类犯罪的风险分析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三、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四、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五、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发票犯罪的风险第四节税务管理中风险的控制与防范一、缴税类犯罪风险的控制与防范二、发票类犯罪风险的控制与防范第二章财会管理中的刑事风险与防范第一节财会管理中的风险提示第二节财会管理中的风险分析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风险二、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的风险第三节财会管理中风险的控制与防范第三章财务运作中的刑事风险与防范第一节财务运作中的风险提示第二节财务运作中的风险分析一、逃汇的风险二、骗购外汇的风险三、洗钱的风险第三节财务运作中风险的控制与防范公司、企业融资中的刑事风险与防范第一章证券融资中的刑事风险与防范第一节证券融资中的风险提示第二节证券融资中的风险分析一、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风险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的风险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风险四、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风险五、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的风险六、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风险七、操纵证券市场的风险第三节证券融资中风险的控制与防范第二章贷款融资中的刑事风险与防范第一节贷款融资中的风险提示第二节贷款融资中的风险分析一、贷款诈骗的风险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的风险三、高利转贷的风险第三节贷款融资中风险的控制与防范第三章其他融资中的刑事风险与防范第一节其他融资中的风险提示第二节其他融资中的风险分析一、集资诈骗的风险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风险第三节其他融资中风险的控制与防范公司、企业市场运作中的刑事风险与防范第一章市场运作中的风险提示第二章市场运作中的风险分析第一节合同类犯罪的风险分析一、合同诈骗的风险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的风险第二节宣传类犯罪的风险分析一、虚假广告的风险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风险第三节经营类犯罪的风险分析一、非法经营的风险二、非法传销的风险三、强迫交易的风险四、串通投标的风险第三章市场运作中风险的控制与防范金融机构中特有的刑事法律风险与防范第一章金融机构中的风险提示第二章金融机构中的风险分析第一节存贷业务中的风险分析一、违法发放贷款的风险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风险第二节票据业务中的风险分析一、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的风险二、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的风险三、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的风险第三节其他业务中的风险分析一、背信运用受托资产的风险二、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的风险第三章金融机构中风险的控制与防范矿山企业中特有的刑事法律风险与防范第一章矿山企业中的风险提示第二章矿山企业中的风险分析第一节采矿类犯罪的风险分析一、非法采矿的风险二、破坏性采矿的风险第二节事故类犯罪的风险分析一、重大责任事故的风险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的风险三、消防责任事故的风险四、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的风险第三章矿山企业中风险的控制与防范前言娄秋琴律师又将出版新作,并请我为这部新作写几句话。
在读过本书书稿之后,我当即又想起了律师的功能这个话题。
在我看来,律师的功能大致可以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解释功能或翻译功能,这是一个律师的看家之本。
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律师首先就要考虑的是要把晦涩难懂的法律翻译成明白如话的法律,把毫不相干的法律解释成完全为我所用的法律。
如果一个律师在15分钟之内还不能把当事人(包括潜在的当事人)絮絮叨叨讲了半天的事实听清楚,或者在15分钟之内还不能跟当事人把法理讲明白,那就说明这位律师的看家本领还有差距。
如果一个律师连当事人介绍的情况究竟是属于故意还是过失,是属于违约还是侵权,是应该打证据还是可以攻程序,是需要权利救济还是必须履行义务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都还分不清讲不明,那就真是对不起当事人了。
二是预警功能或保健功能,这是一个律师的护驾之能。
一个人有事的时候就相当于一个病人请医生看病,要找律师。
那么,请律师究竟是为了什么?是单纯地为了打官司?在法律人看来,这是一个完全错误的看法。
实际上,请律师主要是为了不打官司,而打官司则是最后的办法。
一个律师就相当于一个保健医生,他会告诉你如此而行可能面临哪些风险,应该如何规避那些风险。
三是主张功能或指控功能,这是一个律师的取胜之道。
对一个律师来说,不管你的当事人面临什么样的争议和事实,是打诉讼还是非诉讼,你都有责任有义务代表你的当事人去主张他的权利,去维护他的权利,去请求法律支持你的主张,去依法要求对方承担法律责任。
媒体评论身处商界,越来越多的企业管理人员已经开始逐渐意识到刑事风险防范的重要性,但大多却苦于无法识别自身潜在的风险,无法辨别刑事风险与其他风险的界限。
《商界警示:企业管理人员不可不知的88种刑事法律风险》一书。
解决了企业管理人员困惑的难题,无论是对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刑事风险防范,还是对于法律学习者研习经济犯罪以及公众了解法律知识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曲新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娄秋琴律师作为一位专门研究刑法的硕士毕业生,将主要精力和执业重点领域都投入到刑事法律风险的防范与控制上,从某种意义上说,本书是一部研究刑事法律风险的范本之作,又是一部首推商界警示的探索之作,更是一部充分发挥律师预警功能的代表之作。
——刘桂明团中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秘书长,原《中国律师》杂志总主编精彩书摘第二章财会管理中的刑事风险与防范第一节财会管理中的风险提示财务会计管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对物的管理,一个是对人的管理。
这里的物主要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它们是财务会计工作中的重要资料,是股东、债权人以及其他人了解公司、企业财产状况、经营概况和发展前景的重要途径,也是股东和社会公众作出是否投资的意向和经营决策的重要依据,保证这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公司、企业正常运作的一个重要前提。
公司、企业及其人员违反了相关的会计管理制度,故意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以上财会资料,不但会受到行政处罚,严重的还可能使自己面临刑事风险。
对人的管理主要是指对会计人员的管理,我国专门制定了《会计法》,要求会计人员严格履行职责,并赋予会计人员抵制违反会计法行为的职权。
如果公司、企业的管理者、领导者为了个人的私利和小团体的利益,不但违反会计法,还无视会计人员的法定职责,对他们的抵制行为进行打击报复,也可能会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