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空调采购与安装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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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州汉伏波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格力空调工程机采购与安装承包合同
发包人:盘州汉伏波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
承包人:红果氏电器经营部(以下简称乙)
依照《人民国合同法》、《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甲、乙双已经过充分协商,双约定:甲委托乙采购格力空调产品(具体明细见报价表),并由乙承包甲之格力空调安装工程。为确保工程质量及工期的顺利完成,经甲乙双协商达成以下条款:
工程名称:格力空调安装工程(前述空调安装工程,本合同未作特殊说明,以下简称“本工程”)。
工程地址:省六盘水市盘州市鸡场坪镇坪子村一组牌坊处盘州汉伏波假日酒店有限公司酒店装修工程
工程围:格力空调安装
施工要求:乙按照乙向甲提供且甲签字认可之设计案与预算进场施工。
工程验收:按照的相关规标准执行。
第一条工程期:
1、本工程为期40 天,即2018 年3月13日至2018年4月28
日;其中室工程主体工期为30 天,即2018 年3月13日
至2018年4月14日。(前述“本工程工期”在本合同中未
作特殊说明的,仅指进场施工之日起交付甲验收之日止。)
2、如遇下列情况,经甲乙双现场代表共同签字确认后,工期可
以作相应顺延,并以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A、甲在本合同规定进场施工之日前3日,不能提供施工场地、
进场道路、施工用水或电源未按规定接通而影响进场施工;
B、明确由甲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等,未能按
照本合同规定的日期进场,或想乙交验时发现有缺陷,需
要修、配、改、代、换而耽误施工进度;
C、设计变更、实际操作与设计规定不符等原因而增加工程量;
D因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如:自然原因引起的地震、水灾、火灾、风灾、泥流等)而影响工程进度;
E、甲未按照本合同规定向乙支付预付款、工程款、代购材料价
款而影响工程进度。
第二条承包金额及付款式:
1、工程款交付和结算
本热水工程总金额:大写:壹拾柒万捌仟元整(小写:¥178000.00)。甲在合同签订后,按照以下规定额度向乙支付合同款项(按合同总额)
第一次付款:本合同签订后,甲须支付给乙总工程造价的40%
预付款即人民币大写:柒万壹仟贰佰元整(小写:¥71200.00)元。
第二次付款:工程主机机组设备和所有材料全部运抵现场,甲支付给乙总工程造价的80%价款,大写:柒万壹仟贰佰元整(小写:¥71200.00)。
第三次付款:安装完调试正常,待甲验收合格后,甲支付给乙总工程造价95%价款,大写:贰万陆仟柒佰元整(小写:¥26700.00元)。
第四次付款: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甲支付给乙总工程造价的尾款5%,大写:捌仟玖佰元整(小写:¥8900.00元。)
第三条重点说明:
1、空调所需电源须由专业电工实施安装,乙不负责电源安装等关联
工作,甲负责主机电源(含电缆线、空气开关等工程材料)到空调机组所需之指定位置。
2、空调出风口、回风口、检修口由甲负责开口,风口尺寸由乙提
供,乙不承担开口费用。
第四条甲权利与责任:
1、甲提出任务需求,乙作出施工组织案,经由甲乙双代表签字(盖
章)认可后,形成最终执行案,并制定验收标准,作为工程项目验收依据。
2、乙有履行合同不利或不符合合同情况,出现重影响工程建设的
施工进度或其他情况是,甲有权利要求乙采取包括更换乙主要人
员等在的相应改进措施。
3、格按照本合同中第一条款的规定支付项目所需款项。
4、对于非乙原因照成的工程量增加,经甲乙双均认可的情况下,
甲须在5日向乙支付相应的由工程量增加而引起的费用(该费用由甲乙双共同协商而定)。
5、对因甲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导致乙未能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第
一款“本工程期”的时间交付甲验收,甲必须对乙作出相应误工补偿。具体执行标准由双另行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
第五条乙权利与责任
1、乙必须按照本合同中的要求完成全部职责。
2、乙在工作过程中,不得泄露甲申明的秘密。
3、本工程所需的施工工具由乙自行负责。
4、乙应按照本合同及本案进行设备购买、安装,凡本合同工程图
纸未约定、说明的,按有关规进行。所有的安装工作均由乙自行独立完成。
5、乙负责设备的订购、运输及保险。乙保证工程系统的完整性,
保证整个系统在交付后安全、稳定、可靠的运行,如发生合同设备的漏订或错订问题,乙应免费补全或更换相应设备,保证系统在合同期限安装、调试完毕,并交付甲验收。
6、设备运抵甲现场后,甲乙双进行开箱验收,根据本工程验收清
单,乙应协同设备厂商向甲提供设备完整的到货清单和随机资料,
如有数量及质量问题,一切责任由乙承担。设备的详细型号、规格、数量应与合同设备清单一致。
7、乙有权对影响空调正常安装的装修提出整改要求,由甲负责协
调工作。
8、乙在施工过程中应注重安全施工,因施工安全所造成的事故由
乙全部承担。
9、若因甲付款未格按照本合同第二条款执行或因本工程施工现
场装修影响、电源未按要求到位等甲原因造成乙施工工期延误,概由甲负责。乙保留对本工程所需格力空调设备及材料之所有权。
第六条其它事项:
1、若因甲原因造成工期延误15日以上(不包括15日。起算时间
以本合同第一条第一款约定的交付甲验收之日起算),责甲须对
乙作出补偿(补偿金额=本合同总金额×0.5%/天)。
第七条双的现场代表:
甲现场代表:
乙现场代表:
甲、乙双的现场代表如有变动,则变动须以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