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村委会之间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例4篇
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例4篇篇1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近年来,在我国农村地区,土地资源逐渐成为了一种宝贵资源,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土地租赁作为一种常见的土地利用方式,被越来越多的农民和企业所采用。
然而,随之而来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其中不乏一些涉及集体土地租赁的案例。
在某县的一个小村庄里,一家农民合作社与一家农业公司签订了一份集体土地租赁合同,合同期为十年。
根据合同内容,农民合作社将自己名下的一块土地租给了该农业公司,用于发展农业种植业务。
双方约定,农业公司每年需要支付租金,并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土地利用和管理。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农民合作社发现农业公司并没有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土地利用和管理,还将土地进行了私自转租,并在土地上进行了一些违规操作,给土地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农民合作社多次提出整改要求,但农业公司拒不配合,导致双方发生了激烈的纠纷。
在此情况下,农民合作社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土地租赁合同并要求农业公司进行赔偿。
法院经过审理后,最终裁定解除了土地租赁合同,并要求农业公司赔偿农民合作社一定的经济损失。
这起案件反映了在集体土地租赁合同中,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合同约定,进行土地利用和管理,任何一方违反规定都可能导致合同纠纷的发生。
同时,也提醒了农民和企业在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时,必须谨慎对待合同内容,充分考虑各种风险因素,避免因合同纠纷导致的法律纠纷。
在今后的实践中,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于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的法律监管,落实各项法规政策,维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避免类似的纠纷案件的发生,促进我国农村土地租赁事业的健康发展。
篇2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农村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提升,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例也日益增多。
在农村地区,集体土地租赁合同是农民与土地承租人签订的一种重要协议,但是由于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或者执行不到位,往往会引发矛盾和纠纷。
原告某村村委会与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doc
原告某村村委会与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反诉被告,下同):成都高新区桂溪街道办事处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村村委会)。
住所地: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桂溪某村。
负责人高兴贵,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波,成都高新正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反诉原告,下同):四川省某园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二环路西三段84号。
法定代表人刘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向响,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人。
原告某村村委会与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5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曾耀林独任审判。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某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于2005年3月21日公开开庭对两案进行了合并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村村委会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10月10日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某村的36.749亩土地租赁给被告方使用,租金基价每年1200元/ 亩,从2004年开始递增,每年每亩递增50元,租赁期限自2003年9月30日至2029年9月30日止。
合同还约定违约应向无过错方赔偿损失并承担违约金5000元。
租金支付方式按先付租金后用土地的原则,即每年9月30日前付当年度租金的方式使用土地。
被告方于2003年9月30日前付清了2003 年9月至2004年9月的年度租金,但2004年9月至2005年9月的年度租金至今未付。
故诉法院判令:1、被告继续履行;2、被告支付2004年9月至2005年9月的租金45936.25元;3、被告支付违约5000元。
被告某公司对原告所述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原告在被告支付了第一年度的租金后,却未将土地交付给被告,而是交给了案外人使用,故被告有先履行抗辩权,无需交付租金,诉请被告继续继续履行合同即交付土地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鉴于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陈述的事实,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土地租用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本案涉及XX村集体土地租赁纠纷,主要涉及XX村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的土地租赁合同。
以下是具体案情:XX村位于我国某省某市,该村拥有大量集体土地。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该村集体土地的价值日益凸显。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看中了该村的地块,有意在该地块上开发房地产项目。
2010年,XX村与开发商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合同约定,XX村将位于该村某片集体土地租赁给开发商,租赁期限为20年,租赁面积100亩,年租金为50万元。
合同还约定,租赁期满后,开发商有权续租,续租期限为10年,租金每年递增5%。
合同签订后,开发商按照约定支付了首期租金,并开始进行土地平整和基础设施建设。
然而,在2013年,由于市场行情变化,开发商的经营状况出现困难,导致其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同年10月,XX村向开发商发出书面催告,要求其支付拖欠的租金。
开发商未予理睬,XX村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开发商是否应当支付拖欠的租金?2. XX村是否有权解除合同?3. 合同解除后,双方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院审理过程1. 开发商是否应当支付拖欠的租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XX村与开发商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
开发商作为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虽然开发商经营状况出现困难,但并不能成为其拖欠租金的理由。
因此,法院判决开发商支付拖欠的租金。
2. XX村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已经构成违约。
XX村有权解除合同。
3. 合同解除后,双方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法院认为,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土地法律关系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2008年取得了一块位于城市郊区的土地使用权,拟用于房地产开发。
该地块原为某村集体所有,后经政府征收转为国有土地。
开发公司在支付了土地出让金后,与原土地所有者——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收购协议,约定由开发公司收购该地块用于房地产开发。
然而,在土地收购过程中,双方因补偿款分配等问题产生了纠纷。
二、案件事实1. 土地征收过程:2007年,某市政府决定对该地块进行征收,用于城市扩张和房地产开发。
在征收过程中,市政府与村委会签订了征收协议,约定征收土地面积、补偿标准及支付方式等。
2. 土地收购协议:2008年,开发公司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收购协议,约定开发公司以每亩30万元的价格收购该地块,总金额为2000万元。
协议还规定,村委会应协助开发公司办理土地过户手续。
3. 补偿款分配问题:在土地收购过程中,村委会提出,征收补偿款中的一部分应归村民个人所有,而不是全部归村委会。
开发公司对此表示反对,认为土地收购价格已经包含了对土地原所有者的补偿。
4. 纠纷升级:由于双方在补偿款分配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村委会拒绝协助开发公司办理土地过户手续。
开发公司遂将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村委会履行协助过户的义务。
三、法院审理1. 一审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土地收购协议合法有效,开发公司已支付了相应的土地收购款。
村委会作为土地原所有者,应协助开发公司办理土地过户手续。
因此,法院判决村委会履行协助过户的义务。
2. 村委会上诉:村委会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征收补偿款中的一部分应归村民个人所有,不应全部归村委会。
3. 二审法院判决:二审法院认为,征收补偿款的分配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政策,征收补偿款主要用于补偿被征收土地的原所有者,包括村委会和村民个人。
然而,本案中,村委会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土地收购协议,双方已就土地收购价格达成一致。
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例7篇
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例7篇第1篇示例: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源日益紧张,土地租赁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而在土地租赁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合同纠纷。
今天我们就来讲讲一起关于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的案例。
案例中的当事人包括甲方是某地村集体经济组织,乙方是一家农业公司。
甲方有一块村集体土地,由于缺乏经营条件和资金,希望能够将土地出租给乙方进行农业种植经营。
于是,双方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约定了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土地利用方式等事项。
合同生效后,乙方投入大量资金用于土地开发和种植作物,也取得了一定的收益。
由于当地政策的变化,甲方对土地利用方式有了新的规定,需要乙方停止种植作物,并导致乙方的经济利益受到了严重损害。
双方在此事上产生了激烈的分歧,最终导致了合同纠纷的发生。
在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到合同的内容和约定是非常重要的。
土地租赁合同是双方自愿缔结的民事合同,受到法律保护。
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的约定,不得擅自变更。
合同一旦签订生效,双方应当遵守合同内容,不得擅自解除或变更合同。
一旦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当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在这个案例中,甲方应当尊重合同的约定,不得擅自变更土地利用方式,导致乙方的经济损失。
而乙方也应当与甲方充分沟通,寻求解决方案,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
在实际生活中,类似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例时有发生,双方应当保持理性,尊重法律,尊重合同,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议。
最终,这起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例也以双方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了问题。
双方重新商讨了土地利用方式,并签订了新的协议,以解决因土地利用方式变更而导致的纠纷。
这个案例在一定程度上也给了我们一个启示,合同纠纷一旦发生,双方应当理性协商,尊重合同,寻求解决方案,避免陷入法律纠纷的泥沼。
第2篇示例: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土地成为了越来越稀缺的资源。
在城市中,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也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法院的诉讼案件中。
土地纠纷调解协议书6篇
土地纠纷调解协议书6篇土地纠纷调解协议书篇1甲方:______县百货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系该公司董事长。
乙方:城关镇______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______,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甲、乙双方因土地权属发生争议,经过县信息访问局、城关镇政府、县国土资源局、县商贸办及县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和单位的协调下,现达成如下协议: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和县商贸办所占土地四至范围以____县百货公司现状占地平面图为准,见本协议附件。
甲乙双方所争议的土地使用权归甲方。
二、本协议的附件为____县百货公司占地现状平面图。
三、甲方自愿在公司固定资产处理后一次性付给乙方人民币__万元整(¥___元)。
四、甲方今后在____县百货公司现状占地范围内(以____县百货公司现状占地平面图为准)重建时,乙方不得阻挡。
五、如一方反悔,不履行本协议及附件的义务,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六、本协议及协议附件一式九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调部门和单位各执一份,县政府存档二份,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____年十二月六日土地纠纷调解协议书篇2甲方:_________________公司乙方:_________________公司原甲乙双方的______________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书:1、甲方同意在本协议书经双方签收之日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工程款人民币________万元(除本协议书第4条约定外的建筑物的保修、维修及后期整理均由甲方承担),该款从法院业已冻结的款项中支付,且甲方同意从冻结款项中另行划款_______万元至法院并按照本协议书的约定支付;同时乙方同意申请法院解除对________万元外款项的冻结。
2、乙方同意在本协议书签定之日起的2日内将__________全部安装完毕;3、在乙方完成上条之同日,甲方同意将乙方支付的_____万元保证金及其银行利息由甲方签字后向________市_______银行递交解封凭证。
土地管理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村,由于近年来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该村土地资源日益紧张。
2010年,该村村委会决定将一块集体土地出租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
然而,在土地租赁过程中,部分村民因利益分配问题与村委会产生纠纷,进而引发了一系列法律争议。
二、案件事实1. 2010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某村村委会提出租赁该村一块集体土地的申请。
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一份为期30年的土地租赁合同。
2. 土地租赁合同签订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租金。
但在实际开发过程中,部分村民认为土地租赁收益未合理分配给全体村民,遂与村委会产生纠纷。
3. 2013年,部分村民联名向某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投诉,要求对土地租赁合同进行审核。
国土资源局经调查,认为土地租赁合同存在以下问题:(1)土地租赁合同未明确约定土地用途、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等关键条款;(2)土地租赁合同未履行法定程序,未征求全体村民的意见;(3)土地租赁收益未合理分配给全体村民。
4. 针对村民的投诉,某市国土资源局向某村村委会下达了整改通知,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
但村委会未予理睬。
5. 2014年,部分村民将某村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土地租赁合同,并要求村委会返还土地租赁收益。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以下事实:(1)土地租赁合同存在未明确约定土地用途、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等关键条款的问题;(2)土地租赁合同未履行法定程序,未征求全体村民的意见;(3)土地租赁收益未合理分配给全体村民。
3. 法院认为,某村村委会在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时,未充分征求村民意见,且合同条款存在明显缺陷,损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
因此,法院判决如下:(1)撤销土地租赁合同;(2)某村村委会返还土地租赁收益。
四、法律分析1. 土地租赁合同未明确约定关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应当具备以下要件:当事人、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
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例6篇
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例6篇篇1甲方(出租方):【具体名称】地址:【具体地址】法定代表人:【具体名称】电话:【具体联系方式】营业执照号码:【营业执照号码】税务登记证号码:【税务登记证号码】乙方(承租方):【具体名称】地址:【具体地址】法定代表人:【具体名称】电话:【具体联系方式】营业执照号码:【营业执照号码】税务登记证号码:【税务登记证号码】鉴于甲方与乙方在【具体日期】签订了一份关于集体土地的租赁合同,现因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背景概述双方于【具体日期】签订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具体地点】的集体土地出租给乙方使用。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具体纠纷事项】产生纠纷,现双方同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此事。
二、合同解除及返还土地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解除原有集体土地租赁合同,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租赁土地,并在【具体时间】前将土地返还给甲方。
乙方应确保土地返还时无任何建筑物、设施等遗留物,并保持土地原状。
三、费用结算及支付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对租赁期间的费用进行结算。
乙方应按照约定支付甲方应得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税费等。
如有未结清的款项,乙方应在【具体时间】前支付完毕。
四、违约责任及赔偿1. 若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2. 若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损失。
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3. 若因甲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产生的损失。
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同时退还已收取乙方的费用。
五、争议解决方式及法律适用1.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若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厦门乡村企事业用地纠纷案例
厦门乡村企事业用地纠纷案例案例一:20xx年x月,村民李某与当时的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
合同约定,村委会将村属的15亩承包地承包给李某经营,承包期限为30年。
合同签订后,李某对所承包的土地进行了重新规范和整理,并在投资近3000元的承包土地上新打了一眼深井。
20xx年x 月,李某所在的村委会进行了换届选举。
换届后的村委会以原村委会与李某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没有召开村民大会,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由,将李某所承包的土地强行收回。
李某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合同有效,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如果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赔偿2万元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与原村委会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违反了民主议定原则,属于无效合同。
原村委会在签订合同中存在明显过错,应当对因合同无效给原告李某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但法院在判决中只对因合同无效给李某造成的直接损失作了认定,判决村委会赔偿李某整地和打井费用5000元,而对李某自行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的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后两年的土地可得利益损失13000元,以“属于期待利益,不是直接损失,且村委会有异议”为由,不予支持。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与其他合同相比,具有长期性特点,一般为30年。
这种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后,承包人为顾及长远利益,其初始投入往往较大,承包人的期待利益也是巨大的。
一旦合同被确认无效,法院若仅仅支持承包方直接损失,而不考虑其间接损失,势必会损害农民的切身利益。
以上案例中,对李某自行委托认证机构作出的间接损失认定,如双方有异议,法院可委托有鉴定资格的认证机构予以认证,并在合理幅度内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予以分担,而不应以“属于期待利益”为由不予支持。
只要承包方的间接损失是可以预见并能预期取得的利益,就应支持,这也符合合同法中有关损失的赔偿原则。
案例二:20xx年x月末,xx村委会召开二组村民代表会议,专门讨论该组果园发包一事。
但会议未能就果园承包期限、竞标底价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代表们也未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土地承包合同租赁合同纠纷
土地承包合同租赁合同纠纷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发展,土地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在农民生产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随之而来的土地承包合同租赁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
如何解决这些纠纷,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土地承包合同租赁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1. 合同条款不明确:一些土地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在签订过程中,双方对合同条款没有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导致合同内容不明确,容易引发纠纷。
2. 土地权属不清:在我国农村地区,土地权属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有些土地承包合同租赁合同签订时,双方对土地的权属没有进行明确的界定,导致后续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纠纷。
3. 合同履行不到位:一些土地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未能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未按时支付租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土地等,从而引发纠纷。
4. 政策调整影响:随着国家政策的调整,如土地征收、流转等,可能导致土地承包合同租赁合同的履行发生变化,引发纠纷。
5. 第三方干预:在土地承包合同租赁合同纠纷中,有时会出现第三方干预的情况,如村民委员会、地方政府等,这可能导致纠纷的复杂化。
二、土地承包合同租赁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1. 双方协商:发生纠纷时,首先应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尽量达成一致意见,解决问题。
2. 调解组织调解: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可以寻求第三方调解组织的帮助。
在我国农村地区,村委会、乡级人民政府等都可以担任调解组织。
调解过程中,调解组织应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
3. 申请仲裁:对于土地承包合同租赁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仲裁机构将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事实证据,做出公正的裁决。
4. 向法院起诉:如果上述途径都无法解决问题,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将依法审理,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预防土地承包合同租赁合同纠纷的措施1. 加强合同管理:双方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租赁合同时,应认真审查合同内容,确保合同条款明确、合法。
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例5篇
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例5篇篇1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土地资源的稀缺性愈发凸显。
面对这一问题,一些地方政府开始推动集体土地租赁来更好地利用土地资源。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的纠纷案例,其中不乏因合同内容不清晰导致的纠纷。
本文将结合一个具体的案例,探讨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的发生原因及解决办法。
案例描述:某地政府出台政策,鼓励集体土地流转,提高土地利用率。
村民小明租用了一块村集体土地,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在合同期限内种植蔬菜。
然而,在合同生效后不久,小明发现该土地存在较大的排水问题,导致蔬菜无法正常生长。
于是他向村委会提出更改土地租赁合同,希望能够将土地转种蘑菇。
然而,村委会认为合同中并未约定更改作物的事项,拒绝了小明的要求,双方陷入了僵局。
通过分析上述案例,找到产生纠纷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合同内容不清晰;二是双方对合同解释有异议。
为了避免类似的纠纷再次发生,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预防和解决:一、制定明确的合同条款在签订集体土地租赁合同时,双方应当注意明确约定租地用途、租金支付方式、租赁期限等相关条款。
对于可能发生的变更情况,也应当在合同中作出相应规定,避免出现类似的矛盾。
二、加强合同解释的沟通当双方对合同内容有异议时,应当及时沟通协商,寻求统一的解释。
同时,可以考虑邀请第三方中立机构参与协调,帮助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避免纠纷扩大。
三、依法维护权益如果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双方可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可以考虑寻求法律援助,以保护自身的权益。
总结而言,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纠纷需要双方共同努力,通过完善合同条款、加强沟通与协商、依法维护权益等措施来预防和解决。
希望本文能对相关人士有所帮助,避免类似纠纷的再次发生。
【2029字】篇2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例一、案情简介:某地村民李某向当地村委会租赁了一块村集体土地用于种植水稻,租期为五年。
村委会土地租赁合同无效判决书
村委会土地租赁合同无效判决书
村委会土地租赁合同无效判决书
原告:(姓名/名称)
被告:(姓名/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庭审,根据事实和法律,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方与村委会之间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
二、被告方应将已经使用的土地返还给村委会,同时赔偿因使用该土地所造成的损失。
三、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方是(身份);被告方是(身份)。
原告方与被告方之间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方租用村委会的土地用于(用途),租期为(租期)。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由村委会出租土地所订立的土地租赁合同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且具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
但是,该合同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首先,该合同没有经过村委会全体成员合法授权,缺乏法定程序。
其次,合同中的租期、租金等条款没有清晰明了的约
定,且缺乏具体的行为方式和履行期限,难以有效实施。
最后,该合同违反了法律对土地使用的规定,给土地的合法利用造成了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被告方与村委会之间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事实和法律,本院作出上述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签名)
法官:(签名)
书记员:(签名)
日期:年月日
(盖章)。
乡村振兴用地保障 典型 案例
乡村振兴用地保障典型案例
以下是一些关于乡村振兴用地保障的典型案例:
1. 宁阳县泗店镇铁佛寺村村委会与施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此案中,村委会将土地流转给施某用于发展果蔬采摘园,但施某未能如期支付租金。
在多次协商未果后,村委会将施某诉至法院。
2. 团丰村村委会与水产公司的租赁合同案:团丰村村委会将土地流转给水产公司,水产公司再将土地转包给张某勇。
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了土地流转合同,但张某勇仍需支付协议解除之日起的租赁费用。
这些案例反映了在乡村振兴过程中,如何通过合理的土地流转和使用,达到农业现代化和乡村经济发展的目标。
在处理类似纠纷时,需要依法依规,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推动乡村振兴的持续发展。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应该如何解决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应该如何解决因土地租赁合同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
关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应该如何解决的问题,下面由我为你详细解答。
一、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应该如何解决1、因土地租赁合同产生纠纷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纠纷: (1)、协商解决。
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
(2)、调解解决。
在有关组织(如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中间人的主持下,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并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方当事人自主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
(3)、仲裁解决。
纠纷当事人根据纠纷前或者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或合同中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由仲裁机构依法审理,作出裁决,并通过当事人对裁决的自觉履行或由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使纠纷得以解决。
(4)、诉讼解决。
通过打官司解决,它指纠纷当事人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审理,作出判决或裁定,通过当事人对生效裁判的自觉履行或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而解决纠纷。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七条二、土地租赁合同解除的情形有哪些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解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一)协议解除,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发生,经双方当事人共同协议,在不违背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协议解除原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二)当事人一方严重违约,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可能,或在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无故擅自违约,使得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成为不必要,并已经给无过错方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且这种损失已无法弥补的,无过错方有权解除。
(三)情事变更解除,即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成立后,不是由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如果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依照情事变更原则,受损害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例标题: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例案情描述:某公司(甲方)与一农民(乙方)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合同,甲方租赁了乙方的土地用于农业生产。
合同约定,租赁期为五年,每年租金为5000元。
然而,在租赁期的第三年,双方因为租金支付问题发生了纠纷。
纠纷经过及分析:乙方多次向甲方催要租金,但甲方总是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
乙方认为甲方的行为违反了租赁合同,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院调解的过程中,了解到了以下事实:1. 乙方依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租赁土地的合法证明文件,并按照约定时间将土地移交给甲方,具备了履行合同的义务;2. 甲方在第一年和第二年按时支付了租金,但在第三年开始出现了逾期支付情况;3. 甲方辩称自身经营不善,导致资金出现紧张状况,无力按时支付租金。
法院判决及原因:根据土地租赁合同的约定以及事实证据的鉴定,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第三年的租金,并以后的租金按期支付;2. 甲方需支付第三年租金的逾期滞纳金;3. 双方租赁合同仍然有效,但甲方需提供资金证明,保证租金按时支付。
法院判决的理由如下:1. 合同是双方自愿订立的,甲方无权凭借经营不善的理由推卸支付租金的责任;2. 甲方已经占用了乙方的土地,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 乙方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甲方应该履行相应的支付义务;4. 甲方辩称资金紧张并非未预见情况,应采取措施合理安排资金,以保证按时支付租金。
结论:在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判决甲方按时支付租金,并支付逾期滞纳金,同时要求甲方提供资金证明以保证租金的按时支付。
这个案例展示了合同的重要性以及违约方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
合同的签署和履行对于双方都至关重要,应当切实遵守合同义务,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例2篇
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例2篇篇1甲方:【甲方名称】,住址:【甲方住址】乙方:【乙方名称】,住址:【乙方住址】鉴于甲乙双方就集体土地租赁合同发生纠纷,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背景概述甲方和乙方就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签订过程中,由于某些问题和细节未达成一致,引发了争议和纠纷。
双方本着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决定通过本协议解决纠纷。
二、争议事项及解决方式1. 争议事项:双方就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及金额、土地用途及权属等问题存在分歧。
2. 解决方式: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上述争议事项达成如下协议:(1)租赁期限:本次租赁期限为【租赁期限】,自【起始日期】至【终止日期】。
(2)租金支付方式及金额:租金按年支付,每年租金为人民币【租金金额】。
租金应按时支付,不得拖欠。
(3)土地用途及权属:租赁期内,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租赁期满后,土地应归还甲方,乙方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占用。
三、合同内容摘要除上述争议事项外,双方还达成了以下合同条款:1. 租赁物:甲方同意将其拥有的集体土地【土地面积】出租给乙方使用。
2. 租赁用途:乙方承诺将租赁土地用于【土地用途】,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3. 租赁期限:详见本协议第二条第二项。
4. 租金支付方式及金额:详见本协议第二条第二项。
5.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应履行各自的义务,共同遵守合同条款。
6. 违约责任:如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 合同解除:双方同意在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时,乙方应将土地归还甲方,并清除租赁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和设施。
四、协议的履行与效力1.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2. 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履行各自义务。
如一方违反协议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例6篇
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例6篇篇1甲方(出租方):【具体名称】地址:【具体地址】联系方式:【联系电话/邮箱等】乙方(承租方):【具体名称】地址:【具体地址】联系方式:【联系电话/邮箱等】鉴于甲方与乙方就集体土地租赁事宜产生纠纷,现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以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并明确未来的合作关系。
一、纠纷概述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租赁期限、租金支付、土地用途、违约责任等方面。
经过多次沟通和协商,双方同意在原有租赁合同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和补充,以解决当前纠纷并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二、合同内容1. 租赁土地描述(1)甲方同意将其拥有的集体土地出租给乙方,土地的具体位置、面积和四周界限明确。
(2)乙方承诺仅将租赁土地用于约定的用途,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2. 租赁期限及租金支付(1)租赁期限为【具体年限】年,自【起始日期】至【终止日期】。
(2)租金支付方式、金额和时间为【具体支付条款】。
乙方应按时足额支付租金,逾期支付的,应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 土地用途及规定(1)乙方承诺在租赁期内合法、合规使用土地,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2)乙方应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如需改变用途,应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并获得甲方同意。
4. 违约责任(1)如乙方未按时足额支付租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2)如乙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从事违法活动,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其他违约情况的认定及处理方式【具体条款】。
5. 争议解决方式(1)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 其他条款(1)合同生效时间、效力及变更【具体条款】。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特别说明双方在本合同签订过程中,已经充分了解并接受合同条款的所有内容。
双方一致同意通过本合同的签订,解决当前纠纷并确保未来合作顺利进行。
公司有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近年来,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和农村土地改革的不断深入,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在一些企业中日益凸显。
作为企业,我们应当认真对待这些纠纷,妥善解决,以免影响企业的发展和农民的切身利益。
本文将从一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案例出发,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一、案例简介某农业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某村集体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公司承包该村集体土地用于农业种植,承包期限为30年。
合同签订后,公司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土地改良和农作物种植,但由于市场行情波动和经营管理不善,公司经营陷入困境,未能按时支付土地承包费用。
村集体多次催讨无果,于是将公司诉至法院。
二、纠纷原因分析1. 合同约定不明确:在合同中,对于土地承包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违约责任等方面的约定不够明确,为后续纠纷埋下了隐患。
2. 双方沟通不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未能与村集体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导致矛盾不断升级。
3. 经营管理不善:公司经营管理者缺乏经验和能力,导致经营亏损,无法按时支付土地承包费用。
4. 法律法规不完善: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体系尚不完善,一些细节规定不够明确,容易引发纠纷。
三、解决措施1. 加强合同管理:公司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应确保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和完整性,对于支付方式、时间、违约责任等方面要有详细的规定。
同时,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
2. 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公司应引进专业化管理团队,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同时,公司要与村集体保持良好的沟通,共同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 完善法律法规:政府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和责任主体,为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解决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4. 加强政策宣传和培训:政府部门要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宣传和培训,提高农民和企业的法律意识,减少因误解和缺乏了解而引发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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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村委会之间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用于非农业建设.承租人明知土地性质,由此引起的相关损失,与出租人承担同等过错责任.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二中民终字第164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锦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景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淑霞.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中恒金苑投资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生,董事长.上诉人马锦伟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8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2年4月,马锦伟起诉至原审法院称:2003年3月5日,我与刘景生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书》,约定租赁期限自2003年3月6日起至2030年3月6日止,年租金15000元,刘景生提供水电,水电费由我支付,我可以在土地上搞建设,刘景生不得干预,在租期内如遇国家征地、乡镇规划需要拆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赔损失归我所有.2005年8月30日,姚淑霞与北京市丰台区南苑农工商联合公司(下称南苑农工商公司)签订《场地有偿使用协议》,将涉案土地提供给姚淑霞有偿使用.2005年11月,南苑农工商公司同意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五爱屯团河路北口车站东300米处土地、房屋(即《土地租赁协议书》、《场地有偿使用协议》所约定的场地)提供给我使用,成立公司.我即成立北京腾云龙鞋业有限公司(下称腾云龙公司)加工皮鞋、箱包.后南苑农工商公司更名为北京中恒金苑投资管理公司(下称中恒公司).刘景生、姚淑霞、中恒公司将农用地、房屋租赁给我使用,违反法律规定,属无效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我所有损失都是中恒公司造成的.请求判令我与刘景生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书》无效,判令刘景生、姚淑霞、中恒公司赔偿我房屋重置成新价及附属物价值415280元、鉴定费2100元、经营损失671185.88元、搬迁费32112元、人员看场损失192000元.刘景生、姚淑霞辩称:刘景生按协议将上述土地出租给马锦伟,现国家征地与我们无关,不同意马锦伟诉讼请求.中恒公司述称:我公司与马锦伟无合同关系,我公司与姚淑霞的协议已协议终止,现土地上的房屋也未拆除,不同意马锦伟诉讼请求.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2003年3月5日,马锦伟与姚淑霞之夫刘景生就姚淑霞具有使用权的涉案土地的租赁事宜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书》.随后,马锦伟将该土地上原有的几间房屋及暖棚拆除擅自搭建了500余平方米的房屋并铺设了1000多平方米的地面.2005年8月30日,中恒公司与姚淑霞就上述土地补签了《场地有偿使用协议》.上述协议履行期间,马锦伟一直在上述场地上经营并向刘景生、姚淑霞支付租金至2010年2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用于非农业建设.鉴于双方约定租赁的涉案土地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且马锦伟租赁上述土地并非用于农业建设,双方所签《土地租赁协议书》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故该协议书应认定无效.对此,双方均有一定责任,故马锦伟应自行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基于上述事实,故对马锦伟请求判令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书》无效并要求刘景生、姚淑霞合理赔偿其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予准许.对马锦伟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的诉讼请求,法院难以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于2013年8月判决:一、马锦伟与刘景生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书》无效;二、马锦伟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其承租的位于北京市×××三百米处的土地全部腾退给刘景生、姚淑霞;三、刘景生、姚淑霞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马锦伟二十万七千六百四十元;四、驳回马锦伟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后,马锦伟不服,上诉至本院称:我租用涉案土地长达7年的时间里,中恒公司从未提出异议,并于2005年11月向工商部门出具证明,同意将涉案土地提供给我使用成立公司.如果没有中恒公司的同意,我就无法成立公司,不能办理营业执照,也就无法在此加工经营.2010年5月中恒公司以首都“城南行动计划”顺利进行为由,要求我拆除涉案土地上的房屋,并在村口设置关卡,禁止我进入涉案土地,并断水断电不让我生产经营,给我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中恒公司的责任最大.刘景生、姚淑霞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责任.我在一审起诉时并未要求腾退土地,原审法院判决我腾退土地,显属不当.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第二、三、四项,判令刘景生、姚淑霞、中恒公司赔偿我房屋重置成新价及附属物价值415280元、鉴定费2100元、经营损失671185.88元、搬迁费32112元、人员看场损失192000元.刘景生、姚淑霞对原审判决有异议,但未提出上诉.中恒公司同意原判.经审理查明:刘景生与姚淑霞系夫妻关系.案外人姚树林、姚志刚系姚淑霞之兄弟.2001年3月1日,北京市丰台区南苑农工商联合公司第四分公司(下称南苑农工商第四分公司)为姚树林、姚志刚向工商部门出具证明载明,此二人在南苑第四分公司开办养殖业,该处产权归我单位所有,同意将面积1200平方米提供给该个体工商户使用,期限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30年1月1日.南苑农工商公司在上述证明上加盖公司印章.上述证明所涉及的集体土地实际为姚淑霞使用.2003年3月5日,马锦伟(承租方)与姚淑霞之夫刘景生(出租方)就位于北京市×××300米处土地的租赁事宜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书》,约定:马锦伟自2003年3月6日起至2030年3月6日止以年租金15000元租赁上述土地用于存放建筑材料及维修加工.随后,马锦伟将该土地上原有的几间房屋及暖棚拆除搭建了500余平方米的房屋并铺设了1000多平方米的地面.诉讼中,刘景生、姚淑霞表示《土地租赁协议书》出租方落款的字是刘景生签署,但出租方是他们夫妻二人.经本院询问马锦伟其认为《土地租赁协议书》的合同相对方是谁,马锦伟表示因为刘景生与姚淑霞系夫妻关系,所以不论协议书上写的出租方是谁,都一样.马锦伟另表示其签订上述协议时知道涉案土地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2005年8月30日,南苑农工商第四分公司与姚淑霞就涉案土地签订《场地有偿使用协议》,约定使用期限为10年,自2005年8月30日起至2015年8月30日止.南苑农工商公司在该协议上加盖合同专用章.2005年11月,马锦伟成立腾云龙公司时,南苑农工商第四分公司、南苑农工商公司为其出具了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协助其办理腾云龙公司的注册登记.2005年12月31日,北京市丰台区环境保护局为腾云龙公司出具了《关于北京腾云龙鞋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此后,马锦伟在上述场地上从事皮鞋加工生产等经营活动,并向刘景生、姚淑霞支付租金至2010年2月.2008年12月22日,南苑农工商公司名称变更为中恒公司.2010年5月14日,中恒公司与姚淑霞签订《终止协议书》,约定:为首都“城南行动计划”的顺利进行,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区政府环境整治的总体要求,坚决拆除各类违法建设.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规划许可,擅自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以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设工程,均属违法建设.本地区内的违法建设,自2010年3月29日发布公告十五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能自行拆除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双方经协商,从即日起终止原签订所有租赁合同,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生效.协议签订后,中恒公司退还姚淑霞租金及补偿款23000元.原审审理中,姚淑霞对《终止协议书》中其签名予以否认,对此,中恒公司要求对《终止协议书》中姚淑霞签名的真伪进行笔迹鉴定.原审法院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中恒公司的上述申请进行了笔迹鉴定.2013年6月8日,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检材落款“乙方”处的“姚淑霞”签名与样本中的“姚淑霞”签名是同一人书写.经查,《终止协议书》乙方落款处“姚淑霞”系刘景生签署,中恒公司、姚淑霞对此均不持异议.原审审理中,根据马锦伟的申请,原审法院委托北京市仁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马锦伟在涉案土地上搭建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及附属物价值进行评估鉴定,鉴定结果为415280元.刘景生、姚淑霞表示不同意利用上述房屋及附属物.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土地租赁协议书》、《场地有偿使用协议》、《终止协议书》、《房产评估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本案中,刘景生与马锦伟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书》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五爱屯团河路北口站东300米处土地租赁给马锦伟用于皮鞋加工生产等经营活动,鉴于上述土地系农民集体所有,该土地被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原审判决认定《土地租赁协议书》无效,并无不当.根据查明的事实,马锦伟作为承租人在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书》时对涉案土地的性质系明知,刘景生作为《土地租赁协议书》的出租人将涉案土地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双方当事人对该协议书的无效负有同等过错.对于马锦伟在涉案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及附属物,现刘景生不同意利用,对于该项损失,刘景生应当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马锦伟亦应按照其过错自行承担部分损失,其上诉要求刘景生承担全部损失,本院不予支持.虽然《土地租赁协议书》出租方处系刘景生签字,但是诉讼中刘景生、姚淑霞均认可其二人系该协议的出租方,马锦伟对此亦不持异议,原审法院判决刘景生、姚淑霞共同对《土地租赁协议书》无效后出租方的过错承担责任并无不当.对于评估鉴定涉案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价值发生的鉴定费用,因马锦伟对《土地租赁协议书》的无效存在过错,应当负担部分鉴定费用,原审法院对此处理并无不妥.马锦伟上诉要求刘景生、姚淑霞承担其经营损失、搬迁费、人员看场损失,缺乏充分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马锦伟上诉主张其在起诉时未要求腾退土地一节,合同无效后,承租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向出租人返还,原审法院判决马锦伟予以腾退,并无不当.关于马锦伟上诉要求中恒公司承担责任一节,本案系土地租赁合同纠纷,虽然马锦伟主张中恒公司同意其在涉案土地经营,但是中恒公司并非马锦伟的合同相对方,与马锦伟之间不存在直接的租赁合同关系,马锦伟要求中恒公司承担合同责任,本院不予支持,马锦伟上诉主张中恒公司设置关卡、断水断电给其造成损失,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当事人可以另行解决.综上,马锦伟的上诉请求,缺乏充分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鉴定费4800元,由马锦伟负担1050元(已交纳);由刘景生、姚淑霞负担3750元(马锦伟已预交1050元,北京中恒金苑投资管理公司已预交2700元,刘景生、姚淑霞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分别给付马锦伟1050元、北京中恒金苑投资管理公司27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6614元,由马锦伟负担13986元(已交纳),由刘景生、姚淑霞负担262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16614元,由马锦伟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李蔚林代理审判员刘苑薇代理审判员何江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祝石热门tag:,,典当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