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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13年1月修订)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13年1月修订)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03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15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依法成立的基金会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属于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安全健康和获取劳动报酬、参与民主管理等权利,不得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免除用人单位责任、加重劳动者责任、排除劳动者合法权利。

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应当主动、如实告知劳动者,或者采取公告栏、书面文本、电子邮件、本单位网站等便于劳动者知晓的方式公示。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维护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作为重要职责,广泛听取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等相关方面的意见,研究制定涉及劳动关系的政策、措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协调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全文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全文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4号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3年1月15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网站还有很多《江苏省劳动合同条..的贴子,去找找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1月15日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03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15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依法成立的基金会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属于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安全健康和获取劳动报酬、参与民主管理等权利,不得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免除用人单位责任、加重劳动者责任、排除劳动者合法权利。

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应当主动、如实告知劳动者,或者采取公告栏、书面文本、电子邮件、本单位网站等便于劳动者知晓的方式公示。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六章 劳动合同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劳动合同的订立
1、明确合同订立时双方的告知义务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 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 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合同的中止、履行和变更
6、针对特殊工时岗位规定了劳动者的知情权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劳 动的,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事先征得劳动者的书面同意。 用工单位安排被派遣劳动者从事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 中约定或者事先征得被派遣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单位的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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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2、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承担法律责任 a.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或终止劳动合同,员工可要求撤消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决定,继续履行劳 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赔偿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损失。 b.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员工也可以不要求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的 标准支付二倍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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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订立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对此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条例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如实向劳动者告知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工作内容、岗位 要求、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职业危害和劳动条件等。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 还应当告知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劳动者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要 求,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就业现状、健康状况、竞业限制等情况,如实提供自己的居 民身份、学历、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明。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一、劳动合同的定义和订立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劳动关系建立的书面协议。

劳动合同应当以自愿为原则,平等协商的原则,订立合同前,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明确说明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

二、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可以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两种形式。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有短期、中期和长期三种。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按期续签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要终止劳动合同,需提前通知劳动者或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三、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和工作时间;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和安全条件;劳动纪律和劳动争议解决方式等。

四、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记录。

如劳动条件变更对劳动者不利,劳动者有权拒绝变更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的解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如双方协商一致、一方提前通知等。

五、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决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终止的方式包括:劳动合同期满;一方提前通知解除;达到退休年龄等。

对于劳动纠纷,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来解决。

六、劳动合同争议的解决劳动合同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申请调解,如不满意调解结果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如果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内容仅为简要介绍,具体的劳动合同条款和劳动法规定请以相关法律文件为准。

如有需要,建议您进一步咨询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或专业律师。

2023年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2023年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2023年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境内劳动合同关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江苏省境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应当依法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对劳动合同的宣传,保障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知情权,提高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五条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负责劳动合同制度的推广和指导,并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咨询和法律援助。

第六条劳动合同争议纠纷应当依法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或者诉讼解决。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需求形成之日起30日内,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相应违约金。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明确约定劳动合同期限,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劳动的,应当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方式继续劳动。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劳动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工伤保险、社会保险、双方权责等事项。

第十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各持一份原件并签字。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第十一条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得降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工时记录和工资支付制度,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加班工作应当经劳动者同意,并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方式给予加班费。

第十四条劳动者应当按时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随意缺勤或者迟到早退。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生产教育,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和工作技能。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延长劳动合同期限。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出是否继续劳动的意见,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是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苏省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以下是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主要内容概述:1.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活动。

2. 劳动合同的订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条款。

3. 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4. 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订立后,如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5. 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包括劳动者提出解除、用人单位提出解除等情况。

6. 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7. 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8. 争议处理:因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9. 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订立虚假劳动合同、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10. 附则:包括条例的实施日期、解释权归属等内容。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概述,具体的法律条文和实施细则需要参考正式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文本。

在实际应用中,应以官方发布的最新法律文件为准。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24年最新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24年最新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24年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

第三条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规定,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劳动者的人格尊严,不得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向劳动者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事项。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本人及其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残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者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

2023精选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任意下载 [完整版]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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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精选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任意 [完整版] .doc 第一篇范本:【标题】 2023年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完整版]【目录】1. 第一章总则1.1 劳动合同的定义和适用范围1.2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1.3 劳动关系的证据及保密义务1.4 劳动合同的保障和监督2.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2.1 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2.2 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承诺2.3 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补充2.4 劳动合同的期限和解除3.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解除3.1 劳动合同的解除原因和程序3.2 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和赔偿3.3 劳动合同争议的处理4.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保护4.1 劳动者权益的保护4.2 福利待遇的保障4.3 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5. 第五章劳动合同的监督5.1 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5.2 违法劳动合同的处罚和纠正【正文】本文档为2023年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完整版,共分为五章,详细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保护和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第一章总则本章介绍了劳动合同的定义和适用范围,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程序,劳动关系的证据和保密义务,以及劳动合同的保障和监督机制。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本章详细阐述了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承诺,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补充,以及劳动合同的期限和解除程序。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解除本章了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和程序,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和赔偿要求,以及劳动合同争议的处理机制。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保护本章重点介绍了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措施,福利待遇的保障要求,以及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规定。

第五章劳动合同的监督本章明确了劳动合同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违法劳动合同的处罚和纠正措施等内容。

【附件】本文档附带了2023年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相关附件,包括样式合同范本、申请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等。

【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动合同: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关于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等具体劳动条件的协议。

2. 劳动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相互关系,包括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方面的规范。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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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劳动者、用人单位订立、履行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应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公示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情况。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有效的劳动规章制度,明确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六条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七条劳动合同书面形式包括纸质合同和电子合同。

第八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内容:(一)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二)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三)劳动合同的期限;(四)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以及劳动报酬;(五)劳动条件、工作时间和休假休息;(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七)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和方式;(八)劳动争议解决方式;(九)其他合同约定事项。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经劳动者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十条用人单位不能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第十一条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应当确切,并明确在劳动合同中。

第十二条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并按照要求完成劳动。

第十三条劳动者享有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享受休假、休息、福利待遇的权利。

第十四条劳动者享有劳动安全、职业健康保护的权利。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津贴和奖金。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享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补充协议的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继续使用的,应当另行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解除应当依法进行。

第五章劳动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二十条劳动合同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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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是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稳定和谐的发展而制定的。

本条例共分为八章,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
该章节介绍了条例的目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的定义和基本原则。

其中明确指出,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事项达成的协议,双方应本着平等自愿、合同诚实等原则签订合同。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该章节详细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程序和要素。

包括劳动合同书的形式、内容、签订程序和记录备案等。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
该章节规定了劳动合同履行期限、试用期、工作时间、休假、劳动报酬、劳动安全保护等方面的条款。

其中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正常工作时间和休假,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并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变更
该章节规定了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明确了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五章:劳动合同的解除
该章节详细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明确了劳动者
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用人单位必须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章:劳动争议的解决
该章节主要规定了劳动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第七章:法律责任
该章节规定了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明确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和补偿义务。

第八章:附则
该章节对条例的施行和生效时间进行了规定。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制定,对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和谐,均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doc 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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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适用本条例。

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订立、变更和履行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安全健康和获取劳动报酬、参与民主管理等权利。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妇联组织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劳动者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依法保障用人单位自主行使劳动用工、人事管理、工资奖金分配等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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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完整版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江苏省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的、变更的、续订的劳动合同。

第三条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自愿、协商、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报送用工信息,提供合法稳定的工作岗位,保障劳动者劳动安全和健康,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待遇。

第六条劳动者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工作职责,规范行为,不得损害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第七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劳动合同的宣传和管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八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载明以下内容:(一)劳动合同的名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或地址;(二)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三)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假等条件;(四)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劳动安全;(六)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和法律责任;(七)劳动合同的期限和终止条件;(八)双方协商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字或盖章确认。

用人单位应当将一份劳动合同交付劳动者保存。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一式两份的方式,一份由用人单位保存,一份交付劳动者。

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副本。

第十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不得以暴力、威胁、欺诈等手段强迫劳动者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告知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条款、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情况,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合法稳定的工作岗位。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同意与劳动者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在30日内办理用工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以一年为周期订立。

江苏省劳动合同规定

江苏省劳动合同规定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整劳动关系,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适用本条例。

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订立、变更和履行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安全健康和获取劳动报酬、参与民主管理等权利。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妇联组织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劳动者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依法保障用人单位自主行使劳动用工、人事管理、工资奖金分配等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

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义务,提高职业技能,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使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能够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和就业条件,并具有履行劳动合同的相应能力。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向劳动者书面公布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工作内容、岗位要求、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条件和规章制度等;劳动合同订立前,应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就业现状、健康状况等情况,提供自己的居民身份、学历、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明。

江苏省标准劳动合同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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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标准劳动合同完整版In the case of disputes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ners should be protected. In the process of performing the contract, disputes should be submitted to arbitration. This paper is the main basis for restoring the cooperation scene.【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江苏省标准劳动合同完整版下载说明:本协议资料适合用于需解决双方争议的场景下,维护合作方各自的合法权益,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旦发生争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或者诉讼,本文书即成为复原合作场景的主要依据。

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江苏省标准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甲方(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名称用人单位住所工商登记注册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址现居住地址居民身份证号码社会(养老)保险号码就业登记证号码联系方式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甲乙双方约定按下列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a、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并约定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b、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实施细则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实施细则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遵循公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就业的相关规定,不得歧视性别、民族、宗教信仰、户籍等。

第八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应当使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劳动合同范本或者用人单位按照范本制定的劳动合同文本。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载明的事项。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或者工作地点,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十三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江苏省实施劳动合同条例

江苏省实施劳动合同条例

江苏省实施劳动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劳动合同关系,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订立、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向劳动者如实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等事项,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

第七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应当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八条劳动合同应当自双方协商一致之日起生效。

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劳动合同文本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免除用人单位的责任,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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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2013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拟议修正案,2013年1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国会常务委员会第124号通知。

条例分为总则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释除合同终止外,特别条款,劳动合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文章共分8章60条,主要内容如下:2013年5月1日起施行.(2003年10月25日)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装配5月15日中国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江苏省第32次会议(订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制度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工人的利益合法权益,规范劳动人事管理就业,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社会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法规,结合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这个省。

第二条境内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本省行政区域组织、私营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业主)和工人建立劳动关系,缔结,履行,改变,终止或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解除,适用本条例。

依法设立的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法律本法所称用人单位的其他组织前项。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劳动部门劳动关系的缔结、履行、变更,终止或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规章制度。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双方的明确约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于劳动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劳动合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工人安全卫生和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参与民主管理不得制定任何规章制度来免除雇主的责任免除责任增加工人的责任,消除合法的工人的权利。

工作搬家人应当遵守国务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依法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合同规定的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合同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公民的合法权益。

雇主制定,依法修改或者决定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规章制度工人应主动通知员工,并或者采取公开措施布告栏、文字、电子邮件、单位网站等要宣传职工的觉悟方式。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平仪应保持和保持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责任心强,广泛听取意见雇主,工人,工会组织及代表雇主群体研究制定劳动法律、法规关系政策和措施。

第六条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本部门负责劳动合同的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合同制度指导、协调、管理、监督检查、协调依法处理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帮助组织做好工作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相关工作管辖权。

第七条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县级以上政府该部门应与工会和用人单位的代表组织,形成劳动合同协调机构关系委员会负责协调和处理劳动关系。

第八条工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利益,并应当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劳动规章制度监督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执行合同。

第九条共青团,妇女联合会和残疾人残疾人联合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各组织应促进平等就业努力消除就业歧视和就业歧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遵守《示范法》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对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劳动合同订立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报告向用人单位如实告知劳动者告知与劳动者有关的工作内容和岗位劳动合同要求,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职业危害及预防措施岗位上可能造成职业危害的工作条件等危害制定职业病防治措施也要被告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劳动者应当按照合同的要求用人单位,如实说明其用工情况就业状况、健康状况与竞争限制直接相关与合同有关他们应提供其居民身份、教育背景和如实反映就业情况经验、专业技能等的证明。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雇员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雇员本法自签章之日起生效。

如果劳动合同是用中文和外文写的语言,合同内容应相同如有不一致之处,以中文为准。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持一份劳动合同合同。

用人单位自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使用劳动合同文本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劳动者本人限制,不得扣押。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自成立之日起与用人单位合作受雇日期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和培训学习,劳动关系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建立工人参与。

第十四条企业职工停产停业长假不符合法定要求达到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和其他与保留劳动力同时,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如果雇员从事全职劳动,他应该被分开从原来的雇佣名单上应通知新雇主保留劳动力关系。

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没有固定期限合同订立期限劳动合同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有例外。

第十五条试用期包括在试用期内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应当停止工作试用期工作如有治疗,试用期内暂停规定的医疗期。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时,雇主未能与雇主合作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劳动的在雇主工作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一个月内契约的契约。

劳动者不得与劳动者同工雇主收到雇主的书面通知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补偿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雇主不得与雇主合作劳动合同期满次日用人单位应当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雇员应继续在雇主工作如果员工正在工作,则视为没有工作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固定期限有限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按照发包人与承包人的约定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签的期限届满,视为双方先后签订了劳动合同。

雇主和雇员协商延长劳动期限合同累计期限超过六个月的,视为双方已连续签订合同契约的契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中国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两次定期有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本条规定的情况下,雇主在第二份劳动合同中作出决定在同一期间结束前30天,雇员应书面通知可以订立合同定期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三年的至少十年,雇主有权获得雇用用人单位应当在录用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满前合同应当无固定期限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下的劳动者没有提出书面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未以书面形式终止同样,在用人单位工作后继续工作的劳动合同期满视为同意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雇员.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在同一地点工作根据劳动法根据合同,双方应充分履行各自的义务义务。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法规定劳动合同条款并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雇主同工同酬应当给予同工同酬类似职位劳动报酬分配制度相同实施。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向劳动部门报告部门对报酬或者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工作条件,双方应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确定以下规定:(一)实际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较高而不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果合同不符合规定的标准集体合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实际内容确定;(2)实际履行的内容低于规章制度用人单位的规定或者如果在集体合同中规定了标准,则应符合工人的利益确定质量控制的最高标准;(3)没有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合同未约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同工同酬设立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工作条件等标准。

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与集体合同工作条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国家。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劳动者从事劳动高温作业天气作业或高温作业时,应采取措施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并按规定向职工发放高温津贴国家和省法规岗位津贴。

雇主支付的高温津贴不得小于国家和省标准。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劳动者从事劳动经济工作在政府批准的特殊工作时间工作的行政部,应当在劳动合同或者书面同意书中约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事先取得面对面我同意你的看法。

发包人安排派遣人员从事特殊工作的工人在实行工时制的情况下,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在派遣协议中规定或提前获得劳务派遣单位发送单位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人应不我的理由是我是从一年前被分配到新雇主工作的原雇主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应计算为新雇主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新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终止,工作年限届满时,应当依法解除合同计算经济补偿,不再计算原职工的工作年限工作单位:(1)用人单位以书面形式改变劳动者的职务约会移动;移动;(2)因资产业务转让、资产收购、合并等原因,资产重组集体原因或者其他原因导致职工职务变动的;(3)雇主安排雇员在其下属单位工作分公司或办事处三是关联企业之间的流动;(4)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和劳动者应当依次订立合同劳动合同权;(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依法约定的服务期限应长于劳动合同服务期较长的,延长劳动合同直至服务期结束;否则,双方应协议决定的,以协议为准。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共同劳动合同规定要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隐私权。

对于有义务保密性,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与雇主合作,论劳动合同解除的提前通知期及其防范就工作地点差价调整和劳动报酬达成协议在事先通知期内。

携带事先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八条竞业禁止由用人单位负责期间对离岗职工每月给予经济补偿补偿和每月经济补偿赔偿金额不得少于十二个月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一个月平均月薪的三分之一。

雇主不同意到约定经济补偿的,劳动者不得履行它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有权行使它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

同样的权利竞业禁止协议同类产品和业务仅限于雇主员工离职前实际生产经营的相关产品和业务。

不合同的期限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九条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国务院批准双方共识。

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带便条应指定变更日期,但增加的劳动力报酬有利于工人的发展事实并非如此。

如果一方要求更换劳动力合同,它应该当变更请求以书面形式发送给另一方时另一方应自签署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如有异议,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下列情况终止:(1)双方协商一致;(2)因涉嫌犯罪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的犯罪的;(3)劳动合同因暴力暂时不能履行的不可抗力;(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劳动合同终止期间,劳动保留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的,用人单位可以停业不支付劳动报酬不得缴纳社会保险费。

的时期劳动合同的终止不属于违约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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