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专职研究队伍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论研究型高校专职科研队伍的建设
![论研究型高校专职科研队伍的建设](https://img.taocdn.com/s3/m/41129d24492fb4daa58da0116c175f0e7cd1191e.png)
调节。
对于基础文化理论类通识教育课程以必需、够用为度。
按照突出应用性、实践性的原则,特别强化专业课程,彻底打破三段式的教学模式,真正实现专业理论与实践教学比例的1:1,并根据部队建设、发展的变化不断调整、优化课程体系结构,更新教学内容,尤其要重视岗位军事技能实践性环节的设计和落实效果。
(2)以灵活、富有弹性的学分管理制度取代传统、刚性的学年管理制度。
针对军队院校生源文化基础和专业知识参差不齐的现状,传统的一刀切式的学年管理制度暴露出明显的弊端。
应该制定切实可行的、多样化的、柔性教学计划和灵活、富有弹性的“学分制实施方案”、“学分制实施条例”。
在学分制要求范围内,允许不同类型、不同水平学员依据自己的爱好、特长、兴趣和知识结构,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适合自身发展需要的课程模块,自主选择学习进程。
把自由选课制、学分绩点制、弹性学习时间制、间修制、主辅修制等纳入学分制管理范畴。
(3)加强实践性环节教学,探索教、学、练、战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
实践性教学既是培养优秀部队人才的基本途径,也是以部队岗位合格标准为导向,深化内涵化发展的重要趋势。
学院要及时调整教育教学内容,突出实践技能教学,加大实践性教学比重,探索教、学、练、战一体化的人才培养模式。
逐步形成以院校教育为基础,以部队实践培养为依托,院校教育与部队实践融为一体的实践教学体系。
部队院校教学管理的研究与实践是一项综合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我们要正确认识并把握好部队院校教学管理的内涵及实施途径,积极寻找更适合于部队院校教学管理的新方法。
为将部队院校学员培养成为既有一定的专业理论基础,又有实际操作技能;既有解决岗位实际问题的能力,又有较强的自主学习和终身学习能力、职业转换能力的指挥、技术应用型人才提供有力的支持与保障。
参考文献:[1]肖海鹏,张增印.现代军校管理学[M].北京:海潮出版社,2002.[2]夏波.建立开放式教育管理机制培养高素质新型军事人才[J].消费导刊,2008,(01).[3]杨国成,王浩.创新初级指挥院校管理观念应遵循的原则[J].中国成人教育,2010,(12).[4]陈铁柱,陈伟,戴燕君.军队院校教学工作评价单模式探讨[J].黑龙江教育(高教研究与评估),2011,(09).作者简介:赵艳(1974-),女,河北承德人,中职讲师,研究方向:保密档案学。
研究院科技人才管理办法
![研究院科技人才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4ba1551bf011f18583d049649b6648d7c1c70815.png)
* * * * * * * * * * * 工业技术研究院文件**********工业技术研究院科技人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专业科技人才管理,建立良性、互动、有效的人才竞争机制,造就和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队伍,结合研究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视专业人才的管理。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创新人才工作机制,着力建设一支创新能力强、充满生机与活力、数量充足、结构合理、门类齐全、素质优良的人才队伍,为实现研究院中长期战略目标提供坚实的人才保证。
第三条专业人才管理的总体要求。
以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开发为重点,以盘活现有人才资源为核心,以吸引、培养和用好人才为主线,以改善环境、落实待遇为保证,充分激发专业人才创造活力和创业热情,实现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二章科技人才管理第一条人才引进原则(一)公开、公平、择优原则;(二)引人与引智相结合原则;(三)计划管理、重点引进原则。
第二条科技人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热爱工作,有责任心,品德优秀;(二) 在科技工作中为研究院的发展做出了贡献,具有“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和优良的职业道德,具有刻苦钻研业务、扎扎实实做好本职工作的品质;(三)有初级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四)现从事技术研究、科技管理、技术应用工作;(五) 具有主持或参与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对已有技术的集成和二次开发能力。
第三条科技人才的使用(一) 科技人才是研究院科研、技术改造的中坚力量,是研究院的宝贵财富。
必须科学、合理整合科技人才资源,为研究院科研、经营、发展服务。
(二) 研究院在科研、开发、技术攻关、技术改造中应组织科技人才对项目的工艺路线、技术方案、技术风险、装备水平、预算进行审查并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三) 研究院在科研、经营、技改、技术攻关、新产品开发中应用好用活科技人才,充分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
专职科研人员管理办法范文(3篇精选)
![专职科研人员管理办法范文(3篇精选)](https://img.taocdn.com/s3/m/6855f8baf71fb7360b4c2e3f5727a5e9856a27b3.png)
专职科研人员管理办法范文(3篇精选)专职科研人员管理办法范文(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职科研人员的管理,提高科研工作效率,促进科研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专职科研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激励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专职科研人员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招聘与入职第四条专职科研人员的招聘应按照本单位招聘规定进行,确保招聘流程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第五条应聘者应具备相应的学历、专业知识和研究能力,符合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
第六条入职前应进行全面的背景调查和资格审查,确保入职人员的合规性。
第三章培训与发展第七条本单位应定期组织专职科研人员参加专业培训,提升其专业能力和研究水平。
第八条鼓励专职科研人员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拓宽视野,增强科研创新能力。
第九条提供必要的科研设备、资金和场地支持,为专职科研人员的科研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四章考核与评价第十条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定期对专职科研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和学术评价。
第十一条考核结果作为薪酬调整、职位晋升、奖惩等重要决策的依据。
第十二条对科研成果显著、表现突出的专职科研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
第五章激励与约束第十三条实行与绩效挂钩的薪酬制度,激励专职科研人员积极投入科研工作。
第十四条提供职业发展规划和晋升机会,为专职科研人员提供广阔的职业发展空间。
第十五条严格遵守科研道德和学术规范,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的修订,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公布实施。
制定单位: [单位名称]制定日期: [制定日期]注:本范文仅为参考,具体管理制度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专职科研人员管理办法范文(篇2) 第一章引言第一条为促进专职科研人员的职业发展,提高科研效率和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浙江大学事业编制人员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大学事业编制人员分类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7d80eefe7cd184254a353582.png)
浙江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分类管理办法根据学校建设和创建一流研究型大学发展的需要,为体现教学科研人员分层次、分类别的人事管理和考核晋升制度,按照“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原则,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教学科研人员的积极性、能动性和创造性,从而探索建立适应研究型大学特点和要求的各类人才评价体系,实施教学科研人员分类管理和考核。
根据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的特点、任务、工作需要及发展目标,特制订我校教学科研人员分类管理办法。
一、教学科研人员的分类1.根据我校教学科研人员的实际情况,将现有教学科研人员分成五大类岗位:(1)教学科研并重类;(2)研究为主类;(3)教学为主类;(4)应用推广类;(5)其他类型。
各类岗位数量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工作需要按一定比例科学设置。
2.允许教职工在符合相应类岗位要求的情况下,根据本人实际工作情况申请选择其中一个类别;已聘在教学科研岗位(含科研辅助岗位)的教学科研人员若申请进入教学科研并重类以外的岗位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报学校人事处批准后,可以进入该岗位。
3.对不同类别的教学科研人员实行不同的考核要求及政策支持。
4.在对全校教职工进行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学校将逐步建立考核机制并出台相关政策,确保所有在职教职工在各自的岗位上完成学校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及管理等各项任务,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外兼职、兼课。
对主要精力不在学校的人员不再保留其人事关系。
二、教学科研人员的分类依据、基本要求及相关政策1教学科研并重类①教学科研并重类教师是指既能从事高水平的科学研究,又要承担高质量本科教学工作的人员。
教学科研并重类人员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本学科最高学位),其中新进入这支队伍的人员一般应具有海外名校或国内“ 985”重点建设高校或中科院的博士学位。
新进入教学科研队伍的教师均纳入教学科研并重类岗位进行考核。
②教学科研并重类教师的岗位考核主要以高质量教学、高水平研究、高水平成果为主。
学校将根据人文社科与理工农医学科之间的差异,分别制订考核办法,各学院可根据本学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教学科研并重类岗位的具体要求。
电子科技大学专职科研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电子科技大学专职科研人员管理办法(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5efd8c3058fafab068dc0244.png)
电子科技大学(通知)校人通知〔2011〕154号关于印发《电子科技大学专职科研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校内各单位:现将《电子科技大学专职科研人员管理办法 (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电子科技大学专职科研人员管理办法 (试行)电子科技大学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页脚内容4主题词:人事管理办法通知电子科技大学学校办公室2011年12月20日印发附件:电子科技大学专职科研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为建立一支高水平的专职科研队伍,优化科研人员配置,为学校科研事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支撑,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专职科研人员,是指学校根据科研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国家和地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的需要(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973计划、863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所聘用的专职从事科学研究的人员。
第二条专职科研人员的来源(一)由校内教师或其他人员转聘:原有编制类型不变,今后按照科研系列(或工程系列)晋升职务,并享受相应待遇;(二)新聘用的专职科研人员;(三)博士后:按照国家、四川省和电子科技大学相关政策管理。
第三条专职科研岗位设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和研究实习员。
新招聘的研究员年龄不超过45岁,副研究员不超过40岁,无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博士学位获得者不超过35岁。
第四条专职科研人员可按照学校科研系列(或工程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页脚内容4办法和申报条件,申请晋升高一级职务;按照岗位等级调整的政策申请晋升高一级岗位。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在首个聘期期满后,如符合其他岗位的任职条件,因工作需要可转聘校内其他系列岗位。
第五条研究员按事业编制人员管理;副研究员按实行人事代理的事业编制人员管理;无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博士学位获得者按核定编制内的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其他人员和短期聘用人员按核定编制外的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
专职科研人员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后,纳入相应的编制类型进行管理。
第六条专职科研人员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浙江大学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聘用人事代理人员办理手续说明
![浙江大学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聘用人事代理人员办理手续说明](https://img.taocdn.com/s3/m/6f469b9570fe910ef12d2af90242a8956becaa17.png)
浙江大学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聘用人事代理人员办理手续说明1、根据《浙江大学项目聘用制管理办法》(浙大发人[2007]6号)文件精神及相关配套政策规定,凡有足够可支付人员经费的项目均可聘用人员从事项目研究等工作。
聘用硕士研究生学历及以上人员或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从事研究工作的可纳入学校事业性质人事代理经费包干(自筹)方式管理。
注:凡从原教学科研岗位转入教学科研岗位项目聘用制人事代理方式管理的人员不实行经费包干。
经费审批时需填写经费卡号并办理审批,不需要到计财处各校区核算中心办理一次性费用划转手续,年底时由计财处薪金办根据用人成本一次性从项目经费卡中扣除。
2、项目负责人根据需要可委托人事处发布招聘广告进行招聘,人选确定好后填写《浙江大学项目聘用制人事代理人员经费使用审批表》及《(项目聘用制)人事代理人员聘用登记表》办理相关手续。
注:①办理经费使用审批时需持项目经费卡到计财处办理经费划转手续(根据聘用人员年度包干经费总额及聘用年限一并划入,多退少补)。
并且报到时须将经审批同意的《浙江大学项目聘用制人事代理人员经费使用审批表》复印件一并附上交计财处薪金办。
②项目人事代理人员实行经费包干使用,凡年度包干经费在3 - 6万(含6万)者,以3万作为基准上报社保基数;凡年度包干经费在6 - 10万(含10万)者,以6万作为基准上报社保基数;凡年度包干经费在10万以上者,以10万作为基准上报社保基数.③如聘用者系应届毕业生者应由毕业生本人填写好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同时上杭州市毕业生网()注册个人信息。
项目用人所属学院(直属系)在就业协议书上用人单位处盖章后,连同毕业生在杭州市毕业生网的注册密码与个人身份证号一起交上来交人事处办理签约手续。
其他非应届毕业生由人事处根据情况办理相关手续。
3、原则上项目人事代理人员合同期内不办理调薪,如确有需要可按年度办理调薪手续(教学科研项目聘用人员不需要办理调薪)。
申请调薪时须填写《浙江大学项目聘用制人事代理人员经费使用审批表》并持经费卡到计财处办理经费划转手续。
浙江大学学校内部管理制度
![浙江大学学校内部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0b38e3b5534de518964bcf84b9d528ea80c72f6b.png)
一、总则为加强学校内部管理,规范学校各项事务,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 学校内部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内部管理的最高领导者。
2.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发展规划、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
3. 学校设立教务处、学生处、科研处、财务处、人事处等职能部门,负责学校各项具体管理工作。
三、教育教学管理1. 教学管理(1)学校实行学分制,学生需修满规定学分后方可毕业。
(2)教师应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确保教学质量。
(3)学校定期组织教学检查,对教学成果进行评价。
2. 科研管理(1)学校鼓励教师开展科学研究,支持教师申请科研项目。
(2)学校设立科研基金,用于支持科研项目的开展。
(3)学校对科研成果进行奖励,激发教师科研积极性。
四、学生管理1. 学生入学(1)学校严格执行招生政策,确保招生公平、公正。
(2)新生入学后,学校组织入学教育,帮助学生尽快适应校园生活。
2. 学生教育(1)学校积极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学生爱国主义精神。
(2)学校注重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为学生提供心理咨询和辅导。
(3)学校加强学生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
3. 学生管理(1)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规范学生行为。
(2)学校设立学生事务中心,为学生提供一站式服务。
(3)学校加强学生宿舍管理,确保学生住宿安全。
五、财务管理1. 学校财务实行统一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合规。
2.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
3. 学校严格执行预算管理,确保预算执行到位。
六、人事管理1. 学校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确保人事管理规范、公正。
2. 学校严格执行招聘制度,确保招聘过程公开、透明。
3. 学校加强教职工培训,提高教职工业务水平。
七、其他规定1. 学校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确保校园安全稳定。
2. 学校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学校管理水平。
3. 学校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拓宽学生视野。
八、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浙江大学第六届教代会提案工作报告
![浙江大学第六届教代会提案工作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f3a2463b52ea551810a687f4.png)
浙江大学第六届教代会提案工作报告提案工作委员会主任 胡旭阳(2014年4月26日)各位代表:我受第六届教代会提案委员会委托,向大会作六届教代会提案工作报告,请予审议。
一、六届四次教代会提案处理情况简要汇报六届四次教代会共收到代表提案131件,经提案委员会审理,最终正式立案93件,作为意见、建议的34件,不予立案的4件,立案率为70.99%。
在93件立案的提案中,关于建设美丽浙大、推进民主管理等综合类提案25件,关于加强非事业编制人员队伍建设、提高专职科研人员待遇等组织人事类提案18件,关于改进本科生招生与培养模式、加强研究生管理与培养等教育教学类提案10件,关于完善文科学术评价标准、加快紫金港农场建设等学科、科研实验类提案6件,关于完善后勤服务、加强交通整治等大后勤类提案34件。
34件提案转为意见、建议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职能部门均与提案人进行了沟通。
4件“不予立案”的提案,不属于学校处理范围,提案委秘书处将未予立案的原因及时告知了提案人。
提案工作得到了学校领导的高度重视和职能部门的大力支持,各部门结合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充分尊重教代会代表民主权利,认真对待教代会提案。
人事处、基本建设处、安全保卫处、后勤管理处等多家单位召开提案代表恳谈会,多名校领导亲自参与恳谈会,与代表面对面交流,共同研究对策。
许多部门采取“走上门、请进来”等多种方式与代表沟通,充分听取代表意见,共同商讨解决办法。
六届四次教代会扩大了“校领导领办提案”覆盖面,党委书记金德水等10位校领导领办了教职工关注度高、影响面大的重点提案,进一步加大了提案办理的力度。
据统计,93件提案中代表对办理态度满意的有84件,占90.32%;基本满意的有9件,占 9.68%。
代表对提案办理结果满意的有71件,占76.34%;基本满意的有21件,占22.58%;不满意的有1件,占1.08%。
对提案办理结果“满意”的比例在上年提高7%的基础上,又提高了将近5个百分点,充分反映了我校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教代会提案工作取得的成果。
浙江大学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及聘用实施办法
![浙江大学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及聘用实施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97aa4add81c758f5f61f67b3.png)
•浙江大学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及聘用实施办法浙大发人〔2011〕52号为深入实施高校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制度,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专业技术人员结构的不断优化,根据国家和省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1.以建设世界一流大学为目标,完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优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效益。
2.按照教师、专职科研、管理、实验技术及其他教学科研支撑队伍的不同要求,兼顾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结构现状,合理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规范设置各类各级岗位。
3.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主要依据岗位职责、教学质量、学术水平、学术经历以及为学校和社会作出的贡献。
对海外引进人才,业绩特别优秀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要求可适当放宽。
4.管理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主要考虑岗位职责、工作和任职经历、工作实绩。
5.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调整原则上采用逐级申请、择优评聘。
二、岗位分类及聘用范围学校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性质不同,将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三类: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管理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聘用范围:1.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各类教师岗位专业技术人员。
2.管理专业技术岗位:在学校、学部、学院(系)等党政机关管理岗位任职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但暂时没有过渡到职员职级的专职管理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3.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在学部、学院(系)及其他单位的专职科研、实验技术、图资档案、出版技术、工程技术、财会等岗位任职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岗位设置1.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正高级岗位、副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
正高级岗位分4个等级,即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2.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工作任务,结合人才队伍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现有人员职务结构比例基础上,确定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
关于印发 浙江大学 2006 年岗位聘任工作实施办法》 通知
![关于印发 浙江大学 2006 年岗位聘任工作实施办法》 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23fdff804a1b0717fd5dddf.png)
浙大发人〔2006〕33号关于印发《浙江大学2006年岗位聘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学院,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将《浙江大学2006年岗位聘任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 江 大 学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主题词:人事聘任办法通知抄送:纪委,各院级党委、直属党总支,党委各部门,各党工委,工会、团委。
(打印:杜康美校对:盛亚东) 2006年4月28日印发— 1 —浙江大学2006年岗位聘任工作实施办法我校2000年起实施的以业绩考核为主的岗位聘任制度,对建立和完善考核激励机制、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优化教师队伍结构,促进学校的持续、稳定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由于学院、学科的调整,同时前几轮的聘岗中也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改进的地方,如加强质量导向、鼓励团队聘岗等执行不够,需在2006年的岗位聘任中改进、完善。
为做好2006年岗位聘任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2006年聘岗总的思路和指导思想1.2006年的岗位聘任工作,围绕学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目标,建立并完善适合各学科特点的反映教师学术水平和贡献的绩效考核体系,使学校学科建设、教学科研以及社会服务等各项任务、指标得到落实;坚持效率优先、优劳优酬的分配原则,重实绩、重贡献,向高层次人才和重点岗位倾斜,并适当提高优秀的、有潜力的青年教师的待遇。
2.今后学校将按教学科研、党政管理、教学科研辅助三支队伍的不同要求实行分类管理、分层次考核和聘任。
人事处将制定学校人员分类管理办法,并明确各类岗位的主要职责、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任职条件和考核要求。
3.各学院可以根据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的需要,有所侧重,分别制订岗位的职责和任务。
如教学科研辅助类中可以设教学实验类、科研辅助类等。
在具体聘任中,各类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学历和对应的职称系列等要求。
4.通过聘岗,逐步做到岗位与职称的统一,岗位与个人特长的统一。
5.从2006年起,岗位聘任津贴发放的起始时间调整为每年的1月1日,2007年起学年考核调整为按年度考核;今后,学校根据财务运行情况,两年调整一次岗位聘任经费。
浙江大学印发《浙江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大学印发《浙江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cdc8ea37a98271fe900ef927.png)
浙大发〔2018〕11号浙江大学印发《浙江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学院(系),行政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将《浙江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大学2018年4月19日浙江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结合学校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各有关单位以本单位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同样受本办法调整。
第三条学校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合同管理体制,明确“谁主管、谁负责”。
合同主管部门和承办单位应高度重视合同管理工作,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第四条学校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争议解决和登记、备案、归档等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法律事务办公室是学校合同事务的综合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订学校合同管理的基本规章制度;(二)为校内各单位办理合同事务提供一般法律咨询服务;(三)负责对提交校党委常委会、校务会议审议的重大合同进行法律审核,依法提出法律意见;(四)对各单位的合同管理事务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估;(五)指导及督促合同纠纷处理;(六)负责对无业务主管部门的合同进行备案;(七)办理学校主要领导交办的合同事务。
第六条学校根据职能分工确定合同的主管部门,负责主管范围内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具体分工如下:(一)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学校自然科学类科研合同、学校与各地、市、企业开展科技合作类合同和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作价投资合作协议等)的归口管理工作;(二)社会科学研究院负责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合同、学校与各地、市、企业开展人文社会科学科研合作类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三)先进技术研究院负责学校国防科技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四)人事处负责学校人事、劳动类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其中,高层次人才合同由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归口管理;(五)地方合作处负责学校与各地、市、企业开展全面战略合作类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六)外事处(含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国际合作及港澳台交流合作相关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七)本科生院、研究生院、国际教育学院、继续教育管理处分别负责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留学生教育和继续教育相关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八)采购管理办公室会同采购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采购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九)房地产管理处(含“1250安居工程”办公室)负责学校房地产相关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十)基本建设处负责学校基建工作相关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十一)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维修工作及后勤管理相关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十二)工业技术转化研究院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有关委托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成果评估委托合同、成果挂牌交易委托合同、成果竞价/拍卖委托合同等)、技术作价投资组建新公司协议等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十三)发展联络办公室负责学校各类捐赠合同及校友工作相关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十四)医院管理办公室负责学校与政府、企业等合作共建医院合同以及附属医院相关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十五)校医院负责其药品、医用耗材物资采购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十六)其他各职能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十七)合同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根据合同性质或主要条款确定主管部门;不能确定的,由合同内容所涉部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学校确定主管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的若干政策规定-浙政[198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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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的若干政策规定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文件浙政〔1988〕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的若干政策规定(一九八八年一月二十一日)我省科技体制改革已经取得初步成效,科技面向经济的局面正在形成。
但是,科技与经济相脱节的状况尚未根本扭转;科研机构还缺乏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动力和自我发展的能力;科技人员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不少政策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
根据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对放活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的若干政策作如下规定:(一)科研机构必须把振兴经济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根据实际情况,以不同形式进入经济,不受地区、部门、行业和所有制的限制。
可以与企业发展各种横向联合,可以承包发展成为行业的开发中心,也可以成为科研先导型企业或科研生产型企业等。
原科研单位享受的优惠政策不变。
(二)科研机构的主管部门,必须确保科研机构在行政领导体制、人事管理、经费和资产等方面行使国家规定范围内的自主权。
科研机构实行所长负责制,同时实行所长任期目标责任制或科技承包经营责任制。
改革成效显著,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已做到事业费自给的科研机构,其所长及副所长的个人收入可以高于职工平均收入的二至三倍,也可以由主管部门另行给予奖励。
对规模较小或经营不好、效益很差的科研机构,可以试行由科技人员集体或个人承包、租赁。
规格较大的综合性科研机构,可以试行划小核算单位,由集体或个人承包。
(三)科研机构承担上级计划科研项目,经鉴定后,可以从该项目仪器设备购置以外的结余经费中提取10~30%,用于奖励项目参加人员,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不计征奖金税。
浙江大学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办法-浙江大学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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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加快推进学校人才强校战略,进一步规范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依照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教师岗位分类管理及其他各类专业技术队伍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体原则1.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将根据学校总体发展目标,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以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任务要求,强调专业技术人员的总量控制和结构比例控制,科学合理设置各类岗位,不断优化队伍结构。
2.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强调岗位意识和职业特点,根据各类岗位性质和工作内涵,科学制订各类岗位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充分调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建设一支适应创建世界一流大学的专业技术队伍。
3.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坚持公开、公正、合理、择优的原则,强调“质量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对申报者的职业道德、教学质量、学术技能、研究成果、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进行全面把握和综合评价。
通过完善评审制度与程序等,不断推进我校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第二章岗位设置1.学校设置高校教师、科学研究、卫生技术、高教管理、专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实验技术、工程技术、图资档案、出版技术、会计等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在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中,教学科研并重岗、研究为主岗教师应申报教授和副教授职务;教学为主岗教师晋升正高应申报教学为主教授职务;团队教学岗教师晋升应申报团队教学高级讲师职务;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教师应申报农业推广研究员和副研究员职务;社会服务与技术推广岗、团队科研岗,专职科研人员应申报社会服务与技术推广、团队科研、专职科研研究员和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职务;先进技术研究院教师应申报国防技术研究研究员和副研究员职务(社会服务与技术推广岗、团队科研岗教师也可申报国防技术研究研究员和副研究员)。
3.各学部、学院(系)应对照创建世界一流大学目标,结合教师队伍现状提出教师队伍建设规划,明确教师高级职务结构比例,以及校内晋升和海内外招聘的比例和要求,校外招聘比例原则上不少于30%。
研究型大学高水平专职科研队伍构建_省略_制研究_基于浙江大学的探索与实践_马晨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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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流动性大;另 一 方 面,重 大 专 项 研 究 以 提 升 国 家 科 技创新力、服务地方 重 大 战 略 产 业 需 求 为 导 向 ,需 要 有 一支结构合理、全力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的 高 素 质 科 研 队 伍 。 因此,要满足学校以 人 才 培 养 为 本 ,科 学 研 究 和 社 会 服 务各项工作 协 同 发 展 ,从 根 本 上 持 续 有 效 地 支 撑 学 校 高质量、内涵式发展 的 需 要,必 须 构 建 一 支 高 水 平 的 专 职科研队伍。
校 始 终 保 持 科 研 竞 争 力 。 [2-5] 部 分 学 校 的 专 职 科 研 人
定地开展高 水 平 科 研 工 作 的 保 障 ,也 是 办 学 实 力 的 重 要体现。近年 来,研 究 型 大 学 在 国 家 科 技 创 新 中 发 挥
员数量 已 超 过 专 任 教 师。表 1 为 美 国 麻 省 理 工 学 院 2012年 教 职 工 数 量 统 计 。 [6]
职人员两 大 类。 根 据 聘 任 条 件 和 职 责 ,分 为 教 授 系 列 (Research Professor Series)、研 究 员 系 列(Research Se- ries)、研 究 助 理 系 列 (Research Assistant Series)等 。
(2)高水 平 专 职 科 研 队 伍 是 研 究 型 大 学 提 升 科 研 实力,实现内涵式发展的内在要求 。 随 着“211 工 程”和 “985工程”的实施,我国高校已成 为 国 家 技 术 创 新 和 社 会服务工作 的 重 要 主 体 ,取 得 了 一 批 有 影 响 力 的 重 大 成果。同时,科 研 经 费 持 续 高 位 增 长 与 高 水 平 科 研 实 力不足 之 间 的 矛 盾 也 日 益 突 出。以 浙 江 大 学 为 例, 2012年学校 科 研 经 费 超 过 30 亿 元,人 均 科 研 经 费 已 达 90多万元,如果不包括从事基础 教 学 的 教 师 ,人 均 科 研
浙江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分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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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分类管理办法根据学校建设和创建一流研究型大学发展的需要,为体现教学科研人员分层次、分类别的人事管理和考核晋升制度,按照“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原则,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教学科研人员的积极性、能动性和创造性,从而探索建立适应研究型大学特点和要求的各类人才评价体系,实施教学科研人员分类管理和考核。
根据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的特点、任务、工作需要及发展目标,特制订我校教学科研人员分类管理办法。
一、教学科研人员的分类⒈根据我校教学科研人员的实际情况,将现有教学科研人员分成五大类岗位:(1)教学科研并重类;(2)研究为主类;(3)教学为主类;(4)应用推广类;(5)其他类型。
各类岗位数量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工作需要按一定比例科学设置。
⒉允许教职工在符合相应类岗位要求的情况下,根据本人实际工作情况申请选择其中一个类别;已聘在教学科研岗位(含科研辅助岗位)的教学科研人员若申请进入教学科研并重类以外的岗位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报学校人事处批准后,可以进入该岗位。
⒊对不同类别的教学科研人员实行不同的考核要求及政策支持。
⒋在对全校教职工进行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学校将逐步建立考核机制并出台相关政策,确保所有在职教职工在各自的岗位上完成学校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及管理等各项任务,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外兼职、兼课。
对主要精力不在学校的人员不再保留其人事关系。
二、教学科研人员的分类依据、基本要求及相关政策⒈教学科研并重类①教学科研并重类教师是指既能从事高水平的科学研究,又要承担高质量本科教学工作的人员。
教学科研并重类人员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本学科最高学位),其中新进入这支队伍的人员一般应具有海外名校或国内“985”重点建设高校或中科院的博士学位。
新进入教学科研队伍的教师均纳入教学科研并重类岗位进行考核。
②教学科研并重类教师的岗位考核主要以高质量教学、高水平研究、高水平成果为主。
学校将根据人文社科与理工农医学科之间的差异,分别制订考核办法,各学院可根据本学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教学科研并重类岗位的具体要求。
浙江大学职员制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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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浙江大学关于印发《浙江大学管理人员职员职级晋升办法》的通知浙大发人〔2010〕56号各学部、学院(系),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经研究决定,现将《浙江大学管理人员职员职级晋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浙江大学管理人员职员职级晋升办法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7号)、《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人〔200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党政管理人员队伍建设需要,特制订本办法。
一、职员职级的设置和管理1.根据国家人社部、教育部的要求,我校党政管理人员纳入国家规定的十级职员制度。
(1)管理人员四级及以上职员岗位数,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从严从紧的原则由教育部设置。
(2)六级及以上职员岗位数占学校设置管理岗位总量的比例不超过35%,其中五级和六级职员岗位数按1:2的比例掌握。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数占管理岗位总量的比例不超过55%。
(4)九级、十级职员岗位数占管理岗位总量的比例为10%。
2.现任的党政职务对应相应的职员职级,其职级的确定时间以党政职务的任命时间为准。
3.建立职员职级的正常晋升制度,管理人员不再评聘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
2007年前已评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人员可以申报教育管理副研究员,但必须有六级职员的任职经历;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人员可以申报教育管理研究员,但必须有五级职员的任职经历。
4.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一线专职辅导员(指在第一线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辅导员)参加职员职级的评聘,同时也可以申请参加专职思政教师职务的评聘。
二、职员职级的晋升要求和条件(一)职员职级晋升人员范围校内专职从事党政管理工作的事业编制人员。
附属医院、城市学院、宁波理工学院等编制从事党政管理工作人员可参照执行。
浙江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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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加快推进学校人才强校战略,进一步规范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依照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教师岗位分类管理及其他各类专业技术队伍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体原则1.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将根据学校总体发展目标,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以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任务要求,强调专业技术人员的总量控制和结构比例控制,科学合理设置各类岗位,不断优化队伍结构。
2.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强调岗位意识和职业特点,根据各类岗位性质和工作内涵,科学制订各类岗位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充分调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建设一支适应创建世界一流大学的专业技术队伍。
3.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坚持公开、公正、合理、择优的原则,强调“质量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对申报者的职业道德、教学质量、学术技能、研究成果、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进行全面把握和综合评价。
通过完善评审制度与程序等,不断推进我校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第二章岗位设置1.学校设置高校教师、科学研究、卫生技术、高教管理、专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实验技术、工程技术、图资档案、出版技术、会计等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在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中,教学科研并重岗、研究为主岗教师应申报教授和副教授职务;教学为主岗教师晋升正高应申报教学为主教授职务;团队教学岗教师晋升应申报团队教学高级讲师职务;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教师应申报农业推广研究员和副研究员职务;社会服务与技术推广岗、团队科研岗,专职科研人员应申报社会服务与技术推广、团队科研、专职科研研究员和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职务;先进技术研究院教师应申报国防技术研究研究员和副研究员职务(社会服务与技术推广岗、团队科研岗教师也可申报国防技术研究研究员和副研究员)。
3.各学部、学院(系)应对照创建世界一流大学目标,结合教师队伍现状提出教师队伍建设规划,明确教师高级职务结构比例,以及校内晋升和海内外招聘的比例和要求,校外招聘比例原则上不少于30%。
研究中心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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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研究中心人员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研究中心各项任务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研究中心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研究中心人员管理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
第二章人员招聘与录用第四条人员招聘应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人员招聘分为以下几种形式:公开招考、内部选拔、社会招聘。
第六条人员录用需经过面试、笔试、考核等程序,择优录用。
第三章人员培训与考核第七条研究中心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八条人员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专项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
第九条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评定职称、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工作纪律与考勤第十条研究中心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心规章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应按时上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请假需提前向部门负责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第五章奖惩制度第十三条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对违反中心规章制度、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奖励分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处罚分为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
第六章职称评定与晋升第十六条研究中心工作人员享有职称评定和晋升的权利。
第十七条职称评定和晋升应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研究中心实际情况进行。
第十八条职称评定和晋升应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退休与离职第十九条工作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十条工作人员因故离职,应提前向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职。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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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聘用条件
第三条 专职科研人员岗位主要设置在学校重点建设或急需发展的学科、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任务的团队、以及承担技术推广和社会服务等工作的机构。
第四条 学校人事处负责拟订专职科研人员岗位的整体用人规划。各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设岗要求,提出本单位专职科研人员用人计划,报人事处审核后实施。
第四章 薪酬福利待遇与工作条件
第十二条 专职科研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其中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根据本人所聘专业技术职务和任职资历直接核定,绩效工资实行灵活的绩效津贴分配模式,具体标准由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协商决定,并在聘用合同中明确。原则上,专职科研人员年薪高于同类学科相同职务资历在职教师平均年薪(年薪包括工资、津贴、住房补贴及个人与单位应该缴纳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等国家规定的福利项研究任务,可以通过单独立项形式支持聘用专职科研人员。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支持发展专职科研人员队伍专项资金,对积极聘用专职科研人员的单位予以适当奖励。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以学院(系)(或研究机构)为单位的专职科研人员经费专户,需聘用专职科研人员的单位应将用人经费划入专户。计划财务处负责对专户经费的使用进行管理。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 专职科研人员须参加年度考核,并参加各用人单位的评奖评优活动。
第二十四条 专职科研人员在校工作期间,应遵守学校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合同期内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浙江大学教职工行政处分规定》(浙大发人〔2008〕33号)等文件处理。
第七章 其 他
第十七条 专职科研人员在合同期内因工作需要,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经用人单位同意,可申请出国(或出境)进行学术交流或合作研究。
第五章 聘用经费筹集与管理
第十八条 专职科研人员聘用经费来源于各类项目经费和用人单位其他经费。经费的审批和使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一)申报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时,应结合科研项目的实际需要做好专职科研岗位设置计划,测算相应经费需求并纳入预算申请,立项后按核批预算据实列支。
第二十五条 符合学校教师等其他相应岗位招聘条件的专职科研人员,可申请转入相应岗位。
第二十六条 原已按项目聘用人事代理方式聘用的研究人员,经用人单位申请、学校审核通过、符合专职科研岗位条件者,可按程序转入专职科研岗位。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应届博士毕业生和博士后出站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具有良好研究工作基础并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
第三章 聘用程序及管理
第七条 专职科研人员的聘用程序。岗位空缺时,由用人单位填写招聘表,明确聘用要求等有关事项,经人事处批准后发布招聘信息;应聘者填写《浙江大学专职科研岗位聘用人员申请表》,招聘单位对申请人员填写的聘期内工作内容进行审核,向有意向人员提出聘期内工作、生活条件建议;学院(系)党委政审后,由学院(系)人力资源委员会(或其他用人单位相应的委员会)审核并签署意见;人事处审核并报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校从各用人单位经费专户中支取人员管理综合费用,用于专职科研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和工会费单位缴纳部分、工会福利费用、独生子女费用、入托标准差额补贴费用、子女统筹单位缴纳部分的费用。人员管理综合费用具体标准按上一年度全校教职工福利性支出人均数计算。
第二十二条 专职科研人员个人承担各类社会保险中个人承担部分、子女按学校标准应支付的入托费用、子女统筹个人部分费用、工会费等。
录用后30天内将聘用合同复印件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条 聘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聘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提前报送学校人事处审批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聘用合同的终止。聘用期满或者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自动终止,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聘用期满,双方同意延续聘用关系的,在聘用期满前30日内,双方重新签订聘用合同。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人员。
第八条 人事管理。专职科研人员按学校事业性质人事代理方式进行人事管理。合同期内人事、组织关系及日常管理工作归属具体用人单位。
第九条 聘用合同的签订。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学院(系)或独立研究机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由其与本单位聘用的专职科研人员签订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内容的聘用合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浙江大学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二)在研科研项目在立项时未列支专职科研岗位设置计划、研究过程要求设置专职科研岗位并需调整预算的,可按照相应科研项目的管理规定和程序进行预算调整申请。
(三)鼓励从横向科研项目和创收经费等多渠道筹集专职科研人员用人经费,大力推进专职科研队伍建设。
(四)新引进的学科带头人组建科研团队需聘用专职科研人员时,经学校批准,其在首轮聘期内(一般为3年),聘用专职科研人员的经费可从学校提供的“985工程”或“211工程”科研启动经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 专职科研人员在聘用期间享受学校教职工基本福利待遇。聘任期间可申请租住学校教师公寓。
第十四条 专职科研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列入学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评审,名额单列。
第十五条 专职科研人员如达到研究生导师聘任条件,可聘为研究生导师,并招收研究生。
第十六条 专职科研人员所需科研公用房由学校按科研发展用房或周转用房标准收取租金。具体承租办法由房地产管理处制订。
第五条 聘用原则。专职科研人员学校按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依法聘用、规范管理”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在招聘专职科研人员时应优先录用应届毕业生。原则上不得招用与本单位负责人有亲属关系的人员。
第六条 聘用条件:
(一)专职科研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并具有承担相应岗位工作必备的知识、能力和素养。
浙江大学专职研究队伍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围绕学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目标,为全面实施“1311人才工程”战略,学校决定建设一支具有创新精神、能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专项科研任务以及为技术推广服务的专职研究队伍。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职研究队伍由三部分人员构成:专职科研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海外高层次人才浙江大学工作驿站聘用人员。其中,博士后研究人员按《浙江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浙大发人〔2009〕28号)进行管理,海外高层次人才浙江大学工作驿站聘用人员按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大学共同下发的《关于建立海外高层次人才浙江大学工作驿站的意见(试行)》(浙组〔2010〕38号)等相关文件进行管理,专职科研人员按本办法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