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动抵押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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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抵押的财产变动与效力限制

浮动抵押的财产变动与效力限制

浮动抵押的财产变动与效力限制一、本文概述浮动抵押作为一种特殊的抵押方式,在现代金融和商业实践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它允许抵押人在不转移财产占有的情况下,将其现在和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以此作为债权的担保。

浮动抵押的特殊性在于,抵押财产在抵押期间并非固定不变,而是随着抵押人的经营活动而不断变动。

这种财产的动态性给浮动抵押权的实现带来了诸多挑战,也引发了关于浮动抵押财产变动与效力限制的深入讨论。

本文旨在探讨浮动抵押的财产变动与效力限制问题。

我们将对浮动抵押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明确其法律特征和适用范围。

我们将分析浮动抵押财产变动的原因和形式,探讨这种变动对抵押权人利益的影响。

在此基础上,我们将进一步研究浮动抵押的效力限制,包括抵押权人的权利行使限制和抵押财产处分的限制等。

我们将提出完善浮动抵押制度的建议,以期为我国金融和商业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通过本文的论述,我们期望能够深化对浮动抵押财产变动与效力限制的理解,为相关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提供有益的借鉴和指导。

二、浮动抵押财产变动的类型与特点浮动抵押作为一种特殊的抵押方式,其财产变动的类型与特点相较于传统抵押有所不同。

浮动抵押的财产变动主要分为两类:一是抵押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财产变动,二是抵押人非正常经营范围内的财产变动。

在正常经营范围内,抵押人有权对抵押财产进行使用、收益和处分,如销售、租赁、再抵押等。

这种变动是浮动抵押制度设计的核心,旨在保持抵押人的经营自主性,使其能够在不影响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灵活运用抵押财产进行经营活动。

这类财产变动的特点在于,抵押人无需事先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只需按照正常的商业惯例进行即可。

同时,由于抵押财产处于不断变动之中,债权人对抵押财产的控制力相对较弱,因此需要通过其他手段来保障其债权安全,如设立专门的抵押财产登记制度、加强对抵押人经营活动的监督等。

而在非正常经营范围内,抵押人未经债权人同意,擅自对抵押财产进行重大处分或改变其用途,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浮动抵押的优缺点

浮动抵押的优缺点

浮动抵押的优缺点
浮动抵押的优点:
第一,以概括的财产为标的物,能充分发挥抵押人的财产的担保价值;
第二,浮动抵押较固定抵押登记手续简便,只需在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概括登记抵押物范围即可,不需作成抵押财产目录,也不需将抵押人的各个财产分别公示,尤其是抵押人新取得的财产自动进入浮动抵押的标的物范围,十分便捷;
第三,设定浮动抵押,对抵押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无甚影响和妨害。

抵押人在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一般较在限制、影响的情况下盈利能力为强。

在债务人充当抵押人时,盈利能力增强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增多相对容易,有助于债权人实现债权。

浮动抵押的缺点:
第一,设定浮动抵押后,企业仍可对企业财产自由处分,担保权人需承受不诚信抵押人为逃避债务而处分财产的风险;
第二,企业经营管理不善,致财产大量减少时,会影响担保权人实现担保权。

浮动抵押存在的风险及原因

浮动抵押存在的风险及原因

浮动抵押存在的风险及原因一、风险(一)主体风险。

1、主体风险主要是因为《物权法》规定的主体范围过宽,包括所有类型的企业、个体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

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由于没有强制的最低资本限度和资本固定规定,其风险自不待言。

而就算是公司法上的企业法人,由于我国公司法的登记制度不甚健全,资本控制有待完善,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情况十分普遍。

正是由于我国目前对于个体工商户、普通农户现在的和将来拥有的动产,甚至对于个体企业、合伙企业、非公司企业现在的和将来拥有的动产,都缺乏有效的监管制度,难以避免诸如“骗贷骗保”行为的发生。

2、从操作上来讲,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但农业生产经营者的登记部门现在没有明确规定,从实践中来讲也无法确定。

(二)抵押标的风险。

浮动抵押最大的特点在于其抵押标的在设定抵押之时是不确定的。

浮动抵押固定化之前,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仍有经营自主权,即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使用和处分抵押物,如将其出售、出租、设定抵押等。

抵押人的这种处分权是与浮动抵押物的浮动性一致的。

这是浮动抵押风险的根本所在。

1、在设定抵押时,抵押的标的无法确定,那么抵押物的价值以及所担保的债权的价值范围都难以确定。

在贷款的情形中,银行只能估计设定浮动抵押财产的价值,来确定发放贷款的额度,但是,没有专业的评估,差距很可能非常大。

如果过分高估,那么从一开始,债权就存在了风险。

而就算在设定浮动抵押之时,抵押财产的价值大于抵押担保的债权,但由于此时抵押财产的价值只有借鉴比较的功能,最后实行抵押权之时抵押财产的价值能否一直保持,能否不贬值是根本无法控制的。

2、浮动抵押的不确定性还在于,浮动抵押的前期登记,仅有证明抵押合同的效力,而不具有普通抵押权的固定效力。

具体来说就是,在浮动抵押登记后,抵押财产依然可以被抵押人处分,到最后实行抵押权之时,到底还有多少财产可以做为抵押财产受偿是无法预见,更是无法控制的。

3、在浮动抵押期间,抵押人合法处分抵押财产应当在合理的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内,但是,所谓合理的生产经营活动应该如何界定?法律没有规定,在实践中可能只有通过法院审查后确定,但是,由法院审查也只能做到事后审查,而事后审查有不可避免的缺陷:(1)、事后审查取证困难,不可能完全无误的审查出抵押人恶意处分抵押财产的事实;(2)、事后审查即便可以确定抵押人恶意处分抵押财产,但若抵押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抵押权人的利益必定受损且无法弥补。

浮动抵押的概念和特征

浮动抵押的概念和特征

浮动抵押的概念和特征浮动抵押是指借款人利用其名下的浮动资产作为抵押物,向贷款机构或借款人申请贷款的一种贷款方式。

1.抵押品的类型:浮动抵押主要是以借款人的浮动资产作为抵押品,包括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保单、房地产等。

与传统的固定抵押方式相比,浮动抵押不限于不动产,可以抵押的资产种类更为多样化。

2.抵押品的特点:浮动抵押的抵押物是浮动资产,其价值是不稳定的,会受市场行情的波动影响。

因此,贷款机构在浮动抵押时会更加注重抵押物的流动性、市场价值和投资品质。

同时,借款人需要根据市场行情的变化及时调整抵押物的组合和比例,以维持贷款的安全性和灵活性。

3.贷款的额度与比例:浮动抵押的贷款额度通常不会高于抵押物市值的一定比例,一般在50%至70%之间。

抵押比例的确定与抵押物的类型、市值波动性以及借款人信用状况等因素密切相关。

同时,浮动抵押的贷款额度还受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借款用途的限制。

4.利率的浮动性:浮动抵押的利率一般是浮动的。

贷款机构会根据市场行情及时调整贷款利率,使其与市场利率保持一定的联动性。

利率的浮动性使得借款人在利率下降时可享受到利率的优惠,但一旦利率上升,借款人需承担相应的风险和额外的负担。

5.还款方式:浮动抵押的还款方式通常有两种:分期还款和一次性还本付息。

分期还款是指借款人按月或按季度分期偿还本息,每期还款金额相对较小,更为灵活。

一次性还本付息是指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时一次性偿还全部本息,还款金额较大,适合短期贷款。

6.贷款期限:浮动抵押的贷款期限可以根据借款人的需求和抵押物的特性进行灵活调整,一般在1年至10年之间。

不同的贷款期限对应不同的还款压力和利率水平,借款人需要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

7.风险与评估:浮动抵押涉及的抵押物价值的波动性和市场风险较大,需要贷款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和抵押物估值。

同时,借款人也需了解抵押物的市场情况和价值波动性,合理规划贷款用途和还款计划,以降低风险。

总之,浮动抵押作为一种灵活多样的贷款方式,与传统的固定抵押相比,更加适合有浮动资产的借款人。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我国目前的浮动抵押制度虽然已经有一定的成熟度,但是还存在不少的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针对这些不足点,本文将会针对于浮动抵押制度的概念、现实情况、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逐一分析,同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

一、浮动抵押制度的概念及现状浮动抵押制度是一种特殊的信贷担保方式,指的是在借款人不动产资产上设定抵押权时,使用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作为抵押物的价值,从而在后续的贷款过程中,当借款人的不动产市场价值波动时,与之对应的抵押权价值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我国的浮动抵押制度开始于1990年代,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现在已经成为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一项重要制度。

根据不动产抵押登记管理规定,房地产抵押登记分为定额抵押和浮动抵押两种。

具体来看,在我国的浮动抵押制度中,银行和借贷双方之间首先需要确定一个鉴定标准,即借款人不动产的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

这个标准会根据当前市场情况来进行评估和更新,当借款人的不动产市场价值出现变化时,浮动抵押权的价值也会相应地进行调整。

二、浮动抵押制度存在的不足尽管浮动抵押制度在稳定金融市场、降低市场风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市场实践来看,还是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1. 制度尚不成熟浮动抵押制度是一项比较新兴的金融制度,尽管已经在中国存在了十几年,但由于市场的本质复杂和市场机制的不成熟,导致浮动抵押制度的发展仍然较为缓慢。

由于缺少完善的市场机制以及对市场动态成本的测算,导致浮动抵押制度在实践中暴露出了许多问题。

2. 评估标准不稳定当前,我国的浮动抵押制度主要依赖于定期更新房产或土地上的评估报告。

但是由于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波动性比较大,评估标准不稳定,这给浮动抵押制度的实施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3. 竞争不公平由于银行与不动产买主签订的是浮动抵押合同,合同的有效期是20年,而市场上房地产价格波动范围较大,这就导致了银行对不动产的抵押价值难以确定,而且对于房主来说,卖价受到抵押权价值的限制,而卖房人会因为房价走低而降价,卖出价低于抵押权价值,相当于银行损失了贷款安全性,这让整个浮动抵押制度竞争不公平,银行对抵押房屋的价值评估不到位,市场交易无法保障双方利益。

《动产浮动抵押的法律效力研究》范文

《动产浮动抵押的法律效力研究》范文

《动产浮动抵押的法律效力研究》篇一一、引言动产浮动抵押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在现代经济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其特点在于抵押物为动产,其价值随企业经营活动的变化而变化,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便利性。

然而,动产浮动抵押的法律效力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旨在通过对动产浮动抵押的法律效力的研究,深入探讨其法律规范和实施中的问题,以期为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动产浮动抵押的基本概念与特点动产浮动抵押是指以企业现有及将有的动产为标的设立的抵押权。

其基本特点包括:抵押物为动产,具有较大的流动性和变化性;抵押物的价值随企业经营活动的变化而变化;抵押权的设立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等。

动产浮动抵押的这些特点使得其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工具,对于促进企业发展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动产浮动抵押的法律效力动产浮动抵押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抵押权的设立动产浮动抵押的设立需满足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形式要件包括书面合同、登记等;实质要件包括抵押物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抵押人对其拥有合法的所有权等。

只有满足这些条件,抵押权才能有效设立。

(二)抵押物的效力范围动产浮动抵押的抵押物为动产,包括企业的现有及将有的动产。

但并非所有动产均可作为抵押物,如法律规定不得抵押的动产等。

同时,抵押物的价值随企业经营活动的变化而变化,因此,抵押物的效力范围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三)优先受偿权动产浮动抵押的设立使得抵押权人在企业破产或清算时享有优先受偿权。

这一权利的行使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如需经过法院的裁定等。

四、动产浮动抵押实施中的法律问题尽管动产浮动抵押具有诸多优点,但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法律问题。

例如:(一)登记制度不完善动产浮动抵押的登记制度对于保障抵押权的设立和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目前我国动产浮动抵押的登记制度尚不完善,导致登记过程中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浮动抵押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浮动抵押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浮动抵押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浮动抵押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在企业融资领域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浮动抵押的特殊性,债权人在实现其权益时常常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

本文旨在探讨浮动抵押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问题,分析当前存在的风险和挑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和措施。

二、浮动抵押概述浮动抵押是指企业以其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作为抵押物,以获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在浮动抵押期间,抵押物的价值可能会因市场变化、企业经营状况等因素而发生变动。

当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据法律程序对抵押物进行处置以实现债权。

三、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现状及问题(一)现状分析当前,在浮动抵押中,债权人面临的主要问题包括:抵押物价值的不确定性、抵押物处置的复杂性、债务人恶意转移资产等。

这些因素都可能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二)问题剖析1. 抵押物价值的不确定性:由于市场变化、企业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抵押物的价值可能发生大幅波动,给债权人带来风险。

2. 抵押物处置的复杂性: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债权人需要经过复杂的法律程序对抵押物进行处置,这增加了债权人的成本和时间成本。

3. 债务人恶意转移资产:一些债务人可能通过转移资产、隐匿资产等方式来逃避债务,使债权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四、解决策略及措施(一)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浮动抵押的设立、变更、终止等程序,规范抵押物的评估和处置流程,为债权人提供法律保障。

(二)建立完善的评估机制建立独立的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定期评估,确保抵押物的价值真实可靠。

同时,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监管,防止评估失真现象的发生。

(三)强化信息披露和监管要求企业定期向债权人披露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信息,以便债权人及时了解抵押物的价值变化。

同时,加强对企业的监管,防止企业恶意转移资产、隐匿资产等行为。

(四)完善争议解决机制建立快速、高效的争议解决机制,为债权人在遇到纠纷时提供便捷的解决途径。

浮动抵押合同中的债权实现与债务清偿

浮动抵押合同中的债权实现与债务清偿

浮动抵押合同中的债权实现与债务清偿在我们的生活中,浮动抵押合同可能是一个比较陌生的概念,但是它却在我们的经济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今天,我就来给大家讲解一下浮动抵押合同中的债权实现与债务清偿。

我们要明白什么是浮动抵押合同。

浮动抵押合同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现在和将来所有的动产设定为抵押,债权人有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就抵押的动产优先受偿。

这就意味着,如果债务人不能按时还款,债权人就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处置这些动产来优先受偿。

那么,债权实现和债务清偿又有哪些具体的方式呢?一、债权实现的方式1.协商偿还:当债务人不能按时还款时,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协商一致,延长还款期限或者减少还款额度。

2.抵押物处置:如果协商不成,债权人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处置抵押的动产。

处置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用于偿还债权。

3.法律诉讼:如果债务人拒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来实现债权。

二、债务清偿的方式1.按时还款: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金额,按时还款。

2.提前还款:债务人可以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之前,提前还款。

3.以物抵债:债务人可以提供其他财产或者权利,来抵偿债务。

4.分期偿还:债务人可以根据自己的还款能力,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分期偿还债务。

在这个过程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需要遵守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债务人不能按时还款,债权人也要按照合同的约定,采取合法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总的来说,浮动抵押合同是一种保护债权人权益的法律手段。

它使得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能按时还款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抵押物来实现自己的债权,保障了自己的利益。

同时,债务人也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按时还款,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我想提醒大家,虽然浮动抵押合同在我们的经济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是它涉及到法律问题,所以在签订这样的合同时,一定要谨慎,最好咨询专业的律师,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浮动抵押合同中的债权实现与债务清偿,其实说白了,就是当借款人还不上钱的时候,放款人如何保障自己的利益。

动产浮动抵押合同的注意事项

动产浮动抵押合同的注意事项

动产浮动抵押合同的注意事项《关于动产浮动抵押合同的那些事儿》嘿,朋友们!今天咱来聊聊动产浮动抵押合同这个听起来有点专业的玩意儿,但别怕,我会尽量用通俗易懂、还带点幽默的方式给大家讲讲这里面的注意事项,保准让你们听完就明白个大概。

咱先来说说什么是动产浮动抵押合同哈。

简单来讲呢,就是你把你那些能流动的财产,比如说生产设备啦、原材料啦、成品半成品啦等,当成抵押物,去和别人签个合同,借点钱啥的。

这下明白了吧?不过这里头的门道可不少呢!首先啊,你得清楚你的那些动产值多少钱。

可别稀里糊涂地就把东西抵押出去了,结果到时候人家说你这东西不值那么多钱,那可就傻眼咯。

就像你去卖菜,你总得知道自己的菜值几斤几两吧,不能人家说多少钱就是多少钱啊。

然后呢,合同条款可得看仔细咯!这里面的文字游戏可多着呢。

别到时候被一些模糊不清的条款给坑了。

比如说有些条款写得不清不楚,等你出问题了,才发现自己理解错了,那就悲剧啦。

这就好比你去买东西,人家说“买一送一”,你以为是买一个商品送一个同样的商品,结果是送你一个小礼品,那你不就亏大了嘛。

还有哦,要找个靠谱的对方来签合同。

别找那种看着就不靠谱的,不然到时候他跑了,你上哪儿说理去啊。

就跟你找对象似的,得找个踏实靠谱的,不然三天两头跟你闹别扭,你得多心累啊。

再一个,得随时留意你那些动产的动向。

它们可不能随便就不见了或者被弄坏了。

要是你的设备被人偷了,那你这抵押不就白搭了嘛。

就像你的宝贝自行车,你不看着点,说不定哪天就被人骑走咯。

另外啊,可别一股脑儿地把啥都抵押出去了。

得给自己留点后路呀。

万一有个啥紧急情况,你还有点东西能应急。

不然你全抵押了,到时候真要用东西,哭都没地方哭去。

好比你去打仗,把所有弹药都扔出去了,敌人要是再来一波进攻,你拿啥抵抗呀。

总之呢,动产浮动抵押合同可不是闹着玩的,得打起十二分精神来对待。

认真考虑清楚。

《2024年动产浮动抵押的法律效力研究》范文

《2024年动产浮动抵押的法律效力研究》范文

《动产浮动抵押的法律效力研究》篇一一、引言动产浮动抵押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在当今社会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它允许债务人以其现有的和将来的动产作为抵押物,为债权人的债权提供担保。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动产浮动抵押的法律效力,分析其法律特征、设立要件、法律效力及风险防范等方面,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动产浮动抵押的法律特征动产浮动抵押的法律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抵押物的浮动性:动产浮动抵押的抵押物包括债务人现有的和将来的动产,其范围具有不确定性,故称之为“浮动”。

2. 担保债权的实现:动产浮动抵押的设立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为债权人提供了一种新的担保方式。

3. 便捷的融资方式:动产浮动抵押无需逐一登记抵押物,简化了融资手续,为债务人提供了便捷的融资途径。

三、动产浮动抵押的设立要件动产浮动抵押的设立需满足以下要件:1. 主体要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需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且双方自愿达成抵押协议。

2. 客体要件:抵押物为债务人的动产,包括现有的和将来的动产。

3. 意思表示要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需就抵押事项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即签订抵押合同。

4. 公示要件:动产浮动抵押需在相关机关进行登记,以公示其存在,确保第三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四、动产浮动抵押的法律效力动产浮动抵押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对内效力:动产浮动抵押对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具有约束力,双方需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2. 对外效力:动产浮动抵押具有公示效力,可对抗第三人。

未经登记的动产浮动抵押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 实现方式:当债务人未能按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依法实现动产浮动抵押权,对抵押物进行变卖、拍卖等方式以清偿债务。

五、风险防范及建议为确保动产浮动抵押的顺利实施,降低法律风险,提出以下风险防范及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动产浮动抵押的设立、变更、终止等程序,规范市场秩序。

2024动产浮动抵押合同

2024动产浮动抵押合同

2024动产浮动抵押合同一、引言动产浮动抵押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担保方式,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动产的占有,将其作为债权的担保。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优先受偿。

本文将分析2024动产浮动抵押合同的相关规定,以期为各方提供参考。

二、动产浮动抵押合同的基本要素1.当事人:动产浮动抵押合同当事人包括债务人、债权人和抵押人。

债务人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提供动产抵押的债务人;债权人是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抵押人是指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动产抵押担保的第三人。

2.抵押物:动产浮动抵押合同的抵押物为动产,包括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

抵押物应当具有明确、具体、可执行的描述,以便于债权人实现抵押权。

3.抵押范围:动产浮动抵押合同应当明确抵押范围,包括抵押物的数量、质量、价值等。

抵押范围可以根据债务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和债权人的需求进行调整。

4.抵押权实现方式:动产浮动抵押合同应当约定抵押权的实现方式。

当债务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对抵押物实施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措施,以实现抵押权。

5.抵押登记:动产浮动抵押合同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抵押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动产浮动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1.抵押权的设立:动产浮动抵押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抵押权设立后,债权人有权依法优先受偿。

2.抵押权的实现:债务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实现抵押权。

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包括查封、扣押、拍卖等。

(1)债务履行完毕,抵押权消灭;(2)债权人放弃抵押权;(3)抵押物灭失或转让,抵押权消灭;(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动产浮动抵押合同的风险防范1.抵押物评估:动产浮动抵押合同签订前,当事人应当对抵押物进行评估,确保抵押物价值足以覆盖债务。

2.抵押登记:动产浮动抵押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确保抵押权对抗第三人。

3.抵押物监管:债权人有权对抵押物进行监管,确保抵押物不受损害或贬值。

《动产浮动抵押的法律效力研究》范文

《动产浮动抵押的法律效力研究》范文

《动产浮动抵押的法律效力研究》篇一一、引言动产浮动抵押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在现代经济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其独特的制度设计使得抵押人可以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利用其动产进行融资,为企业的资金周转和扩大再生产提供了有力支持。

然而,由于其操作的复杂性和涉及利益关系的多元性,动产浮动抵押的法律效力问题也成为了学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围绕动产浮动抵押的法律效力展开研究,分析其基本概念、特征、构成要件及法律效力,以期为相关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动产浮动抵押的基本概念及特征动产浮动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现在和将来的动产为标的物设立的抵押权。

其基本特征包括:抵押物的范围广泛,可以是企业的现有资产及预期可获得的资产;抵押物的价值浮动,随着企业经营活动而发生变化;抵押权的实现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如不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等。

三、动产浮动抵押的构成要件动产浮动抵押的设立需要满足以下要件:一是抵押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抵押物必须是动产;三是抵押权人需对抵押物享有明确的支配权;四是双方需达成有效的书面协议。

同时,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还需进行必要的登记程序,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更好地维护双方权益。

四、动产浮动抵押的法律效力(一)对内效力动产浮动抵押的设立对内具有以下法律效力:首先,对抵押人而言,其可以充分利用其动产进行融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其次,对抵押权人而言,其可以获得相对稳定的债权保障,降低信贷风险。

同时,由于动产浮动抵押的设立不限制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因此不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

(二)对外效力动产浮动抵押的设立对外也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首先,对其他债权人而言,由于动产浮动抵押具有优先受偿权,因此其他债权人在同等条件下需服从于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其次,对于第三方而言,如因不知情而与抵押人进行交易并取得抵押物的,根据善意取得原则,其权利应得到保护。

但若其明知或应知该动产已设立了浮动抵押权而仍进行交易的,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浮动抵押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浮动抵押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浮动抵押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浮动抵押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逐渐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在浮动抵押过程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旨在研究浮动抵押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现状、问题及解决策略,以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浮动抵押概述浮动抵押是指企业以其全部资产作为抵押物,以未来的经营收益为还款来源的融资方式。

其特点在于抵押物的范围广泛且不固定,使得企业在运营过程中能够灵活调整资产结构。

然而,这也为债权人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现状及问题(一)现状分析当前,我国在浮动抵押中对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已有一定的法律规定。

然而,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执行力度不够以及信息披露不充分等原因,导致债权人在实际操作中仍面临诸多困难。

(二)问题分析1. 法律制度不完善:现有法律对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缺乏具体的操作指引和细则,导致执行过程中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2. 信息披露不充分:企业对于抵押物的价值、经营状况等信息披露不充分,使得债权人难以全面了解企业的真实情况。

3. 执行力度不够:法律执行过程中存在力度不够、效率低下等问题,使得债权人的利益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四、解决策略(一)完善法律制度1. 细化法律条款:明确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具体细则,为实际操作提供明确的指导。

2.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企业充分披露抵押物价值、经营状况等信息,确保债权人能够全面了解企业的真实情况。

(二)强化监管与执行力度1. 加强监管: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抵押物价值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债权人利益不受损害。

2. 加大执行力度: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加大处罚力度,确保法律得到有效执行。

(三)建立风险预警与评估机制1. 风险预警:通过建立风险预警系统,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潜在风险。

2. 风险评估:定期对企业进行风险评估,为债权人提供全面的风险报告,帮助其做出决策。

《2024年动产浮动抵押的法律效力研究》范文

《2024年动产浮动抵押的法律效力研究》范文

《动产浮动抵押的法律效力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融资手段和担保方式日益丰富。

动产浮动抵押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担保方式,其法律效力的研究对于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动产浮动抵押的法律效力,分析其法律特征、设立条件、效力范围及风险防控等方面,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动产浮动抵押的法律特征动产浮动抵押是指抵押人将其现在和将来拥有的动产,通过设定抵押权,为债权提供担保。

其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抵押物的浮动性:动产浮动抵押的抵押物具有不确定性,包括现在和将来可能取得的动产。

2. 抵押权的连续性: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继续取得新的动产,并自动成为抵押物的一部分。

3. 担保的便捷性:动产浮动抵押无需逐一登记,操作简便,为债权人提供了便捷的担保方式。

三、动产浮动抵押的设立条件动产浮动抵押的设立需满足以下条件:1. 主体资格:抵押人和债权人应当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2. 意思表示:抵押人和债权人应当达成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动产浮动抵押的相关事项。

3. 抵押物:抵押物应为动产,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4. 登记公示:动产浮动抵押应当进行登记,以公示其法律效力。

四、动产浮动抵押的法律效力范围动产浮动抵押的法律效力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动产浮动抵押经过登记后,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2. 优先受偿权: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以动产浮动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 担保范围:动产浮动抵押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五、动产浮动抵押的风险防控在动产浮动抵押中,存在一定风险,为防控风险,应采取以下措施:1. 严格审查主体资格:在设立动产浮动抵押前,应对抵押人和债权人的主体资格进行严格审查。

2. 明确约定权利义务:在书面协议中明确约定动产浮动抵押的相关事项,包括抵押物的范围、担保的债权范围、权利义务等。

动产浮动抵押法律后果(3篇)

动产浮动抵押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动产浮动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作为债务的担保,并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者特定事件发生时,该动产将转化为特定财产的抵押。

动产浮动抵押在我国《担保法》中得到了明确规定,其作为一种独特的担保方式,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动产浮动抵押的特殊性,其法律后果也较为复杂。

本文将从动产浮动抵押的概念、法律效力、实现方式以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动产浮动抵押的概念动产浮动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设定为债务的担保,并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者特定事件发生时,该动产将转化为特定财产的抵押。

动产浮动抵押具有以下特点:1. 抵押物为动产:动产浮动抵押的抵押物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动产,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设备、原材料、产品、半成品等。

2. 抵押物浮动: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者特定事件发生之前,抵押物处于浮动状态,即抵押物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3. 抵押物特定化: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者特定事件发生时,抵押物将转化为特定财产,成为债权人的担保物。

三、动产浮动抵押的法律效力1. 抵押权设立: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动产浮动抵押协议后,抵押权即设立。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物即成为债权人的担保物。

2. 抵押权效力:动产浮动抵押的抵押权具有优先受偿权,即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抵押物的价值。

3. 抵押权对抗效力:动产浮动抵押的抵押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者特定事件发生时,有权要求将抵押物变现,优先受偿。

四、动产浮动抵押的实现方式1.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若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要求将抵押物变现,优先受偿。

2. 特定事件发生:在特定事件发生时,如债务人破产、丧失对抵押物的控制权等,债权人有权要求将抵押物变现,优先受偿。

3. 债权人申请: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抵押权,要求将抵押物变现,优先受偿。

《2024年动产浮动抵押的法律效力研究》范文

《2024年动产浮动抵押的法律效力研究》范文

《动产浮动抵押的法律效力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融资手段和方式也日益多样化,动产浮动抵押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青睐。

动产浮动抵押以其独特的灵活性和广泛的应用范围,在满足企业融资需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动产浮动抵押的法律效力问题一直是学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热点。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动产浮动抵押的法律效力,分析其法律性质、效力范围及实现方式,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动产浮动抵押的法律性质动产浮动抵押是指企业以其现有的和将有的动产作为抵押物,为债权人设定的一种担保方式。

其法律性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担保物具有浮动性。

动产浮动抵押的抵押物包括企业现有的和将有的动产,其范围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具有浮动性。

2. 担保权利具有优先性。

在债务人未能按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对抵押物进行处置,以实现其担保权利。

3. 担保方式具有灵活性。

动产浮动抵押不要求将所有动产一次性全部抵押,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灵活选择抵押物。

三、动产浮动抵押的效力范围动产浮动抵押的效力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抵押物的范围。

动产浮动抵押的抵押物包括企业现有的和将有的动产,但不包括不动产、知识产权等非动产。

2. 担保债权的范围。

动产浮动抵押可以担保的债权包括货款、服务费、租金等各类债权。

3. 法律效力范围。

动产浮动抵押一旦设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对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均有约束力。

四、动产浮动抵押的法律效力实现动产浮动抵押的法律效力的实现主要依赖于以下几个方面:1. 登记公示制度。

动产浮动抵押的设立必须进行登记公示,以便于相关权利人了解抵押情况,保障交易安全。

2. 合同约定制度。

动产浮动抵押的设立必须依据合同约定,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抵押物的范围、担保债权的范围、抵押期限等内容。

3. 司法保障制度。

当债务人未能按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处置抵押物,以实现其担保权利。

动产浮动抵押合同的注意事项

动产浮动抵押合同的注意事项

动产浮动抵押合同的注意事项《关于动产浮动抵押合同的那些事儿》嘿,朋友们!今天咱来聊聊动产浮动抵押合同这个听起来有点高大上,但实际上跟咱生活也有可能沾边儿的事儿。

咱先来说说啥是动产浮动抵押合同哈。

简单来讲,就是拿那些会跑来跑去、晃来晃去的财产做抵押。

比如说啊,一个厂子里的机器设备啊、原材料啊这些。

这就好比你家里的各种宝贝,啥电视、冰箱啥的,有一天你着急用钱,就跟人家说:“嘿,我这些玩意儿先押给你,等我有钱了再赎回来。

”那签这合同得注意些啥呢?首先啊,你可得把家里那堆“宝贝”给整明白了。

别到时候稀里糊涂的,自己都不知道抵押了啥。

就像你去菜市场买菜,你得知道买了啥菜、花了多少钱不是?要是迷迷糊糊的,万一人家把你最宝贝的玩意儿给拿走了,你不得哭死啊。

还有啊,一定要把合同条款看清楚咯。

可别像看天书似的扫两眼就完事。

这里头说不定藏着啥“坑”呢。

比如有些条款可能写得模糊不清,到时候人家就钻空子。

你就得像挑对象似的,睁大双眼,仔仔细细地审视。

别等结婚了才发现对方有一堆臭毛病,那可就晚啦!签字的时候也得谨慎哦。

这可不是随便签个字就行的。

你想想,这一签字,可就相当于把“宝贝”的“处置权”交给别人啦。

可得想好了再下笔。

别跟那喝醉酒似的,大笔一挥就完事儿。

到时候清醒过来悔得肠子都青了。

再有就是,得多留个心眼儿,看看对方靠不靠谱。

要是找了个不靠谱的,说不定哪天就把你的“宝贝”给弄丢了或者弄坏了。

那就得不偿失啦。

就像找朋友帮忙看家一样,得找个信得过的。

总之呢,签动产浮动抵押合同可不是闹着玩的。

咱得认真对待,严谨严谨再严谨。

把该注意的都注意到了,才能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可别以为这事儿离咱很远,说不定哪天咱自己就碰着了呢。

所以啊,多了解点总没坏处。

咱得做到心里有数,才能在遇到的时候不慌不乱,稳稳当当把事儿给办了。

好了,关于动产浮动抵押合同的事儿就聊到这儿啦,希望大家都能在这方面少踩坑,日子过得顺顺利利的!哈哈!。

《2024年动产浮动抵押的法律效力研究》范文

《2024年动产浮动抵押的法律效力研究》范文

《动产浮动抵押的法律效力研究》篇一一、引言动产浮动抵押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在当今社会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其允许企业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其现有和将有的动产设定为抵押财产,以此来获得贷款或资金。

由于它的灵活性及方便性,已经在商业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

然而,对于动产浮动抵押的法律效力的理解及实践操作仍然存在一定的疑问和争议。

本文将就此问题展开研究,以探究动产浮动抵押的法律效力及其在实际应用中的价值。

二、动产浮动抵押的定义与特征动产浮动抵押,指的是以企业的现在及未来拥有的动产作为抵押财产的抵押方式。

其主要特征在于抵押财产的浮动性,即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抵押财产的数量和种类都可能发生变化。

其与传统动产抵押相比,更加灵活和便捷,但也增加了抵押权的执行难度。

三、动产浮动抵押的法律效力的构成要素1. 主体资格: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都是动产浮动抵押的参与主体。

他们的主体资格及行为能力都会影响到抵押权的设定及行使。

2. 意思表示:动产浮动抵押的设定必须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 抵押财产:动产浮动抵押的抵押财产是企业的现在及未来拥有的动产,其范围和种类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4. 登记公示:动产浮动抵押的设立必须进行登记公示,以便于公众了解抵押权的存在,保障交易安全。

四、动产浮动抵押的法律效力的具体表现1. 对内效力:对内而言,动产浮动抵押权设立后,抵押人应按照约定管理和使用抵押财产,不得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置抵押财产以实现债权。

2. 对外效力:对外而言,动产浮动抵押的设立具有公示性,可以对抗第三人。

即当第三人因不知情而与设有动产浮动抵押的企业进行交易时,其利益可能会受到损害。

但因为动产浮动抵押已经登记公示,所以第三人应当知道其存在的风险。

五、动产浮动抵押在实际应用中的问题及建议虽然动产浮动抵押具有很大的应用前景,但在实际应用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对浮动性的界定不够明确、登记公示制度不够完善等。

物权法中浮动抵押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物权法中浮动抵押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物权法中浮动抵押制度的不足与完善物权法中的浮动抵押制度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向其提供保证物时,可以将未来可能出现的债务纳入抵押范围。

相比于传统的固定抵押,浮动抵押制度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行完善。

本文将从不足之处和相应的完善措施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不足之处1.法律条文不明确浮动抵押制度,作为物权法的一部分,其法律条文的表述尚不够明确。

在物权法中,浮动抵押制度的内容相对较少,未能明确规定浮动抵押的具体细节,如抵押范围、评估标准等。

这导致了浮动抵押制度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给相关交易主体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2.司法认可度不高由于浮动抵押制度在我国法律中的地位较低,司法认可度相对较低。

在实际操作中,债务人往往需要向债权人提供额外的担保或者进行其他多重的约定,以弥补法律条文的不足。

这给债务人增加了一定的负担,也增加了交易过程中出现纠纷的可能性。

3.评估标准不统一浮动抵押制度的核心是对未来可能出现的债务进行评估,然而评估标准目前并未统一,不同的评估方法可能导致不同的评估结果。

这使得浮动抵押制度的可靠性和公平性存在一定的问题,可能使债权人的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也可能会给债务人带来额外的责任和风险。

二、完善措施1.完善法律条文针对浮动抵押制度的不足,应进一步完善物权法相关的法律条文,明确浮动抵押的定义、抵押范围以及评估标准等具体内容,确保法律规定的明确性和操作性,避免产生歧义和争议。

2.增加司法认可度为了增加浮动抵押制度的司法认可度,可加强对浮动抵押制度的法律宣传和宣讲,提高理论与实务的结合度,培养法官和律师对浮动抵押制度的认知和理解,为当事人提供更为公正和稳定的司法环境。

3.统一评估标准为解决浮动抵押制度中评估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可由相关部门制定相应的评估准则和方法,确保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同时,可以建立独立的评估机构,提供专业的浮动抵押评估服务,增加评估结果的可信度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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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抵押协议】浮动抵押的优先权浮动抵押的优先权浮动抵押在抵押人将财产设定抵押后,仍可在日常经营的范围内对财产作出处分,抵押人在经营中偿还债务、在财产之上设定新的担保方式等行为在通常情况下都是被允许的。

由于浮动抵押权不具有固定抵押那样绝对的优先于其它债权的受偿地位,与企业其它债务相比,浮动抵押优先权的受偿顺序是我们在探究此项制度时不得不关注的问题。

“浮动抵押对其它担保权益的优先级问题取决于两个因素:(一)其他担保权益的类别;(二)浮动抵押是否包括一些限制性条款和其他的担保权益持有人对这些限制性条款是否知情。

”第一、浮动抵押与固定抵押。

浮动抵押在结晶后转化为固定抵押,对转化前不具有追溯力的。

在浮动抵押结晶前抵押人为其它债权人所设定的固定抵押是比浮动抵押具有优先受偿权的。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抵押权人为了确保浮动抵押权的实现,大多数浮动抵押或设立浮动抵押的债权证都会包括一些“限制性条款”,在条款中约定在未得到浮动抵押权人同意之前,抵押人不得在浮动抵押财产上再设定任何比浮动抵押优先的抵押权。

对于这样的限制性条款对第三人的效力,“根据英国衡平法原则,若第三人为不知情善意者,即不知道浮动抵押的存在,或虽然知道其存在,但对这些限制性条款并不知情,则第三人所获得的担保权益可以对抗浮动抵押权人。

但若第三人对这些浮动抵押下的限制性条款‘实在知悉’,则浮动抵押仍然是比第三人后获得的担保权益(尽管是固定抵押)优先。

”第二、浮动抵押与法定优先权。

浮动抵押结晶后,浮动抵押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受偿。

但是对于公司歇业时应优先受偿的债权,则是优先从抵押财产中受偿的。

“英国公司法和破产法对优先债权作了明确的规定,包括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某些税收、社会安全与养老金分摊款项、雇员的薪酬和假期报酬等。

”“英国《1986年破产法》规定,浮动担保是一项‘设立之时’即为浮动担保的担保。

从此,优先之债无论在结晶之前还是结晶之后发生都位于浮动担保之前受偿。

”第三、浮动抵押与其它浮动抵押债权人。

浮动抵押权之间的受偿顺序分两种情形:一是在原浮动抵押覆盖的全部财产上再设定的浮动抵押;另一情形是只在原浮动抵押覆盖的一部分财产上设定的浮动抵押。

法院认为,债务人的处分权并不允许其在全部已设定浮动抵押的财产上再设定新的浮动抵押。

即使债权人在合同中授予债务人这样的权利,在相同财产上设定的两个浮动抵押的优先权次序也是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确定的,即登记在先的先受偿。

在另一种情形下,如果债务人只是在浮动抵押覆盖财产的部分上设定新的浮动抵押,而且该部分财产并不能代表其整体,后设浮动抵押则可以取得对在先浮动抵押的优先权。

物权法中浮动抵押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来源:作者:时间:2010/09/11【内容提要】浮动抵押是指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包括现在的和将来可以取得的全部资产为债权提供担保,该设押财产可自由流转经营,在约定或法定事由发生时,其价值才能确定的一种抵押,该制度起源于英国衡平法,后为大陆法系国家所仿效。

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容提要】浮动抵押是指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包括现在的和将来可以取得的全部资产为债权提供担保,该设押财产可自由流转经营,在约定或法定事由发生时,其价值才能确定的一种抵押,该制度起源于英国衡平法,后为大陆法系国家所仿效。

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第四篇担保物权部分规定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其不仅完善了担保形式、增强了对物的有效利用,而且提高了抵押人的融资能力。

但是,《物权法》中规定的浮动抵押制度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浮动抵押权的设定主体过于宽泛,浮动抵押权的客体范围过于狭小,浮动抵押权的内容不全面等。

立法上对浮动抵押权的完善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即将浮动抵押权的设定主体规定为公司法人,规定浮动抵押权的客体包括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和财产性权利,增加规定浮动抵押权的实现、浮动抵押权的受偿次序、抵押权人的权利、对“正常经营活动”的界定、对“合理价款”的界定等内容。

在完善浮动抵押权立法的同时,加强抵押人的信用建设,使浮动抵押制度更好地为我国经济发展服务。

浮动抵押是指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包括现在的和将来可以取得的全部资产为债权提供担保,该设押财产可自由流转经营,在约定或法定事由发生时,其价值才能确定的一种抵押。

[1]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第181条、第189条、第196条对动产浮动抵押制度进行了界定和规制,但细观这些规定,仍然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

一、浮动抵押制度概述浮动抵押制度起源于英国衡平法,是通过判例不断发展的,其最早获得法律上的效力是在英国1870年的Re, panama, New Zealand and Australian Royal Mail Company 判例中。

该判例的判决认为,公司的任何一项财产或全部资产(不分固定资产或流通资产、现在的资产或未来的资产)都能设立浮动抵押,但抵押权人不得干预企业的经营管理,也不得阻止抵押人处分企业的财产。

[2]Romer大法官在Re Yorkshire Woolcombers’ Association Ltd. 案中指出浮动抵押制度的特征:“(1)如果它是将公司现在及未来某个类别的资产作抵押;(2)如果该类别的资产是一种在公司正常业务运作期间会不断变化的;(3)对抵押拥有权益的人或其代表采取某些法律步骤之前,公司可以利用那些已作押的资产继续其日常运作。

”[3]在美国,浮动抵押制度通过《统一商法典》第九篇担保交易的“浮动留置权”的形式加以规定的。

第9-204(a)条:“担保协议可在后获财产设立或提供担保权益。

”大陆法系的荷兰、挪威、俄罗斯和日本等国鉴于固定财团抵押制度的不足,在立法中引进了浮动抵押制度,其典型的是日本1958年以英国浮动担保制度为蓝本制定的《企业担保法》。

其第1条:“股份有限公司的总财产,为担保其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得作为一体,为企业担保的标的。

”第2条第1项:“企业担保人,得就合作属于公司的现有总财产,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债权的清偿。

”综观各国的浮动抵押制度虽有不同,但本质是相同的,笔者认为,浮动抵押制度主要有以下4个特点:第一,与传统抵押一标的一抵押权、各独立的财产分别设立抵押权不同,浮动抵押将企业“现在所有的和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作为一个整体,设定一个抵押权,避免了就各财产设立抵押权的麻烦。

并且设定浮动抵押时,不必就各项抵押财产进行公示,也无须制作财产目录清单,只要进行登记即可。

第二,抵押标的具有广泛性和浮动性。

浮动性是浮动抵押的本质性特征,是指作为抵押物的财产具有流动性,是不特定的,它可以由货币资本转化为生产资本,也可以由生产资本转化为商品资本;它既包括现有的财产,也包括将来取得的财产;它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无形资产(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等)或财产性权利(债权、股权、提单、仓单等)。

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因抵押人的处分,可能导致抵押物的一部分脱离出去,抵押人控制的财产一旦脱离出去,依附于它上面的抵押权即告终止,第三人可以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因抵押人的经营活动,也可能有新的财产流入企业而进入抵押物的范围,则抵押权自动依附于该财产之上。

第三,浮动抵押固定化之前,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仍有经营自主权,即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使用和处分抵押物,如将其出售、出租、设定抵押等。

在抵押人日常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各项财产的流转,有进有出才能维持抵押人的经营活动及自身发展。

因此,浮动抵押制度中抵押人对抵押财产的经营自主权有利于抵押人更好地生产经营,将抵押权人对抵押人的影响降到最低。

第四,因法定或者约定的条件出现,浮动抵押权人即可行使抵押权,将浮动抵押转化为固定抵押,这个过程称为浮动抵押的固定化,也称为“结晶”。

浮动抵押固定化时,其效力使抵押人所有的全部财产成为确定的抵押物。

在浮动抵押中,一般通过任命接管人的方式实行抵押权,接管人作为占有管理人管理抵押效力范围内的全部财产,既可以为抵押权人的利益进行经营,也可以将全部财产作为整体出售。

二、物权法中浮动抵押制度规定的不足(一)浮动抵押权的设定主体过于宽泛《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可以发现,我国将浮动抵押权的设定主体扩大到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公司企业、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等在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在日本,根据《企业担保法》的规定,浮动抵押权的设定人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而且必须是为担保其发行的公司债才能进行设定,这主要是考虑到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金是巨大的,承受风险能力较强。

我国虽然没有必要将设定浮动抵押权的主体仅限定于股份有限公司,但是也不应当将设定主体扩大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等,这些设定者可能根本不会存在有价值的财产,诚如梁慧星老师所指出的“最后,这些财产没有了,企业不见了,个体工商户的财产卖掉了,人也跑掉了、蒸发了,银行这个贷款人,这个浮动抵押权人,其权利就等于零。

因为抵押标的没有了,权利也就没有了。

”[4]规定这些主体可以设定浮动抵押权,不仅会增大抵押权人的受偿风险,而且还可能会滋生骗贷行为的发生。

(二)浮动抵押权的客体范围过于狭小根据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浮动抵押制度,浮动抵押权要求抵押人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为标的,包括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债权等在内的全部财产。

而《物权法》仅仅将浮动抵押权的标的物限定为动产,将价值一般看来比较大的不动产、知识产权及股票、票据等证券债权和普通债权等排除在外,实在是令人匪夷所思。

殊不知这些被排除在外的标的物所发挥的担保功能,大多会比仅以动产设定浮动抵押的担保功能大出许多倍。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物权法》不但将浮动抵押权的标的物局限为动产,而且只能是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这些特别动产,在一定程度上更加缩小了浮动抵押财产的范围,这不能不说是《物权法》的一个缺陷。

(三)浮动抵押权的内容不全面王利明老师主持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第1038条第2款规定“浮动抵押权成立后抵押人在经营过程中处分的财产,不属于抵押财产,但抵押人为逃避债务而处分公司财产的,抵押权人可请求撤销该处分行为。

”对此,《物权法》并没有进行规定,但在具体操作上,抵押人为逃避债务而处分公司财产的应该可以变通按照《合同法》第74条和《民通意见》第130条等由抵押权人来行使撤销权。

此外,《物权法》对浮动抵押权的实现以及优先权问题等都没有进行规定,有必要在立法上予以完善。

三、物权法中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一)将浮动抵押权的设定主体规定为公司法人公司因受“资本三原则”的限制,其资产价值不会发生太大变化,信誉度较高,而且在资产运作与财务制度上也有一定的约束与监督机制,能使债权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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