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人员考核管理系统总体方案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2.28•【字号】建人教发[2014]76号•【施行日期】2014.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建人教发〔2014〕76号)各市、县(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宁波城市管理局、义乌市建设局:现将《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2月28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意见》(建人[2012]19号)和《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建人专函[2013]36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现场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评价和证书管理,推动职业标准顺利实施,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统一考核评价对于规范专业人员的职业能力评价,指导专业人员的使用与教育培训,促进科学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是加强我省现场专业人员队伍建设,规范现场管理提高工效的重要手段。
二、基本原则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考核评价工作坚持归口管理、考培分开、统筹协调、责任明晰和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目标任务1.按照全国统一职业标准、统一评价大纲、统一证书式样,结合我省实际,建立全省统一组织管理、统一考核评价的体系。
2.构建规范的现场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评价工作机制,完善岗位培训考核管理制度,提高培训考核质量和管理服务水平。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7.26•【文号】建质[2007]184号•【施行日期】2007.07.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7]18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现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六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和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委托,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考核认定,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考核认定,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铁路、交通、水利、信息、民航等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所属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实施考核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管理和业务指导。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12.04•【字号】建建发[2013]317号•【施行日期】2013.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建建发〔2013〕317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根据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实际,我厅决定在2013年12月至2014年6月期间,组织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依据(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三)《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浙建法〔2006〕47号);(四)建筑材料、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建筑节能、市政道路与桥隧工程、室内环境等相关检验检测技术标准。
二、检查范围及时间安排凡在本省(含外省在浙)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均属本次检查范围。
检查时间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全面自查自纠阶段,从2013年12月上旬至2014年3月31日;第二阶段为检查督查阶段,从2014年4月1日至6月30日。
三、检查内容(一)检测机构资质的符合性1.检测机构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具备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情况,省外检测机构备案情况;2.检测机构的现有组织机构、技术力量、设备配备、环境条件和检测能力是否符合资质要求。
(二)检测机构行为的规范性1.市场行为。
重点查处不具备(或超出)营业执照或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转让或出借、出租资质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1)承接工程检测业务后未到业务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工程项目登记;(2)实际使用名称、检测项目和参数、检测场地等与资质证书登记事项不一致,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等违法行为;(3)超出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4)转包检测业务的行为;(5)未及时上报检测机构的重要变更(指法人、技术负责人、场所等变更)情况;(6)检测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书,从事检测工作和出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报告;(7)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合同未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检测合同不规范,存在影响检测报告公正性的内容。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浙江省建设工程检测人员岗位证书后加强检测工作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浙江省建设工程检测人员岗位证书后加强检测工作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11.03•【字号】浙建〔2017〕17号•【施行日期】2017.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关于取消浙江省建设工程检测人员岗位证书后加强检测工作管理的通知浙建〔2017〕17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职业资格清理整顿专项督查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9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已取消的20项自行设置执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8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取消浙江省建设工程检测人员岗位证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今后省建筑业管理局不再组织举办全省建设工程检测人员考试及发证。
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建法〔2006〕47号)的规定,检测机构申请检测资质时,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及注册人员应符合规定,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应接受相关技术培训。
三、根据《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6〕25号),我厅负责指导检测人员培训工作。
检测机构可自行组织培训,或者根据自愿原则委托浙江省建设工程检测协会等有能力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省建设工程检测协会应加强检测人员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行业自律管理。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11月3日。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人员信息核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人员信息核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7.21•【字号】浙建管函〔2015〕12号•【施行日期】2015.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人员信息核查工作的通知浙建管函〔2015〕12号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人员的管理,完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诚信档案,结合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信息核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查对象本次核查主要对象为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资质(备案)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中工作并持有《浙江省建设工程检测岗位证书》的检测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及与检测机构订立聘用合同且年龄不超过最高年限的离退休人员。
同时对省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本省承接业务的人员进行登记核查。
二、核查内容(一)检测人员申报的信息是否准确;(二)检测人员在岗情况;(三)同一检测人员是否在二家及以上检测单位;(四)检测人员岗位证书是否存在挂靠现象;(五)检测人员年龄是否超过规定要求;(六)检测人员的专业、职称、从业时间等;(七)省外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进本省承接业务的备案人员信息情况。
三、核查工作程序(一)申报阶段(2015年7月25日~8月25日)各检测机构将本单位有关人员信息资料(附表1、附表2和相关人员2015年4月、5月、6月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原件材料)于2015年8月25日之前上报到单位所在地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人员信息资料统计截止时间为2015年6月底。
(二)初审阶段(2015年8月26日~9月10日)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检测机构填报的岗位人员信息进行初审。
初审工作结合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可采用资料原件审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于2015年9月10日前完成。
《浙江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检测分会检测分会检测技术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浙江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检测分会检测技术培训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检测分会2020年3月*日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6〕25号)、《关于取消浙江省建设工程检测人员岗位证书后加强检测工作管理的通知》(浙建〔2017〕17号)、《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浙建〔2020〕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浙江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检测分会章程》和《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自律公约》,为服务浙江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检测分会(以下简称“检测分会”)广大会员单位,规范培训行为,提升培训质量,加强培训管理,发挥分会与政府、社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检测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测技术培训是指检测分会受会员单位委托,由检测分会统一协调、联合全省各设区市检测协会或相关合作单位举办、会员单位自愿参加,通过理论知识和实操培训及考核,提升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技术水平的活动。
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会员单位一致同意,检测分会为全省检测技术培训工作的统一协调和管理机构。
检测分会的培训工作接受省住建厅的监督和指导,定期向省住建厅报告培训工作情况。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检测分会会员单位检测人员的培训工作。
非会员单位申请参加检测分会开展的检测技术培训活动,须遵守本办法并签订《培训委托书》。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培训实行“公平公正、自愿参加、统一题库、统一考试、统一证书和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培训条件、内容和方式第五条培训专业类别主要有:见证取样检测(通用)、见证取样检测(房建)、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市政桥梁检测等。
第六条申请参加培训的人员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检测机构中的检测人员;(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三)年满18周岁、年龄不超过65周岁;(四)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工作的在职人员。
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总体方案
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总体方案一、需求分析1.1 背景随着浙江省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工程日益增多,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变得愈发重要。
为了提高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效率和精度,建立一个信息化的管理系统势在必行。
1.2 需求问题1)目前的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人工操作复杂、信息传递效率低下等问题。
2)需要监控建筑项目的合法性和施工过程的合规性。
3)需要统计和分析建筑市场的数据,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4)需要提供建筑市场监管的便民服务。
1.3 需求目标1)建立一个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监管全流程的数字化和自动化。
2)提高建筑项目审批、施工监督、合同管理等方面的效率和质量。
3)提供实时监控和预警功能,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管控。
4)统计数据并生成报表,为决策提供依据。
5)提供便民服务功能,方便企业和群众查询相关信息。
二、系统方案2.1 系统概述该信息系统的主要功能包括建筑项目管理、施工监督、合同管理、数据统计分析和便民服务等。
系统采用分布式架构,以Web方式进行访问。
2.2 系统模块1)建筑项目管理模块:包括项目立项申请、审批、备案等功能,实现项目信息全流程管理。
2)施工监督模块:包括施工许可证申请、现场巡检、监督记录等功能,实现对施工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3)合同管理模块:包括合同备案、履约情况审核、履约纠纷处理等功能,实现对合同的管理和维护。
4)数据统计分析模块:包括数据统计、报表生成、决策支持等功能,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5)便民服务模块:包括企业和群众查询功能,提供便捷的信息查询服务。
2.3 技术架构系统采用Web前端、后台服务器和数据库三层架构。
前端采用HTML、CSS和JavaScript等技术实现用户界面的交互;后台服务器采用Java语言和Spring框架实现系统的业务逻辑;数据库采用MySQL存储系统数据。
2.4 信息安全系统采用多层次的安全控制措施,包括用户身份认证、权限管理、数据加密和安全审计等,保护系统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的意见-浙建设[2012]50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的意见正文:----------------------------------------------------------------------------------------------------------------------------------------------------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的意见(浙建设〔2012〕50号)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各勘察设计单位:近年来,我省工程勘察质量水平总体稳定,对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效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仍存在着市场竞争不够规范、个别企业诚信不足、合理的工期和费用得不到有效保证、勘察数据和文件造假、未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问题。
为切实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进一步提高工程勘察质量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推动工程勘察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8﹞231号)、《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建市﹝2010﹞68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建设工程勘察工作的重要性(一)提高工程勘察质量是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
工程勘察是工程建设的基础,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着后续建设环节的顺利进行,直接关系到建设工程质量、投资效益和使用安全。
随着我省各类工程建设持续快速发展,特别是一批投资规模大、结构体系和地质条件复杂的大型工程相继投入建设,工程勘察质量责任更加重大。
各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各方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高度重视,认清形势,狠抓落实,推动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取得扎实成效,迈上新的台阶。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应加强检测资料管理,建立台帐,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分类,连续编号,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数据不得随意抽撤、涂改。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检测机构资料归档保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检测机构承接检测业务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其内容包括委托检测的内容、执行标准、双方责任、义务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十九条检测机构取得资质后降低资质条件,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撤回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条检测机构因改制或者分立、合并,或因其他原因发生资质条件变化的,检测机构应根据变化后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资质。
第二十一条检测机构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向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二十二条检测机构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一)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或因其它原因终止业务的,应当于15日内办理注销手续。
(二)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应于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三)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字迹清楚、结论明确,经检测、审核、批准人等相关责任人签字;有注册专业工程师要求的专项检测报告,还应加盖注册工程师专用章。
(四)检测报告应加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专用章和检测机构的公章或报告专用章,多页检测报告应加盖骑缝章;
(五)检测机构在工程现场进行抽样或现场检测,其检测报告应包含足够的信息,如工程概况、检测内容、检测依据、检测方法、取样方式、数量、部位及相应的规范要求、检测结果等内容及其它需要包含的内容。
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总体方案
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总体方案浙江省建设厅二○○七年十二月目录一、系统建设目标 (3)二、系统建设原则 (4)三、系统建设内容 (5)(一)、系统主要功能 (5)(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5)(三)、浙江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网 (6)(四)、施工图审监管系统 (7)(五)、招标投标监管系统 (8)(六)、施工许可监管系统 (12)(七)、质量监督监管系统 (17)(八)、安全监督监管系统 (20)(九)、质量检测监管系统 (24)(十)、竣工备案监管系统 (25)(十一)、优良和不良记录采集系统 (26)(十二)、信息交换及数据整合系统 (27)(十三)、监管辅助决策支持系统 (28)四、技术实现方案 (29)(一)、系统规划 (29)(二)、网络安全 (32)(三)、数据采集 (32)(四)、数据接口标准 (33)(五)、管理维护人员 (33)五、建设工作要求 (34)六、投资预算 (35)一、系统建设目标利用先进的计算机和网络通信技术,建立覆盖省、市、县(市、区)三级的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实现建筑业类行政许可事项的网上办理,对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从事建筑活动的行为进行动态、跨区域监管,对全省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情况做到实时掌握,对建筑市场信用信息予以统一发布,提高行政监管效能和行政执法水平,为政府和公众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服务,进一步增强工程建设活动的透明度,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
1、一期目标建立全省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我省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流程中施工图审、招标投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监督、质量检测和竣工备案等环节及其有关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全方位监管。
2、二期目标在一期实施基础上,通过总结监管系统运行经验,不断提高系统的技术水平,研究建立建筑市场监管辅助决策支持系统。
二、系统建设原则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基本原则是: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步实施和共建共享。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含附件)06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含附件)2006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8-25 点击数:1474 信息来源:浙建法〔2006〕47号关键词:) 各市、县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
该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二〇〇六年八月二日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安全和功能项目进行检测以及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活动。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确保检测质量。
第五条推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进步,鼓励检测机构积极开展检测新技术、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利用,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不断提高检测工作质量。
第二章检测机构和人员 1 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内容分为见证取样检测和专项检测。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12.22•【字号】浙建〔2023〕12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建〔2023〕12号各市建委(建设局):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检测专项及检测能力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12月22日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以下简称《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以下简称《资质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检测机构资质管理(一)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
(二)检测机构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依据《办法》和《资质标准》取得相应的资质,其检测能力应满足检测专项及检测能力表(见附表)要求,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三)检测机构申请资质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建设厅”)提出申请,依法提交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及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一、建设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一)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资质1、组织机构(1)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检测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完善的技术管理与质量保证体系;(2)注册资本金不少于80万元;(3)具有5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其中试验室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试验场地、试验环境满足检测工作需要。
2、技术力量(1)机构负责人具有初级技术职称、2年以上检测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专业审核人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3年以上检测工作经历;(2)具有相关专业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3)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专业检测岗位证书的专职检测人员不少于10人,山区、海岛地区的检测机构不少于6人;(4)具有与申请的检测业务相应的仪器设备,检测试验仪器设备的品种、数量、性能、技术指标、精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有完善的仪器设备维护管理制度;属于强制性检定的计量器具,需经法定计量部门计量检定合格。
3、必须具备的检测项目检测机构必须具备以下项目的检测能力(仪器、设备最低配置见附件二):(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测(包括细度、凝结时间、安定性、强度、标准稠度用水量等)(2)钢筋(含焊件)物理力学性能检测(屈服强度、延伸率、抗拉强度、冷弯);钢筋焊接接头(含机械连接)(抗拉强度、冷弯)(3)细集料常规检测(颗粒级配、含水率、含泥量、泥块含量、表观密度、堆积密度、使用海砂地区氯离子含量与贝壳含量) (4)粗集料常规检测(颗粒级配、含水率、含泥量、泥块含量、表观密度、堆积密度、压碎指标、针片状含量)(5)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配合比设计、坍落度、表观密度、凝结时间)(6)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轴心抗压及抗折强度、劈裂抗拉) (7)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配合比设计、稠度、密度、分层度、强度)(8)砌墙砖及砌块强度(抗压、抗折)业务范围除必备的检测项目外,还可根据自身的技术力量和技术装备申请以下检测项目或其它建筑材料类和市政材料类检测项目:(1)沥青及改性沥青性能检测(沥青及改性沥青针入度、延度、软化点、溶解度、密度与相对密度)(2)沥青混合料性能检测(沥青混合料马歇尔稳定度、试件密度、单轴压缩、弯曲试验、沥青路面芯样马歇尔试验)(3)岩石试验项目(岩石含水率、吸水率、饱水率、密度、单轴抗压强度)(4)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性能(钢绞线1%伸长力、整根钢铰线最大力、伸长率、弹性模量、锚夹具硬度、静载锚固性能)(5)防水卷材试验(6)脚手架钢管和扣件安全性能、力学性能检测(7)建筑门窗三性检测(8)混凝土结构强度现场检测(回弹法、钻芯法)(9)现场砌体砂浆强度检测(贯入法、回弹法等)(10)现场砌体强度检测(原位压力机测试等)(11)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无损法、破损法)(12)预制小构件静荷载试验(挠度、抗裂、承载力、裂缝宽度)(13)简易土工试验(二)市政(道路)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资质1、组织机构(1)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检测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完善的技术管理与质量保证体系;(2)注册资本金80万元以上;(3)具有5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其中试验室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试验场地、试验环境满足检测工作需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0.02.24
•【字号】浙建〔2020〕2号
•【施行日期】2020.02.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建〔2020〕2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做好资质证书延期时新、旧资质标准的衔接,自2020年3月30日起,依据《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建法〔2006〕47号)文件要求取得的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市政(道路)工程材料见证
取样检测、建设工程结构检测、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建筑工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建筑幕墙检测、市政桥梁检测等8个资质类别在资质延续时须具备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内容》规定的参数要求,资质类别名称作相应调整。
建筑智能化工程检测、建筑节能检测不再延期,到期自动失效。
附件: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24日。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细则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考核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经省建设厅考核认定,符合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要求,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参建责任主体和相关单位的质量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建设厅考核认定,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中,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知识的行政执法人员。
第五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管理和业务指导。
委托各设区市(包括义乌市,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县(市、区)级监督机构考核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未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的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不得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不得出具的质量监督报告;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依据。
第二章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基本条件第七条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主体资格1.具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办批准的正式批文;2.具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委托文书;3.监督机构应独立设置,不得与其他可能存在利害关系的机构或单位合署。
同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只能委托一家监督机构。
(二)监督人员配备1.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地市级监督机构)不少于12人;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县级监督机构,含县级市、区)不少于5人;年新开工监督面积达到300万平方米以上的监督机构不少于20人。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4.08•【字号】杭建工发[2011]145号•【施行日期】2011.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145号)各县(市)、区建设局、开发区管委会、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加强工程检测机构和从业人员监管,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委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和近期我委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下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一一年四月八日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加强工程检测机构和从业人员监管,坚决打击弄虚作假等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结合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和相关规定为依据,以制度建设促进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规范检测行为为核心,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管,通过企业自查自纠和主管部门督查,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自律和职业道德体系建设,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平等竞争、优胜劣汰的机制,推动检测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工作,明确监督管理的重点环节和重点监管对象,进一步强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执法职能;发挥检测行业自律和自我规范作用,完善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维护检测市场的正常秩序;进一步加强对检测机构从业人员的教育,加大行政处罚力度,规范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切实推进检测行业的公正性和服务性,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整体水平,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浙江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检测分会检测分会检测技术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检测分会检测分会检测技术培训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浙江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检测分会检测技术培训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检测分会2020年3月*日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6〕25号)、《关于取消浙江省建设工程检测人员岗位证书后加强检测工作管理的通知》(浙建〔2017〕17号)、《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浙建〔2020〕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浙江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检测分会章程》和《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自律公约》,为服务浙江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检测分会(以下简称“检测分会”)广大会员单位,规范培训行为,提升培训质量,加强培训管理,发挥分会与政府、社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检测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测技术培训是指检测分会受会员单位委托,由检测分会统一协调、联合全省各设区市检测协会或相关合作单位举办、会员单位自愿参加,通过理论知识和实操培训及考核,提升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技术水平的活动。
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会员单位一致同意,检测分会为全省检测技术培训工作的统一协调和管理机构。
检测分会的培训工作接受省住建厅的监督和指导,定期向省住建厅报告培训工作情况。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检测分会会员单位检测人员的培训工作。
非会员单位申请参加检测分会开展的检测技术培训活动,须遵守本办法并签订《培训委托书》。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培训实行“公平公正、自愿参加、统一题库、统一考试、统一证书和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培训条件、内容和方式第五条培训专业类别主要有:见证取样检测(通用)、见证取样检测(房建)、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市政桥梁检测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人员考核管理系统
总体方案
一、项目背景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规范检测技术人员从业行为,提高检测技术人员从业能力,确保建设工程检测质量,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检测质量管理实施办法》,我厅将进一步强化检测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
为方便检测技术人员专业知识考试和业绩考核管理工作,提高监管效率,并做到信息公开,拟开发建设“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人员考核管理系统”。
二、系统目标
利用先进的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依托我厅门户网站,建立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人员考核管理系统,实现以下预期目标:
1、实现检测技术人员专业知识考试管理;
2、实现检测技术人员业绩考核管理;
3、实现检测技术人员证书变更管理;
4、实现对检测技术人员处罚管理;
5、实现检测技术人员数据的汇总分析;
6、通过设置面向社会的查询窗口,做到检测技术人员证书信息公开。
三、系统功能
检测技术人员考核管理系统可分为专业知识考试管理子系统、业绩考核管理子系统和证书变更管理子系统,本期先研发检测技术人员业绩考核管理子系统,因此,以下内容均围绕检测技术人员业绩考核功能需求描述。
1、系统流程图
2、系统功能图
3、企业申报平台
企业申报平台实现对所在单位检测技术人员岗位证书申请管理,主要功能有:人员登记、数据上报和查询统计。
●人员登记
将本单位需要申请岗位证书的检测技术人员进行登记录入,根据考试库自动完成初审。
基本信息界面
●数据上报
本单位检测技术人员登记完成后,填写单位意见并上报,并提供企业打印“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人员岗位证书申请表”(件附件1)功能,盖章后交所在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数据上报界面
●查询统计
系统提供复合查询条件,可查询本单位检测技术人员岗位证书申请信息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信息。
查询界面
详细信息
4、市级审核平台
市级审核平台实现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检测技术人员岗位证书申请进行审核,完成后上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功能有:人员审核和查询统计。
●人员审核
对本地区上报的检测技术人员岗位证书申请进行网上审核,填写审核意见后上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地审核界面
●查询统计
系统提供复合查询条件,可查询本地区检测技术人员岗位证书申请信息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信息。
查询界面
详细信息
5、省级核准平台
省级核准平台实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检测技术人员岗位证书申请,在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初审后进行核准,为合格人员生成证号并进行证书套打,主要功能有:核发比对、人员核准、证号生成、证书打印和查询统计。
●核发比对
系统通过设置岗位证书核发合格条件,由计算机自动完成比对工作。
合格条件待提供?
●人员核准
检测技术人员岗位证书申请经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完成终审,并填写核准意见。
省级核准界面
●证号生成
对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检测技术人员,为其生成岗位证号,证书编号规则待提供?
●证书打印
提供检测技术人员岗位证书套打功能,证书格式待提供?
●查询统计
系统提供复合查询条件,可查询全省检测技术人员岗位证书申请信息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信息。
查询界面详细信息
6、检测技术人员证书网上查询系统
在“浙江省建设信息港”网站快速查询栏增设“检测技术人员证书查询”模块,为社会公众提供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人员证书信息查询功能。
查询方式分为两种:一是输入完整的“姓名”和“证书编号”查询,二是输入完整的“身份证号码”查询。
查询显示内容有: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毕业院校、学历、毕业时间、所学专业、职称、身份证号、健康状况、工作单位、证书编号、岗位名称、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有效期。
查询条件
查询结果
详细信息
四、技术方案
1、网络安全
检测技术人员考核系统建立在互联网上,网络安全是Internet应用系统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
为了数据的安全,我们
采用身份识别锁技术和用户密码机制双重保证系统的安全运行。
作为整个信息安全系统的第一个环节,用户身份识别非常重要,采用身份识别锁可提高用户操作的安全性。
针对该系统实际情况,建议为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申报企业操作人员发放身份识别锁。
2、平台软件研发
检测技术人员考核系统软件开发将分为四个部分:省级核准平台、市级审核平台、企业申报平台以及外网快速查询平台。
3、系统开发模式
本系统将采用先进而成熟的.NET开发工具,采用大型并易于管理的MS SQL 2000数据库,以B/S模式实现。
4、内外网数据交换
通过网闸系统实现检测技术人员数据库(外网)与人员数据总库(内网)数据交换。
5、预留数据接口
为方便今后系统的扩展,本次系统设计需为专业知识考试管理子系统、证书变更管理子系统和检测机构管理系统预留数据接口。
附件1: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人员岗位证书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