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税收司法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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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税收司法保障(1)

浅谈税收司法保障(1)

浅谈税收司法保障(1)引言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障税收的征收和执行,在法律层面上需要进行司法保障。

本文将从税收司法保障的概念、目的以及在实践中的重要作用进行探讨。

税收司法保障的概念税收司法保障是指在税收征收和执行过程中,依法保障纳税人权益、确保税收法律的正确有效实施的一项制度安排。

它包括了税收诉讼、税收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等多种形式,目的是保护税收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税收秩序的正常运行。

税收司法保障的目的税收司法保障的目的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税收法律权威税收是国家的法定权力,税收法律的权威性对于维护税收秩序至关重要。

税收司法保障通过对税收诉讼、税收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等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保证税收法律的正确有效实施,增强税收法律的权威性。

2. 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纳税人是税收的主体,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是税收司法保障的重要任务。

税收司法保障通过审理与纳税人权益相关的案件,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合理的税收征收和执行,确保纳税人能依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3. 促进税收秩序的正常运行税收秩序的正常运行对于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税收司法保障通过对税收违法行为的追究和惩罚,维护税收秩序的正常运行,提高纳税人的遵纳税法的积极性,为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提供保障。

税收司法保障在实践中的重要作用税收司法保障在实践中起到了以下几个重要作用:1.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税收司法保障通过对税收案件的公正审理,保证税收征收和执行的公平性和正义性。

它平衡了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有效防止了滥用权力和不当行为的发生,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2. 促进经济发展税收司法保障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通过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增强了纳税人的信心和积极性,为投资和创业提供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浅谈税收司法保障

浅谈税收司法保障

浅谈税收司法保障1. 引言税收司法保障是指通过法律手段,确保税收制度的公平、公正和有效实施。

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税收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税收司法保障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维护税收制度的权威性、威信性以及实施的可行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税收司法保障的意义、实施机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2. 税收司法保障的意义税收司法保障对于维护税收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至关重要。

通过司法手段保障税收制度的有效实施,可以达到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2.1 遏制税收违法行为税收违法行为包括逃税、偷税、漏税等行为,它们严重损害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通过税收司法保障,可以加强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减少非法行为带来的损失,维护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2.2 构建税收法治环境税收司法保障有助于构建税收法治环境,建立稳定的税收规则和秩序。

稳定的税收法制环境能够提高纳税人的遵纳税法的意识,有利于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同时也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

2.3 促进税务机关的依法履职税务机关作为税收管理的主体,其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效果直接影响税收制度的实施效果。

税收司法保障可以对税务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其依法执行职能,进一步提高税务机关的效能和公信力。

3. 税收司法保障的机制税收司法保障的具体实施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机制来保障:3.1 司法审查机制司法审查机制是税收司法保障的核心机制之一。

司法审查通过对税收争议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保障税收法律的适用和实施。

税务行政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争议可以通过司法审查机制得到解决,确保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3.2 法律监督机制法律监督机制是税收司法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设立专门的法律监督机构,对税收法律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税收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保证税收制度的有效运行。

3.3 法律宣传教育机制法律宣传教育机制是税收司法保障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加强对税收法律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纳税人的税法意识和纳税遵从度,促进纳税人自觉遵守税法,减少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

浅议推进依法治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议推进依法治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精心整理浅议推进依法治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国务院自1988年提出“以法治税”到1998年3月发布《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以来, 我国依法治税工作走过了一段艰辛曲折的历程, 通税收执深蒂固还存在官意志”办事, 以致在实践中出现了少数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和权力滥用等问题;有些领导干部对依法治税虽然有一定的认识, 但面对财政管理体制的制约和税收计划任务的左右, 面对来自方方面面的阻力和干扰, 显得望而却步、裹足不前、不敢作为。

从税收执法者来看总是以管理者自处, “官本位”、“税老大”意识作祟, 习惯于居高临下, 缺乏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 从而严重地侵蚀了我国初步建立起来的税务行政法律制度。

严重束缚着依法治税进程。

(二)岗责不分要求不明导致执法过错无法追究有些地方由于没有建立完整完善的税收执法岗责体系或执行不力而造成岗责不, 端,,益或因财政包干税收收入量入为出与本位主义观念作崇等原因, 便出现诸如个别税务干部法制意识弱, 执法水平低而不顾税收政策规定为纳税人擅自乱开减、免税口子, 有的因税为私、以权谋利执法犯法现象;也有因税务执法不严、税务审核把关不牢被投机纳税人钻了空子。

如假外资、假下岗再就业优惠等;有的因税收执法不严而被纳税人假停歇业、假销户现象, 给纳税人钻了疏于管理的漏洞。

同时, 地方政府在当地财源有缺口而为了完成上级分配的财税任务时, 又不得不变着法子: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买税卖税、垫税, 收过头税或有税缓收或不收, 有的为了地方财力税款入库时擅自改变入库预算级次;有的以招商引资为名大搞地方保护主义, 有的甚至出台与上级税收政策法规相违背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有的未严格履行执法程,短缺、权,角度看都有很大的欠缺, 从而严重地影响了税收刚性发挥。

同时, 考虑地税部门双重领导的特殊情形, 地税工作的开展还离不开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与协作, 在法制意识还不很健全的情况下, 有关职能部门不能很好地支持配合税务机关工作, 个别地方仍然存在党委政府领导干预税收等“权大于法”现象。

浅析税收与法治的相互作用

浅析税收与法治的相互作用

浅析税收与法治的相互作用——对于“税收推动了法治的产生于发展,而法治则首先需要将税收纳入法治的框架”的理解姓名:董晴晴专业:09法学学号:K10914044在西方国家,税收与法治、宪政的关系非常紧密。

税收在法治的进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为,税收历来都是直接涉及国家和国民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在封建社会后期和资本主义社会,赋税曾被奉为是“与财产、家庭、秩序和宗教并列的第五位天神。

”因此,宪法(包括成文宪法和非成文宪法)一诞生,便对国家、国会、政府及国民在税收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

宪法既是对权利的肯定、限制,也是对权利义务的确定,它对税法的制定和落实起到了根本性的保障作用。

一、税收对法治的推动作用税收是伴随国家产生而出现的,长久以来人们将国家征收赋税的行为视为天经地义。

但是,正是人们对国家征税行为的合理性的质疑,从而主张对国家征税权力的限制,催生了宪政的萌芽。

著名的《自由大宪章》,确立了征税必经被征者同意的税收法定原则,也一举开创了英国君主立宪的宪政开篇。

英国作为一个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其宪法是由许多宪法性法律文件组成的非成文宪法,在宪法性法律文件《英国大宪章》、《无承诺不课税法》、《权利请愿书》,以及《英国权利法案》中,涉及税收的条款都占有了很大的比重。

美国宪法第1条第7项就规定:一切征税法案应由众议院提出,但参议院得提议或者赞同,关于此法案修正案与其他法案同。

第8项规定:国会有权:赋课并征收直接税、间接税、输入税和国产税,偿付国债,并计划合众国之国防与公共福利。

但所征各种税收、输入税与国产税应全国化一等。

税收促成宪法的产生,进而奠定了西方宪政的基础。

税收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对征税权的配置是国家机构权力行使的基础。

它对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政府各个部门之间的具体权力的配置以及行使,都将产生巨大的影响。

自西方公共选择理论的代表人物布坎南开始,税收立宪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

布坎南认为,宪法制度是影响政治决策的方式和行为的根本制度,可以通过宪法来防止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过度扩张、限制税收收入来源等,这就是“财政—货币宪法”,而财政立宪主要是税收立宪。

技能高考之税收法律制度

技能高考之税收法律制度

技能高考之税收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是指理论与实践层面上规范税收活动的法律体系。

它是国家管理财政税收的基本工具,是实现财政税收政策目标的重要手段。

税收法律制度由税法、税收政策和税收程序等法律法规组成,旨在规范税收行为,保证税收公平、合理和有效。

本文将就税收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税收法的特点以及税收法律制度的重要性进行论述。

税收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税法、税收政策和税收程序等。

税法是税收法律制度的核心,是国家立法机关以法律形式规定的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的总称。

税收政策是国家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通过采取税收优惠、税收减免等措施,来引导和调节经济行为和资源配置的方针和政策。

税收程序是国家规定的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征收、核定和管理税收过程中,应遵循的一套规范和程序。

税收法律制度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税收法律制度是一种综合性和复杂性的法律体系。

税收领域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专门性,税收法律制度需要涵盖经济、财政、法律等多个学科的知识和原则。

其次,税收法律制度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

税收法律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形成的一种强制性规范,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

再次,税收法律制度具有灵活性和适应性。

税收法律制度应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税收法律制度在整个国家经济发展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税收法律制度是国家实现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

通过合理的税收政策,国家可以调节经济行为,实现财政收入增长。

其次,税收法律制度可以促进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和效率性。

通过税收制度的设立和调整,可以调节社会资源的分配,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和公平性。

再次,税收法律制度对维护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税收的公正和合理性,可以减少贫富分化,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综上所述,税收法律制度在国家财政税收管理中起着重要作用。

税收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实现税收目标、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税收保障措施

税收保障措施

税收保障措施1. 简介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也是维持国家正常运转的重要基础。

为了确保税收的正常征收和保障国家财政的稳定,各国都采取了一系列的税收保障措施。

本文将介绍税收保障措施的定义、目的以及常见的具体措施。

2. 定义与目的税收保障措施指的是国家或地方政府为了确保税收的正常征收,保护纳税人权益,防止逃税和偷税漏税行为而采取的各项政策和措施。

税收保障措施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维护税收公平:税收保障措施可以确保纳税人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税款,防止违法逃税和偷税漏税现象的发生,从而维护税收的公平性。

•保障税收稳定: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通过税收保障措施,可以保证税收的正常征收,维护国家财政的稳定。

•促进经济发展:税收保障措施可以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意识和纳税遵从度,促进企业合法经营和纳税;同时,税收保障措施还能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减少行政成本,为经济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3. 常见税收保障措施3.1 完善税收法律法规完善税收法律法规是税收保障措施的基础。

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纳税人应该缴纳的税种、税率和纳税义务,明确执法机关的权力和纳税人的权益,为税收征管提供法律依据。

3.2 强化税收征管强化税收征管是确保税收正常征收的关键环节。

税收征管部门应加强对纳税人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税收征管制度,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质量。

例如,通过加强税收信息化建设,提高纳税信息的自动化和实时化处理能力,降低人为因素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3.3 加强税收宣传教育税收宣传教育是提高纳税人税收意识和纳税遵从度的重要手段。

税务部门应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了解程度,帮助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

3.4 设立税务服务热线设立税务服务热线是提高纳税人满意度的重要举措。

纳税人可以通过电话等方式,向税务部门咨询税收政策和办税流程,提出问题和建议。

税务部门要及时回应纳税人的询问和反馈,解答疑惑,提供帮助。

关于税收与司法的重要论述

关于税收与司法的重要论述

税收与司法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政府实施公共政策、提供公共服务和维护国家职能的物质基础。

司法是国家行使权力、维护法律秩序和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

税收与司法的关系体现在税收征收和使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上,税收政策和司法政策相互影响,共同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

以下是对上述内容的总结:
1.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为政府实施公共政策、提供公共服务和维护国家职能提供物质支持。

2. 司法是国家行使权力、维护法律秩序和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

3. 税收与司法之间存在密切关系,体现在税收征收和使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上。

4. 税收政策和司法政策相互影响,共同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

论我国纳税人权利的司法保障

论我国纳税人权利的司法保障

设置专门的机构负责 审立 与普通法 院分立的行政法院专 门处理税务 案件 ,加拿大 同
样设立了独立的税务法 院全权处理 税收行政 案件。2、受案范 围 的广泛 性。许多国家采取不 同的方式允许纳税人不 满国家或地 方政府 、公共部 门的用税行为提起诉讼 ,且建立了纳税人诉讼制度 。如美 国各州均承认 私人可以对地方政府 或 国家的任何 违法 支出税款 的行 为提起 纳税 人诉 讼 ,日本同样 允许纳税人 以选举人资格或法律上无利害关 系之资格对地 方政府或者国家 的违 法行为提起诉 讼。3、审判程 序的多样性 。国外救 济纳税人 的审判程序多种多样 ,通常情况是 以涉案数额 的大小 决定程序 的适用。如加 拿大根据争议标 的设置正常程序与非 正常程序 ,非正常程 序一般 处理 1 2 , o o o加元 以下的案 件。 为节约 纳税人 的 申诉 时 间和 费 用 ,大多数国家对小额案件设置小案审判程序和一 审终 审制 。 与域外发 达国家 的具体做法相 比较 ,我国司法权对纳税人 权利 的保 障存在 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司法审查的范围有 限 ,审理税务 案件 的法官专 业性不足 ,审判程序复杂而且缺少多样性三个方 面。 我国纳税人权利司法保障的现状及 不足 ( 一) 司法审查的 范围有限 税 务诉讼受案范 围的大 小 ,即税 务行政 执 法权受 到 司法审查 的范

济机制 ,才能使纳税人的权 利得到最终 的保 障。借鉴域外先进 宪政 国家 通过司法权保障纳税 人权利 的经验 ,结合我 国的具体 国情 ,我 国可以从
如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纳税人权利 的司法保 障。 ( 一 )税务诉讼程序 中引入调解 、简易程序 域外先进宪政国家在税务诉讼程 序的建构上采取 的基 本做 法是针对 不 同税收诉讼案件差异巨大的特点 , 分别适用复杂 的或 简单的程序 ,以 降低纳税人的诉讼成本。在我国 , 我们不仅可 以在税务诉讼 中引入小额 税务案件的简易程序 ,而且可以吸收有着深厚文化 、制度 背景 的调解程 序 ,具体而言 : 首先 ,可 以规定调解程序是税务诉讼 的必经程序 。税 收是 一项不断 重复 的活动 ,税收执法主体和纳税人之 间会维持一种长期的 “ 合作”关 系,不断的争讼势必影响两者的关 系,进而影响到 国家税 收工作。而将 调解程序作为税务司法程序必经的程序 ,不仅节约 司法成 本 ,而且有利 于维持税收执法主体和纳税 人之间的良好关 系,当然 ,调锯 必须建立在 双方 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 ,不能有任何 的强迫 。 其次 ,规定小额的税务诉讼案件 可以参照适用简易程 序。简易程序 是在遵循正 当程序的基础上 ,省略部分程序事项 的程序 。国外 先进经验 和我 国刑事 、民事 司法审判 实践证 明 ,简易 程序 能及 时有效 地解 决 纠 纷 ,节约司法成本 ,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因此 ,可 以在 《 行政诉讼 法》 原有的程序中 ,针对 事实清楚 、争议不大 的小额税务纠纷 ,增设简 易程序 ,该简易程序 的规则 ,可 以参 照 民事诉 讼简 易程 序的规 定 ,当 然,简易程序 的适用须征得诉讼双方的同意。 ( 二 ) 扩 大 税 务诉 讼 的 受 案 范 围 税务诉讼 的受案范围决定 了司法机关 对税务执 法行为 的审查范 围 , 司法机关作为保障纳税人权利的最后一道屏 障,只有赋予 其全方位 的审 查权力 ,才能有效制约税收执法权 ,全面保 障纳税人 的权利。我国应从 如下几个方面来扩大税务诉讼的受案范围 : 首先 ,应 当将税务执法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纳入税 收诉讼 的受案范 围。我 国的 《 行政诉讼法》一直将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 ,排除在行 政诉讼 的受案范 围之外 ,这种做 法不仅受 到了法学 理论界 的强烈质疑 , 在实践 中也成为导致我国司法权力难以制约行政权 力的根本原 因。税务 行政机关 ,为 了执行法定职责 ,必须享有 一定的立法权 ,税务执法机关 的抽象行政行为 即是行使 其立法 权的结 果 ,不将 其纳 入 司法 审查 的范 围 ,意味着为纳税人提供的司法救济只能治标不 能治本。因此 ,为 了强 化司法权对税务行政权的制约和对纳税人权利 的保 障,必 须将税务执法 机关 的抽象行政行为纳入税务诉讼的受案范围。 其次 ,应建立纳税人诉讼制度。我国 目 前 的行政诉讼 ,将纳税人诉 讼的原告 的资格 ,局限在 “ 与诉讼有 直接 的利害关系” 之内 ,使纳税人

税收优先权司法保障协作机制初探

税收优先权司法保障协作机制初探

税收优先权司法保障协作机制初探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对税收优先权做出了看似明确的规定,但该法条过于笼统,没有考虑复杂的社会民商事活动的具体情形,实践中因税收优先权强制执行而产生的纠纷并不鲜见。

本文由某地税局遇到的件由税收优先权司法强制执行演变为与银行争诉的案例入手,阐述税收优先权司法强制执行的现状,结合案例浅析成因,并就某地税局为保障欠税追缴与司法机关建立协作机制情况进行介绍。

2009年12月,某地税局稽查局经检查后发现某企业少缴2007年度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1280902.32元,对其做出税务处理决定后,该企业未补缴税款,稽查局又于2010年3月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企业仍未缴税。

2012年4月,稽查局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扣划了部分税款及滞纳金,该企业仍欠税1150674.72元。

2014年8月,地税局获悉某银行正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企业抵押房产,以实现陈某向银行的贷款债权100万元。

地税局遂向法院去函要求对该企业欠税行使税收优先权。

法院执行局遂做出分配方案,确定税款第顺序优先受偿,银行抵押债权第二顺序优先受偿。

该银行不服,遂以地税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税收优先权司法强制执行的现状由于区域经济变化,面临倒闭的企业增多,同时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入也使地税机关收入压力剧增。

自2014年以来,某地税局运用税收优先权条款先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税款案件4件,涉及税款8639472.01元,但由于各种原因至今未结案。

其中,最早的件申请执行案件演变为本文的诉讼案例。

税收优先权强制执行中法律价值取向的冲突导致纠纷不断。

税收优先权在执行时往往牵扯出两种或更多不同的权利及其所代表的利益。

上述案例是税收优先权和担保优先权的冲突,分别代表税收的国家公益性和金融市场债权稳定性两种法律价值取向。

另外,其他部门法如《海商法》《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在立法时,都对自身调整领域中的部分债权优先于税收做出规定。

地方税收保障制度

地方税收保障制度

地方税收保障制度什么是地方税收保障制度?地方税收保障制度,指的是保障地方税收收入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包括预算制度、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税收分配制度等,旨在保障地方财政稳定和经济发展。

地方税收保障制度是中国现代财政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地方税收保障制度的重要性地方税收在中国财政体制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地方税收的持续增长可以为地方政府提供更多的财政支持,加速地方经济的发展。

而地方税收的下降则会对地方政府的财政状况和地方经济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因此,建立健全的地方税收保障制度对于维护地方财政稳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地方税收保障制度主要内容预算制度预算制度是地方税收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是指按照一定的程序制定、执行和监督财政预算的一套制度安排。

预算制度可以帮助地方政府明确财政收支情况,合理规划财政支出,保证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

同时,预算制度也是地方政府公开财政收支情况的重要方式。

地方政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公众公开预算草案、预算表、预算绩效报告等。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指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各类收入相对较少的县、区、乡镇等地区提供财政资金支持的制度。

财政转移支付可以缓解地方政府财政压力,支持地方重点领域的发展,加速地方经济的发展。

同时,财政转移支付也可以分散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权力,加强地方政府的自主权和政策创新能力。

税收分配制度税收分配制度是指税收收入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分配方式。

税收分配制度是维护中央和地方各自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对于保障地方税收收入、促进地方财政稳定和地方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税收分配制度需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进行差异化处理,同一地区不同城乡地区之间也需要考虑差别化的税收分配。

地方税收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地方税收保障制度尚存不少问题。

其中,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问题最为突出。

目前,财政转移支付中存在财政资金过于集中、资金使用效率低下、对一些基层地区的支持不足等问题。

此外,税收分配制度也存在一定的不公平性。

最新-小议税收司法保障体系 精品

最新-小议税收司法保障体系 精品

小议税收司法保障体系论文摘要有权利义务的预先设定,就应该有保障制度的建立。

税法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过程中税务机关和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的过程不会是一帆风顺的,肯定会遇到各式各样的障碍,亦即各类案件,比如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及行政案件等。

这些案件实质上是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给税法运行设置的种种障碍,这些障碍造成了税法运行的阻滞和税收法律秩序的破坏。

司法权的行使正是通过这些案件的审理,来排除税法运行中的障碍,以开通被阻滞的税法运行渠道和弥补被破坏的税收法律秩序。

上述司法权的行使就是税收司法保障;预先为上述司法权的行使所设定的各项法律制度就是税收司法保障制度。

对税务案件的处理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任务,我国法律体系的多个基本法律部门或多或少地存在税收司法保障规范,例如税收优先权、税收代位权、撤销权制度等,但是,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税收司法保障问题的系统性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税收司法保障制度体系尚未完善建构。

本文将通过分析税收司法保障制度实施的必要性,阐述我国税收司法保障制度体系及其完善程度,在此基础上,就组建税务警察、建立税务法院两方面对税收司法保障制度组织建设提出构想。

税收司法保障制度的质量,是一个国家税收征收管理在实践中取得成功的重要条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税款的有效征收,对税收司法保障问题进行探索性的研究,对税收司法保障实践具有重大的理论指导意义和现实参考意义。

一、建立税收司法保障制度的必要性有权利义务的预先设定,就应该有保障制度的建立,这是一条显而易见的法理。

从某种意义上说,对税收司法保障制度的规定如何,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税款的有效征收,一国税收司法保障制度的质量,可谓税收的征收管理能否在实践中取得成功的重要条件。

对税收司法保障问题进行研究的意义正在于此。

司法是法运行的重要环节,在法的运行中占有特殊地位。

所谓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税收强制执行制度的探讨

税收强制执行制度的探讨

税收强制执行制度的探讨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发展的重要保障。

税收的强制执行制度是保障税收收入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障国家财政稳定运转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税收强制执行制度的概念、理论基础、重要性、不足之处、完善机制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税收强制执行制度的概念税收强制执行制度是指为保障税收收入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国家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强制执行手段对纳税人的逃税行为、拖欠税款行为进行打击和处理的制度。

税收强制执行制度的实施涉及到税务、司法、行政等各个方面,是一种综合性的政策措施。

税收强制执行制度具有强制性、合法性、权威性等特点,是国家维护税收秩序、保障税收收入的重要手段。

二、税收强制执行制度的理论基础税收强制执行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税收法律原则、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

税收法律原则是指税收征收、管理和征缴必须以法律规定为准绳,只有依法征税才是合法合理的。

公平原则是指税收征收必须公平合理,确保纳税人在税法规定下的权利平等。

效率原则是指税收征收必须有效率,不得因过分追求收入而影响经济发展和纳税人的生产生活。

三、税收强制执行制度的重要性税收强制执行制度是保障税收收入合法性和有效性的重要手段,对于国家财政的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作用。

(一)保障税收收入的合法性。

税收强制执行制度通过依法进行征收、管理和征缴税款,确保纳税人在税法规定下的权利平等,防止一些企业和个人逃避税收,维护税收秩序和社会公平。

(二)保障税收收入的有效性。

税收强制执行制度通过各种强制执行手段,迫使拖欠税款的企业和个人及时履行义务,确保税收收入及时到位,有力地维护了国家财政稳定运转和经济发展顺利进行。

(三)营造稳定良好的投资环境。

税收强制执行制度可以排除企业逃税这一不稳定因素,营造出稳定良好的投资环境,使得企业有更多的资金用于投资,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

四、税收强制执行制度不足之处税收强制执行制度在完善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浅析中国新经济形势下税收司法存在的几点问题

浅析中国新经济形势下税收司法存在的几点问题

浅析中国新经济形势下税收司法存在的几点问题税收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一般为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国家司法权,按照税收法律规定的程序,依职权处理与税收有关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的行为。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面临着税收司法制度与世界标准接轨的问题,虽然税收司法制度改革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在现实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妨碍了中国税收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

标签:税收司法独立性税收司法保障司法,本质上是一种法的适用行为,一般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和程序,行使国家司法权,具体的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各种案件的活动。

国家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的目的在于维护国家法律权威,落实立法意图和目的,排除法律运行中存在的障碍。

按照我国司法机制对于司法机关职能分工的划分规定,刑事司法权的国家机构存在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司法机关包括行使国家审判权、检查及法律监督权利和司法行政管理权力的国家机构,即法院、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

狭义的司法机关仅指国家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

由于税收司法的本身特性,本文中的司法机关采狭义概念,即司法权仅限于国家审判权,司法机关也仅指人民法院。

世贸组织原则上要求各成员方必须建立起健全完善的税收法律体系,增加税收征管与稽查的透明度,同时对我国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能力和普通民众纳税意识的培养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可以说,如果不对中国现有的税收司法运作机制进行改革,中国的税收司法现状必然无法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在WTO协议框架内非但不能起到促进中国改革与开放的作用,反而会妨碍中国进一步融入世界经济体系。

面对如此严峻的现实情况,中国应当从建立健全税收法律体系入手,首先,规范行政机关的税收执法行为,转变税务机关的执法理念,深化整个税务征管体制的改革。

其次,要努力培养大众的纳税意识,尊重普通民众的纳税知情权,提高纳税人自觉遵从税法的程度,保证国家税收的稳定增加,为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宏大战略提供财政上的有力支持。

税务系统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思考探究

税务系统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思考探究

文章标题:税务系统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思考探究1. 引言税务系统作为国家财政管理的重要部门,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加强执法能力和规范执法行为显得尤为重要。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司法执法和行业自律三项制度,是加强税收征管、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有力举措。

本文将从政策制定的背景、具体制度内容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挑战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为您全面解读税务系统全面推进三项制度的意义和思考。

2. 政策背景在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政策下,税务系统加强执法能力、规范执法行为,既是政府权力运行规范化的需要,也是现代财政制度建设的必然选择。

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司法执法和行业自律三项制度的要求,并不断加大执法力度,重点打击偷逃税、骗税行为,推动税收征管工作的深入开展。

3. 三项制度内容(1)行政执法政府税务部门在执行税法和征收管理法规过程中,依法行使税务行政处罚权、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确保纳税人和执法人员的权益。

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和公正性是全面推行执法三项制度的关键所在。

(2)司法执法司法机关在处理税务案件时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至关重要。

税务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强制执行案件,以及税收民事案件等,都需要得到司法机关的严格审查和公正裁决,以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3)行业自律税务从业人员和纳税人作为税收管理的主体,在遵纪守法和诚信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中,需要行业协会和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推动纳税人和从业人员主动遵守税法,有利于税收管理的规范和高效运行。

4. 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在全面推行执法三项制度的过程中,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一是行政执法和司法执法之间的衔接不够紧密,导致执法效率低下。

二是行业自律机制有待完善,一些行业纳税人的诚信意识不够强,自律程度不高。

三是执法人员素质和能力不足,一些税收违法行为难以有效打击。

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是当前税务系统亟待解决的难题。

5. 个人观点和思考在我看来,税务系统推进执法三项制度,有利于构建税收管理的法治化和规范化。

浅议税收司法保障

浅议税收司法保障

浅议税收司法保障一、税收司法保障的含义所谓税收司法保障:就是通过司法权的行使,来排除税法运行中的障碍,以开通被阻滞的税法运行渠道和弥补被破坏的税收秩序而采取的各种措施的总称。

税法司法保障制度如何建立,直接影响到税款的有效征收,关系到税收管理权能否在实践中得以贯彻执行。

因此,对税收司法保障的研究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和社会意义。

二、现行税收司法保障的内容及问题我国税收司法保障规范散见于多个基本法律部门,尚未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但他们都体现了税收司法保障的价值目标,笔者根据多年经验,将有关税收司法保障的内容作些整理并提出问题,和大家共同探讨:(一)税收优先权司法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责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法违法所得。

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但税务机关在行使税收优先权的过程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在缴纳所欠税款前优先清偿了无担保债权或发生在后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而使所欠税款不能足额受偿时,税务机关应如何行使税收优先权,我国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税收优先权流于形式,难予付诸实践。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财产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表面上看,税收优先权由于与不得重复执行的矛盾而无法执行,实则不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税款发生在先,则较之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有优先性,利用逻辑推理的方法可推断出税务机关仍可行使税收优先权,可以从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而查封、冻结的财产中优先受偿,但这仅仅是逻辑推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税收司法保障4100字

税收司法保障4100字

税收司法保障4100字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税收在为国聚财、宏观调控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税法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管理社会经济秩序当中,税务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所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不会是一帆风顺的,总是存在各式各样的障碍,比如税务刑事案件、税务民事案件、税务行政案件。

这些案件实质上是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给税法运行设置的种种障碍,它阻滞了税法的运行,破坏了税收法律秩序。

如何来排除税法运行中的障碍,确保税收法律、法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顺畅运行,更好地为国聚财,充分发挥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税收司法保障显得尤为重要。

一、税收司法保障的含义所谓税收司法保障:就是通过司法权的行使,来排除税法运行中的障碍,以开通被阻滞的税法运行渠道和弥补被破坏的税收秩序而采取的各种措施的总称。

税法司法保障制度如何建立,直接影响到税款的有效征收,关系到税收管理权能否在实践中得以贯彻执行。

因此,对税收司法保障的研究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和社会意义。

二、现行税收司法保障的内容及问题我国税收司法保障规范散见于多个基本法律部门,尚未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但他们都体现了税收司法保障的价值目标,笔者根据多年经验,将有关税收司法保障的内容作些整理并提出问题,和大家共同探讨:(一)税收优先权司法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责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法违法所得。

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但税务机关在行使税收优先权的过程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在缴纳所欠税款前优先清偿了无担保债权或发生在后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而使所欠税款不能足额受偿时,税务机关应如何行使税收优先权,我国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税收优先权流于形式,难予付诸实践。

浅议完善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法律制度

浅议完善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法律制度

L ega l Sy st e m A n d So ci e t y2009.2(中)浅议完善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法律制度王曼郭凯峰摘要本文首先阐述了纳税人权利的内涵,分析了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法律制度的现状和不足,对完善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法律制度提出了具体建议。

关键词纳税人权利法律制度完善中图分类号:D9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053-01一、纳税人权利含义研究纳税人权利首先要明确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

所谓税收法律关系,是指由税法所调整而形成的,在税收活动中各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对于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国内外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论,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传统税法主张税收权力关系说,随着法治社会的发展,权利本位的思想渗透,另一部分学者主张税收债务关系说。

二者的本质分歧在于前者强调国家地位优于纳税人;后者强调二者处于对等地位。

关于纳税人权利含义的表述较多。

目前已被普遍接受的是:从狭义的角度来看,纳税人权利就是指纳税人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时,法律对其依法可以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包括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应当获得的救助与补偿。

从广义的角度考虑,纳税人权利是指纳税人依法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所享有的权益。

二、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法律制度的现状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从古到今,无论是在理念上,还是在税收及相关管理制度上,一个显著的特征,就是缺乏对纳税人权利的充分保障。

主要表现为:1.在税收立法理念上,过分强调国家权力,轻视纳税人的权利。

由于我国没有税收基本法,在宪法中关于税收的条款只有一条,即第5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从法律条文上看该条规定了国家向纳税人征税有法律根据,但是更注重纳税人向国家纳税是一种义务。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效力,纳税人的权利不能在宪法中加以明确,就不能得到有效的实现。

浅谈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

浅谈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

存在问题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措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所赋予税务机关的一项权力。

自实行分税制以后,尤其是进入1996年以后,各级税务机关逐渐认识到,在税收征管中有效地运用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措施,是税款及时入库的有效保证,是税收强制性的具体体现。

因而,一些税务机关对具有欠税不缴,逃避纳税行为的纳税人采取了税收保全措施,保证税款及时入库,使国家的税款不致流失。

如凌海市地税局、义县地税局、古塔区地税局、凌河区地税局在1996年加大税收执法力度,采取税收保全措施达112件,扣缴税款达215万元,有效地打击了偷、逃、欠税行为的发生,净化了税收征管环境,促进了税收征管工作沿着依法治税的轨道前进。

然而,也有的单位对纳税人欠税行为束手无策,不讲征税手段,对那些有缴税能力而又不愿缴税的欠税单位无能为力,不敢采取税收强制措施,致使税收征管工作显得软弱无力。

(一)有的税务机关对实行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措施认识不足。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有的税务机关没有把这项工作提到日程上来,认为只要把税收好了,完成税收任务就行了,欠点税以后有机会再清欠就行了,用不着兴师动众地搞财产扣押和拍卖,没有把采取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措施提高到依法治税上来认识和理解,片面地追求要搞好税企关系,把服务与治税对立起来。

(二)“怕”字当头。

一怕引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有些税务干部在执法中不敢采取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其主要原因是怕当事人提请行政复议或起诉到人民法院,怕税务局败诉丢面子,所以执法力度不强,不敢采取扣押、拍卖等税收强制措施。

二怕影响税企关系。

企业尤其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是国家税收主要来源之一,在过去的几年里,税务机关为稳定税收收入强调培养税源税基,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搞好税企关系,而企业也对税务机关强调税企一家等等,造成了税务机关在征税时出现了商量入库,对确定应征税额“讨价还价”等不正常的现象。

三怕影响税务机关形象。

实行分税制后,各级税务机关把树立税务新形象做为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主要内容来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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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税收司法保障制度目录一、;建立税收司法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2)二、;税收司法保障制度体系及其完善 (2)(一);税收民事司法保障制度 (3)1、;税收优先权司法保障制度 (3)2、;税收代位权、撤消权司法保障制度 (5)(二);税收刑事司法保障制度 (6)1、;保障有关部门相应协助义务能够依法履行的刑事制度规范 (6)2、;保障税务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刑事制度规范 (6)3、;保障和维护税收征管秩序的刑事制度规范 (7)(1);对纳税中“不申报”行为性质的界定(2);对“偷税数额与比例标准”的界定(三);税收行政司法保障制度 (8)1、;税务机关行政权力干预纳税人等税务当事人的行政诉讼权利的问题 (8)2、;税务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 (8)三、税收司法保障组织建设构想 (9)论文摘要有权利义务的预先设定,就应该有保障制度的建立。

税法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过程中税务机关和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的过程不会是一帆风顺的,肯定会遇到各式各样的障碍,亦即各类案件,比如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及行政案件等。

这些案件实质上是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给税法运行设置的种种障碍,这些障碍造成了税法运行的阻滞和税收法律秩序的破坏。

司法权的行使正是通过这些案件的审理,来排除税法运行中的障碍,以开通被阻滞的税法运行渠道和弥补被破坏的税收法律秩序。

上述司法权的行使就是税收司法保障;预先为上述司法权的行使所设定的各项法律制度就是税收司法保障制度。

对税务案件的处理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任务,我国法律体系的多个基本法律部门或多或少地存在税收司法保障规范,例如税收优先权、税收代位权、撤销权制度等,但是,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税收司法保障问题的系统性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税收司法保障制度体系尚未完善建构。

本文将通过分析税收司法保障制度实施的必要性,阐述我国税收司法保障制度体系及其完善程度,在此基础上,就组建税务警察、建立税务法院两方面对税收司法保障制度组织建设提出构想。

;;;浅析税收司法保障制度;税收司法保障制度的质量,是一个国家税收征收管理在实践中取得成功的重要条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税款的有效征收,对税收司法保障问题进行探索性的研究,对税收司法保障实践具有重大的理论指导意义和现实参考意义。

一、建立税收司法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有权利义务的预先设定,就应该有保障制度的建立,这是一条显而易见的法理。

从某种意义上说,对税收司法保障制度的规定如何,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税款的有效征收,一国税收司法保障制度的质量,可谓税收的征收管理能否在实践中取得成功的重要条件。

对税收司法保障问题进行研究的意义正在于此。

司法是法运行的重要环节,在法的运行中占有特殊地位。

所谓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它的宗旨在于排除法律运行的障碍,消除法律运行被阻碍或切断的现象,以保证法律运行的正常进行,从而使社会保持法律秩序状态。

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属于与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和商法等基本法律部门相并立的经济法部门。

一般的讲,税法是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①。

它集中地体现和反映了国家干预或管理特定领域内的社会经济活动。

税法调整国家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过程中税务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的过程不会是一帆风顺的,肯定会遇到各式各样的障碍,亦即各类案件,比如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及行政案件等。

这些案件实质上是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给税法运行设置的种种障碍,这些障碍造成了税法运行的阻滞和税收法律秩序的破坏。

司法权的行使正是通过这些案件的审理,来排除税法运行中的障碍,以开通被阻滞的税法运行渠道和弥补被破坏的税收法律秩序。

上述司法权的行使就是税收司法保障;预先为上述司法权的行使所设定的各项法律制度就是税收司法保障制二、税收司法保障制度体系及其完善; 由于司法设置了以公力为后盾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加之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性,一国税收司法保障规范必然散见于一国法律体系中多个基本法律部门,但无不体现并统领于税收司法保障的大目标下,进而形成相互协调的一类制度体系。

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税收司法保障问题的系统性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税收司法保障制度体系尚未完善建构。

但不可否认,我国法律体系的多个基本法律部门或多或少地存在税收司法保障规范,这些规范体现了税收司法保障的价值目标,都应归于我国税收司法保障体系。

从我国法律体系基本法律部门的角度,可以把具有税收司法保障功能的法律规范,大略分为以下几类:(一)税收民事司法保障制度; 如前所述,税法属经济法部门。

经济法的出现,一方面打破了传统的私法自治的局面,使私法关系渗透了国家干预的痕迹;另一方面也突破了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公法与私法划分的传统理论,使公法融入了对私权关系调整的内容。

税法的发展也充分体现和反映了这种法律性质及其内容的演变。

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的互动变化,决定税法在某些方面渗透(借用)了与私法相通但又不完全相同的一些制度,这些制度主要包括:优先权制度,代位权制度和撤销权制度等。

与这些制度的正常运行相适应,配合设置的以公力为后盾维护社会税收秩序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制度是为税收民事司法保障制度。

; 1.税收优先权司法保障制度; 关于税收优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但税务机关在行使税收优先权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亟需建立并完善税收优先权司法保障制度加以解决。

(1)虽然《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做出了税收一般的优先性的规定,但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在缴纳所欠税款前优先清偿无担保债权或发生在后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而致使所欠税款不能足额受偿时,税务机关应如何行使税收优先权,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做出明确规定。

税收优先权流于形式,难于付诸实践。

因此,建立税收优先权司法救济制度也就成了当务之急。

税收优先权司法救济制度是税收优先权司法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制度核心是税务机关通过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撤销权撤销欠缴税款的纳税人的上述清偿行为,以达到税款优先受偿的目的,从而保障税收优先权的有效行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从本条规定看,税收优先权似乎由于与不得重复执行的矛盾而无法行使。

实则不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款发生在先,则较之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有优先性,利用逻辑的方法进行分析和根据“举重以明轻”的法理②。

税务机关仍可行使税收优先权,从已被人民法院采取查封、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的财产中优先受偿。

上述制度规定是税收优先权司法保障制度的另一个重要方面——税收以其强烈的公益性而致税收优先权原则上优先于其他权利(包括司法权)的行使。

; 上述税收优先权司法保障制度仍有待完善之处。

首先,法律应明确规定在财产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情形下,税收的一般优先权;其次,制定在上述情形下可操作的税务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优先受偿的程序性规定。

(3)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行使税收优先权时,极有可能与担保物权设定在后的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发生权利争议。

尤其是质权人、留置权人对欠缴税款纳税人的财产尚居于一种占有和控制的状态,于此等情形,税务机关应如何行使税收优先权是颇值得研究的问题。

税务机关能否对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占有和控制的欠缴税款纳税人的财产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来行使税收优先权?笔者认为颇为不妥,因为税务机关与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间的关系非同与欠缴税款纳税人间的税款征纳关系,乃是一种权利冲突关系,二者处于平等地位。

虽然《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税收一般的优先性,但在税务机关与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间发生权利冲突情形下,以行政强制执行方式行使税收优先权对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利益影响甚巨,稍有不慎就会有损于交易安全和社会经济信用制度,无利于争议得到公正、合理、彻底的解决。

因此,在上述权利冲突情形,选择由第三方(即人民法院)权衡利弊(即冲突权利各自所代表的利益),判断各种权利的有效性,并最终居中裁判解决才不失为明智之举。

在实体法方面,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的规定,法律应明确规定“税款已经依法予以公告”是税务机关行使税收优先权的构成要件之一,否则不得行使税收优先权,并以公告时间作为税款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的时间标准。

以民事物权法理论为基础,从而使公告的税款取得公示的公信力,取得税款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的合理、合法的根据,有力维护社会经济信用制度;在程序法方面,基于税务机关与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间发生权利冲突关系的性质,法律应做出税务机关参加诉讼应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这些都是税收优先权司法保障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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