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GBJ5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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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压配电设规范GB50054

低压配电设规范GB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6年6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5]325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原机械电子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低压配电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六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原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GBJ54-83同时废止。

该规范由机械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机中电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计综[1986]250号文要求,由原机械电子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原机械电子工业部中电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GBJ54—83)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向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标准靠拢,在配电线路的保护中,为了防止人身间接电击、电气线路损坏和电气火灾,全面采用了国际电工标准,对配电设备的布置,也参照国际电工标准修订了安全措施,在线路敷设中增订了电缆桥架、电缆竖井设计的规定,以及由于电气产品更新、换代等原因增补修改了有关条文。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机械工业部中机中电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广安门外莲花河胡同1号;邮政编码:100055),并抄送机械工业部行业发展司,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机械工业部一九九五年七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低压配电设计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障人身安全、配电可靠、电能质量合格、节约电能、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安装维护方便,制订本规范。

标准机房施工设计的规范及要求

标准机房施工设计的规范及要求

标准机房施工设计的规范及要求计算机机房由于其特殊性,在设计中所需注意的要点较多,本文根据目前国家、地方规范标准,结合做为一名工程师的日常工作经验,对计算机机房施工设计要点进行了归纳,供大家参阅。

计算机机房由于其特殊性,在设计中所需注意的要点较多,首先应严格遵国家、地方相关建设及工作规范标准。

《计算站场地技术要求》GB2887-89《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2008《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462-2008《计算机房活动地板技术条件》GB6650-86《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243-97《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民用建筑电器设计规范》JGJ/T16-9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16-87《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GBJ52-82《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GBJ54-8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3《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94《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CECS72:97《智能建筑设计标准》EBD-03-95一、机房建设工程设计与施工要求1、机房建设工程总体设计要求机房作为数据存储、传输、设备控制中心,应为计算机和网络系统的可靠运行提供合乎规范的物理环境条件,在温度、湿度、洁净度、电性能、防火性、承重能力、防静电能力、防漏、防雷、接地等各项指标上均应满足设备要求,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定,同时也应严格遵守施工地的施工要求,并且参照国际先进规范,建设一个现代化、规范化的计算机标准机房。

机房工程的设计与建设应遵循技术先进、布局合理、经济适用、安全可靠、可扩展性等原则。

机房设计总体要求:(1)指标要求温度:22±2℃(夏季)20±2℃(冬季)相对湿度:45%—65%温度变化率:<5℃/h不得结露尘埃:国家B级粒径≥0.5um粒数≤18000粒/公斤照度:≥300Lux应急照明:≥50Lux静电电位:≤1KV(2)室内的新鲜空气室内新风量不应低于空调总送风量的5%(或不低于每人40立方米/小时)。

酸性废气处理工程设计方案

酸性废气处理工程设计方案

酸性废气处理工程设计方案电镀、五金工厂在酸洗生产过程中,排放出高浓度酸性有害气体。

这种气体腐蚀性强,对周围环境污染大,对人们的身体、生活具有一定的危害。

下面,为广大五金工厂提供酸性废气处理工程设计方案。

一、酸性废气处理工程方案设计依据(1)遵循国家《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2)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3)遵循《大气污染控制工程》;(4)国家《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6297-1996(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6)遵循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7)电气工程采用国家级设计规范与标准:1)、GBJ54-83《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2)、GBJ50034-93《工业企业照明设计规范》3)、GBJ50055-93《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规范》二、酸性废气处理工程方案设计原则1、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规定,确保各项排放指标达到国家及地区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2、采用技术先进可靠、占地省、气体排放指标稳定的工艺,建成具有显著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3、工艺设计与设备选型能够在运行时具有较大的调节余地。

4、操作管理方便、节省动力消耗和运行费用。

5、利用现有地形,使废气处理系统总平面布局合理,减少占地面积。

三、酸性废气处理工程工艺设计范围1、酸性废气处理工程总体设计包括工程的所有设施和设备;2、本酸性废气处理方案主要范围从废气排放口收集到净化气体达标排放。

四、酸性废气处理工程治理目标经治理后,污染物排放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27-200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第二时段标准。

适用ISO14000国际通用标准。

酸及其化合物浓度排放:≤35mg/m3五、酸性废气处理工程设计方案。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标准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标准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low voltage electrial installationsGB 50054-95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6年6月1日中国计划出版社1995北京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5]325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原机械电子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低压配电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一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六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原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GBJ54-83同时废止。

该规范由机械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机中电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计综【1986】250号文要求,由原机械电子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原机械电子工业部中电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GBJ54-83)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向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标准靠拢,在配电线路的保护中,为了防止人身间接电击、电气线路损坏和电气火灾,全面采用了国际电工标准,对配电设备的布置,也参照国际电工标准修订了安全措施,在线路敷设中增订了电缆桥架、电缆竖井设计的规定,以及由于电气产品更新、换代等原因增补修改了有关条文。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机械工业部中机中电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广安门外莲花河胡同1号;邮政编码:100055),并抄送机械工业部行业发展司,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GBJ65-83(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GBJ65-83(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试行日期:1984年6月1日关于颁发《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等十四本设计规范的通知计标[1983]1659号根据原国家建委(71)建革函字第150号通知的要求,分别由水利电力部、机械工业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等十四本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这十四本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自1984年6月1日起试行。

十四本规范的名称、编号及其管理单位如下:一、《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GBJ52-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二设计研究院负责。

二、《工业与民用10千伏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J53-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负责。

三、《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GBJ54-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负责。

四、《工业与民用通用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J55-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七设计研究院负责。

五、《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J56-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总院负责。

六、《建筑防雷设计规范》GBJ57-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总院负责。

七、《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J58-83,由化工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化工部化工设计公司负责。

八、《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GBJ59-83,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华东电力设计院负责。

九、《工业与民用35千伏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J60-83,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西北电力设计院负责。

GBJ 54-83 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

GBJ 54-83 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

K
t1 t 0 t1 t 2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2.2.4)
式中 K ---温度校正系数;
t1 ---导体最高工作温度(℃);
t 0 ---敷设处的实际环境温度(℃);
t 2 ---载流量数据中采用的环境温度(℃)。
此外,还应根据导体并列敷设根数进行校正。 第 2.2.5 条 导体敷设处的环境温度,应采用下列温度值: 一、直接敷设在土壤中的电缆,采用敷设处历年最热月的月平均温度; 二、敷设在空气中的裸导线,屋外采用敷设地区最热月的平均最高温度;屋内采用敷设地 点最热月的平均最高温度(均取十年或以上的总平均值)。 第 2.2.6 条 沿不同冷却条件的路径敷设绝缘导线和电缆时, 如冷却条件最坏段的长度超过 5 米(穿过道路时可为 10 米),则应按该段条件选择绝缘导线和电缆的截面。但也可只对该段 采用大截面的绝缘导线和电缆。 第 2.2.7 条 根据机械强度的要求,绝缘导线线芯的截面不应小于表 2.2.7 所列数值。
3
1.0
1.0
2.5
注:工业和民用建筑的屋内照明灯具,如采用吊链或吊管悬挂,其灯头引下线为铜芯软线时,可适当 减小截面。
第三章 配电装置的布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3.1.1 条 配电装置正常不带电的金属部分, 必须与接地装置具有可靠的电气连接。 成列的 配电屏应在两端与接地线或零线连接。 第 3.1.2 条 配电装置室内,不应通过与配电装置无关的管道。 第 3.1.3 条 安装落地式电力配电箱时,宜使其底部高出地面。当安装在屋外时,应高出地面 0.2 米以上。 第 3.1.4 条 当高压及低压配电装置装设在同一房间时,应符合《工业与民用 10 千伏及以下 变电所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 3.1.5 条 配电装置室内通道的宽度,一般不小于下列数值: 一、当配电屏为单列布置时,屏前通道为 1.5 米; 二、当配电屏为双列布置时,屏前通道为 2 米; 三、屏后通道为 1 米,有困难时,可减小为 0.8 米。 第 3.1.6 条 配电装置室内裸导电部分与各部分的净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屏后通道内,裸导电部分的高度低于 2.3 米时,应加遮护,遮护后通道高度不应低于 1.9 米;遮护后的通道宽度应符合本规范第 3.1.5 条的要求。 二、跨越屏前通道的裸导电部分,其高度不应低于 2.5 米。 第 3.1.7 条 配电装置的长度大于 6 米时, 其屏后应设两个通向本室或其它房间的出口, 如两 个出口间的距离超过 15 米时尚应增加出口。 由同一配电装置室供给一级负荷电时, 母线分段处应有防火隔板或隔墙, 供给一级负荷 电的电缆不应通过同一电缆沟。 第 3.1.8 条 当裸导电部分用遮栏遮护时,遮栏与裸导电部分的净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用网眼不大于 20×20 毫米的遮栏遮护时,不应小于 100 毫米; 二、用板状遮栏遮护时,不应小于 50 毫米。 第 3.1.9 条 安装在生产车间或公共场所内的配电装置,宜采用保护式配电装置。

数据中心机房规划方案

数据中心机房规划方案

XXXXXXX中心机房建设项目规划方案二O一二年十一月目录第一章数据中心机房建设综述 (2)第二章设计原则 (2)第三章设计标准 (3)第四章现状分析 (5)第五章设计范围 (5)第六章技术指标 (6)第七章系统设计 (9)1、平面功能布置设计 (9)2、机房结构装饰系统设计 (10)3、机房动力配电系统设计 (12)4、机房PDS综合布线系统设计 (16)5、机房UPS 不间断电源系统设计 (17)6、机房精密空调、新风系统设计 (22)7、机房防雷接地、静电释放系统设计 (32)8、机房门禁、图像监控系统 (35)9、机房环境集中监控系统设计 (36)10、机房气体消防系统设计 (45)11、机房机柜系统设计 (48)12、KVM切换管理系统: (49)第八章机房规划平面图 (57)第一章数据中心机房建设综述信息化是我国产业优化升级和实现工业化、现代化的关键环节,要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其中一项覆盖现代化建设全局的战略举措,就是要大力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化.数据中心作为信息化系统工程建设的“心脏”,正在国计民生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计算机机房的环境条件是影响计算机主机及各种通讯设备长期可靠运行的一个重要的因素。

它直接影响到设备的稳定性、可靠性,使用效率和寿命。

同时,计算机机房又是工作人员进行操作和监控的场所,如何既满足计算机机房内设备的运行环境又考虑工作人员工作环境的舒适性,即以人为本、人机并重理论是现代计算机机房设计的基本理念。

本次数据中心机房建设是XXXXXXX信息中心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也是关键工作。

但机房又与数据中心基础设施的总体设计内容息息相关,只有通过对数据中心基础设施的整体设计,才能实现机房的合理设计,充分满足XXXXXXX信息中心不断发展的需求。

针对以上数据中心的建设目标,结合我们多年机房建设经验,我们对本机房建设进行了充分、详尽的论证,着重于安全性,可扩展性及以上各业务开展的可实施性。

工业与民用35千伏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工业与民用35千伏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注:①海拔高度超过2000米时,本表所列A值,应按每升高100米增大1% 进行修正,B、C值应分别增加A值的修正差值。 ②本表所列各值不适用于制造厂生产的产品。 ③围栏系指棚栏、网状遮栏或板状遮栏。 三、设备运输时,其外廓至无遮栏裸导体的净距,不应小于表501 中的B1值。 四、不同时停电检修的无遮栏裸导体之间的垂直交叉净距,不应小于表 501中的B1值。 五、带电部分至建筑物和围墙顶部的净距,不应小于表501中的D 值。 第503条 使用绞线时,不同相的带电部分之间和带电部分至接地部 分的最小安全净距,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d--最小安全净距(厘米);Kc--材质系数,用钢绞线时K=75; 用铝绞线、钢芯铝绞线时 K=10; f--最大弧垂(厘米); A--用表501中的A值(厘米)。
注:表不适用于焊接硬导体 硬导体的各相应涂色,色别应为A相黄色、B相绿色、C相红色;绞线一 般只标明相别。 第4016条 在配电装置间隔内的硬导体及接地线上,应留有安装携 带式接地线的接触面和连接端子。 第4017条 在断路器合闸状态下,不允许操作的隔离开关和该断路 器之间应装设机械的或电磁的联锁装置,以防止隔离开关误操作。 第4018条 导体和导体、导体和电器的连接处,应有可靠的连接接 头。 不同金属的导体连接时,应根据环境条件,采取装设过渡接头等措施, 以防止金属间发生电化腐蚀。 第4019条 采用硬导体时,应按温度变化、不均匀沉降和振动等情 况,在适当的位置装设伸缩接头或采取防振措施。 第五章 屋外配电装置 第501条 屋外配电装置的各项安全净距,不应小于表501所列 数值。 第502条 屋外配电装置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图502): 一、电力设备的套管和绝缘子最低绝缘部位距地面小于25米时,应装 设固定围栏。 二、围栏向上延伸距地面25米处与围栏上方带电部分的净距,不应小 于表501中的A值。 屋外配电装置的最小安全净距(毫米) 表501

二期临电施工组织设计

二期临电施工组织设计

xxx住宅小区1-3#住宅楼等五项工程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2、《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DBJ01-62-2002》(北京地区适用)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4、《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GBJ54-83》5、电业安全工程规程DC4096、本工程施工图纸7、DBJ01-83-200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环境保护及保卫消防标准》8、《xxx住宅小区1-3#住宅楼等五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9、《xxx住宅小区1-3#住宅楼等五项工程现场平面布置图》第一章工程概况及现场勘探工程概况一、xxx住宅小区工程位于北京市xxx。

本工程基底持力层主要为粉质粘土,该层厚度1.5-2.0m,以下为石灰岩。

该工程基坑与现状建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相邻,土壤的电阻为165Ω。

二、根据勘察报告提供的资料,本场地内勘察区域内见一层地下水,水位埋深-3.65~-22.00m,标高30.85~38.15m,由于地下水埋藏较深,不考虑地下水对建筑物的影响。

第二章确定电源进线或配电室、配电装置、用电设备位置及线路走向第一节、甲方提供用电情况本工程用电自甲变压器引至二期施工现场,自甲方变压器引出两根YJV3×185+1×95的电力电缆引至二期施工现场东东北侧的临时配电室,配电室内设临时配电柜两台,每台下设4个分路。

第二节、现场配电室的位置及装置安装一、配电室的位置根据甲方提供电源的位置,在二期现场东北角处搭建临时房屋一间,做为本工程的临时用电配电室,配电室内总配电柜为A1#、A2#柜。

二、总配电柜的装置本工程现场配电室内设总开关柜一台,配电柜分八路供全工地的用电分配使用。

总配电柜内装设HD13-1500旋转式刀闸断路器一块和透明可视塑料外壳式断路器一台。

电压表一块,串心式电源互感器三块,电流表三块,做为工地配电室值班人员检查三相电流平行情况。

弱电施工依据规范大全

弱电施工依据规范大全

1)XXXX弱电设计图纸和招标文件2)《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20003)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92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条文说明》JGJ/T 16-925)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详解手册》JGJ/T 16—926)《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T 50311—20007) 《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T 50312-20008) 《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修订本CECS 72:979)《工业企业通信设计规范》GBJ42—8110)《商业建筑电讯布线系统标准.第1部分;通用要求》ANSI/TIA/EIA-568—B。

1—2001.411)《商业建筑电讯布线系统标准.第3部分;光纤布线部件标准》ANSI/TIA/EIA-568-B.1-2000.312) 《商业建筑电讯通道及空间标准》TIA/EIA—569-A13) 《商业建筑电讯基础结构管理标准》TIA/EIA—606-A-200114)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961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8—961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科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9-9617)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43-971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9219)《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 73—912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2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3)《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200—9424)《工业企业共用天线电视系统设计规范》BGJ120-8825) 《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设计规范》GYJ41—8926)《工业企业共用天线电视系统设计规范》BGJ120—8827)《有线电视广播技术规范》GB/T106—9228)《30MHZ-1GHZ电视和声音信号的电缆分配系统》GB/T6510—1996 29) 《广播电视工程建筑设计防火标准》GYJ33—8830)《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9431)《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 75-9432)《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9333)《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GBJ54—8334)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35)《计算机场地技术条件》GB2887-8936) 《计算机场地安全要求》GB9361—8837) 建设领域计算机软件工程技术规范JGJ—/T90—9238)综合布线EIA/TIA568、569、606、607、TSB72等标准39)电脑网络IEEE802。

高低压配电柜设计及检验标准

高低压配电柜设计及检验标准

高低压配电柜标准一、低压配电柜标准GB156-2007 《标准电压》GB50054-95 《低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T14048.1-93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总则》GB7251-1997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GB4942.2-85 《低压电器防护等级》DL/T5137-2001 《电测量仪表及电能计量装置设计技术规程》GB9466-88 《低压电器成套开关设备基本试验方法》GB988-82 《低压电器基本试验方法》IEC144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外壳防护等级》IEC439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装置》二、10KV箱式变电站标准GB/T 17467 《高压/低压预装式变电站》DL/T 537-2000 《高压/低压预装式箱式变电站选用导则》GB 311.1-1997 《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GB 1094.1~5-1996 《电力变压器》GB 6450-1986 《干式电力变压器》GB6451.4-6-95 《三相油浸式电力变压器技术参数和要求》GB 10237 《电力变压器绝缘水平和绝缘试验,外绝缘的空气间隙》GB/T 1048.1-1989 《固体绝缘材料电气强度的试验方法工频下的试验》GB/T2900.19-1994 《电工术语高压试验技术和绝缘配合》GB/T2900.20-1994 《电工术语高压开关设备》GB 3096-1991 《3~35KV交流金属封闭开关设备》GB4208-1993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7251.1-1997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一部分型式试验和部分型式试验成套设备》GB 7328-1987 《变压器和电抗器的声级测定》GB/T 11022-1999 《高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的共用技术要求》GB/T 14048.1-1993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总则》IEC 354:GB/T 15164-94 《油浸式电力变压器负载导则》IEC 354:GB/T117211-1998 《干式电力变压器负载导则》GB 116926-1997 《交流高压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GB/T16934-1997 《电能计量柜》GB/T16935.1-1997 《低压系统内设备的绝缘配合第一部分原理、要求和试验》DL/T 404-1997 《户内交流高压开关柜订货技术条件》DL/T539-1996 《高压开关设备的共用订货技术导则》DL/T 621-1997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IEC76-5:1976 《电力变压器第五部分承受短路的能力》IEC446:1987 《额定电压1KV以上38KV以下交流绝对封闭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三、10KV高压开关柜技术标准GB50060-2008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156-93 标准电压GB311.1 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GB311.2~GB311.6-83 高电压试验技术GB763-90 交流高压电器在长期工作时的发热GB1408-89 固定绝缘材料工频电气强度的试验方法GB2706-89 交流高压电器动、热稳定试验方法GB2900.1-82 电工名词术语基本名词术语GB3309-89 高压开关设备常温下的机械试验GB3804-90 3~63KV交流高压负荷开关GB7354-87 局部放电测量GB11022-89 高压开关设备通用技术条件SD/T318-89 高压开关柜闭锁装置技术条件DL/T402-91 交流高压断路器订货技术条件DL/T539-93 户内交流高压开关柜和元部件凝露及污秽试验技术条件DL/T593-96 高压开关设备的共用订货技术条件DL/T404-1997 户内交流高压开关柜订货技术条件SDGJ14-86 导体和电器选择设计技术规定GB50060-92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SDJ9-88 电气测量仪表装置设计技术规程DL/T620-1997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 SD334-89 高压带电显示装置技术条件IEC-298 1kV以上52kV及以下高压交流金属封闭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四、35KV高压开关柜技术标准IEC62271 《额定电压1kV以上52kV及以下交流金属封闭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IEC60694 《高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标准的共用条款》GB3906 《3.6kV-40.5 kV交流金属封闭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GB311.1 《高压输变点设备的绝缘配合》GB/T11022 《高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标准的共用技术要求》;DL/T404 《户内交流高压开关柜订货技术条件》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实施日期状态替代标准1 GB50034-200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2004-12-1 现行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922 GB50052-2009 配电系统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2010-7-1 现行GB 50052-1995《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3 GB50053-94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1994-11-1 现行GBJ 53-1983《工业与民用10千伏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4 GB50054-95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1996-6-1 现行GBJ 54-1983《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5 GB50055-93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1994-3-1 现行GBJ 55-1983《工业与民用通用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6 GB50056-93 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1994-2-1 现行GBJ 56-1983《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7 GB50057-201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11-10-1 现行GB50057-95《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00年版)》8 GB50058-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1992-12-1 现行GBJ 58-1983《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9 GB50059-92 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1993-5-1 现行GBJ 59-83《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试行)》10 GB50060-2008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2009-6-1 现行GB 50060-1992《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11 GB50061-2010 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2010-7-1 现行GB 50061-1997《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12 GB50062-2008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2009-6-1 现行GB 50062-1992《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13 GBT50063-2008 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2008-11-1 现行14 GBJ64-1983 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过电压保护设计规范1984-6-1 现行15 GBJ65-1983 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1984-6-1 现行26 GB50171-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1993-7-1 现行6 / 77 / 7。

安全卫生消防环保设计标准

安全卫生消防环保设计标准

安全卫生消防环保设计要求1 目的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三同时的原则”,遵循公司安全、环保、高效、节能的生产理念,规范设计初期所涉及到的安全消防环保职业卫生等方面的问题,从源头上实现安全、环保、高效、节能,为国瓷事业的发展,打下坚实基础,特制定本设计要求。

2 适用范围本要求适用于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建项目和引进的建设项目。

3 设计依据1、《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1993;2、《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2801-91;3、《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4、《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20095、《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GB5817-86;6、《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GBJ54-83;7、《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守则》GB4064-84;8、《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GBJ54-83;9、《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试行)》GBJ65-83;10、《化工企业带电接地设计技术规范》HGJ28-90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l6-87(2001);1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13、《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1990(97版);1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15、《化工企业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设计规程》HGJ21-89;16、《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17、《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85;18、《机械防护安全距离》GBl2265-90;19、《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TJ33-789;20、《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500434;21、《安全色》GB2893-2001;22、《安全标志》GB2894-1996;23、《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设计规程》HGJ21-89;24、《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2-92;2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J65-83;26、《重大危险源辨识》G818218-2000;27、《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21-2002;28、《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CB/T 4064;29、《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要求》GB 8196;30、《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83;31、《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GB 4053.1;32、《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GB 4053.2;33、《固定式工业防护栏安全技术条件》GB 4053.3;34、《固定式工业钢平台》GB 4053.4;35、《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0936、《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87-19853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38、《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39、《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40、《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09 )41、《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42、《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43、《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4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45、《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 安全卫生设计要求4.1 化工装置安全卫生设计原则4.1.1 生产工艺安全卫生设计必须符合人一机工程的原则,以便最大限度地降低操作者的劳动强度以及精神紧张状态。

有关变配电室的设计规定

有关变配电室的设计规定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8.3 建筑电气8.3.1 民用建筑物内配变电所,应符合下列要求:1 配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宜接近用电负荷中心;2)应方便进出线;3)应方便设备吊装运输;4)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装有可燃油电气设备的变配电室,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疏散出口的两旁;5)当配变电所的正上方、正下方为住宅、客房、办公室等场所时,配变电所应作屏蔽处理。

2 安装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总容量不超过1260kV A、单台容量不超过630kV A的变配电室可布置在建筑主体内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应设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变压器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外墙开口部位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3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高压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低压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4 不带可燃油的高、低压配电装置和非油浸的电力变压器,可设置在同一房间内;5 高压配电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距室外地坪不低于1.80m的自然采光窗,低压配电室可设能开启的不临街的自然采光窗;6 长度大于7m的配电室应在配电室的两端各设一个出口,长度大于60m时,应增加一个出口;7 变压器室、配电室的进出口门应向外开启;8 变压器室、配电室等应设置防雨雪和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9 变配电室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10 变配电室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11 变配电室、控制室、楼层配电室宜做等电位联结;12 变配电室重地应设与外界联络的通信接口、宜设出入口控制。

8.3.2 配变电所防火门的级别应符合下列要求:1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配变电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 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2 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通向配电室或变压器室之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3 配变电所内部相通的门,宜为丙级的防火门;4 配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code for design oflow voltage electrial installationsGB 50054.95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6年6月1日中国计划出版社1995 北京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5] 325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 250号文的要求,由原机械电子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低压配电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六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原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GBJ54-83同时废止。

该规范由机械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机中电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计综[1986]250号文要求,由原机械电子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原机械电子工业部中电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GBJ54-83)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向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标准靠拢,在配电线路的保护中,为了防止人身间接电击、电气线路损坏和电气火灾,全面采用了国际电工标准,对配电设备的布置,也参照国际电工标准修订了安全措施,在线路敷设中增订了电缆桥架、电缆竖井设计的规定,以及由于电气产品更新、换代等原因增补修改了有关条文。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机械工业部中机中电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广安门外莲花河胡同1号;邮政编码:100055),并抄送机械工业部行业发展司,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弱电施工依据规范大全

弱电施工依据规范大全

企业人力资源外包的现状及对策企业人力资源外包的现状及对策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企业竞争的加剧,人力资源管理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

然而,对于中小企业来说,人力资源管理成本较高,且难以招聘到高素质的人才,这也成为了他们发展的瓶颈。

因此,企业人力资源外包应运而生。

该模式不仅可以帮助企业专注于主营业务,同时也能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效率。

本文重点探讨企业人力资源外包的现状及对策。

一、企业人力资源外包的现状随着市场需要,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开始采取人力资源外包的方式。

根据统计数据,目前中国企业人力资源外包市场的年增长率超过25%。

企业人力资源外包已成为中国企业的主流趋势。

然而,在外包人力资源管理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第一,外包服务商质量参差不齐。

企业在选择外包服务商的时候,需要谨慎选择。

有些服务商只关注自身利益,缺乏专业的管理和服务能力,对企业的运营和管理能力产生负面影响。

第二,外包服务费用过高。

外包服务需要支付一定的服务费用,由于市场上竞争激烈,一些服务商为了获取市场份额,价格往往过高,加重企业的负担。

第三,外包管理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企业与外包服务商的合作,往往需要大量的信息交流,由于信息不对称,有时会影响企业的管理决策。

二、改善企业人力资源外包的对策为了帮助企业解决外包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以下是一些改善企业人力资源外包的对策:第一,选择优质的外包服务商。

企业在选择外包服务商的时候,必须仔细筛选,选择实力强、信誉好、服务好的外包公司,对服务商进行专业的尽职调查,确保企业选择的服务商符合企业的需求。

第二,合理控制外包服务费用。

企业应该在考虑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同时,合理的预算外包服务的费用,同时在服务期内对外包服务费用进行合理的监控,以确保企业的利益不受到牺牲。

第三,加强信息沟通和管理。

企业外包服务的选择和实施应该以沟通和交流为基础,从服务商的选取和管理、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业务的协调和管理等方面加强信息沟通和管理。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对应的旧标准:G B J54-8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CodefordesignoflowvoltageelectrialinstallationsGB50054-95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6年6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5]325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原机械电子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低压配电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六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原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GBJ54-83同时废止。

该规范由机械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机中电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计综[1986]250号文要求,由原机械电子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原机械电子工业部中电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GBJ54—83)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向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标准靠拢,在配电线路的保护中,为了防止人身间接电击、电气线路损坏和电气火灾,全面采用了国际电工标准,对配电设备的布置,也参照国际电工标准修订了安全措施,在线路敷设中增订了电缆桥架、电缆竖井设计的规定,以及由于电气产品更新、换代等原因增补修改了有关条文。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机械工业部中机中电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广安门外莲花河胡同1号;邮政编码:100055),并抄送机械工业部行业发展司,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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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GBJ 54-83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试行日期:1984年6月1日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电器和导体的选择 (1)第一节电器的选择 (1)第二节导体的选择 (2)第三章配电装置的布置 (3)第一节一般规定 (3)第二节对建筑物的要求 (4)第四章配电线路的保护 (4)第五章配电线路的敷设 (5)第一节绝缘导线布线 (5)第二节裸导体布线 (7)第三节插接式母线安装 (8)第四节电缆敷设 (8)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并应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电能质量合格、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

第1.0.2条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的设计,应做到安装维护方便。

第1.0.3条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的设计,应节约有色金属,并应认真贯彻以铝代铜的技术政策。

第1.0.4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工程的1000伏以下的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

第1.0.5条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电器和导体的选择第一节电器的选择第2.1.1条选择低压电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工作电压、电流、频率、准确等级和使用环境的要求;二、配电电器应尽量满足在短路条件下的动稳定和热稳定;三、断开短路电流用的电器,应尽量满足在短路条件下的通断能力。

第2.1.2条验算电器在短路时的通断能力,应采用短路电流的周期分量有效值,并应考虑电动机的反馈影响。

第2.1.3条 确定短路电流时所采用的计算接线方式,应为可能发生最大短路电流的正常接线方式。

同时,可只计及高压系统阻抗、变压器阻抗和低压线路阻抗,且考虑短路时低压侧短路电流不衰减。

第二节 导体的选择第2.2.1条 绝缘导体和电缆的型号,应按工作电压和使用环境等要求选择。

第2.2.2条 选择导体截面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导体的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线路的负荷计算电流;二、从变压器低压侧母线至用电设备受电端的线路电压损失,一般不超过用电设备额定电压的5%;三、绝缘导线线芯的最小截面,应符合本规范第2.2.7条的规定。

第2.2.3条 三相四线制中零线的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线路中最大的不平衡负荷电流,同时还应符合本规范第4.0.3、4.0.4条的规定。

用于接零保护的零线,其电导不应小于该线路中相线电导的50%。

第2.2.4条 导体的允许载流量,应根据敷设处的环境温度进行校正。

温度校正系数应按下式确定:2101t t t t K --= (2.2.4) 式中 K ---温度校正系数;1t ---导体最高工作温度(℃);0t ---敷设处的实际环境温度(℃);2t ---载流量数据中采用的环境温度(℃)。

此外,还应根据导体并列敷设根数进行校正。

第2.2.5条 导体敷设处的环境温度,应采用下列温度值:一、直接敷设在土壤中的电缆,采用敷设处历年最热月的月平均温度;二、敷设在空气中的裸导线,屋外采用敷设地区最热月的平均最高温度;屋内采用敷设地点最热月的平均最高温度(均取十年或以上的总平均值)。

第2.2.6条 沿不同冷却条件的路径敷设绝缘导线和电缆时,如冷却条件最坏段的长度超过5米(穿过道路时可为10米),则应按该段条件选择绝缘导线和电缆的截面。

但也可只对该段采用大截面的绝缘导线和电缆。

第2.2.7条 根据机械强度的要求,绝缘导线线芯的截面不应小于表2.2.7所列数值。

表2.2.7 绝缘导线线芯的最小截面注:工业和民用建筑的屋内照明灯具,如采用吊链或吊管悬挂,其灯头引下线为铜芯软线时,可适当减小截面。

第三章配电装置的布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1条配电装置正常不带电的金属部分,必须与接地装置具有可靠的电气连接。

成列的配电屏应在两端与接地线或零线连接。

第3.1.2条配电装置室内,不应通过与配电装置无关的管道。

第3.1.3条安装落地式电力配电箱时,宜使其底部高出地面。

当安装在屋外时,应高出地面0.2米以上。

第3.1.4条当高压及低压配电装置装设在同一房间时,应符合《工业与民用10千伏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3.1.5条配电装置室内通道的宽度,一般不小于下列数值:一、当配电屏为单列布置时,屏前通道为1.5米;二、当配电屏为双列布置时,屏前通道为2米;三、屏后通道为1米,有困难时,可减小为0.8米。

第3.1.6条配电装置室内裸导电部分与各部分的净距,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屏后通道内,裸导电部分的高度低于2.3米时,应加遮护,遮护后通道高度不应低于1.9米;遮护后的通道宽度应符合本规范第3.1.5条的要求。

二、跨越屏前通道的裸导电部分,其高度不应低于2.5米。

第3.1.7条配电装置的长度大于6米时,其屏后应设两个通向本室或其它房间的出口,如两个出口间的距离超过15米时尚应增加出口。

由同一配电装置室供给一级负荷电时,母线分段处应有防火隔板或隔墙,供给一级负荷电的电缆不应通过同一电缆沟。

第3.1.8条当裸导电部分用遮栏遮护时,遮栏与裸导电部分的净距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用网眼不大于20×20毫米的遮栏遮护时,不应小于100毫米;二、用板状遮栏遮护时,不应小于50毫米。

第3.1.9条安装在生产车间或公共场所内的配电装置,宜采用保护式配电装置。

当配电装置为开启式,且其未遮护裸导电部分的高度低于2.3米时,则应设置围栏。

围栏至裸导电部分的净距不应小于0.8米,围栏高度不应低于1.2米。

围栏内配电装置的屏前、屏后通道应符合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

注:围栏系指栅栏,网状遮栏或板状遮栏。

第二节对建筑物的要求第3.2.1条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第3.2.2条长度为8米以上的配电装置室,应设两个出口,并应尽量布置在配电装置室的两端。

当楼上、楼下均为配电装置室时,位于楼上的配电装置室至少应设一个出口通向室外。

除通往高压电气设备的房间外,门应向外开。

第3.2.3条配电装置室的天棚应刷白,墙面宜抹灰刷白。

地面一般采用水泥抹面并压光。

电缆沟应采取防水措施。

第3.2.4条有人值班的配电装置室,应尽量采用自然采光。

寒冷地区应设采暖装置,在炎热地区并应采取隔热等措施。

第四章配电线路的保护第4.0.1条配电线路应装设短路保护。

配电系统的各级保护之间宜有选择性地配合。

当不能符合此要求时,应尽量使低压侧第一级保护有选择性动作。

第4.0.2条熔断器的熔体额定电流或自动开关过电流脱扣器的整定电流,应尽量接近但不小于被保护线路的负荷计算电流,同时应保证在出现正常的短时过负荷时(如线路中电动机的起动或自起动等),保护装置不致将被保护线路断开。

第4.0.3条配电线路采用熔断器作短路保护时,熔体或导体截面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熔断器熔体的额定电流,不应大于电缆或穿管绝缘导线允许载流量的2.5倍,或明敷绝缘导线允许载流量的1.5倍。

二、在被保护线路的末端发生下列短路时,其短路电流值不应小于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的4倍。

1. 中性点直接接地网络中的单相接地短路;2. 中性点不接地网络中的两相短路。

第4.0.4条配电线路采用自动开关作短路保护时,整定电流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当采用只带瞬时或短延时过电流脱扣器的自动开关时,脱扣器的整定电流,应躲过短时过负荷电流,整定电流与导体允许载流量的比例不作规定。

二、当采用带有长延时过电流脱扣器和瞬时或短延时过电流脱扣器的自动开关时,其长延时过电流脱扣器的整定电流,应根据返回电流以值的要求,一般不大于绝缘导线或电缆允许载流量的1.1倍,其动作时间应躲过短时过负荷电流的持续时间。

三、在被保护线路的末端发生下列短路时,其短路电流不应小于自动开关瞬时或短延时过电流脱扣器整定电流的1.5倍。

1. 中性点直接接地网络中的单相接地短路;2. 中性点不接地网络中的两相短路。

第4.0.5条用自动开关保护的线路,当末端单相短路电流难以达到本规范第4.0.4条要求时,可采用零序保护或采用带有长延时过电流脱扣器的自动开关。

如选用长延时过电流脱扣器时,在短路电流作用下其动作时间不应大于15秒。

第4.0.6条下列线路应装设过负荷保护:一、居住建筑、重要的仓库以及公共建筑中的照明线路;二、有可能长时间过负荷的电力线路(不包括裸导体);三、在燃烧体或难燃烧体的建筑物结构上,采用有延燃性外层的绝缘导线的明敷线路。

第4.0.7条装设过负荷保护的配电线路,其绝缘导线、电缆的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的1.25倍或自动开关长延时过电流脱扣器整定电流的1.25倍。

第4.0.8条在配电线路的导体截面减小处、配电线路分支处或保护须有选择性的地方,均应装设保护电器。

但符合本规范第4.0.9条规定者除外。

保护电器应装设在被保护线路与电源线路的连接处。

有困难时,可装设在距离连接点3米以内便于操作和维护的地方。

当从高处的干线向下引接分支线路时,可将保护电器装设在距离分支点30米以内便于操作和维护的地方。

但应保证在该段分支线末端发生单相(或两相)短路时,离短路点最近的保护电器能够动作,且该段分支线应有不延然性外层或穿管敷设。

第4.0.9条下列情况的配电线路中,在导体截面减小处或配电线路分支处可不装设保护电器:一、上一段线路的保护电器已能保护截面减小的那一段线路或分支线;二、采用20安及以下的保护电器所保护的线路;三、配电装置内部从母线上接到保护电器的分支线;四、室外架空配电线路。

第4.0.10条用熔断器保护配电线路时,熔断器应装设在不接地的各相或各极上。

用于接零保护的零线上不应装设熔断器。

第4.0.11条用自动开关保护配电线路时,其过电流脱扣器应装设在不接地的各相或各极上。

中性点不接地网络的配电线路中,可在三相三线制的二相上装设过电流脱扣器。

在直流两线制中,可在一极上装设过电流脱扣器。

此时,由同一电源供电的配电线路中,过电流脱扣器应装设在相同的相或极上。

第五章配电线路的敷设第一节绝缘导线布线第5.1.1条直敷布线一般适用于正常环境的屋内场所。

直敷布线宜采用护套绝缘导线,其截面不宜大于10平方毫米,布线的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200毫米。

第5.1.2条瓷(塑料)夹布线一般适用于正常环境的屋内场所和挑檐下的屋外场所。

鼓形绝缘子、针式绝缘子布线一般适用于屋内、外场所。

第5.1.3条采用瓷(塑料)夹,鼓形绝缘子、针式绝缘子在屋内外布线时,绝缘导线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表5.1.3所列数值。

第5.1.4条采用鼓形绝缘子、针式绝缘子在屋内外布线时,绝缘导线的间距,不应小于表5.1.4所列数值。

第5.1.5条绝缘导线明敷在高温辐射或对绝缘导线有腐蚀的场所时,导线线间及导线至建筑物表面最小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2.4条表5.2.4所列数值。

第5.1.6条屋外布线的绝缘导线至建筑物的间距,不应小于表5.1.6所列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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