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个人事迹汇报发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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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个人事迹汇报发言材料

检察官个人事迹汇报发言材料

文章标题:检察官个人事迹汇报发言材料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我叫**,现任*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今天我报告的题目是《用真诚捍卫法律的尊严》。

1991年9月,我从学校毕业,分配到*县人民检察院工作。16年来,我经办了400余起刑事案件,接触了上千名原被告双方的当事人,他们对法律公平,对社会正义的强烈呼唤,给我以巨大的的震撼,使我从内心深处立下了“真情为人民,热血铸忠诚”的诤诤誓言。

我所在的公诉科,业务性强,工作非常繁重,尤其是办理那些疑难、复杂的大、要案件更是辛苦。1999年,我办理的张小片等十余人次流窜抢劫、盗窃案件,涉及河南、山东两省10余个市县地,被告人一伙作案次数30余起,案情之复杂,证据之零碎,是常人难以想象的。其中仅卷宗材料就达200余份。由于条件所限,当时我们还是手抄卷宗。整整28个日日夜夜,我和公诉科的其他同志共抄阅卷宗1000余页,共计40余万字,提审被告人50余人次,核对证据300余份。此案最终按时审结后报送市院审查起诉。有人说,干公诉工作,太苦太累。我说:“这话说得不假,干公诉工作的确是很苦很累,但当我看到一个个犯罪分子被送上法庭接受审判,看到一个个以身试法的人得到严惩,看到正义得以伸张时,我觉得再苦、再累也值得!”正是在这种精神的鼓舞下,正是在这种精神的鼓舞下,对于难啃的“骨头”案件,我都是主动请缨、要求办理。自1996年至今,我所办理的团伙作案、杀人、抢劫、强奸等重特大疑难案件40余件,占全科受理的此类案件总数的50。

作为一个普通人,应当有良心、有良知,而作为一名检察官,要心中有百姓多办正事,工作讲原则敢伸张正义,身上有骨气能弘扬正气。我的同事都说我有股子“倔”劲,有正义感和使命感,充满激情,“天生就是干公诉人的料”。但我觉得新时期的公诉人,不光需要激情,更需要较强的业务素质和精湛的办案技能。1999年在我县境内发生了一起恶性案件,被告人张某纠集20余人手持凶器窜至中原油田采油二厂一井场内追逐殴打多名工作人员并致一人惨死。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将张某等人以寻衅滋事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而被害人的家属四处哭诉要求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社会上也对此案也议论纷纷,我受理此案后,认真审阅了卷宗,发现有一名参与滋事的被告人供述证实张某曾在现场一再叫嚣“给我打,打死了我负责”,由于认定张某是否在现场高喊了这句话的证据单薄,公安机关和审查批捕部门都就低不就高的对张某定性为寻衅滋事罪(该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5年),与此同时,张某的家人也托人说情一再强调“公安机关和批捕部门都没有查清张某涉嫌故意杀人,你就别较真啦,赶快就这样起诉到县法院算了”,面对案情的复杂和人情关系网,我没有动摇,我埋下头认真审查每一份证据、列出详细的调查计划、细细琢磨讯问张某及其同案被告人的策略,连续三天来往与*县、清丰县、濮阳市三地的看守所提审被告人,然后又对案件情节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论证,渐渐地一个看似模糊的直接影响对张某定性的关键情节清晰的浮出水面:认定张某在现场一度高喊“给我打,打死我负责”的证据充分,其行为实质是一种主观上具有故意放任杀人的间接故意杀人行为,

而并非寻衅滋事罪。该案遂以张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报送濮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濮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中级法院以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某无期徒刑。办理疑难案件,差之毫厘,谬以千里。只要沉着冷静,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找准突破口,就能还原案件的本来面目,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20xx年在办理王某交通肇事(逃逸)一案时,当时公安机关、检察批捕部门均认定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我在对该案审查过程中,发现卷宗有关材料证实王某在肇事过程中存在明知撞到人而仍将被害人拖拉近1公里并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情节,职业上的敏感,使我感到这一案件有可能是一起间接故意杀人案件,由于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的量刑幅度相差很大,按照王某交通肇事犯罪的情节最高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而如果认定王某故意杀人则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定性如果把握不准,就有可能放纵王某但也有可能冤枉王某,因此,我制作了缜密的调查计划,讯问王某旁敲侧击、迂回突破,询问证人讲明利害、侧重重点,现场勘查仔细推敲、认真分析,最终查明王某的行为确为间接故意杀人,后该案经濮阳市中级法院审理,判处王某死刑缓期执行。

在几年的公诉工作中,我始终从“公诉人代表着国家形象”的高度来要求自己。当面对情与法、钱与法、权与法的考验时,胸前沉甸甸的国徽时刻提醒着我,也使我坚持和始终牢记:法,不容亵渎。我县某单位的四名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而导致特大交通事故,死伤十余人。由于四被告人都是有多年工作经历的国家工作人检察官个人事迹汇报发言材料第2页

员,而且,他们平时对工作还都是认真负责的,有的还是先进工作者。这次,他们对因一时工作失误就被追究刑事责任感到十分的不理解,产生了一些抵触情绪,对作为该案承办人的我说了些过激的言辞,与此同时,他们单位的领导也出面为他们讲情,说:“他们毕竟是工作方面的失误,如果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可能影响到单位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情绪。”说实话,当时的我也同情他们,但想到那十几个无辜的生命,在情与法的困扰中,我选择了法。最终,我顶住各方面的压力,依然将四被告人送上了法庭接受法律的审判。庭前其中一名被告人托人对我说“庭审时,请你高抬贵手,对问题睁只眼闭只眼,就别太认真了”,开庭那天辩方律师多达数人,庭审中,我与辩方律师唇枪舌剑,庭审进行的十分激烈。在法庭调查中间,辩护律师又突然出示了一份证明材料,证实杨某等人并无失职。由于这份材料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问题,如果不能当庭予以驳倒,那就意味着必须休庭延期审理。当庭我对该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核,通过审核,发现记录中有一细微之处明显存在疑问,工作日志记录本中称,时任副局长的其中一名被告人杨某在事故发生前后切实履行了职责,但客观事实是在事故发生时该单位的名称是段而并非所谓的局,因此,事故发生时怎么可能存在“副局长”这个称呼,我当庭及时提出此份材料存在瑕疵不符合客观事实、有伪证之嫌的答辩意见,由于此意见发表的时机恰当、一针见血,使得被告人及辩方律师当即哑口无言,最终合议庭也采纳了我的这一公诉意见并做出了有罪的判决。庭审后一名被告人对我说“我佩服你的能力,但你也太认真、太不近人情了吧!”。对于这些不理解公诉工作的人提出的疑问,我的回答是“我们公诉人是代表国家公诉,维护起诉书所认定的事实,指控、惩罚犯罪是我们义不容辞的神圣职责。如果我徇了私情,法理难容”。

做为一名国家公诉人,工作本身就决定了我们在法庭上是要直接面对案件当事人,由于我们公诉人在法庭上言辞都很犀利,对案件当事人提出的一些有悖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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