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配件行业采购合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采购合同
买受人(甲方):
出卖人(乙方):
合同编号: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1前言
甲方作为买受人是专业从事的公司,乙方作为出卖人是从事的公司,是甲方供应商体系中的一员。甲乙双方将一致提高每种材料的性能,并必须达到国家、相关行业的环境保护、健康安全、人身保障等要求,从而满足市场及客户的需求。
本基本合同是甲乙双方本着长期合作的共同意愿,以及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约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双方权力及义务的主合同。
2标的、价格、数量
2.1本合同“标的”是记载于双方共同签订的《公司采购订单》中,由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而提供的,并符合甲方包括但不限于各种具体的技术标准、状态、质保期等要求的,为甲方的产品提供产品生产原料功能、配套功能、辅助功能等以及为甲方产品提供售后服务的零配件或材料。
2.1.1本合同标的的价格及数量以诸如《采购订单》、《采购价格协议》等形式的“采购文件”为准,当甲方向乙方发出《采购订单》(无论以邮件或传真方式)
后的24小时内,乙方应将《采购订单》盖章(或签字)确认回复传真(或扫描件用邮件反馈)给甲方,如因此产生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1.2诸如《采购订单》、《采购价格协议》等形式的“采购文件”均是为具体履行双方本合同的从属合同或协议,若与本合同存在矛盾或歧义的,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2.1.3诸如《采购订单》、《采购价格协议》等形式的“采购文件”,以下统称《采购订单》。
2.2本合同的标的应当遵守以下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质量等标准):除了甲乙双方合同的约定之外,还应符合标的运达/使用/安装等目的地或者与标的相关联的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惯例的强制要求和标准。如因标的未能满足质量标准要求、致使甲方蒙受损失,乙方应当补偿/赔偿甲方的任何损失。
2.3甲乙双方理解并同意,乙方按以下 2.
3.2 的标的向甲方供货:2.3.1普通标的,是指通用的零配件或材料。
2.3.2专属标的,是指根据甲方要求由乙方设计并生产以符合甲方特殊要求、为甲方生产自身产品而使用的零配件或材料,以及根据甲方的设计由乙方生产以符合甲方特殊要求、为甲方生产自身产品而使用的零配件或材料。
2.4甲乙双方确认,乙方按本合同第2.
3.2条约定的标的向甲方供货的,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标的或允许第三方以任何方式使用该标的。
2.5如无其他特别约定,本合同所指的价格应当已包括标的本身价格、设计费、包装费、运输费、专利许可费用及其他一切费用等乙方成本/利润。
2.1因为甲方生产和需求标的的特殊性,甲乙双方确认:《采购订单》的数量是由甲方根据市场预测的一定时期内的总需求量,但并不当然约束并成为甲方必须接收和使用的标的最终数量,故,如乙方已交付的标的甲方未完全使用,甲方有权退货,并按实际用量与乙方结算,退货数量不超过订单数量的20 %,但采取本合同2.
3.2条约定的标的供货的,甲方需要退货,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2.6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采购订单》名列的标的合同义务进行转让或部分转让,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质量保证
3.1乙方应当加强质量管理,达到甲方对乙方质量体系的要求,通过甲方认
可的相应认证。
3.2乙方应当严格按照与甲方签署的《质量保证协议》中约定的要求,对标的实行质量控制。除了应符合本合同第2.2条约定标准之外,如该标的有特殊要求时,双方应在订单上注明\确认标的应用场合。
3.3对于乙方按本合同第2.3.2条约定的标的向甲方供货的,甲方可以在任意时间以书面的方式通知乙方改变本合同标的的设计、包括但不限于图纸、技术规范、工艺、材料、包装、装运日期或交付时间或地点的更改等,但上述单方面改变足以影响到乙方的成本或者时间进度,乙方可以提出书面异议。乙方应依据甲方的要求进行更改。甲方可以更改设计、工艺、材料等,但变更通知时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正在生产或已生产完成的产品,甲方不得要求退货。未获甲方事先书面通知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做出任何更改。
3.4对于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实施强制性认证产品,乙方必须获得国家相应的认证认可,并按照规定加以明确的标识;对于其他需要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国家认可或者授权的单位进行认证的产品,乙方也必须获得相应的认证认可,并按照规定加以明确的标识。
3.5乙方对自己提供的标的(包括需由乙方二次装配的成品产品)的质量负全面责任。甲方在收货、抽查检验、装配、试验、售后等过程中所发现的质量问题,有权拒收并可以选择要求乙方更换、修理、退货,并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减少乙方的供货数量或者比例、停止供货、扣除该产品部分或者全部货款等措施,乙方对甲方由此产生的直接或者间接地损失有义务予以无条件全部赔偿。这些赔偿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由此而产生的非常规程序操作、生产中断或延误、生产线速度减慢以及工厂停工等损失。
3.6乙方应当对提供的标的实行三包,期限可由双方的《质量保证协议》另行约定,但不得低于国家对三包期限的强制规定期限。如双方对本合同标的约定的三包期限长于国家关于三包强制规定期限的,从双方约定。
3.7乙方应当保证所提供零部件及材料的安全使用期,除易损件外不得低于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期限。
3.8因乙方供货和甲方在其产品上配套安装或使用的标的的质量风险体现的不同时性,故,对于在甲方产品上配套安装或使用的标的,乙方承诺其质保期为:从标的交付甲方及甲方的关联公司或者甲方指定的第三方之日起,至该标的使用关联的甲方产品的保证期截止。甲方产品保证期是指,包括甲方或其关联公司就
特定甲方产品及其零部件向最终用户做出的基本质量保证期。甲方产品保证期包括面向最终用户的无附加费用的三包期(即国家规定的三包期限)。
3.9对作为维修件及备件安装、使用或出售的标的,保证期从交付甲方及关联公司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之日起,至由甲方(或其关联公司之一)向最终用户提供的该标的的保证期结束之日截止。
3.10如双方未对本合同标的质量保证期进行约定的,或者不存在国家三包强制标准/期限的,则乙方质量保证期为:自按约全部供货之日起贰年内。
3.11甲方对标的质量异议期同于乙方质保期。
3.12甲方接收全部或部分标的,并不表明乙方的产品保证责任免除,以及甲方放弃依据前述约定的任何索赔权。
3.13乙方向甲方交付标的后至该标的安全使用期止,如发现标的存在重大缺陷,乙方应在适当的情况下合理可行地尽快及时通知甲方,而且如果甲方要求,则乙方还应以书面通知对此缺陷事实予以确认,配合甲方主动召回相关产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3.14甲方对生产、制造或售出的产品存在缺陷主动或被指令召回时,如发现属于是乙方在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所造成的,乙方应当主动采取措施消除缺陷,并承担甲方因召回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赔偿甲方直接和间接损失。
3.15本采购基本合同的期满或终止,不影响质量保证条款约定的履行。
4交货、收货及退货
4.1乙方应按照《采购订单》所确定的时间、交货品种、数量交货至甲方生产现场或者指定的其他地点,双方另有特别约定的除外。乙方每次送货必须与《采购订单》相符,如出现不符情况时,乙方应在发货前书面通知甲方,并应得到甲方书面确认认可,否则甲方有权拒收货物或在收货后退还超出部分货物,所产生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迟延交货、退货所产生的运费、搬运费等一切费用及责任)由乙方承担。
4.2甲方可以书面的方式通知乙方改变基本合同标的运输方式和交货地点,但上述单方面改变足以影响到乙方的成本或者时间进度,乙方可以提出书面异议。
4.3对于无法当场准确查验数量的标的,甲方在收货后有权对于乙方所供标的数量进行查验,若有异议,应于查验发现异常后1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