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及厂房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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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租权及厂房转让合同
甲方(转让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受让方):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致,为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甲、乙双方土地及厂房转让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条土地及厂房产权基本情况
本协议转让的土地原由甲方向厦吴村民委员会承租(承租合同见附件),该土地位于,面积共,尺寸:东面南至北30.94米,西面南至北30.94米,南面东至西60米,北面东至西60米。四至:;西至;南至天;北至。土地上的厂房建筑物面积共约平方米。
第二条转让范围及价款
1、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向乙方转让上述土地的承租权、地上所有建筑物及配套基础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变压器、水电表、三相电等。
2、土地承租权、厂房建筑物及相关设施设备转让款共计万(大写:人民币元)。
第三条转让款及土地租金的支付方式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订生效后,乙方应当在厂房移交时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元,剩余款项于年月日前乙方确认厂房能够正常合理使用后支付。
2、2018年土地租金已由甲方缴纳,乙方无需缴纳。自2019年起土地的租金则由乙方按照《租赁集体土地合同书》的约定向土地出租方厦吴村民委员会缴纳。
第四条违约责任
1、甲方承诺转让的厂房及土地无抵押,未被法院等司法部门进行查封,不存在权属争议;如转让的厂房及土地已抵押给他人或法院查封等造成受让方无法取得厂房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除退还乙方已支付的转让款外,需要另行赔偿乙方元的违约金,并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2、本土地及厂房转让后,如需要,甲方需配合乙方共同到村委会等相关机构办理相应的备案和过户手续。如果将来可以办理产权证等需要甲方配合的,甲方应无条件予以配合。
3、如甲、乙任一方中途悔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违约一方应当按全部转让款的 30 %给付对方违约金。
第五条特别约定
1、厂房转让后,厂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即归乙方所有,乙方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使用、经营、综合利用,甲方不得干涉。如遇将来厂房拆迁等情形所得的补偿款归乙方所有,与甲方无关。
2、土地承租权转让后,甲方在《租赁集体土地合同书》中的一切权利义务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土地租赁期限届满后,合同的土地租赁优先权由乙方享有。
3、乙方应在租赁的土地上从事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得违法经营。
第六条标的物交付
1、甲方应当在年月日前将本协议的标的物交付给乙方使用,甲方应保证移交的厂房及配套基础设施能够正常合理使用。移交前甲方应缴清土地、厂房的税费、水电、租金等相关费用。
2、为方便乙方继续承租土地,甲方应当向乙方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乙方全权办理与厦吴村民委员会的土地承租全部事宜。
第七条争议管辖
如本协议在履行中产生分歧,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乙方:
见证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附件:《租赁集体土地合同书》、双方身份证复印件2份