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古希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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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古希腊法
近年出题情况
2009年10月
5.陪审法院作为雅典最重要的司法机关,是梭伦时期建立的,亦被称为(B)
A.赫里埃
B.400人法院
C.埃菲特法院
D.迪埃德特
6.公元前509年,古希腊克里斯提尼立法时建立的500人议事会,成为雅典重要的(C)
A.立法机关
B.行政机关
C.司法机关
D.常设机关
27.公元前594年,梭伦立法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ABCDE)
A.颁布“解负令”
B.提高民众大会作用
C.设立400人议事会
D.颁布促进经济发展条例
E.以世袭特权代替财产特权和职位特权
32.贝壳放逐法(名词解释)
09年1月
3.公元前462年在古希腊雅典进一步发展民主制度并在司法方面建立不法申诉制度的执政官是(B)
A.梭伦 B.阿菲埃尔特
C.克里斯提尼 D.伯里克利
08年10月
36.简述雅典“宪法”民主性的特点。(简答)
08年1月
36.简述克里斯特尼改革的主要内容及意义。(简答)
07年10月
36.简述古希腊梭伦改革的内容及意义。(简答)
07年1月
3.雅典奴隶制民主政治繁荣时代的最高权力机关是(B)
A.五百人会议 B.民众大会
C.十将军委员会 D.陪审法院
36.简述古希腊法律的基本特点。
06年10月
31.梭伦立法(名词解释)
总结:
(1)考核的形式主要是简答和单选,偶尔有名词解释。
(2)重点内容是雅典宪法,尤其是雅典宪法形成过程中的几次改革(梭伦、克里斯提尼、阿菲埃尔特、伯里克利)。
1、雅典“宪法”
(1)雅典是古希腊各城邦中实行奴隶制民主政治的典型,其民主政治制度的内容对近代以后的宪法有深远影响,因此被称为雅典“宪法”。(注意名词解释)
(2)雅典政治制度是奴隶制民主政治的典型。(单选)
2、梭伦改革
公元前594年,梭伦出任执政官,进行了一系列的立法改革。其主要内容为:
(1)颁布“解负令”,取消债务奴役制。
(2)以财产特权和职位特权代替世袭特权。
(3)提高民众大会的作用,设立400人议事会与陪审法院。
(4)颁布一系列发展经济的条例,促进雅典工商业经济的发展。
(5)废除“德拉古法”中的严刑峻法,仅保留有关杀人罪的条款。
提示:2007年10月曾考简答题“简述古希腊梭伦改革的内容及意义”。
2006年10月曾考名词解释题“梭伦立法”。
3、克里斯提尼立法
公元前509年,平民领袖克里斯提尼当选为雅典执政官,进行了立法改革。
主要内容:
(1)取消原有的四个氏族部落,根据地域划分公民和选区。
(2)进一步提高民众大会的作用,建立500人组成的议事会。
(3)颁布《贝壳放逐法》以防止政治野心家建立僭主政权。
(4)建立十将军委员会和陪审法院。
意义:
使工商业奴隶主成为国家真正的主人,结束了雅典百余年来平民反对氏族贵族的斗争,雅典民主政治制度得以最终确立和进一步巩固。
4、《贝壳放逐法》
这是古希腊时期雅典政治家克里斯提尼创立的一项法律制度,其目的是为了防止政治野心家建立僭主政权。该法规定,每年春天召开一次非常的民众大会,用口头表决是否要举行“贝壳放逐”。如表决认为有人危害国家利益,破坏雅典民主政治制度,则另定日期,在中央广场由再次召开的民众大会进行秘密投票表决。公民在贝壳或陶片上写下应予放逐的人名,如某人的票数超过6000,则将此人放逐国外,10年后方可回国,但保留其公民权和财产权。
5、阿菲埃尔特立法
公元前462年,民主派首领阿菲埃尔特出任雅典执政官,进行了立法改革,主要内容有:
(1)通过了一系列剥夺贵族权力的法案,规定贵族会议不得对雅典民众大会决议进行干预和监督,取消了贵族议会审判公职人员渎职罪的权力。
(2)在司法方面建立了不法申诉制度,公民可以就现行立法是否违反民主制度问题向陪审法院提起申诉,目的在于保护民主政治不受寡头势力的干扰。
提示:2008年曾考简答题“简述克里斯特尼改革的主要内容及意义”。
6、伯里克利立法
伯里克利是雅典民主极盛时期的领袖。他制定了一系列“宪法”性法律,进一步促进了雅典政治和法律的民主化。主要内容有:(1)执政官和其他各级行政官职均由抽签选举产生,向所有等级的公民开放。
(2)扩大民众大会的权力。
(3)保留500人议事会,作为民众大会的常设机构。
(4)设立共有6000人的陪审法院作为雅典的最高司法机关。
(5)实行公职津贴制度。
提示:2005年10月曾考简答题“简述古代雅典伯里克利民主政治改革的主要措施”。
7、雅典“宪法”的民主性与局限性
民主性:
(1)赋予广大公民直接参政、议政的民主权利,一定范围内实践了以“主权在民”为核心的平民政治。
(2)初步建立立法、行政、司法的权力分立和权力制约机制。
(3)公职人员实行抽签选举,轮番执政,否定了门第、财产以及政治特权。
(4)确立了体系完整、制度严密的监察弹劾制度。
局限性:
(1)虽然赋予公民以参政、议政的平等权利,但是,实际能够参加公民大会的只有18岁以上的男性公民,没有公民权的妇女和异邦人无权参加,更不必说占雅典人口绝大多数的奴隶。
(2)虽然参加民众大会可以得到津贴,但是,要求农民不顾农时,放下农活,每隔10天左右就前往雅典城开一天会,实际也不可能。因此,实际参加公民大会的只是雅典公民中的少数,这就限制了公民民主权利的行使。此外,诸如执政官以及将军等高级公职人员的职位事实上也多与普通民众无缘。
(3)虽然公民有权在民众大会上提出法案,但是,还必须经过复杂的程序才能成为法律,如果经陪审法院审查与雅典基本法相抵触,不但法案违法,而且提案人也要负法律责任,受到重罚。这使得统治集团的上层得以通过司法程序来控制立法。
提示:2008年10月曾考简答题“简述雅典宪法民主性的特点”。
8、古希腊法的基本特征
1、古希腊法不是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而是希腊各城邦多种法律的组合。
2、古代希腊法是一种世俗法律。古希腊的立法指导思想是自然正义的法律理念,而非神的意志。在司法审判中,由人数众多的普通自由人组成的陪审法庭以理性和纯民主形式决定事实和法律,而非神裁法。
3、古希腊法未能编撰完善成熟的成文法典,立法水平相对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