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动抵押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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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抵押的财产变动与效力限制

浮动抵押的财产变动与效力限制

浮动抵押的财产变动与效力限制

一、本文概述

浮动抵押作为一种特殊的抵押方式,在现代金融和商业实践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它允许抵押人在不转移财产占有的情况下,将其现在和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以此作为债权的担保。浮动抵押的特殊性在于,抵押财产在抵押期间并非固定不变,而是随着抵押人的经营活动而不断变动。这种财产的动态性给浮动抵押权的实现带来了诸多挑战,也引发了关于浮动抵押财产变动与效力限制的深入讨论。

本文旨在探讨浮动抵押的财产变动与效力限制问题。我们将对浮动抵押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明确其法律特征和适用范围。我们将分析浮动抵押财产变动的原因和形式,探讨这种变动对抵押权人利益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我们将进一步研究浮动抵押的效力限制,包括抵押权人的权利行使限制和抵押财产处分的限制等。我们将提出完善浮动抵押制度的建议,以期为我国金融和商业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通过本文的论述,我们期望能够深化对浮动抵押财产变动与效力限制的理解,为相关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提供有益的借鉴和指导。

二、浮动抵押财产变动的类型与特点

浮动抵押作为一种特殊的抵押方式,其财产变动的类型与特点相较于传统抵押有所不同。浮动抵押的财产变动主要分为两类:一是抵押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财产变动,二是抵押人非正常经营范围内的财产变动。

在正常经营范围内,抵押人有权对抵押财产进行使用、收益和处分,如销售、租赁、再抵押等。这种变动是浮动抵押制度设计的核心,旨在保持抵押人的经营自主性,使其能够在不影响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灵活运用抵押财产进行经营活动。这类财产变动的特点在于,抵押人无需事先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只需按照正常的商业惯例进行即可。同时,由于抵押财产处于不断变动之中,债权人对抵押财产的控制力相对较弱,因此需要通过其他手段来保障其债权安全,如设立专门的抵押财产登记制度、加强对抵押人经营活动的监督等。

“浮动抵押”制度实施利弊及应对措施

“浮动抵押”制度实施利弊及应对措施

“浮动抵押”制度实施利弊及应对措施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将浮动抵押制度纳入其中,极大地完善了担保物权的立法缺陷,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更为灵活的融资渠道。但由于目前该制度尚不够成熟,因此银行有必要关注和应对这种担保机制潜在风险。潍坊银监分局就银行业如何应对“浮动抵押”制度进行了探讨,现予编发,供参阅。

一、《物权法》有关浮动抵押的相关规定及特点

浮动抵押概念来源于英国平衡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特殊抵押制度,指抵押人在其现在和将来所有财产或部分财产设定的担保。行使抵押权之前,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保留正常经营过程中的处分权。我国《物权法》中有关浮动抵押规定具有以下特点:

(一)浮动抵押主体较为广泛。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浮动抵押主体的规定较宽泛,如英国、日本等国家大都将浮动抵押主体限定为公司,以确保资产恒定,降低抵押权人风险。而我国《物权法》中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均可成为抵押人;其中企业含义非常丰富,包括法人和非法人企业;农业生产经营者包括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者。当前我国浮动抵押制度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在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及破产制度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将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

经营者纳入浮动抵押的主体范围,社会效应暂难预测。

(二)浮动抵押财产范围适当限制。修改后的《物权法》允许抵押人现有的以及将来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进行抵押,扩大了抵押财产范围,但同时考虑到抵押物变现能力及易损耗程度、是否易于评估及保持稳定等原因,诸如债券、知识产权等在内的其他动产、不动产不包括在内。

浮动抵押制度的法理分析

浮动抵押制度的法理分析

浮动抵押制度的法理分析

在《物权法》制定之前,我国还没有关于浮动抵押的法律规定。根据1995年颁布的《担保法》,我国的担保制度有抵押、质押、保证、留置及定金。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发展,这些传统的担保方式无法满足市场经济的实际需求,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由此产生。

标签:浮动抵押;价值;风险

浮动抵押制度起源于罗马法。最早出现在英国,被誉为“衡平法最精妙的创造之一”。一般而言,浮动抵押是指抵押人以现有及将来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为抵押权人设定担保,在出现法定或者约定的实现担保的情形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财产优先受偿。根据《物权法》,浮动抵押的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客体只能是生产设备、原材料、成品和半成品。与传统担保物权相比,浮动抵押具有浮动性、可转变性等特点。浮动抵押是实现中小企业逐步发展和壮大的有效途径之一。

一、浮动抵押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许可理论

该理论是将抵押人的处分利用权解释为抵押权人的许可。[1]本质上是固定化之前的权利。内容包括三点:一是抵押权人的许可明确,例如对日常经营的界定。二是公司清算需要固定化,保護抵押权人的利益。三是在终结前授权许可,抵押人只能以日常方式开展业务。

许可理论带有明显的传统抵押思维模式,无法体现其优势。与浮动抵押的本质相违背,无法将其合理化,因此逐渐废弃。

(二)未来财产理论

该理论是在浮动抵押结晶之前,抵押人享有自由处分权,即抵押虽存在,但不固定于任何特定财产上。本质上是强调担保执行之后的权利。

虽然该理论优势明显,但是也存在不足之处:一是结晶前的担保利益不明确;二是容易与转让财产合同混淆;三是在缺乏公示的情况下,容易引发后续问题。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摘要]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担保方式,浮动抵押在充分发挥了担保的效用价值的同时,担保的安全价值却受到了威胁,对债权人保护较弱。文章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结合最新的立法理论和实践,重点以对浮动抵押权人的利益安全的重视为基本和核心,对完善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相关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具体立法建议。

[关键词]浮动抵押;企业融资;担保安全

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首次于我国立法体系中确立了浮动抵押制度,这是我国担保法律制度上的一次重大立法突破。但是,《物权法》中规定的浮动抵押制度较为简单,存在诸多不足。

一、我国现行浮动抵押制度存在的问题

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担保方式,浮动抵押在充分发挥了担保的效用价值的同时,担保的安全价值受到了威胁,我国物权法中对该制度规定较为简单,尤其是抵押效力较弱,对抵押权人利益保障不足。

(一)浮动抵押权设定主体过于宽泛

《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可以发现,我国将浮动抵押权的设定主体扩大到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公司企业、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等在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英国法将浮动抵押制度设立主体限制于公司,日本更甚至于只限于股份公司。我国虽然没有必要将设定浮动抵押权的主体仅限定于股份有限公司,但是也不应当将设定主体扩大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等,这些设定者可能不存在具有抵押价值的财产,规定这些主体可以设定浮动抵押权,不仅会增大抵押权人的受偿风险,而且还可能会滋生骗贷行为的发生。

浮动抵押存在的风险及原因

浮动抵押存在的风险及原因

浮动抵押存在的风险及原因

一、风险

(一)主体风险。

1、主体风险主要是因为《物权法》规定的主体范围过宽,包括所有类型的企业、个体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由于没有强制的最低资本限度和资本固定规定,其风险自不待言。而就算是公司法上的企业法人,由于我国公司法的登记制度不甚健全,资本控制有待完善,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情况十分普遍。正是由于我国目前对于个体工商户、普通农户现在的和将来拥有的动产,甚至对于个体企业、合伙企业、非公司企业现在的和将来拥有的动产,都缺乏有效的监管制度,难以避免诸如“骗贷骗保”行为的发生。

2、从操作上来讲,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但农业生产经营者的登记部门现在没有明确规定,从实践中来讲也无法确定。

(二)抵押标的风险。浮动抵押最大的特点在于其抵押标的在设定抵押之时是不确定的。浮动抵押固定化之前,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仍有经营自主权,即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使用和处分抵押物,如将其出售、出租、设定抵押等。抵押人的这种处分权是与浮动抵押物的浮动性一

致的。这是浮动抵押风险的根本所在。

1、在设定抵押时,抵押的标的无法确定,那么抵押物的价值以及所担保的债权的价值范围都难以确定。在贷款的情形中,银行只能估计设定浮动抵押财产的价值,来确定发放贷款的额度,但是,没有专业的评估,差距很可能非常大。如果过分高估,那么从一开始,债权就存在了风险。而就算在设定浮动抵押之时,抵押财产的价值大于抵押担保的债权,但由于此时抵押财产的价值只有借鉴比较的功能,最后实行抵押权之时抵押财产的价值能否一直保持,能否不贬值是根本无法控制的。

初探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若干问题

初探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若干问题

初探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若干问题

【摘要】动产浮动抵押作为一种新型的抵押担保制度,已成为英美法和大陆法的许多国家的立法规定。我国《物权法》顺应世界潮流,规定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且具有自己的特色。但是,现行的动产浮动抵押登记制度却使这种制度形同虚设,当引起学界和实务界的注意。作为一种新型的抵押担保形式,与其它担保竞存时的顺位问题是这种制度适用中尤其应当注意的问题,并对此问题进行研究探讨,提出解决办法。

【关键词】动产浮动抵押;登记制度;竞存

【正文】

一、浮动抵押的意义及法律特征

浮动抵押或称浮动担保,是指企业以其现在的和将来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财产性权利和知识产权为标的设定抵押的一种新型担保制度。[i]因从设定抵押权至执行抵押权的整个期间,抵押物一直处于“浮动不定”的状态,所以称为浮动抵押。浮动抵押系英国衡平法院在司法实践发展起来的制度,为英国衡平法的创造。[ii]据学者考证,就英美法系国家浮动抵押立法模式,具代表性的有英格兰模式、美国模式和苏格兰模式三种。[iii]浮动抵押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①抵押物的集合性。浮动抵押的标的物为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财产的集合物,也就是以企业现有的和未来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作为抵押的标

的物。②抵押标的物“不特定”。设定浮动抵押,不必就各项抵押财产进行公示,也无须制作财产目录清单,甚至无须确定抵押财产的范围,仅须在浮动抵押合同中明示将“现在所有的和将来所有的全部或部分财产”设定抵押的意旨,并在企业法人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即可,一直到抵押权执行之时,抵押标的物始终处于“不特定”状态。③由抵押物的“不特定”性所决定企业于正常经营活动中对设定抵押的财产仍有自由处分权。抵押财产一旦脱离企业所有,抵押权也将不复存在,第三人可取得所有权,而进入抵押集合体的财产则自动处于抵押权控制之下。④性质的转化性。浮动抵押终为保护债权而创设的制度,在财产始终流动不止、变动不居、无从确定,则债权人利益不免沦为空谈。唯一的解决途径是在特定情形发生之时,浮动抵押转化为固定抵押,此即浮动抵押性质的转化性。浮动抵押在抵押人破产、违约或双方约定的特定条件成就时转化为固定抵押。这种转化现实的表现为财产的特定化,抵押权人可用任命管理人等方式处置。浮动抵押性质的转化性在浮动抵押与固定抵押之间架设了桥梁,为浮动抵押运行的根本保证。[iv]

动产的浮动抵押注意事项

动产的浮动抵押注意事项

取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模式。即应通过书面形式 订立浮动抵押合同,并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以达公示对 抗善意第三人之效果。考虑到浮动抵押权至实行之前其 标的物一直处于浮动状态,无法在不动
产登记机构进行登记,且浮动抵押权的实行通常将导致 设定抵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进入清 算程序,因此,为方便浮动抵押权的实行和保障债权人 之利益,该条规定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
抵押财产的买受人。上述条文是关于动产浮动抵押相关 规定。动产浮动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现在的和将来可 以取得的全部资产为标的设定抵押的一项新型担保制度。 该制度因其在提高经济流转之效率,扩
大企业的融资能力,避免因实现抵押权而导致企业之破 产,以及不妨碍其他担保利益的设定等方面具有一般抵 押权所难以媲美的优势,而为各国民法所普遍采纳。但 任何抵押皆须公示并明确其效力,因此该
正常经营活动的界定,没有做出具体明细的规定。因为 市场情况千变万化,经营方式各不相同,经营行为也是 各具特色,一一列举正常经营活动的种类难免挂一漏万, 因此,实践中人民法院评判时在遵守诚
实信用原则和尊重善良风俗的基础上,结合交易习惯和 商业惯例作出判断,同时还结合其他两个要素:其一, 存在有效的交易合同,且对方当事人已经支付了合理价 款。其二,财产的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
条明确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 法第181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 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浮动抵押法条解析

动产浮动抵押法条解析

动产浮动抵押法条解析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设立了一项浮动抵押担保制度,经过近期工作中的了解和学习以及所里律师的指导,现根据法律条文进行分析并将本人浅见示之以供探讨。

【法律条文】《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通过解读以上法律条文可以得到以下信息:

一、【合同形式】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

二、【抵押人范围】

1、企业

2、个体工商户

3、农业生产经营者

三、【浮动抵押的范围】

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

四、【抵押权实现情形】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2、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五、【抵押权实现】

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第一百八十九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通过解读以上法律条文可以得到以下信息:

一、【抵押登记】

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二、【抵押合同生效时间】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三、【未登记效力】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抵押权排除】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动产浮动抵押担保制

动产浮动抵押担保制

动产浮动抵押担保制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案例:

上海某造船厂日前与希腊某航运公司签订了两艘超大型油轮的订单,总吨位近70万吨,价值亿美元,交付日期为合同签订后46个月.要启动该项目,船厂需要的前期投入不低于亿人民币.该造船厂自有流动资金3000万人民币,其他库存原材料1500万人民币,可向长期合作伙伴赊借各类原材料3000万元,尚欠亿启动资金.该造船厂拟以其所有的库存原材料、其他各类价值1亿人民币的设备以及将制造的油轮向中国某银行抵押借款,但遭拒绝,原因为尚未制造的船舶不能列入抵押的行列.无奈,船厂只有向国际融资机构进行借贷,以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评析: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增长,国际合作不断增加,市场不断繁荣.国内企业在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只有通过融资渠道解决,传统担保的方式和能力非常有限,融资途径的狭窄已成为企业发展的重要障碍.建立完善的担保物权制度成为时代的需要.担保物权是经济发展的推动器,物权法第181条规定了浮动担保制度,该制度的创建,促进了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将为我国企业等市场主体拓宽融资渠道,推进经济继续飞速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第181条是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立法经验而新规定的一类抵押权,即动产浮动担保权.这种新型的抵押权,有利于促进企业融资,对广大中小企业同样适用,从而能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民法典关于“浮动抵押”规定的解读

民法典关于“浮动抵押”规定的解读

民法典关于“浮动抵押”规定的解读

重点法条

第三百九十六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浮动抵押的规定。

条文释义

浮动抵押指权利人以现有的和将有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为其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比如企业以现有的以及未来可能买进的机器设备、库存产成品、生产原材料等动产担保债务的履行。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可以将抵押的原材料投入产品生产,可以买入新的机器设备,也可以卖出产品,抵押财产处于一种浮动的状态。然而,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抵押财产应当是确定的,抵押财产需要从之前浮动的状态变为固定的状态。根据本法第411条的规定,当发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成就或者出现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时,抵押财产确定,也就是说此时抵押人有什么财产,这些财产就是抵押财产。抵押财产确定前,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处分的财产不能追及,抵押人新增的财产要作为抵押财产;抵押财产确定后,对于抵押人转出的抵押财产,抵押权不受影响,仍对这些财产具有追及效力,而对于抵押人新增的财产,抵押权人不享有担保物权。抵押人以其全部财产设定浮动抵押的,只需要在登记时注明以全部财产抵押,即对抵押财产作概括性描述,不必详列抵押财产清单。以部分财产抵押的,则需要列明抵押的财产类别。

动产浮动抵押制度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动产浮动抵押制度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动产浮动抵押制度适⽤中应注意的问题

动产浮动抵押虽有制度上的种种优越性,但其浮动性的基本属性使得抵押权能否实现存在很⼤风险。在实践中,如何既发挥动产浮动抵押的优势,⼜有效防范其固有的制度风险,笔者认为要注意以下⼏个问题:

1.浮动抵押的主体

在物权法⽴法过程中,对是否限制浮动抵押的主体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种意见认为应该将主体限制为公司,因为公司要遵循资本三原则,因此资产较为恒定,抵押权⼈风险不⼤。另⼀种意见认为,不应该限制动产浮动抵押的主体,其理由在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应由当事⼈选择是否设⽴浮动抵押,法律不应该限制,否则会造成民事主体的不平等。物权法中规定企业、个体⼯商户、农业⽣产经营者均可成为抵押⼈,其中企业含义⾮常丰富,包括法⼈型和⾮法⼈型企业,农业⽣产经营者也包括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其他从事农业⽣产经营者。由此可见,我国物权法采取了后⼀种观点,显⽰出⽴法者对⾃由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当事⼈意思⾃治的充分尊重。但全⾯放开可能会给抵押权⼈带来极⼤的风险,为了保证该制度的适⽤,实践中应强化对第三⼈取得抵押物的审查,包括第三⼈应在正常⽇常⽣产经营中通过买卖取得该抵押物、⽀付了合理价格、取得了动产的占有等。

2.结晶事由

结晶指抵押物的固定。浮动抵押权是存在于不特定动产上的担保权,须待浮动抵押权结晶后才能发挥其担保作⽤。浮动抵押结晶事由通常有法定事由和约定事由。前者⼀般包括债务⼈到期不履⾏债务、企业歇业、破产重整、合并、被抵押权⼈控制或者接管等;后者允许当事⼈通过抵押合同约定结晶事由,⼜称为⾃动结晶。就法定事由来说,我国物权法仅规定了债务⼈到期不履⾏债务,尚嫌不⾜,其他⼏项因为涉及到抵押权⼈的根本利益,解释上也应包括其中;就约定事项来说,我国⽴法没有适当的限制⽽失之过宽,抵押权⼈可能会利⽤抵押合同对抵押⼈正常经营予以不适当⼲预,从⼀般解释上看,债务⼈违约或者债权⼈⾏使付款请求权等并不能使浮动抵押结晶,以保证抵押⼈的⽇常经营活动不受⼲扰。

浮动抵押的意义及法律特征具体是怎样的

浮动抵押的意义及法律特征具体是怎样的

浮动抵押的意义及法律特征具体是怎样的

浮动抵押的意义及法律特征具体是怎样的?

浮动抵押或称浮动担保,是指企业以其现在的和将来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财产性权利和知识产权为标的设定抵押的⼀种新型担保制度。因从设定抵押权⾄执⾏抵押权的整个期间,抵押物⼀直处于“浮动不定”的状态,所以称为浮动抵押。浮动抵押系英国衡平法院在司法实践发展起来的制度,为英国衡平法的创造

据学者考证,就英美法系国家浮动抵押⽴法模式,具代表性的有英格兰模式、美国模式和苏格兰模式三种。浮动抵押具有以下⼏个⽅⾯的特征:①抵押物的集合性。浮动抵押的标的物为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财产的集合物,也就是以企业现有的和未来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作为抵押的标的物。②抵押标的物“不特定”。设定浮动抵押,不必就各项抵押财产进⾏公⽰,也⽆须制作财产⽬录清单,甚⾄⽆须确定抵押财产的范围,仅须在浮动抵押合同中明⽰将“现在所有的和将来所有的全部或部分财产”设定抵押的意旨,并在企业法⼈登记机关进⾏登记即可,⼀直到抵押权执⾏之时,抵押标的物始终处于“不特定”状态。

③由抵押物的“不特定”性所决定企业于正常经营活动中对设定抵押的财产仍有⾃由处分权。抵押财产⼀旦脱离企业所有,抵押权也将不复存在,第三⼈可取得所有权,⽽进⼊抵押集合体的财产则⾃动处于抵押权控制之下。④性质的转化性。浮动抵押终为保护债权⽽创设的制度,在财产始终流动不⽌、变动不居、⽆从确定,则债权⼈利益不免沦为空谈。唯⼀的解决途径是在特定情形发⽣之时,浮动抵押转化为固定抵押,此即浮动抵押性质的转化性。浮动抵押在抵押⼈破产、违约或双⽅约定的特定条件成就时转化为固定抵押。这种转化现实的表现为财产的特定化,抵押权⼈可⽤任命管理⼈等⽅式处置。浮动抵押性质的转化性在浮动抵押与固定抵押之间架设了桥梁,为浮动抵押运⾏的根本保证。

论浮动抵押制度的融资能力和风险防范

论浮动抵押制度的融资能力和风险防范

论浮动抵押制度的融资能力和风险防范

[摘要]在我国浮动抵押制度中,抵押人可以将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设定担保,浮动抵押制度扩大了可以抵押的财产范围,这大大提高了抵押人的融资能力,但正是由于浮动抵押标的物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处在不断变化中,这给抵押权人带来了一定的风险。浮动抵押制度的融资能力和风险问题是浮动抵押制度实施过程中一直存在的一对矛盾,抵押人融资能力增强,往往伴随着抵押权人的风险在增加;如果确保抵押权人的资金安全,抵押人的融资以及日常经营行为将收到一定的限制。因此,如何很好的解决融资和风险问题是浮动抵押制度在实践中实施好坏的关键,也是实现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赢”的关键。

[关键词]浮动抵押;融资;风险防范

一、浮动抵押制度概述

2007年3月16日,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该部法律中,首次引入了新的担保方式,即浮动抵押。在我国颁布的《物权法》中有三个法律条文对浮动抵押制度做出了相关规定:第一百八十一条“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第一百八十九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九十六条“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浮动抵押是什么,浮动抵押与常见抵押有什么不同

浮动抵押是什么,浮动抵押与常见抵押有什么不同

浮动抵押是什么,浮动抵押与常见抵押有什么不同

近些年在我们社会⽣活中时常出现了⼀个名词“浮动抵押”,很多⼈对浮动抵押不太了解,不知道其是什么意思,也不知道浮动抵押与我们常见的抵押有什么不同,为了解答您⼼中的疑惑,接下来店铺⼩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资料。

浮动抵押是什么,浮动抵押与常见抵押有什么不同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六条【浮动抵押】企业、个体⼯商户、农业⽣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区别:

1、适⽤主体和范围的区别。物权法规定浮动抵押只能适⽤于企业、个体⼯商户、农业⽣产经营者,

范围较窄。固定抵押适⽤于在经济活动中的任何债权⼈与债务⼈之间,范围较宽。

2、抵押客体的主要区别。

(1)《民法典》对于可以设定浮动抵押的财产只限⽣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动产,允许浮动抵押的物范围较窄。《民法典》对⽤于固定抵押的物规定,凡法律、⾏政法规不禁⽌抵押的动产、不动产都可以抵押,允许固定抵押的物范围较宽。

(2)抵押物的确定性不同。在设定抵押时,浮动抵押的抵押物具有不确定性,只有约定或者法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条件成就时,抵押财产才确定,也就是说抵押财产到底有多少,到此时才能确定。⽽固定抵押在⼀开始订⽴抵押合同时,抵押物就是确定的,抵押物本⾝数量、价值相对也是确定的。

3、抵押⼈在抵押期间处分抵押财产的权⼒不同。

《民法典》第四百零四条【动产抵押权⽆追及效⼒】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也就是说,在浮动抵押期间,法律允许抵押⼈在正常⽣产经营活动中可以⾃由处分抵押财产;抵押⼈处分抵押财产不必经抵押权⼈同意,抵押权⼈对于抵押期间⽣产经营活动中以合理的价款处分的财产不能追及。⽽固定抵押期间,抵押⼈转让抵押物的须经抵押权⼈同意;抵押⼈未经抵押权⼈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

浮动抵押对银行业务的影响及其风险控制

浮动抵押对银行业务的影响及其风险控制

浮动抵押对银行业务的影响及其风险控制抵押作为担保技术的一种,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它是由抵押人将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以担保债务人支付债务的一种金融担保行为。随着金融业的发展,抵押的方式也在不断地改变和发展,浮动抵押的出现给银行业务带来很多好处以及风险。

首先,浮动抵押对银行业务具有积极作用。浮动抵押可以降低借款人的利率,这在当今紧张的经济环境中是一种积极的力量。此外,它可以提高信用评级,因此客户可以获得更多的贷款。通过使用浮动抵押,可以改善贷款的便利性,使客户能够更快捷、更便捷地申请贷款。

然而,浮动抵押也带来了风险,最主要的风险就是借款人和浮动抵押之间存在利率风险。因为浮动抵押是基于客户的可以浮动的利率,如果客户的利率发生变化,可能会给银行造成损失。此外,浮动抵押也有可能减少客户的资产,从而导致客户拥有的资产总量减少。

因此,银行在使用浮动抵押时,应该采取一些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首先,银行可以分析客户的还款能力和偿还意愿,以确保借款人能够稳定、可靠地偿还抵押贷款。其次,银行可以制定合理的抵押率,以确保浮动抵押的贷款利率能够稳定。最后,银行可以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定期审查客户的贷款情况,确保客户能够及时偿还债务。

总之,浮动抵押可以给银行带来很多好处,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银行在使用浮动抵押时,应该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以确保贷款利率的稳定性,避免银行可能遭受的损失。

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解释与适用

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解释与适用

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解释与适用

动产浮动抵押制度是指抵押人以自己所有或部分动产为抵押物,随着债务形成、变化和消灭,该抵押范围内动产列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发生变化。动产浮动抵押制度适用于金融信贷、国际贸易等领域,可以更好地满足企业、金融机构等诉求,促进了经济发展。下面将介绍几个与动产浮动抵押有关的案例。

案例1:因社会资本贷款逾期,获得抵押权动产的一名企业向

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并实施抵押权。法院最终认定抵押权优先于其他抵押和先于管理人取得的扣押权,支持了企业及其抵押投资的法定优先权。

案例2:某公司在为投入生产需申请银行贷款时,其总经理向

银行提供企业动产作为抵押品。由于该动产为浮动抵押,应优先于其他未办理抵押手续的企业资产,向该公司提供了极大的贷款保证。

案例3:某家企业对银行贷款逾期,银行分别与两家不同的抵

押催收公司签署委托扣押协议。委托扣押公司1未取得优先权,而委托扣押公司2在抵押品销毁前提前扣押,使其在优先权方面享有法定保护,从而支持企业有效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在现代商业领域中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不仅能有效提高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管理、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而且能够更好地维护企业的利益,从而促进了企业健康稳定的发展。尽管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在商业领域中广泛应用,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动产抵押物无

法清晰界定可能会导致争议,而且抵押品的价值变化和流动性也会影响抵押权的实施和维护。因此,在实践中,立法和监管机构应当不断改进和完善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相关条款,从而确保其在商业交易中的公正、合法和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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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抵押协议】浮动抵押的优先权

浮动抵押的优先权

浮动抵押在抵押人将财产设定抵押后,仍可在日常经营的范围内对财产作出处分,抵押人在经营中偿还债务、在财产之上设定新的担保方式等行为在通常情况下都是被允许的。由于浮动抵押权不具有固定抵押那样绝对的优先于其它债权的受偿地位,与企业其它债务相比,浮动抵押优先权的受偿顺序是我们在探究此项制度时不得不关注的问题。

“浮动抵押对其它担保权益的优先级问题取决于两个因素:(一)其他担保权益的类别;(二)浮动抵押是否包括一些限制性条款和其他的担保权益持有人对这些限制性条款是否知情。”

第一、浮动抵押与固定抵押。浮动抵押在结晶后转化为固定抵押,对转化前不具有追溯力的。在浮动抵押结晶前抵押人为其它债权人所设定的固定抵押是比浮动抵押具有优先受偿权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抵押权人为了确保浮动抵押权的实现,大多数浮动抵押或设立浮动抵押的债权证都会包括一些“限制性条款”,在条款中约定在未得到浮动抵押权人同意之前,抵押人不得在浮动抵押财产上再设定任何比浮动抵押优先的抵押权。对于这样的限制性条款对第三人的效力,“根据英国衡平法原则,若第三人为不知情善意者,即不知道浮动抵押的存在,或虽然知道其存在,但对这些限制性条款并不知情,则第三人所获得的担保权益可以对抗浮动抵押权人。但若第三人对这些浮动抵押下的限制性条款‘实在知悉’,则浮动抵押仍然是比第三人后获得的担保权益(尽管是固定抵押)优先。”第二、浮动抵押与法定优先权。浮动抵押结晶后,浮动抵押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受偿。但是对于公司歇业时应优先受偿的债权,则是优先从抵押财产中受偿的。“英国公司法和破产法对优先债权作了明确的规定,包括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某些税收、社会安全与养老金分摊款项、雇员的薪酬和假期报酬等。”“英国《1986年破产法》规定,浮动担保是一项‘设立之时’即为浮动担保的担保。从此,优先之债无论在结晶之前还是结晶之后发生都位于浮动担保之前受偿。”

第三、浮动抵押与其它浮动抵押债权人。浮动抵押权之间的受偿顺序分两种情形:一是在原浮动抵押覆盖的全部财产上再设定的浮动抵押;另一情形是只在原浮动抵押覆盖的一部分财产上设定的浮动抵押。法院认为,债务人的处分权并不允许其在全部已设定浮动抵押的财产上再设定新的浮动抵押。即使债权人在合同中授予债务人这样的权利,在相同财产上设定的两个浮动抵押的优先权次序也是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确定的,即登记在先的先受偿。在另一种情形下,如果债务人只是在浮动抵押覆盖财产的部分上设定新的浮动抵押,而且该部分财产并不能代表其整体,后设浮动抵押则可以取得对在先浮动抵押的优先权。

物权法中浮动抵押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来源:作者:时间:2010/09/11

【内容提要】浮动抵押是指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包括现在的和将来可以取得的全部资产为债权提供担保,该设押财产可自由流转经营,在约定或法定事由发生时,其价值才能确定的一种抵押,该制度起源于

英国衡平法,后为大陆法系国家所仿效。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内容提要】浮动抵押是指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包括现在的和将来可以取得的全部资产为债权提供担保,该设押财产可自由流转经营,在约定或法定事由发生时,其价值才能确定的一种抵押,该制度起源于英国衡平法,后为大陆法系国家所仿效。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第四篇担保物权部分规定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其不仅完善了担保形式、增强了对物的有效利用,而且提高了抵押人的融资能力。但是,《物权法》中规定的浮动抵押制度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浮动抵押权的设定主体过于宽泛,浮动抵押权的客体范围过于狭小,浮动抵押权的内容不全面等。立法上对浮动抵押权的完善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即将浮动抵押权的设定主体规定为公司法人,规定浮动抵押权的客体包括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和财产性权利,增加规定浮动抵押权的实现、浮动抵押权的受偿次序、抵押权人的权利、对“正常经营活动”的界定、对“合理价款”的界定等内容。在完善浮动抵押权立法的同时,加强抵押人的信用建设,使浮动抵押制度更好地为我国经济发展服务。

浮动抵押是指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包括现在的和将来可以取得的全部资产为债权提供担保,该设押财产可自由流转经营,在约定或法定事由发生时,其价值才能确定的一种抵押。

[1]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第181条、第189条、第196条对动产浮动抵押制度进行了界定和规制,但细观这些规定,仍然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

一、浮动抵押制度概述

浮动抵押制度起源于英国衡平法,是通过判例不断发展的,其最早获得法律上的效力是在英国1870年的Re, panama, New Zealand and Australian Royal Mail Company 判例中。该判例的判决认为,公司的任何一项财产或全部资产(不分固定资产或流通资产、现在的资产或未来的资产)都能设立浮动抵押,但抵押权人不得干预企业的经营管理,也不得阻止抵押人处分企业的财产。[2]Romer大法官在Re Yorkshire Woolcombers’ Association Ltd. 案中指出浮动抵押制度的特征:“(1)如果它是将公司现在及未来某个类别的资产作抵押;(2)如果该类别的资产是一种在公司正常业务运作期间会不断变化的;(3)对抵押拥有权益的人或其代表采取某些法律步骤之前,公司可以利用那些已作押的资产继续其日常运作。”

[3]在美国,浮动抵押制度通过《统一商法典》第九篇担保交易的“浮动留置权”的形式加以规定的。第9-204(a)条:“担保协议可在后获财产设立或提供担保权益。”大陆法系的荷兰、挪威、俄罗斯和日本等国鉴于固定财团抵押制度的不足,在立法中引进了浮动抵押制度,其典型的是日本1958年以英国浮动担保制度为蓝本制定的《企业担保法》。其第1条:“股份有限公司的总财产,为担保其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得作为一体,为企业担保的标的。”第2条第1项:“企业担保人,得就合作属于公司的现有总财产,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债权的清偿。”综观各国的浮动抵押制度虽有不同,但本质是相同的,笔者认为,浮动抵押制度主要有以下4个特点:

第一,与传统抵押一标的一抵押权、各独立的财产分别设立抵押权不同,浮动抵押将企业“现在所有的和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作为一个整体,设定一个抵押权,避免了就各财产设立抵押权的麻烦。并且设定浮动抵押时,不必就各项抵押财产进行公示,也无须制作财产目录清单,只要进行登记即可。

第二,抵押标的具有广泛性和浮动性。浮动性是浮动抵押的本质性特征,是指作为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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