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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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小车管理,保证工作用车,保障行车安全,提高车辆使用率,降低小车费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公司所属各单位工作、生活用车,由分公司统一配备,各单位不得擅自购买。
第三条各支公司级单位配备小车,原则上只配备国产中档越野车。
第四条各单位所配车辆必须参加保险。
第五条分公司办公室是分司小车管理的具体部门,负责管理和协调调度全司车辆,办理分司机关有关车辆管理的具体事宜;支公司(收购站)办公室(或负责办公室工作的人员)是本级车辆管理的具体部门,负责办理本单位车辆管理的具体事宜。
第二章车辆调度
第六条小车调度应本着先急后缓,先工作后生活,先领导后职工,先离退休老同志后在职职工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除分公司级领导和查缉私盐追车、查案及其他紧急情况外,其他在职职工(含分司级中层干部)出差不足三人一般不得派车;非经分公司领导同意,支公司(收购站)小车不得向分公司所辖县(市、区)外派车(缉私除外)。
第八条本单位小车不得对外出租,内部职工因特殊情况需租车时,应报经分公司领导批准,出租时间原则上每次不得超过三天,并坚持先缴款后出车的原则向承租人收取不低于每公里1.5元的出租费,出租车辆当天不能返回单位,承租人应承担驾驶员住宿费、住勤补助费、停车费(离退休职工按80%收取租车费,并仅限于离退休职工本人使用),今后根据物价升降作相应调整;内部职工及职工直系亲属病重或丧事等特殊情况,可以申请派车。
第九条凡遇工作任务紧急,抢险、查缉私盐、离退休老同志因病住院等情况,应当优先派车。
第十条分公司所属各单位小车必须服从分公司小车管理部门
的统一调度。
第十一条用车必须由小车管理部门统派,并开具《派车单》,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特殊情况先行出车的,驾驶员应事后说明原因,补办《派车单》;驾驶员报销差旅费时,必须将《派车单》作附件。城区内出车,不开派车单,由小车管理部门口头调派。
第十二条车辆管理部门应作好派车记录,驾驶员作好行车记录,年终驾驶员将行车记录交小车管理部门存档。
第三章油、材料及保养维修
第十三条小车油、材料由车辆管理部门统一购买发放,并分车建立帐户;小车在出车期间所购油、材料一律由带车人支付费用,经驾驶员签字,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签字,然后再呈领导审签核报。过路
过桥费必须及时随同差旅费一并核报,短途行车产生的过路过桥费,必须交派车部门负责人在三天内核报。
第十四条小车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车辆实际情况建立油耗考核
制度。
第十五条各类小车必须按规定坚持正常维护保养制度。
第十六条各基层单位车辆维修,一律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自行管理,自行安排,年终分公司组织车况、费用评比,检查各类登记情况,兑现奖惩。
第十七条车辆维修时,所修车辆的驾驶员必须跟班监督,凡更换零件单项金额达50元以上的,驾驶员必须将旧件交回车辆管理部门。
第四章驾驶员
第十八条各配属车辆的驾驶员由分公司统一安排,支公司(收购站)不得擅自雇用驾驶员。
第十九条驾驶员行车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开“带病车”、“英雄车”,严禁酒后开车和开疲劳车。要经常学习并牢记有关安全知识,确保行车安全。
第二十条驾驶员必须热爱本职,服从安排,有较高的职业道德修养,爱护车辆,经常保持所驾车辆整洁和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驾驶员非经小车管理部门或分(支)公司主要领导同意,不得将所驾车辆交由其他人员驾驶。
第二十一条驾驶员应当遵纪守法,保持廉洁,不得出私车,不得收受与本职工作有关的礼品或回扣。
第五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二条分公司每年对车辆管理好,费用低的单位予以表彰,对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全年保持了安全行车的驾驶员,工作责任心强,经常保持车辆整洁和完好,并坚持保养维修所驾车辆,维修费用低的,分公司每年给予单独奖励;对因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属全部责任的,驾驶员承担实际损失的40%,属主要责任的承担30%,属同等责任的承担20%,属次要责任的承担10%(所有赔偿均扣除保险公司赔偿和对方向我方赔偿,按单位实际经济损失计算)。
第二十四条违反第七条规定,擅自向分公司所辖市(区)外派车的,除扣发派车人当月计时月奖外,还应向派车人追收每公里1元钱的车辆磨损和油料费。
第二十五条违反第八条规定,擅自出租或以出租为名未实际收取租金的,向有关责任人追收双倍的租金。
第二十六条违反第十条规定,两次以上(含两次)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公司小车管理部门统一调度的,扣发所调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当月计时月奖,一年达四次以上不服从调度的,小车收回分公司。
第二十七条违反第十一条规定,驾驶员无派车单又无特殊情况擅自出车,按行车里程每公里3元钱计向驾驶员追收费用;驾驶员报
销出车差旅费时,不附《派车单》,财务应拒绝报销。
第二十八条违反第十二条规定,车辆管理部门不作派车记录,驾驶员不作行车记录,扣发当事人一个月综合奖和计时月奖。
第二十九条违反第十七条规定,驾驶员不按要求收回废旧零配件的,其所换零配件不予报销。车辆修理期间,驾驶员必须跟班监督,未跟班的,发现一次,扣发驾驶员当月计时月奖,两次以上(含两次),扣发一季度综合奖。
第三十条违反第二十条规定,驾驶员擅自将所驾车辆交由他人驾驶的,发现一次扣发驾驶员当月各类奖金,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驾驶员作待岗处理。
第三十一条违反第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驾驶员不服从安排的,可视其情况按当日旷工或调离岗位或作待岗处理;出私车的,属出长途车、双倍向出车人收取租金;属市县(区)城内一次扣发当月计时月奖,一月累计达三次以上,加扣当月综合奖,一年累计五次以上,加扣半年综合奖。
第三十二条不允许私车和外单位车辆挂靠本单位,擅自允许挂靠的,造成纠纷和经济损失,概由批准人负责。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分支司多经实体小车管理。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二00一年五月一日施行,以前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